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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股票制度包括

发布时间:2021-07-12 23:32:53

股票发行制度主要有几种各自的内容是什么

从各国证券市场的实践来看,股票发行监管制度主要有三种类型:审批制、核准制和注册制。上额度管理和指标管理属于审批制,通道制和保荐制则属于核准制。

1、审批制:

从“额度管理”到“指标管理”

审批制的行政干预程度最高,适用于刚起步的资本市场,由于在监管机构审核前已经经过了地方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的“选拔”,因此审批制对发行人信息披露的要求不高,只需作一般性的信息披露,其发行定价也体现了很强的行政干预特征。

在资本市场建立之初,股票发行是一项试点性工作,哪些公司可以发行股票是一个非常敏感的问题,需要有一个通盘考虑和整体计划,也需要由政府对企业加以初步遴选。一是可以对企业有个基本把握,二是为了循序渐进培育市场,平衡复杂的社会关系。再者,当时的市场参与各方还很不成熟,缺乏对资本市场规则、参与主体的权利义务的深刻认识,因此,实行额度管理是历史的必然选择。

为了扩大上市公司的规模,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1996年新股发行改为“总量控制、限报家数”的指标管理办法。同时,为了支持国有大中型企业发行股票,改革后的监管政策明确要求,股票发行要优先考虑国家确定的1000家特别是其中的300家重点企业,以及100家全国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和56家试点企业集团,并鼓励在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的企业发行股票并上市。

2、核准制:

从“指标管理”到“通道制”

随着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审批制的弊端显得愈来愈明显。第一,在审批制下,企业选择行政化,资源按行政原则配置。上市企业往往是利益平衡的产物,担负着为地方或部门内其他企业脱贫解困的任务,这使他们难以满足投资者的要求,无法实现股东的愿望。第二,企业规模小,二级市场容易被操纵。第三,证券中介机构职能错位、责任不清,无法实现资本市场的规范发展。第四,一些非经济部门也获得额度,存在买卖额度的现象。第五,行政化的审批在制度上存在较大的寻租行为。

由于审批制明显阻碍了资本市场规范发展,因此,1999年实施的《证券法》对发行监管制度作了改革,其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国务院证券管理机构依照法定条件负责核准股票发行申请。”2000年3月6日,《股票发行核准程序》颁布实施,标志着核准制的正式施行。

核准制是证券监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股票发行条件,对按市场原则推选出的公司的发行资格进行审核,并做出核准与否决定的制度。核准制取消了由行政方法分配指标的做法,改为由主承销商推荐、发行审核委员会表决、证监会核准的办法。核准制最初的实现形式是通道制。

核准制取代审批制,反映了证券市场的发展规律,表明一家企业能否上市,已经不再取决于这家公司能否从地方政府手中拿到计划和指标,取而代之的是企业自身的质量。从审批制到核准制的转变,体现了中国证券市场发展的内在要求,反映了证券监管思路的变化,表明中国的证券市场监管逐步摆脱计划经济思维方式的束缚。因此,从审批制到核准制,“绝不仅仅是从计划分配制向委员会举手的形式上的突破。”

3、核准制的优化:

“保荐制”代替“通道制”

通道制下股票发行“名额有限”的特点未变,但通道制改变了过去行政机制遴选和推荐发行人的做法,使得主承销商在一定程度上承担起股票发行风险,并且获得了遴选和推荐股票发行的权力。通道制的缺陷也是明显的。第一,通道制本身并不能真正解决有限的上市资源与庞大的上市需求之间的矛盾,无法根本改变中国资本市场深层次结构性失衡的问题。第二,通道制带有平均主义的色彩。只要具有主承销资格,实力再强,手中项目再多,也只有8个通道,规模再小,也不少于2个通道。这种状况下,大小券商的投行业务有分散化的倾向,这导致投行业务中的优胜劣汰机制难以在较大范围内发生作用,不利于业务的有效整合和向深度、广度发展。第三,通道制对主承销商的风险约束仍然较弱,不能有效地敦促主承销商勤勉尽责。因此,通道制只能是中国股票发行制度从审批制向核准制转变初期的过渡性措施和阶段性产物,它依然带有计划干预的影子。

核准制下的实质性审核主要是考察发行人目前的经营状况,但据此并不能保证其未来的经营业绩,也不能保证其募集资金不改变投向,更不能在改变投向的情况下保证其收益率。中国有相当比例的上市公司,在上市当年,或者上市后一年内出现亏损或业绩大幅下滑(即媒体所称的“变脸”)、募集资金变更等现象,有些上市公司内部运作还很不规范,存在比较多的大股东侵犯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为了在现有框架内最大程度地发挥核准制的作用,系统提高中国上市公司质量,增强中介机构对于发行人的筛选把关和外部督导责任,促使中介机构能够把质量好、规范运作的公司推荐给证券市场,中国证券监管部门正在引入保荐代表人制度,变“关口式监管”为“管道式监管”。

保荐人制度的引入将试图通过连带责任机制把发行人质量和保荐人的利益直接挂钩,使其收益和承担的风险相对应。保荐人对于行业和公司价值判断的专业水平及工作作风,将对其保荐绩效和业务收益形成直接影响,并最终决定其在行业中的竞争力。如果保荐人督导不力,在保荐责任期间出现严重的大股东、董事或者经理层对上市公司的利益侵占等现象,保荐人将承担连带责任。所以,保荐人为了减少上市公司行为不规范而给自身带来督导不力的连带责任风险,其必须十分重视对大股东的资质和诚信进行充分调查,同时,还需要采取必要的方式(比如签定协议)以对大股东行为进行有效约束。

㈡ 股票发行的监管制度包括

第一章 导论
第一节 选题的缘起
第二节 目的和意义
第三节 研究思路、创新点及研究方法
第二章 股票发行监管制度研究的理论基础及文献回顾
第一节 股票发行监管理论
第二节 相关文献回顾
第三章 中国股票发行监管制度回顾
第一节 中国股票发行监管制度演变的时代背景
第二节 中国股票市场发行监管制度演变历程
第四章 股票发行监管制度的国际比较
第一节 国外主要证券市场的发展和管理体制介绍
第二节 发达市场经济国家股票发行监管制度研究
第三节 新兴市场经济国家股票发行监管制度研究
第四节 发达国家和新兴市场经济国家股票发行监管制度简要比较
第五节 我国股票发行监管制度的国际比较
第五章 利益集团理论基础上的股票发行监管制度分析
第一节 利益集团理论
第二节 中国证券市场利益集团的形成、特点及利益冲突
第三节 中国股票市场发行监管制度变迁的利益集团理论分析
第六章 诚信理论基础上的股票发行监管制度分析
第一节 关于诚信的基础理论
第二节 什托姆普卡的信任文化社会生成模型及其实践性建议
第三节 中国股票发行监管制度变迁:基于什托姆普卡诚信理论的解释
第四节 加强和完善股票市场诚信建设的对策
第七章 完善股票发行监管制度对中国资本市场发展的意义
第一节 资本市场之于国家意义
第二节 我国资本市场安全性需提高
第三节 优化股票发行监管制度,促进资本市场发展
第八章 中国股票发行监管制度优化建议
第一节 重塑股票发行监管理念和原则
第二节 优化中国股票发行监管制度的建议

㈢ 我国的股票发行制度是什么

证券发行审核制度是指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据证券法的规定,对证券发行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同意发行人发行证券的法律制度。

㈣ 中国股市有哪些规则制度

2016年中国股市新规则
一、IPO新规实施:先上车再补票
2016年的A股市场不仅将有熔断机制的全面保护,许多交易新规也会从今天开始实施。首先变化的就是新股申购,2016年起申购新股将取消全额缴纳申购资金的规定,将预先缴款改为确定配售数量后再进行缴款。但值得大家注意的是,新规定中指出如果投资者在连续12个月中,累计3次中签后不缴款,那在之后的6个月内将不能再参与新股申购。
二、交易规则改变:看盘可以“晚起”10分钟了!
另一个值得我们注意的交易新规是,从今天开始,股指期货的开盘时间也发生了变化。股指期货开、收市时间变为: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15:00,这也就是说,股指期货与股票的交易时间从今天开始完全同步了。
三、股市重大新闻:证监会出台“减持新规”!
为实现监管政策有效衔接,充分发挥市场自我调节作用,证监会制定了《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自1月9日起施行。《减持规定》:大股东在三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
1、出台《减持规定》的主要考虑
《18号文》出台后,因及时暂停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东(以下并称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通过二级市场减持股份,有效缓解了集中抛售压力,对引导股票交易恢复供需平衡、重塑投资者信心产生了正面作用。
同时看到,《18号文》是为应对市场非理性下跌发布的临时性措施,随着市场由剧烈异常波动逐步趋向常态化波动,有必要总结经验,尽快出台监管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行为的长效机制。为防范大股东、董监高集中、大规模减持冲击市场,并依法保障其转让股份的权利,我会遵循“疏堵结合”的思路制定了《减持规定》,通过完善配套机制,引导大股东、董监高依法、透明、有序减持。
为既避免《18号文》到期后出现减持高峰,稳定市场预期,又兼顾中长期供求平衡,满足大股东持股适度合理流动的需求,《减持规定》要求:大股东在三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
《减持规定》重点就大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这一特定途径减持股份作出细化要求,且受限范围不包括其通过二级市场购入的股份。董监高减持股份,完全按照《公司法》的规定严格执行。
2、《减持规定》的主要内容
一是区分拟减持股份的来源,明确了《减持规定》的适用范围。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适用《减持规定》,但大股东减持其通过二级市场买入的上市公司股份除外。
二是遵循“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监管理念,设置大股东减持预披露制度。《减持规定》要求,上市公司大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需提前15个交易日披露减持计划。
三是根据各种股份转让方式对市场的影响,划分不同路径,引导有序减持。《减持规定》在针对大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设置减持比例的同时,为其保留了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多种减持途径。
四是完善对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约束机制。一方面,为切实强化大股东对公司、中小股东所负责任,《减持规定》从上市公司及大股东自身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两个角度设置限售条件。另一方面,根据“权责一致”原则,《减持规定》从董监高自身违法违规情况的角度,规定了不得减持的若干情形。
五是强化监管执法,督促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合法、有序减持。一者,《减持规定》设置“防规避”条款,专门遏制相关主体通过协议转让“化整为零”、“曲线减持”。再者,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减持规定》区分不同情形,从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和中国证监会行政监管两个层面,明确了监管措施和罚则。
3、执行《减持规定》的有关事项
由于《减持规定》在现行证券法律体系下,对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进行了规定,有利于形成稳定的市场预期,化解恐慌情绪。因此,《减持规定》出台后将不会出现“减持潮”;引发市场大幅下跌的说法没有根据,投资者应当理性看待、审慎甄别。出台《减持规定》,并不意味着中国证券金融公司等“国家队”即将退出,其稳定市场的职能也不会发生改变。今后,我会将继续把稳定市场、稳定人心、防范系统性风险作为目标,全力做好相关工作。
为落实《减持规定》,沪深交易所将于近期陆续出台相关配套细则,为大股东依法、有序减持提供规范指引。
四、证监会:自1月8日起暂停实施指数熔断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引入指数熔断机制的主要目的是为市场提供“冷静期”,避免或减少大幅波动情况下的匆忙决策,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抑制程序化交易的助涨助跌效应;为应对技术或操作风险提供应急处置时间。熔断机制不是市场大跌的主因,但从近两次实际熔断情况看,没有达到预期效果,而熔断机制又有一定“磁吸效应”,即在接近熔断阈值时部分投资者提前交易,导致股指加速触碰熔断阈值,起了助跌的作用。权衡利弊,目前负面影响大于正面效应。因此,为维护市场稳定,证监会决定暂停熔断机制。
引入熔断机制是在2015年股市异常波动发生以后,应各有关方面的呼吁开始启动的,有关方案经过了审慎的论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熔断机制是一项全新的制度,在我国没有经验,市场适应也要有一个过程,需要逐步探索、积累经验、动态调整。下一步,证监会将认真总结经验教训,进一步组织有关方面研究改进方案,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不断完善相关机制。

㈤ 请简要阐述我国历年来股票发行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及其影响 各位大大给个具体一些、专业一些的答案吧

我国在股票发行方式方面的历史变动较多,按时间和方式种类大约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1.自办发行。从1984年股份制试点到20世纪90年代初期。这个阶段股票发行的特点是:第一,面值不统一,有100元的,有200元的,一般按照面值发行;第二,发行对象多为内部职工和地方公众;第三,发行方式多为自办发行,没有承销商,很少有中介机构参与。
2.有限量发售认购证。1991-1992年,股票发行采取有限量发售认购证方式。该方式存在明显的弊端,极易发生抢购风潮,造成社会动荡,出现私自截留申请表等徇私舞弊现象。因深圳“8·10事件”,这种方式不再采用。
3无限量发售认购证。1992年,上海率先采用无限量发售认购证摇号中签方式。1992年12月17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市场宏观管理的通知》对此予以了确认。这种方式基本避免了有限量发行方式的主要弊端,体现了“三公”原则。但是,认购量的不确定性会造成社会资源不必要的浪费,认购成本过高。
4无限量发售申请表方式以及与银行储蓄存款挂钩方式。1993年8月18日,国务院证券委员会颁布的《1993年股票发售与认购办法》规定,发行方式可以采用无限量发售申请表与银行储蓄存款挂钩方式。此方式与无限量发售认购证相比,不仅大大减少了社会资源的浪费,降低了一级市场成本,而且可以吸收社会闲资,吸引新股民入市,但由此出现高价转售中签表现象。
5上网竞价方式。上网竞价只在1994年哈岁宝等几只股票进行过试点,之后没有被采用。
6全额预缴款、比例配售。它是储蓄存款挂钩方式的延伸,但它更方便,节省时间。它又包括两种方式:“全额预缴、比例配售、余款即退”和“全额预缴、比例配售、余款转存”。前者比后者占用资金时间大为缩短,资金效率提高,并且能培育发行地的原始投资者,吸引大量资金进入二级市场。
7上网定价发行。上网定价发行类似于网下的“全额预缴、比例配售、余款即退”发行方式,只是一切工作均利用交易所网络自动进行,与其他曾使用过的发行方式相比,这是最为完善的一种。它具有效率高、成本低、安全快捷等优点,避免了资金体外流动,完全消除了一级半市场,1996年以来被普遍采用。
8基金及法人配售。1998年8月11日,中国证监会规定:公开发行量在5000万股(含5000万股)以上的新股,均可向基金配售;公开发行量在5000万股以下的,不向基金配售。1999年7月28日,中国证监会又规定:公司股本总额在4亿元以下的公司,仍采用上网定价、全额预缴款或与储蓄存款挂钩的方式发行股票。公司股本总额在4亿元以上的公司,可采用对一般投资者上网发行和对法人配售相结合的方式发行股票。2000年4月,取消4亿元的额度限制,公司发行股票都可以向法人配售。未完待续,坐在床上打字好累

㈥ 股票上市制度有哪些你认为哪种制度更好为什么

一、我国股票上市制度的历程
(一)“额度管理”阶段
1993年4月25日,国务院颁布《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审批制由此确立。在这种制度下,股票发行由国务院监督管理机构据经济和市场的实际情况,制定一个大体的股票发行数量,经国务院批准后,下达给计委,由计委合理分配给各地。这个阶段按股票面值计算的发行额度共有105亿元,共有200多家企业发行,筹资400多亿元。
(二)“指标管理”阶段
1996年,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公布了《关于1996年全国证券期货工作安排意见》;1997年,证监会下发了《关于做好1997年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对拟发行股票公司预选材料的审核的程序有所增加,由证监会对地方政府或中央企业主管部门推荐的企业进行预选,开始了对企业的事前审核。1996年、1997年分别确定了150亿股和300亿股的发行量,700多家企业发行,筹集资金4000多亿元。
(三)“通道制”阶段
1997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正式实施确立了核准制的法律地位。1997年6月,股票发行核准制实施细则陆续实施并制订了相关的法律法规。2001年3月17日,证监会取消审批制,正式实施核准通道制,“通道制”的实施,改变了行政机关遴选和推荐发行人的做法,使主承销商在一定程度上承担了发行股票的风险,同时具备了遴选和推荐发行人的权利。
(四)“保荐制”阶段
2003年12月,证监会制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等法规,这种制度是指有资格的保荐人推荐具备发行条件的证券公司予以发行证券,并对所发行证券的公司进行担保,保荐人具有连带责任,保荐责任期为发行上市全过程及上市后的一段时间。2004年5月10日,共有67家证券公司、609人分别注册登记为保荐机构和保健机构代表。
二、股票发行核准制向注册制改革的原因
(一)核准制的特点
在核准制下,拟发行股票公司要充分公开企业的真实情况,并且必须符合必要的法律法规。这种制度的优势在于双重审核较为严格,发行的股票质量高;维持证券市场的高品质和秩序,防止劣绩股进入,保护投资者权益。其缺点也较多,一是审查程序繁琐,牺牲了证券市场的效率;其二是允许上市的大多是资金基础雄厚的大企业,不利于新兴企业的发展;其三是监管机构审查使众多投资者产生依赖心理,削弱自主判断的能力,容易忽视股市风险;

㈦ 我国股票发行实行什么制度

股票发行制度主要有三种,即审批制、核准制和注册制,我国A股主板实行核准制,创业板与科创板实行注册制。

㈧ 我国施行的ST股票制度,有什么缺陷吗

有,严重的缺陷,没有退市机制。
简单的说,股票连续三年亏损就要退市,但是我们市场具有中国特色,就是当上市公司出现两年亏损的时候,也就是ST了,第三年一般都会盈利,具体如何盈利的,不得而知,然后,再来两年亏损,第三年又盈利,就是很难三年都亏,达到退市的条件,这就是所谓的“212”法则。所以市场中存在了很多的垃圾股,对于投资者来说,很容易跳到陷阱中。

㈨ 我国 现行的股票发行制度是什么

股票发行制度主要有核准制和注册制,其中国内一直是核准制,最近发展很快的新三板类似于注册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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