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股票质押在人行征信报告中金额如何计算
开通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权限会员名单
爱建证券 安信证券 渤海证券 财达证券 财富证券 财通证券
长城国瑞 长城证券 长江证券 川财证券 大通证券 德邦证券
第一创业 东北证券 东方证券 东莞证券 东海证券 东吴证券
东兴证券 大同证券 方正证券 光大证券 广发证券 广州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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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证券 中金公司 中山证券 中泰证券 中天证券 中投证券
中信建投 中信证券 中银证券 中邮证券 中原证券
② 股东名册的具体置备有哪些
股东名册是记载公司股东有关事项和出资证明书情况的,由于有限责任公司的封闭性,并且股东又是承担间接有限责任的,所以更有必要置备股东名册,以作为证实有关事项和查阅之用,以有利于确定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维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股东名册应当记载下列事项: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股东的出资额;出资证明书编号。在制作股东名册时,要求记载事项必须准确。真实,不得有虚假记载。公司法作了明确规定,即股东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红利。这项规定体现了公司的本质,在公司制度中非常重要。
③ 股权质押股东会决议怎么写
提供一份范文,供你参考。
(公司名称) 股东会决议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公司于() 年()月()日在公司会议室(地点)召开股东会,公司法人代表(姓名)召集并主持会议。会议应到股东()人,实到股东()人。会议由代表()%表决权的股东参加,经代表()%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作出如下决议:
1、鉴于 向 (借款人)提供委托贷款,股东应借款人的要求自愿以其拥有的占本公司 %的股权质押给 作为担保措施之一。
2、同意股东 将其拥有的占本公司 %的股权质押给 ,全体股东放弃该股权转让时的优先购买权;
......
8、同时承诺以上质押股权在此之前没有设定任何质押。
参加会议股东
股东名单 本人签名
公司公章(或股东会公章) 年 月 日
④ 股东持有的股东名册是原件吗
美国《示范公司法修订本》第十六章第一节规定规定,每个公司都必须保存“一份股东名册,其中应按字母顺序,根据股份类别记名所有股东的姓名及地址,表明每个股东拥有股份的数量和类别。”中国现行公司法虽然明确了公司的股东名册置备义务,但是没有明确规定应该由公司哪个机关负责股东名册的置备。鉴于股东名册的置备属于公司业务执行的范畴,因此公司法修改应该参照其他国家的规定,明确董事或董事会为置备股东名册的法定机关。而且,明确置备股东名册的机关也有助于法律责任的设置。
⑤ 197家股权质押名单197家里面有没有亿利洁能,康美药业,天成控股,汉河电缆,中联中科。
以后真的注意了。。。 楼主真好
饱和的市场谁去参与都比较难做,可以选择考虑合法正规,无门槛,产品物美价廉,普通大众能接受,制度简单,不伤人脉,不愁人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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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 新股上市多少天才可以纳入融资融券标的
超过3个月。
以上海证券交易所为例,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标的证券为股票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在本所上市交易超过3个月;融资买入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1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5亿元,融券卖出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2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8亿元;股东人数不少于4000人;在过去3个月内没有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日均换手率低于基准指数日均换手率的15%,且日均成交金额小于5000万元;日均涨跌幅平均值与基准指数涨跌幅平均值的偏离值超过4%;波动幅度达到基准指数波动幅度的5倍以上。股票发行公司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股票交易未被本所实行特别处理;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6)股票质押名单扩展阅读:
融资融券交易的相关要求规定:
1、证券被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的,在调整实施前未了结的融资融券合同仍然有效。会员与其客户可以根据双方约定提前了结相关融资融券合约。
2、会员向客户融资、融券,应当向客户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保证金可以标的证券以及本所认可的其他证券充抵。
⑦ 所有股票质押业务都在上交所报备吗
质押登记在中登公司,上交所上市的A股场内质押需要通过上交所申报,做之前需向上交所保送合格投资者名单。
⑧ 非上市公司的非上市公司的股权质押登记
《担保法》及司法解释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及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基于现阶段公司法律相关规定不完善和公司制度运作不规范,上述规定存在制度设计上的缺陷和现实操作的困难,很多股权质押效力之争即源于上述规定,不但妨害质权的顺利实现,也对公司股份交易造成不利影响。
首先,股东名册本身存在固有的缺陷。
1、股东名册在实践中被认可的程度低,未能发挥应有作用。公司法、担保法以及担保法司法解释等法律法规对于股东名册的内容、法律地位等规定虽然较为详尽,但是实际操作中未上市公司股东名册的应用非常有限。很多公司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建立股东名册或者建立之后又废除,交易中对股东身份的证明均依赖工商机关的记载。司法实践中,即使公司建立了完整的股东名册,法院、仲裁机构对股权的认定也以工商机关的登记为准,股东名册所记载的内容无法成为被法律认可的权威依据。
2、公司的股东名册缺乏公信公示力。公司法规定的股东名册制度,立足于意思自治,本质上是一种信用制度。这种信用制度的操作环境取决于公司严格依法运行。目前国内大多数企业法律意识不强,更谈不上履行建立股东名册、接受股权查询等义务。即使建立起股东名册,也缺乏联网、发布、查询的公示条件。股东名册保存在被出质股份所在的公司手中,该股权质押就不会为除了当事人以外的其他社会公众所知悉,因而也就不具有公示力和公信力。
其次,担保法规定的非上市公司股份质押登记于股东名册的方式缺乏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容易引发不必要的争议。
正是股东名册存在上述固有的缺陷,股份质押记载股东名册的实际操作中存在诸多问题。质权人的质权能否顺利实现完全依赖于出质人诚实信用的程度,如果出质人不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将该股权出质的事实登记在股东名册上,或者虽然出质时登记在股东名册上,但事后私自将该登记予以删改甚至重新制作一份股东名册,将该股份非法转让或者将其重复质押给其他人,就会严重危及到质权人质权的实现。上述问题将牵扯出其他的主要法律问题可能包括:
1、因质权人因无法证明股份质押已经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而导致质押合同无效问题。股东名单虽然可以通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证实,但股东名册保存于公司,因此即使股份出质已经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但出质人或公司采取修改、删除、另立名册等手段刻意隐瞒出质登记事实,将导致质权人无法证明股份出质已履行法定的记载程序,质权人的合法权益可能遭受损失。
2、已质押股份被转让问题。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股份转让的应履行变更登记手续;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转让其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登记并未在工商部门办理,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登记也不在证券交易机构办理,因此将已质押股份转让不存在操作上的障碍,事实上这种情况已经大量存在。在股份转让已经支付对价并依法办理登记变更手续后,不论质权人能否证明股份出质已记载股东名册的事实,均会产生质押效力争议和股份转让效力争议,最终损害质权人的利益。
3、已出质股份被重复质押问题。由于出质人或公司可以采取修改、删除、另立名册等手段刻意隐瞒出质登记事实,股份出质情况在股东名册上得不到体现,出质人可以将该部分股份重复质押并记载于股东名册,前手质权人的质权无疑将得不到保障。
正由于存在上述问题,非上市公司股份质押登记制度有待于改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