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连续亏损企业可以挂牌新三板吗
亏损是否逐年递减,呈现盈利的趋势
『贰』 亏损的公司能在a股上市吗
在国内亏损的公司是不能在A股上市。
上市条件:股份公司发行的股票,在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就可以在股票市场(证券交易所)公开挂牌进行上市交易活动。
股票要上市交易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并按一定的原则和程序进行操作与运转。 在股票交易中,为了有效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不损害公共利益,股票在上市过程中一般要遵循一下几个原则:
1)公开性原则 公开性原则是股票上市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它要求股票必须公开发行,而且上市公司需连续的、及时地公开公司的财务报表、经营状况及其他相关的资料与信息,使投资者能够获得足够的信息进行分析和选择,以维护投资者的利益。
2)公正性原则 指参与证券交易活动的每一个人、每一个机构或部门,均需站在公正、客观的立场上反映情况,不得有隐瞒、欺诈或弄虚作假等致他人于误境的行为。
3)公平性原则 指股票上市交易中的各方,包括各证券商、经纪人和投资者,在买卖交易活动中的条件和机会应该是均等的。
4)自愿性原则 指在股票交易的各种形式中,必须以自愿为前提,不能硬性摊派、横加阻拦,也不能附加任何条件。
各证券交易所规定的股票上市条件各不相同,但都包括以下项目:
1)资本额。 一般规定上市公司的实收资本额不得低于某一数值。
2)获得能力。 一般用税后净收益占资本总额的比率来反映获利能力,这一比率一般不得低于某一数值。
3)基本结构。 一般用最近一年的财产净值占资产总额的比率来反映资本结构,这一比率一般不得低于某一数值。
4)偿债能力。 一般用最近一年的流动资产占流动负债的比率(即流动比率)来反映偿债能力,这一比率一般不得低于某一数值。
5)股权分散情况。 一般规定上市公司的股东人数不得低于某一数值。股票上市程序: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要经过一定的程序。按照《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与《公司法》的规定,股票上市的程序如下:
1.上市申请与审批。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公开发行股票符合条件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委员会提出申请;上市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确定上市时间,审批文件报证监会备案,并抄报证券委。
《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交易,应当报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证券管理部门批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送有关文件。
《公司法》同时规定,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证券管理部门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股票上市交易申请,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批准。
目前,符合上市条件的股份有限公司要经过经过证监会复审通过,由证券交易所审核批准。
2.申请股票上市应当报送的文件。
股份公司向交易所的上市委员会提出上市申请。申请时应报送下列文件:
1)申请书;
2)公司登记文件;
3)股票公开发行的批准文件;
4)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近3年或成立以来的财务报告和由2名以上的注册会计师及所在事务所签字。盖章的审计报告;
5)证券交易所会员的推荐书;
6)最近一次招股说明书;
7)其它交易所要求的文件。
3.订立上市契约。
股份有限公司被批准股票上市后,即成为上市公司。在上市公司股票上市前,还要与证券交易所订立上市契约,确定上市的具体日期,并向证券交易所缴纳上市费。
4.发表上市公告。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票上市交易申请经批准后,被批准的上市公司必须公告其股票上市报告,并将其申请文件存放在指定地点供公众查阅。
上市公司的上市公告-般要刊登在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的证券报刊上。
上市公告的内容,除了应当包括招股说明书的主要内容外,还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1)股票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日期和批准文号;
2)股票发行情况,股权结构和最大的10名股东的名单及持股数;
3)公司创立大会或股东大会同意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决议;
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简历及持有本公司证券的情况;
5)公司近3年或者开业以来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以及下一年盈利的预测文件;
6)证券交易所要求载明的其它情况。
补充:
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额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司发行股份的总额的比例为10%。
4)公司在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二、股票上市的暂停与恢复。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将被暂停其股票上市:
1)公司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2)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其财务会计报告有虚假记载。
3)公司发生信用危机,如因信用问题被停止与银行的业务往来关系。
4)盈利能力下降或连续亏损,等等。
公司在规定的暂停上市期限内,如能消除有关原因,可以恢复上市。
(2)股票上市的终止。上市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如未能消除被暂停上市的原因,甚至产生严重后果者,将被终止上市,取消上市资格。具体情况一般是指:
1)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又虚假记载,后果严重的。
2)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后果严重者。
3)公司股票连续若干月成交量较少,或没有成交的。
4)公司连续若干年没有分配股利。
5)盈利能力严重下降,甚至连续几年亏损没有扭转的。
6)公司决议解散、被依法责令关闭或者宣告破产的,等等。
三、股票的种类。
股票按照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分类。按其不同可以分为,普通股和优先股。通常情况下,公司只发行普通股。
普通股在权利和义务上的特点是:1)享有公司的经营管理权。2)股利分配在优先股之后,并依据公司盈利情况而定。3)公司解散清算时,普通股东对剩余财产的请求权位于优先股之后。4)公司增发新股时,普通股股东具有优先认购权,可以优先认购公司所发行的股票。
多数国家的公司法规定,优先股可以在公司设立时发行,也可以在公司增发新股时发行。但有些国家的法律则规定,优先股只能在特殊情况下,如公司增发新股或清理债务时才可以发行。
股票按是否计入股东名册分类。分为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为记名股票,记名股票一律用股东本名,其转让股东以背书的方式进行。
无记名股票,是公司对社会公众发行的股票可以为无记名股票。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交付非受让人后即生效。
股票按照发行时间的先后,分为始发股和新股。始发股是设立时发行的股票。新股是公司增资时发行的股票。始发股和新股发行的条件和价格不尽相同,但同类股东的权利、义务是相同的。
股票按照发行对象的不同和上市地区的不同,分为A股,B股和H股。A股是供我国个人或法人买卖的、以人民币表明票面价值并以人民币认购和交易的股票;B股和H股是专供外国和我国港澳台地区的投资者买卖的,以人民币表明面值但以外币认购和交易的股票(2001年起,也允许境内居民以合法取得的外币买卖)。B股在深圳、上海上市,H股在香港上市。
我国公司上市发行股票的基本要求:(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经向社会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3)开业时间3年以上,最近3年连续盈利;
(4)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千人千股),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向社会公开发行的比例15%以上;
(5)公司在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叁』 新三板上市后亏损时分公司承担债务吗
无论是何种股权投资的方式,首先要确定这是股权融资还是以股权抵押的债权融资。 如果是股权抵押的债权融资,其收益是固定的,会约定还款日期以及利息,这种情况下,投资者不承担经营亏损。 如果是股权融资,也就是购买公司股权成为股东,那就要承担公司亏损股价下跌的风险。 虽然新三板现在前景较好,风险相对处于比较低的位置,但是也有股权投资的风险,尤其是公司挂牌后以较高的溢价进行定向增资的时候,高溢价及后期市场波动可能会给股东带来较高的损失的可能。
『肆』 公司上新三板公司实际内部亏损,原始股能买吗
原始股
不建议购买,周期至少1年左右,如果价格在2元以内,查询下公司未来前景等,可以尝试性购买,亏损问题不是很夸张的话,问题不大的
『伍』 报告期内连续亏损 可以报新三板吗
那这个肯定是很难审核通过的毕竟你上市是要你公司的净利润状况的
『陆』 连续三年亏损会不会退市到新三板
不是的,你说的是06年以前的老三板。
『柒』 新三板股权投资企业亏损投资者会跟着亏损吗
股票投资的收益来自两个方面,一个是企业净利润的分红,一个是赚取股权转让的差价。一般来说中国的投资者都是投机,也就是赚差价,企业亏损不会直接影响公司的股价,创业板很多亏损的公司还不是被炒到天上去了
『捌』 环保行业没有财务指标要求,亏损,可以上新三板吗
1、企业的业务不具有连续性,在订单获取、成本结转、费用支付方面都是断断续续的。比如某企业,在一年内仅仅获得了一个大的订单,尽管这个订单可以为企业带来上千万的利润,但是除了这个订单之后下一个订单的获取可能需要重新进行市场开拓,那么这样的企业就不能挂牌。
2、企业目前亏损的因素在短期内并没法改变,无法在预期内实现盈利。何谓持续经营能力?说白了还是企业持续挣钱的能力,那么企业目前亏损可以,但是未来短期内这些导致亏损的因素会改变甚至消失,那么企业就可以盈利了。比如某个医药企业,新药研发已经成功并且已经取得生产和销售许可证,只是由于目前人员工资和销售费用比较高而亏损,如果未来新药上市迅速扩大规模,那么企业盈利是没问题的。反之,某些企业持续亏损,并且这样的情形没有短期内改变的可能和趋势,这样的企业是不符合要求的。
3、企业正常情况下是盈利的,而企业为了避税的问题而刻意调整成亏损的企业。
『玖』 亏损企业能上新三板吗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2.1条规定:“股份公司申请挂牌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存续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2、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3、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
4、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5、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
6、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条件。”
对挂牌准入条件的具体细化解读,请详见我司已发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