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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股权投资陷阱

发布时间:2021-07-21 04:00:19

Ⅰ 如何避免新三板对赌协议里的几个致命陷阱

1 、财务业绩
这是对赌协议的核心要义,是指被投公司在约定期间能否实现承诺的财务业绩。因为业绩是估值的直接依据,被投公司想获得高估值,就必须以高业绩作为保障,通常是以“净利润”作为对赌标的。
我们了解到某家去年5月撤回上市申请的公司A,在2011年年初引入PE机构签订协议时,大股东承诺2011年净利润不低于5500万元,且2012年和2013年度净利润同比增长率均达到25%以上。结果,由于A公司在2011年底向证监会提交上市申请,PE机构在2011年11月就以A公司预测2011年业绩未兑现承诺为由要求大股东进行业绩赔偿。
另一家日前刚拿到发行批文的公司B,曾于2008年引进PE机构,承诺2008-2010年净利润分别达到4200万元、5800万元和8000万元。最终,B公司2009年和2010年归属母公司股东净利润仅1680万元、3600万元。
业绩赔偿的方式通常有两种,一种是赔股份,另一种是赔钱,后者较为普遍。
2、 业绩赔偿公式
T1年度补偿款金额=投资方投资总额×(1-公司T1年度实际净利润/公司T1年度承诺净利润)
T2年度补偿款金额=(投资方投资总额-投资方T1年度已实际获得的补偿款金额)×〔1-公司T2年度实际净利润/公司T1年度实际净利润×(1+公司承诺T2年度同比增长率)
T3年度补偿款金额=(投资方投资总额-投资方T1年度和T2年度已实际获得的补偿款金额合计数)×〔1-公司T3年实际净利润/公司T2年实际净利润×(1+公司承诺T3年度同比增长率)〕
在财务业绩对赌时,需要注意的是设定合理的业绩增长幅度;最好将对赌协议设为重复博弈结构,降低当事人在博弈中的不确定性。不少PE、VC与公司方的纠纷起因就是大股东对将来形势的误判,承诺值过高。
3、 上市时间
关于“上市时间”的约定即赌的是被投公司在约定时间内能否上市。“上市时间”的约定一般是股份回购的约定,“比如约定好两到三年上市,如果不能上市,就回购我的股份,或者赔一笔钱,通常以回购的方式。但现在对这种方式大家都比较谨慎了,因为通常不是公司大股东能决定的。”
公司一旦进入上市程序,对赌协议中监管层认为影响公司股权稳定和经营业绩等方面的协议须要解除。但是,“解除对赌协议对PE、VC来说不保险(放心保),公司现在只是报了材料,万一不能通过证监会审核怎么办?所以,很多PE、VC又会想办法,表面上递一份材料给证监会表示对赌解除,私底下又会跟公司再签一份"有条件恢复"协议,比如说将来没有成功上市,那之前对赌协议要继续完成。”
“上市时间”的约定不能算是对赌,对赌主要指的是估值。但这种约定与业绩承诺一样,最常出现在投资协议中。
4 、非财务业绩
与财务业绩相对,对赌标的还可以是非财务业绩,包括KPI、用户人数、产量、产品销售量、技术研发等。
一般来说,对赌标的不宜太细太过准确,最好能有一定的弹性空间,否则公司会为达成业绩做一些短视行为。所以公司可以要求在对赌协议中加入更多柔性条款,而多方面的非财务业绩标的可以让协议更加均衡可控,比如财务绩效、企业行为、管理层等多方面指标等。
5、 关联交易
该条款是指被投公司在约定期间若发生不符合章程规定的关联交易,公司或大股东须按关联交易额的一定比例向投资方赔偿损失。
上述A公司的对赌协议中就有此条,若公司发生不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关联交易,大股东须按关联交易额的10%向PE、VC赔偿损失。
不过,“关联交易限制主要是防止利益输送,但是对赌协议中的业绩补偿行为,也是利益输送的一种。这一条款与业绩补偿是相矛盾的。”
6 、债权和债务
该条款指若公司未向投资方披露对外担保、债务等,在实际发生赔付后,投资方有权要求公司或大股东赔偿。该条款是基本条款,基本每个投资协议都有。目的就是防止被投公司拿投资人的钱去还债。
债权债务赔偿公式=公司承担债务和责任的实际赔付总额×投资方持股比例
7 、竞业限制
公司上市或被并购前,大股东不得通过其他公司或通过其关联方,或以其他任何方式从事与公司业务相竞争的业务。
“竞业限制”是100%要签订的条款。除了创始人不能在公司外以其他任何方式从事与公司业务相竞争的业务外,还有另外两种情况:一是投资方会要求创始人几年不能离职,如果离职了,几年内不能做同业的事情,这是对中高管的限制;二是投资方要考察被投公司创始人之前是否有未到期的竞业禁止条款。
8 、股权转让限制
该条款是指对约定任一方的股权转让设置一定条件,仅当条件达到时方可进行股权转让。“如果大股东要卖股份,这是很敏感的事情,要么不看好公司,或者转移某些利益,这是很严重的事情。当然也有可能是公司要被收购了,大家一起卖。还有一种情况是公司要被收购了,出价很高,投资人和创始人都很满意,但创始人有好几个人,其中有一个就是不想卖,这个时候就涉及到另外一个条款是领售权,会约定大部分股东如果同意卖是可以卖的。
但这里应注意的是,在投资协议中的股权限制约定对于被限制方而言仅为合同义务,被限制方擅自转让其股权后承担的是违约责任,并不能避免被投公司股东变更的事实。因此,通常会将股权限制条款写入公司章程,使其具有对抗第三方的效力。实践中,亦有案例通过原股东向投资人质押其股权的方式实现对原股东的股权转让限制。
9、 引进新投资者限制
将来新投资者认购公司股份的每股价格不能低于投资方认购时的价格,若低于之前认购价格,投资方的认购价格将自动调整为新投资者认购价格,溢价部分折成公司相应股份。
10 、反稀释权
该条款是指在投资方之后进入的新投资者的等额投资所拥有的权益不得超过投资方,投资方的股权比例不会因为新投资者进入而降低。
“反稀释权”与“引进新投资者限制”相似。毛圣博表示,这条也是签订投资协议时的标准条款。但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在签订涉及股权变动的条款时,应审慎分析法律法规对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
11 、优先分红
公司或大股东签订此条约后,每年公司的净利润要按PE、VC投资金额的一定比例,优先于其他股东分给PE、VC红利。
12、 优先购股权
公司上市前若要增发股份,PE、VC优先于其他股东认购增发的股份。
13、 优先清算权
公司进行清算时,投资人有权优先于其他股东分配剩余财产。前述A公司的PE、VC机构就要求,若自己的优先清偿权因任何原因无法实际履行的,有权要求A公司大股东以现金补偿差价。此外,A公司被并购,且并购前的公司股东直接或间接持有并购后公司的表决权合计少于50%;或者,公司全部或超过其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被转让给第三方,这两种情况都被视为A公司清算、解散或结束营业。
上述三种“优先”权,均是将PE、VC所享有的权利放在了公司大股东之前,目的是为了让PE、VC的利益得到可靠的保障。
14 、共同售股权
公司原股东向第三方出售其股权时,PE、VC以同等条件根据其与原股东的股权比例向该第三方出售其股权,否则原股东不得向该第三方出售其股权。
此条款除了限制了公司原股东的自由,也为PE、VC增加了一条退出路径。
15 、强卖权
投资方在其卖出其持有公司的股权时,要求原股东一同卖出股权。强卖权尤其需要警惕,很有可能导致公司大股东的控股权旁落他人。
16 、一票否决权
投资方要求在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对特定决议事项享有一票否决权。这一权利只能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实施,《公司法》第43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而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则要求股东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也就是“同股同权”。
17、 管理层对赌
在某一对赌目标达不到时由投资方获得被投公司的多数席位,增加其对公司经营管理的控制权。
18 、回购承诺
公司在约定期间若违反约定相关内容,投资方要求公司回购股份。
19 、股份回购公式
大股东支付的股份收购款项=(投资方认购公司股份的总投资金额-投资方已获得的现金补偿)×(1+投资天数/365×10%)-投资方已实际取得的公司分红
回购约定要注意的有两方面。一是回购主体的选择。最高法在海富投资案中确立的PE投资对赌原则:对赌条款涉及回购安排的,约定由被投公司承担回购义务的对赌条款应被认定为无效,但约定由被投公司原股东承担回购义务的对赌条款应被认定为有效。另外,即使约定由原股东进行回购,也应基于公平原则对回购所依据的收益率进行合理约定,否则对赌条款的法律效力亦会受到影响。
二是回购意味着PE、VC的投资基本上是无风险的。投资机构不仅有之前业绩承诺的保底,还有回购机制,稳赚不赔。上述深圳PE、VC领域律师表示,“这种只享受权利、利益,有固定回报,但不承担风险的行为,从法律性质上可以认定为是一种借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4条第二项: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的,是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则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
20 、违约责任
任一方违约的,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占实际投资额一定比例的违约金,并赔偿因其违约而造成的损失。
上述A公司及其大股东同投资方签订的协议规定,若有任一方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实际投资额(股权认购款减去已补偿现金金额)10%的违约金,并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的实际损失。
“既然认同并签订了对赌协议,公司就应该愿赌服输。但是当公司没钱,纠纷就出现了。”据悉,现在对簿公堂的案件,多数是因为公司大股东无钱支付赔偿或回购而造成。

Ⅱ 股权投资骗局怎么判断她说可以内部买到原始股,等企业上市可以大赚

一般原始股的骗局比较多,大公司原始股一般不对外发行的,她说的公司是什么公司,准备是在哪块上市,新三板

Ⅲ 新三板定增是骗人的吗

定向增发新股的发行,为投资者带来巨大投资空间的同时,也为当前的投资市场带来一次挑战。新三板定向增发机制的不完善,虽然与主板同样是定向增发新股,但新三板近年的问题却层不出穷。那么新三板定增骗局如何预防?

定向增发新股的发行,为投资者带来巨大投资空间的同时,也为当前的投资市场带来一次挑战。新三板定向增发机制的不完善,虽然与主板同样是定向增发新股,但新三板近年的问题却层不出穷。那么新三板定增骗局如何预防?
新三板股市的骗局,相信投资者首先会想到原始股,原始股常常和诈骗一词挂钩,原始股骗局也早有先例,那么新三板市场上,原始股究竟靠谱吗?
原始股不确定性强
原始股在初始阶段通常为1元1股,虽然价格便宜,然而业内人士告诉记者,原始股多半是初创企业为员工提供,外界很难购买到优质的原始股,而且并不具有信用保障,风险系数颇大。目前,原始股多半是创业初始公司,通过给员工相应股权激励员工,变相培养员工对公司的情感,让员工对公司有所憧憬,但如果不能如期上市登陆资本市场,其如同一张空头支票。
原始股的公司给予的承诺多半是创始人的美好愿望,然而愿景能够如何带有强烈不确定性,尤其不了解该公司情况的投资者,不了解公司的营业模式、业绩情况,冲动购买等同饮鸩止渴。
公司一方面提供承诺信用背书,但是对于企业而言挂牌新三板是否依旧是难题?原始股能否实现投资者财富自由的愿望?
据了解,实际情况并非能如愿以偿,所以在购买原始股时,专家建议风险与挑战并存。
新三板市场风险依旧
目前新三板的挂牌公司3403家,挂牌公司数量逐日递增让越来越多的投资者误认为挂牌新三板并非难事,而实际上新三板企业挂牌容易并不代表投资者可以稳赚不赔。
政策红利不出意外的前提下年底新三板市场挂牌企业能够达到5000家。大量的数据让投资者认为企业登陆新三板很容易,然而企业光是挂牌新三板市场并非一劳永逸。
目前,新三板市场流动性较差,对企业融资功效并不大,还要看企业是否具备良好的业绩,能否存在升值空间。虽然新三板企业数量与日俱增,但质量良莠不齐,假若标的公司交投清淡,投资者甚至会遇到流动性的风险;投资者可以借助专业中介机构或者通过专业投资机构参与新三板市场,在遵循价值投资的同时,关注政策出台的预期,最终实现资产的增值和风险的规避。
据相关数据显示,随着新三板市场价格迅速攀升,三板做市指数周涨幅甚至达到过32%。火爆的行情吸引了众多投资机构,催生了大量专注于新三板的金融产品,许多资管产品一经推出便被抢购一空,甚至被“秒杀”。然而,随着监管收紧,对竞价交易、转板等政策预期的落空,以及受到A股市场震荡的影响,新三板市场陷入了流动性困境。尽管挂牌公司数量仍在快速增长,但是市场成交总额却在逐月下滑。
业内人士认为,经过4月以来的调整,新三板股票面临低估,市场正在回归理性,低廉的股价和庞大的企业储备给投资者带来了广阔的价值投资的机会。
挂牌后定增购买更为靠谱
企业目光紧盯新三板,然而目前很多尚未登录新三板的企业出来发行原始股,风险颇大。未登陆新三板的企业目前正处于爬坡阶段,一切还处于未知数,如果没有良好的商业模式和潜在的发展空间,对投资者而言,投资只会成为竹篮打水一场空。除目前新三板企业不确定性外,由于挂牌新三板企业的门槛较低,新三板市场企业鱼龙混杂,很多传统企业也融入到新三板企业大军中。企业质量良莠不齐,如果能登陆新三板市场也会存在很多潜在问题。据已披露半年报的2000多家公司中,处于亏损的公司也达到400余家,但并非不具有投资价值。有的企业交投活跃,日成交额在千万元级别,然而更多的公司处于无人无津或者停牌的状态,目前有多达八成的新三板公司没有成交量。
原始股通常要通过定向发行完成,要经过A、B、C三轮融资并非易事,而且投资者在有机会选择原始股时也要注重时间前后。
不管是直接投资还是通过借道基金,都可以通过参与拟挂牌公司定增买到原始股。新三板企业原始股市盈率一般是3-4倍,而挂牌后企业平均市盈率约20-30倍,10倍收益很容易实现,但实际上具有成长性好的企业原始股一般主要对员工个人,想买到好的原始股并非易事。
选择做市商青睐的公司往往事半功倍。投资者在选择企业时,首先应从行业的角度来分析,其是否是国家鼓励支持的行业,行业的市场空间是否足够大,行业进入门槛是否很高,行业的平均盈利水平如何;除此之外,要关注项目的实际控制人和管理团队是否足够优秀,新三板市场风险很大,只有优秀的团队才能具备对行业的分析判断能力,个人投资者很难实现。
建议投资者如果想要购买原始股可以选择挂牌后定增的方式购买。选择原始股时要关注其挂牌前后,而前后时间点的选择关键看企业的商业模式和可投资价值。挂牌前后的风险和挑战并存,挂牌前发行说明企业挂牌的可能性极高,但也可能因为发展过程中各种因素而阻碍其上市蓝图;而选择挂牌后购买安全系数高很多,当然同样价格也会水涨船高,对于保守投资风格严谨的投资者可以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适当购买。
对于企业而言,无论挂牌前后想要融资只要能融到资金对企业都是好事。而目前投资机构和投资人往往投资更为稳健,选择挂牌做市后,安全系数提升对个人和家庭都是利大于弊。

Ⅳ 股权众筹“组团”新三板 是创富还是陷阱

若获得登记证书的私募基金,必然受到私募基金牌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尤其对合格投资者有严格规定。
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以下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但在股权众筹市场,个人投资的准入门槛以10万、20万居多,不受相关基金管理规则的约束。这是因为部分股权众筹平台成立的“私募基金”,其实是以有限合伙企业的形式存在,以此规避法律风险。

对于很多投资者来说,他们的目的简单直接,就是为了以低门槛投资新三板项目。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的管理要求,自然人投资者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票转让必须符合这样的条件:投资者本人名下前一交易日日终证券类资产市值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同时具有两年以上证券投资经验,或具有会计、金融、投资、财经等相关专业背景或培训经历。

很明显,500万的准入门槛让不少投资者吃了“闭门羹”,这种投资需求陆续传导至股权众筹平台。通过股权众筹平台,一些非高净值客户间接投资了新三板企业。
“从法律层面看,个人投资者10万、20万起投本身不符合私募基金、新三板合格投资者的要求,所以只能做成有限合伙的形式,何况平台上能拿出100万以上的人也不多。”前述股权众筹从业人士对新金融记者表示,股权众筹平台为够不着私募基金、新三板投资门槛的人提供了一个创富机会。

也有业内人士分析,原本并不“达标”的普通投资者投资新三板市场“是创富还是陷阱”目前下定论还有些早,毕竟现在成功挂牌新三板并获取分红的项目很少,大部分还处于投资期。

受访人士建议,缺乏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较低的投资者不要轻易投资新三板众筹项目。不过,对于长期活跃在股权众筹平台的老客户来说,投资新三板项目不失为一条新的退出通道。

“股权众筹平台有好多项目,有的投资周期比较长,不少投资人等不起,而推动企业挂牌新三板相当于增加了一个二次融资环节,也为平台第一批投资人提供了退出渠道。”受访人士称。

Ⅳ 新三板股权投资骗局。企业连年亏损原始股最后怎么收回

可以指定股权退出程序的

Ⅵ 新三板是什么意思,新三板原始股买卖骗局,新三板转

新三板是中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是原中关村股转系统改组而成,
全称为全国中小股份转让系统,位于北京,国务院批准设立,法律地位与上交所和深交所相同。新三板原始股只是某些金融机构利用普通投资者缺乏金融常识,在合理规避法律法规的情况下欺骗投资者的行为。

Ⅶ 新三板和创业板的区别,新三板原始股买卖骗局,24家

新三板是交易原始股的平台,创业板是两高六新企业上市后进入的市场,有根本区别。新三板是合法合规的股权交易市场,但其确有公司以此非法牟利。但并不意味着都是骗局。

Ⅷ 索拉特新三板股权投资是个陷阱,大家注意了!

这家企业净收入这么少,一看也知道是垃圾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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