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某人把某上市公司股票全买下,这就把它私有化吗
私有化是指公司主动从上市变成不上市(退出交易所)。一般是公司的现有大股东发起。根据交易所的规则,私有化需要发起人邀约收购小股东的股票。
单讲大量买入股票的行为,可能只是兼并收购,不一定就是私有化,收购完成了,公司股票仍旧正常公开交易。
不过咬文嚼字的话,真有人兼并收购到把股票集中在一个人手里了(你说的全买下),那么他不想私有化也不行了,因为已经不满足公开上市公司的条件了。
⑵ 如果有足够的钱,可以把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全部买完吗
不可以!个人投资者最高持仓限制为该流通股的5%,机构投资者最高持仓限制为该流通股的10%,但如果你是坐庄的那就可以专些空子,开几十个老鼠仓买这个股票那样你手中就可以持有该公司的绝大部分的股份控制股价了。
⑶ 公司全流通股后,如果在二级市场上全买这公司股票,是不是相当于就将这公司收购了
理论上可以这么认为,实际上是不可能实现的!全流通之后,绝大部分的股本都是公司直接控股,不会在市场上出售交易的,你想通过这种方式控股收购公司,不现实
⑷ 如果一个人把一个企业的股票全部买了,那么这个人会成为大股东吗
这个人叫独大股东了...在现在市场里是不存在这种的...公司的股票一般分流通股和非流通股,我们一般投资者只能买卖流通股,流通股占公司的比例一般都是比较小的,所以一般说的大股东都是流动股里的大股东,你就算全买了也不会成为这家公司的最大股东的....当然也有例外的股票!!但是法律不会允许你把股票全部买了的!!!!
⑸ 股票里现金70万,为什么不好全部买股票
因为一般买股票的人都是想到买入后会上涨赚钱,没多少人先考虑风险,如果下跌怎么办?假如你一下手就买入全部资金也就是“全仓买入”后股价上升固然好,但不可能你每次买入后就涨,必然有买入后下跌的时候,这就变得很被动只能眼睁睁看着什么也做不了除非你斩仓出局忍受亏损,但这样的话一次二次可以,如果多次的话这样你本金很快亏的一蹋糊涂,买股可不是为了亏钱!但如果我们买股以分批分次买入我们可以摊低成本,当股价止跌回升,还没涨回起跌的位置但我们已经回本了甚至还有钱赚,所以为了降低风险我们最好不要一次性全仓买入股票
⑹ 股票买的人多就涨价,那一个人把所有股票全买了怎么涨
理论上是有人觉得某只股票大有发展前途,然后陆续有人认同,于是逐渐越来越多人买入,价钱随之上涨。反之则下跌。不过大多是主力在操盘控股的。
如果一个人把所有股票全买了,那就停盘了, 市场没流通股了,然后他再卖时挂多少钱就是多少钱。并且市场抵制,国家政策有规定禁止这样的垄断行为。
⑺ 同一支股票一次最多可以买多少股
根据交易所制定的规则:中国平安一次最多可以买100万股,也就是1万手。卖也是一样,最多一笔单子只能卖1万手。最小的单位就是100股。如果一只股票2元,也就是说200元就可以炒股票了。上面我说的是准确无误的,请采纳。谢谢 交易所规定:所有的股票,一个交易账户,一次下单:最多买卖都不能超过1万手。1万手就是最大的买卖笔数,最小是1手。1手=100股。
⑻ 如果一个公司股票被一个人全买了,让后全抛了那个公司会倒闭不
一个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就不可能被一个人全买。一般收购51
%就有控股权了。
上市公司发行股票是做什么的,就是来圈钱来做投资,做生意,他要不就不要上市,上市了就想把股票放出去。
⑼ 一个人或者一个机构,可不可以将一个上市公司的股票全部买完然后他变成控股股东。
可以收购上市公司,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被收购公司的股票。被收购公司不再具备股份有限公司条件的,应当依法变更企业形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五条:投资者可以采取要约收购、协议收购及其他合法方式收购上市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九十三条:采取要约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在收购期限内,不得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也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入被收购公司的股票。
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收购行为完成后,收购人与被收购公司合并,并将该公司解散的,被解散公司的原有股票由收购人依法更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九十七条:收购期限届满,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由证券交易所依法终止上市交易;
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收购行为完成后,被收购公司不再具备股份有限公司条件的,应当依法变更企业形式。
(9)股票全买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变更业务范围,增加注册资本且股权结构发生重大调整,减少注册资本;
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合并、分立、停业、解散、破产,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收购行为完成后,收购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并予公告。收购上市公司中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持有的股份,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