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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股权质押报备保监

发布时间:2021-04-03 19:13:03

保险公司股权质押货款时公允价值评估方法

要通过国务院审批,保险公司是不能用货款价值抵押的,必须是人民币

② 什么是股权质押贷款深圳有没有那家公司可以做

首先建议你去贷款银行或相应贷款公司详细了解。

质押贷款的种类
存单质押贷款
存单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贷款银行签发的未到期的个人本外币定期储蓄存单(也有银行办理与本行签订有保证承诺协议的其他金融机构开具的存单的抵押贷款)作为质押,从贷款银行取得一定金额贷款,并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一种信用业务。 作为目前最为普遍使用的质押贷款,存单质押贷款是指以客户未到期的定期储蓄存单为质押,从银行取得一定金额的人民币贷款,并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一种贷款业务。存单质押贷款是目前利率最低、手续最为简便、办理速度最快的贷款方式。存单质押贷款看似简单,但若要达到最佳的使用状态,也有技巧可言。从该种贷款的特性来看,活用存单质押贷款必须注意如下3个方面。 贷不贷 由于存单是可以提前支取现金的,这就存在一个“是提前支取存单,还是以存单质押贷款”的选择。确定需不需要贷款,要综合存单已存放的时间长短、存款利率和贷款利率3个因素,按如下公式大致算算看,是提前支取存款划算还是贷款划算。 贷款多支付的利息=贷款金额×贷款利率×贷款期限-存单金额×定期存款利率×存款期限 提前支取的损失=存单金额×定期存款利率×已存期限-存单金额×活期存款利率×已存期限 当贷款多支付的利息大于提前支取的损失时,就提前支取存单;当贷款多支付的利息小于提前支取的损失时,就办理质押贷款。 另外,作为一个老的贷款品种,存单质押贷款的功能不断优化,许多银行赋与存单质押贷款授信功能。借款人只要将存单质押给银行,银行按照一定标准设定个人最高授信额度。借款人可在授信额度和期限内,像从存折里取钱一样支取贷款,可无限次地周转使用,省去了每申请一次贷款就办理一次手续的繁琐。而且,因可随时支用,随时归还,从而节约利息支出。 贷多久 存单质押银行贷款期限的规定一般是不超过质押存单的到期日,且最长不超过一年。若为多张存单质押,以距离到期日最近的存单时间确定贷款期限。目前银行半年期和一年期的贷款基准利率(绝大多数的银行对存单质押贷款都执行基准利率)是不一样的,分别为5.40%和5.85%.10万元的贷款,一年与半年的利息相差450元。因此,建议借款人将贷款的期限控制在半年期以内;即使是贷款期限必需一年的,也建议将贷款分为2个半年期(但根据银行“先还后续贷”的规定,在第一次贷款到期时应有临时周转的资金来归还贷款,后再办理续贷)。如此,虽然多支付了几元的印花税,但却能省下较多的贷款利息支出。 贷多少 贷款金额直接影响利息支出。在存单足够质押的情况下(贷款金额一般不超过存单面额的90%),要以资金够用为主,以免多支付利息。在某家银行存单不足质押的情况下,可以对比多家银行,选择另一家质押率更高的银行办理贷款。因为各家银行的质押率是不尽相同的,有的银行为存单面额的80%,有的银行却是90%。[1]
仓单质押贷款
仓单是指仓储公司签发给存储人或货物所有权人的记载仓储货物所有权的唯一合法的物权凭证,仓单持有人随时可以凭仓单直接向仓储方提取仓储货物。 仓单质押贷款是指银行与借款人(出质人)、保管人(仓储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以保管人签发的借款人自有或第三方持有的存货仓单作为质押物向借款人办理贷款的信贷业务。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是指以合法拥有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经评估后向银行申请融资。由于专利权等知识产权实施与变现的特殊性,目前只有极少数银行对部分中小企业提供此项融资便利,而且一般需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加保。
保单质押贷款
保单质押贷款是投保人把所持有的保单直接抵押给保险公司,按照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定比例获得资金的一种融资方式。若借款人到期不能履行债务,当贷款本息积累到退保现金价值时,保险公司有权终止保险合同效力。寿险展业过程中,在险种条款里加入保单质押贷款,已经成为一种时尚。 保单质押贷款,是一种短期融资方式,它指保单所有者在资金缺乏时,以手中的保单为质押,向保险公司或银行申请贷款。其贷款资金来源于保单的现金价值(当保费缴纳到一定时间后,人寿保险单就会积累一定数量的现金价值,也就具有质押价值),因此,一般具有储蓄性质的人寿保险可以申请保单贷款;而对于短期意外险、医疗险等因其不具有现金价值或由于现金价值波动,不能申请保单贷款。利用保单质押借款(贷款)可以继续享受保险的保障功能。目前,保单质押贷款有2条途径。 保险公司 投保人可以把保单直接质押给保险公司,直接从保险公司取得借款。保险公司提供的借款期限较短,一般不超过6个月(但只要保单缴费有效,每次期满都可以在偿还利息后续借6个月,续借的次数不受限制),最高借款金额也不超过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定比例,一般在70%~80%.如果借款人到期不能履行债务,当借款本息达到退保金额时,保险公司会终止保险合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保单质押借款要向保险公司支付利息。其利率一般按照保监会规定的预定利率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较高者,再上浮20%计算。因此,保单质押借款的利率相对存单和国债质押贷款来说较高,且利率依据保单险种的不同有所差异,因此有低有高,五花八门。若同一投保人有多张可质押的保单,就要选择用相对应的借款利率较低的保单来质押,以节约利息支出。 银行 与向保险公司申请保单借款相比,银行的保单质押贷款,在额度、期限和贷款利率方面都比前者更为优惠。投保人最高可以获得质押保单现金价值90%的贷款额度,期限最长可达5年,贷款利率则按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对应贷款期限的基准利率确定。而且可享受贷款额度授信的便利,在授信额度内循环使用贷款。不过银行一般要求,作为质押的保单须是该银行代理的险种。[1]
国债质押贷款
国债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未到期的国债作为质押,从贷款银行取得人民币贷款,到期一次性归还贷款本息的一种贷款业务。需注意的是,这里的国债一般指凭证式国债(一般贷款银行只接受本银行承销的1999年以后发行的凭证式国债,也有银行对国债的时间要求比较宽松),不过也有银行(如交通银行)办理记账式国债的质押贷款。 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1999年后(含1999年)财政部发行的未到期的凭证式国债作质押,从原认购国债银行取得人民币贷款,到期归还贷款本息的一种贷款业务。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额度起点为 5000元,每笔贷款不超过债券质押价值的90%.也就是说,必须拥有5600元以上的凭证式国债,才能向银行申请贷款。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利率,按照同期同档次基准贷款利率(含浮动)和有关规定执行。贷款期限不足6个月,按6个月的基准利率来确定。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凭证式国债的到期日,若用不同期限的多张凭证式国债作质押,以距离到期日最近者确定贷款期限。 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办理程序比照存单质押贷款办理。 因此,注意事项和存单质押贷款相同,但要特别注意的是,遇到急用款时,尽量申请贷款,而不要提前兑付国债。因为持有国债不到半年就兑付,不仅没有利息收入,还要支付1‰的手续费;持有国债超过半年又不到一年的,提前兑付的利率是0.63%,但扣除1‰的手续费后,其收益率跌至0.53%,低于活期储蓄存款的税后收益率0.576%.因此,综合提前兑付要支付手续费且收益率低于活期存款、国债到期收益高于同期银行定期存款、国债质押贷款执行基准利率等因素,一般来说,国债持有人向银行申请贷款比提前兑付国债更划算。[1]
股票质押贷款
股票质押贷款,是指证券公司以自营的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券和上市公司可转换债券作质押,从商业银行获得资金的一种贷款方式。股票质押率由贷款人依据被质押的股票质量及借款人的财务和资信状况与借款人商定,但股票质押率最高不能超过60%。质押率上限的调整由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
理财受益权质押贷款
银行发行了大量的人民币和外币理财产品,为增强理财产品的流动性,适应理财客户临时用款需求,银行推出了新的质押贷款品种——理财产品受益权质押贷款。理财产品受益权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银行销售的本外币理财产品受益权设置质押办理的人民币质押贷款。 理财产品受益权质押贷款的起点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以人民币理财产品受益权质押的,贷款金额一般不超过理财产品本金的90%;以外币理财产品受益权质押的,贷款金额一般不超过理财产品本金的80%.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且不超过质押的本外币理财产品的期满日。以多份理财产品受益权为质押的,以距离到期时间最近者确定贷款期满时间。若理财产品提前到期的,贷款期限相应提前。其利率可在银行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上下浮动,贷款利随本清。

③ 公司全部股权质押后能否对外提供担保

不能。
质押后的资产不属于公司,如果是不动产原件应放在贷款银行,公司只有复印件,或银行在证书上做附注。股权同理,质押方应与收押方有合同或协议,这时资产的实际权属暂归收押方。如果用于投资也属于出资不实,无效投资。

④ 保监会98号文

是要这个吗?
关于保险机构投资商业银行股权的通知
保监发〔2006〕98号
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进一步拓宽保险资金投资渠道,改善资产配置状况,提高投资管理效益,促进保险业与银行业战略合作,经国务院批准,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机构)可以投资商业银行股权(以下简称银行股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投资范围和投资原则
保险机构可以投资境内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等未上市银行的股权。保险机构投资银行股权应当遵循审慎原则,按照资产负债匹配管理要求,严格选择投资对象,慎重确定投资方式,合理安排投资额度,妥善配置各类资金,确保投资符合公司战略,支持主营业务发展,提高核心竞争能力,切实维护公司股东和被保险人权益。
二、投资方式和资金来源
保险机构投资银行股权分为一般投资和重大投资。投资总额低于拟投银行股本或者实收资本5%的为一般投资,5%以上的为重大投资。
保险机构可以有效运用公司资本金、负债期限10年以上的责任准备金等保险资金及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其他资金投资银行股权,并根据不同资金性质,确定投资股权归属和收益分配。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可以受托投资银行股权。
三、投资比例和核算基数
保险机构投资银行股权必须符合以下比例规定:一般投资和参股类重大投资余额的合计,不超过该机构上年末总资产的3%;一般投资单一银行股权的余额,不超过该机构上年末总资产的1%。其他重大投资的余额报中国保监会审批;重大投资运用公司资本金的余额,不超过该机构上年末实收资本扣除累计亏损的40%。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运用实收资本投资银行股权,必须扣除投资其他法人的资本,且投资银行股权的资金不包括其他法人的保险资金。保险机构投资银行股权的长期责任准备金等保险资金,不包括投资连结保险产品、万能保险产品和其他理财类保险产品的资金。保险机构采取融资方式投资银行股权,应当按有关规定执行并报中国保监会审批。
四、投资资格和基本要求
保险机构进行一般投资,必须具有较为完善的公司治理, 健全有效的风险管理,快速处理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机制,主营业务经营状况良好,最近三年偿付能力达到规定要求,保费收入持续增长,公司实现盈利,保险资产实行独立托管,没有发生重大违法违规问题。
保险机构进行重大投资,除符合一般投资要求外,还必须具有确定的公司发展战略、主营业务规划和相应的专业管理能力,能够准确评估拟投银行的绩效和风险。投资银行股权在5%-10%之间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上年末总资产不低于200亿元,保险公司上年末总资产不低于1000亿元;投资银行股权在10%以上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上年末总资产不低于300亿元,保险公司上年末总资产不低于1500亿元。保险机构进行重大投资,一般不超过两家商业银行。
五、选择条件和主要指标
保险机构进行一般投资,拟投银行应当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和投资分红规定,严格的贷款审查和五级分类管理制度,经营稳健,诚实守信,最近三年业务增长较快,盈利能力较强,财务状况良好,信息公开透明,没有发生重大违法违规问题。按有关法律和规定,该银行上年末资本充足率达到8%,核心资本充足率达到4%,呆坏账拨备比率不低于70%,拨备前资产利润率达到1%,净资产收益率达到12%,风险加权资产收益率达到1.2%,不良贷款率不超过5%,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国内信用评级机构最近评级在A级以上,或者国际信用评级机构最近评级在BBB级以上。
保险机构进行重大投资,除符合一般投资要求外,投资银行股权在5%至10%之间的,拟投银行必须具有丰富的客户、网络等经济资源,较好的业务品牌,清晰确定的经营计划,素质较高的管理团队,能与保险机构互补形成新的竞争优势,承诺保险机构取得决策或者监督机构的席位;投资银行股权在10%以上的,拟投银行总资产不低于500亿元,呆坏账拨备比率不低于50%,不良贷款率在10%以下,并有切实可行的不良资产处置和风险补偿方案,承诺保险机构取得一个以上决策或者监督机构的席位。
六、报备程序和审批事项
保险机构进行一般投资应当事先向中国保监会备案,报备材料包括投资可行性研究报告、本机构公司治理、风险管理、财务状况、投资决策程序、资金托管机制、拟投银行基本情况和投资协议等(见附件)。
保险机构进行重大投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申请。投资银行股权在5%至10%之间的,申请材料除符合一般投资要求外,还包括有关监管机构的审核意见和外部专业机构的评估报告。投资银行股权在10%以上的,应当按规定分别提交预审和审批材料(见附件),预审材料包括拟投银行基本情况和投资方案等,审批材料除符合一般投资报备材料要求外,还包括投资可行性研究报告、公司战略规划、管理团队、投资协议、有关监管机构的审核意见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投资银行股权在5%至10%之间的,中国保监会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形式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函。投资银行股权在10%以上的,预审材料应当报中国保监会初审,保险机构应在获得初审意见函之日起12个月内,完成有关事项,特殊原因无法按期完成的,应当及时向中国保监会申请延期,延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审批材料经中国保监会审核后,保险机构才能进行实质性投资。
七、退出机制和应急处理
保险机构转让银行股权,一般投资报中国保监会备案,重大投资报中国保监会审批。投资银行股权转为流通股的,投资成本计入股票投资的余额,按照《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执行。超过股票投资比例规定的,一般投资在规定期限内逐步调整并达到规定要求,重大投资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所投银行股权采用上市或者协议转让等方式退出的,应当确定限制期限和对象,采用商业银行回购方式退出的,必须确定回购价格和期限。
保险机构发现拟投或者所投银行实际控制权转移、投资合作方违法违规或者严重违约等重大事件,必须立即启动应急处理机制,及时披露有关信息,控制投资管理风险,重新履行投资决策程序,并将决策意见和有关情况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
八、风险管理和监督检查
保险机构投资银行股权必须充分论证,审慎决策,规范运作,全面了解拟投银行真实情况和管理状况,认真评审其股东结构、资产质量、发展潜力、盈利能力、分红水平和流动性安排,应当聘请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资质条件的外部专业机构开展尽职调查,综合评估投资收益和主要风险,合理确定投资价格。必须建立防火墙,严格交易安排,规避交割风险,确保所投银行股权没有法律瑕疵、没有所有权益争议,没有被质押及其他权利限制。保险机构应当跟踪分析所投银行经营情况,科学确定业务发展指标,持续做好后续评价管理。
保险机构提供虚假材料,漏报瞒报重大信息或者发生利益输送行为,违反有关规定和要求投资银行股权的,中国保监会将采取质询、警告、通报批评、责令暂停、停止投资或者限期退出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并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保险机构投资境外银行股权,应当按照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有关规定执行。中国保监会将根据金融市场发展状况和保险机构投资能力,适时调整保险机构投资银行股权的资格条件、投资范围和比例规定。
特此通知
附件:保险机构投资商业银行股权申报材料
二○○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附件:保险机构投资商业银行股权申报材料
一、投资银行股权低于5%的一般投资报备材料
(一)保险机构基本情况,包括公司治理、风险管理、财务状况、投资决策程序和资金托管机制等。
公司治理应当说明股本结构、组织架构、董事职责、专业委员会职能、投资运作机制和管理团队素质等;风险管理应当提供经过董事会审议的上一年度风险管理报告和外部专业机构出具的内控管理建议书,风险管理报告应当说明制度建设、基本要素、主要环节、执行情况、风险状况和化解措施等;财务状况应当提供最近三年经过审计的财务报表、报表附注和主要指标测算等,主要指标测算应当说明有关测算过程、结果的合规性和真实性等;投资决策程序应当说明董事会决议、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过程、会议决议和投票情况等;资金托管机制应当说明托管银行基本情况、资产有效隔离机制、投资估值核算方法等。
(二)拟投银行基本情况,包括拟投银行名称、经营场所、法人代表、营业范围、业务资格、公司治理、股东结构、资产质量、管理能力、行业地位和主要指标等。管理能力包括发展潜力,盈利能力、分红水平和流动性安排等。主要指标应当说明数据、数据来源和外部专业机构出具的意见。
(三)投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说明拟投银行业务优势、历史财务状况和银行股权转让方基本情况;保险机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持有期限、预期回报、收益现金流测算;主要风险、承受能力状况和股权退出计划;投资的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和合法性等。
(四)投资协议应当说明约定的交易方式、交易价格、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投资银行股权5%至10%的重大投资申请材料
(一)保险机构基本情况,除一般投资报备材料第一项规定的内容外,还包括公司发展战略和投资银行股权后的主营业务发展计划。
(二)拟投银行基本情况,除一般投资报备材料第二项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说明拟投银行的客户类别、分布结构、网点状况和品牌优势;董事会、管理层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激励和约束机制;未来三年的业务拓展计划等。
(三)投资可行性研究报告,除一般投资报备材料第三项规定的内容外,还包括财务顾问报告,尽职调查报告,拟投银行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评估意见,以及与投资相关的法律、财务和经营风险,建议采取的投资方式、价格、交易安排等。
(四)投资协议应当约定保险机构取得拟投银行一个以上决策或监督机构席位等。
(五)有关监管机构的审核意见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投资银行股权10%以上的重大投资预审和审批材料
(一)预审材料除重大投资申请材料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在投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说明,投资银行股权可能产生的影响,如对金融市场、保险市场和公共利益产生的影响,对保险机构经济规模、经营效率、财务状况、风险控制、管理能力产生的影响,以及对保险机构未来三年业务发展和盈利能力产生的影响等。
(二)审批材料除预审材料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在保险机构基本情况中说明,保险机构与拟投银行的关联关系,最近三年的偿付能力状况,银行股权的估值方法、定价依据;投资股权的报价区间、时间进度、后续处置、补救措施、信息披露和相关利益保障等。
拟投银行基本情况还应当说明,拟投银行股本结构、组织架构、董事职责、专业委员会职能、投资运作机制和管理团队素质;预期贷款情况、最近三年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情况、不良资产期限结构、银行不良资产处置方案和风险补偿机制等。
投资可行性研究报告还应当说明投资银行股权后,保险机构与银行的经营方向、资源整合和综合能力状况;未来三年的发展计划、保险机构派出人员情况和银行管理层安排等。投资协议还应当约定投资银行股权的退出机制等。

⑤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需要哪些手续。要去深交所办理什么手续,

需要专业的证券从业资格评估公司来评估价值,

股权质押是指经企业其他投资者同意,缴付出资的投资者依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通过签订质押合同将其已缴付出资部分形成的股权质押给质权人。在质押期间,出质投资者作为企业投资者的身份不变,未经出质投资者企业其他投资者同意,质权人不得转让出质股权;未经质权人同意,出质投资者不得将已出质的股权转让或再质押。
办理股权质押手续分以下几种情况:
一、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首先要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如向本公司股东以外的人设定质权,必须经全体股东的过半数同意;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股份出质的,应向质权人转移股东出资证明书的占有。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担保法》第78条第3款)
显然,对于有限公司来说,股权质押既不属于公司登记事项,也不属于备案事项的范围,因此无需办理备案登记。质押合同并非要式合同,工商登记不是质押合同生效的要件,质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工商部门不需要出具生效证明文件。
二、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首先要适用公司法有关股份转让的规定,公司法中有关不得转让股份的规定也同样适用于质押。质押合同生效时间区分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做了不同规定: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以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3条)
三、上市公司国有股出质的特殊规定。
从质押的程序来说,首先,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以国有股进行质押,必须事先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明确资金用途,制订还款计划,并经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决定;其次,以国有股质押的,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在质押协议签订后,按照财务隶属关系报省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备案;最后,根据省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出具的《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备案表》,按照规定到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国有股质押登记手续。
从质押的目的来说,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持有的国有股只限于为本单位及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提供质押。
从质押股份的数量上来说,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用于质押的国有股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国有股总额的50%。

⑥ 保险公司的股东有什么要求

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已经确立了有限合伙企业的法律地位,但作为新的法律主体,其投资是受到一定限制的,因此无法以任何形式入股保险公司,包括你说的途径,除非监管机构属于调查。

⑦ 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的管理办法

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
(2010年5月4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6号发布;根据2014年4月15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4年第4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保持保险公司经营稳定,保护投资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加强保险公司股权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外资股东出资或者持股比例占公司注册资本不足25%的保险公司。
第三条 中国保监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保险公司股权实施监督管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条 保险公司单个股东(包括关联方)出资或者持股比例不得超过保险公司注册资本的20%。
中国保监会根据坚持战略投资、优化治理结构、避免同业竞争、维护稳健发展的原则,对于满足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主要股东,经批准,其持股比例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五条 两个以上的保险公司受同一机构控制或者存在控制关系的,不得经营存在利益冲突或者竞争关系的同类保险业务,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保险公司的股东应当用货币出资,不得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保险公司股东的出资,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七条 股东应当以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向保险公司投资,不得用银行贷款及其他形式的非自有资金向保险公司投资,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保险公司的股权,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保险公司应当以中国保监会核准的文件和在中国保监会备案的文件为依据,对股东进行登记,并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保险公司应当确保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及工商登记文件所载有关股东的内容与其实际情况一致。
第十条 股东应当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变更情况,并就其与保险公司其他股东、其他股东的实际控制人之间是否存在以及存在何种关联关系向保险公司做出书面说明。
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将公司股东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变更情况和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报告中国保监会。
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的利益。
股东利用关联交易严重损害保险公司利益,危及公司偿付能力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在按照要求改正前,中国保监会可以限制其股东权利;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其转让所持的保险公司股权。
第二节 股东资格
第十二条 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应当为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法人、境外金融机构,但通过证券交易所购买上市保险公司股票的除外。
中国保监会对投资入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境内企业法人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财务状况良好稳定,且有盈利;
(二)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三)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四)投资人为金融机构的,应当符合相应金融监管机构的审慎监管指标要求;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境外金融机构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财务状况良好稳定,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二)最近一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20亿美元;
(三)国际评级机构最近三年对其长期信用评级为A级以上;
(四)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五)符合所在地金融监管机构的审慎监管指标要求;
(六)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持有保险公司股权15%以上,或者不足15%但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保险公司的主要股东,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持续出资能力,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二)具有较强的资金实力,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
(三)信誉良好,在本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 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变更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5%以上的股东,或者变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批准。
第十七条 投资人通过证券交易所持有上市保险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以上,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5日内,由保险公司报中国保监会批准。中国保监会有权要求不符合本办法规定资格条件的投资人转让所持有的股份。
第十八条 保险公司变更出资或者持股比例不足注册资本5%的股东,应当在股权转让协议书签署后的15日内,就股权变更报中国保监会备案,上市保险公司除外。
第十九条 保险公司股权转让获中国保监会批准或者向中国保监会备案后3个月内未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向中国保监会书面报告。
第二十条 保险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上市后再融资的,应当取得中国保监会的监管意见。
第二十一条 保险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上市后再融资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治理结构完善;
(二)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内控体系健全,具备较高的风险管理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二条 保险公司应当自知悉其股东发生以下情况之日起15日内向中国保监会书面报告:
(一)所持保险公司股权被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或者被强制执行;
(二)质押或者解质押所持有的保险公司股权;
(三)变更名称;
(四)发生合并、分立;
(五)解散、破产、关闭、被接管;
(六)其他可能导致所持保险公司股权发生变化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 保险公司股权采取拍卖方式进行处分的,保险公司应当于拍卖前向拍卖人告知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投资人通过拍卖竞得保险公司股权的,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格条件,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报中国保监会批准或者备案。
第二十四条 股东质押其持有的保险公司股权,应当签订股权质押合同,且不得损害其他股东和保险公司的利益。
第二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股权质押和解质押的管理,在股东名册上记载质押相关信息,并及时协助股东向有关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第二十六条 保险公司股权质权人受让保险公司股权,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格条件,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报中国保监会批准或者备案。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八条 申请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投资人的以下材料:
(一)投资人的基本情况,包括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范围、组织管理架构、在行业中所处的地位、投资资金来源、对外投资、自身及关联机构投资入股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
(二)投资人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投资人为境外金融机构或者主要股东的,应当提交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报告;
(三)投资人最近三年的纳税证明和由征信机构出具的投资人征信记录;
(四)投资人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与保险公司其他投资人之间关联关系的情况说明,不存在关联关系的应当提交无关联关系情况的声明;
(五)投资人的出资协议书或者股份认购协议书及投资人的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其投资的证明材料,有主管机构的,还需提交主管机构同意其投资的证明材料;
(六)投资人为金融机构的,应当提交审慎监管指标报告和所在地金融监管机构出具的监管意见;
(七)投资人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声明;
(八)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九条 保险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通过的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
(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后的股权结构;
(四)验资报告和股东出资或者减资证明;
(五)退出股东的名称、基本情况及减资金额;
(六)新增股东应当提交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有关材料;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条 股东转让保险公司的股权,受让方出资或者持股比例达到保险公司注册资本5%以上的,保险公司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股权转让协议,但通过证券交易所购买上市保险公司股票的除外。
受让方为新增股东的,还应当提交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有关材料。
第三十一条 股东转让保险公司的股权,受让方出资或者持股比例不足保险公司注册资本5%的,保险公司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股权转让报告和股权转让协议,但通过证券交易所购买上市保险公司股票的除外。
受让方为新增股东的,还应当提交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有关材料。
第三十二条 保险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上市后再融资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司股东大会通过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上市后再融资的决议,以及授权董事会处理有关事宜的决议;
(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上市后再融资的方案;
(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上市后再融资以后的股权结构;
(四)偿付能力与公司治理状况说明;
(五)经营业绩与财务状况说明;
(六)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三条 全部外资股东出资或者持股比例占公司注册资本25%以上的,适用外资保险公司管理的有关规定,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股权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保险公司违反本办法,擅自增(减)注册资本、变更股东、调整股权结构的,由中国保监会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0年6月10日起施行。中国保监会2000年4月1日颁布的《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暂行规定》(保监发〔2000〕49号)以及2001年6月19日发布的《关于规范中资保险公司吸收外资参股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1〕126号)同时废止。

⑧ 中国保监会2017年76号文件请帮查以下!

要 关于保险机构投资商业银行股权通知 保监发〔2006〕98号 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进步拓宽保险资金投资渠道改善资产配置状况提高投资管理效益促进保险业与银行业战略合作经务院批准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简称保险机构)投资商业银行股权(简称银行股权)现关事项通知: 、投资范围投资原则 保险机构投资境内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等未市银行股权保险机构投资银行股权应遵循审慎原则按照资产负债匹配管理要求严格选择投资象慎重确定投资式合理安排投资额度妥善配置各类资金确保投资符合公司战略支持主营业务发展提高核竞争能力切实维护公司股东保险权益 二、投资式资金源 保险机构投资银行股权般投资重投资投资总额低于拟投银行股本或者实收资本5%般投资5%重投资 保险机构效运用公司资本金、负债期限10责任准备金等保险资金及保监认其资金投资银行股权并根据同资金性质确定投资股权归属收益配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受托投资银行股权 三、投资比例核算基数 保险机构投资银行股权必须符合比例规定:般投资参股类重投资余额合计超该机构末总资产3%;般投资单银行股权余额超该机构末总资产1%其重投资余额报保监审批;重投资运用公司资本金余额超该机构末实收资本扣除累计亏损40%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运用实收资本投资银行股权必须扣除投资其资本且投资银行股权资金包括其保险资金保险机构投资银行股权期责任准备金等保险资金包括投资连结保险产品、万能保险产品其理财类保险产品资金保险机构采取融资式投资银行股权应按关规定执行并报保监审批 四、投资资格基本要求 保险机构进行般投资必须具较完善公司治理, 健全效风险管理,快速处理重突发事件应中国机制主营业务经营状况良近三偿付能力达规定要求保费收入持续增公司实现盈利保险资产实行独立托管没发重违违规问题 保险机构进行重投资除符合般投资要求外必须具确定公司发展战略、主营业务规划相应专业管理能力能够准确评估拟投银行绩效风险投资银行股权5%-10%间保险集团(控股)公司末总资产低于200亿元保险公司末总资产低于1000亿元;投资银行股权10%保险集团(控股)公司末总资产低于300亿元保险公司末总资产低于1500亿元保险机构进行重投资般超两家商业银行 五、选择条件主要指标 保险机构进行般投资拟投银行应具完善公司治理投资红规定严格贷款审查五级类管理制度经营稳健诚实守信近三业务增较快盈利能力较强财务状况良信息公透明没发重违违规问题按关律规定该银行末资本充足率达8%核资本充足率达4%呆坏账拨备比率低于70%拨备前资产利润率达1%净资产收益率达12%风险加权资产收益率达1.2%良贷款率超5%保监认内信用评级机构近评级A级或者际信用评级机构近评级BBB级 保险机构进行重投资除符合般投资要求外投资银行股权5%至10%间拟投银行必须具丰富客户、中国络等经济资源较业务品牌清晰确定经营计划素质较高管理团队能与保险机构互补形新竞争优势承诺保险机构取决策或者监督机构席位;投资银行股权10%拟投银行总资产低于500亿元呆坏账拨备比率低于50%良贷款率10%并切实行良资产处置风险补偿案承诺保险机构取决策或者监督机构席位 六、报备程序审批事项 保险机构进行般投资应事先向保监备案报备材料包括投资行性研究报告、本机构公司治理、风险管理、财务状况、投资决策程序、资金托管机制、拟投银行基本情况投资协议等(见附件) 保险机构进行重投资应向保监申请投资银行股权5%至10%间申请材料除符合般投资要求外包括关监管机构审核意见外部专业机构评估报告投资银行股权10%应按规定别提交预审审批材料(见附件)预审材料包括拟投银行基本情况投资案等审批材料除符合般投资报备材料要求外包括投资行性研究报告、公司战略规划、管理团队、投资协议、关监管机构审核意见保监规定其材料 投资银行股权5%至10%间保监申请材料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形式审核并具审核意见函投资银行股权10%预审材料应报保监初审保险机构应获初审意见函起12月内完关事项特殊原按期完应及向保监申请延期延期限超6月审批材料经保监审核保险机构才能进行实质性投资 七、退机制应中国处理 保险机构转让银行股权般投资报保监备案重投资报保监审批投资银行股权转流通股投资本计入股票投资余额按照《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等规定执行超股票投资比例规定般投资规定期限内逐步调整并达规定要求重投资由保监另行规定所投银行股权采用市或者协议转让等式退应确定限制期限象采用商业银行购式退必须确定购价格期限 保险机构发现拟投或者所投银行实际控制权转移、投资合作违违规或者严重违约等重事件必须立即启应中国处理机制及披露关信息控制投资管理风险重新履行投资决策程序并决策意见关情况书面报告保监 八、风险管理监督检查 保险机构投资银行股权必须充论证审慎决策规范运作全面解拟投银行真实情况管理状况认真评审其股东结构、资产质量、发展潜力、盈利能力、红水平流性安排应聘请符合保监规定资质条件外部专业机构展尽职调查综合评估投资收益主要风险合理确定投资价格必须建立防火墙严格交易安排规避交割风险确保所投银行股权没律瑕疵、没所权益争议没质押及其权利限制保险机构应跟踪析所投银行经营情况科确定业务发展指标持续做续评价管理 保险机构提供虚假材料漏报瞒报重信息或者发利益输送行违反关规定要求投资银行股权保监采取质询、警告、通报批评、责令暂停、停止投资或者限期退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并造重损失应依照律关规定追究事责任 保险机构投资境外银行股权应按照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关规定执行保监根据金融市场发展状况保险机构投资能力适调整保险机构投资银行股权资格条件、投资范围比例规定 特通知 附件:保险机构投资商业银行股权申报材料 二○○六九月二十 附件:保险机构投资商业银行股权申报材料 、投资银行股权低于5%般投资报备材料 ()保险机构基本情况包括公司治理、风险管理、财务状况、投资决策程序资金托管机制等 公司治理应说明股本结构、组织架构、董事职责、专业委员职能、投资运作机制管理团队素质等;风险管理应提供经董事审议度风险管理报告外部专业机构具内控管理建议书风险管理报告应说明制度建设、基本要素、主要环节、执行情况、风险状况化解措施等;财务状况应提供近三经审计财务报表、报表附注主要指标测算等主要指标测算应说明关测算程、结合规性真实性等;投资决策程序应说明董事决议、投资决策委员决策程、议决议投票情况等;资金托管机制应说明托管银行基本情况、资产效隔离机制、投资估值核算等 (二)拟投银行基本情况包括拟投银行名称、经营场所、代表、营业范围、业务资格、公司治理、股东结构、资产质量、管理能力、行业位主要指标等管理能力包括发展潜力盈利能力、红水平流性安排等主要指标应说明数据、数据源外部专业机构具意见 (三)投资行性研究报告,应说明拟投银行业务优势、历史财务状况银行股权转让基本情况;保险机构资金源、投资规模、持期限、预期报、收益现金流测算;主要风险、承受能力状况股权退计划;投资必要性、行性、合理性合性等 (四)投资协议应说明约定交易式、交易价格、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 (五)保监规定其材料 二、投资银行股权5%至10%重投资申请材料 ()保险机构基本情况除般投资报备材料第项规定内容外包括公司发展战略投资银行股权主营业务发展计划 (二)拟投银行基本情况除般投资报备材料第二项规定内容外应说明拟投银行客户类别、布结构、中国点状况品牌优势;董事、管理层议事规则、决策程序、激励约束机制;未三业务拓展计划等 (三)投资行性研究报告除般投资报备材料第三项规定内容外包括财务顾问报告尽职调查报告拟投银行财务状况经营管理评估意见及与投资相关律、财务经营风险建议采取投资式、价格、交易安排等 (四)投资协议应约定保险机构取拟投银行决策或监督机构席位等 (五)关监管机构审核意见保监规定其材料 三、投资银行股权10%重投资预审审批材料 ()预审材料除重投资申请材料规定内容外应投资行性研究报告说明投资银行股权能产影响金融市场、保险市场公共利益产影响保险机构经济规模、经营效率、财务状况、风险控制、管理能力产影响及保险机构未三业务发展盈利能力产影响等 (二)审批材料除预审材料规定内容外应保险机构基本情况说明保险机构与拟投银行关联关系近三偿付能力状况银行股权估值、定价依据;投资股权报价区间、间进度、续处置、补救措施、信息披露相关利益保障等 拟投银行基本情况应说明拟投银行股本结构、组织架构、董事职责、专业委员职能、投资运作机制管理团队素质;预期贷款情况、近三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情况、良资产期限结构、银行良资产处置案风险补偿机制等 投资行性研究报告应说明投资银行股权保险机构与银行经营向、资源整合综合能力状况;未三发展计划、保险机构派员情况银行管理层安排等投资协议应约定投资银行股权退机制

⑨ 为什么保监会一日发了五监管函

多家险企公司治理存问题,保监会一日发五监管函, 加码防风险。


各类行业乱象已经引发保监会的高度重视。在11日举行的“2017年中国寿险十月前海峰会”上,保监会副主席黄洪直言,我国人身保险市场在快速发展中也出现了不少问题,尤其是有些乱象与监管不力直接相关,说明强化监管势在必行、迫在眉睫。同时,他也再次强调,强化人身保险业监管,重点是堵塞制度漏洞,补齐监管短板,治理市场乱象,维护市场稳定运行。在治乱方面,对于违背经营规律、形成风险隐患的保险机构,坚决予以整治,有效遏制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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