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山西玉米种植保险限在什么日期
据山西省气候中心11月6日消息,山西省气候中心与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作开发了针对我省玉米种植区的干旱指数保险业务,将干旱指数保险纳入保险业务中,这在全省尚属首次。
传统农业保险,赔偿额需要基于实际产量的损失进行核定赔偿,存在损失调查时间长、人力物力投入多、损失程度难以定量评估等经营成本和道德风险问题。指数型农业保险可预先设定的指数触发,并且指数的数值并不取决于市场参与者的个人行为,无须对投保人的作物定损,也不存在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由此可有效解决传统农业保险的弊端。
制定合理的指数保险合同,需要历史气象资料做支撑。我省历史气象具有数据全、质量较好等特点,可为制定合理的指数保险合同奠定良好基础。据悉,山西省气候中心以近30年的气象观测数据(降水量)为基础,结合我省今年来各县玉米实际产量,基于亚洲风险中心(ARC)研发的气象指数保险业务系统(ARM)计算给出玉米不同生育期的理赔起点和每毫米降水量的赔付额,由保险公司根据该数据制定不同县域的理赔计划。与此同时,中心业务人员需根据当年玉米生育期的降水量定期为保险公司提供相应的理赔依据和赔付额度。山西省气候中心负责人表示,干旱指数保险,是我省首次开展的一项新型农业保险业务。近期会进一步扩充作物和气象指数保险业务类型,将小麦的相关灾害指数保险业务纳入其中。(文秀为)(据山西日报)
B. 气象指数保险中的触发条件是什么意思
也就是气象保险,目前我国开展的主要农作物保险。
农作物保险以稻、麦等粮食作物和棉花、烟叶等经济作物为对象,以各种作物在生长期间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使收获量价值或生产费用遭受损失为承保责任的保险。 当然受气象因素影响的事情还有很多,
C. 玉米干旱指数保险理赔
理赔的时候是根据你玉米的生长阶段(苗期、营养生长、生殖生长)和损失比例来计算的,并不一定都是按照最高赔偿来赔偿的。江西的话,全部损失的话就是500块。你可能会觉得低,是因为农业保险是保险范围广、保障额度低的政策性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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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气象指数保险怎么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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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险,也叫37℃高温险,是国内首家互联网保险公司——众安保险推出的首款高温险产品,也是国内首例面向个人的气象指数保险产品。
产品简介编辑
保障范围:在保险期间内,因被保险人身处的投保区域高温日天数超过本合同约定的免赔天数,导致被保险人需额外支出生活成本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在保险金额内给付保险金。
释义:
(一)高温日:当日最高气温等于或高于触发温度值,即定义当日为高温日。各投保城市触发温度值见附表。
(二)日最高气温:指参照观测站测量的当日零时至二十四时之间的最高气温,由数据提供机构适时并完整地发布,以摄氏度计。如果数据提供机构没有发布该数据,则适用保险合同中双方约定的其他数据。
(三)生活成本支出:指水、电、煤、交通费开支,及消暑用具、饮品等费用支出。
(四)数据提供机构:指国家气象局、国家气候中心、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省(自治区、直辖市)气候中心,以及其他保险人和投保人认可的权威天气数据提供机构。
(五)参照观测站及其WMO代码:(见附表)
(六)免赔天数:(见附表)
示例:您所在的城市为北京,您购买了一份“37℃高温险”,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该保单的免赔天数为6天,保险金额为100元。则在保险期间内,如北京累计遭遇了6个37℃高温日之后,保险人从第7个37℃高温日开始给付保险金,每出现一个37℃高温日给付5元/天,给付金额上限为100元,即累计给付天数上限为20天。如保险期间内,北京累计遭遇的37℃高温日只有6天,则保险人不启动给付。
购买须知编辑
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必须为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本保险销售期截止后,不能以任何形式进行退保;
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必须身处投保区域;
本保险免赔天数视不同城市而定,超过免赔天数后每出现一个37℃高温日,则保险人给付保险金5元/天/份,累计不超过100元/份;
本保险理赔方式为自动理赔,赔款自动打入保费支付时的支付宝账户;
理赔标准以在中央气象台公布的被保险人所在城市指定气象站(参下表)于次日发布的上一日实况气象数据为准。
理赔流程编辑
第一步:保险期限内指定气象站实测最高气温达到或超过37℃,记为一个37℃高温日
第二步:37℃高温日累计达到保障城市免赔天数后,每多出现一个37℃高温日,则自动获得高温补偿,直至所获高温补偿达到保单限额
E. 天气保险指数的介绍
天气指数保险是指把一个或几个气候条件(如气温、降水、风速等)对农作物损害程度指数化,每个指数都有对应的农作物产量和损益,保险合同以这种指数为基础,当指数达到一定水平并对农产品造成一定影响时,投保人就可以获得相应标准的赔偿。
F. 农产品期货价格指数保险
从年初发布的中央一号文件到近日农业部和中国保监会在北京联合召开的保险服务农业现代化座谈会,农业保险正以自己的方式支持经济社会的发展。作为农业发展的“稳定器”,农业保险已不仅仅是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重要支撑,而是通过改革创新努力成为现代农业的“助推器”。
坚持农险产品创新
目前,我国虽已成为亚洲第一、全球第二大农业保险市场,但农业部副部长张桃林指出,我国农业保险深度仅0.56%,低于全球1%的平均水平,更低于美国7%的水平,还有很大发展空间和潜力。
据中国保监会主席项俊波透露,农业保险发展模式将逐步从供给推动型向需求拉动型转变,农业保险迫切需要转型升级。
“我国农业保险已经不仅仅是防范自然风险的管理手段,而且更多地融入到我国现代农业建设各个环节,在农村金融体系建设、农业产业化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中发挥更多作用。”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石健表示。
因此,农业保险产品的创新就显得更为迫切。根据农业现代化的需求,农险产品的创新要做到超越传统产品“低保费、低保额”的局限,中央财政的补贴也应该作出相应调整,从补贴传统农业保险,转而补贴面向新型农村经营主体的创新产品。
“近年来,受国际农产品市场影响加深,我国农业产品价格竞争压力加大,目标价格指数保险的探索为解决这一问题提供了路径。”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教授庹国柱在接受《农村金融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目标价格指数保险作为农险产品创新的标杆,有很多地方值得借鉴。“虽然目标价格指数保险的探索目前主要集中在蔬菜、生猪等,但未来随着逐步向更多大宗商品的扩展,目标价格指数保险对农产品价格改革将发挥更大作用。”
同时,庹国柱认为保险公司还应积极研究开发各种新型农业保险产品,如天气指数保险、价格指数保险、产量保险、收入保险、农村小额信贷保证保险等新型产品并积极试点,以探索日益多元化、多层次的农业风险保障需求。
加快农险模式转变
记者注意到,相较往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有关农业保险的表述今年在延续此前“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增加保险品种、提高风险保障水平”的基础上,增加了更多首次提及的内容。其中,关于继续稳步扩大“保险+期货”试点的备受关注。
事实上,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意见》就提出,“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利用期货、期权等衍生工具进行风险管理”,鼓励“探索开展产值保险、目标价格保险等试点”,从政策层面对“保险+期货”这一金融创新进行支持。
随着文件的下发与政策的支持,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大商所”)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去年签署战略合作协议。首单期货机构参与农产品价格保险的签约,标志着“保险+期货”的金融新模式正式起航。
据悉,人保财险大连市分公司在去年8月推出国内首个玉米、鸡蛋期货价格保险,为锦州义县51家农户1000吨玉米提供了216万元风险保障,为大连普兰店、黄冈浠水4家农户的300吨鸡蛋提供了320万元风险保障,并与上海新湖瑞丰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签署全面合作协议,利用期货市场转移农产品价格下跌风险。
截至2015年底,玉米期货价格保险试点已结束,合计赔款24.11万元、赔付率达208.2%;鸡蛋期货价格保险首期赔款6.53万元、赔付率51.04%,有效提高了农户抗价格下跌风险能力;尽管玉米期货价格保险赔付率高达2倍,但上海新湖从期货市场上又挽回了损失,与保险公司合作态度更加积极主动。
对此,方正中期期货投资咨询部总经理王骏王骏认为:“农产品价格保险在我国如果能推广开来,将为广大农民、合作社和相关农业企业打造一个崭新的融资方式。农产品价格保险保障了农民、合作社和农业企业的稳定收入,其可以将价格保险保单在银行进行质押贷款,此前农民、合作社和农业企业贷款难的情况将得到有效改善。”
但他提出,在农产品价格保险的试点和推广过程中需要各地政府部门能参与进来,拨付一定费用以保险费补贴的形式补贴给合作社、农业企业和农民,支持期货交易所、农业保险公司、期货公司三方共同将这一具有中国特色和金融创新的政策试点做下去。
新型经营主体受关注
项俊波认为,农业现代化过程中涌现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天然对金融保险有迫切需求。然而,现阶段面临的主要矛盾,是农业保险不能满足广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日益增长的风险需求。
据统计,我国家庭农场、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超过250万家,是农业规模经营的主力军。相比一般小农户,新型经营主体已经不再是生计型或兼业型农户的简单再生产,而是走商品化经营、追求规模效益的扩大再生产,经营规模大、承担风险高、现代要素多。韩长赋认为,“他们更需要金融,更需要保险。”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裁郭生臣透露,去年该公司在河北、吉林、广东等15个省份开展了共计52个涉农“政银保”项目,并设立了50亿元额度的资管产品和投资基金,为参保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小微企业提供融资资金。
庹国柱坦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现代农业发展中呈现出了新特点、新风险和新需求。“通过农业保险产品创新,超越传统产品"低保费、低保额"的局限,适应新型经营主体对风险分散水平和保障能力提出的更高要求,满足其规避大规模和高投入生产方式下面临较高风险的需要,有利于促进现代农业和新型经营主体的发展。”
值得一提的是,庹国柱认为,应当将面向新型农村经营主体的创新产品纳入中央财政补贴范畴。目前中央财政主要对大宗作物保成本的传统“低保费、低保额”农业保险提供保费补贴,这样,对于面向新型农村经营主体的创新产品,其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超过现有传统产品部分的保费将得不到中央财政的补贴。
目前,财政对农业保险的保费补贴实行统一补贴政策,补贴比例与投保人的种植规模以及保险产品的保障水平都没有关系。“这种补贴政策在某种程度上与国家对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农业发展政策导向是不配套的。”庹国柱认为,目前的保费补贴政策并没有体现促进现代农业和新型农村经营主体的政策导向。规模化经营的新型经营主体土地利用率、产出率、商品化率高,对国家的粮食安全贡献大,国家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保费补贴理应向其倾斜。中央财政有必要适时将面向新型农村经营主体的高保障创新产品,比如收入保险产品或者覆盖租地成本和劳动力成本的完全成本保险产品等纳入补贴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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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天气保险指数的概念及发展
天气指数保险(Index-based weather insurance)的概念最早出现在20世纪90年代后期。
天气指数保险在很多国家都有了一定程度的发展。比如,印度最大的私人银行ICICI在世界银行的帮助下已经连续5年试行农业天气指数保险,取得了很好的成绩,已经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业务拓展到全印度。当然,印度农业天气指数保险的风险责任仅是干旱。但在我国,天气指数保险还属于新鲜事物。2009年11月24日,我国首款农作物旱灾指数保险产品经过保监会批准,在安徽省长丰县部分乡镇开展了试点工作,该项试点是由农业部、国际农业发展基金、联合国世界粮食计划署共同开展的。这标志着我国在天气指数保险上的实践探索正式展开。
H. 气象指数保险的创新点是什么
这下支付保险的创新点,这个要看气象指数的具体要求了,因为每个气象指数是不一样的,所以他的要求也不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