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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政策窗口期拉长

发布时间:2021-07-29 23:30:59

A. 新三板寒冬降至,如何绝地求生

第一,做市指数破位。自11月13日盘中首次跌破1000点基准点位后,从15日起就一直在1000点下方运行,而且还暂时看不到止跌的迹象,11000多家挂牌企业每天的日成交总额也长期在10亿下停留。
第二,不满情绪爆发。在做市指数跌破千点后,市场上对新三板不满的情绪集中爆发,这让管理层目前也是寒意阵阵、压力山大。
第三,市场信心危机。市场对新三板政策寄予种种期望,认为临近政策调整的窗口期,所以市场现在都在紧张地观望,如果由希望到观望最后变成了失望,市场信心将会受到打击。
近期经常有朋友问我是否还坚定看多新三板,我的答案依旧如故,“短线看空,长线坚定看多”。而且,我在今年新三板实操中,也在踏实地埋头做多。寒冬中的“看多”,主要基于以下三点:
第一,从资本市场层次这个纵轴来分析,管理层必须充分考量整个中国多层次资本巿场的发展主次性,特别是主板的稳定性,只有主板稳定了,才可能给新三板腾出一个良好的发展空间;从时间这个横轴来分析,管理层他们更看重的是三年、五年甚至更长时间的新三板的未来,而不仅仅是新三板的当下,所以管理层可能正在权衡一个合适的时间节点。
第二,精耕个股,期待“后天早上的太阳”。我一直有个观点,认为新三板二级市场相比主板的二级市场有一个最大的好处就是不用看指数的脸色。主板二级市场受外围市场、外部消息和盘中指数影响太大,而新三板二级市场却可以完全弃指数于不顾,其对个股受其影响有限。我个人近年的投资策略就是“小而美”,寻找高成长性标的,进行长期价值投资。
第三,投资机会往往都是跌出来的。新三板做市指数自2015年4月7日见顶以来,持续下行了31个多月的时间。个人认为目前新三板已经进入了相对底部区域,很多个股已经跌出了机会,特别是一些成长性较好、业绩真实的公司,其股票价格受累市场指数整体低迷被动下行,正是给对新三板未来有信心的投资者砂砾淘金、从容拾贝的大好机会。建议重点关注高成长性的企业,选择战略新兴行业、管理规范、业绩持续大幅增长、未来具备成为细分龙头的“小而美”成长性公司,作为长期价值投资。
从实战的角度讲,我在去年从二级市场买成第三大股东并进入董事会的云朵网(833457),今年下半年先后举牌的两家北京新三板挂牌企业洪海龙腾(837247)和安之文化(831632),都是“小而美”策略的落地。先追求企业的成长性红利,愿意用时间去陪同企业一起快速成长,如果在企业成长的过程中,政策红利同时下来了,两个红利产生共振,未来的收获可能会极大。

B. 新三板董监高调查表需要注意哪些

法律法规

监管类别

内容

公司法

任职资格

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任职资格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二) 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三) 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

信息披露

一、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挂牌时签署遵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业务规则及监管要求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
二、新任董事、监事应当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命后五个转让日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五个转让日内签署上述承诺书并报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

勤勉义务

一、挂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业务规则、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其他相关业务规定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并记入诚信档案:
(一)通报批评;(二)公开谴责;
(三)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挂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公司法

禁止行为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三、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公司法

股票限售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证券法

股票交易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二、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上市公司董监高股份变动管理规则

窗口期

上市公司董监高人员在下列期间(以下简称窗口期)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⑴ 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
⑵ 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⑶ 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⑷ 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C. 新三板上市流程有哪些

道可特律师事务所介绍,公司从决定进入新三板、到最终成功挂牌,中间需要经过一系列的环节,可以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决策改制阶段,企业下定决心挂牌新三板,并改制为股份公司;

第二阶段为材料制作阶段,各中介机构制作挂牌申请文件;

第三阶段为反馈审核阶段,为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与中国证监会的审核阶段;

第四阶段为登记挂牌结算,办理股份登记存管与挂牌手续。

主要流程有:

新三板上市各个阶段要求与工作如下:

(一)决策改制阶段

决策改制阶段的主要工作为企业下定改制挂牌的决心,选聘中介机构,中介结构尽职调查,选定改制基准日、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

根据挂牌上市规则,股份公司需要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1)依法设立,是指公司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并已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存续两年是指存续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3)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整体变更不应改变历史成本计价原则,不应根据资产评估结果进行账务调整,应以改制基准日经审计的净资产额为依据折合为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申报财务报表最近一期截止日不得早于改制基准日。

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股份公司的基本流程:

整体变更后设立的股份公司应达到以下基本要求:

(1)形成清晰的业务发展战略目标;

(2)突出主营业务,形成核心竞争力和持续发展的能力;

(3)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

(4)产权关系清晰,不存在法律障碍;

(5)建立公司治理的基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经理层规范运作;

(6)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做到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业务独立;

(7)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会计核算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法规、规章的要求;

(8)建立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能够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和营运的效率与效果。

此外,企业申请新三板挂牌,还需要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章程必备条款》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则对股份公司的相关要求,会在后续工作中落实。

D. 新三板企业年报披露前1个月可以卖出股票吗

这属于窗口期,千万不要卖出股票

E. 2016宁波限购政策什么时候出台

经研究,自8月30日零时起,购买海曙、江东、江北三区范围内的套型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商品住房,不再需要提供家庭住房状况查询记录。”
而就在一个月之前,宁波政府已经对实施四年之久的限购政策作出“松绑”调整。
7月30日,宁波市住建委官方微博发文:从7月31日起,购买宁波市各县(市)以及鄞州、北仑、镇海、高新区住房(含商品住房、二手住房),不再需要提供家庭住房情况查询证明;购买海曙、江东、江北中心城区套型在90平方米以及以上商品住房,不再需要提供家庭住房情况查询证明;购买海曙、江东、江北中心城区二手住房的不再需要提供家庭住房情况查询证明。
“解限”月考成绩可观 政策二次红利助力金九银十
如今,正好是宁波政府宣布松绑限购政策满月之际。政策红利似乎对市场的成交量的确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数据显示,调整住房限购政策以来的一个月以来,市区商品住房总成交套数已经超过3800套,日均成交大于120套,而7月份的数据大约是75套。
“从7月31日起的限购政策调整以来,市场的反应积极,商品房二手房市场成交双双创下今年新高。但房价未现“暴涨”,这是我们政府和购房者都愿意看到的结果。”宁波南天房产总经理助理薛敏强提到。
政策调整调动和释放购房者热情,开发商“降价跑量”刺激市场需求。在这双重作用力下,市场迎来7月底8月份的“好局面”。然而,“解限”效应在递减。
面对即将到来的金九银十传统旺季,政策的二次刺激是否会再次助推市场成交?
薛敏强认为,宁波此次全面放开限购,与之前的微调变化仅在90方以下的商品房市场,且属于针对杭州的跟进式调整,对楼市迎来“金九银十”行情有积极作用,对刚需的入市给到信心和机会。
也有不少业内人士表示,受形势所迫,上半年不少项目都有意放缓节奏,拉长战线。但从8月份开始,开发商卖力吆喝,挥旗呐喊。
金九银十作为传统旺季,又值政策窗口期,开发商自然不会放过。据统计,市区在九十月份欲开或加推的楼盘将超过20个。价格战似乎在所难免,力度或许也“不减当年”。这对购房者而言不失为一个购房好时机。
业内:宁波全面解禁效果有限
限购之后,杭州政府也“乘胜追击”。8月28日下午,杭州市透明售房网官方微博同步发布了消息:“杭州市人民政府已联系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要求降低第二套住房贷款的首付比例”。
而对于杭州限购政策的全面解禁,业内似乎普遍看好声一片。
相对而言,宁波业内就显得淡定且心平气和地接受政策的二次刺激。
宁波百隆房产总经理谢耀生认为,靠限购政策对楼市进行调整的行政举措并非长久之计,所以它的退出是必然的。这一举措还原房地产市场一个公平的市场经济环境。
然而在实际成交方面,谢耀生认为楼市有些后劲不足。宁波的全面放开相对于杭州来讲,效果会相对弱一些。虽然刚千万摆渡电影网需强劲地区开发商的以价换量还能起到一点作用,但也明显感受到有些后劲不足,因为qianwanbd。top购房者越来越不买账不领情。
宁波市房协相关负责人也表达了相似观点。他认为,首先限购跟限贷是相匹配的,宁波限购全面放开,而限贷不跟进的话,也不会对市场有太大的推动作用。其次由于宁波当时松绑的幅度本身就是除了90平米以下房子限购外,其他都放开的。所以宁波的“全面解禁”,不会对市场有太大波动和影响。
数据显示,截至8月29日,宁波市区住宅可售套数46899套,住宅可售面积6343916平方米。按照商品住房可售量与2013年月均成交量比较计算消化周期,市区商品住房平均消化周期在20个月左右。
“供大于求”,“高库存”将是宁波楼市一段时间内绕不过去的压力。应对当下房地产形势,谢耀生认为政府需要智慧,开发商需要理智,购房者需要把握机会,银行家需要因势利导。

F. 新三板法律法规有哪些

您好,
新三板法律法规
综合类(18部)
0.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0.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0.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
0.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2014修正)
0.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14修正)
0.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14修正)
0.7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0.8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0.9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2013修订)
0.10关于境内企业挂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事项的公告
0.11关于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0.12关于收取挂牌公司挂牌年费的通知
0.13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0.14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
0.15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
0.16关于做好材料接收工作工作有关注意事项的通知
0.17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申请材料接收须知
0.18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有关收费事宜的通知
附件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转让服务收费明细表
附件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股票转让服务收费(及代收税项)明细表
一、挂牌相关(14部)
(一)200人以下公司(6部)
1.1.1股份公司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股票发行的审查工作流程
1.1.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
1.1.3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
1.1.4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业务操作指南(试行)(2014年第二次修改)
1.1.5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申请文件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
1.1.6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涉及新修订《公司法》相关条文适用和挂牌准入有关事项的公告
(二)200人以上公司(3部)
1.2.1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公开转让说明书
1.2.2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公开转让股票申请文件
1.2.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
(三)模板文件(5部)
1.3.1xx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申请报告
1.3.2xx证券公司关于xx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的推荐意见(适用于已挂牌公司)
1.3.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1.3.4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协议
1.3.5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议书
二、股票发行相关(8部)
(一)已挂牌公司不超过200人(6部)
2.1.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
2.1.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南
2.1.3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引第1号——备案文件的内容与格式(试行)
2.1.4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引第2号——股票发行方案及发行情况报告书的内容与格式(试行)
2.1.5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引第3号——主办券商关于股票发行合法合规性意见的内容与格式(试行)
2.1.6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引第4号——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与格式(试行)
(二)已挂牌公司超过200人(2部)
2.2.1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3)——定向发行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
2.2.2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4)——定向发行申请文件
三、资产重组相关(5部)
3.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业务指引
3.2重大资产重组业务指南第1号: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指南
3.3重大资产重组业务指南第2号:非上市公众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文件报送指南
3.4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3.5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号——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
四、优先股相关(5部)
4.1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
4.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
4.3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定向发行优先股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
4.4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8号—定向发行优先股申请文件
4.5关于转让优先股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五、收购相关(2部)
5.1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5.2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5——权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和要约收购报告书
六、信息披露相关(10部)
6.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
6.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信息披露业务指南(试行)(2014修订)
6.3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挂牌暂停与恢复转让业务指南
6.4关于2014年年度报告披露及其他信息披露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6.5关于全国股转系统信息披露系统正式上线运行有关事项的通知
6.6《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临时公告格式模板》填写说明
6.7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临时公告格式模板
6.8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半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
6.9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模板
6.10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
七、主办券商相关(4部)
7.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管理细则(试行)
7.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尽职调查工作指引(试行)
7.3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推荐业务规定(试行)
7.4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相关业务备案申请文件内容与格式指南
八、投资者管理相关(4部)
8.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2013修改)
8.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证券账户信息报送业务指南
8.3买卖挂牌公司委托代理协议
8.4《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特别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
九、交易及监管相关(13部)
9.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试行)
9.2关于修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2013)
9.3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信息披露
9.4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申请文件
9.5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章程必备条款
9.6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
9.7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异常转让实时监控指引(试行)
9.8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方式确定及变更指引
9.9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单元管理办法
9.10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单元业务办理指南(试行)
9.1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证券代码、证券简称编制管理暂行办法
9.1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异常情况处理办法(试行)
9.13关于做好实施做市转让方式有关准备工作的通知
十、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相关(7部)
10.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股票转让暂行办法
10.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信息披露暂行办法
10.3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退市公司股票挂牌业务指南(试行)
10.4关于原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两网公司及交易所市场退市公司相关制度过渡性安排有关事项的通知
10.5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股票分类转让变更业务指南(试行)
10.6《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股票转让风险揭示书》参考文本
10.7《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股票转让委托协议书》参考文本
十一、其他(7部)
11.1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11.2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11.3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经营机构参与全国股转系统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11.4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拓宽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业务范围的通知
11.5关于公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
11.6新三板常见问题解答第五期
11.7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开立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结算账户相关事项的通知

G. 企业在新三板上市后,股东持有的股份何时,如何能变现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持有5%以上权益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行政划转或者变更、执行法院裁定、继承、赠与等方式拟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在作出报告、公告前,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持有5%以上权益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行政划转或者变更、执行法院裁定、继承、赠与等方式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在作出报告、公告前,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权益变动达到上述披露时点时,还应按照《证券法》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要求,履行报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抄报派出机构)和信息披露义务(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并予公告)。

需要注意的是,“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包括通过本所竞价交易系统和大宗交易系统买卖上市公司股份。

10关于5%以上股东权益变动的禁止性规定有哪些?

(1)短线交易之禁止。参见前文有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短线交易的相关内容。
(2)内幕交易之禁止。根据《证券法》第74条之规定,“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法定的“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参见前文有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内幕信息的相关内容,对于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第三,关于大股东增持股份的规范

11关于大股东增持股份的法规和规章制度有哪些?

规范大股东增持股份最主要的法规和规章制度主要包括:《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56号《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的决定》、证监办发[2008]113号《关于进一步推进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有关工作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上字〔2008〕94号《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和上证上字〔2008〕100号《关于修订<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第七条的通知》等。

12关于大股东增持股份的增持行为是如何规定的?

(1)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12个月内增加其在该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可先实施增持行为,增持完成后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豁免申请文件。

需要注意的是,只有公司上市超过12月的,有关大股东才可以实施前述增持行为。

(2)增持过程中,大股东应在首次增持、继续增持、实施后续增持计划累计增持股份比例达到1%时、后续增持计划实施完毕或实施期限届满后两个交易日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续增持计划实施期限届满前,上市公司应在各定期报告中披露增持计划实施的情况。

(3)有关增持股份的锁定期应当符合《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第九十八条的有关规定,12个月内不得转让。

13关于禁止大股东增持股份的窗口期有哪些规定?

(1)定期报告公告前10日内(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0日起算);
(2)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4)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H. 新三板在上市买卖吗

新三板公司股东和董监高股权交易规定 (最新、最全)
新三板公司股东和董监高股权交易规定
(最新、最全)

第一,关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交易行为的规范
1关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交易行为有哪些法规和规章制度予以规范?
目前,关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行为的法规和规章制度主要有:《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证监公司字[2007]56号《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重申上市公司董监高管转让所持本公司股份的通知》和《关于利用CA证书在线填报和持续更新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个人基本信息的通知》等。
2如何计算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每年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每年可转让股份数量可以分四种情况计算:
(1)可转让股份数量的基本计算公式
在当年没有新增股份的情况下,按照“可减持股份数量=上年末持有股份数量×25%”的公式计算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减持本公司股份的数量;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25%比例之限制。
(2)对于在多地上市公司的处理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同时包括在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既包括A、B股,也包括在境外发行的本公司股份。
(3)对当年新增股份的处理
当年新增股票应分别两种情况处理:第一,因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形式进行权益分派导致所持股票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减持的数量。第二,因其他原因(上市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新增股票的,新增无限售条件股票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股票不能减持,但计入次年可转让股票基数。
(4)对当年可转让未转让股份的处理
对于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不得累计到次年自由减持,而应当按当年末持有股票数量为基数重新计算可转让股份数量。
3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哪些情况下不得转让股票?
以下情形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转让其所持有股票:
(1)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2)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3)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间内的;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4禁止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交易的窗口期是如何规定的?
禁止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票买卖的窗口期包括:
(1)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
(2)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4)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5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股票的规定有哪些?
内幕信息,系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法律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证券法》第73、75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为法定的“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证券法》第75条),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2007年8月15日,证监会发布证监公司字[2007]128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规定上市公司涉及行政许可及无先例、存在重大不确定性、需要向有关部门进行政策咨询、方案论证的重大事项的,上市公司应当向证监会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以及直系亲属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6个月内有无持有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相关文件,并充分举证相关人员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6关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短线交易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证券法》第47条之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持有上市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此外,《证券法》第195条亦规定,“……违反本法第47条的规定买卖本公司股份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于多次买卖的短线交易,短线交易禁止期按如下标准计算:对于多次买入的,以最后一次买入的时间作为6个月卖出禁止期的起算点;对于多次卖出的,以最后一次卖出的时间作为6个月买入禁止期的起算点。
对于短线交易,董事会应及时行使归入权,即将由此所得的收益收归公司所有,如董事会不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如公司董事会不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7对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交易行为的信息披露有哪些要求?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时,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上市公司报告并由上市公司在本所网站上市公司专区申报并披露。披露内容应包括: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变动后的持股数量;本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市公司应当制定专项制度,加强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买卖本公司股份行为的申报、披露与监督。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披露情况。董事会秘书未及时申报或更新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个人信息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本所将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8目前,监管部门对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交易行为采取了哪些具体的限制措施?
目前,对于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任期内减持股份每年仅可以转让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股份、权益分派等事项,如果上市公司能够准确申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信息,并能够及时对前述信息进行持续更新,本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可以实现事前控制。
此外,对于B股、短线交易行为、禁止买卖窗口期的交易行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以及某些上市公司在其公司章程规定的个别限制措施等,主要依赖于有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自我约束,本所将予以事后监管,并对发现的违规行为予以纪律处分。
第二,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一般规定
9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披露时点和交易行为限制是如何规定的?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持有5%以上权益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行政划转或者变更、执行法院裁定、继承、赠与等方式拟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在作出报告、公告前,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持有5%以上权益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行政划转或者变更、执行法院裁定、继承、赠与等方式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在作出报告、公告前,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权益变动达到上述披露时点时,还应按照《证券法》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要求,履行报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抄报派出机构)和信息披露义务(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并予公告)。
需要注意的是,“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包括通过本所竞价交易系统和大宗交易系统买卖上市公司股份。
10关于5%以上股东权益变动的禁止性规定有哪些?
(1)短线交易之禁止。参见前文有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短线交易的相关内容。
(2)内幕交易之禁止。根据《证券法》第74条之规定,“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法定的“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参见前文有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内幕信息的相关内容,对于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第三,关于大股东增持股份的规范
11关于大股东增持股份的法规和规章制度有哪些?
规范大股东增持股份最主要的法规和规章制度主要包括:《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56号《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的决定》、证监办发[2008]113号《关于进一步推进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有关工作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上字〔2008〕94号《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和上证上字〔2008〕100号《关于修订<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第七条的通知》等。
12关于大股东增持股份的增持行为是如何规定的?
(1)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12个月内增加其在该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可先实施增持行为,增持完成后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豁免申请文件。
需要注意的是,只有公司上市超过12月的,有关大股东才可以实施前述增持行为。
(2)增持过程中,大股东应在首次增持、继续增持、实施后续增持计划累计增持股份比例达到1%时、后续增持计划实施完毕或实施期限届满后两个交易日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续增持计划实施期限届满前,上市公司应在各定期报告中披露增持计划实施的情况。
(3)有关增持股份的锁定期应当符合《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第九十八条的有关规定,12个月内不得转让。
13关于禁止大股东增持股份的窗口期有哪些规定?
(1)定期报告公告前10日内(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0日起算);
(2)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4)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14关于大股东增持股份的豁免是如何规定的?
(1)自由增持的,可先实施增持行为,增持完成后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豁免申请文件。
上述股份增持行为被豁免要约义务的前提是:行为人应当符合《证券法》第四十七条关于限制短线交易、第七十三条关于禁止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的规定,同时应当符合《收购办法》第六条关于收购人资格的规定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相关股东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在自由增持实施完毕或实施期限届满后,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义务。相关股东收到中国证监会就其豁免要约收购义务申请作出核准的决定后,应当及时通知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相关股东拟在12个月内增加其在该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2%的,应当在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义务后,方能增持公司股份。
第四,关于股东减持限售存量股份的规范
15关于规范股东减持限售存量股份的相关规章制度有哪些?
目前,对于“大小非”减持主要的规章制度如下: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以下称《指导意见》;《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大宗交易系统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业务操作指引》、《证券异常交易实时监控指引》和《关于督促上市公司股东认真执行减持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规定的通知》等。
16限售存量股份是指哪些类型的股份?
限售存量股份主要包括两部分股份:一是已经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在沪深主板上市的公司有限售期安排的股份,俗称“股改限售股”;二是新老划断后在沪深主板上市的公司于首次公开发行(IPO)前已发行的股份,俗称“发起人股”。
存量股份不包括:上述存量股份因送股、转增、配股而孽生的股份(含解禁前获得的孽生股份);上市公司增发、定向增发形成的有限售期规定的股份;IPO过程中向战略投资者配售形成的有限售规定的股份。
17关于限售存量股份的转让有哪些规定?
(1)转让存量股份应当满足《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对特定股东持股期限的规定和信息披露的要求,遵守出让方自身关于持股期限的承诺,转让需要获得相关部门或者内部权力机构批准的,应当履行相应的批准程序。
(2)持有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股东预计未来1个月内公开出售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数量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1%的,应当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
(3)解除限售存量股份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转让的,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相关规则。证券交易所的会员和合格投资者可以直接参与大宗交易系统业务,其他投资者则应当委托会员参与交易。
(4)本次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后导致股份出让方不再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股份出让方和受让方应当遵守上市公司收购的相关规定。
18关于限售存量股份的转让的信息披露有哪些规定?
(1)根据《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第39条之规定,持股5%以上的股改限售股股东减持达到1%的,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做出公告,公告期间无须停止出售股份。
(2)持有或控制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的,就其权益变动,应当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及本所有关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对于持股5%以上股东持有比例降到5%以下的,根据上交所《关于执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具体事项的通知》规定,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由上市公司作出提示性公告,免于提交权益变动报告书。
持股5%以上股东持有比例降到5%以下的,履行前款所要求的信息披露义务后出售股份的,可以免于按照《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第39条之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9一个实际控制人通过多个股东账户持有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计算减持数量时,是否要将其所控制的所有账户合并计算?
在对于“1%”减持数量的计算中,按账户进行计算,不对实际控制人通过多个股东账户持有的股份进行合并计算。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合并持股达到5%以上的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减持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时,需停止交易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0股东所持存量股份,在限售期内发生过户的,如何进行减持计算?
对于股东持有的存量股份,在限售期内因司法强制等原因发生非交易过户的,在解除限售后,按照过户后的账户,分别进行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减持数量计算。如过户前账户中同时持有存量股份和非存量股份的,则过户后,按照原比例确定过户后账户的存量股份和非存量股份。
在解除限售后因司法强制等原因发生非交易过户的,过户后的受让方账户不受1%的减持限制。
21解除限售存量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出让后,是否还受1%的减持限制?
解除限售存量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出让后,不再是《指导意见》规定的解除限售存量股份。但是,对于通过大宗交易系统卖出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客户与其交易对手方存在明显关联关系的,本所有权要求相关会员发现、制止可能存在的异常交易行为。
22关于转让限售存量股份的禁止减持期间是如何规定的?
《指导意见》规定,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该公司的年报、半年报公告前30日内不得转让解除限售存量股份。
第五,关于违反股份交易相关规定的纪律处分
23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的股份交易行为违反相关规定的,交易所会采取何种纪律处分措施?
根据《上市规则》第1.5条,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和中国证监会的授权,本所可以对“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机构及其相关人员”进行监管。
对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违规股份交易行为,本所可根据《上市规则》第17.2至17.6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第6.5条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异常交易实时监控指引》等相关规定,对上述监管对象采取相应监管措施或给予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公开认定其三年以上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限制账户交易等纪律处分。
24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典型的违规股份交易行为有哪些?
(1)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超比例出售股份行为。
(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禁止股票买卖的交易窗口期从事交易行为。
(3)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5%以上股东的短线交易行为,包括先买入后卖出、先卖出后买入等。
对于短线交易行为,本所要求上市公司董事会对于短线交易行为应及时行使归入权,并及时披露有关信息,包括短线交易收益归入公司、当事人致歉和公司董事会下一步拟采取的整改措施等。
(4)股东权益变动违规。
第一,股东权益变动信息披露时点违规。
自然人金某于2008年5月30日买入某公司股票723.66万股,直到6月4日才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2008年6月16日,本所对其予以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
第二,股东权益变动未遵循相关交易行为限制。
(5)上市公司股东违规减持解除限售存量股份。
上市公司股东违规减持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本所将根据《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其予以公开谴责、限制交易等处分。股东兼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将予以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该等职务的处分。
上市公司对本公司股东减持解除限售存量股份未尽督促提醒之责的,本所将根据《上市规则》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本所将报请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融资、资产重组、股权激励等行政许可事项予以冷淡对待。
(6)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的内幕交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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