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股票承销商和询价对象分别是哪些机构
股票承销商是指经营股票承销业务的中介机构,承担股票承销与资金交流的任务。它是股票发行机构的枢纽,直接关系到股票发行市场的成败。主要有投资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投资公司等。
股票承销商主要办理上市股票的分散股权销售,包括包销股票、代销股票两种。在代销制下,股票承销商只负责代销手续,并不保证股票全部售出;在包销制下,股票承销商则必须担负完全出售股票的责任,股票承销商的收入为承销手续费及收到投资人申购价到退件期间的利息收入。
⑵ 证券承销方式
根据投资银行在承销过程中承担的责任和风险的不同,承销可分为包销、尽力推销及余额包销三种形式。
⑶ 什么是证券承销
证券承销是指发行人委托证券经营机构向社会公开销售证券的行为。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证券,依法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证券承销业务采取代销或者包销方式。证券承销是证券经营机构代理证券发行人发行证券的行为。它是证券经营机构最基础的业务活动之一。
⑷ 1.证券公司承销一共有几种方式各自的含义是什么发行风险各自由谁承担
从证券承销实践看,证券承销主要有以下四种方式:代销、助销、包销及承销团承销。 (一)证券代销 所谓证券代销,是指承销商代理发售证券,并发售期结束后,将未出售证券全部退还给发行人的承销方式。 证券代销的特点是: (1)发行人与承销商之间建立的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 。代销过程中,未售出证券的所有权属于发行人 ,承销商仅是受委托办理证券销售事务; (2)承销商作为发行人的推销者,不垫资金,对不能售出的证券不负任何责任,证券发行的风险基本上是由发行人自己承担; (3)由于承销商不承担主要风险,相对包销而言,所得收入(手续费)也少。 (二)证券助销 所谓证券助销,是指承销商按承销合同规定,在约定的承销期满后对剩余的证券出资买进(余额包销),或者按剩余部分的数额向发行人贷款,以保证发行人的筹资、用资计划顺利实现。我国的证券法将余额包销归入包销方式。 (三)证券包销 所谓证券包销是指在证券发行时,承销商以自己的资金购买计划发行的全部或部分证券,然后再向公众出售,承销期满时未销出部分仍由承销商自己持有的一种承销方式。证券包销又分两种方式:一种全额包销,一种是定额包销。全额包销是承销商承购发行的全部证券,承销商将按合同约定支付给发行人证券的资金总额。定额包销是承销商承购发行人发行的部分证券。无论是全额包销,还是定额包销,发行人与承销商之间形成的关系都是证券买卖关系。在承销过程中未售出的证券,其所有权属于承销商。(四)承销团承销。 亦称"联合承销",是指两个以上的证券承销商共同接受发行人的委托向社会公开发售某一证券的承销方式。由两个以上的承销商临时组成的一个承销机构称为承销团。 我国《证券法》规定,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承销团应当由主承销与参与承销的证券公司组成。
⑸ 证券代销和承销的区别
证券代销和承销有2点不同:
一、两者的概述不同:
1、证券代销的概述:指证券公司代发行人发售证券,在承销期结束时,将未售出的证券全部退还给发行人的承销方式。
2、证券承销的概述:指发行人委托证券经营机构向社会公开销售证券的行为。
二、两者的优点不同:
1、证券代销的优点:在代销过程中,承销机构与发行人之间是代理委托关系,承销机构不承担销售风险,因此代销佣金很低,代销发行比较适合于那些信誉好、知名度高的大中型企业,它们的证券容易被社会公众所接受,用代销方式可以降低发行成本。
2、证券承销的优点:可以有效提高公司发行证券的效率。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证券,依法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证券承销业务采取代销或者包销方式。证券承销是证券经营机构代理证券发行人发行证券的行为。它是证券经营机构最基础的业务活动之一。
(5)股票承销对象扩展阅读:
证券承销的相关介绍:
根据证券经营机构在承销过程中承担的责任和风险的不同,承销又可分为包销、投标承购、代销、赞助推销四种方式。包销是指发行人与承销机构签订合同,由承销机构买下全部或销售剩余部分的证券,承担全部销售风险。适用于那些资金需求量大、社会知名度低而且缺乏证券发行经验的企业。
投标承购通常是在投资银行处于被动竞争较强的情况下进行的。采用这种形式发行的证券通常信用较高,受到投资者欢迎的证券。代销一般是由投资银行认为该证券的信用等级较低,承销风险大而形成的。
这时投资银行只接受发行者的委托,代理其销售证券,如在规定的期限计划内发行的证券没有全部销售出去,则将剩余部分返回证券发行者,发行风险由发行者自己承担。
赞助推销是指当发行公司增资扩股时,其主要对象是现在股东,但又不能确保现有股东均认购其证券,为防止难以及时筹集到所需资金,甚至引起本公司股票价格下跌,发行公司一般都要委托投资银行办理对先有股东发行新股的工作,从而将风险转嫁给投资银行。
⑹ 股票证券的承销、代销、包销分别是什么呢
股票承销方式:
股票代销:指发行公司和证券经营机构达成协议,由后者代理发行公司发行股票的方式.
股票包销:指发行公司和证券机构达成协议,如果证券机构不能完成股票发售的,由证券机构承购的股票发行方式,股票包销又分全额包销和余额包销二种。
区别:
代销和包销都是发行公司于证券经营机构达成协议,由后者代理前者发行股票的方式,但二者之间存在一些显著区别:
(1)代销指代企业销售,销售多少是多少,销售不完的由企业自己处理。
(2)包销指包销商一次性从企业打包拿走所有发行标的后销售,销售不完剩下的包销商要自己出钱买下。然后由自己处理。
(3)代销对股票发行企业有销售不完的风险;包销对股票中介机构有销售不完的风险。
⑺ 股票承销的程序
股票承销的程序
(一)提出承销建议
证券公司在对发行人的资金需求量、财务状况、盈利能力等进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在考虑诸多有利、不利因素后,就证券发行的种类、时间、条件等对发行人提出建议,说明承销计划和承销条件等,初步确定承销发行的条款。
证券公司从事证券承销业务,最重要的是对客户的委托作出合理可行的决策,以决定是否接受发行人的委托,以什么方式和条件接受委托,以及如何具体履行委托责任。这种决策的正确与否,不仅是关系到证券公司自身经营业务的成败,更重要的是要对委托人和投资人负责,证券公司作出代理发行证券的决策前要对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1.确定发行企业的信誉发行企业的信誉直接影响证券的信誉和证券的销售。如果发行企业信誉较差,经济实力又较弱,证券公司不宜接受代理发行。
2.审查发行企业筹资的用途和筹资后预计的效益企业发行证券筹集资金所发展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政策,能够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如果是短期债券,还必须落实切实可靠的还本付息来源。只有这样,证券公司方可接受代理发行委托。
3.选择代理发行证券的时机和预测证券发行市场的销售前景如果社会游资充足,证券市场活跃,同时发行的其他证券又较少,则对发行较为有利,如果市场正值有大量质量较好的其他证券发行,那么发行时间应选择在这些证券发行之前,在我国尤其应注意避开国债集中发行的时间。
1.确定代理发行证券的方式和条件采用何种代理发行方式,这主要取决于发行证券的市场竞争力、证券市场的饱和程度和证券公司本身的资金实力。如果证券质量一般,不具有发行市场竞争能力,可能发生销售困难,那么证券公司采取代理发售方式较为主动有利。反之,如果证券销售前景十分看好,那么证券公司可采取余额承购包销发行方式,甚至选择全额承购包销发行方式,以寻求更大的代理发行收益。另外,还应根据证券发行中的困难程度考虑代理发行的条件,诸如发行手续费的多少、代理发行证券的时间期限、证券款额的支付期限等等。
(二)签订承销协议
当发行人确定发行证券的种类和发行条件并经证券主管机关批准后,发行人要与承销商签订承销协议,确定承销的方式和双方的责任。
承销协议应根据《经济合同法》的规定,明确双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证券发行协议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以下事项。
1.发行金额
发行金额即委托发行证券的总额,如采取分期发行时应注明每期的发行金额。发行股票时必须注明每股发行价格、发行总股数和总的股金总额。股票采用溢价发行的,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承销的证券公司协商确定,并报证监会核准。发行债券时必须注明债券面额、种类、年利率及利息支付方式。
2.发行方式
明确是采取代理发售、余额承购包销、全额承购包销中的哪一种发售方式。
3.发行日期
规定发售期限从何年何月何日起到何年何月何日止。
4.发行对象
明确面向国内还是国外,个人还是企事业单位。5.发行费用明确发行中有关费用(如广告宣传费用等)由谁来负担,以及发行人应向证券公司支付多少手续费。
6.发行工作的分工
规定双方在发行中各种具体的分工与责任。
7.证券交接和款项交割
具体商定发行单位应在正式发行前若干天将证券送抵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在证券发行结束若干天内将款项划人发行单位指定的银行账户,并明确手续费的交割日期与支付方式。
8.发放股息红利或还本付息
商定股票发行后股利的发放方式,发放时代办手续费的标准及费用的负担。债券到期后的还本付息事项及代办手续费的标准。
9.违约责任明确
在协议的有效期内,双方的违约责任及违约责任承担方式。
10.协议或合同的有效期
(三)组织承销团
当承销商所承销的股票超过一定金额时,一般采取组织承销团方式承销。我国规定当拟公开发行股票的面值总额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或者预期销售总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主承销商由发行人按公平竞争的原则,通过竞标或者协商的方式确定。主承销商应与其他承销商签署承销团协议。
特别是拟公开发行股票面值超过l亿元或者预期销售总金额超过人民币15000万元的,承销团中的外地承销机构(发行人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的地区的承销机构)的数目以及总承销量中在外地销售的数量,应占合理的比例。承销团由主承销商、副主承销商和分销商组成,承销团成员之间通过签订承销协议(又称分销协议),明确承销方式、承销份额和承销组织工作的分工等。
(四)制作和申报股票发行审查材料
股票发行审查材料由主承销商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制作,并向中国证监会申报:按中国证监会的要求进行修改和补充。
(五)组织股票的发行
在股票发行前,做好相应的宣传、推介工作。在取得中国证监会的关于公开发行股票的复审批文及发行方式的批复之后。协助发行人刊登招股说明书和股票发行公告,说明本次股票发行的基本情况、公告发行方式、发行时间、发行价格等事项,并按确定的发行时间和发行方式,组织股票的发行。
⑻ 什么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询价对象和配售对象
您好,询价对象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主承销商自主推荐的机构和个人投资者,以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者。
配售对象限于下列类别:(一)经批准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三)证券公司证券自营账户;(四)经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五)信托投资公司证券自营账户;(六)信托投资公司设立并已向相关监管部门履行报告程序的集合信托计划;(七)财务公司证券自营账户;(八)经批准的保险公司或者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账户;(九)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账户;(十)在相关监管部门备案的企业年金基金;(十一)主承销商自主推荐机构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账户和自主推荐个人投资者的证券投资账户;(十二)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投资产品。机构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产品在招募说明书、投资协议等文件中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载明以博取一、二级市场价差为目的申购新股的,相关证券投资账户不得作为股票配售对象。
⑼ 主承销商能否在二级市场买卖承销对象的股票
科创板的推出是允许承销商进行跟投制度,也就是说可以在二级市场买卖承销商的股票,其他的板块现在还不允许,还没有放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