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公司新三板准备上市,现估值8000万,我占公司3%的原始股份,上市后可以占多少股份
就是直接占有股本的3%股份,很简单,那上市股本是按照公司净值金额而转成原始股本的
比如净值是8000万,就换成8000万股,乘以3% =240万股
Ⅱ 企业在新三板上市后,股东持有的股份何时,如何能变现
所谓变现,可以简单理解为原始股东在上市后将股票卖出。
要卖出,有两个层次,一是要达到法定解除限售条件,二是交易出去。简单说:一是啥时候允许你卖出去变现,二是你能不能卖个好价钱。
先说限售条件:
法定解除限售条件又有两个维度的约束:
一是公司法规定: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二是新三板市场自身的规定: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二章2.8: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挂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分三批解除转让限制,每批解除转让限制的数量均为其挂牌前所持股票的三分之一,解除转让限制的时间分别为挂牌之日、挂牌期满一年和两年。
Ⅲ 新三板股权是什么,为什么要做股权
道可特律师事务所介绍,新三板允许存在股权激励未行权完毕的公司申请挂牌。拟挂牌企业可在挂牌前施行股权激励,具体可采用员工直接持股、借助持股平台(包括公司和合伙企业)间接持股等模式。直接持股模式手续简单,但激励对象即直接股东发生变动时需要修改申报材料,而通过持股平台间接持股则可避免。另外,间接持股可防止股权过早过于分散,有助于保持中小企业初创期控制权的稳定性,以及决策的效率。就有限公司和有限合伙两种间接持股方式比较,由于合伙企业“先分后税”,因此有限合伙形式的持股平台更具有税负方面的优势
股权激励是为充分发挥人才潜力、实现企业绩效最大化而对员工进行长期激励的一种手段,即通过各种方式使员工直接或间接持有企业股权,从而实现员工与企业结成利益共同体。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第4.1.6条,“挂牌公司可以实施股权激励,具体办法另行规定。”虽然截至目前全国股转系统暂未有具体的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出台,但股权激励计划已为不少拟挂牌企业及挂牌企业所用。其中主流的激励模式主要为股票期权、限制性股权、股票增值权、虚拟股权等。
Ⅳ 新三板上市的企业是不是属于上市公司
不属于。“新三板”市场原指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进入代办股份系统进行转让试点,因挂牌企业均为高科技企业而不同于原转让系统内的退市企业及原STAQ、NET系统挂牌公司,故形象地称为“新三板”。
新三板基金年内平均亏损10% ,172只基金面临退出难
2015年的春天,新三板市场井喷,新三板基金也成为了中国金融从业人员茶余饭后的热议话题。怀着“未来十年或许是中国股权投资的最好时代”的期待,一时间有大量投资者携资金进入了新三板市场,无法直接参与一级市场的个人投资者,则借道新三板基金间接进入了新三板市场。
然而,仅仅时隔一年,新三板的发展遇到了瓶颈:流动性低迷、融资功能减退、投资者门槛高等问题蜂拥而至,新三板指数不断走低,诸多新三板基金也遭遇了大幅回撤。今年以来,新三板指数继续下行,今年7月6日,新三板指数创下了1068点的新低,相比2015年6月份的2822点高点已经下跌了62.15%。
Ⅳ 什么是新三板股权
新三板是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股权即股票持有者所具有的与其拥有的股票比例相应的权益及承担一定责任的权力。
股权可能是新三板股权,也可能是其他板块的股权。
Ⅵ 新三板上市的企业是否属于上市公司
不算。
在新三板上市的公司在法律意义上不属于上市公司。新三板是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制度,上市公司在证券交易所买卖证券。
非上市公司,是指股票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有限责任公司。新三板上市的企业不公开发行,也不公开销售。
虽然新三板上市的企业也是股份制企业,但它们只在交易中心进行大规模交易,交易中心只是一个股份转让代理系统。
新三板交易场所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除名称中不含证券交易所字样外,其他条件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6)新三板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扩展阅读:
新三板与上市的区别: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是经国务院批准,依据证券法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2012年9月正式注册成立,是继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之后第三家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
在场所性质和法律定位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与证券交易所是相同的,都是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需要指出的是,“多层次资本市场”是一个中国概念,在国外并没有对应的概念,也没有形成一套多层次资本市场理论。
这是因为西方发达资本市场国家的资本市场的多层次性是自发形成的,而中国多层次资本市场则是建构而来的。
因此,“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概念实际上是一个服务于强制性制度变迁的理论供给,“建设多层次资本市场”则鲜明地体现了制度创新的“建构理性主义”精神,在这个意义上,它是一个非常中国化的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