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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性股票离婚

发布时间:2021-08-06 13:49:02

⑴ 被起诉离婚,公司的限制性股票怎么办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⑵ 夫妻一方占第三方公司股份,离婚股权如何分割

2003年王先生和张女士结婚。结婚后,王先生以夫妻共同财产入股一家有限公司,成为这家有限公司的股东,占公司40%的股权,2005年张女士与王先生协议离婚,在财产分割中,涉及王先生持有该有限公司的股权分割问题,由于当时公司经营效益较好,张女士坚决要求分割公司20%的股权,而该有限公司的其他股东为此召开股东大会,不同意张女士成为公司的股东,公司股东会为此作出股东会决议,由王先生将应分给张女士20%的公司股权,以同等价格方式转让给公司其他股东,由张女士取得公司股权转让的价款。对于本案的处理,不但涉及到离婚双方之间的财产分割问题,同时还涉及到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和权利问题。 【案例分析】 这个案例非常具有典型性,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对在离婚案件中,公司股权分割涉及到的相关。法律问题。 首先、离婚股东配偶所享有的夫妻共同股权财产应当得到充分保护。 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股权,在离婚时应当如何分割,应当根据公司的股权性质不同进行处理:在上市交易股权的股份公司中,由对股东资格没有限制,股东所持有的股权可以通过证券市场进行交易,在公开市场上可以得到公平的估价,使得股权可以方便地变换为货币,因而分割时相对容易处理。对于有限公司股份的分割,由于股份所代表的是有限公司的股东权利,有限公司具有一定的人合性,股份流通受到一定的限制性,所以在夫妻财产分割中涉及到有限公司的股权问题比较复杂。有人主张与股东离婚的配偶一方,可以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直接强制进入公司,成为公司的新股东。也有人主张股东离婚的配偶一方,应当在取得股东会同意的情况下,可以进入公司。 其次,夫妻财产在家庭中处于共有,但不能使非股东配偶一方取得公司股权。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股份,作为一种财产收益是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该股份的收益也属于家庭收入。若在此期间转让该股份,所得价金也自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股份的收益,应当是由股东本人向公司主张,股东的配偶不能依据公司股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共有人向公司主张股东权利。在有限公司里,股东个人的经营能力与公司的发展,具有极其紧密的联系。夫妻对股权的共有,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无需体现的,只有在夫妻婚姻关系破灭,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时,夫妻对于一方所持有的股权不能主张共同共有,在夫妻关系破灭时自然也不能对一方所持有的股权主张按份共有,从而在离婚时取得持有公司股权的股东地位。 第三、股东配偶享有的应该是股权的价值利益,而非股东身份。 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所取得的股权,股东配偶应当享有的是股权所体现的价值利益,不能够主张股权共有。这与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意义、公司制度的设计以及民商事法律的基本法理都是相符合的。我国婚姻法规定了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兼而有之。法定财产制实行的是婚后所得共同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配偶所取得的财产常常是夫妻彼此支持的结果,实行夫妻共有是对在婚姻期间为家庭和孩子做出奉献的一方配偶提供了保护。 第四、从民商法律分析,夫妻财产共有制度规定的是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共有关系。 共有作为物权法中的概念,原本属于所有权体系,其权利指向的应当是物。但是如知识产权、股权。基于夫妻财产共有的关系,由于知识产权与人身的紧密联系,夫妻财产共有的标的仅仅是知识产权所得收益,而非知识产权本身,对此大家不存疑问。而有限公司股东所持的股权,一方面股东间相互的信赖利益外在表现为有限公司的人合性,即体现了股权是与股东人身密切不可分割的一种权利;故夫妻财产共有关系指向的也只能是股权的价值利益,而不能是股权本身。 第五、对股东配偶离婚时的利益保护要得到且有有效的履行。 首先,股东应负有向其配偶及法院提供关于公司经营状况和所持股份的真实情况的义务;其次,在股东不配合股权估价或不配合股权转让的情况下,股东配偶可以依据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离婚判决,向法院申请对股东配偶所持股份进行强制执行,执行方式按照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的股权进行强制执行即可。

⑶ 婚前获得的限制性股票在离婚时如何分割

婚后盈利部份(也就是禁售期满取得增值后)妻子拿一半,本金不能分割,前提是您的这些都能证明到。

⑷ 离婚股权怎么分 夫妻一方是股东的情形

您好,离婚股权分割涉及《公司法》、《婚姻法》、《合同法》等法律。
《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离婚股权怎么分
离婚股权分割主要包括夫妻共有的财产性权益分割和共益性权益分割。财产性权益是指基于股权产生的财产性收益;而共益性财产则指基于股权产生的表决权、管理权、提案权等。
(一)财产性收益分割
因此,就股权的财产性收入而言,基于夫妻共有财产的概念,及《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平等的享有分割的权利。
夫妻之间的因离婚分割股权而产生股权转让的,不同于一般的股权转让,是在婚姻家庭的亲属身份关系之间发生的向特定对象转让的股权变动情形,因此应排除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二)共益性财产
共益性财产如何分割,目前在学术界存在争议,在法庭实际审理中也是难点。在处理时,法院应审查公司章程有无另行规定,对于股东转让股权有无其它合法的限制条件(比如,公司章程设定了股东转让给其它股东的限制条件,而不只是拘泥于“优先购买权”);但是,如果配偶双方在离婚案件中,对股权分割不能达成一致意见,而公司又存在其它股东、即股东人数不限于夫妻二人的情况下,一般会建议当事人另案依《公司法》的规定处理股东间内部争议,或建议当事人另案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⑸ 离婚公司股权如何分割

您好,您提问的问题属于婚姻法的内容
夫妻分割共同财产的,以协商为准;协商不成的,判决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判决分割辐射器共同财产的,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共同财产的分割,一般采取实物分割、价金分割及价格补偿的方法。
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6条规定,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及未上市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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⑹ 离婚关于股份分割问题

法律实务 法学2007 年第5 期
离婚诉讼之公司股权分割问题探讨
) ) ) 兼论/ 5婚姻法6司法解释(二)0第16 条之完善
p 王建东 毛亚敏X
=内容摘要> 在离婚当事人双方不能就股权分割达成协议的情况下, 法院应如何处理此类
案件, 学界争议颇大, 法律依据缺乏。本文结合案例, 围绕股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离婚
时是否可以分割股权以及股权分割与股东资格取得之关系如何等几个关键问题展开探讨, 试图
理清离婚诉讼中股权分割的基本思路, 并在法理上进行系统分析, 为完善相关立法和指导司法实
践提供参考。
=关键词> 离婚诉讼 股权分割 立法完善
=案情>
王某某与李某某于1995 年结婚, 育有一子, 现已10 岁。1997 年6 月, 李某某以夫妻共同财
产400 万出资, 与他人组建了一家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 李某某持有该公司80%的股份。婚后
夫妻关系一直尚可, 但近年来双方因各种琐事争吵不断, 夫妻关系恶化。2004 年7 月, 王某某以
夫妻感情破裂为由, 向某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请求依法判决双方离婚, 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
财产。在审理过程中, 双方对感情已经破裂的事实没有异议, 均表示同意离婚, 对子女的抚养问
题也达成了一致。但是, 由于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主要是以李某某名义在某医疗器械有限责任
公司的出资, 李某某主张将其名下的50% 出资额分割给王某某( 其他股东已表示同意) , 而王某
某则主张应将50%的出资评估折价后由李某某向其支付相应价款。经过司法鉴定, 某医疗器械
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为1850 万元, 李某某名义在某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出资的税前价值为
1480 万元。
李某某主张将其名下的50%出资额分割给王某某的其理由是: 其一, 夫妻共同财产的原态
就是出资; 其二, 出资额本身是可以分割的; 其三, 其名下出资额的50%本身就是王某某所有, 王
某某实际上是隐名股东; 其四, 双方的主要财产为对公司的出资, 如由其作价购买属于王某某所
有的出资额, 客观上存在无力支付的问题。
王某某主张将50%的出资评估折价后由李某某向其支付相应价款的其理由是: 既然双方因
136
X 作者单位:杭州师范大学; 浙江省社会科学院。
为感情破裂离婚了, 双方还都持有同一公司的等额股权, 而且其他股东的股权仅为20% , 极易出
现公司疆局, 不利于公司的生产经营, 因此直接分割公司出资额有违公司的人合属性。
最终, 某人民法院支持了李某某的主张。
=评析>
股东出资是指股东( 包括发起人和认股人) 在公司设立或者增加资本时, 为取得公司的股份
或股权, 根据协议的约定以及法律和章程的规定向公司交付财产或履行其他给付义务的一系列
行为。¹ 在我国公司法中, 投资者对股份有限公司出资而获得股份, 股份表现形式为股票, 投资
者对有限责任公司出资而获得股权, 其表现形式为出资证明书。出资的转让, 在有限责任公司称
为股权转让, 在股份有限公司称为股份转让。本文研究离婚诉讼中的股份分割( 股份转让) , 仅以
有限责任公司中的股权为限。
一、司法规制与实践中的问题
离婚诉讼涉及的股权形态大致上可以分为两种类型: 第一种类型是, 在某一有限责任公司的
股权构成中, 不仅有离婚诉讼当事人的股权, 还有离婚诉讼当事人及其家庭成员之外的其他股东
的股权, 即公司的股东中还有第三人。在这种类型中, 还可进一步分为三种情形: ( 1) 离婚诉讼双
方当事人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 与他人共同组建有限责任公司, 但在公司股东名册上有的双方均
登记在列, 即夫妻双方都持有同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 有的只列一方名字, 即夫妻一方持有
股权, 另一方不持有该公司的股权, 持有股权的一方可以称之为股东配偶, 不持有股权的一方称
为非股东配偶。( 2) 离婚诉讼当事人以个人所有的财产出资与他人共同组建有限责任公司。( 3)
离婚诉讼当事人以家庭共有的财产出资与他人组建有限责任公司, 载入股东名册的股东可能是
夫妻双方或夫妻中一方还有家庭其他成员。第二种类型是, 某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就是离婚
诉讼当事人或者还包括家庭其他成员, 人们一般称之为家族企业或家庭企业。本案属于第一种
类型中的第一种夫妻一方持股另一方不持股的情形。
关于离婚时股权的分割, 我国现行婚姻法没有明文规定, 我国现行公司法也只有股份或股权
转让的规定, 而没有针对离婚股份或股权分割的特殊规定。到目前为止, 关于离婚股份或股权分
割的法律依据仅有2004 年4 月1 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5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 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6( 以下简称5解释( 二) 6) 。解释( 二) 第15 条规定: 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
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 协商不成或者按
市价分配有困难的,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第16 条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
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 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 按以
下情形分别处理: ( 一) 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 过半数股
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 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 二) 夫妻双
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 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 但愿意以同等价格
购买该出资额的, 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 也不愿
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 视为其同意转让, 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用于证明
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 可以是股东会决议; 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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¹ 参见孙晓洁:5 公司法基本原理6 , 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 年版, 第262 页。
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显然, 上述关于夫妻股份分割的处理规定是在夫妻双方就股份转让达
成协议的前提下按照公司法关于股东向外转让股权的规定处理的。但在现实生活中, 离婚当事
人往往很难就股权分割达成协议, 大多数情形下双方意见不一致。有些股东配偶要求分割股权,
而非股东配偶要求分财产; 有些股东配偶要求分财产, 而非股东配偶要求分股权。在离婚当事人
不能就股权分割达成协议的情况下, 法院如何处理此类案件, 仍然没有法律依据, 存在法律漏洞。
由于存在法律漏洞, 法院在适用法律判案时, 面临如下法律困境: ( 1) 股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
产; ( 2) 夫妻离婚时是否可以强行分割股权; ( 3) 股权分割与股东资格取得之关系如何。
在目前司法实践中, 各地法院理解不同, 做法也不一致, 有的干脆回避, 以致有人认为对股权
分割/ 目前尚无很好的对策0。º 这对维护当事人权益、社会稳定以及社会经济的发展, 都是十分
不利的。因此, 理清离婚诉讼中股权分割的基本思路, 并在法理上进行系统分析, 既是完善我国
夫妻财产制和股权转让制度的需要, 也是司法实践的迫切要求。
二、关于股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
关于股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 在理论界有不同的观点, 在司法实践中也有不同的
判决。一种观点认为股权不可能共有, 只有股权所代表的价值利益才能共有。在公司法中, 股东
权不仅是一种财产权, 还是一种社员权。因此, 有学者认为非公司成员不能成为股权的共有人,
作为夫妻共有财产的, 只能是股权所带来的收益和代表的价值利益, 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
一方所取得的股权, 非股东配偶是不能够主张共有的, 非股东配偶应得的是股权所体现的价值利
益。司法实践中也有法院判决夫妻双方就股权的收益享有共有权。» 另一种观点认为夫妻对股
权的共有,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无需体现的, 只有在夫妻婚姻关系破灭, 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
进行分割时, 非股东配偶作为/ 潜在股东0 才可主张此种共有。¼ 其实, 关于夫妻股权共有的问
题, 法律上已经解决, 我国5婚姻法6第17 条明文规定, 除当事人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外, 婚
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投资所得的原始股权及一方或双方所得的继受
股权, 都属于共同财产。之所以出现上述争议, 是因为理论上关于股权如何共有不明确。在公司
法中, 股东权是指股东在法律上对公司享有的权利。股东主要享有以下主要权利: 出席股东会及
会上表决权、股利分配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股东的知情权、股东的质询权和建议权、依法转让
股权时的优先购买权、公司增资时的优先购买权、异议股东股份收购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权、股
东会提案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权利、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和主持权、股东诉权。½ 体现
为财产权益性质的股东以自己利益为目的而行使的权利, 在公司法理论上称为自益权, 体现为管
理权性质的股东为自己利益并兼有为公司利益而行使的权利, 在公司法理论上称为共益权。笔
者认为股权共有不是对股东权的所有内容共有, 也不是因为非股东配偶是/ 潜在股东0而共有, 而
是对股东权的自益权或称财产权共有, 如同股份继承中, 继承人继承的是死亡股东的自益权, 而
体现身份属性的共益权则随着死亡事实的发生而当然地归于消灭。换言之, 共益权不能被继承
而只能由继承人通过其它渠道( 如公司事后同意或公司章程的事先规定等) 来获取。¾
138
º
»
¼
½
¾ 赵万一、王兰:5 有限公司股权继承法律问题研究6 , 5 华东政法学院学报6 2006 年第2 期。
参见前引¹ , 孙晓洁书, 第174~ 185 页。
杨青、郭颖:5 离婚案件股权分割的法律分析6 , 5 求索62005 年第12 期。
王琪:5 由一起离婚案中股权分割问题引发的法律思考6 , 5 法制与经济6 2006 年第7 期。
王胜明、孙礼海主编:5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改立法资选6 , 法律出版社2001 年版, 第269 页。
夫妻对股权的共有是基于以共同财产出资, 而夫妻共同出资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共有的财
产, 因此, 夫妻对股份的共有也只能是共同共有, 而不是按份共有。
三、夫妻离婚时是否可以强行分割股权
在处理离婚案件时, 如果双方当事人意见不一致, 股东配偶坚决要求分割股权, 非股东配偶
坚持要求分割股权所体现的财产价值, 如同本案; 或者股东配偶要求分割股权所体现的财产价
值, 非股东配偶要求分割股权, 法院是否可以判决分割股权? 对此, 理论界也是有争议的。有学
者认为, 非股东配偶取得股权没有法律基础, 且违背了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本意和违反了公司法
的法理, 非股东配偶在离婚时的财产分割中只能要求股东配偶一半的股份价值。¿ 也有学者认
为可以将股权处理给原持有人所有, 由取得股权的一方按照股权价值补偿给另一方, 该价值尽量
由离婚双方协商确定, 协商不成的, 一般以股权所在公司当年每股净资产额确定其价值。À 还有
学者认为/ 出资的继承实际上是依照继承法的规定将死者的股权转归继承人的过程, 离婚时的出
资分割( 双方未约定时) , 则是依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的规定进行股权分割或转让。由于继承和
离婚所发生的出资转让具有/ 法定0的性质, 不同于依照约定而发生的有偿转让, 所以公司法规定
的股东同意规则不应对其具有拘束力, 在继承或夫妻财产清算时可借鉴5法国商事公司法6的规
定, 允许股权自由转让。0 Á
笔者认为如果当事人意见不一致时, 法院可以而且只能判决分割股权, 理由如下: 其一, 分割
股权符合股权的特征, 即股权所具有的可分割性。根据公司法的规定, 股份是可以全部或部分转
让的。股权可以部分转让意味着股权可以分割。其二, 股权分割不违背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
在离婚案件中, 反对股权分割的一个主要理由是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应该肯定, 有限责任公
司确实具有人资两合的特征, 有限责任公司是基于股东之间相互信任而设立的, 公司的经营管理
通常由股东们亲力亲为, 如果强行允许外人随意进入公司股东层, 可能破坏股东之间这种相互信
任的合作关系, 从而不利于公司的稳定和发展。但是, 笔者认为只要法律作出合理的安排, 因为
离婚而导致的股权分割不会破坏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其三, 在离婚案件中, 反对股权分割的
另外一个理由是离婚分割股权容易导致公司僵局。公司僵局形成的原因在于公司决策和管理所
实行的多数表决制度, 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通过任何决议都
需要至少半数以上的表决权或人数的同意, 对于股东会增加资本、减少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
者变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章程的决议, 则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的表决权同意, 对于董事会的
决议, 有的公司甚至规定了更高的表决多数。有限责任公司大多数规模较小, 有些有限责任公司
是家族企业, 有些有限责任公司中虽有他人持有股份, 但是他人所持股份比例较小, 如同本案, 如
果夫妻双方因为感情破裂离婚了, 双方还都持有同一公司的等额股权, 在这种情况下, 离婚夫妻
的怨恨和冲突有可能影响到公司经营管理之中, 股东会或董事会因为冲突而不能召开, 任何一方
的提议因为对方的反对而不能获得通过, 公司的一切事务都将处于瘫痪之中。这种情形在旧公
司法实施时期确实是一个棘手的法律困境, 但是, 我国新的公司法已为公司僵局的处理提供了解
决的途径, 5公司法6第183 条规定: /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
139
¿
À
Á 石慧荣:5商事制度研究6 , 法律出版社2003 年版, 第120 页。
参见胡康生:5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释义6 , 法律出版社2001 年版, 第65~ 66 页。
参见前引» , 王琪文。
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 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 以上的股东, 可以请求人民法
院解散公司。0即公司法赋予了持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 以上的股东在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
重困难时,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散公司的权利。因此, 离婚分割股权容易导致公司僵局而
反对分割股权已没有必要。其四, 假如全部股权由股东配偶持有, 非股东配偶取得50% 股权所
体现的财产价值, 也就是说由股东配偶作价购买属于非股东配偶的所有的出资额, 可能导致股东
配偶无力支付的问题, 特别是在夫妻共同财产主要体现为公司股权的时候。在这种情况下, 要么
股东配偶通过协议方式自愿转让股权以清偿其债务, 要么非股东配偶请求法院强制转让股东配
偶股权, 以清偿其债权, 问题是50% 股权的评估价与50% 股权的转让或拍卖价往往不一致, 如果
评估价高而转让价低, 则损害股东配偶的利益, 相反则损害非股东配偶的利益, 而且, 5公司法6第
73 条规定: /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 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
东, 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 日不行使优先
购买权的, 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0也就是说, 如果其他股东放弃了优先购买权, 第三人就可以购
买股权。因此, 通过拍卖方式强制转让股东配偶的股权, 允许第三人强行进入公司股东层, 有可
能破坏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 轻者影响公司发展, 严重的可能导致公司清算解散。而公司的存
续发展, 不仅关系股东的利益, 还关系着公司债权人以及公司员工的利益, 因此, 如果因为离婚分
割公司股份而导致公司解散清算, 这是违背公司法的精神的。因此, 笔者认为强行判决由股东配
偶取得全部股权, 非股东配偶取得50% 股权所体现的财产价值, 也就是说由股东配偶作价购买
属于非股东配偶的所有的出资额, 是不可取的。
四、股权分割与股东资格取得之关系
首先须明确股权分割与股权转让的关系。股权转让, 或称出资转让, 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
东, 依法将自己所持有的股权转让给他人的行为。lu 股权转让, 根据转让原因不同, 可以分为协
议转让、强制转让、回购转让、继承或离婚而导致的转让等几种情形。关于继承转让, 目前大多数
国家公司法都有专门规定, 我国5公司法6第76 条也规定: /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 其合法继承人可
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 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0因此, 继承转让实际上是一种/ 法定0转让,
有别于协议转让。关于离婚导致的股权分割, 目前仅有法国公司法作出了特别规定, 即法国5商
事公司法6第44 条规定: / 公司股份通过继承方式或在夫妻之间清算共同财产时自由转移, 并在
夫妻之间以及直系尊亲属和直系卑亲属之间自由转让。0同时允许章程规定, / 配偶、继承人、直系
尊亲属、直系卑亲属, 只有在按章程规定的条件获得同意后, 才可成为股东。0 lv 在法国公司法
中, 因继承、夫妻离婚导致的股份转让被称为股份的移转, 股份协议转让才被称为股份转让。世
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包括我国公司法没有对因为夫妻离婚导致的股权分割作出特别的规定, 因此,
我们理解为因为夫妻离婚导致的股权分割与股权协议转让作同样处理。
因股权分割而取得股权的一方能否当然取得股东资格? 笔者认为不能, 否则会破坏有限责
任公司的人合性。在离婚诉讼中, 如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由夫妻双方的一方和其他人组成( 如
同本案) , 而且夫妻双方达成股权分割协议, 或者法院判决由双方分割持有, 这就涉及到全体股东
过半数同意问题。我国5公司法6第72 条第2 款规定: /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 应当经其
140
lu
lv 毛亚敏:5公司法比较研究6 , 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 年版, 第232 页。
参见前引» , 孙晓洁书, 第289 页。
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 其他股东自接到书
面通知之日起满30 日未答复的, 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 不同意的股
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 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 在同等条件下, 其
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0因此, 非股东配偶要想取得股东资格成为公司股东, 应由非股东配偶向公
司提出申请, 由公司在合理期限内召开股东大会或股东会, 由股东表决, 股东过半数以上同意非
股东配偶入股的, 非股东配偶才可以成为公司股东。否则, 非股东配偶不可以成为公司股东, 不
同意非股东配偶取得股东资格的股东, 应优先购买非股东配偶所应得的股份, 如果不购买即视为
其同意非股东配偶成为股东。当然, 如果法院事先征求其他股东的意见, 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购
买该出让的股权, 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 视为同意转让, 然后再对股权进行分割, 也是可取的
选择。
综上所述, 基于股权属于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 分割股权符合股份的特征即可分割性, 而且
对于强行分割股权可能出现的种种弊端, 诸如可能违背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 可能导致公司僵
局等状况, 可以通过公司法合理的制度设计而避免或解决。而判决将股权全部由股东配偶持有,
非股东配偶取得股权所代表的财产利益, 极可能导致对离婚当事人一方不公平的后果, 而且关于
股权的评估具有操作上难度。因此, 笔者认为, 在离婚当事人不能就股权分割达成协议的情况
下, 法院应该判决分割股权, 但法院在判决分割股权时, 应遵守公司法的其他股东的同意权和优
先购买权的限制。
为此, 笔者建议对最高人民法院5 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
( 二) 6第16 条规定加以补充修改, 即: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 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
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 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 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 一) 夫妻双方协
商一致将股权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 或法院判决将股权的部分或全部分割给该股
东的配偶, 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 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
司股东; ( 二) 夫妻双方就股权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 或法院就股权转让份额和转
让价格作出了判决, 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 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股权的, 人民法院可以对
转让股权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 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股权的, 视为
其同意转让, 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
可以是股东会决议, 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⑺ 离婚时股权如何分割

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对于一方以个人财产或共同财产取得的股权的收益,已经实际取得的部分,夫妻一方可以要求分割,而对于没有实际取得的部分,只有在夫妻双方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方能通过公司法定程序来实现,否则,另一方不得请求强制分割。

⑻ 可以在协议离婚时约定分得丈夫的公司股份需要经过其他股东同意么

需要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证明。
关于分割股权的约定,必须要符合《公司法》及相关规定的条件。在公司章程有特别规定时,要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在公司章程没有特别规定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非股东转让股权,必须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对拟转让的股权有优先购买权。非股东与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应该要求股东提供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证明。
这是《公司法》的规定,但同样适用于离婚所涉股权转让,违反该规定的股权转让协议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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