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深圳市融通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怎么样
简介:深圳市融通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05月22日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前海注册工作组登记成立。法定代表人高峰,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等。
法定代表人:高峰
成立时间:2013-05-22
注册资本:10000万人民币
工商注册号:440301107334024
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公司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深南大道9678号大冲商务中心2号楼B座29层
❷ 深圳前海宝盛融通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怎么样
简介:深圳前海宝盛融通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05月18日,主要经营范围为受托资产管理、投资管理(不得从事信托、金融资产管理、证券资产管理及其他限制项目)等。
法定代表人:杨小玉
成立时间:2015-05-18
注册资本:1000万人民币
工商注册号:440301112894181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❸ 融通资本财富 可以吗
“融通资本”,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成立的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的专业化资产管理公司。融通资本于2013年5月注册于深圳市,注册资本2000万元,控股股东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在上海、北京设有办事机构。 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融通资本可以通过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募集资金投资于未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的股权、债权及其他财产权利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融通资本还可以开展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募集资金可以投资于现金、银行存款、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央行票据、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商品期货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❹ 清水源私募基金是怎么利用投资人钱给自己抬轿子的有知道的吗
看清主力的真面目 知名私募清水源告诉你对敲怎么玩
2016-12-22 13:35:47 来源:
评论(44)收藏(0)
虽然是知名私募,但玩起对敲来也丝毫不含糊。
深圳证监局的处罚意见是:对陈述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罚款。
我们来看看当事人:陈述,男,1971年4月出生,时为深圳清水源(300437)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和持股94%的控股股东。
根据证监会的披露,清水源公司于2011年10月12日成立,涉案期间陈述持有清水源94%股权,系公司实际控制人。海通证券(600837)深圳华富路证券营业部“吴静卿”证券账户,系陈述实际所有和控制。
2015年5月11日,清水源担任管理人或投资顾问的6只产品(分别为:鹏华资产清水源14期资产管理计划、平安汇通清水源31号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融通资本清水源一期资产管理计划、清水源20号证券投资基金、清水源9号投资基金、银河资本清水源8号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公司产品”)大量买入“世荣兆业(002016)”股票。
陈述作为清水源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上述产品的交易决策人之一,知悉上述产品买入“世荣兆业”股票的信息。
当日,陈述控制“吴静卿”证券账户卖出“世荣兆业”股票189万股,其中,与上述6只产品互为对手方交易“世荣兆业”股票合计107万股,涉及交易金额1562万元。
“吴静卿”证券账户于2015年5月11日,卖出“世荣兆业”股票使用的电脑MAC地址为B8AEED22B7FE及C03FD5EE5731,IP地址为14.153.17.233。上述两台电脑均为清水源公司电脑,其中MAC地址为C03FD5EE5731的电脑与清水源9号及清水源20号下单交易的MAC地址重合。5月11日,清水源一期、清水源9号、清水源20号均使用IP地址14.153.17.233,交易下单买入“世荣兆业”股票。
上述事实,有证券交易所提供数据、询问笔录、证券交易流水、银行账户资料、电脑信息资料、公司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当事人陈述辩称,涉案违法行为不构成“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理由如下:
一、反向交易的发生是在清理个人账户过程中造成的无意之失,当事人没有故意对敲。
“吴静卿”账户5月11日共卖出包含“世荣兆业”在内的10支股票,当天公司有6只产品买入包括“世荣兆业”股票在内的多只股票,交易“世荣兆业”股票只是一揽子买卖单中的普通一支,是当日正常交易的一部分。
二、当事人客观上没有利用基金财产为本人谋取利益,不存在利益输送的情形、行为和结果。
“世荣兆业”的股价从当日低点13.75元涨至6月15日的高点22.95元;该股5月11日当日成交金额1.91亿元,而前后一个月的日均成交金额达2.7亿元。当事人未在本次交易中从公司牟取“利益”,相反是公司产品从中受益。
三、当事人并非公司产品的日常交易决策人。
经复核,深圳证监局认为:
第一,5月11日,“吴静卿”证券账户卖出的189万股“世荣兆业”股票中,与公司产品存在互为对手方交易的股数为107万股,占比56.82%,存在高比例重合的异常性。该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当事人对此无异议。
第二,当事人否认其是公司产品日常交易决策人,知悉公司产品的交易信息,并提交了公司相关人员的情况说明。该否认意见与相关情况说明与我局查明的交易MAC地址和IP地址重合情况,公司相关负责人员张某川和王某接受调查时的询问笔录相矛盾。
根据清水源的工商资料及张某川、王某的询问笔录,陈述虽未在清水源公司任职,但其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和控股股东,公司产品的交易决策都由陈述、张某川讨论决定。
第三,当事人辩称其客观上没有利用基金财产为本人谋取利益,不存在利益输送的情形、行为和结果。
深圳证监局认为,利益输送不局限于即时获取交易盈利,也包括流动性的承接、交易机会的获取等。
如前所述,5月11日,“吴静卿”账户、清水源一期、清水源9号和清水源20号均使用同一IP地址交易“世荣兆业”股票,且“吴静卿”账户卖出和公司产品买入“世荣兆业”股票的交易主要集中在当日下午。因此,不采信当事人的该申辩意见。
此外,当事人所称5月11日“吴静卿”账户同时也卖出“世荣兆业”之外的其他股票;公司产品当日在“世荣兆业”之外还买入其他股票;当日“世荣兆业”股价的上涨反而使公司产品受益等情况,均不影响本案违法事实的认定。
深圳证监局决定:对陈述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