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新三板挂板中如果合作的会计师事务所被立案调查会影响企业挂板吗
其实没有太大的影响,具体可参阅这篇文章
一、对重大资产重组申报项目的影响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2015年9月18日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常见问题与解答修订汇编》(链接地址:http://www.csrc.gov.cn/pub/newsite/ssgsjgb/ssbssgsjgfgzc/ywzx/201509/t20150918_284146.html)规定:
“七、中介机构被立案调查是否影响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政许可的受理?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政许可中,涉及的中介机构主要有:独立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审计机构、评估机构。
根据《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以及《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独立财务顾问(暨保荐机构)因从事并购重组、保荐业务被立案调查后,我会对其出具的文件暂不受理,待立案调查影响消除后,视情况受理。
根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律师事务所被立案调查后,我会对其出具的文件暂不受理,待立案调查影响消除后,视情况受理。
审计机构、评估机构被立案调查的,我会在受理其出具的财务报告、评估报告等文件后,在审核中将重点关注其诚信信息及执业状况。”
这意味着,保荐机构和律师事务所被立案调查后,证监会将暂不受理这些机构出具的文件,待立案调查影响消除后才可受理,而审计和评估机构则不同,证监会仍然会受理其出具的文件,但在审核中重点关注其诚信信息及执业状况。也就是说,只要为本次重组申报提供审计服务的相关人员未被立案调查或采取监管措施,且没有参与被立案调查的相关项目,则申报文件受理不受任何影响。
不需要怀疑,读者可查阅近期重大资产重组上市公司的公开披露文件。例如三湘控股(000863)、深大通(000038)、金谷源(000408)、啤酒花(600090)等均被中国证监会关注过重组相关审计机构是否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司法行政机关立案调查或者责令整改,并要求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事务所就该事项是否影响本次相关审计文件的效力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事实证明,这些重组项目均没有受到审计机构被立案或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影响。
二、对IPO申报项目的影响
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在2013年8月2日的新闻发布会上回答提问时明确:
“问:请问,如果是会计师事务所因为在审IPO项目财务问题被立案稽查,证监会对此类事务所其他在审项目和新申报项目如何处理?
答:在IPO过程中,保荐机构与会计师等其他中介机构发挥的作用与承担的职责不完全相同,监管的重心与手段也有所区别。对被立案调查的保荐机构采取暂不受理其推荐项目的措施,是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70条规定办理的。现行法律法规中,并未设置对会计师事务所被立案调查期间不受理其文件的制度安排。
保荐机构作为IPO过程中中介机构的牵头人,应当组织协调各机构、人员参与发行阶段的各项工作,并就申报材料中由其他中介机构出具专业意见的内容履行独立核查程序。对申报材料中涉及被立案调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文件内容,保荐机构尤其应重点关注、审慎核查,并结合调查过程中获得的客观信息,独立谨慎判断。立案调查结束后,如最终处理结果涉及会计师事务所的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或暂不受理其文件的,发行人可依照我会有关规定,申请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或待恢复受理会计师事务所文件后,再继续推进发行相关工作。 ”
上述答复意味着,如果仅仅是立案调查,对涉案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在审项目和新申报项目仍然正常受理,不受影响。
具体案例在资本市场中也同样屡见不鲜。
三、对公开发行债券申报项目的影响
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司债券监管部2015年10月16日发布的《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监管问答(一)》(链接地址:http://www.csrc.gov.cn/pub/newsite/gszqjgb/zcfggszq/zqbjgwd/201510/t20151016_285171.html)规定:
“ 4.对于会计师事务所被立案调查的,请问发行人、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如何提供相关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如何进行核查?
答:对于会计师事务所被立案调查的,发行人、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说明案件调查进展情况,说明是否影响会计师事务所的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并说明涉案注册会计师是否为本次债券发行相关的签字注册会计师。
主承销商、发行人律师应当就此事项进行核查,并对是否对本次债券发行形成实质性影响发表明确意见。”
这意味着,被立案的会计师事务所只需说明立案情况不影响证券业务资格以及涉案签字注册会计师与本次债券发行项目无关即可,不影响债券发行申报文件的受理。
阅读至此,读者想必已经理解会计师事务所被立案其实不会对其正常业务带来任何影响,受影响的仅仅是涉案人员直接参与的项目,而且在当前强监管环境下,会计师事务所被立案调查或被处罚已经呈现常态化,完全不必大惊小怪。
一些媒体宣扬的所谓“市场将一片哀嚎”,不过是危言耸听,吸引眼球罢了。当今社会信息传播渠道过为畅通,导致谣言比真话传播的更快,这要求读者必须要有一双慧眼,才能去伪存真,不被“忽悠”。
2. 定期报告涉及差错更正的新三板会计师出具说明是后任会计师出具么
原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如果换所了也可以后接任所出具。
3. 新三板挂牌公司在摘牌之后,还可以向证监局派出机构举报追究公司财务造假、信息披露违规等问题吗
可以,前提是在摘牌前,上市公司有财务造假和信批违规的,造成股民损失的,可以举报和要求索赔。有个追寻证券诉讼网,专门帮助股民索赔的,你看看吧。
4. 注意,会计差错调整会导致IPO被否
一、案例公司的基本情况
(一)合纵科技IPO
北京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纵科技)是从事电缆网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及相关技术服务的高科技企业。公司的主营业务是:面向国内电力网络、市政建设、铁路、城市轨道交通等诸多领域,生产和销售户外中高压(12~40.5kV)配电和控制设备,主要产品包括环网柜、箱式变电站、配电系统故障检测装置、电缆附件等共计四大类十一个系列。
合纵科技是2007年9月在新三板挂牌,股份代码430018,是申报创业板的新三板公司之一。合纵科技于2011年11月公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创业板发审委于2011年11月对公司的上市申请进行了审核,并否决了公司的上市申请。
公布的否决原因:你公司因2008年度及2010年1-6月原始财务报表存在不符合收入确认原则和关联交易统计不完整导致合并报表内部交易抵销不彻底的情况,对申报财务报表进行了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使申报财务报表与原始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差异。其中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中,2010年1-6月因跨期收入调整主营业务收入290,918.20元,调整应收账款16,707,788.74元,因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抵消错误调整销售利润-1,352,975.90元。上述事项说明你公司会计核算基础工作不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存在缺陷。
(二)脉山龙
深圳市脉山龙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脉山龙)是国内第一家通过自主创新的“远程服务平台”为用户提供从信息系统咨询设计—信息系统建设—信息系统运维全过程服务的服务外包商。
脉山龙于2010年5月公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创业板发审委于2010年5月对公司的上市申请进行了审核,并否决了公司的上市申请。
公布的否决原因:报告期内,申请人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调减2007年度并计入2008年度主营业务收入1,182.6万元,占当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21.8%、13.12%;调减2007年度并计入2008年度净利润517.7万元,占当期净利润的比例分别为42.49%、40.06%,且该调整事项发生在申请人变更为股份公司之后,说明申请人会计核算基础工作不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存在缺陷。
二、案例分析
两个案例,公开的否决原因都是由于报告期内存在重大会计差错而被认定为内控制度存在缺陷。重大差错的原因,可能是会计方法错误,可能是跨期因素,也有可能涉嫌财务舞弊。无论何种原因的差错更正,都可以归结于内控缺陷,而内控缺陷都可以上升到“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的发行条件。
(一)合纵科技被否决原因
1、内控缺陷
申报稿招股说明书的报告期为2008年至2011年6月三年又一期,可以推测,公司应该是2010年下半年进行的上市申报。从差错的期间看,不是整个报告期内都存在,而只是2008年度和2010年1-6月。2008年是报告期第一年,内控缺陷是一般是可以接受的。由于不涉及年度的汇算清缴,一般不会出现半年报的申报报表与原始报表差异,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估计是与其是新三板公司有关,即先在新三板公告半年报形成了原始报表,又经审计调整后形成申报报表。
形成差错的原因,是由于不符合收入确认原则和关联交易统计不完整导致合并报表内部交易抵销不彻底。收入原则和关联交易抵销都属于技术问题,是很容易解释清楚的。从差错的金额上看,对2010年当期的利润影响应该是很小的,并不具有重要性。
所以,从差错的时间、原因及重要性上来看,合纵科技的会计差错在性质上并不严重,且公司早已在新三板挂牌,其核算的规范性理应有一定保证,创业板发审委将其定性为内控重大缺陷有些勉强。
2、公告之外的可能原因
根据招股说明书,公司涉及一项重要的专利权诉讼:2010年10月,合纵科技被北京科锐以专利侵权为由诉至法院,2011年6月,合纵科技二审败诉。此事项保荐机构认为:该产品所涉及技术非发行人主营产品的核心技术,专利诉讼的经济赔偿及相关费用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较小,涉案产品停产对公司的生产、经营的影响较小。因此,该次纠纷不影响发行人核心技术及其产品,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造成实质性不利影响。
北京科锐是合纵科技的主要竞争对手之一,合纵科技的实际控制人及4个主要股东都是原北京科锐的员工,此外,合纵科技申报材料上报后北京科锐即提起上诉,显然是有备而来。或许正是北京科锐这种不正常的关系,才会使发审委对于公司核心技术所面临的被诉风险难以判断,这才是被否决的更重要的原因。
(二)脉山龙被否决原因
1、内控缺陷
申报稿招股说明书的报告期为2007年至2009年三年,差错涉及2007和2008年两个会计年度,且该调整事项发生在申请人变更为股份公司之后,从时间上看,相对严重一些。形成差错的原因是收入跨期,即2008年收入提前计入了2007年,相对也比较容易理解。但从重要性上看,更正利润占当期净利润的比例分别为42.49%、40.06%,金额相当大。
从上述差错的时间、性质和重要性来看,会计差错总体上还是比较严重的。
2、公告之外的可能原因
根据招股说明书,脉龙山报告期内利润水平较低,报告期营业收入,净利润及原始报表净利润如下表:
可以看出,脉龙山营业收入最高都没有过亿,规模偏小,审核中一般认为这样的袖珍公司经营风险较大,业绩不稳定,影响持续盈力能力的判断。此外,更重要的是,如果不是差错更正,三年业绩没有成长性,根本不符合创业板的上市条件。这样,这笔跨期更正的真实性难免引起发审委的怀疑。
5. 新三板 年报会计差错更正需要公告吗
当然。
上市公司的年报都是需要报送交易所的,如果年报有误,就要进行更正,并说明原因。
6. 新三板信息披露被证监会处罚 ipo有什么影响
问责咯 事情不解决也不可能后面让上市的
7. 新三板交易要交税吗,新三板挂牌费用问题
个人所得税
当前,对个人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实行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
营业税
当前,对个人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印花税
在新三板买卖、继承、赠予股票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依书立时实际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1%。的税率计算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与企业法人的政策一致。
股息红利
股息红利实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个有持股在1个月以内的,按股息红利的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在1个月以上至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这些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以上就是华律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有关新三板交易需要交纳哪些税的知识,如果您还有更多的疑问,可以咨询华律网专业律师,或者直接委托华律网律师帮您摆脱法律困境。
、发票问题
问题:发票无小事,无论是“股改”过程中发现不合规发票入账的历史遗留问题还是在挂牌后出现的发票问题,都有可能招致“行政处罚”甚至是“刑事处罚”,尤其是“营改增”后,增值税专用发票引发的“刑事风险”无论对公司高管还是公司本身,都具有不可估计的破坏力。
对策:加强公司内部发票的规范性管理,尤其在开具、接收过程中,严格按照发票管理的程序,重点审核“账”、“票”的一致性。
2、个人股东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未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题:“股改”过程中,个人股东将累积的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未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策:按照税法规定,该情形下应视同进行利润分配,需要按照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3、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未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题:个人股东以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入股,没有缴纳个人所得税,且已经按照一定年限对无形资产进行了摊销。
对策:根据《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文),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企业上市微信公众号TL18911835315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4、关联交易定价不合理
问题:部分企业利用关联企业之间的“税负差”转移利润,实现降低税负的目的;
对策:关联交易应按照《企业所得税》以及《特别纳税调整》的规定,提交留存相关资料,以证明定价的合理性。
5、特殊性税务处理未进行备案
问题:企业在进行重组中,适用了特殊性的税务处理,却没有按照规定到主管机关进行备案。
对策:选择特殊税务处理应按《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11条规定备案;如企业重组各方需要税务机关确认,可以选择由重组主导方可向税务机关申请,层报省级税务机关确认;
6、整体改制中的契税、营业税、土增税问题
问题:企业在整体改制中,涉及到大量资产的转让行为,没有按照税法规定缴纳相应的契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等。
对策:依照税法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根据《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号),符合条件的四种情况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7、消除同业竞争,未进行税务注销
问题:企业挂牌新三板前,为了消除同业竞争问题,对部分项目公司进行了注销,却没有进行税务注销。
对策:企业应该按照规定,及时进行税务注销,进而进行工商注销,从法律上消灭主体资格。
8、税收迁移问题
问题:企业为了享受区域性的税收优惠,实施了税收迁移,但是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实际办公地址、税务登记证存在不一致的情形。
对策:企业应该尽快按照工商、税务部门的要求,实现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的一致性。
9、税务优惠资格存疑
问题:企业取得税收优惠资格(如高新技术企业等)后,管理不规范,没有按规定提交相应的备案等材料。
对策:挂牌前,企业已经取得的税收优惠资格,比如高新技术企业、双软企业等,应该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文件的要求,获得相应的批准,进行备案,以保证税收优惠资格的有效性。
10、存在欠税问题
问题:挂牌前,公司存在欠缴税款行为。
对策:及时申报缴纳税款是企业的应尽义务,如果企业因为特定的原因不能及时缴纳税款,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否则,会受到相应的行政制裁,并会成为挂牌新三板的障碍。
11、存在补税行为
问题:部分企业挂牌前为了提高的账面利润,调增利润,从而补交税款,还有因为会计差错补交税款。
对策:企业挂牌前补交大量税款,需要有合理的说明,否则会构成挂牌新三板的障碍因素。而对于因会计差错,不交少量的税款,一般不会影响新三板挂牌。
12、存在逃税行为
问题:公司在以往的经营过程中存在偷逃税的行为。
对策:具有主观故意的偷逃税行为,会构成“新三板”审核中的实质性障碍,应避免偷逃税的发生。
13、因涉税事项被税务机关处罚
问题:企业因为违法相关税法规定,被税务机关行政处罚。
对策:应判断处罚行为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具体需要结合主观方面、涉案的金额等作出判断,由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税务机关出具证明。
14、其他涉嫌税收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问题:因其他涉税事项受到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
对策:需要结合具体的情形,作出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的判断,并由律师出具法律意见,税务机关出具证明材料。
15、股权代持税务问题
问题:基于特定的原因,公司存在代持股的情形。
对策:在不构成经营障碍的前提下,应做到股权的实名制,如果客观上需要代持股,代持股协议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代持人应该按照规定依法缴纳税款。
16、存在税务争议
问题:公司在挂牌过程中,与税务机关存在税务争议。
对策: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税收立法层级较低,上位法简单,包容性小,在税收征管中大量部门规章、内部规范性文件在实际发挥作用,由此带来税务机关执法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另一方面,从实践中看,一些违背税法原理、侵害纳税人合法权益的案例时有发生。如果企业的合法权益确实受到侵害,可以寻求专业税务律师的帮助,通过专业的税法分析和有效的沟通化解争议。
17、股权激励涉税事项不合规
问题:股权激励计划中,没有按照税法规定缴纳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或者实施了过于激进的税务筹划方案。
对策:依据目前我国税收政策,股权激励应适用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的税目,公司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18、过于激进的税务筹划方案
问题:公司在经营过程中,税务筹划方案缺少合理商业目的,过于激进。
对策:税务筹划需要有相应的商业目的,需要有相应的证明材料,否则会按照实质课税的原则,而被纳税调整。
19、未进行股权及税务架构设计
问题:投资者由于没有事前进行税务架构的优化,而在投资退出时,缴纳了25%的企业所得税,以及20%的个人所得税。
对策:我国为了发展中西部地区经济,鼓励产业转移,国家及省、市、县各层面已经出台了许多税收优惠政策和财政补贴政策,公司可以事前优化税务架构,以降低经营,尤其是投资退出的税负。
20、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未及时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题:公司个人股东发生的股转转让等行为,没有按照税法的规定及时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策:2014年12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税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并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按照67号文规定,当股权转让协议签订生效后,纳税义务即产生,而无论此时是否已经收到股权转让款。此时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应当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机关申报纳税。
21、资本交易的税务风险
问题:股权交易中的历史遗留税务问题,缺少筹划背景下税负成本阻碍交易的进行;没有及时按规定申报纳税;间接股权转让被纳税调整等等。
对策:资本交易涉及金额巨大,隐藏的税务风险众多,从2011年以来,资本交易一直是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指令性”稽查项目,尤其,2015年一季度,全国税务部门组织税收收入27121亿元(已扣减出口退税),比上年同期仅增长3.4%。 据悉,国家税务总局将于今年5月份发起针对金融行业的税务大检查。具体应对包括三个方面,第一,在进行重大资本交易前应做税务尽职调查;第二,应事前对交易的架构和方式进行税务筹划;第三,应提高日常税务风险管理意识和水平。
22、股权转让印花税
问题:企业或个人转让股权未按照要求缴纳印花税。
对策:与企业股东的处理一致,自2014年6月1日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买卖、继承、赠与股票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依书立时实际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 1‰的税率计算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总结
部分新三板企业由于长期经营的不规范,存在“内外帐”等情形,涉税事项管理粗放,需要全面优化税务管理事项。与此同时,国家针对新三板的税收立法也在不断健全。已经出台了印花税、个人股息红利的税收政策,对于其他具体事项并未予以明确;按照国务院出台的文件精神,可以参考对沪深两市投资者已经出台的有关税收政策。需要指出的是,近年来,股权转让引发的税务争议越来越多,新三板交易双方需要在交易前明确应该履行的纳税义务,同时,交易双方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可以进行一定税务筹划,以降低交易税负。
以上就是华律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有关新三板税务问题的知识,如果您还有更多的疑问,可以咨询华律网专业律师,或者直接委托华律网律师帮您摆脱法律困境。
8. 新三板企业如有关联方交易价格不公允会怎么处罚
是否处罚取决于关联交易是否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及披露?如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或会收到股转公司的问询函,回答妥当或会要求对关联交易进行清理;
如未履行必要程序则违反了相关制度或会受到谈话、出警示函等处罚措施。
需具体情况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