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的,属于股权转让,股票实际就是对某公司的股权。减持就是销售该股票。
B. 股东减持股票到截止日期后可以不减持吗
股东减持股票到截止日期当然可以不坚持了。
C. 股票减持提前终止还有仓位怎么办
股票减持提前终止还有舱位怎么办?股票减持提前终止说明。股东或者庄家对这支股票后期非常看好。如果小散户还有仓位不建议。及时补偿应该观望以后发展的形式。
D. 请问目前股市中常常提到的“减持”和“非减持”,是什么意思如何理解
“减持”
就是指,持有比例比软大的股东抛售自己的股票(他们的成本一般比较低,一般是网下配股的);
“非减持”
就是指,上面所说的那些大股东承诺不减持手中的股票;
E. 股市中,计划坚持,但没减持,是否违规
股市中,计划减持,但没减持当然违规!
天味食品董事因超计划减持公司股份致歉 称系“误操作
在A股大多数都是超计划减持!
股市减持凶猛:股东违规受罚也要卖 产业资本持续净减持
违规受罚也要卖
5月25日晚间,水晶光电(002273.SZ)公告称,公司控股股东星星集团在公司未公告减持计划预披露的情况下,于2016年3月2日通过集中竞价的方式减持公司股票65.90万股,构成违规。
截至5月25日,星星集团持有水晶光电股份1.41亿股,持股比例为21.60%。因资金急需,星星集团于3月2日通过大宗交易和集中竞价方式合计减持公司65.90万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7%。
以上通过集中竞价的方式减持公司股票65.90万股的行为,违反了证监会发布的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中第八条“上市公司大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需提前15个交易日披露减持计划”的规定,造成违规。
水晶光电公告称,为弥补过错,星星集团已经按违规减持金额的1%即22万元上缴到公司作为收益。同时承诺,自本公告披露日起未来12个月内不再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本公司股票。
水晶光电并不是唯一一家遭到股东违规减持的上市公司,据不完全统计,2016年以来,沪深两市超过30家上市公司涉违规减持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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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公司减持股票是好是坏
当然,不能一言以蔽之。
有好有坏,具体到某个公司,要具体分析。
不少减持是坏的,比如私人大股东逢高套现,用于自己消费。尽管无可厚非,但也是与民争利的行为。
(反过来,大股东在低位增持,市场效果往往正面得多。)
对于大股东持股比例过大的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减持,利于提高流通在外的股票比例,减轻投资者对大股东减持压力的预期,提高股票的活跃度。
某些国有大型上市公司,根据上级要求,配合抑制市场过热的减持,往往是难说好或者坏,更多是一种管理市场预期的手段,对公司的经营,对投资者的影响中性。
对于某些隐瞒公司潜在风险,已经减持在先,再暴露公司问题的公司,就不仅仅是道德败坏,很可能触犯规条。这种减持,投资者就要警惕了。
不少公司即使减持了,股票依然涨个不停,原因是公司业绩太好了。短期负面,很快被市场消化。
所以,公司的业绩走向也同样要一起参考,不少被市场解读为利空的减持,往往转化为进场机会。
G. 为什么大股东减持股价不跌反涨
一些重要股东减持是有上市公司的利好来护航的,或者是有其他机构接盘。这类减持股价有可能不跌反涨,但不排除有利益输送嫌疑。而其他机构的接盘,则不排除有内幕交易之嫌。
基于对上市公司流通股比例过高会使国家失去企业控股权的担心,精心设计了国家股、法人股、公众股和外资股并行的股权结构。
其中公众股、外资股为流通股、法人股、公众股和外资股并行的股权结构。其中公众股、外资股为流通股,国家股、法人股为非流通股,这种股权结构曾在一定意义上促进了股市的形成和发展。
市场经济的本身就是不同产权主体之间的交换关系,没有独立分散的产权主体,也就没有真正的市场经济。而市场经济又是以民营经济为主体,而不是政府经济为主体。因此,有种观点认为,产权改革是国企改革的“纲”。
造成国企困难的原因,除了政企不分,责权不明,关键不在国企过于庞大,包罗万象,战线过长。所以,只有通过减持来改变国字号,“降格以求生存”,才有可能解决国有企业投入大产出少的现象。
不难想象,通过国有股比重降低及社会公众股上升,可逐步实现充分发挥和利用非国有股权所有者在公司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同时弱化国有产权代表的不利作用,使公司治理结构得到实质意义上完善。
H. 上市公司的股东在减持股票时若截止期到期股票还未减持完还可以减持吗
上市公司的股东在减持股票时若截止期到期股票还未减持完还可以减持吗?上市公司股东减持的最新规定为中国证监会在2017年5月26日公布施行的《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减持股份行为,促进证券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东(以下统称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以及股东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适用本规定。大股东减持其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买入的上市公司股份,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曾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四条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卖出,也可以通过协议转让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减持股份。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债换股、股票权益互换等减持股份的,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
第五条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大股东不得减持股份:(一)上市公司或者大股东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二)大股东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董监高不得减持股份:(一)董监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二)董监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大股东、董监高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大股东、董监高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第九条 上市公司大股东在3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应当符合前款规定的比例限制。股东持有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在股份限售期届满后12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的数量,还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比例限制。适用前三款规定时,上市公司大股东与其一致行动人所持有的股份应当合并计算。
第十条 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并导致股份出让方不再具有上市公司大股东身份的,股份出让方、受让方应当在减持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股东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股份出让方、受让方应当在减持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本规定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