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新三板挂牌,股改时,资产评估必须要选用至少两种方法吗谢谢
同时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评估师和律师协助改制工作。(四)确定改制...若有限公司股东中有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则需要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
❷ 新三板融资和股权稀释的计算方法
股权稀释的计算方法某公司成立二年,共有三个股东。股权分别是A:49%;B:30%;C:21% 共计投资一百万。现有四人共以现金25万;房租10万入股,要求四人共占20%的股份,每人各占5%有 那么稀释后的股份是不是这样的啊:
A为:(100-20)X 49% = 39、2%
B为:(100-20)X 30% = 24%
C为:(100-20)X 21% = 16、8%
其他四人分别为 : 5% ; 5% ; 5% ; 5%
共计总股份100% 这样对吗?稀释股权就是股东通过吸收其他资金,使自己的控股比例下降的一种做法.这样可以扩大公司的资金实力.具体做法可以参考正泰集团的做法:正泰集团成长之路的标杆意义在于南存辉以过人的胆识和谋略将家族股权不断稀释,从而以较少股份控制了一个庞大的企业集团。
用家族“稀释”自己 南存辉股权第一次被稀释是在20世纪90年代,处在发展十字路口的南存辉与美商黄李益合资,“正泰”这一名称由此问世。此后,南存辉把南存飞、朱信敏、吴炳池及林黎明四人揽入正泰成为股东。 南存辉靠股权安排,完成了正泰大厦至为关键的基础构建。从股权安排上看,黄李益25万美元的资金与其说是投资不如说更像是借款,因为在完成股权安排、构筑正泰核心决策层后,南存辉的股权占60%,其余四人分享剩余的40%,黄李益并不享有股份。到1994年初,三年时间,正泰的资产达到5000万元,南存辉的个人资产增加了二十多倍! 用社会资本“稀释”家族 当正泰成为温州的知名企业后,正泰产品供不应求,南存辉却对公司的发展极为不满:靠自身的利润增长发展,企业到什么时候才能做到中国龙头老大的地位!南存辉要加速做大,他需要新的发动机,南存辉充分利用正泰这张诱人的“牌”,开始他的兼并、联盟的资本扩张。南存辉选择企业的标准是:资产比较雄厚、产品有较好前途且能为正泰“拾遗补缺”。这时,正泰的品牌效应出来了。许多企业看中品牌这个无价之宝,想要贴牌,这使南存辉大规模扩张计划得以实施。先后有38家企业进入正泰,股东近40名,而南存辉的个人股权也被“稀释”到不足30%。此时,正泰净资产5000万元,这是南存辉股权的第二次稀释。 对这些企业,正泰根据具体情况采用投资、控股或参股等多种灵活的形式“招募”,进入集团的二级、三级公司,使这些企业既在集团的统一指挥下运行,又保持一定的独立性。一些业绩不好或企业经营、管理理念与正泰不符的企业,也随时会脱离正泰集团。 作为家族企业,家族成员并不赞成他的做法,正泰集团资本的不断扩张,为什么要让大家来分正泰这顿好不容易才做出来的大餐呢?但事实是最有说服力的,正泰集团在不断被“稀释”的过程中,不断得到发展。 到1998年,正泰的“壳”形已显露出来,它再也不是一个家族企业,而是一个企业大家族。同时,南存辉的个人资产也达到了将近2亿元。 进行公司重组建立集团公司 1998年,南存辉股权第三次大幅度稀释。重组后的正泰集团呈控股集团结构,下辖近30家控股公司及31家相对控股公司。其中正泰集团一半的资产集中在电器股份、仪器仪表和持股85%的成套设备公司中。此次改组,南存辉兄弟股份降至28%,朱信敏、吴炳池和林黎明分别持有7%~10%不等的股份份额。 多年来,南氏家族的股份主要集中在正泰集团的核心部——低压电器部分的股份。南存辉拿出这部分的股份进行股份制改造,从这部分的股东原先南氏家族股、重大企业股,又增添了占原股东数一半的知本股。这使股东一下子扩大到107人。南存辉的个人股由此被“稀释”到集团股份的20%。2000年,南存辉把集团的50多个企业重新组建为两个股份公司和三个有限责任公司,取消成员企业的法人资格,企业老板变成了小股东,他还把核心层的股份让出来,让优秀的科技人员和职业经理人持股20世纪90年代从上海来的一位工程师,现任集团公司副总裁,十年的发展个人的收入(包括工资、奖金、分红、股金)已超过1000万元。集团内部百万富翁的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创造了民营企业共同致富的经典案例。
南存辉在集团内推行股权配送制度,他要将最为优良的资本配送给企业最为优秀的人才。这就是正泰的“要素入股”——管理入股、技术入股、经营入股,以体现“知本”这种优良资本的价值。 正泰在变革产权制度的同时,注重健全治理结构,不断优化管理机制。 优化股权结构,淡化家族色彩 为了克服家族企业的弊端,正泰在形成股权较大级差,维护决策层权威性的同时,通过收购、兼并、合股等方式,使股权结构多元化;通过吸纳优秀工成为股权拥有者,为正泰的产品研发、销售、经营吸引了大量的科技人才、管理人才和销售精英。经过股权结构的合理调整,目前,在正泰最高决策层中,家族成员所占的比例已不到三分之一;在一百多人组成的股东会中,家族之外的股东占了80%;南存辉在正泰的股份仅占20%左右。家族色彩在淡化,企业却在不断壮大。 实行“两权”分离,专家治理 为了完善和优化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总经理的人员结构,变家庭管理为专家管理。南存辉首先对进入领导层的直系亲戚进行剥离,大幅度降低家庭成员比例,同时对股东大会的人员进行调整,主要由中小股东代表所组成。目前,在正泰法人治理机构中,非家族股东成员占60%,非股东人员占20%,有血亲关系的家庭股东仅占20%;在经营执行层中,非股东人员占总量的85%,大量外来的优秀管理人员和科技人员进入领导层,初步做到了资本所有权与生产经营权的适度分离和专家管理企业。
结论 正泰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的跨越式发展之路,特别是其公司治理变革之路对我国处于成长期的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的发展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正泰集团治理变革最明显的特色是产权分散化。需要注意的是,在此过程中,民营企业老板一定要有胸怀,要舍得把自己原来独占企业的股份逐渐稀释,让企业的骨干员工和策略投资者都能拥有股份。将企业维系在某一个人身上是十分危险的,把股份分给大家,老板的股份相对比例是降低了,但是“蛋糕”大了,拥有的资产绝对数量却大大地增加了。0 0 添加评论(0)klhvw09-10-24税法上将股权投资收益区分为股息性所得和股权转让所得,但在新《企业会计制度》中都合并在“投资收益”中。股息性所得是投资方从被投资单位获得的属于已征收过企业所得税的税后所得。税法规定,凡投资方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方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资所得应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后,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会计上规定企业应在每年末,按有关规定(区分成本法和权益法)计算应享有(或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或亏损)的份额,确认投资收益(或损失),并相应调整投资的账面价值。而税法上,不论企业会计账务中对投资采取何种方法核算,被投资企业会计账务上实际做利润分配处理时,投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
资本利得是投资企业处理股权的收益,即企业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所获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这种收益一般应全额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纳税人可以充分利用上述政策进行纳税筹划。
保留低税地区被投资企业的利润不予分配
如果被投资单位未进行利润分配,即使被投资单位有很多未分配利润,也不能认定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所得实现。各国公司税法中都有“受控子公司”的反避税条款。我国所得税规定中尚未涉及。
如果投资企业是盈利企业,而且其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应尽可能地促使被投资企业不向或推迟对投资者分配利润(含股息、红利),避免或推迟分回的利润(股息、红利)补缴所得税。要达到这一目的,投资企业可追加对被投资企业控股,从而控制被投资企业的利润分配政策。
这样做,对投资方来说,可以达到不补税或递延纳税的目的;对于被投资企业来说,由于不分配可以减少现金流出,而且这部分资金无需支付利息,等于是增加了一笔无息贷款,因而可以获得资金的时间价值。
我们知道,如果将盈利留在企业内部作为积累项目,股东的权益增加了,但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虽然在这种情况下,股东没有现实的股息收入,但伴随着股东权益的增加,股东掌握的股票价格会上涨,这时股东可以从股价上涨中获取实惠。目前,我国对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若股东将已涨价的股票抛售,也只须按成交金额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其税负**低于个人所得税对股息、红利的纳税负担。
如果被投资企业是母公司下属的全资子公司,则没有进行利润分配的必要。
“先分配后转让”可筹划
企业保留利润不分配,将导致股权转让价格增高,使得本应享受免税或需补税的股息性所得转化为应全额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的股权转让所得。
❸ 新三板和新四板有什么区别
新三板与新四板均为股权交易场所。
新四板与新三板的区别如下:
1、挂牌成本不同:新三板挂牌成本在120万左右,而新四板的费用要低很多;
2、融资功能不同:新三板主要为挂牌企业提供股权融资,新四板主要为企业提供挂牌、登记、托管、转让、展示服务以及各类股权、债权、金融产品等服务。
3、股价形成机制不同:新三板挂牌企业依据股票交易形成价格,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企业根据公司净资产确定股价。
(3)新三板股票成本法计量扩展阅读
股权交易,主要是指股权转让交易。股权转让是指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份让渡给他人,使他人成为公司股东的民事法律行为。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通过法定方式转让其全部股权或者部分股权。
股权是投资人投资公司而享有的权利,来源于投资人对投资财产的所有权。投资人对公司的投资实质上是对投资财产权利的有限授予,授予公司的财产权利成为公司法人对投资财产的财产权,保留下来的权利及由此派生的衍生权利就成为投资人的股权。
股权交易,主要是股权持有人与有意持有股权的投资人之间的股权转让交易。一般有现金交易、股份或资产置换交易等。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是指股票投资者之间按照市场价格对已发行上市的股票所进行的买卖。股票公开转让的场所在中国大陆目前仅有两家交易所,即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非上市企业的股权交易的地点一般是在国家有关部门、各地政府主管的股权交易中心、产权交易所、证券交易所进行。
参考资料
网络-股权交易
❹ 新三板即将上市需要需要会计事务所进行鉴证报告持股成本,对持股人有什么好处
“新三板”市场原指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进入代办股份系统进行转让试点,因为挂牌企业均为高科技企业而不同于原转让系统内的退市企业及原STAQ、NET系统挂牌公司,故形象地称为“新三板”。
现在新三板的都是些高科技,新能源类的公司多,如果员工持有股份,一上市的话,自然获利更多,公司也能融更多资金来发展。
如果公司在新三板挂牌后,持股员工就是该公司的股东,在能够享有公司的分红!
假如公司的股份能够实现流通,并且产生价格后,那么员工也能实现自身资产的增值,这也是一种变相的投资,目前新三板的交易只能是公司内部股东之间进行,二级市场暂时还不允许个人投资者参与新三板(机构投资者除外)!
❺ 新三板的股票一般多久能上市
新三板的公司只要满足拟上市板块条件的就可以申请在该板块上市,主要看是否满足上市条件,和时间长短没有关系。
❻ 挂牌新三板的成本费用有哪些
新三板挂牌条件:
1、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
2、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3、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
4、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5、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
6、全国股转系统要求的其他条件。
新三板挂牌费用
目前主流券商的新三板挂牌费用在200万人民币左右,其中包含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费用约70万左右,券商内部收费130万左右。但是也有一些投资机构或者券商报价160-180万。
新三板主办费用参差不齐原因有以下四种:一是拟挂牌企业的实力、成长性以及企业和券商的合作关系;二是着眼于冲量的券商和想集中力量做精品项目的券商在挂牌阶段的收费也会不一样;三是如果企业挂牌之后短期内可以转做市的项目和挂牌之后还要等很久才能转做市的项目,收费也会不同;四是,不同地区企业的挂牌费用也差距较大。五是,投资机构中间为了接单把价格压低,后期通过其他方式向企业收费。
其实,企业选择做新三板挂牌,几十万的挂牌费用差别并不是最主要的,主要的就是服务的券商团队能不能全心全意帮助企业去推进,毕竟现在新三板排队项目太多,每一家券商手里面储备项目都不下百家,而券商的消化能力没有及时跟上。
企业因为挂牌所花费的费用根据企业的状况不同,差异也是很大。如果企业以往都是正常进行税务申报,实物与账目相符,账目与税收相符,那企业在税务上的成本基本为0,总的挂牌费用就是券商团队的支出。如果企业以往存在一些避税行为,那就要衡量一下税收的负担。按照两年一期进行补税,每个企业可能差异很大。
再者,企业因为产权权属不明所产生的费用,比如企业的设备、厂房是否入账,产权是否完整合规,如果没有入账,那就会产生一笔因为入账所需要购买的发票的成本、资产增值的成本等。
所以,新三板挂牌看似成本不高,其实隐含的成本也需要去评价。很多券商包括投资机构并不会去跟企业解释太多的新三板费用,在启动项目之后慢慢发现费用如此之高,这个时候就有点晚了。
❼ 新三板挂牌的费用
企业在新三板挂牌后,运作的成本主要有三部分:
1、卷商督导费5-10万元;
2、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
3、向交易所支付的挂牌年费。具体规定如下:总股份2000万股(含)以下,年费2万元;总股份200-5000万股(含)以下,年费3万元;总股份5000万股-1亿(含)以下,年费4万元;总股份1亿股以上,年费5万元。
❽ 关于新三板公司的股权公允价值如何确定
新三板股票在期末按公允价值计量的难度较大,建议按成本计量,同时期末考虑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考虑其减值问题。如果目前被投资方持续盈利,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折现值仍为较大正数,则减值的可能性相对较小。
❾ 新三板交易要交税吗,新三板挂牌费用问题
个人所得税
当前,对个人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实行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
营业税
当前,对个人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印花税
在新三板买卖、继承、赠予股票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依书立时实际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1%。的税率计算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与企业法人的政策一致。
股息红利
股息红利实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个有持股在1个月以内的,按股息红利的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在1个月以上至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这些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以上就是华律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有关新三板交易需要交纳哪些税的知识,如果您还有更多的疑问,可以咨询华律网专业律师,或者直接委托华律网律师帮您摆脱法律困境。
、发票问题
问题:发票无小事,无论是“股改”过程中发现不合规发票入账的历史遗留问题还是在挂牌后出现的发票问题,都有可能招致“行政处罚”甚至是“刑事处罚”,尤其是“营改增”后,增值税专用发票引发的“刑事风险”无论对公司高管还是公司本身,都具有不可估计的破坏力。
对策:加强公司内部发票的规范性管理,尤其在开具、接收过程中,严格按照发票管理的程序,重点审核“账”、“票”的一致性。
2、个人股东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未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题:“股改”过程中,个人股东将累积的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未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策:按照税法规定,该情形下应视同进行利润分配,需要按照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3、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未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题:个人股东以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入股,没有缴纳个人所得税,且已经按照一定年限对无形资产进行了摊销。
对策:根据《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文),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企业上市微信公众号TL18911835315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4、关联交易定价不合理
问题:部分企业利用关联企业之间的“税负差”转移利润,实现降低税负的目的;
对策:关联交易应按照《企业所得税》以及《特别纳税调整》的规定,提交留存相关资料,以证明定价的合理性。
5、特殊性税务处理未进行备案
问题:企业在进行重组中,适用了特殊性的税务处理,却没有按照规定到主管机关进行备案。
对策:选择特殊税务处理应按《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11条规定备案;如企业重组各方需要税务机关确认,可以选择由重组主导方可向税务机关申请,层报省级税务机关确认;
6、整体改制中的契税、营业税、土增税问题
问题:企业在整体改制中,涉及到大量资产的转让行为,没有按照税法规定缴纳相应的契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等。
对策:依照税法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根据《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号),符合条件的四种情况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7、消除同业竞争,未进行税务注销
问题:企业挂牌新三板前,为了消除同业竞争问题,对部分项目公司进行了注销,却没有进行税务注销。
对策:企业应该按照规定,及时进行税务注销,进而进行工商注销,从法律上消灭主体资格。
8、税收迁移问题
问题:企业为了享受区域性的税收优惠,实施了税收迁移,但是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实际办公地址、税务登记证存在不一致的情形。
对策:企业应该尽快按照工商、税务部门的要求,实现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的一致性。
9、税务优惠资格存疑
问题:企业取得税收优惠资格(如高新技术企业等)后,管理不规范,没有按规定提交相应的备案等材料。
对策:挂牌前,企业已经取得的税收优惠资格,比如高新技术企业、双软企业等,应该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文件的要求,获得相应的批准,进行备案,以保证税收优惠资格的有效性。
10、存在欠税问题
问题:挂牌前,公司存在欠缴税款行为。
对策:及时申报缴纳税款是企业的应尽义务,如果企业因为特定的原因不能及时缴纳税款,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否则,会受到相应的行政制裁,并会成为挂牌新三板的障碍。
11、存在补税行为
问题:部分企业挂牌前为了提高的账面利润,调增利润,从而补交税款,还有因为会计差错补交税款。
对策:企业挂牌前补交大量税款,需要有合理的说明,否则会构成挂牌新三板的障碍因素。而对于因会计差错,不交少量的税款,一般不会影响新三板挂牌。
12、存在逃税行为
问题:公司在以往的经营过程中存在偷逃税的行为。
对策:具有主观故意的偷逃税行为,会构成“新三板”审核中的实质性障碍,应避免偷逃税的发生。
13、因涉税事项被税务机关处罚
问题:企业因为违法相关税法规定,被税务机关行政处罚。
对策:应判断处罚行为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具体需要结合主观方面、涉案的金额等作出判断,由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税务机关出具证明。
14、其他涉嫌税收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问题:因其他涉税事项受到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
对策:需要结合具体的情形,作出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的判断,并由律师出具法律意见,税务机关出具证明材料。
15、股权代持税务问题
问题:基于特定的原因,公司存在代持股的情形。
对策:在不构成经营障碍的前提下,应做到股权的实名制,如果客观上需要代持股,代持股协议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代持人应该按照规定依法缴纳税款。
16、存在税务争议
问题:公司在挂牌过程中,与税务机关存在税务争议。
对策: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税收立法层级较低,上位法简单,包容性小,在税收征管中大量部门规章、内部规范性文件在实际发挥作用,由此带来税务机关执法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另一方面,从实践中看,一些违背税法原理、侵害纳税人合法权益的案例时有发生。如果企业的合法权益确实受到侵害,可以寻求专业税务律师的帮助,通过专业的税法分析和有效的沟通化解争议。
17、股权激励涉税事项不合规
问题:股权激励计划中,没有按照税法规定缴纳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或者实施了过于激进的税务筹划方案。
对策:依据目前我国税收政策,股权激励应适用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的税目,公司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18、过于激进的税务筹划方案
问题:公司在经营过程中,税务筹划方案缺少合理商业目的,过于激进。
对策:税务筹划需要有相应的商业目的,需要有相应的证明材料,否则会按照实质课税的原则,而被纳税调整。
19、未进行股权及税务架构设计
问题:投资者由于没有事前进行税务架构的优化,而在投资退出时,缴纳了25%的企业所得税,以及20%的个人所得税。
对策:我国为了发展中西部地区经济,鼓励产业转移,国家及省、市、县各层面已经出台了许多税收优惠政策和财政补贴政策,公司可以事前优化税务架构,以降低经营,尤其是投资退出的税负。
20、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未及时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题:公司个人股东发生的股转转让等行为,没有按照税法的规定及时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策:2014年12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税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并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按照67号文规定,当股权转让协议签订生效后,纳税义务即产生,而无论此时是否已经收到股权转让款。此时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应当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机关申报纳税。
21、资本交易的税务风险
问题:股权交易中的历史遗留税务问题,缺少筹划背景下税负成本阻碍交易的进行;没有及时按规定申报纳税;间接股权转让被纳税调整等等。
对策:资本交易涉及金额巨大,隐藏的税务风险众多,从2011年以来,资本交易一直是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指令性”稽查项目,尤其,2015年一季度,全国税务部门组织税收收入27121亿元(已扣减出口退税),比上年同期仅增长3.4%。 据悉,国家税务总局将于今年5月份发起针对金融行业的税务大检查。具体应对包括三个方面,第一,在进行重大资本交易前应做税务尽职调查;第二,应事前对交易的架构和方式进行税务筹划;第三,应提高日常税务风险管理意识和水平。
22、股权转让印花税
问题:企业或个人转让股权未按照要求缴纳印花税。
对策:与企业股东的处理一致,自2014年6月1日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买卖、继承、赠与股票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依书立时实际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 1‰的税率计算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总结
部分新三板企业由于长期经营的不规范,存在“内外帐”等情形,涉税事项管理粗放,需要全面优化税务管理事项。与此同时,国家针对新三板的税收立法也在不断健全。已经出台了印花税、个人股息红利的税收政策,对于其他具体事项并未予以明确;按照国务院出台的文件精神,可以参考对沪深两市投资者已经出台的有关税收政策。需要指出的是,近年来,股权转让引发的税务争议越来越多,新三板交易双方需要在交易前明确应该履行的纳税义务,同时,交易双方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可以进行一定税务筹划,以降低交易税负。
以上就是华律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有关新三板税务问题的知识,如果您还有更多的疑问,可以咨询华律网专业律师,或者直接委托华律网律师帮您摆脱法律困境。
❿ 通过定向增发购买新三板的股票期末需要按公允价值调整吗
根据公司对挂牌公司的影响和持有目的来判断:
控股,按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成本法,期末无须公允价值计量;
重大影响,按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权益法,期末公允价值计量,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其他,按金融资产核算;如果持有目的为交易性短期持有且有活跃报价,可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期末按公允价值计量,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如果无活跃报价,可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期末按公允价值计量,变动进入其他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