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新三板制度创新 哪些股有望受益
是允许券商以股权、期权支付方式创新收费模式,促使券商开始着眼于全产业链构建。
二是允许公募基金投资新三板挂牌股票;券商做市业务可以采取借券等方式,对冲做市业务风险。
三是允许和鼓励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到新三板挂牌融资。
四是允许做市库存股持仓比例可以超过5%,进一步明确了券商自营、做市风险控制指标。
五是允许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公司的子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股权投资机构开展推荐或做市等业务,进一步扩大市场参与主体范围。
六是允许证券公司开展挂牌企业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试点,进一步增强券商服务中小企业能力。
总之,“国六条”与证监会118号文这两个重要文件有一个共同特点,产生了一个共同作用,就是加快了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建设与创新,也使新三板实现了“弯道超车”和步入“快车道”。
新三板的三个拐点
2015年以来新三板出现了三个明显拐点。
第一,投资和融资同步出现增长拐点。2015年截至5月22日,融资总量已达211.54亿元,比2014年全年的132亿元净增将近100亿元。融资量最大的达到50.32亿元,融资次数最多的有4次。融资用途从补充流动资本到涉及股权激励、项目融资、做市等方面。同时融资的外部性增强,加快了挂牌公司股权的分散度,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公司越来越多。
市场覆盖的业态不断加宽加厚。
新三板代表的新业态已经充分反映了中国信息经济时代的特征。如信息技术和生物医药市值已分别占到市场总市值的26%和11%,这个特征与早已迈入信息经济时代的美国资本市场的市值占比结构非常类似。
第二个拐点是市场交易由冷变热,这个过程比预想的来得快来得猛。交易上的一个重要变化是,有交易行为的公司已占三分之二以上,现在每天交易量基本稳定在10亿元以上。
交易上另一个重要特点是做市商制度开始发挥作用,虽然比重还不是很大,但与协议转让方式相比,做市交易基本上形成了连续的价格曲线,做市板块备受投资者关注。做市商的核心功能,并不是撮合交易,而是估值定价。这个作用开始显现。做市企业的融资行为和融资比重均高于协议转让,做市企业的股价已成为发行增资、并购重组和股权质押的重要依据。
第三个拐点是,市场参与主体和合格投资者的增长速度超过了全国股转系统的预研预判。
如果说上述三个拐点更多的是反映市场量的变化,那么市场主体,包括全国股转系统在内,其观念和理念的变化使市场开始发生一些质的改变。
一种看法是:新三板的快速发展使券商真正有了客户概念,以前都是围绕通道做业务,只认标准条件不认人,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现在券商业务模式都在改变,通过挂牌推荐和做市业务将投行、经纪业务、资管业务等业务链条全部打通并形成了协同效应。券商的盈利模式也不仅仅在推荐业务上,而是在挂牌后的持续发展业务中获取收益。这是非常大的改变。
还有一种看法是:新三板为普惠金融找到了一种实现方式。这种小额快速按需的融资方式,可以在更大的范围、更深的领域恢复金融的本质和草根性。
可以说,新三板支持创业创新已经具备两个明显优势:
一是规模效应已经显现。
二是制度优势开始显现。根据2014年年报披露,2320家挂牌公司盈利,占比为86%,营业收入同比增长10.86%,平均净利润增长24%。尤其是挂牌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同比增长了134.18%,反映出挂牌公司较强的现金获取能力和经营质量。特别是以现代服务业为代表的新兴业态公司数量占比为30%,平均净利润增长61%。
挂牌公司已形成两个重要特征:一是成长性,二是草根性。中小微企业占95%以上,民营企业占95%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占了80%。它们代表着中国经济的未来,也成为新三板创新的动力和源泉。
所以说,新三板是资本市场创新的产物。
为企业创造实现梦想的可能条件
中小企业融资难主要难在两点:一是信息不对称,即投融资需求没有一个全国性的公开信息了解平台。二是价格谈不拢,股权融资的难点在于定价,原因是公司股份价值理论上等于公司未来盈利的贴现值,但未来又是很难预期的,致使企业与投资方对价很难谈拢。目前普遍的解决办法是签对赌协议,这就意味着融资方将承担丧失控制权的风险,从而失去股权融资的本质特征。而新三板恰恰具备了信息披露和定价这两个基本功能。通过源源不断的挂牌企业信息披露,让投资者了解了中小微企业信息和需求,又通过公开转让和交易,实现对中小微企业的估值和定价。
为此,全国股转系统用了差不多一年的时间探索制度设计,学习了解全世界的先进经验,总结分析交易所市场的经验和教训,认真听取市场各方主体的意见和建议,并对新三板的历史沿革,从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开始到中关村试点,到扩大到上海、天津、武汉等高新技术园区,最后一步扩大到全国的过程,进行了认真的梳理,最后形成了现在的66个制度、规则和指引。包括挂牌准入上不设财务标准,允许“小额、快速、按需”的融资安排,对200人以下融资实施豁免核准,不对定向发行的时间、价格、方式进行限制,不对股权激励机制和股份锁定期做出时间规定,发行人可自主选择交易方式,交易方式之间可自由转换等等,这些制度设计都是为了达到一个目的,就是最有效地实现投融资对接。
上海国际医药园区的一家挂牌公司是生物医药公司,该公司有主打产品,但尚未取得新药许可证,未上市销售,也没有销售收入。该公司在新三板挂牌后的7个月时间内进行了四次定向发行,融资3.99亿元,开创了一家“种子企业”产品还没投放市场、没有销售收入但在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成功融资的先河。这家公司在挂牌之前没有任何一个外部投资者,公司股东仅有28人,挂牌后通过4次融资以及做市交易股东人数超过了300人。
在学习了解纳斯达克的成功因素中,除了美国浓厚的创业文化和创新氛围以外,发现有一条非常重要的因素,就是制度和技术的不断创新,不拘泥场内场外,专注为发行人和投资人提供效率高、成本低、安全透明的资本市场平台。纳斯达克对创新的包容度是非常大的,很多生物科技股仅仅还处在临床二期、三期阶段,离新药报批、销售还有一段距离,就上市了。据了解,2015年1月纳斯达克上市的生物医药企业中处在临床二期的有65家,市值最高的达到17亿美元;处在临床三期的有54家,市值最高的达到71亿美元。很多有代表性的生物医药公司暂时都没有营业收入。
纳斯达克的包容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是为了让更多的企业来发行,让更多的资源支持实体、支持创新创业。
新三板于2014年8月已实现电子化受理,2014年共受理申请1792家,2015年截至4月30日已受理967家,4月份单月受理就达618家。一旦这些企业2015年全部挂完牌,市场格局会发生很大改变,倒金字塔完全可能变成正金字塔。如果再加上区域市场挂牌公司,成千上万个中小微企业必将形成一个宽广坚实的金字塔底座。
创新仍然是新常态
目前全国股转系统正在做的是加快制度创新,与市场创新同步。
新三板的起步和发展得益于国家政策红利,也源自于制度创新。制度是牛鼻子,俗话说得好,有好的制度就有好的投资人,就有好的公司、好的中介。
未来真正的竞争绝对不是企业资源的竞争,而是制度创新的竞争,是差异化和多元化的比拼。
2015年随着新三板的快速发展,也出现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问题暴露出来是好事,可以帮助我们更好、更清醒地认识和了解市场。应该说全国股转系统还处在初创阶段,我们将会不断跟踪、分析、研判市场走势,加快制度创新。
B. 新三板分层制度的好处在哪里
,有两个显著的亮点。一是研究推出新三板
向创业板转板试点;二是提出实施
内部分层,现阶段先分为基础层和创新层,逐步完善市场层次结构。就前者来说,由于
明确表示新三板要“坚持独立的
”,表示“公司挂牌不是转板上市的过渡安排”,因此“转板试点”也就只是一个试点而已,转板公司数量有限,不会出现大规模转板现象。否则,好公司都转板了,新三板就成了垃圾板,这是不利于新三板发展的。而至于后者,才是
的最大亮点所在。毕竟新三板的内部分层,事关新三板的成败,也是目前市场最关注的。
正如
所言,对新三板分层管理,利于降低投资人信息收集成本。但分层管理的意义并不局限如此。因为在新三板分层的情况下,一些好的企业,优秀的公司都会集中在“创新层”,而一些相对平庸,或业绩普通甚至亏损的公司就会安排在“基础层”。这样的安排,不仅方便了投资者的投资,也即是利于降低投资人信息收集成本,让投资者对企业的优劣,或对企业投资的风险,一看就能有一个大概的了解。因此,此举极大地方便了投资。
而更重要的是,这种分层管理可以更好地留住好的企业。因为在优秀公司都集中在“创新层”的情况下,“创新层”
就会成为投资者关注的重点,这些公司的
就会得到充满的挖掘。如此一来,“创新层”公司转板到
的意愿就不会很强烈了。因为在“创新层”
的
已经得到了较大的体现,企业融资不再困难。而且在新三板大力发展
的情况下,
也会活跃起来。“创新层”也就成了新三板内的“创业板”或“主板”市场。这对于新三板留住好的公司大有好处。也正因如此,新三板分层管理制度与“创新层”的发展状况,决定着
未来发展的成败。
C. 新三板凭借哪四大制度创新,开辟了中国资本市场发展新的篇章
现在满屏借的是哪制度就可以重新了,如果开辟了资本的市场,发展的篇章也是可以的。
D. 请教一下 新三板的创新之处体现在哪些地方
,新三板是微型企业股权投资交易平台,政府鼓励支持创新型企业到新三板上市挂牌,门槛很低
申请挂牌新三板的条件
非上市公司申请股份在代办系统挂牌,须具备以下条件:
1、存续满两年。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期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2、主营业务突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3、公司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
4、股份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5、取得北京市人民政府出具的非上市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资格确认函;
(一)股票已公开发行;
(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
(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四)公司股东人数不少于200人;
(五)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E. 为什么要推出新三板创新层制度
1.研究推出新三板挂牌公司向创业板转板试点;
2.提出实施新三板市场内部分层,现阶段先分为基础层和创新层,逐步完善市场层次结构;
3.新三板分层管理,利于降低投资人信息收集成本;
但分层管理的意义并不局限如此。因为在新三板分层的情况下,一些好的企业,优秀的公司都会集中在“创新层”,而一些相对平庸,或业绩普通甚至亏损的公司就会安排在“基础层”。这样的安排,不仅方便了投资者的投资,也即是利于降低投资人信息收集成本,让投资者对企业的优劣,或对企业投资的风险,一看就能有一个大概的了解。因此,此举极大地方便了投资。这种分层管理可以更好地留住好的企业。
我是新三板周老师,望采纳
F. 新三板最新政策,新三板市场或有多项制度创新
你好,有两个显著的亮点。一是研究推出新三板挂牌公司向创业板转板试点;二是提出实施新三板市场内部分层,现阶段先分为基础层和创新层,逐步完善市场层次结构。就前者来说,由于《意见》明确表示新三板要“坚持独立的市场地位”,表示“公司挂牌不是转板上市的过渡安排”,因此“转板试点”也就只是一个试点而已,转板公司数量有限,不会出现大规模转板现象。否则,好公司都转板了,新三板就成了垃圾板,这是不利于新三板发展的。而至于后者,才是《意见》的最大亮点所在。毕竟新三板的内部分层,事关新三板的成败,也是目前市场最关注的。
正如《意见》所言,对新三板分层管理,利于降低投资人信息收集成本。但分层管理的意义并不局限如此。因为在新三板分层的情况下,一些好的企业,优秀的公司都会集中在“创新层”,而一些相对平庸,或业绩普通甚至亏损的公司就会安排在“基础层”。这样的安排,不仅方便了投资者的投资,也即是利于降低投资人信息收集成本,让投资者对企业的优劣,或对企业投资的风险,一看就能有一个大概的了解。因此,此举极大地方便了投资。
而更重要的是,这种分层管理可以更好地留住好的企业。因为在优秀公司都集中在“创新层”的情况下,“创新层”挂牌公司就会成为投资者关注的重点,这些公司的投资价值就会得到充满的挖掘。如此一来,“创新层”公司转板到创业板上市的意愿就不会很强烈了。因为在“创新层”挂牌公司的投资价值已经得到了较大的体现,企业融资不再困难。而且在新三板大力发展机构投资者的情况下,股票交易也会活跃起来。“创新层”也就成了新三板内的“创业板”或“主板”市场。这对于新三板留住好的公司大有好处。也正因如此,新三板分层管理制度与“创新层”的发展状况,决定着新三板市场未来发展的成败。
G. 新三板创新层什么意思
新三板精选层简单的说,就是新三板由于上市规则相对简单,上市企业较多,普通投资者进入门槛太高,普通投资者无从下手,交易低迷。股转公司为重新激活市场,设置一定的标准进行精选企业只要符合新三板精选层标准之一,那么就可以进入,即:
1.市值不低于2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不低于1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10%,或者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2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0%。 2.市值不低于4亿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平均不低于1亿元且增长率不低于30%,最近一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正。
3.市值不低于8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最近两年研发投入合计占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合计比例不低于8%。
4.市值不低于15亿元,最近两年研发投入合计不低于5000万元。
H. 新三板公司治理的15项制度是什么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章程必备条款》相关规定,新三板公司管理机制必须符合以下几点:
三、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
(一)公司治理机制健全,是指公司按规定建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以下简称“三会一层”)组成的公司治理架构,制定相应的公司治理制度,并能证明有效运行,保护股东权益。
1.公司依法建立“三会一层”,并按照《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章程必备条款》等规定建立公司治理制度。
2.公司“三会一层”应按照公司治理制度进行规范运作。在报告期内的有限公司阶段应遵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3.公司董事会应对报告期内公司治理机制执行情况进行讨论、评估。
(二)合法合规经营,是指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须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经营行为合法、合规,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1.公司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指公司最近 24 个月内因违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适用重大违法违规情形的行政处罚。
(1)行政处罚是指经济管理部门对涉及公司经营活动的违法违规行为给予的行政处罚。
(2)重大违法违规情形是指,凡被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给予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以上行政处罚的行为,属于重大违法违规情形,但处罚机关依法认定不属于的除外;被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给予罚款的行为,除主办券商和律师能依法合理说明或处罚机关认定该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外,都视为重大违法违规情形。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合法合规,最近 24 个月内不存在涉及以下情形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受刑事处罚;
(2)受到与公司规范经营相关的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情节严重的界定参照前述规定;
(3)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3.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和遵守《公司法》规定的任职资格和义务,不应存在最近 24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
(三)公司报告期内不应存在股东包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的情形。如有,应在申请挂牌前予以归还或规范。
(四)公司应设有独立财务部门进行独立的财务会计核算,相关会计政策能如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