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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市场发展现状建议

发布时间:2021-04-08 12:24:35

A. 新三板的市场前景怎么样,和创业板有啥区别

您一定要明白,所谓新三板属于场外交易市场,也就是柜台式交易,既然不能登入大雅之堂——股票二级市场,就一定有其局限性。最大的局限性就是不符合“正规股票市场”的上市条件,这就是最根本性的区别。那么,它的风险性显然大于正规的股票市场。
创业板的风险虽然也很大,但是其有严格的上市条件所制约,相对来说,比新三板的风险要低得多。
新三板中肯定有未来龙腾虎跃般的公司,但是这样的公司从概率上来说,可能是凤毛麟角,投资新三板的公司无异于赌博押宝,当然独具慧眼的投资人也可能赚得盆满钵满。

B. 新三板市场的现状怎么样,是否已经成熟了

新三板截止到2017年10月30日正式向全国接收企业挂牌申请到目前已经达到11676家挂牌企业,其中协议转让10212家,做市转让1403家,其他退市AB股也有几十家。由于参加过多次新三板的路演,总体上觉得目前市场制度还不完善,流动性不足,存在估值过高,投资者过度参与定增,中介机构不够勤勉尽职等诸多问题,离市场成熟还要一段不小的距离。里面的优质票还是有的,但是普通投资者很难去发掘。

C. 中国新三板的发展是怎样的

新三板市场发展的现状与前景
文章来自誉商官网
中国经济的发展和进步,中国投资领域中可谓是立了汗马功劳,因此许多人都把目光投入到了投资领域。随着投资领域的火热发展,旧三板也已经退出了历史的舞台,新三板应运而生。新三板的意义主要是针对公司的,会给该企业,公司带来很大的好处。目前,新三板不再局限于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而是全国性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交易平台,主要针对的是中小微型企业。
我们国家中小型企业比较多占企业总数近九成,创造国民总产值60亿以上,同时解决了3亿人的就业问题。中小企业的发展决定这国家的安全与经济繁荣的稳定,但是中小型企业规模小,抗风险能力差,普遍的生存能力不行,为了保护中小型企业的发展,解决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我国成立了“新三板”市场 。
新三板这几年来的状况:
从2014年开始,新三板公司挂牌数量大幅增长。在2012年底和2013年底,新三板挂牌公司分别为200和356家,但到了2014年底,挂牌数量迅速增长到1572家。此后,挂牌数量持续增长,特别是在2015年下半年到2016年上半年,月挂牌数量维持在500家附近。到2016年底,新三板挂牌公司数量突破了1万家,达到了10163家。到2017年4月底,挂牌家数达到11113家。
新三板市场规模也在不断增长,根据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统计数据,2016年底总市值达到4.0558万亿元,2017年3月底总市值为4.439万亿元。从二级市场表现来看,新三板成指在2015年初到4月份爆发式上涨,从1019点涨到了2134点,之后就一路下行。目前在1230点附近,有所回暖。新三板的市盈率也是在2015年4月份达到了60.9倍,之后随着市场下跌一路下行,目前在29倍附近。
新三板未来的前景:
在2017年,新三板的变数比较大。经历了一年的下跌之后,市场信心待恢复,政策上也显现出积极。在2017年开始,将慢慢面临早期机构投资者的退出问题。转板制度、投资人门槛降低、新增做市商、退市制度、竞价制度等也将对新三板未来产生重要影响。
我国的资本市场目前还是一个倒金字塔形状,主板的股票不管是在数量和市值都在倒金字塔的上方,中小板和创业板在金字塔的中间,新三板现在还是小荷才露尖尖角,在金字塔的尖尖处。而国外的资本市场却是正金字塔型,美国的纳斯达克接受全球的中小企业,不管是数量还是市值都是金字塔厚厚的下方。
历史表明这才是成熟的资本市场,我国一年半的新三板市场发展到现在就有3000多家,今年还要发展4000多家,今后新三板的股票会出现几万家,甚至是几十万家都不足为奇。随着交易机制的打开,今后不管是题材,概念,数量,市盈率等等,比主板的选择性更高,更好。未来要买就买新三板的股票,他将成为名副其实的投资主战场。

D. 新三板中国目前的发展存在哪些问题

新三板市场的长期可持续发展仍面临着诸多重大的问题。
(一)新三板市场流动性问题
作为一个全国性场内交易市场,新三板市场的流动性一直没有充裕起来,大部分挂牌企业的股份转让甚至为零,很大一部分挂牌企业前10大股东的股份占比达到100%,只有个别挂牌企业的交易相对活跃。新三板市场最大的问题就是市场的流动性问题,挂牌企业的股份转让交易寡淡,使得市场的价格发现以及后续的股份转让、融资等功能没能有效凸显。
(二)股份转让系统做市商制度
考虑到新三板市场挂牌公司绝大部分都是中小微企业,股本较小、交易有限、市场流动性较差,新三板市场在交易制度中引入了做市商制度。在运行一年多的基础上,做市商制度为新三板市场的流动性维系、价格发现以及股份转让交易等提供了制度性支撑,为新三板市场发展提供了重要的保障。但是,做市商制度存在的一些问题亦逐步显现出来。
一是自有资金。做市商做市服务占用自有资金,做市服务的供给能力受到自有资金规模的影响。该机制要求做市商以自有资金和挂牌公司与投资者进行交易。为了防范风险和保障收益,做市商要求的折扣率非常大,这对于企业是不利的。同时,该机制直接导致挂牌首日股份转让高溢价问题。
二是价差恰当性。新三板做市商制度中,做市商的利益来自于两个方面:一是资本利得;二是买进报价和卖出报价的差额。由于整个市场的流动性较差,做市商的做市成本较高,做市商恰当的选择就是降低股份买进的成本并保持较大的价差水平。做市商制度在价差和收益的束缚下,整体就呈现出了流动性不足的格局,而且将会形成一个自我循环的流动性枯竭机制,亦使得价格发现功能难以完善。
三是微观结构。第一,在新三板市场中,做市转让挂牌公司的占比仍然较低。截至2016年2月20日,新三板可以做市转让的股票公司占所有挂牌公司的比重约为24%;第二,由于做市转让存在双向交易,而且在大部分的时间内做市转让比协议转让的家数要低很多,做市转让的主导性在新三板股份转让中并未凸显;第三,挂牌公司比较倾向于协议转让。协议转让规模较大,交易简单,而且做市转让存在股份占用的问题;第四,做市报价规则对于做市商制度亦有技术性影响。
最后是市场行情对做市商制度的影响巨大。如果新三板市场一路向好,那做市商最为理性的选择是持有股份,获得资本利得,这比做市服务所获得的收入要更高。以2014年第四季度为例,资本利得是价差收入的130倍;2015年一季度,该比例仍然高达78倍。如新三板市场面临调整或大幅下跌,那做市商的理性选择就是消极报价或降低报价频率。这也使得新三板做市机制的作用没有充分发挥。
(三)新三板分层制度
新三板分层制度的设计及实施最主要的目标是提高新三板市场的流动性。通过市场分层机制的建设,相当于建立了一种遴选机制,对不同发展阶段不同风险特征的公司进行分类管理,实现制度的差异化安排。政策的设计意图是明晰且正确的。但是,新三板分层机制对于提高市场流动性、培育创新创业成长型企业、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以及解决中小微
企业的融资难问题是不是真能起到主导性作用,这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从机制设计上,新三板分层机制是一种自上而下的制度安排。分层机制最为成熟的是纳斯达克市场,但是,其分层机制的形成是市场自下而上引致的。纳斯达克市场2006年创立全球精选市场层,其中很多企业已经在过去20多年的发展中成了优秀企业,需要采用差异化的安排来适应企业的变化。同时,分层机制的创立也是为了吸引大型创新企业到纳斯达克上市,其目的是为了和纽约证券交易所竞争。
从流动性改善看,分层机制对于整个市场的流动性改善有待观察。如果新三板市场的供求匹配存在巨大错配、交易定价机制不合理、市场融资及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不凸显,那么,处于创新层的挂牌公司慢慢地也会被市场的体制机制问题所影响,其流动性亦会慢慢被消蚀,而处于基础层的挂牌公司甚至会慢慢滑入无人问津的底部,成为“僵尸”挂牌企业。分层制度实际上并不带来市场流动性的增加,只是改变了市场流动性的结构。
从交易机制设计上,新三板分层之后是否能够在创新层引入竞价交易体系。如果还是延续做市商制度,那么需要加快解决做市商制度的诸多问题。如果要引入竞价交易体系,那么就要求创新层挂牌企业有很大的投资需求,这个巨大的投资需求应该来自哪里?大部分机构投资者不会将资产配置在新三板创新层。创业板在风险暴露时刻的流动性就比较差,新三板创新层的流动性整体很难比创业板更好。大幅降低投资者适当性标准,对于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是有害的,不是合适的政策选择。为了适应创新层的发展,交易机制的设计仍然是一个重大的难题。
(四)新三板转板机制
《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提出,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达到股票上市条件的,可以直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交易。2015年11月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展的若干意见》强调,应该“坚持新三板独立市场地位”,“新三板挂牌不是上市的过渡安排,要建立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推进向创业板转板试点,探索与区域股权市场的对接机制”。
转板的可能性是众多新三板挂牌企业挂牌的重大动力,特别是在IPO暂停或者IPO排队现象严重的情况下,新三板挂牌再转板至创业板或中小板是很多挂牌企业的“迂回”战略。在转板的“诱惑”下,新三板成为中小微企业拥抱资本市场的热土。
由于我国股票发行和上市是分离的,通过证监会审核公开发行之后,还需要获得交易所的批准再进行上市交易。一般而言,绝大部分公司都是发行和上市同步推进,平时没感觉到发行与上市的分离。如果挂牌企业是在新三板退市再到创业板发行及上市,那么这能算转板吗?这本质上是企业公开发行及上市的正常申报和审核。在市场的预期中,转板机制是在新三板挂牌发行之后,在符合一定条件和通过交易所审核之后,能够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目前监管机构对转板机制并没有明确,仅是笼统地说明要进行股转系统的挂牌企业向创业板转板试点的研究。
对于转板模糊性的影响,监管部门和市场似乎并没有足够的认识。新三板中资产规模、业务收入和股本较大的企业,实际上有一部分都是基于转板而去新三板挂牌,希望在新三板挂牌、进入创新层后能够进入转板绿色通道,走出一条公开发行上市的快车道。那么,有一个问题接踵而来,这么多企业是一起都试点进入创业板,还是继续走IPO程序?如果能够直接到创业板上市交易,那么创业板的IPO审核程序就形同虚设,新三板将成为创业板上市的中转站。这对于创业板和新三板的市场定位、经济功能和层次区分将带来更多的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如果持续,对于市场供求匹配、市场机制发挥和市场功能拓展等都是极其不利的。
(五)新三板投资者适当性
在反思新三板流动性问题中,投资者适当性也一直是个重要议题。即投资者及其资金的供给无法跟上新三板挂牌公司规模扩张的速度,造成了整个市场供给与需求的错配,从而使得新三板的流动性较差。倘若以2015年底和2016年年初的扩张速度,那么,在2016年下半年新三板挂牌公司数量将超过1万家,到时,市场供给和需求的错配问题将更加凸显,市场整体的流动性将更差。

E. 如何深化新三板市场改革

增加新三板市场发行交易功能。进一步优化现行基础层和创新层,规范企业股份制改造,强化信息披露,积累商业信用。增设公开发行层,允许在创新层挂牌满一年以上的企业公开发行股票。

实行严格的退市制度。制定具体、多样的退市标准,增强透明度和约束力。防范和纠正各方面利用各种资源的“保壳”行为,对严重违法违规的上市公司实行强制退市。

F. 新三板在发展过程中有哪些困惑

困惑之一:比邻“天交所”

2008年3月20日国务院批复《天津滨海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其中明确指出,“积极支持在天津滨海新区设立全国统一、依法治理、有效监管和规范运作的非上市公众公司股权交易市场,作为多层次资本市场和场外交易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08年9月天交所成立,被视为天津推动OTC市场建设的实质性动作,与此同时,天交所也很快在内蒙古和上海建立了OTC市场区域平台。

内蒙古与上海之所以愿意以资本为纽带与天交所开展实质性合作,就是考虑到天津具有国务院批准的金融改革先行先试、设立全国性OTC市场的特殊政策,可以有效避免政策风险。此时,有业内人士则分析认为,由天交所在建立分支机构的基础上,逐步打造区域性分市场,并最终形成集全国市场与区域市场于一体的市场,或将是我国OTC市场的格局。另据了解,天交所的市场结构设计也是以最终形成以天津作为全国性交易所、各地建立区域性交易所的多层次OTC市场为目的的。

就在天交所布局建设全国性OTC市场的同时,“新三板”的建设也加快了脚步。在中国证监会正式批复同意对“新三板”相关制度进行调整与完善的同时,其明确表示,将在总结此次制度调整实施效果及经验的基础上,择机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其他具备条件的高新区。尽管国家政策已经明确了天津建设全国性非上市公众公司股权交易市场的定位,但业内仍有一个盛传的观点,即围绕“新三板”探索建立全国性场外交易市场。与此相对应的是,去年4月30日,北京市政府发布《关于促进首都金融业发展的意见》,其中提到,将逐步使“新三板”发展成统一监管下的全国性场外交易市场。由此看来,在全国性OTC市场的建设中,天交所与“新三板”的竞争将不言而喻。

一个明显的事实是,OTC市场与“新三板”是两种不同的交易制度。从交易制度上看,OTC市场与“新三板”应该是分属不同层次的市场,而OTC市场的交易制度恐怕比‘新三板’更加灵活。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天交所在成立之初就定位为“两高两非”(“两高两非”是指国家高新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和非上市非公众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股权和私募股权基金份额的流动及投资的退出提供平台,这与“新三板”对挂牌企业的定位极为接近。也就是说,天交所与“新三板”至少在服务企业方面形成了直接的竞争关系。

可以预见,在建设全国性OTC市场的过程中,如何定位天交所与“新三板”的关系将成为一个绕不过去的“门槛”。

困惑之二:市场定位以及相关制度尚需完善

综上,新三板的发展与建设首先离不开政府及有关部门进一步明确其定位,并且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建设不应被简单地理解为多板块的市场,既然是多层次,就会在市场功能、上市条件、审批方式、交易特点、监管方式上均有不同,就不应是大与小、低级与高级的市场之分,因此,若将新三板市场作为创新企业成长的摇篮,则应建立起完善的做市商制度,进一步解决科技型企业价格发现及交易流通问题。与此同时,相关转板制度尚需加以设计和出台,以使得中国的资本市场体系更加完整。除此之外,在新三板市场上,还需增加一些企业购并、股权激励等方面的试点,进一步完善其现有的功能。

G. 新三板的未来发展会怎样

下面我来谈谈我的看法。


首先

规范治理是新的三个板块,企业需要进行股份制改革,需要建立规范的现代治理结构。如果企业在历史上是一个大产业,它应该是有能力处理和解决的。一个新的三方上市程序,是IPO的简单版本。在这个过程中,将解决企业的隐性缺陷和风险,建立规范的治理结构。时机成熟时,有了IPO条件,操作起来就容易了。

第四

吸引投资者和人才的最大困难之一是获得资本。获取资本的第一个困难是如何吸引和联系投资者。企业在新的三个板块上市后,增加了风险敞口,吸引投资者的机会也更多。

H. 请谈谈您对新三板以后的发展前景看法

肯定会发展的越来越好,可以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踏踏实实帮助企业

I. 请问新三板市场是什么新三板市场现状怎么样

在新三板挂全国扩容的大背景下,不仅区域限制、行业限制逐步放宽,融资记录被不断刷新,交易规则与制度也不断推陈出新,预计年内突破千家规模已没有悬念。
去年12月国务院将中小企业股份转让试点扩大至全国的决定,搅动了资本市场的一池春水。截至2014年2月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下称“新三板”)的挂牌公司数量达到649家,总股本达到219.6亿股,总市值达1250亿元。同时,从监管层对新三板的期待和设立初衷来看,新三板服务于创新、创业、成长型中小企业,是未来资本市场的基石,无疑,这里将诞生一大批优秀的、伟大的公司。除了挂牌数量上的剧增,可以预计的是,2014年,新三板的挂牌企业质量、交易制度、融资方式、市场角色均将给整个资本体系建设带来新的期待。 今日英才 ,讲的还是非常详细的,剖析的也很深入,还很便宜。

J. 新三板发展意见有哪些亮点

新三板发展意见的九大亮点:

亮点一:服务中小微企业的市场定位进一步明确

《意见》指出,股转系统是经国务院批准,依据《证券法》设立的性证券交易场所,是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快发展股转系统,对于健全直接融资体系,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推动经济结构转型升级,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具有战略意义。

发展股转系统应立足于服务创新型、创业型、成长型中小微企业的市场定位,构建具有自身特色的市场制度体系,切实增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着眼中小微企业及其投资人的特点和需求,丰富产品和制度供给,发挥公开市场优势,坚持包容性制度特色,持续提高投融资对接效率。

亮点二:坚持独立的市场地位 研究创业板转板试点

对于市场性质和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中的定位,《意见》指出,要坚持股转系统独立市场地位,公司挂牌不是转板上市的过渡安排。

但股转系统并非孤立市场,应着眼于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有机联系,研究推出股转系统挂牌公司向创业板转板试点,允许符合条件的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管理机构开展推荐业务试点,探索建立与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合作对接机制。

亮点三:实行场内分层 满足不同类型企业发展

针对挂牌公司差异化特征和多元化需求,实施市场内部分层,提高风险管理和差异化服务能力,降低投资人信息收集成本。

《意见》提出现阶段先分为基础层和创新层,逐步完善市场层次结构。股转系统应坚持市场化原则,研究制定分层具体标准,设置符合企业差异化特征的指标体系,满足不同类型企业的发展需求。建立内部分层的维持标准体系和转换机制,实现不同层级挂牌公司的有序流动。按照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在市场服务与监管要求方面,对不同层级挂牌公司实行差异化制度安排。

亮点四:大力发展做市转让 建立盘后大宗交易制度

股转系统应坚持并完善多元化交易机制,改革优化协议转让方式,大力发展做市转让方式,建立健全盘后大宗交易制度和非交易过户制度,改善市场流动性,提高价格发现效率。

控股股东为证券公司、具备相应业务能力和风险管理水平的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管理机构,可以开展股转系统的推荐业务试点,推荐挂牌公司的持续督导和做市服务等工作由控股股东承担。

而针对市场热议的竞价制度,此次《意见》认为,鉴于条件尚不成熟,现阶段暂不实行连续竞价交易。

亮点五:进一步壮大机构投资者队伍 引入公募基金

《意见》提出坚持股转系统以机构投资者为主体的发展方向。研究制定公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挂牌证券的指引,支持封闭式公募基金以及混合型公募基金投资股转系统挂牌证券。支持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商业银行等机构,开发投资于挂牌证券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等产品。

研究落实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参与股转系统市场的制度安排。推动将股转系统挂牌证券纳入保险资金、社保基金和企业年金等长期资金投资范围。

亮点六:实施储架发行制度 开放新增股东35人限制

《意见》指出,巩固和完善小额、快速、灵活、多元的投融资机制。完善相关制度,鼓励公司挂牌同时向合格投资者发行股票,发行对象、数量依公司需求确定,并探索放开挂牌同时向合格投资者发行股票新增股东人数35人的限制。

挂牌公司持续融资,可自主决定发行时点和发行方式。公司发行定价遵循市场化原则,可通过询价或与投资人协商确定,但对于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股转系统应建立相关管理制度。加快推出一次审批、分期实施的储架发行制度,以及挂牌公司股东大会一次审议、董事会分期实施的授权发行机制。

发展适合中小微企业的债券品种。加快推出优先股和资产支持证券。开展挂牌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试点。

亮点七:券商需建立专门的业务体系和考核体系

《意见》鼓励证券公司建立适应股转系统特点的证券业务体系,强化主办券商执业能力。证券公司开展股转系统业务,应设立专门的一级部门,加大人员和资金投入,建立健全合规管理、内部风险控制与管理机制。支持证券公司设立专业子公司统筹开展股转系统相关业务,不受同业竞争的限制。

在推荐环节,主办券商应以提供挂牌、融资、并购、做市等全链条服务为目标遴选企业,按照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的要求,认真履行尽职调查及内核工作义务,审慎出具推荐文件。在持续督导环节,主办券商应持续加强挂牌公司合规培训,切实履行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合规审查职责,帮助挂牌公司提升规范治理水平,完善发展战略,推进资源整合。在交易环节,主办券商应强化经纪业务和做市能力,充分发挥市场交易组织者和流动性提供者的功能。

开展做市业务的主办券商应建立有别于自营业务的做市业务绩效考核体系,考核指标不得与做市业务人员从事做市股票的方向性投资损益挂钩。股转系统应完善做市商监管安排,优化风险隔离和信息隔离制度,促进做市业务与投研服务、经纪业务协同开展。建立健全主办券商激励约束机制。

亮点八:保护投资者权益 暂不降低投资者准入门槛

《意见》指出,股转系统应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完善业务规则。落实主办券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责任,规范开户管理和产品销售行为,完善风险提示基本规范和纠纷调解制度。严格执行证券账户实名制规定,严禁开立虚拟证券账户、借用出借证券账户、垫资开户等行为。

股转系统应督促挂牌公司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及股转系统自律规则的规定,完善公司治理机制,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保障投资者参与权、知情权和异议股东合法权益。

而对于是否降低投资者准入门槛,由于条件尚未成熟,此次《意见》暂未涉及。

亮点九:加强适中事后监管 坚持创新与风控相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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