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开发行股票是指上市公司采用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
一,目前出现的上市公司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其实质是“定向增发”。采取这种方式增发股票的原因有许多。出于企业发展战略考虑,其中“股权相对集中”和“降低筹资成本”是两个重要因素。承诺接受增发的一般只选10个以内对象(含基金和母公司),他们可以算为“中股东”了。上市公司容易高效率地与其沟通协商公司大事。
二、增发价格的定位:公司要在“发得出”和“公平性”之间找到平衡点。许多公司采用公告前或正式发行前“N个交易日”的平均收盘价来作为发行价。注意这个价格并不总是会让人占便宜。遇到大盘连续下跌,市价跌进拟定发行价的情况也屡屡发生,以至于定向增发流产。不信,大家可以查一下。
不用看人吃肉就眼红。即便眼下发行价格比较便宜,但“放出来”那天的价格还未知呢! 毕竟人家有较长锁定期的。中国石油不是连拿到原始股的社保都套牢了?
具体请参考:http://ke..com/view/3129927.htm
B. 非公开发行的股票什么时候可以卖
非公开发行的股票通常是对机构投资者发行的股票。根据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对非公开发行股票有以下规定:
第九条发行对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具体发行对象及其认购价格或者定价原则应当由上市公司董事会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确定,并经股东大会批准;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一)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
(二)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
(三)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第十条发行对象属于本细则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取得发行核准批文后,按照本细则的规定以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等限售期过了以后(也就是解禁),上市公司提前通过市场公告宣布非公开发行股解禁上市日后,这些股票才可以上市交易.
C. 非公开发行股票程序
非公开发行股票是上市公司采用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1、停牌申请(选)
上市公司在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预计该信息无法保密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并可能导致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可向深交所申请公司股票停牌,直至公告董事会预案之日起复牌。
2、(发行对象为下列人员的,在董事会召开前1日或当日与发行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细则12条》
(一)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
(二) 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
(三)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3、董事会决议
上市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董事会应当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决议事项:(一)本次股票发行的方案;(二)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报告;(三)前次募集资金使用的报告;(四)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另见《细则13条》
表决:上市公司董事与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议案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通过后,决议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将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与决议同时刊登。表决通过后,2个工作日内报告证交所,公告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使用募集资金收购资产或股权的,同时披露相关信息见《发行管理办法》 )。
4、向深交所报送文件并公告
董事会作出决议后,上市公司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送下列文件并公告:
文件:(一)董事会决议;(二)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报告;(三)前次募集资金使用的报告;(四)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 《指引》 第八条 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以资产认购新增股份的,上市公司除提交第七条规定的文件外,还需提交下列文件:(一)重大资产收购报告书或关联交易公告;(二)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三)法律意见书;(四)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或评估事务所出具的专业报告。)
5、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通知: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注明提供网络投票等投票方式,对于有多项议案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表决的情形,上市公司可按《关于对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优化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向股东提供总议案的表决方式。
发行涉及资产审计、评估或上市公司盈利预测的,结果报告至迟应随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同时公告。
决议事项: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就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作出的决议,至少应包括下列事项:
(一)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和数量;(二)发行方式和发行对象; (三)定价方式或价格区间;(四)募集资金用途;(五)决议的有效期;(六)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七)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
表决: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就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向上市公司特定的股东及其关联人发行股票的,股东大会就发行方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上市公司就发行证券事项召开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或者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公布:股东大会通过非公开发行股票议案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上市公司应当公布股东大会决议。
6、保荐人保荐、向证监会申报
上市公司向证监会提交发行申请文件,详见《细则》
包括: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保荐人出具发行保荐书和尽职调查报告等
结束公告: 上市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不予受理或者终止审查的决定后,应当在收到上述决定的次一交易日予以公告。
向深交所报告审核时间:上市公司应在发审委或重组委会议召开前向深交所报告发审委或重组委会议的召开时间,并可申请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于发审委或重组委会议召开之日起停牌。
上市公司决定撤回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应当在撤回申请文件的次一交易日予以公告。
审核结果公告:上市公司应当在该次发审委或重组委会议召开之日作出决定后次起的两个交易日内公告会议发审委审核结果,并说明尚需取得证监会的核准文件。
7、向深交所提交核准文件
上市公司在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文件后,应当于当日向深交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文件;(二)发行核准公告;(三)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证监会:收到申请文件-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初审-发行审核委审核-核准或不核准决定
(第十五条 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以资产认购新增股份的,上市公司除提交第十四条规定的文件外,还需提交下列文件:(一)经中国证监会审核的重大资产收购报告书或关联交易公告;(二)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三)法律意见书。)
(董事会决议未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取得证监会核准文件后,由上市公司及保荐人在批文的有效期内选择发行时间;在发行期起始的前1日,保荐人向符合条件的对象提供认购邀请书。之后,上市公司及保荐人应在认购邀请书约定的时间内收集特定投资者签署的申购报价表。申购报价过程由律师现场见证。之后,签订正式认购合同,缴款,验资,备案。详见《细则》)
8、刊登发行核准公告
上市公司提交的上述文件经深交所登记确认后,上市公司应当刊登发行核准公告。
发行核准公告的内容应包括:(一)取得核准批文的具体日期;(二)核准发行的股份数量;(三)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涉及以资产认购新增股份的,上市公司还需披露第十五条所述文件。
刊登处: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将发行情况报告书刊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制定的报刊,同时刊登在证监会制定的网站,置备于证监会制定的场所,供公众查阅。
9、办理发行认购事宜
发行: 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上市公司应当在六个月内发行股票,并到深交所、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办理发行、登记、上市的相关手续。超过六个月未发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前发生重大事项的,应暂缓发行,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该事项对本次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影响的,发行证券的申请应重新经过中国证监会核准。
销售方式: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对象均属于原前十名股东的,可以由上市公司自行销售。
代销-报告证监会: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在发行完成后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下列文件:
(一)发行情况报告书;
(二)主承销商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三)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见证意见;
(四)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
(五)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手续: 上市公司刊登发行核准公告后,应当尽快完成发行认购资金到账或资产过户等相关手续,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备。
股权登记:上市公司完成发行认购程序后,应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证券登记业务指南》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股份登记手续。
限售处理: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完成非公开发行股票新增股份(以下简称新增股份)的登记手续后,对新增股份按其持有人承诺的限售时间进行限售处理,并向上市公司出具股份登记完成的相关证明文件。
10、办理新增股票上市——由保荐人保荐
新增股份登记完成后,上市公司应申请办理上市手续。
上市公司申请新增股份上市,应当向深交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新增股份上市的书面申请;(二)经中国证监会审核的全部发行申报材料;(三)具体发行方案和时间安排;(四)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五)发行完成后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六)资产转移手续完成的相关证明文件及律师就资产转移手续完成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如涉及以资产认购股份);(七)募集资金专项帐户开户行和帐号等(如适用);(八)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新增股份登记托管情况的书面证明;(九)保荐机构出具的上市保荐书;(十)保荐协议;(十一)保荐代表人声明与承诺书;(十二)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刊登: 新增股份上市申请经深交所核准后,上市公司应当在新增股份上市日前的五个交易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
《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次发行概况。应披露本次发行方案的主要内容及发行基本情况,包括: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本次发行方案,发行对象情况介绍,本次发行导致发行人控制权发生变化的情况,保荐人关于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律师关于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本次发行相关保荐机构、律师;
(二)本次发行前后公司基本情况。应披露本次发售前后前10名股东情况,本次发行前事股份结构变动情况,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情况,本次发售对公司的变动和影响;
(三)财务会计信息及管理层讨论与分析。应披露最近三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按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上市公司总股本计算的每股收益等指标,发行人对最近三年又一期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及现金流量等的分析;
(四)募集资金用途及相关管理措施。应披露本次募集资金运用概况、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市场前景、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体情况、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的相关措施;
(五)新增股份的数量和上市时间。应披露上市首日股票不设涨跌幅限制的特别提示;
(六)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四、其他
上市公司新增股份上市首日,深交所对该公司股票不设涨跌幅限制;上市公司总股本、每股收益按《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中的相关指标进行调整。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或相关股份权益变动的,还应当遵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及其股东、保荐人应当履行其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中作出的相关承诺。
上市公司应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并遵守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
D. 非公开发行股票是什么意思
非公开发行股票是指上市公司采用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应该综合来看。非公开发行尽管不用二级市场股东出钱,但如果注入的资产质量一般,随着股本的相应扩大,会摊稀释股本收益,所谓利好是不确切的。所以,资产质量的好坏才是硬道理。
如果定向增发的对象(通常是大股东)是维护全体股东的利益的,那就是利好,否则就是利空。
总体来讲这是一个辩证的关系,非公开发行股票是利好吗,如果上市公司是高成长性的,具有很大的发展潜力,那么,无论是公开还是非公开发行股票,都是一种利好,表明公司募集资金用于扩大生产,这在未来一段时间内是能给公司创造更多的利,一个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不能片面说好还是坏,主要看其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还有后期是否真的落实到实处去,总体来说,利好的可能性大一些。
拓展资料:
非公开发行股票是指股份有限公司采用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非公开发行股票不能在社会上的证券交易机构上市买卖,只能在公司内部有限度地转让,价格波动小,风险小,适合于公众的心理现状。如果不是这样,而是一下子在社会上推出大量的公开上市股票,那么,股民们在心理准备不足、认识不高的情形下,很容易出现反常行为,从而影响社会的稳定。
E. 什么是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
根据股票发行对象的不同,可以将股票发行方式分为非公开发行(Private placement)与公开发行(Public offering)。非公开发行股票是指上市公司采用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
编辑本段特点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特点主要有:一、募集对象的特定性;二、发售方式的限制性。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是特定的,即其发售的对象主要是拥有资金、技术、人才等方面优势的机构投资者及其他专业投资者,他们具有较强的自我保护能力,能够做出独立判断和投资决策。其次,非公开发行的发售方式是有限制的,即一般不能公开地向不特定的一般投资者进行劝募,从而限制了即使出现违规行为时其对公众利益造成影响的程度和范围。非公开发行股票一般是利好,尤其是如果有增发价格如果与二级市场联动,将会推动股票股价。股价的影响因素有很多,如并购重组对股价的影响、股票价格与股票成交量的关系、税收政策对股票市场的影响等。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优点是给予非公开发行一定的监管豁免,可以在不造成证券法的功能、目标受损的前提下,使发行人大大节省了筹资成本与时间,也使监管部门减少了审核负担,从而可以把监管的精力更多地集中在公开发行股票的监管、查处违法活动及保护中小投资者上,这在经济上无疑是有效率的。其次,对非公开发行给予审核豁免。由于可以获得审核豁免,从而大大降低筹资成本,因而对于许多企业来说,非公开发行具有很大吸引力。例如,一些“创业企业”(START-UPENTERPRISES)尽管拥有某种新技术,但由于其高风险性,使得普通投资者往往不愿对这样的企业进行投资。这种企业的价值也往往被低估。如果它们通过公开发行股票进行融资,其成功的可能性将不高,复杂、耗时、费用高昂的审核、披露程序更是一道难以逾越的门槛。而非公开发行则可以为它们提供一条有效的直接融资捷径。有资料证明,美国非公开发行豁免制度对美国高科技产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推动作用。(注:Jennings,Marsh, Coffee,Securities Regulation,Cases and Materials,7[Thd.pp.340—343.)再比如,当外国企业希望到其他国家的股票市场上筹资时,他国的股票发行审核、披露程序常常也是最大的障碍。而非公开发行则可以使其克服这一障碍。近年来,通过非公开发行方式进入外国股票市场,已经成为证券市场全球化的一种重要形式。
编辑本段发行对象
发行的“特定对象”主要是自我保护能力较强的投资者,一般包括以下几类:金融机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和产业投资基金;公司内部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富裕的自然人以及具备相当财经专业知识及投资经验的投资人。上市公司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票,不但有助于减小上市公司融资对市场的压力,也有利于吸引场外机构的资金进入市场,还可以为包括亏损上市公司在内的所有公司引入新的战略股东、注入新的优质资产、进行收购兼并等提供新的工具和渠道,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有利于促进上市公司结构调整。
编辑本段制度
制度空间被打开私募融资一般只要有买家就可能成行,审核程序相对简单,同时,发行成本较低,是国际通行的融资方式和灵活方便的再融资方式。 但在我国,股票私募发行制度一直是一个立法空白。1993年颁行的《公司法》和《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及1998年颁行的《证券法》,规范我国股票市场的基本法律制度基本上都是以“公开发行、上市公司”为基本出发点来设计的,并没有接受和规定私募发行制度。 随着股票市场上投资者结构的变换,尤其是机构投资者的数量和规模不断扩大,私募融资开始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因此,2005年10月27日修订并于2006年1月1日生效的新《公司法》、《证券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私募发行制度,主要包括:确立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以私募发行的方式设立?新《公司法》第78条?;明确界定“非公开发行”的概念?《证券法》第10条?。此外,新《公司法》取消了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审批程序,并将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降低为500万元,引入了授权资本制度,将发起人股份转让限制缩短为一年,这些规定,客观上为股票私募发行提供了极大的活动空间。 从目前看,根据公布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自主创新、产业结构调整、区域经济协调、中小企业发展和环境保护等各个方面,都需要具有针对性的战略投资者,这为各类产业型私募基金试点和运作打开了市场空间。 还有,发改委制订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办法》以及正在制订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其实质都面向特定投资者募集和投向特定领域的私募融资形式。
编辑本段积极意义
知名专家黄湘源指出,定向增发用私募形式进行再融资,就意味着上市公司将有更大的自由,跳出公募的框框,选择适合自己再融资要求的市场方式。这比简单恢复再融资更有意义,它在满足相关公司再融资需求的同时,还可以尽可能地按照原股东意愿来改变公司的股权结构。主要有以下三方面的积极意义: 首先,私募形式的再融资其重点不仅在于融入资金,更主要的还在于引入战略投资者。例如G天威定向增发的目标均为证券投资机构,其中也包括QFII。G华新的方案是向第二大股东瑞士HolchinB.V.公司定向增发1.6亿股新股,完成增发后,瑞士HolchinB.V.公司将成为第一大股东。 其次,私募形式的再融资也是为整体上市度身订做的一种市场规则,它使得全流通条件下的整体上市有可能不再是圈钱的代名词。不过,由于我国上市公司特别是早期由国企改制上市的公司大多是通过剥离母公司部分资产上市的,不仅为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留下了大量隐患,也是股权分裂的局面得以加剧的一个重要因素,整体上市对于解决母子控制型上市公司的体制痼疾依然具有无可否认的积极意义。G鞍钢的整体上市实践表明,通过定向增发而实现整体上市,也可以不存在融资行为。这样的整体上市对于我国股市来说,将是真正市场化意义上的一大进步。 最后,私募形式的再融资是上市公司通过改变实际控制人的方式实现并购重组的重要手段,即使是不涉及控制人改变的债权换股权、重组换对价,也不失为一些陷入困境的困难户进行股改的助推器。私募形式的并购重组虽然仍有可能具有一定的关联交易色彩,但由于参与私募的股东大多是机构投资者,不管其是否有可能成为实际控制人,一般在认购以后总是会有一些作为新股东的代表进入上市公司董事会,从而取得一定的话语权,以监督和保证私募资金的使用不能违背承诺或违背股东们的意志,这对于从公司治理结构上改变大股东“一股独大”的状态,提高上市公司治理水平,也将是十分有益的。
F. 什么是非公开发行股票
非公开发行股票是指上市公司采用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
根据股票发行对象的不同,可以将股票发行方式分为非公开发行(Private placement)与公开发行(Public offering)。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特点主要有:
一、募集对象的特定性;
非公开发行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是特定的,即其发售的对象主要是拥有资金、技术、人才等方面优势的机构投资者及其他专业投资者,他们具有较强的自我保护能力,能够做出独立判断和投资决策。
二、发售方式的限制性。
非公开发行的发售方式是有限制的,即一般不能公开地向不特定的一般投资者进行劝募,从而限制了即使出现违规行为时其对公众利益造成影响的程度和范围。
非公开发行股票一般是利好,尤其是如果有增发价格如果与二级市场联动,将会推动股票股价。股价的影响因素有很多,如并购重组对股价的影响、股票价格与股票成交量的关系、税收政策对股票市场的影响等。
G. 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是什么意思
H.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与配股有什么区别
非公开发行,只能对不超过十位的机构或法人投资者进行,这叫定向增发.配股则是公开发行,所有持有股票的投资者都要优选参与权,即大小股东都有份.
I. 什么叫非公开发行股票
非公开发行股票是指上市公司采用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作用:
一、提高公众的股票投资意识。就全国而言,人们的金融意识、投资意识还不高,对股票这种既不还本、收益又无一定,风险较大的证券认识不足,有的甚至将股票与债券混为一谈。实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做法,投资者对投资效果看得见,摸得到,有利于扩大股票和股票市场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培养公众的投资意识,为股票市场的发展奠定有益的基础。
二、充实企业自有资本金。现在,企业自有资本金过少,技术改造难以实现,设备老化、工艺落后的现象迟迟不能改变,大大限制了企业自我发展。发行股票则可以迅速集聚大量资金,既能充实企业自有资本金,又能节省财政资金。在目前大规模公开发行股票尚有一定难度情况下,有计划发展非公开发行股票无疑是一个有利的选择。
三、增加职工的主人翁责任感。内部职工参股几乎适合于各种公司,而职工参股后,其所获红利与公司效益挂钩,风险共担,利益同享,并能通过股东代表参与公司管理,可以使职工更加关心公司的生产和发展,与公司同呼吸共命运,提高劳动生产率;也使公司的管理多了一种经济手段,有助于提高公司的凝聚力,调动职工积极性。
四、有利于社会稳定。非公开发行股票不能在社会上的证券交易机构上市买卖,只能在公司内部有限度地转让,价格波动小,风险小,适合于公众的心理现状。如果不是这样,而是一下子在社会上推出大量的公开上市股票,那么,股民们在心理准备不足、认识不高的情形下,很容易出现反常行为,从而影响社会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