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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外贸信托万思艾瑞斯2号新三板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发布时间:2021-03-29 01:36:43

① 信托公司能否使用自有资金投资新三板

指数直接杀跌至3700点市场绝望之际,周三指数跌破3600点后引发了V型大逆转,直接冲高至3800点随后,和周初类似,再度冲高回落 周一市场冲击4000点失败后回踩3900点,尾盘拉起至4000点一线,留下了无限联想周二马上就是逾6%的长阴,

股权投资企业是金融行业的吗和信托公司、担保公司等的是属于一个行业的吗

如题:股权投资企业也可以不是金融行业,股权则指资本金或实收资本。股权投资者根据股份公司组织形式,认缴股票的种类、数额和对公司所负的有限、无限责任而享有一定的股权,诸如经营管理权、监督权、表决权、红利分配权等决策权。信托公司、担保公司等公司属于金融行业。

③ 新三板巨无霸被摘牌发生什么事情

新三板“巨无霸”被强制摘牌

12月15日晚间,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股转系统”)发布公告,新三板挂牌PE中科招商、达仁资管因不符合整改要求,将被强制摘牌。

股东安置成当务之急

对于摘牌企业来说,后续股东处置将成当务之急。

股转系统在公告中要求,被终止挂牌公司应积极应对投资者诉求,主办券商应指定专门人员负责被终止挂牌公司相关事宜并披露联系方式,协助做好被终止挂牌公司投资者的沟通工作,指导被终止挂牌公司妥善解决投资者诉求。

对于股东人数超过2000人的中科招商来说,股东安置无疑是个难啃的“硬骨头”。

事实上,摘牌消息传来,中科招商投资圈就“炸开了锅”。由于新三板无PE被强制摘牌的先例可依,业内人士表示,被摘牌公司需加强与股东沟通、协商,妥善安置股东。

中科招商2017年三季报显示,中科招商目前股东户数为2713户。截至记者发稿时,中科招商尚未披露股东安置安排。

“2015年5月在中科招商第二次定增时,我们以每股18元的价格买入了价值8100万元的中科招商股票。”杭州的杨生(化名)告诉记者。他介绍说,当时中科招商定增额度非常紧俏,他是作为中信建投的大客户参与进来的,而当时只有中信建投等少数券商能拿到中科招商的定增额度。“开始中信建投方面表示,个人参与这次中科招商定增是3000万元起投,后来门槛升到6000万元,最后又变成8000万元。”他介绍。最后杨生与10余名朋友共同出资8100万元参与了中科招商的此次定增。

中科招商后来开展了每10股送50股的“送股计划”。送股之后,杨生定增的成本价变为每股3元,于12月15日收盘,中科招商股价为每股0.77元。

杨生自称新三板老兵,2011年便开始在北京中关村股权转让中心进行中小企业股权交易,曾因押中后来成功转板创业板的安控科技而获利颇丰。

除了个人股东,2713户股东中也包含部分机构身影。公司三季报显示,前公募一哥王亚伟管理的中铁宝盈资产-招商银行-外贸信托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昀沣3号持有中科招商1.38亿股,占比1.27%。

公开资料显示,2015年5月杨生参与定增同时,王亚伟通过其旗下产品认购中科招商2777万股,投资总额近5亿元。除权后定增成本为每股3元。后王亚伟在中科招商中进进出出,但是中科招商发布的三季报显示,截至2017年9月30日,王亚伟旗下信托计划昀沣3号为中科招商第十大股东。

杨生表示希望中科招商尽快给出回购办法。“一种可能是以每股净资产作为回购价格来回购中小股东手中的股份。”他说。中科招商2017年三季报显示其归属于挂牌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为每股1.24元,显著高于上周五0.77元的收盘价。

目前,中科招商、达仁资管等PE被强制摘牌后暂无现成规定可以参照。2016年10月股转系统发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终止挂牌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二条要求,“股票被强制终止挂牌的挂牌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对股东的诉求作出安排并披露。挂牌公司或者挂牌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挂牌公司的主办券商可以设立专门基金,对股东进行补偿。”不过征求意见稿后,正式的实施细则一直没有下发。

挂牌PE被强制摘牌之后,能否参照新三板挂牌的其它类型企业进行回购?新鼎资本总经理张弛说,新三板其它类型公司被强制摘牌,回购价一般是根据投资人的持仓成本、投资期限等多方面因素,给出一个年化收益,由PE公司大股东对中小股东进行回购。他表示,如果股权高度分散,挂牌之后融过资的,后续处置难度较大。

大成律师事务所林日升表示,如果是主板公司被强制退市,最后交易日收盘价基础上的任何溢价,都算得上合理。但是由于三板是“协议转让”,最近一年流动性较差,股价波动较大,且股价较容易被操纵,所以新三板公司被强制摘牌后回购价格怎么定,情况较主板主动摘牌的公司更为复杂。

野蛮生长时代终结

截至12月17日,26家挂牌私募中已有16家发布了自查整改报告,业内人士认为,这标志着此番自查整改进入尾声。而随着5家机构的被动摘牌,挂牌私募的野蛮生长时代也宣告终结。

2016年5月27日,股转系统发布《“关于金融类企业挂牌融资有关事项的通知》(简称《通知》),对挂牌的金融类企业提出了新的要求。《通知》要求挂牌私募管理费和业绩报酬收入占收入比例超过80%。业内人士分析认为,此要求旨在让挂牌私募回归资产管理主业,意味着日后留在新三板上的私募需坚持以”代客理财为主业。

“部分私募确实太会玩资本游戏了。这部分私募在新三板挂牌后大量融资,但又未见明显投向实体经济,却在市场不断举牌、买壳,造成资金空转,这些举动甚至可能影响实业公司的融资。”前述北京某专注于新三板的PE机构合伙人告诉记者。

东吴证券投行部业务副总裁周秦达表示,PE挂牌之后企业运作更透明,相比未挂牌的同行业竞争企业来说,经营的成本更高。此番整改无疑表明今后挂牌之后不能“任性”玩资本运作游戏,而是要将主要精力集中在“资管”主业上,挂牌私募的野蛮生长时代或结束。

虽然挂牌带来的品牌效应对于资管机构融资有所帮助,但挂牌从来就是双刃剑。现任黑石CEO苏世民(Stephen A。 Schwarzman)2017年上半年屡次在公开场合表示,尽管公司净利润年年增长,但是股价乏善可陈。至上周五收盘,其股价仅为31.5美元,接近IPO首发价,而其市盈率也仅为13.5。

曾就职于美国知名挂牌私募阿波罗资本的博思恩资本CEO冯剑云表示,对于私募来说,挂牌只是锦上添花,并不能为积重难返的私募雪中送炭。

“上市公司退市和新三板公司摘牌两者之间是有严格区分的。上市公司退市是公司确实经营状况很差,但新三板摘牌不一定是公司做得不好。”菁财资本创始合伙人葛贤通说。张弛称,新三板是私募机构在国内成为公众公司的唯一资本平台,挂牌后的优势主要在于融资便利和品牌宣传。但后来新三板市场持续低迷,加上股转公司对挂牌私募提出了更高的整改要求,后续私募挂牌需要更谨慎,张弛说。

不过,也有投资者表示,整改之后,在PE心中新三板依然魅力不减。盘古资本创始合伙人郑中尉表示,挂牌所带来的品牌效应吸引力足够大,新三板对私募的吸引力并未随着整改而减少。

新三板的企业还是有点能力的。

④ 新三板基金有哪些

新三板是今年以来最热的投资话题,其风头已超过今年表现出色的创业板。机构投资者一边蜂拥抢夺新三板资源,一边竞相推出挂钩新三板的金融产品。可以预见,未来参与新三板的渠道将更加多样。
直接参与:牛散出没
根据新三板现行交易规则,符合条件的自然人直接参与挂牌公司的投资介入方式主要有三种。
第一种,挂牌后在做市交易之前这一时间段内,通过协议转让方式买挂牌公司股票,即投资者必须委托代理其买卖股票的主办券商办理,如需委托另一家主办券商买股票,则须办理股票转托管手续。
第二种,当挂牌公司转为做市交易后,投资者从做市商发出的连续报价中购买股票。
第三种,通过定增方式入股。
值得一提的是,作为新三板企业股票融资的主要方式,新三板的定增有很多制度方面的创新。包括:对于符合豁免条件的企业,进行定向发行无须审核;投资者可以与企业协商谈判确定发行价格;定向发行新增的股份不设立锁定期。
正是因为这些特点,新三板定增融资日益火热。根据股转系统发布的数据,今年2 月有86 家新三板公司公布增发预案,累计拟定募资19.62 亿元。拟融资企业主要分布在计算机、电子制造、专业设备制造等高新技术领域。其中2 月完成的新三板定增52 次,包括46 次已挂牌公司股票定增和6 次“挂牌即定增”模式,发行融资总额13.81 亿元。
在这些定增方案中,自然人频频上榜。以东电创新为例,公司2013 年12 月上市时推出的定增方案中,以每股2元的价格,向11 名自然人定向发行股票350 万股;而建工华创(430020)的定增,多达21 名自然人投资者参与(机构、自然人合计最多不能超过35名)。
不过,企业可并不是有钱就收。企业选择自然人参与定增,都是考虑对企业未来发展是否有推动作用。这些自然人投资者要么是在行业上下游可以为企业提供产业资源,要么是金融、资本领域的牛人。其中包括不少曾经在A股主板或创业板露过脸的牛散,例如3 月初超级牛散彭杏妮,以现金1200 万元认购信达智能(830937)600 万股增发股份;在2 月份,牛散姚剑定以每股4.6 元的价格认购652.17万股御食园(430733),金额高达3000 万元。
间接参与:借道投资产品
500 万元的入市门槛将很多个人投资者挡在了新三板的门外,但通过各类金融产品曲线入市,门槛大为降低。
公募基金无疑是最早嗅到了新三板巨大商机的机构。2014 年4 月,宝盈基金通过子公司设立了“中铁宝盈—中证资讯新三板系列(1 期)”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该基金成为国内基金行业首只新三板产品,其规模为3100 万元,成功抢得先机。目前该基金浮动盈利已达到64%。
其后,从去年下半年开始,招商基金、华夏基金、海富通基金、兴业全球等公募基金也通过子公司或是专户渠道在新三板布局了各自的首只产品。
值得关注的是,由于政策并未对公募基金放开新三板投资,目前公募基金公司的新三板产品主要是通过基金子公司设立。除此之外,专户也成为基金公司的另一渠道,如国寿安保基金专户的相关新三板产品也是通过这一渠道发行,目前正在募集之中。
相比而言,当前公募基金公司推出的单只新三板资管产品规模普遍不大,主要集中在3000 万~5000 万元左右。相比公募基金的谨慎,嗅觉灵敏的私募基金则准备大干一场。由于新三板市场超预期的快速发展,不少私募机构已经设立了关于新三板的主题基金。例如,鼎锋投资、理成资产均已经有多个新三板产品,募集规模都在亿元以上,今年年初朱雀投资也成功发行了第一支新三板基金产品。进入3 月份以来,随着新三板成交量的与日俱增,私募新三板产品呈现发行加速态势。
其中,上海老牌私募鼎锋投资在新三板资管规模已达10 亿元左右,产品达到8 只,在业内排名前列,投资方向主要为TMT、大消费、大健康、高端装备[3.35%]。
一般来说,通过基金投资新三板的门槛在100 万元,比直接投资新三板500 万元的入市门槛大大降低。
投资者还可以通过券商资管业务以及信托渠道参与新三板盛宴。例如,今年2 月5 日全国信托行业首只新三板投资集合信托计划——“中信道域1 号”问世。这些金融产品的投资门槛也在百万元左右。
此外,通过股权众筹的方式,门槛还可以降得更低。2月11 日,新三板公司华人天地(830898)推出一份募资总额为2760 万元的增发方案,除了增发对象包括著名导演张纪中外,其中部分资金采用众筹模式募集成为一大亮点。据披露的信息,其增发对象之一为深圳市“众投一邦投资”,这是一家采取股权众筹方式进行投资的企业,在该定增产品中,个人投资者最低跟投金额为20 万元。
退出路径:方式多样
无论通过哪种方式投资了新三板股票,退出的路径方式很多。
首先,可以通过每天的市场交易方式退出,包括协议转让或在交易所通过做市商卖出股权。
其次,新三板企业的特点就是高成长性,因此很容易进入上市公司并购的视野。去年新三板市场因并购终止挂牌的已有9 家公司,分别为新冠亿碳、瑞翼信息、金豪制药、屹通信息、捷虹股份、福格森、嘉宝华、阿姆斯和铂亚信息。另有湘财证券、易事达、激光装备也发布了并购公告。
这些公司被上市公司并购后,股票转换成上市公司股票,进而获得更大的流动性,并伴有股价的上涨。其中,湘财证券被大智慧[8.84% 资金 研报]收购,今年1 月23 日大智慧复牌,截至3 月9 日,股价从停牌前的5.98 元飙涨到24.8 元,涨幅314%。
第三,通过转板退出。今年“两会”期间,关于转板机制,中国证监会主席肖钢表示:“多层次市场间转板机制是个较复杂的问题,今年将进行调研和试点,不会全面推开。目前考虑先从新三板跟创业板之间的转板机制进行试点,制定该转板方案是今年改革的重要工作之一。”

他还提到,目前证监会正对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发展进行调研,区域性市场的情况也很复杂,各地的情况不一样。当下区域性市场的发展方案仍在制定当中,争取今年内形成区域性市场规范发展的意见。
目前,在天津、上海等地都有一些区域性的股权交易场所(天津股权交易所、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理论上这些在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企业,在完成摘牌手续后也可以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特别需要提醒的是,现在新三板市场的热度都是出于对政策的良好预期,而新三板挂牌公司成熟度不够、企业规模小、信息披露不完善等先天性缺陷容易被忽略。
尤其是今年以来,随着热点公司水涨船高,不少基金的投资成本也在提高。去年机构去拿未挂牌企业的股票还能以10 倍市盈率的价格拿到,但很快就涨到20 倍、30倍,现在好的公司必须给出40~50 倍的价格,投资风险正在逐步增加。

期货资管计划可以投资契约型私募基金吗

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投资新三板拟挂牌公司股权合法性背后的税务问题
2015年10月16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挂出了《机构业务问答(一)——关于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投资拟挂牌公司股权有关问题》,立刻引起了资本市场的广泛关注。其基本口径是确立了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持有拟挂牌公司股权的合规性,也就是本文第一和第二两个段落的描述。本文的第三个段落从税务角度对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持股挂牌公司涉及的税务争议进行了浅显分析。
第一、关于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能否投资拟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公司的股权?在挂牌审查时是否需要还原至实际股东?
1、基金子公司可通过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拟挂牌全国股转系统的公司股权。
政策依据: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第九条,基金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应当用于下列投资:……(二)未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的股权、债权及其他财产权利;(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投资于前款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资产的特定资产管理计划称为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2、证券公司定向、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可由券商与客户约定投资拟挂牌全国股转系统的公司股权。
政策依据: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范围由证券公司与客户通过合同约定,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禁止规定,并且应当与客户的风险认知与承受能力,以及证券公司的投资经验、管理能力和风险控制水平相匹配……。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证券公司为客户办理特定目的的专项资产管理业务,应当签订专项资产管理合同,针对客户的特殊要求和基础资产的具体情况,设定特定投资目标,通过专门账户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证券公司可以通过设立综合性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办理专项资产管理业务。
3、私募基金(包括契约型私募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拟挂牌全国股转系统的公司股权。
法规依据: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私募基金财产的投资包括买卖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
股转系统认为,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证监会公告【2013】54号),“以私募股权基金、资产管理计划以及其他金融计划进行持股的,如果该金融计划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设立并规范运作,且已经接受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可不进行股份还原或转为直接持股。”因此,依法设立、规范运作、且已经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并接受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基金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其所投资的拟挂牌公司股权在挂牌审查时可不进行股份还原,但须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所投资公司申请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时,股份能否直接登记为产品名称?
股转系统认为,可以直接登记为产品名称。具体操作要点如下:
1、资产管理计划或契约型私募基金所投资的公司申请挂牌时,主办券商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将资产管理计划或契约型私募基金列示为股东,并在《公开转让说明书》充分披露资产管理计划或契约型私募基金与其管理人和管理人名下其他产品的关系。同时,主办券商就以下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一是该资产管理计划或契约型私募基金是否依法设立、规范运作并已履行相关备案或者批准手续;二是该资产管理计划或契约型私募基金的资金来源及其合法合规性;三是投资范围是否符合合同约定,以及投资的合规性;四是资产管理计划或契约型私募基金权益人是否为拟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董监高。
2、资产管理计划或契约型私募基金所投资的公司通过挂牌备案审查,办理股份初始登记时,挂牌业务部负责核对《股票初始登记申请表》涉及股东信息与《公开转让说明书》中披露信息的一致性。
3、中国结算发行人业务部核对股份登记信息与披露信息的一致性后,将股份直接登记在资产管理计划或契约型私募基金名下。
据中国财税浪子taxlangzi微信公号向部分律师了解,作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一)名称;(二)住所;(三)法定代表人姓名;(四)注册资本;(五)公司类型;(六)经营范围;(七)营业期限;(八)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实务中,如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包括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直接登记为公司股东还存在很大障碍,往往会“曲线”登记为对应计划或者基金的管理人。
第三、关于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投资拟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公司的股权涉及营业税和所得税处理
我国目前得税收立法并未明确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的纳税主体地位。
201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八条规定,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如果参考证券投资基金法的相关立法原则,可以将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视为非独立纳税主体,其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以投资基金为例,投资基金是一种集合投资方式,在基金投资方式中,投资者是基金的出资人,运作者是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基金本质上仅为一笔信托财产,基金自身不是经营主体,从而基金自身不应视为纳税主体。对于投资者通过基金获取的收益,相关税收应在基金设立前或基金分配后由基金管理人代为缴纳或由投资者自行缴纳。基金这种投资方式连接了投资环节的多种主体,从而在此过程中涉及多方面的税收,这些税收要由投资环节中的不同主体依据法律自行或者代为缴纳。基金本身是不需要纳税的,但这并不意味对这种投资行为不征税,而是对这类税收要分别由相关主体自行缴纳或者由基金管理人代为缴纳。从事基金投资要由各种不同的主体依据相关法律自行或代为履行纳税义务。
A、将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视作纳税虚体。
如果将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当做纳税虚体,其投资的相关税收,由资产委托人承担,资产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不过,目前我国的税收立法并未直接规定资产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的扣缴义务以及如何代扣代缴。
B、将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视作纳税实体。如果将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当做纳税实体,需要将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作为纳税主体在税务部门进行登记并按期申报税款。
2014年第9期《税务研究》杂志曾发表石家庄经济学院会计学院王震教授的署名文章《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营业税政策研析》。文中提及这样一则案例。
【案例】2013年1月6日,中国某投资公司A参与某证券公司发行的一支总额1亿元、计划总份额1亿份、期限2年的集合计划。该证券公司担任集合计划的受托人和管理人,工商银行担任集合计划的托管人。该计划可投资于国债、货币市场基金和境内上市公司股票。为了分析方便,假设该计划仅投资境内上市公司股票,不考虑印花税和所得税。
A公司作为委托人,实际参与金额为2 000万元,不考虑参与费,共取得参与份额2000 万份;中国公民周某实际参与金额500万元,取得份额500万份。该计划封闭运行,成立3个月后委托人可以通过管理人的柜台交易市场办理份额转让。2014年1月15日,A公司通过管理人的柜台交易市场,转让份额1000万份,转让价格1.1元/份。
2014年1月16日,计划管理人以600万元的价格卖出一只股票,该股票投资成本400万元。
根据上述事宜,A公司主管税务机关要求A公司申报缴纳集合计划份额转让的营业税及附加:
应纳营业税=1000×(1.1-1)×5%=5(万元)
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5×7%=0.35(万元)
应纳教育费附加=5×3%=0.15(万元)
证券公司的主管税务机关要求计划管理人申报缴纳集合计划买卖股票的营业税及附加,还要其代扣代缴计划参与人(A 公司)转让计划份额的营业税及附加:
应纳营业税=(600-400)×5%=10(万元)
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10×7%=0.7(万元)
应纳教育费附加=10×3%=0.3(万元)
应代扣代缴A公司转让计划份额的营业税及附加:
应纳代扣代缴营业税=1000×(1.1-1)×5%=5(万元)
应纳代扣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5×7%=0.35(万元)
应纳代扣代缴教育费附加=5×3%=0.15(万元)
A公司认为,集合计划的性质属于委托合同或行纪合同。我国《证券法》规范的有价证券仅包括股票、公司债券、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和证券衍生产品,计划份额不属于有价证券,通过证券公司柜台交易市场转让计划份额实现“自有财产”的溢价赎回,只涉及所得税,无需缴纳营业税。
证券公司认为,集合计划的性质属于私募基金,应该比照适用证券投资基金的税收政策。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78号),自2004年1月1日起,对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继续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因此,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无需申报缴纳集合计划买卖股票的营业税。证券公司还认为,集合计划只是一份合同,不具有纳税人的主体资格;证券公司开展的资产管理业务,业内也没有就集合计划办理涉税事宜的惯例,委托人(或计划份额持有人)的税收事宜应由其自己申报缴纳,管理人无需履行代扣代缴计划份额转让涉及的营业税义务。
在本案中,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两个问题上:一是集合计划的份额是否属于有价证券(类似问题有信托计划的份额),从而构成营业税意义上的转让金融商品?二是集合计划自身能否作为营业税的纳税主体。
对于第一个争议,税务机关认为,根据有价证券的概念和特征,集合计划的份额是典型的有价证券,属于金融商品的范畴。从我国的税制体系上看,纳税人取得动产类财产的转让收益,不征增值税就得征收营业税。本案中,A公司转让计划份额取得了100万元的收益,应该缴纳营业税。同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第一条规定,对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显然,A公司转让计划份额,不属于上述暂免征收营业税的业务,理应申报缴纳相应的营业税。
A公司的主管税务机关坚持广义有价证券的观点,认为集合计划的份额属于有价证券;而A公司则坚持狭义有价证券的观点,认为应严格按照《证券法》中列举的有价证券类型办理纳税申报事宜,主管税务机关不能单方扩大有价证券的适用范围。
对于第二个争议,税务机关认为,财税【2004】78号文件只是豁免了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营业税纳税义务,并没有豁免基金委托人的营业税纳税义务。由于集合计划和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不同的法律规范,集合计划有私募的特征,但不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规范的证券投资基金,不能套用证券投资基金的税收政策而扩大税收优惠的适用范围。管理人必须按期申报缴纳集合计划买卖金融商品的营业税及其附加。
对集合计划征税,可有两个征税策略:一是赋予集合计划纳税主体资格,由计划管理人代为办理集合计划的涉税事项,并代扣代缴集合计划份额转让的相关税收,可将此策略称为集合计划纳税主体论;二是以委托人为纳税主体,由委托人自己申报缴纳集合计划买卖金融商品,以及计划份额转让的营业税,可将此策略称为委托人纳税主体论。考虑到管理人将集合计划投资运用或份额转让的信息传递给委托人需要时间,存在时滞,为了能实现税款的及时足额征收,税务机关坚持集合计划纳税主体论的观点,认为应该以集合计划为纳税主体,由集合计划的管理人申报缴纳集合计划的所有涉税事宜。纳税人(证券公司)则坚持委托人纳税主体论观点。
王震教授认为,资产管理业务,在资产管理机构与投资参与人(称为“委托人”)不组建投资企业的前提下,一般以资产管理机构为主导,设立集合计划募集资金。集合计划的资产或资金,独立于资产管理机构和托管机构的自有资产。每一个集合计划,资产管理机构必须单独开设账户,单独核算集合计划资产的增减变化。集合计划名称多样,如信托计划、银行理财计划、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等。
王震教授比较倾向于以集合计划作为纳税主体,他指出,如果赋予集合计划纳税主体资格,由计划管理人代理集合计划税金的核算与申报,可以解决委托人作为纳税主体导致的诸多困难。
首先,掣肘集合计划税金核算的原始票证问题可迎刃而解。凡是归属于集合计划的支出、采购、对外投资等事项,都可以集合计划为受票单位;凡是归属于集合计划的收入,都可以集合计划为纳税主体对外开出发票;也无需委托人履行完税凭证的传递。集合计划税金核算的效率和准确性都将大大提高。
其次,管理人可以动用集合计划的资金,办理税金缴纳,不会产生委托人纳税主体论下委托人无钱缴税的困难,委托人也不用再安排集合计划的强制赎回或份额的强制转让或计划的强制分红。管理人可以在集合计划的期限内,减少这类强制措施对资金期限配置的干扰,有助于提高计划资金运用的预期性和稳定性。
第三,在委托人中既存在机构投资者,又存在个人投资者时,坚持以集合计划为纳税主体,可以避免委托人纳税主体论下“分类计提法”对机构投资者营业税的影响,使机构投资者买卖金融商品营业税的实际税负保持在5%,与其名义税率一致。
从国际上看,以色列和爱尔兰将集合计划视为一般的公司,适用正常的公司税税率。美国、英国、加拿大、挪威等国将集合计划视为独立纳税主体,需要全额纳税,对分配给投资者的收益可以扣除。意大利、西班牙、荷兰等国将集合计划设为独立纳税主体,对集合计划适用低税率。在德国,投资基金无须纳税,但投资基金要被视作独立纳税主体来确定税基。可见,集合计划作为独立纳税主体是一种国际趋势。

⑥ 章贡区区府字(20l5年)2号文贱

关于印发《章贡区主导产业发展扶持奖励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区府字〔2015〕2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驻区有关单位,区属各单位:
《章贡区主导产业发展扶持奖励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并报区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5年7月15日


章贡区主导产业发展扶持奖励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加快我区主导产业发展步伐,争当赣南苏区振兴发展排头兵,推动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章贡区登记注册、合法经营、照章纳税的有色金属及新材料、装备制造(汽车及汽车零部件)、生物医药、电子信息和节能环保等五大产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现代服务业及其他科技含量高、成长性好的企业。
第二章 扶持奖励
第三条对企业上规模、上台阶予以奖励:
1.对新入规上户的工业企业和商贸服务业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其中20%奖励给企业具体从事该项工作的人员。
2.对当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5亿元的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首次突破10亿元的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依此类推,主营业务收入每增长5亿元,奖励增加10万元。对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物流、文化、旅游、软件、电子商务等服务业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依此类推,营业收入每增长100万元,奖励增加1万元。
3.对上缴税金连续三年保持正增长,当年上缴税金总额在200万元(含)以上且同比增长50%(含)以上的工业和商贸服务业企业,按企业当年新增上缴税金区财政实得部分的10%一次性奖励给企业发展生产;对上缴税金连续两年保持正增长,当年上缴税金总额在500万元(含)以上且同比增长20%(含)以上的工业和商贸服务业企业,按企业当年新增上缴税金区财政实得部分的20%一次性奖励企业发展生产。
4.对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或通过并购重组上市的企业,由区财政给予每户企业一次性奖励800万元。对挂牌“新三板”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200万元。对挂牌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系统的企业,每户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挂牌中小企业股权报价系统的企业,每户一次性奖励15万元。
5.对年上缴税金总额首次达5000万元的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首次达1亿元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依此类推,上缴税金总额每增长5000万元,奖励增加50万元。
6.对年销售收入达到5亿元以上的生物医药企业,按其销售增加值的2%给予奖励。
7.对从事稀土废料回收加工、钨加工、贸易企业以及钨、钴原矿贸易企业(无法取得进项税发票的),年内销售额达1000万元的,按照其销售额的5%奖励给企业,奖励总额不超过该企业当年所上缴税金的30%。
8.对年上缴税金达50万元的电子商务企业,奖励5万元。在此基础上,年上缴税金每增长10万元,奖励增加1万元。
9.对年营运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物流企业,按其营运收入的10%给予购车补助,补助总额不超过该企业当年所上缴税金区财政实得部分的90%。
10.对新评为国家5A、4A、3A级的旅游景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80万元、50万元、10万元;对获得国家级、省级荣誉的4A级景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对被新评定为五星级、四星级、金叶级绿色旅游饭店、银叶级绿色旅游饭店的宾馆饭店,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3万元;对创建为国家、省级、市级旅游标准化试点单位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对获评五星级、四星级旅行社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获全国“百强”旅行社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第四条对主导产业新投资项目予以扶持补助。
1.对固定投资总额1亿以上的新入驻工业企业及固定投资总额3000万以上的新入驻现代服务业企业,根据固定投资进度,按照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予以补助。
2.对固定资产总投资500万元以上,经主管部门核准的工业技术改造项目,按新增技改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对开展生产线智能化改造和提升的“机器换人”示范项目的企业,按设备购置额的10%给予补助。
第五条对企业科技创新予以扶持奖励。
1.对自主创新能力强、科技创新活动成效突出,研发经费占销售收入较高比率的高成长性高新技术企业,按研发经费的3%予以补贴。
2.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创新团队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获得省科学技术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创新团队50万元、30万元、15万元。
3.对成功申报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并获立项的企业,每项一次性补贴20万元;对成功申报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等国家重点科技计划,国家创新基金并获立项的企业,每项一次性补贴10万元;对新列入国家重点新产品并在本地组织投产的企业,每项产品一次性补贴10万元;对获得省级优秀新产品,并在本地组织投产的企业,每项产品一次性补贴5万元。
4.对新获批成立的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重点(工程)实验室、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100万元;对新通过认定的国家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国家级创新型试点企业,新创建院士工作站、国家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50万元;新创建省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30万元;对新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省级创新型试点企业,新创建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级重点(工程)实验室、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优势科技创新团队的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20万元;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并购或建立海外研发机构,对新收购国外研发机构的企业,可按收购合同金额的5%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5.对围绕我区特色优势产业发展,以企业为主体,联合高校院所等新组建的国家级、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30万元、10万元。
6.对获得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且在章贡区投资并组织生产,该产品年销售收入达5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每项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7.对获得省以上“首台(套)重大装备及关键零部件的研制和应用”项目的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第六条对企业加强品牌质量建设,创建名牌予以奖励。
1.对当年被认定为“中国工业品牌培育试点企业”、“中国名牌产品”、“中华老字号”和核准注册为地理标志证明(集体)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当年获得“江西省名牌产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被认定为国家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每件20万元的奖励,对被认定为江西省著名商标的企业给予每件5万元的奖励,对被认定为赣州市知名商标的企业给予每件1万元的奖励。对当年获得国家守合同重信用称号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5万元;对当年获得江西省守合同重信用称号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当年获得赣州市守合同重信用称号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2.支持我区工业企业(单位)参与国际、国内标准化活动。对承担国际(国家)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分委会、工作组的企业(单位),可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资助;对主导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企业(单位),可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和10万元的补助。
3.对当年总承包创国家鲁班奖的建筑业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创省杜鹃花奖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20万元。
4.对当年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等三合一认证,且无质量违法行为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5.对获批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和省级服务业龙头企业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6.对当年通过省级认定的节能减排科技创新示范企业、循环经济试点企业或清洁生产示范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
7.对于新认定的省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示范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1万元,对新认定的市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示范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5000元。
第七条对企业利用外资扩大出口予以奖励。
1.企业以外资注册且现汇进资(含后续进资)50万美元以上的,每进资50万美元奖励1万元人民币,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2.支持区内出口企业参加出口展销会,对参加展览的,给予展位费用30%的奖励(如上级有奖励,则我区奖励相应调整,原则上不超过展位总费用)。
3.对在我区报关出口的外贸生产企业,出口额比上年度每增加50万美元奖励1万元人民币,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对软件和物联网企业予以奖励扶持。
1.对当年获得国家级、省级两化融合示范企业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万元。
2.对于成功申报并获得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一级、二级、三级资质认证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5万元、10万元。
3.对于成功申报并获得国家保密局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甲级、乙级、单项资质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5万元。
4.对新入驻区政府设立的软件与物联网园区的企业,经认定符合章贡区发展软件和物联网重点产业的,租赁期满一年后,按240元/年·㎡的标准, 给予面积不超过300㎡办公场所租金补贴,补贴期三年。在补贴期间内,如将办公场所转作他用,则全额追回所得补贴款。
第九条对金融服务企业进行奖励扶持。
1.对在我区纳税的银行机构,年净营业利润达4亿元的,奖励50万元,在此基础上,年净营业利润每增长4000万元,奖励增加10万元;对其他金融企业,年净营业利润达1000万元的,奖励30万元,在此基础上,年净营业利润每增长500万元,增加奖励10万元。
2.对引进或新设立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第三方支付机构等法人金融机构,按不超过其注册资本的2%给予一次性开办经费奖励,单家机构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3.对引进或新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且注册资本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经营三年以上的,所募集的基金50%以上投入章贡区产业、企业,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100万元;对区外引进或新设立且经主管部门备案的私募股权基金、创业投资企业(合伙制企业)、风险投资企业,且基金规模1亿元(含1亿元)以上、经营一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30万元。
4.对引进或新设立的隶属于金融机构全国性总部单独设立的金融配套服务机构,如信用卡中心、客户服务中心、票据单据处理及备份中心、支付结算中心、研发中心、信息技术和数据处理中心、业务营运中心等法人机构, 且人员在50人(含50人)以上、营业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2000平方米)以上、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 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5.对金融机构新建办公大楼的,竣工使用且在章贡区纳税的,按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200元的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实际使用5年内不得对外出售。
6.对引进或新设立的金融机构及金融服务中介机构,在赣州中心城区购买自用办公用房2000平方米(含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每平方米2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购房补贴分五年平均到位,实际使用5年内不得对外租售。
7.对引进或新设立的金融机构及金融服务中介机构,在赣州中心城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600平方米(含600平方米)以上且租期不低于3年(含3年)的,自租赁之日起2年内每年按照每平方米10元/月给予补贴,累计补助不超过100万元,3年内不得对外转租。
8.鼓励区属融资性担保公司增加对区属中小企业的融资担保金额,凡是为章贡区属中小企业担保贷款全年实际发生额达到6000万元的区级融资性担保公司,按照其担保贷款发生额的3‰给予风险补助,每家担保机构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十条对总部经济企业予以奖励扶持。
1.支持发展企业总部经济,对经认定的总部企业最高可给予企业新增地方税收贡献前3年80%、后2年50%的奖励;对国内外上市公司、世界500强、中国500强、行业20强或央企收购兼并我区企业的,按其新增地方税收贡献5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100万元。
2.对新引进或设立,且入驻产业集聚区的总部经济企业,经认定符合章贡区发展总部经济重点产业的,前三年内给予全额办公场所租金补贴,第四、五年分别给予50%办公场所租金补贴。在补贴期间内,如将办公场所转作他用,则全额退回所得补贴款。补贴资金按照先垫后补的形式,租赁费用满一年后开始补贴,按年结算。
3.对税收贡献度大的企业总部经济的扶持,可以一事一议。
第十一条对电子商务企业进行培育扶持。
1.对入驻电子商务集聚区的电子商务企业,前三年内区政府免费提供场地,第四、五年分别给予50%办公场所租金补贴。对未入驻电子商务集聚区的规模以上电子商务企业,经认定符合章贡区发展电子商务重点产业的,三年内按年租金给予不超过每平米60元的补贴,每家企业补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在补贴期间内,如将办公场所转作他用,则全额退回所得补贴款。补贴资金按照先垫后补的形式,租赁费用满一年后开始补贴,按年结算。
2.对电子商务企业,经认定符合章贡区发展电子商务重点产业,企业新租用光纤专线的,租赁第一年给予租赁费用30%的补贴,每家企业补助金额不超过15万元。
第十二条对文化创意企业进行培育扶持。
1.扶持中小文化创意企业发展。经认定的中小文化创意企业入驻政府投资建设的文化产业用房或入驻经认定的文化产业园区的中小文化创意企业给予房租补贴,即前3年给予500平方米以下部分免房租、500—1000平方米部分房租减半资助。
2.鼓励建设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对被评为国家级、省级、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或重点文化企业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
3.做大动漫产业。奖励原创动漫影视作品。对动漫企业创作的原创影视动画作品,在国家、省级电视台播出的,二维动画片由区财政分别按每分钟2000元、1000元标准给予原创企业一次性补助,三维动画片分别按每分钟3000元、2000元标准,给予原创企业一次性补助,但每部作品原则上最高分别不超过 80 万元、40 万元(在多个台播出的从高但不重复补助);在全国院线播放的原创动画电影每部补助 50 万元。
4.支持广播影视产业发展。扶持移动电视、手机电视、电视购物等新媒体、新业态。原创电视剧在央视主要频道、省级上星频道黄金时段首轮播出的,原创电影公映达到一定票房的,原创网络大电影在爱奇艺等知名网站播出,并达到300万以上点击率的,给予5-10万元奖励。
5.拓宽文化遗产开发。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和开发利用。对区级以上传统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资源产业化开发利用的项目,年销售金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由区财政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对省级以上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给予每年5万元的奖励。
6.培育新型文化创意业态。鼓励文化企业在与科技、金融、旅游、体育、信息、物流等产业融合中创新产业业态。支持文化企业申请专利,对每项授权发明专利,一次性给予2500元的补助,对每项授权实用新型专利一次性给予1500元补助,对每项授权外观设计专利,一次性给予1000元补助。
第三章 申报审核认定程序
第十三条 本办法奖励政策和产业扶持事项按项目实施进度予以兑现。
第十四条 认定程序:企业向行业主管部门申请——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单位联审——对外公示(公示期7个工作日)——区分管领导审核——区政府会议批准——财政支付给各行业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拨付至企业。
第四章 奖励扶持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区财政预算中设立“产业发展扶持基金”,并根据产业发展情况逐年增加,当年未使用完的“产业发展扶持基金”结转至下一年度使用,当年预算安排额度不足以支付的由区财政报请区政府后从预备费中列支或列入下一年度预算安排支出。
第十六条 企业在各级政府同时申报同一类扶持资金且已获区级以上扶持的,区级原则上不再重复扶持,如上级扶持标准低于区级标准,则按区级扶持励标准给予补差。原则上对同一企业的奖励总额以不超过该企业对地方的贡献为限。
第十七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对申报的奖励扶持事项严格审核把关;区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奖励扶持资金的监管,对以虚假资料骗取扶持奖励的企业,一律依法追回扶持奖励资金。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对章贡区贡献特别大的企业和特别重大的项目,奖励政策实行一事一议。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各扶持奖励项目牵头单位和章贡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相关政策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⑦ 契约型私募基金嵌套有限合伙型基金投资拟IPO企业是否可以通过核查

2015年以来新三板基金伴随新三板的热度,募集发行数量突增,并呈现出期限短、结构化、契约型基金应用广泛等特点,本文来看看新三板基金的募集和投资应关注哪些法律问题。

1、新三板基金的基本概况

据悉,截至2015年7月初,已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新三板市场”)挂牌的公司(“挂牌公司”)约2,670家;已经提交挂牌申请、正在审核中的拟挂牌公司约714家。

伴随着新三板市场日渐明朗的发展前景,新三板基金的数量亦增势明显。目前参与掘金新三板的基金,主要有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管理的产品、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私募投资基金等。

据今年4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基金业协会”)公布的统计数据,有43家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已发行新三板专户产品或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产品约92只;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新三板私募投资基金产品达到105只;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产品也不在少数。

2、新三板基金的主要特点

(一)结构化分层基金产品较多

传统投资于Pre-IPO企业的私募股权基金,一般多采用平层结构,不进行结构分层,各个投资者按照出资比例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目前的新三板基金,尤其是投资于挂牌公司的产品,采用优先、劣后或者优先、中间、劣后进行结构化分层设计的较多,各个投资者在基金中处于不同的风险地位,因此所享有的投资收益亦有所区别。在采用优先、劣后分级的结构化产品中,通常约定优先、劣后级投资者之间按照一定的比例出资。在收益分配、亏损承担方面,如果产生超额收益,由优先级与劣后级投资者按照约定比例分享;若发生投资亏损,先行以劣后级投资者本金承担,适度降低优先级投资者的投资风险。

例如财通基金发行的“佰睿吉新三板分级1号”专户产品中,分级比例为5:1,亏损在16.7%以内,先亏B级,直到B级全部亏空;但是收益率向B级倾斜:低于20%(含),A级B级按出资额分配收益;收益率20%-50%(含),B级提取40%,A级提取60%;收益率50%以上,B级提取60%,A级提取40%;超额收益累进提取。

(二)契约型基金越来越普遍

在私募基金领域,出于税负、登记公示等考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采用有限合伙企业形式的较多。但是,随着《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管理办法》”)颁布实施,私募基金管理人能够直接发行契约型私募基金,不再需要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因此,契约型私募基金在新三板市场上的运用越来越广泛与普遍。此外,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管理的产品、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产品,本身亦属于广义的契约型基金。而在主板IPO市场上,以契约型基金作为发行人股东的案例尚未出现。

(三)既可是标准化产品也可为非标产品

依据被投资公司是否完成挂牌为时点划分,新三板基金的投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投资于挂牌前公司,类似于传统投资Pre-IPO企业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亦可称为Pre-挂牌公司;二是投资于已挂牌公司,新三板基金多通过参与挂牌公司定向增发的方式,对挂牌公司进行投资。

新三板基金投资Pre-挂牌公司,与投资Pre-IPO企业类似,在开展投资前,一般都需要对标的公司进行法律、财务、业务等方面的尽职调查。尽职调查结果令基金认可后,再起草、商定投资协议等法律文件,在各金融机构的产品体系中属于非标准化业务。

而基金投资于挂牌公司则有所不同,由于挂牌公司本身的业务、财务等信息均会定期公开披露,投资方能够较为便捷地获悉标的公司的具体情况,信息不对称程度相对较低,投资流程更为简便和标准化,在各金融机构的产品体系中属于标准化业务。

(四)基金投资期限通常较短

目前市场上常见的新三板基金产品,如基金公司的专户产品、证券公司资管计划、信托计划等,多投资于挂牌公司,参与挂牌公司的定向增发。由于定增取得的挂牌公司股票,相比于挂牌前公司股权,流动性较高,退出方式更为灵活,因此基金产品的期限一般较短。例如前文所述的财通基金“佰睿吉新三板分级1号”专户产品,产品期限为1+1年。

如果基金既参与挂牌公司定增,亦有意于投资挂牌前公司股权的,基金投资期限通常则会较长。这主要考虑基金投资的Pre-挂牌公司,进行改制、挂牌或者被收购,实施过程均需要一段时间。基金期限如果过于短暂,可能难以等到基金退出的最佳估值期。例如笔者参与设立的“东方嘉实新三板基金”,设置了3年的投资期与2年的退出期。基金主要参与挂牌公司的定增;如果遇有良好发展前景的挂牌前公司,亦会进行挂牌前股权投资。

3、新三板基金常见的主要法律问题

(一)契约型基金投资新三板挂牌公司是否有障碍?

如同前文所述,契约型私募基金在新三板市场上越来越被广泛使用,主要的基金模式有:私募基金管理人发起设立的契约型私募基金或嵌套有限合伙、公募基金子公司发起设立的资管计划、信托公司发起设立的信托计划、证券公司发起设立的资管计划。受限于目前工商登记的规定,契约型基金都必须由管理人,也即受托人代为持有挂牌前公司的股权,故均存在一定的信托架构。在目前IPO的企业中,尚未发现有契约型基金作为投资人参与Pre-IPO而顺利过会的案例,因此,契约型基金能否投资挂牌前公司时,不少专业人士存在疑虑。

笔者认为,根据《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信托公司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所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负有依法保密的义务,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信托文件另有约定的除外。” 因此,信托计划往往意味着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不得披露委托人的身份,无法进行信托公示或信托登记程序,这与IPO的严格核查到最终一层自然人或投资主体存在明显冲突,故长期以来信托计划不能参与Pre-IPO的投资。与信托计划一样,所有的其他类的契约型私募基金都缺乏一个公示的机构可以将投资人的投资关系进行固化或披露,公司的实际股权持有人就无法得到最终的确认,使得IPO的核查处于不确定状态。

自《管理办法》颁布实施以来,证监会旗下无论是体制内的基金子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还是体制外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发起设立的契约型私募基金均被统一要求在基金业协会备案,其中备案的内容之一就是需要披露投资人的姓名、投资额度等基本信息。而且,自2015年3月以来,无论是新三板的挂牌、增发或并购,还是主板的增发、并购等事项,均已要求律师就私募基金的登记备案情况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从这一点而言,证监会对于其辖下监管的各类契约型基金,是存在一定掌控能力的。而且,这些契约型基金尚不存在不允许披露委托人的法律限制。笔者以为,伴随契约型基金登记备案机构的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以及等待未来IPO过会案例的佐证,并且契约型私募基金在主板增发与并购领域运作已放开的基础上,极有可能在不久的将来契约型私募基金走向Pre-IPO领域的投资。

在目前尚未明朗的阶段,笔者建议基金管理人暂时可以采用契约型基金嵌套有限合伙的方式进行新三板企业的投资,在未来新三板企业走向IPO时,所嵌套的契约型基金可以进行置换,将最终投资人落地到有限合伙中,既可以享受目前契约型基金所带来的便利,又保持了一定的灵活度。

(二)证券公司集合计划能否投资新三板企业?

根据《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可以投资于在证券期货交易所或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投资品种;或者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发行的金融产品。

按照现有规定,证券公司集合计划仅能投资于挂牌公司定向增发的股票,不能直接投资挂牌前公司的股权。如果要投资挂牌前公司,需通过认购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或基金子公司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等方式间接实现投资目的。

例如,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起设立的“华融金三板掘金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拟投资于新三板挂牌公司的股票、基金管理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产品为平层单一级别,不进行分级。

(三)基金管理公司如何投资新三板?

目前,基金管理公司参与投资新三板市场,主要是通过发行“专户”产品或子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实施。

根据《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第九条的规定,“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应当用于下列投资:(一)现金、银行存款、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央行票据、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商品期货及其他金融衍生品;(二)未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的股权、债权及其他财产权利;(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投资于前款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资产的特定资产管理计划称为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基金管理公司应当设立专门的子公司,通过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开展专项资产管理业务。”,因此,基金管理公司通常以“专户”的方式投资上述(一)约定的范围,通过子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上述约定的全部范围。

通常而言,新三板已挂牌企业的股权被视为上述(一)约定的范围中的“股票”,而未挂牌公司的股权视为“未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的股权”。所以,“专户”仅可以投资于挂牌公司,不能直接投资挂牌前公司的股权。而基金子公司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则既可以参与挂牌公司定增,也可以投资挂牌前公司股权。

在实践操作中,宝盈中证新三板(1期)资产管理计划是首只以宝盈基金公司子公司中铁宝盈资产管理公司作为管理人的新三板投资产品,标志着传统二级市场的投资机构进军新三板。

另外,财通基金已经在其公募基金母公司平台上发行了多个新三板专户产品,锁定一揽子低估值高成长的新三板股票,充分期待新三板估值提升、交易机制完善、转板制度升级带来的投资机遇。

(四)公募基金能否投资新三板企业?

对于基金管理公司注册发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即公募产品)能否投资挂牌公司定增,目前尚有争议。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募产品一般只能投资上市交易的股票、债券;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虽然根据《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规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是经国务院批准,依据《证券法》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但是,在新三板市场挂牌交易的股票,是否属于公募产品的投资范围,尚待法律的进一步明确。

(五)哪一类基金管理人可以管理新三板基金?

根据《管理办法》以及基金业协会发布的《管理人登记和信息更新填报说明》,管理人在申请登记时,填报的申请业务类型,有证券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其他投资基金;并且可以进行多选。有部分管理人出于便捷考虑,往往会选择登记为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

根据笔者办理的多只新三板基金登记备案经历,以及基金业协会的要求,管理人管理的新三板基金,如果仅投资于挂牌前公司,只需登记为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即可;但是如果要投资挂牌公司,必须登记为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否则届时申请办理基金备案时亦会遇到障碍。

因此,如果尚未办理管理人登记的公司,笔者建议直接申请为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如果已经登记为股权投资基金的管理人,则建议通过登记备案系统中的“管理人重大事项更新——主要投资基金类型及相关业务变更”,申请管理业务的变更登记,由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变更为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需要说明的是,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的要求比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的要求更为严格。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申请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人,必须加入基金业协会;其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基金从业资格;在信息披露、内部管理等方面,亦严于其他类型投资基金。

(六)基金管理人含外资成分对新三板基金的投资限制

正如前文所言,目前越来越多的契约型新三板基金投资Pre-挂牌公司。而受限于工商主管部门的规定与要求,目前对于契约型私募基金、各类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等,均无法直接在工商主管部门办理登记,仅能以基金管理人(受托人)的名义进行登记。

如果Pre-挂牌公司从事的业务属于外商限制性或禁止性行业,基金管理人含有外资成分,依据工商登记的股权结构关系, Pre-挂牌公司将可能被认定为存在外商股东或外国投资方,从而导致公司经营业务受到影响或限制。

以TMT行业常见的增值电信业务为例,多数地方的电信主管部门答复,对于公司是否存在外国投资方的界定,一般均以投资方的工商登记信息为准,不参考其他标准。如果契约型基金的管理人含有外资成分,将直接影响基金对标的公司的投资。

因此,如果新三板基金拟投资于外商限制性或禁止性行业的公司,需要格外关注各类契约性基金的管理人之中,是否存在含有外资成分的主体;如果存在类似情形,需要提前进行筹划与调整。

总之,新三板基金队伍伴随新三板的迅猛发展而快速扩容,专注于新三板领域的基金成员将大大丰富目前中国的私募基金的类型、数量和运作方式,投资人也可以借道新三板基金分享中国资本市场全面发展过程中的红利。作为长期关注资本市场和私募基金领域发展的律师,可以预见的是,私募基金管理人在中国新资本市场创建发展的过程中,将面临新一轮竞争的压力和弯道超车的机遇,也希望本文总结的这些法律问题能对从事新三板业务的私募管理人、新三板企业和投资人了解这个市场有所帮助和借鉴。

⑧ 在天交所备案的20万起投的私募债安全吗

1、什么是私募债?

根据天交所《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的规定,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的公司、企业及其他商事主体在中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募集和转让,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债券。发债主体应当以非公开方式募集债券,每款私募债券的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200人。

目前在天交所备案发行的私募债券的发行人基本都是政府平台公司或国有企业,并要求有经四大评级机构评为AA的关联主体为债券如期兑付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担保,且要求发行人所在地的政府主管部门出具债券备案发行支持文书。

2、私募债券特点列举:

① 私募债券采用备案制;
② 直接融资方式;
③ 采用非公开的方式募集,每次备案的私募债券投资者人数不超过200人;
④ 采用合格投资者制度,目前要求自然人投资者提供100万元金融资产证明;
⑤ 可分次备案分期发行,投资者认购金额可以低于100万元;
⑥ 方案设计灵活,可做结构化设计,可附选择权等;
⑦ 要求发行人提供一定的内外部增新措施;
⑧ 债券存续期间有适当的信息披露要求;
⑨ 交易功能:投资者在债券存续期间可以通过天交所交易系统进行转让;
⑩ 私募债券的参与机构主要包含:承销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受托管理人?

3、天交所是什么单位,在私募债中担当什么角色?

① 天交所为私募债券的备案机构;
② 私募债券发行完成后,需在天交所登记托管,投资人可通过交易系统进行交易;
③ 私募债券需通过天交所网站或合格投资人专区披露相关公告;
④ 督导发行人按时兑付本息。

4、谁是私募债券的管理人,谁在跟进融资方的还款计划?

私募债券采用了受托管理人制度,债券存续期间根据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由受托管理人履行受托义务。

5、若融资方违约,债权人如何维权?

如融资方违约,担保方(如有)需要代为偿付或者处置抵质押担保物(如有)进行偿付。

私募债受托管理人及备案机构天交所,会协助债券投资人向债券发行人维权。

私募债的本息兑付,由受托管理人跟进执行,备案机构天交所会督导。

6、私募债与信托、资管有什么相同和不同的地方?

私募债:与国债、城投债一样,都是投资者直接将钱借给发行人(融资主体),去中介,属于直接融资。由于去中介,私募债的风险直接对等于发行人的资信,发行人直接对债券投资人负有保本保收益的责任。

信托计划、资管计划:投资者将钱信托或委托给信托或资管等机构,然后再由信托或资管机构将钱借给融资主体,信托或资管等机构实际担任了中介的角色,属于间接融资。

信托计划:(1)投资者对信托产品的安全性的普遍认同,都基于信托公司默认的刚性兑付承诺;
(2)由于经济进入下行周期以及信托规模的日渐扩大,风险逐渐累积,矿产信托已打破刚性兑付,地产信托频临打破,政府平台融资信托表现良好。

资管计划:(1)被宣传为类信托,但是实际仍然属于间接融资,风险承担主体为资管公司;(2)资管计划在投资者中的信用认可度低于信托,主要是因为资管公司资产规模远比信托公司小;(3)资管公司无刚性对付能力。

7、私募债的风险解析:

(1)私募债是债券投资者直接借钱给发行人(融资主体)(2)私募债的安全性取决于发行人的资信(3)区别于中小企业发行私募债。中小企业发行私募债,由于中小企业普遍风险较高,因此在政策上限制普通投资者购买。

(4)私募债的发行人主体为政府平台公司或者国有企业,安全性是建立在政府信用基础上的,安全性等同于政府平台融资信托。

⑨ 十三五规划对信托有什么影响

一、发展空间拓展带来业务升级新机遇
规划要求经济保持中高速增长,拓展发展新空间。一是以“一带一路”建设、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建设为引领,发挥城市群的辐射带动作用,拓展区域发展空间。二是支持传统产业优化升级,拓展产业发展空间。三是发挥消费对经济增长的基础性作用,以扩大服务为重点推动消费结构升级。四是实施重大公共设施和基础设施工程,加快开放自然垄断领域的竞争性业务。
上述要求对信托公司业务转型升级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在业务布局方面,未来信托公司要更注重经济增长的新区域,围绕国家区域发展战略开展业务;在业务领域上,加大对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消费领域的业务开发力度,真正支持实体经济增长;在基础设施业务方面,要在原有业务优势基础上,全面升级业务模式,通过PPP、区域发展基金等模式,降低融资成本,减轻政府负债压力。
二、金融服务创新带来模式转型新机遇
规划明确提出要“开发符合创新需求的金融服务,推进高收益债券及股债相结合的融资方式”。传统的信托融资模式也被认为具有高收益私募债的特点,而且凭借信托灵活的产品设计,也可以实现股债结合。但由于其非标准化的特点,在产品流动性、风险缓释等方面存在一定不足。随着利率市场化进一步推进,市场无风险利率和风险溢价将实现分离,债券市场产品的丰富性和流动性将大幅提高。信托公司要积极面对金融市场发展和创新的新形势,借助自身在优质资产获取能力、风险控制能力和产品设计能力等方面的优势,大力开展投行业务,积极帮助交易对手发行债券、资产支持证券、股债结合的新型产品,努力实现非标业务向标准化的模式转型。
三、新兴产业兴起带来股权投资新机遇
新兴产业关系着国家未来的核心竞争力,十三五规划从不同角度多次强调要拓展新兴产业发展空间,支持节能环保、生物技术、信息技术、智能制造、高端装备、新能源、新材料等新兴产业发展。与房地产、基础设施等信托传统投资领域企业不同,新兴产业的企业多数处于发展的起步期或成长期,现金流较少或不够稳定,适合贷款抵押的资产不足,因此用传统融资业务模式很难参与。事实上,新兴产业的最大特点便是高成长性,适合以股权投资或股债结合的方式开展业务。因此,信托公司可以将新兴产业的股权投资作为重点,在资产管理领域努力实现突破。一方面要提高自身的投资专业能力以及主动管理能力,另一方面要深入了解新兴产业、相关企业的实际需求和发展规律,可以联合专业机构发起相关领域的产业投资基金,借助信托平台撬动更多社会资源,为新兴产业提供综合的投融资服务。
四、金融领域改革带来资本市场新机遇
在金融改革领域,十三五规划指出要积极培育公开透明、健康发展的资本市场,推进股票和债券发行交易制度改革;发展天使、创业、产业投资,深化创业板、新三板改革;推进利率市场化等等。这一系列要求为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提供了强大动力,给信托公司开展资本市场业务带来新的发展机遇。一方面,市场化的发行交易制度改革和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将大幅提高交易效率,降低投资退出成本,有利于信托公司开展一级市场私募股权投资业务。另一方面,培育公开透明的资本市场则为二级市场提供良好的交易环境,有利于推进二级市场长期持续繁荣。信托公司也应当抓住二级市场投资机遇,开展证券投资、定向增发等主动管理类业务。
五、“互联网+”带来信托普惠新机遇
十三五规划提出实施“互联网+”行动计划,促进互联网和经济社会融合发展,并超前布局下一代互联网。互联网与信托制度相结合,可以让信托制度的普惠作用落到实处。一方面,以互联网技术为手段,可以有效拓展目标客户范围。尽管信托公司的合格投资者有较为严格的监管要求,其方式主要为私募;但利用互联网技术和自动化管理手段,不仅扩大客户的覆盖范围,提高了客户服务的效率,还改善了客户的用户体验。另一方面,互联网技术使开展个人综合信托业务成为可能。利用互联网技术,结合信托横跨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实体经济的制度优势,以及信托制度在财富传承、财产保全等方面的独有功能,信托公司可以开发出集合现金管理、投资理财、支付消费、财富传承等多层次功能的个人信托综合账户,通过信托公司的资源整合能力,真正实现与客户需求的全方位互动。
六、金融业双向开放带来海外业务新机遇
十三五规划要求有序实现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放宽境外投资汇兑限制,放宽企业和个人外汇管理要求。随着我国经济开放程度提高,国内高净值人群的全球资产配置需求也日益增加,而资本项目放松管制将进一步降低资金跨境流动成本。在此背景下,具有国际视野和国际金融市场运行经验的金融机构将具有核心竞争力。因此信托公司应当积极搭建国际业务平台,申请境外投资业务资格,组建专业团队提高境外资产管理能力,满足国内人群的海外资产配置需求。另一方面,随着人民币国际化,离岸人民币资金规模快速扩张。据香港金管局数据,目前香港离岸人民币资金池规模已破万亿元,离岸人民币资产管理需求巨大。信托公司也应当抓住境外资产管理的业务机遇,设立离岸资产管理机构,搭建境外资金募集渠道,打通境内外资金和资产配置渠道,使跨境业务双向协调发展。
七、金融监管深化带来同业合作新机遇
十三五规划重点提出要加强金融监管统筹协调,改革并完善适应现代金融市场发展的金融监管框架,实现金融风险监管全覆盖。这意味着未来信托公司以通道和监管套利为主的同业合作业务将进一步萎缩,而真正体现信托价值的同业合作是未来的发展方向。信托公司要充分发挥自身资产获取能力强,交易结构设计灵活、业务决策迅速等优势,提高信托公司专业能力和主动管理能力,拓展在现金管理、资产证券化、受托服务等业务领域的深度合作,与同业机构实现优势互补、互利共赢。
总之,十三五时期也是信托行业转型的关键时期。信托公司不仅要勇于面对新挑战,更要抓住新机遇,坚守自身优势,提高专业能力,创新业务模式,布局新兴领域,不断提高风险管理能力,有效提升核心竞争力,早日实现成功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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