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新三板协议转让涨跌幅限制为多少
涨 200% 跌50%
㈡ 新三板 可以以低于1元/股的价格转让吗
新三板的交易方式分为协议转让和做市转让:
1、做市新三板企业是券商对卖买的报价,可以报价1元以下(如果企业确实价格低的话)。
2、协议转让的新三板企业,是双方线下协商,线上交易,原则(实际操作中也有))上0.01元也是可以的。
㈢ 新三板协议转让需要什么条件
新三板要求500万元的门槛,还要具备个人投资和两年以上的投资经验。交易方式有:竞价转让,协议转让、做市转让。在股票的交易软件里面就可以交易的。所以你不具备在新三板的交易的条件。希望帮助到你了,望采纳。
㈣ 新三板股票最少买多少股
新三板的最小买入量也是为一手,即100股。
1、“新三板”市场特指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进入代办股份系统进行转让试点,因为挂牌企业均为高科技企业而不同于原转让系统内的退市企业及原STAQ、NET系统挂牌公司,故形象地称为“新三板”。新三板的意义主要是针对公司的,会给该企业,公司带来很大的好处。
2、新三板的推出,不仅仅是支持高新技术产业的政策落实,或者是三板市场的另一次扩容试验,其更重要的意义在于,为建立全国统一监管下的场外交易市场实现了积极的探索,并已经取得了一定的经验积累。
㈤ 新三板协议转让的成交规则
新三板协议转让成交规则如下:
1、每个转让日的 9:30 至11:30、13:00 至 15:00 为协议转让的成交确认时间;
2、每个转让日15:00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按照时间优先原则,将证券代码和申报价格相同、买卖方向相反的未成交定价申报进行匹配成交;
3、成交确认申报与定价申报可以部分成交。成交确认申报的股票数量小于定价申报的,以成交确认申报的股票数量为成交股数数量;成交确认申报股数数量大于定价申报的,以定价申报的股票数量为成交股票数量,成交确认申报未成交部分以撤单处理。
㈥ 新三板协议转让委托数量要求
新三板股份交易委托,需满足单笔申报数量不低于10万股或者转让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的最低限额
㈦ 新三板协议转让有涨跌幅限制吗
一、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对挂牌公司股票转让不设涨跌幅限制。
二、协议转让交易:
投资者委托分为意向委托、定价委托和成交确认委托。
【申报时间】交易主机接受申报的时间为每个转让日的9:15至11:30、13:00至15:00。
【申报类型】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接受主办券商的意向申报、定价申报和成交确认申报。
每个转让日的9:30至11:30、13:00至15:00为协议转让的成交确认时间
9:15~9:30,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仅接受申报,但不对申报进行匹配成交
【成交模式】
成交确认申报与指定定价申报成交(点击成交)
互报成交确认申报之间的成交(互报成交)
收盘前,系统对未成交定价申报的自动匹配成交
㈧ 新三板股票转让细则是如何规定的
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买卖股票,应当以实名方式开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与主办券商签订证券买卖委托代理协议,并签署相关风险揭示书。
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投资者可以通过书面委托方式或电话、自助终端、互联网等自助委托方式委托主办券商买卖股票。
投资者进行自助委托的,应按相关规定操作,主办券商应当记录投资者委托的电话号码、网卡地址、IP地址等信息。
第二十三条 主办券商接受投资者的买卖委托后,应当确认投资者具备相应股票或资金,并按照委托的内容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申报,承担相应的交易、交收责任。
主办券商接受投资者买卖委托达成交易的,投资者应当向主办券商交付其委托主办券商卖出的股票或其委托主办券商买入股票的款项,主办券商应当向投资者交付卖出股票所得款项或买入的股票。
第二十四条 投资者可以撤销委托的未成交部分。
被撤销或失效的委托,主办券商应当在确认后及时向投资者返还相应的资金或股票。
第二十五条 主办券商应按照接受投资者委托的时间先后顺序及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申报。
第二十六条 申报指令应当按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格式传送。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申报的内容及方式。
第二十七条 主办券商应当按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委托和申报记录。
第二十八条 买卖股票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0股或其整数倍。卖出股票时,余额不足1000股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
第二十九条 股票转让的计价单位为“每股价格”。股票转让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人民币。
按成交原则达成的价格不在最小价格变动单位范围内的,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至相应的最小价格变动单位。
第三十条 股票转让单笔申报最大数量不得超过100万股,协议转让除外。
第三十一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股票单笔申报数量、申报价格的最小变动单位和单笔申报最大数量。
第三十二条 申报当日有效。
买卖申报和撤销申报经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交易主机确认后方为有效。
第三十三条 主办券商通过报盘系统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交易主机发送买卖申报指令。买卖申报经交易主机撮合成交后,转让即告成立。按本细则各项规定达成的交易于成立时生效,交易记录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发送至主办券商。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交易系统被非法侵入等原因造成严重后果的转让,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以采取适当措施或认定无效。
对显失公平的转让,经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定,可以采取适当措施。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细则,严重破坏证券市场正常运行的转让,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有权宣布取消转让。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违规转让者承担。
第三十五条 依照本细则达成的交易,其成交结果以交易主机记录的成交数据为准。
第三十六条 投资者买入的股票,买入当日不得卖出。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
做市商在做市报价过程中买入的股票,买入当日可以卖出。
第三十七条 按照本细则达成的交易,买卖双方必须承认交易结果,履行清算交收义务。
股票买卖的清算交收业务,应当按照中国结算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每个转让日发布股票转让即时行情、股票转让公开信息等转让信息,及时编制反映市场转让情况的各类报表,并通过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或其他媒体予以公布。
第三十九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对采取做市和竞价转让方式的股票即时行情实行分类揭示。
第四十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负责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信息的统一管理和发布。未经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发布、使用和传播转让信息。经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许可使用转让信息的机构和个人,未经同意不得将转让信息提供给其他机构和个人使用或予以传播。
第四十一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即时行情和股票转让公开信息发布的内容和方式。
第四十二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以根据市场发展需要,编制综合指数、成份指数、分类指数等股票指数,随即时行情发布。
股票指数的设置和编制方法,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另行规定。
㈨ 如何才能将手中的新三板协议转让股票卖出
1、理论而言,自由在新三板市场中卖出就可以了。但是绝大多数新三板股票都是死股,是没有人参与交易的。而投资者买入的时候,都是由公司原股东直接转让股份的。
2、可以自己寻找有投资需求的投资者接盘,主动降低价格。虽然很多新三板股票价格很高,而实际没有成交量的,就算账面赚钱一万倍,但是不能兑现也是没用的。
3、如果企业有潜力,未来IPO可能性大,那么建议继续持有,一旦成功过会,利润至少会有几倍。如果执意退出,只能寻求其他人接盘。或者找到你买入股票时所联系到的投顾,通过降价方式委托出售手中的股票,并且给予相应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