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什么是私人股权基金
私人股权投资在中国的投资操作路线及其现状
私人股权投资( Private Equit)包括通常所说的投资早期和成
长期企业的创业投资(或称风险投资,Venture Capital})和非风险
投资(主要是并购投资,buy-out}。私人股权投资基金运用完美
闭环操作,利用股权投资方式进入中国企业,帮助中国企业提升
内在价值并帮助其上市,然后在适当时机以股权转让或出售的方
式退出,从而获得投资回报。在内地或者香港上市,因为受到上
市门槛、审批环节以及股权的流通性问题等政策的制约,私人股
权投资基金的退出问题很难得到解决,因此目前市场上成热的做
法一般是通过一定方式把中国本土企业改制成由海外离岸公司
控制的公司,从而实现“海外曲线IPO "即“红筹上市”。
一、离岸公司的特征
离岸公司(Off一shore Company)是指在原住所以外注册成立
的公司,简单地讲就是注册地和经营地相分离的公司,这此注册
地所在国家和地区多数为英属殖民地,在很人程度上保留了英国
的法律体系和司法制度,有着世界上最完善的公司法,受到国际
商业法的保护。这此国家和地区为了吸引投资,以法律手段制订
和培育出一此法律管制特别宽松的经济区域,允许国外商界投资
者一在其领上上成立国际贸易业务公司,对这些公司只收取少量的
年度管理费。这些公司在当地完成必要的注册登记之后就可以
在其他地区开展商业活动,但不允许在注册地开展实际业务。世界
上著名的离岸公司的注册地有英属维京群岛、开曼群岛、百慕
大群岛以及巴哈马等。
离岸公司作为一种相对独立的公司形式,具有如卜特征:
①业务高度保密。很多离岸公司注册地都有明文规定:公司
的股东资料、股权比例、收益状况等信急享有保密权利。这种保
密政策使得上市公司自身交全得到了充分的保障,极人地减少了
各种风险。
②税务负担轻。开曼、百慕大、维尔京等地的税收相当优惠,
对在此注册的公司不征收任何所得税和资木利得税。这意味着,
境内公司选择在海外设立离岸公司,然后通过资木运作控股境内
公司,尽管在中国内地从事实际经营的公司必须缴纳企业所得
税,但是作为其投资的离岸控股公司,山」几注册地政府不对控股
公司的投资收益征税,整个海外上市公司的公司体系可以避免双
重税收。
③无外汇管制。离岸辖区通常不设外汇限制,墓集资金容
易,资金及监利自山进出不受限制,因此更容易吸引私人股权投
资,也便于私人股权投资资金的交全撤出。国内创业公司可以通
过离岸公司引进发展所需的资金。
二、私人股权投资钟情离岸公司的原因
由于我国资本帐户还没有完全开放,同时为了维护国家经济
安全,我国的外资政策严格控制外国证券投资。这种做法十分不
利于股权的投资、转让和退出。而对于海外私人股权投资机构来
说,股权投资需要顺畅的退出渠道,对投资资木的流动性要求很
高。因此它们倾向于通过离岸公司向中国企业进行投资,利用离
岸公司股权转让的自由性,实现股权的自山转让,便于在适当的
时机退出。对于公司并购来说,一旦海外投资者计划转让其手上
的投资项目,只需向收购方转让其在离岸公司所拥有的股权即
可。
三、离岸重组操作路线
离岸重组过程通常包括如卜3个步骤:
第一步,境内企业在海外设立离岸公司。境内公司的股东
(通常是个人)在海外设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离岸控股公司,
以便将来海外私人股权投资机构在其离岸公司注入资金,投资
自己企业。这些离岸公司通常设立在前文所述的百慕大、开曼这
些便于离岸重组的地方。在这些地方注册离岸公司还有一个好
处就是当地与美国、香港等地的股票交易非常方便。此外,还可
以在多个离岸金融中心注册离岸公司,这样可以形成层层交错
的控股关系,便于资产置换。同时也使得一般人很难摸清各个公
司之间的关联关系。
第二步,将境内公司资产或权益注入离岸公司。当离岸公司
成立之后,境内公司的股东开始下步行动,他们和离岸公司签
订一份股权转让协议,将自己在境内公司的股权转让给离岸公
司。当股权转让完成之后,这家境内公司就变成了一家外商独资
公司。前提当然是外资公司控制或开展原来境内公司的业务不
受国内政策的限制。有必要在着手离岸重组之前确定原来境内
公司的业务是否可以在外商独资的模式下继续开展。
这个转移股权的过程主要是为将来公司运作所需的资金考
虑的。在股权转让协议框架卜,离岸公司支付给境内股权持有者-
的“交易价格”需由一家被认可的评估公司采用“国际接受”的估
价方法进行估值。估价不能明显低于公司真实价值。离岸公司为
了得到境内公司的股权需要支付大量:的现金给境内公司的股权
持有者。通常,中国的股权持有者作为离岸公司的股东,并没有
足够的资金注入离岸公司来完成收购。这个时候,私人股权投资
机构会介入向离岸公司提供桥债(Bridge Loans)或者可转债
(onvertible Loans)来完成交易。在离岸重组过程中为收购境内
公司股权而支付的交易资金有一部分或者全部来自私人股权投
资,它们随后会要求离岸公司中的股份。私人资产投资机构通常
要求境内公司的股权持有人将从离岸公司中销代所得的外们收
益再投资于离岸公司,这样可能会非常困难,因为中国限制个人
以及公司将外们们到国外。如果不能将这些收益再投资于离岸
公司,他们会被要求将收益保留在境内公司,例如通过个人贷款
给境内公司这样一种方式。
第三步,寻找私人股权投资机构投资。在完成离岸重组之
后,私人股权投资者会在离岸公司中得到股份。如果在离岸重组
中私人股权投资机构提供可转债来进行离岸重组,这些可转债
在离岸重组完成后通常会转成其在离岸公司的股份。
除了设立离岸公司,私人股权投资基金一般还要在境内设
立一个由离岸公司控股的境内外商全资子公司,负责国内实际
的商业运作,包括与欲投资的中国境内企业之间签署协议、交易
合作等经营活动。有了这些合法化的经营活动,才能使这个外资
公司产生源源不断的赢利,并通过“母子”纽带,将境内资产的收
入和利润合法地导入到境外控股公司。
如此处理之下,首先,可以绕开国内严格的资本与外汇管
制;其次,通过收购、注资和换股,境内企业股权为海外离岸公司
所控制,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享受相应优惠待
遇:第三,也是对于私人股权投资基金来说最有意义的一点:
通过离岸公司可实现所持股份的全流通,少{可在离岸注册地简
便地办理有关股权转让退出等资木运作。
四、外管局“两个文件”的出台及其对私人股权投资的影响
在2004年初,商务部研究院完成《中国与离岸金融中心跨
境资本流动问题研究》报告,研究报告认为,“离岸金融中心”已
经成为我国“外资”的主要来源。报告在充分肯定离岸金融中心
的积极作用的同时,指出,“离岸金融中心在我国跨境资本流动
中的地位上升也给我国带来了相当大的负面影响”。商务部在该
报告的基础上起草了《离岸金融中心成为中国资木外逃“中转
站”》的报告上报国务院,直接引发相关监管部门收紧境内民企
“外资化”的口子,并出台了《关于完善外资并购外汇管理有关问
题的通知》(“11号文”)和《关于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登记和外
资并购外汇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29号文”)。虽然“两个文件”
并无意限制私人股权投资,却事实上对私人股权投资(特别是海
外私人股权投资)的发展造成了负面影响。在中国风险投资研究
院组织的考察“两个文件”对我国风险投资实务界的调查问卷及
访谈中,有七成机构搁置了海外IPO计划,有四成机构认为新政
策出台对其项目后续再融资以及国际化经营战略带来了负面影
响。
五、私人股权投资者一在中国的形势重新出现利好
钊对中国国家外们管理局出台的这些法规,私人股权投资
者一自对政府部门开展密集游说。这些投资者一希望政府官员向
他们澄清,根据这些新法规,外国私人股权投资者一怎样才能对中
国的企业进行合法投资。密集的游说活动,最终导致了政策的反
转。2005年10月23口,国家外们管理局发布了《国家外们管理
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们管
理有关问题的通知》("75号文”),自11月1口起正式实施。而此
前外管局发响:的“11号文”和“29号文”同时停i1_执行。"75号
文”明确了境内居民可通过在境外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进行
融资,“特殊目的公司”可以少{购境内资产而不再过问少{购双方
是否为同一团队控制、管理,这为私人股权投资利用离岸公司进
行投资扫清了道路。
② 国内关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法律规范依据是什么
我国当前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
一、修订后的《公司法》和《证券法》
《公司法》是公司制私募股权基金建立和运营的主要法律依据,《证券法》则规范着私募股权投资的退出渠道。2005年《公司法》和《证券法》同步修订,修订后的《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以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并大幅度降低了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标准;减低了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出资比例要求;对注册资本分期到位做出新的规定、取消公司对外投资的一般性限制。而修订后的《证券法》降低了上市公司资本规模要求,对盈利性不作硬性要求。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2006年8月27日全国人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进行了修订,并于2007年6月生效,为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提供了法律框架。与私募股权基金有关的修改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增加了有限合伙人和有限责任合伙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一般不得超过50人;二是允许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合伙人;三是明确了合伙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原则,合伙企业的所得税由合伙人分别缴纳。
三、《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
2005年年底,凯雷提出收购徐工机械85%股权,而徐工机械一直被认为是国内机械装备企业的龙头企业。2006年8月8日,商务部联合六部委发布了《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加强了对涉及外资并购行业龙头企业或重点行业的监管和审查力度,并严格限制境内企业以红筹方式赴海外上市。境外上市企业必须在设立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特殊目的公司)审核批准后一年之内完成资金接收和回流的全过程。红筹上市的审批权限由先前的市区级政府集中到了当前的商务部。
四、《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2005年11月,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科技部等十部委联合颁布了《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旨在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规范其投资运作,鼓励其投资中小企业特别是中小高新技术企业。
五、《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2006年,为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促进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规范产业投资基金的设立、运作与监管,保护基金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对产业投资基金的概念、发起与设立、基金公司、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与监督管理、终止与结算、罚则等做出了陈述和规定。《办法》规定:设立产业基金必须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核准,产业基金投资者数目不得多于200人,拟募集规模不低于1亿元,存续期限不得短于10年,不得长于15年。
除以上法律、法规外,《信托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商业银行法》、《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均不同程度的对私募股权基金在中国的运营产生影响。
③ 私募基金监管法律法规有哪些
一、设立及运营方面
1、合伙制基金设立和运行适用的主要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主席令第五十五号,“《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于2007年6月1日开始实施,确立了有限合伙制度,并单列一章规定了有限合伙企业的关键要素。
2、公司制私募股权基金是指以公司形式存在的投资基金,其设立和运营要遵守《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公司的设立和运营规则。目前施行的《公司法》于2006年1月1日生效。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新公司法将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目前施行的《公司法》,公司指依照《公司法》在中国境内注册成立的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的责任以其全部资产总额为限,股东的责任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
二、备案管理方面
在证监会成为私募股权投资行业的主管部门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于2014年1月17日根据中国证券会的授权,发布了《关于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基协发〔2014〕1号),该通知目前是中国证监会主管期间发布的具体监管政策文件。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基金业协会”)按照规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私募基金备案,对私募基金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管理。基金业协会每季度对私募基金管理人、从业人员及私募基金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业协会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类型设立相关专业委员会,实施差别化的自律管理。
三、募集管理方面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试点地区股权投资企业发展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253号)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2864号)规定,股权投资企业的资本只能以私募方式向具有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的特定对象募集,不得通过在媒体(包括企业网站)发布公告、在社区张贴布告、向社会散发传单、向不特定公众发送手机短信或通过举办研讨会、讲座及其他公开或变相公开方式(包括在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机构的柜台投放招募说明书等)直接或间接向不特定对象进行推介。
四、投资管理方面
1、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试点地区股权投资企业发展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253)号规定,股权投资企业的投资领域限于非公开交易的企业股权,投资过程中的闲置资金只能存放银行或用于购买国债等固定收益类投资产品;投资方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股权投资企业所投资项目必须履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的有关规定。外资股权投资企业进行投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投资项目核准手续。
2、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2864号)规定,股权投资企业的投资领域限于非公开交易的股权,闲置资金只能存放银行或用于购买国债等固定收益类投资产品;投资方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
五、税收方面
1、合伙制基金的税收主要适用《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具体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2、公司制基金的税收主要适用《企业所得税法》。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及第四条,(1)未于中国设立机构、场所或(2)于中国设有机构、场所但其来自中国的收入与该等机构、场所并无关联的非居民企业(指于境外司法权区注册且于中国无实际管理实体的机构或实体)均须就其源于中国的收入按20%的税率缴纳中国所得税。同时,根据适用于在中国组建并由中国证监会批准于中国股票市场买卖股票的证券投资基金(或国内基金)的现行税务体制,于股票买卖中所产生的资本收益及来自国内基金自其所投资公司的股息均获免徽收营业税及所得税。
六、优惠政策方面
中国各地为鼓励当地股权投资企业发展,以带动当地经济发展,已出台一些针对股权投资企业或创投企业的优惠政策,优惠政策通常涵盖税收、房租减免、奖励、办事服务等方面。
七、特殊行业规范
此外,银监会、保监会根据相关政策对商业银行或保险公司从事股权投资业务进行监管,商务部对外商投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依照外资相关法规实施管理。
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于2014年1月17日发布的《关于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基协发〔2014〕1号),从2014年2月7日开始,所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及管理机构均须到中国证券基金业协会事后登记备案
④ 什么是私人股权基金
私人股权:“PE”即Private Equity,我们将其译为“私募股权”。在国内,也有不少同仁将其翻译为“私人股权”、“私人权益”、“私人股权投资”、“私人权益资本”等等。
与私募股权(PE)直接关联的重要概念有:
(1)PE Investment,私募股权投资;
(2)PE Fund,私募股权基金;
私募股权是一种金融工具,也是一种投融资后的权益表现形式。 私募股权与公司债券、贷款、股票等具有同质性。但其本质特征(区别)主要在于:
第一,私募股权不是一种负债式的金融工具,这与股票等相似,并与公司债券、贷款等有本质区别;
第二,私募股权在融资模式方面属于私下募集这与贷款等相似,并与公司债券、股票等有本质区别;
第三,私募股权主要是投资于尚未IPO(首次公开募股)的企业而产生的权益;
第四,私募股权不能在股票市场上自由地交易;
第五,其他从略。
从法律的角度讲,私募股权体现的不是债权债务关系。它与债有本质的区别。总之,私募股权是Equity(股权或权益)之一种,既能发挥融资功能,又能代表投资权益
⑤ 从事私募股权基金投资业应有哪些素质
硬件:财务知识、法律知识和管理知识
软件:沟通交流能力、谈判能力和行业分析总结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