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做假账的危害
京华时报》曾以《13央企财务审计报告作假》为题报道大量财务中介公司帮央企业做假账问题:国资委在对181家中央企业的财务审计报告突击检查后发现,有13家企业的财务审计报告结论与事实相反;120家财务审计报告不充分;80家总资产损失超一成;财务中介收钱后做假账。
事实上,企业“假账”长期以来屡屡出现于企业的财务报表中,已经成为经济管理特别是宏观经济管理的顽症,这绝对值得我们去深思。
追索其动机之一是上级主管部门定所制定的经济增长指标的压力。这往往是因为中国原有计划经济体制存在的惯性,以及官员政绩考核制度的弊端,因为“官出数字,数字出官”早已不是什么新闻,记假账、账外账早也就了公开的秘密,政府部门在总结工作需要突出政绩,则需要数字气球越吹越大越好。动机之二是企业本身的利益驱动,如企业向银行贷款时,要夸大资产和净资产及利润收益的数字,掩饰不良资产;向税务部门申报纳税时,要隐瞒缩小利润额以“合理避税”;在向主管部门上报经营业绩时,却要向实际数字里“加料”。当然,还有主要的是个人的机会成本问题,也就是个人的收益机会远远大于做假账所付出的成本的原因。
对于有关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公司、会计师事务所这些中介机构,也是为了自己本身利益,“受人钱财,给人消灾”。而且付款的是那些中央企业,而不是国资委,那当然只对付款的中央企业“负责”。再加上在181家中央企业中,只有92家企业设立总会计师岗位,不能有效进行企业内部财务监督,就算是设立了总会计师,也是由中央企业内部委任,要向企业负责人负责,受企业负责人领导,这只是内部人监督内部人,从制度上天然就存在缺陷。
对于做假账问题,前总理朱镕基曾要求所有会计人员必须做到“诚信为本,操守为重,坚持准则,不做假账”,破例地先后3次为中国新成立的3所国家会计学院题写了同样“不做假账” 的校训。这原本是会计行业职业操守的“底线”,而2000年7月1日实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也是对有关单位负责人会计责任的明确规定。第4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第21条规定:财务报表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需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第28条又明确指出:单位负责人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对不履行上述规定的行为,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但实际执行起来,又有多少人被追究呢?上市公司做因假账造成投资者过千万、过亿甚至几十亿上百亿的损失,但真正能查出来的又有多大的比例?对查出来的违规违法者的惩罚(有相当部分甚至不是刑罚)相对却显得太轻太轻了。
如《会计法》第四十三条: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外《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经核准上市交易的证券,其发行人未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发行人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但由于我国证券法中缺乏民事责任的规定,因此,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违法行为一般都给予行政处罚,但对受害投资者却没有给予补偿。在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方面,监管力度同样显得不够。迄今为止,违反有关规定而欺骗上市,甚至上市后还继续造假欺骗股民的上市公司,已经多次被揭露,但都没有严格按照上述规定给予处理。与上市公司通过做假账能在市场上圈回巨额资金,部门、企业和个人收益如此之高对比,其成本是如此之低,那就根本用不上“铤而走险”这词语来形容了。
而做假账的现象又何止发生在中央企业里,前一两年各地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及有关部会计从业人员发誓“不做假账”的活动,正说明了做假帐的泛滥,可以说是一个普遍存在,如合资企业和私营企业隐瞒缩小利润,上市公司则虚报扩大利润等。只不过是上市公司更直接牵涉到众多股民个人利益而反响最大而已。从已揭露的琼民源、红光、郑百文、银广夏、大庆联谊和麦科特等案中,包括上市公司到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公司整个公司上市的各个中介环节,均暗中存在一幕幕做假大戏,最终损失的是广大的投资者及中国上市公司和证券中介机构的诚信。
证券市场应该是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的原则,这需要证券市场中介机构来维护,中介机构承担着“警察”的角色,而且,最重要的是,中介机构的服务不单纯是为企业服务,更同样是为社会公众服务。为上市公司做假账,只是上市公司接受你的服务产品,却向社会公众提供了“假冒伪伪劣”产品,严重影响了公众的利益。
作为证券中介机构不仅是发行公司与投资者的中介,也应该是发行公司与监管机构的中介,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和上市公司上市前后的监管作用更直接和及时,其监管的直接性效果是监管机构所不能代替的。因为有关证券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承担的任务有:为公司证券发行与上市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和验资报告,为上市公司中期或年度报告出具审计报告,对上市公司的会计科目、会计报表等做常年会计查账验证和审核工作。可以说,证券中介机构特别是会计师事务所对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是最了解的。
然而,我们一直只重视对上市公司的监管而忽视对于证券中介机构的监管,并且对其违规违法的处罚力度不够。如1994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对违反本法的法律责任是:“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经营业务或者予以撤销”。“故意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从揭露出来的案例中,大多数却被“技术失误或错误”的理由而逃避了刑事责任。也正是对中介机构监管的忽视和对其违规违法的处罚力度不够,另其违规所获得的收益机会远远大于违规所付出的成本。
其实,人的经济行为是天然合理的,这与经济学上自私的“经济人”假设这是一致的。从经济学范畴看,经济学是“不讲道德”的,是“自私”的,而每个人的行为都是在既定的条件下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行为方案,也即是会采用机会成本来计算自己的行为。如果做假账有利可图的话,任何人都都有做假账的动机,关键就看做假账的成本如何。因此,是没有不合理的个人行为和个人选择,只有不合理的制度设计和制度安排。正如郎咸平所说:我们在指责那些不合理甚至不合法个人行为的同时,是否有考虑到我们的制度设计和制度安排问题?
本人一些做销售代理业务一些代理钢材和汽车销售的朋友,对于钻制度空子运用起来很自如。例如供货工厂明文规定要统一销售价格,各代理商不能私自降价,但由于也同样规定每年代理销售多少数量(金额)的产品,工厂能给予多少比例的销售费用返利,因此到年终岁晚两三个月,接近销售数量的,他们绝对私自用其他方法降价来完成规定的销售数量,目的是能够拿到工厂给予的销售返利,因为销售返利的总得益比降价损失部分要大。这样一来,统一销售价格的制度规定就失去了约束力。
汽车零件玩出来的花样行政侵夺科学的灾难美女博客决赛进行北京手机资费下调
中国连续快速的经济增长和持续下滑的股市却形成巨大的反差,据统计,中国的股市从1998年至2003年的平均股息远远低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从2001年6月到2004年9月三年时间内,股市流通市值缩水7100亿元,如果加上其它付出的成本费用,投资者的净损失约为10100亿元。而这巨大的损失,已经不能简单用做假账的原因来解释了。
2004年11月在中国证券市场可能最大的新闻是王小石案,已经直指体制性的弊端,也就是说现有体制提供着各种寻租之机会。投资者多年来的巨额损失,实际上均基本流入了通过了政府管制进入市场的上市公司、中介机构、政府税收及其管理机构里,损失的是那些可自由进入市场的中小投资者。而上市公司、中介机构及证券监管部门实质已经成为了既得利益集团,因而在过多用行政职能干预市场、代替市场职能的同时,又不能提供有效的市场制度与规则,不能对掠夺投资者财富的行为进行严厉的处罚(易宪容的观点)。
做假帐的危害是人所共知,如果得不到制止,将会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现象,如果自己不做假账而别人在做,则使自己丧失竞争力,最后也只好“同流合污”。长此下去,国家正常的经济秩序将被扰乱,也使政府因掌握的经济信息失真而影响宏观经济决策,更严重危害社会风气,造成社会信任危机。然而“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要杜绝做假账的泛滥,我们要考虑到政治、商业、社会、文化等等因素,必须在体制和制度建设上加以改革和完善。
B. 公司做假账想上新三板怎么举报
这个还不是很清楚的啊,没有遇到过这种情况
C. 国有企业可以上新三板么
只要符合高薪技术园区的高科技企业条件的股份有限公司,并且经过相关部门认定,可以上新三板。上海张江估计年底作为第一批纳入新三板扩容范围。
D. 发现上新三板前企业做假帐怎么处理
发现上市公司做假账怎么处理?
跟你毛关系啊,证监会都不管,看看就好了。
E. 国内公司因为做假账而成功在纳斯达克上市,如果被纳斯达克查出,最坏的后果是什么
被美国证监会处以巨额罚款,然后灰溜溜退市
F. 公司做假账,弄虚作假,只为上市。那上市后,会有设么后果
我国加入WT0后,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程逐步加快,对会计国际化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会计改革正面临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我们应当把握机遇,与时俱进,更新观念,开拓创新,在积极促进会计国际协调和巩固我国会计改革成果的同时,针对我国企业的现状和问题,进一步深化会计改革,完善会计标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下面就当前尚需关注和解决的几个问题谈点自己的意见。一、当前需关注珠问题(一)《企业会计制度》的实施面过窄,除股份有限公司外,国有企业尚未执行以《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为主体的我国会计标准与国际会计标准相比,在主要方面已经一致,但是,《企业会计制度》暂在股份有限公司实施,国有企业尚未执行,仍然执行1992年制定的《企业财务通则》和行业财务、会计制度(以下简称“老制度”),老制度不利于企业消化不良资产,已与加入WTO的新形势不相适应。国有企业要执行新会计制度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如何消化和处理多年来形成的不良资产。尽管企业不良资产形成原因较为复杂,但老制度的缺陷是不容忽视的。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对资产要素进行了重新定义。《企业会计制度》据此作出了一系列有利于消化不良资产的规定,例如:对于待处理财产损失,企业应于年度终了结账前处理完毕;对于各项资产的减值,企业应根据谨慎性原则的要求进行合理预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包括应收款项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等八项准备;取消“递延资产”科目,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开办费自企业开始生产经营起,一次计入当月的损益;等等。所有这些规定都是从会计政策入手,促使企业甩掉包袱、轻装上阵,提高自我生存和自我发展的能力。因此,扩大新会计制度的实施面,促进国企的改革与发展,是当前亟需考虑的一个问题。(二)股份有限公司虽已经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但实施尚未到位《企业会计制度》于2001年1月1日起在我国股份有限公司全面实施后,总体上看执行情况是好的,有效地遏制了一些上市公司的做假行为。然而,也有一些上市公司不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甚至弄虚作假,提供不真实的会计信息,严重损害了广大股民的利益,扰乱了资本市场的秩序。剖析这些造假案例,不难看出,上市公司造假的原因十分复杂,例如,市场经济体制尚不完善,政府的地方保护主义严重,公司治理结构不合理,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缺陷,社会审计不规范,市场监管尚未完全到位,等等。从会计方面进行分析,上市公司做假的原因主要不在会计标准本身,而是会计标准在执行中存在问题,有的上市公司甚至无视《企业会计制度》,弄虚作假,欺骗股民。正如朱镕基总理在一份文件批示中指出,“看来制度似已完备,问题是不监督、不检查、未执行。”由此可见,解决会计信息失真,杜绝会计造假,需要从完善体制、健全法制、规范市场、加强监管等诸多方面进行综合治理。就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而言,经常性地开展《会计法》执法检查,强化会计监督,切实解决会计标准执行不严、执行不力的问题,已成为当务之急。(三)会计人员整体素质还不能完全适应会计改革的要求我国有上千万的会计人员,这支队伍在经济发展和会计改革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这是必须加以肯定的。随着从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轨,知识更新步伐加快,法规体系逐渐完善,需要会计人员更新观念,学习新法规、掌握新知识。特别是《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及相关会计准则发布实施后,需要广大会计人员具备扎实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能根据制度及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对会计实务问题做出职业判断。但目前我国会计人员的实际水平与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职业判断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这也是新会计制度实施中的障碍。二、近期将采取的措施(一)推动新会计制度的全面实施国有企业的不良资产已成为实施新会计制度的一大障碍,到了非解决不可的时候了,需要我们积极地采取切实可行措施,对国有企业进行测算、摸清家底,分别不同企业的情况,逐步推动《企业会计制度》在国有企业的实施。在测算、摸清家底的基础上,对于资产质量和效益较好的国有企业,完全有必要尽快执行新会计制度;对于资产质量和效益欠佳的国有企业,也应鼓励其执行新会计制度,避免虚盈实亏,掩盖矛盾;对于资不抵债、濒临破产的国有企业,应当分别具体情况进行妥善处理,以消除隐患。《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是财政部1992年发布实施的,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环境的变化,原制度在诸多方面已不适应新形势的要求。为了统一各类企业的会计标准,适应WTO的要求,规范外商投资企业的会计核算,财政部于近日印发了《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规定》,要求外商投资企业从2002年1月1日起全面执行《企业会计制度》,财政部1992年6月24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92)财会字第33号]及其相关的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规定同时废止。新发布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仍采用分步实施的政策,从2002年1月1日起暂在上市的金融企业实施。与此同时,鼓励股份制金融企业实施新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对国有金融企业,如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等,比照其他国有企业的做法,通过测算和摸清家底,分别不同企业的实际情况,逐步实施新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二)进一步完善我国的会计标准我国的会计标准分三个层次,一是会计准则,二是会计制度,三是专业核算办法。会计准则是对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记录、报告所作的原则规定,会计制度是根据会计准则所作出的操作性规定,专业核算办法是对针对某些特殊行业,如石油天然气、农业、交通运输、旅游业、房地产开发等行业的特点所作出的会计规范。1、继续完善会计准则体系。会计准则体系包括基本会计准则和若干具体会计准则。随着具体会计准则的陆续出台,财政部1992年发布的基本会计准则的很多内容已经过时,需要进行修改,制定中国财务报告概念框架的时机已经成熟,会计理论工作者应当对此给予更多的关注。财政部已发布了16项具体会计准则,最近又对企业合并、分部报告、外币折算等具体会计准则的征求意见稿进行了充分研讨,以便尽早发布。力争在不远的将来,实现初建中国会计准则体系的目标。2、抓紧制定《小企业会计制度》和专业核算办法。在国际上,很多国家对小企业都有单独的会计标准,因为小企业具有很多自身的特点,比如规模较小,不对外筹资,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合一,等等。联合国政府间专家组近来也将小企业会计制度作为研究的重点。我国小企业众多,统一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是不现实的。财政部已经着手对《小企业会计制度》的研究,预计在2002年出台。专业核算办法是我国会计标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已经发布,财政部正在组织各方面力量,研究和起草其他各项专业核算办法。(三)强化会计监督,确保新会计标准的贯彻实施自2001年开始,财政部依据《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了《会计法》执法检查。此次检查分为单位自查、重点检查、巡查验收三个阶段。根据财政部部长项怀诚的要求,《会计法》检查要做到五个结合:一是与贯彻落实朱镕基总理“不做假账”的指示相结合;二是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相结合;三是与建立、完善会计的“游戏规则”相结合(这里的“游戏规则”主要指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即会计准则、会计制度、专业核算办法等会计标准);四是与强化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内部会计控制)相结合;五是与提高会计人员整体素质相结合。从总体情况看,2001年全国《会计法》执法检查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大大增强了企业执行《会计法》及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自觉性,形成了威慑力,维护了《会计法》及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严肃性。《会计法》执法检查作为财政部门经常性的会计监督工作,将长期进行下去。(四)加大培训力度,全面提高会计人员素质针对我国会计人员的现状,加大新会计标准的培训力度、强化会计职业道德教育是全面推进会计改革的重要环节。培训的形式可以多种多样,比如,开展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注册会计师考试的考前培训;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各级会计学术团体开展学术交流和培训活动;等等。通过各种形式、各种渠道的培训和教育,全面提高会计人员的专业判断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切实做到“诚信为本,操守为重,遵守准则,不做假账”,确保会计改革的顺利进行。
G. 企业做假账如何处罚
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其中的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三条: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科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其中的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企业做假账的原因:
(1)逃税需要。一些企业为了逃税避税做假账,千方百计少做收入,多列支出,以达到少交税不交税的目的。这种现象表现在小企业或者说小的私有性质的企业尤为突出。
(2)信贷需要。很多企业资产状况不佳,为了向银行贷款或评上更高的银行信用等级,需要粉饰报表,将收入、利润、资产等指标虚假夸大,以达到信贷银行的要求。
(3)业绩需要。一些企业为了某种目的(比如上市需要、直接股权债权融资需要、业绩考核需要等),对收入和利润进行人为的调节(包括报销不及时等非刻意因素),以达到不同时期的不同要求。
(4)政策需要。政府部门有时从某种程度上也不反对假帐。比如税务部门某年完成得很好,有时也会出面和企业沟通,让企业少完点税,余下的留在下一年度申报。另外,像银行也不见得就完全需要你的真实报表,特别是在年底贷款任务完成有难度的时候。
(5)项目需要。随着政府财力的增加,政府投资立项增多,另外各级政府部门设立的基金种类多、数额大,为了争取上级或国家的什么项目什么基金,每年都有很多企业粉饰报表,虚夸自身的实力和项目的前景,套取国家资源。
(6)违规需要。在一些企业有一些见不得光(比如打点、行贿等)的支出,事情本身是违法的,直接入账等于自我坦白,这些支出往往被包装被篡改成合理合法的支出入账,这是不道德的,并非不得已而为之,必须予以严惩。
(7)福利需要。由于制度的约束,有些效益不错的企业想尽办法私设小金库,满足账外职工福利支出的需要。
固定资产增加的业务本身不真实或有其他不正当的行为。根据现行制度规定,除了融资租人固定资产外,新增固定资产必须取得产权证明方可人账。
例如有些企业将没有产权证的房屋也记为企业的资产;将本应由福利费支出的购进分给职工的非产权房也记作企业的资产,这些都会虚增企业的固定资产。
有些企业还会混淆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的界限,将应作为低值易耗品的项目作为固定资产。
有时企业在增加固定资产时,还会夹带其他不正当的行为。例如某企业向某单位购入设备,在转账付款时的数目高于设备价格,然后当事人拿取其差额作为好处费。
H. 弄虚作假上新三板的后果
绿油油一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