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新三板上市服务对律师事务所的资质有哪些具体要求
一、为挂牌企业提供新三板法律体系培训
1、培训企业高管学习上市新三板的必备知识及企业挂牌新三板的好处、费用、扶持政策等
2、重点培训新三板市场的法律法规及企业挂牌新三板的操作实务
3、就新三板挂牌的最新动态以及企业新三板挂牌过程中需要重点关注的法律问题等内容进行解答
二、企业改制设立股份企业提供法律事务规范服务
1、参与改制方案的设计,论证法律可行性,起草法律文件并提供法律咨询
2、对拟改制的资产进行审计、评估,指导企业清产核资、产权界定
3、协助企业及推荐券商制定改制重组方案并出具相应的法律建议书
4、建立完善法人治理、财会内控制度、涉税处理
5、完成尽职调 查核实工作,对照挂牌上市条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就股份公司的设立编制法律意见书
三、辅导公司进入新三板
1、协助企业建立规范的现代法人治理结构,进入代 办股份转让系统
2、协助企业及中介机构准备申报材料,并就相关问题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出具法律意见书、核查意见、见
证意见等
3、对企业高级管理层进行《公司法》、《证 券 法》及相关法律知识的辅导
4、根据法律规定对企业之信息披露进行辅导
5、对企业和其他中介机构的要求提供有关法律帮助
四、挂牌后定向融资及持续的信息披露
1、对公司股份报价转让事宜和申报程序等提供法律咨询
2、起草、审查或者修改公司章程和各种专项协议
3、对重点关注的企业在土地使用权、环保、劳动、知识产权、税务、关联交易、同业竞争、资产重组、收购
兼并等问题进行规范并提出法律建议或者处置措施
4、审核全部申请文件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之后,出具法律意见书
5、协助解决和处理主管部门对本次发行提出的相关要求与问题
五、新三板转板与退出
1、通过培育公司转板进入其他资本市场(包括但不限于创业板、主板、中小板及海外上市),进而帮助投资
者进行资本增值及利益回收
2、协助投资者通过股权转让、股权回购及并购重组帮助客户收益的退出
2. 听说过新三板上市律师实务的相关内容么有谁知道的吗
一、新三板法律尽职调查的概念
我国目前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当中,对法律尽职调查没有明确的定义,但2003年4月22日通过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规范》第29条“律师应当根据受委托证券业务的具体情况,通过收集文件资料、与并购方管理或业务人员面谈、与相关方核对事实、实地考察等方式,对证券法律业务项目涉及的相关法律事项进行核查验证”之规定被视为对律师法律尽职调查最接近的定义。
尽职调查可以分为证券类尽职调查和非证券类尽职调查。本文所指的尽职调查是指律师根据拟挂牌公司的委托和新三板挂牌专项法律服务的需要,遵循依据法律法规及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对拟挂牌主体是否符合新三板业务规则所要求的挂牌条件进行调查和核查,并对调查及核查的结果做出法律分析和判断的活动。
二、律师尽职调查的目的和作用
(一)尽职调查的目的
律师通过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作出尽职调查,出具法律意见书,其最终目的是让挂牌公司的投资者有利于依据法律意见书作出投资决策,使其有充分理由确信:
1、在律师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公司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规定的挂牌条件;2、法律意见书中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
(二)尽职调查的作用
新三板挂牌项目中律师的工作事项包括尽职调查、配合出具股改方案、拟定相关法律文件、制定法律意见书等。但是,尽职调查是所有工作的基础,支撑着其他工作的开展,其作用具体体现在以下几点:
1、帮助投资者了解挂牌公司的情况
投资者通过阅读律师在尽职调查后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可以从法律层面掌握拟挂牌公司的主体资格、资产权属、债权债务等重大事项的目前法律属性,评估其投资风险。
2、在法律层面对拟挂牌公司是否符合挂牌条件作出专业性的判断
律师在尽职调查后,应当就拟挂牌公司是否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规定的挂牌条件作出独立的判断。在新三板挂牌的项目过程中,各中介机构各有分工,且依赖于各方所出具的专业性意见。律师在法律层面对拟挂牌公司尽职调查,通过分析和判断出具公司是否符合挂牌条件的法律意见,是整个项目推进的法律基础。
3、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提供事实依据
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其中作为依据的法律事实,基本通过法律尽职调查收集、分析和判断。
4、为规避律师执业风险提供保障
尽职调查所形成的工作底稿是判断律师是否已经勤勉尽责的重要证据。从投资者角度看,律师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是专业、真实、可靠的。只有通过审慎的尽职调查,才能保证法律意见书的专业、真实、可靠。因此,要保障律师的执业风险,只有勤勉尽责的法律尽职调查。
三、律师尽职调查的程序
(一)签订专项法律服务合同和保密协议
在进行律师尽职调查前,拟挂牌公司和律师事务所签订《专项法律服务合同》和《保密协议》,合同是律师进行尽职调查的授权性文件,保密是律师执业的基本道德和尽职调查的基本准则。
(二)设计尽职调查清单和问卷表
尽职调查清单和问卷表由律师根据拟挂牌公司的具体情况进行设计。尽职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公司的设立与存续;公司的经营许可;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公司的财务状况;公司的资产状况;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税务状况;劳动人事;重大合同履行情况及重大债权债务情况;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情况;股权演变情况等。
在向拟挂牌公司发送法律尽职调查清单和问卷表之前,律师可以将设计好的尽职调查问卷清单征求公司的意见和建议。
(三)提交给拟挂牌公司,搜集相应的资料
在尽职调查清单和问卷表形成后,律师应当将其提交给拟挂牌公司,并给公司合理的期间准备相关的资料。在提供清单和问卷的时候,律师可以建议提交文件的截止时间,以便推动项目的进程。
在收到拟挂牌公司提供的资料后,律师应当核对复印件与原件,做好资料清单并准备资料索引,由双方代表签字确认。由于项目周期较长,在没有经过双方交接确认的程序下,往往会出现资料最后不知道在哪方,这是避免推诿和规避律师执业风险的最佳途径。
(四)补充法律尽职调查
律师在对收到的资料经初步研究判断后,应当就仍未收集到的资料和需要进一步了解的事项,拟定补充尽职调查清单和问卷表,直到查明情况或者拟挂牌公司确认不愿和无法提供相关文件甚至无端回避相关事实为止。
(五)审阅尽职调查资料
律师对尽职调查中收集到的资料,应当从资料的来源、时间、内容和形式、资料之间的内在联系及资料要证明的事实进行审查。律师在审阅相关文件时应细致认真,对文件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等问题进行谨慎的分析和判断。
(六)制作尽职调查工作底稿
在取得尽职调查资料后,律师应当及时、准确、真实地制作工作底稿。工作底稿的质量是判断律师是否勤勉尽责的重要依据,也是律师防范执业风险的重要保障。
尽职调查的工作底稿有助于律师高效率地完成尽职调查报告,并且方便日后的查找、核对工作。这个阶段形成的初步尽职调查工作底稿,是在股改之前完成的。股改完成后,律师还应当继续补充搜集尽职调查资料,并形成底稿,两者结合起来便是法律意见书的工作底稿。
(七)撰写法律尽职调查报告
法律尽职调查报告是律师初步尽职调查后所形成的书面文件。律师应当对尽职调查的对象进行全面的说明和分析,使尽职调查报告能真实、准确地反映被调查对象的情况,如果拟挂牌公司仍然存在应当反映但尚不被知悉的信息,尽职调查报告应当披露尚不被知悉的信息的情况,并说明为了进一步调查该等信息,下一步的工作将如何开展。
尽职调查报告不仅仅是调查事实简单的罗列,还应当对在尽职调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解决方案和整改措施。
四、律师尽职调查的途径
(一)拟改制挂牌公司
拟挂牌公司的配合是律师进行尽职调查最富效率甚至是最主要的途径之一。律师向公司提出根据拟挂牌公司情况设计的尽职调查清单,通过问卷调查的方式索取资料,如公司的营业执照等基本证书、三会会议记录、董监高的名单及职务、财务报表、组织结构图、各种权利的证明文件、主要资产明细、重要合同,这些文件在公司积极配合的时候,是比较容易得到的。
当然,律师在尽职调查的过程中,不能完全依赖于拟挂牌公司所提供的资料,对于某些重大事项和疑虑事项,应当通过其他途径进行独立调查进行核实。
(二)登记机关
公司在经营的过程中,往往会涉及到一些登记机关,如工商登记部门、土地登记机构、知识产权登记机构、房产登记机构等部门。律师可以到当地工商登记部门查阅该企业的工商底档,进而了解到企业的成立日期、存续状况、注册资本和股东及股权结构、企业性质、企业章程、企业法人代表等基本情况及历史沿革情况;律师还可以通过到土地和房产登记机构查阅,取得公司的土地房产取得、售出和抵押的第一手资料。通过走访登记机关所获得的信息和资料可靠程度应该是最高的。
(三)拟挂牌公司所在地政府及所属各职能部门
当地政府(包括其相关职能部门)也是一条重要的信息来源。在企业经营的过程中,会有工商部门、税务部门、环保部门、质监部门、安监部门和其他有关政府部门对企业进行监管和行政。而这些部门所反馈的信息往往更具有公信力。
(四)拟挂牌公司聘请的各中介机构
在新三板挂牌项目的过程中,除了律师以外,拟挂牌公司还会聘请主办券商、审计师、会计师、资产评估师进行尽职调查。虽然各中介机构尽职调查的重点有所不同,但其获取的信息也可以相互印证。
(五)拟挂牌公司的债权人、债务人
在可能的情况下,律师可以就拟挂牌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情况,向相关的债权人和债务人进行调查。基于审计工作也需要对该事项进行专业性核查的考虑,律师和注册会计师可以互相配合,通过函证、谈话记录、书面说明等方式,对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有一个详细完整的了解。
3. 律师可以对新三板提供什么服务
在企业挂牌上市过程中,律师可以出具法律意见,参与尽职调查,甚至参与券商的选择,法律风险的防控。
股票进入证券企业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报价转让之法律事务(挂牌阶段)如下:
1、审查公司是否具有挂牌资格,并参加主板报价券商的项目小组,负责尽职调查,按照股份报价转让说明书要求,起草尽职调查报告、推荐报告、股份报价转让说明书、调查工作底稿,制作备案文件等。
其中尽职调查报告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全体董事诚信声明
(2)公司基本情况;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持股情况;
(4)公司业务和技术情况;
(5)公司业务发展目标及其风险因素;
(6)公司治理情况;
(7)公司财务会计信息;
(8)关于公司进行股份报价转让问题的相关地方性法律规定。
2、审议企业进入代办系统前后的相关协议并提供法律咨询。如:
(1)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就股份报价转让事项做出决议;
(2)与主办报价券商签订推荐挂牌报价转让协议;
(3)向当地政府申请股份报价转让试点企业资格的报送文件;
(4)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签订证券登记服务协议;
3、协助主办券商为企业股票进入代办转让系统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核查意见、见证意见等;
4、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企业之信息披露进行辅导;
5、对企业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企业法》、《证券法》有关知识辅导;
6、为企业和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有关法律咨询及帮助。
4. 请问新三板的律师扮演了什么角色,待遇怎么样
你好。新三板挂牌公司的尽职调查与IPO的尽职调查基本上没什么区别,关键是根据证监会的尽职调查规范来做。
签字后需要对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至于年薪问题,你的身份是专业律师?还是证券公司的员工呀?二者会有所不同的。
5. 新三板上市为什么要请律师
新三板需要律师事务所在交易中发挥积极作用、以金融服务单位的身份维护各方权益,防范风险。监管部门能够对园区公司、券商、投资者的行为展开行之有效的监管,依赖于律师事务所为园区公司、券商、投资者乃至监竹部门提供谨慎、诚实和勤勉尽职的工作。
(一)律师事务所在公司股份制改造过程中的作用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必须先进行股份制改造才能在新三板挂牌转让。律师事务所在这一过程中的作用体现为起草相关法律文件、进行法律审核和出具法律意见书等。
(二)律师事务所在新三板试点企业审批过程中的作用
企业除了要进行股份制改革外,挂牌新三板还需取得试点资格。在申请试点资格中,律师事务所要协助拟挂牌企业准备相关资质文件,对股东名册进行有效性确认,起草《进人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资格申请书》,递交申请文件,同时还要协助拟挂牌企业对需要提交但尚未依法取得的文件予以相应的申请,最终完成挂牌申请程序。
(三)律师事务所在主办券商推荐挂牌中的作用
律师事务所协助拟挂牌企业筛选合适的主办券商和副主办券商,并撮合各方在推荐挂牌服务内容及服务费用上达成一致。在拟挂牌企业与证券公司达成合作竞向后,律师事务所负责草拟《推荐挂牌转让协议》,并向双方阐释协议内容,明确权利义务。此外,律师事务所还可接受试点企业的委托,配合主办券商尽职调查,对公司财务、经营、治理等方面进行先期审查并提出修正意见,从而规避调查文件中的瑕疵和风险。
(四)律师事务所在挂牌企业股份转让中的作用
试点企业的股份转让之前,试点企业需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签订证券登记服务协议,办理全部股份的初始集中登记,此时就需要律师事务所起草《股份登记申请》和《股份登记及服务协议书》,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在挂牌公司的部分股份满足限售条件时,律师事务所需帮助挂牌公司起草递交主办券商的《解除股权转让限制申请书》,说明解除限售的股份、数目和时间。
(五)律师事务所在挂牌公司私募融资中的作用
新《试点办法》确立了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规定只有机构投资者和少数个人投资者能够参与挂牌公司的股份转让,而且就目前的交易情况来看,股份转让的委托方式以报价委托和成交确认委托为主,定价委托方式为辅。这两方而因素导致了日前新三板的投资更多是挂牌公司和机构投资者的线下磋商,新三板也就成为挂牌公司私募融资的重要平台。由于私募融资会对挂牌企业的股权结构将产生影响,关系到股东权益、融资结构、股东间的相互制衡以及公司的管控模式,因此需要由律师事务所参与确定融资方案。
6. 不知道新三板律师实务如何呢
看新三板上市律师实务,可以去新三板在线啊。更多和新三板有关的,在这里,统统都可以找到。望采纳
7. 新三板上市 会计师事务所应该做些什么
把企业的历史翻一遍,看看股权方面是否存在问题,是否有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如果有的话关的关并的并。同时看看各种主管部门分管的条线上是否都做到了合法经营,如果有问题协助解决。一般新三板定增项目关注:新三板资本圈。
企业申请新三板挂牌,须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承担有关审计和验资等工作。主要工作如下:
(1)负责企业改制的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2)负责企业资本验证,并出具有关验资报告;
(3)负责企业财务报表的审计,并出具两年及一期的审计报告;
(4)对发行人原始财务报表与申报财务报表的差异情况出具专项意见;
(5)提供与新三板挂牌有关的财务会计咨询服务。
8. 律师在承办新三板业务中,主要的工作内容有哪些方面
律师在新三板业务中,主要有以下工作:
1、审查公司是否具有挂牌资格,负责尽职调查,按照股份报价转让说明书要求,起草尽职调查报告、推荐报告、股份报价转让说明书、调查工作底稿,制作备案文件等。
2、审议相关协议并提供法律咨询。
3、出具法律意见书、核查意见、见证意见等。
4、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企业之信息披露进行辅导。
5、对企业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企业法》、《证券法》有关知识辅导。
6、为企业和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有关法律咨询及帮助。
在企业挂牌准备阶段,律师需要做如下调查工作:
(1)公司财务状况的调查,包括公司无形资产、固定资产、流动资金、对外贷款、应收款项等进行调查。(2)公司业务流程的调查。(3)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的调查。(4)公司发展趋势的调查。(5)股东出资情况的调查。(6)管理层及核心技术人员持股情况的调查。(7)管理层诚信的调查。(8)公司投资情况的调查。(9)公司政策制定执行情况的调查。(10)财务风险的调查。
律师在企业改制阶段,协助公司处理以下业务:
(1)审理公司是否具有改制资格,并为企业量身设计股份改制方案,规避法律风险。(2)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主板管理办法》、及《创业板管理暂行办理》审查并确认股份公司的相关内容。(3)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主板管理办法》、及《创业板管理暂行办理》协助股份公司起草股份公司三会治理制度、公司章程、股份公司挂牌及转让的文件、相关方案等。(4)出席股份公司创立大会。(5)协助公司向工商登记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律师在公司挂牌阶段,主要协助公司处理如下业务:
(1)参与主办券商的项目小组,负责尽职调查,按照股份报价转让说明书要求,起草尽职调查报告、推荐报告、股份报价转让说明书、调查工作底稿,制作备案文件等。(2)审议企业进入代办系统前后的相关协议并提供法律咨询。(3)协助主办券商为企业股份进入代办转让系统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核查意见、见证意见等。(4)对企业的信息披露进行辅导。(5)对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知识辅导。(6)为企业和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有关法律咨询。
9. 公司要上新三板,需要什么资格的律师事务所
新三板是资本市场中最基础的部分,需要律师事务所在交易中发挥积极作用、以金融服务单位的身份维护各方权益,防范风险。监管部门能够对园区公司、券商、投资者的行为展开行之有效的监管,依赖于律师事务所为园区公司、券商、投资者乃至监竹部门提供谨慎、诚实和勤勉尽职的工作。
(一)律师事务所在公司股份制改造过程中的作用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必须先进行股份制改造才能在新三板挂牌转让。律师事务所在这一过程中的作用体现为起草相关法律文件、进行法律审核和出具法律意见书等。
(二)律师事务所在新三板试点企业审批过程中的作用
企业除了要进行股份制改革外,挂牌新三板还需取得试点资格。在申请试点资格中,律师事务所要协助拟挂牌企业准备相关资质文件,对股东名册进行有效性确认,起草《进人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资格申请书》,递交申请文件,同时还要协助拟挂牌企业对需要提交但尚未依法取得的文件予以相应的申请,最终完成挂牌申请程序。
(三)律师事务所在主办券商推荐挂牌中的作用
律师事务所协助拟挂牌企业筛选合适的主办券商和副主办券商,并撮合各方在推荐挂牌服务内容及服务费用上达成一致。在拟挂牌企业与证券公司达成合作竞向后,律师事务所负责草拟《推荐挂牌转让协议》,并向双方阐释协议内容,明确权利义务。此外,律师事务所还可接受试点企业的委托,配合主办券商尽职调查,对公司财务、经营、治理等方面进行先期审查并提出修正意见,从而规避调查文件中的瑕疵和风险。
(四)律师事务所在挂牌企业股份转让中的作用
试点企业的股份转让之前,试点企业需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签订证券登记服务协议,办理全部股份的初始集中登记,此时就需要律师事务所起草《股份登记申请》和《股份登记及服务协议书》,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在挂牌公司的部分股份满足限售条件时,律师事务所需帮助挂牌公司起草递交主办券商的《解除股权转让限制申请书》,说明解除限售的股份、数目和时间。
(五)律师事务所在挂牌公司私募融资中的作用
新《试点办法》确立了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规定只有机构投资者和少数个人投资者能够参与挂牌公司的股份转让,而且就目前的交易情况来看,股份转让的委托方式以报价委托和成交确认委托为主,定价委托方式为辅。这两方而因素导致了日前新三板的投资更多是挂牌公司和机构投资者的线下磋商,新三板也就成为挂牌公司私募融资的重要平台。由于私募融资会对挂牌企业的股权结构将产生影响,关系到股东权益、融资结构、股东间的相互制衡以及公司的管控模式,因此需要由律师事务所参与确定融资方案。
10. 新三板挂牌成功前后律师有什么作用
一、律师在挂牌新三板之前的作用
1、挂牌之前的尽职调查
依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规定的公司挂牌新三板的各项条件,在进行挂牌之前,律师公司进场对公司进行全面的摸底调查,以确定公司是否满足挂牌新三板的要求,存在哪些问题。作为律师,在前期的尽职调查中需要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1)历史沿革
公司的历史沿革方面需重点关注公司在设立、出资、历次增资、历次股权转让方面的合法合规情况。公司股东的出资合法、合规,出资方式及比例应符合《公司法》相关规定。律师需核查公司是否存在非货币出资,如果公司存在无形资产出资,需核查无形资产的真实权利人,核查该无形资产是否涉嫌职务发明等;如存在国有股权转让的情形,应遵守国资管理规定;如存在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转让应遵守商务部门的规定。
(2)独立性
公司的独立性体现在生产、财务、机构、人员等方面的独立。律师需要重点核查公司是否有独立完整的研发、生产、销售流程,是否有独立的生产经营场地,需重点核查在财务机构、人员方面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或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的其它经营性主体存在混同的情况。
(3)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律师需重点核查公司的关联采购和关联销售的占比情况,重点核查是否存在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财产的情况,核查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的经营性实体是否同公司构成同业竞争。
(4)调查公司的治理机制的是否健全和执行状况,管理层和核心技术人员的守法、诚信状况。
(5)调查公司在税收、环保、技术标准、产品质量等方面的合法合规情况,调查公司是否存在重大已决或未决的仲裁、诉讼、行政处罚事项等。
公司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指公司最近24个月内因违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适用重大违法违规情形的行政处罚。其中行政处罚是指经济管理部门对涉及公司经营活动的违法违规行为给予的行政处罚。重大违法违规情形是指,凡被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给予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以上行政处罚的行为,属于重大违法违规情形,但处罚机关依法认定不属于的除外;被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给予罚款的行为,除主办券商和律师能依法合理说明或处罚机关认定该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外,都视为重大违法违规情形。公司最近24个月内不存在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
2、辅导股改
股改的辅导工作是跟前期的尽调密切相关的。一方面,律师需要对前期股改发现的法律问题提出切实的解决方案,协助公司来清理相关的问题。比如,如果存在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问题,律师需协助券商和公司制定合适的重整方案,将相应的实体整合在一起等。另一方
面需要辅导公司规范公司的治理。一般情况下,公司在形式上都会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但是在实际上,相应的机构职责却得不到落实。因此,律师需要辅导公司切实依照公司依法建立“三会一层”,并按照《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章程必备条款》等规定建立公司治理制度。
如公司在股改之前需要进行股权转让、增资或者是股权激励事项,律师还需协助公司制定合适的方案并制作相应的法律文件。当然,律师也需要协助公司筹备创立大会事宜,制作创立大会所需的法律文件,并对创立大会的召开进行见证。
律师在这部分的具体工作如下:
(1)根据目标公司的实际情况,确定股改的时间进度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临时股东会的提前通知时间为15天,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另有约定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前通知的时间为10天等,这些时间点需要结合资产评估部门的评估报告、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目标公司股东和董事的实际情况如是否出差、出国等及其他的一些因素,来安排时间进度。这里的其他因素主要指公司是否增资、股权转让(股东变更)住所变更等等。
(2)制作相应的三会文件
需要为企业制作相应的会议文件,或者在企业制作了相应的文件后为企业把关,避免出现不必要的错误、瑕疵。和违反相应的法律法规的问题。如目标公司在发出临时股东会的通知时应同时发出本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又如股东会、董事会的召集、主持、换届等问题要结合起来统筹考虑。
(3)制作三会中需要的目标公司的重要问题
如在创立大会中需要制作的目标公司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在目标公司完成股改后第一次董事会上制作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等。
3、股改后的继续尽职调查
股改后律师的尽职调查工作仍然要进行。股改后,企业往往还是存在很多不规范的情况,比如社保、比如关联方、比如独立性,这些都需要律师通过勤勉工作发现,并且通过智慧和经验在复杂规则框架下提出合理、可行的解决建议。解决复杂问题的过程往往遭遇到多次反复,这时律师要用于坚持自己的专业判断,同时需要提高与客户以及其他中介机构的沟通技巧。
4、出具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是上述工作的阶段性成果,也是公司挂牌新三板的必要文件。法律意见书是律师对公司各方面合法性的确认,判断公司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其它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股份挂牌新三板的条件,判断公司是否存在影响挂牌新三板的重大法律障碍和重大法律风险。
二、律师在公司成功挂牌新三板之后的作用
1、日常的法律顾问服务
公司在成功挂牌新三板之后,就成为在资本市场运作的公众公司,其日常的生产经营管理必须公开透明和合规,因此公司会需要律师为其合规运行提供日常性的法律意见,需要律师为其股东大会的召开及其他重大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因此,律师在公司成功挂牌新三板之后的首要任务就是为其提供日常的法律顾问服务。
2、为公司的融资提供专项的法律服务
一般来讲,公司挂牌新三板的首要目标即为融资。公司挂牌新三板之后,一般会选择通过定向增发或发行中小公司私募债的方式来实现融资。不管是定向增发还是发债,都需要律师提供专项的法律服务,出具法律意见书等。
3、为未来可能的转板提供法律服务
与主板、创业板相比,新三板的融资功能目前是较弱的,因此,新三板挂牌公司发展到一定的阶段,财务指标达到主板、创业板的要求之后,一般会选择转板到主板、创业板上市。如果律师一直为新三板挂牌公司提供法律服务,熟悉公司的情况和资本市场的运行规则,则在挂牌公司转板之时,则可争取为公司提供转板的IPO法律服务,打入IPO法律服务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