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都公司注册
1、内资工商注册服务
2、外资工商注册服务
3、合资工商注册服务
花都公司变更服务
1、企业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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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都公司注销服务
1、内资企业注销
2、外资企业注销
专项审批服务
1、进出口权审批服务
2、高新企业认证服务
3、商标注册服务
4、卫生许可证审批服务
5、餐饮业环保审批
6、预包装食品审批服务
7、食品流通许可证
8、酒水流通许可证
9、道路运输许可证 花都会计代理记账服务;
税种申报服务;
1、增值税
2、消费税
3、营业税
4、城市维护建设税
5、教育附加费
6、文化事业建设费
7、企业所得税
8、个人所得税
9、城镇土地使用税
10、房产税
各类年检申报服务;
1、工商年检
2、外商企业备案登记年检
3、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年检
4、外汇年检
5、财政年检
审计服务
花都汇算清缴报告
清理乱账服务
财税筹划指导服务
财务顾问服务
规避财务风险服务 社保服务
1、代理企业信息社会保险开户
2、代理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及补办
3、代理企业、个人信息录入、报盘
4、代理企业员工医疗保险手册、存折办领
5、代理企业社保的数据采集录入、核定
6、代理企业的增员、减员手续
7、代理企业计算各项缴费明细
8、代理企业员工医疗费用报销
9、代理企业员工生育报销及津贴申领
10、代理企业社会保险明细核算
11、代理企业员工保险关系转移
12、代理企业员工工伤认定及相关手续办理
13、赠送合同期内相关政策咨询
14、代办企业员工退休审批手续
15、代办开设社保缴费证明
16、代理企业处理相关社保劳务纠纷
公积金服务
17、代理住房公积金开户手续
18、代理核定住房公积金基数
19、代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
20、代理住房公积金封存手续
21、代理企业的增员、减员手续
22、代理住房公积金补缴
23、代理住房公积金提取
24、代理住房公积金员工账户合并
25、代理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办理
26、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咨询
其他服务
27、代办开立企业人事档案集体户
28、代办人力档案调函
29、企业社保业务知识培训
30、企业社保业务操作指导培训
B. “新三板”限售股转让要交个税吗
为了促进股票市场的稳健发展,我国针对上市公司实施了特殊的税收政策,《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61号)规定:“从1997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而针对限售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新三板公司是上市公司么?
“新三板”全称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根据《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的规定,对其“依法纳入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可见,国务院明确将新三板公司界定为“非上市公众公司”,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也明确指出,“新三板”(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按照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二、新三板限售股转让税收政策适用
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针对新三板交易中的涉税事项,如果有明确规定的,适用具体的文件规定;如果没有明确的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市场建设中涉及税收政策的,原则上比照上市公司投资者的税收政策处理”。
如果参照上市公司的税收政策,关于限售股的规定,有两个比较具体的文件,《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以及《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明确7种法定情形属于上市公司限售股范畴,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事实上,将新三板界定为非上市公司后,更加符合逻辑的做法是应该直接适用有关股权转让的一般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的规定,对以下7种情形均征税:(1)出售股权;(2)公司回购股权;(3)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4)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5)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6)以股权抵偿债务;(7)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同时,该文件的第三十条明确:“个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转让限售股,以及其他有特别规定的股权转让,不适用本办法”。由于,新三板限售股并无特别规定,从税收政策适用上来看,新三板转让限售股适用67号文是没有问题的。
三、新三板限售股范围
四、纳税地点及税务风险
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同时明确规定,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对于“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净资产核定法、类比法等进行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因此通过协议转让进行的“一分钱”转让等“税务筹划”也面临潜在的纳税调整风险。
总结:
目前,国家针对新三板交易,已经出台了印花税、个人股息红利的税收政策,对于其他税种等事项并未予以明确;按照国务院出台的文件精神,可以参考对沪深两市投资者已经出台的有关税收政策。需要指出的是,近年来,股权转让引发的税务争议越来越多,华税建议,新三板交易双方需要在交易前明确应该履行的纳税义务,同时,交易双方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可以进行一定税务筹划,以降低交易税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