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保险公司被接管后还能正常进行资产重组吗
可以的啊。。。
『贰』 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的第四章 投资规范
第十四条保险公司投资企业股权,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实现控股的股权投资,应当运用资本金;
(二)其他直接投资股权,可以运用资本金或者与投资资产期限相匹配的责任准备金;
(三)间接投资股权,可以运用资本金和保险产品的责任准备金。人寿保险公司运用万能、分红和投资连结保险产品的资金,财产保险公司运用非寿险非预定收益投资型保险产品的资金,应当满足产品特性和投资方案的要求;
(四)不得运用借贷、发债、回购、拆借等方式筹措的资金投资企业股权,中国保监会对发债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保险公司投资企业股权,应当符合下列比例规定:
(一)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投资股权投资基金等未上市企业股权相关金融产品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4%,两项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
(二)直接投资股权的账面余额,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除重大股权投资外,投资同一企业股权的账面余额,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30%;
(三)投资同一投资基金的账面余额,不超过该基金发行规模的20%。
第十六条保险公司投资企业股权,应当按照监管规定和内控要求,规范完善决策程序和授权机制,确定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的决策权限及批准权限。根据偿付能力、投资管理能力及投资方式、目标和规模等因素,做好相关制度安排。
决策层和执行层应当各司其职,谨慎决策,勤勉尽责,充分考虑股权投资风险,按照资产认可标准和资本约束,审慎评估股权投资对偿付能力和收益水平的影响,严格履行相关程序,并对决策和操作行为负责。保险资金投资企业股权,不得采用非现场方式表决。
保险资金追加同一企业股权投资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相应程序。
第十七条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涉及关联关系的,其投资决策和具体执行过程,应当按照关联交易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关联方,利用其特殊地位,通过关联交易或者其他方式侵害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利益,不得进行内幕交易和利益输送。
第十八条保险资金直接投资股权,应当聘请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提供尽职调查、投资咨询及法律咨询等专业服务。
间接投资股权,应当对投资机构的投资管理能力及其发行的投资基金进行评估。投资管理能力评估,应当至少包括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内容;投资基金评估,应当至少包括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内容。
间接投资股权,还应当要求投资机构提供投资基金募集说明书等文件,或者依据协议约定,提供有关论证报告或者尽职调查报告。
第十九条保险资金投资企业股权,应当充分行使法律规定的权利,通过合法有效的方式,维护保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重大股权投资,应当通过任命或者委派董事、监事、经营管理层或者关键岗位人选,确保对企业的控股权或者控制力,维护投资决策和经营管理的有效性;其他直接股权投资,应当通过对制度安排、合同约定、交易结构、交易流程的参与和影响,维护保险当事人的知情权、收益权等各项合法权益。
间接投资股权,应当与投资机构签订投资合同或者协议,载明管理费率、业绩报酬、管理团队关键人员变动、投资机构撤换、利益冲突处理、异常情况处置等事项;还应当与投资基金其他投资人交流信息,分析所投基金和基金行业的相关报告,比较不同投资机构的管理状况,通过与投资机构沟通交流及考察投资基金所投资企业等方式,监督投资基金的投资行为。
投资基金采取公司型的,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完善治理结构;采取契约型的,应当建立受益人大会;采取合伙型的,应当建立投资顾问委员会。间接投资股权,可以要求投资机构按照约定比例跟进投资,并在投资合同或者发起设立协议中载明。
第二十条保险公司投资企业股权,应当加强投资期内投资项目的后续管理,建立资产增值和风险控制为主导的全程管理制度。除执行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重大股权投资的,应当规划和发展企业协同效应,改善企业经营管理,防范经营和投资风险;选聘熟悉行业运作、财务管理、资本市场等领域的专业人员,参与和指导企业经营管理,采取完善治理、整合资源、重组债务、优化股权、推动上市等综合措施,提升企业价值;
(二)其他直接投资股权的,应当指定专人管理每个投资项目,负责与企业管理团队沟通,审查企业财务和运营业绩,要求所投企业定期报告经营管理情况,掌握运营过程和重大决策事项,撰写分析报告并提出建议,必要时可聘请专业机构对所投企业进行财务审计或者尽职调查;
(三)间接投资股权的,应当要求投资机构采取不限于本条规定的措施,提升企业价值,实现收益最大化目标。
第二十一条保险资金投资企业股权,应当参照国际惯例,依据市场原则,协商确定投资管理费率和业绩报酬水平,并在投资合同中载明。投资机构应当综合考虑资产质量、投资风险与收益等因素,确定投资管理费率,兑现业绩报酬水平,倡导正向激励和引导,防范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
第二十二条保险资金投资企业股权,应当聘请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专业机构,采用两种以上国际通用的估值评估方法,持续对所投股权资产进行估值和压力测试,得出审慎合理的估值结果,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估值方法包括但不限于基于资产的账面价值法、重置成本法、市场比较法、现金流量折现法以及倍数法等。
第二十三条保险资金投资企业股权,应当遵守本办法及相关规定,承担社会责任,恪守道德规范,充分保护环境,做负责任的机构投资者。
『叁』 最近重组的保险公司
国家保监委规定,为了保证保护利益,保险公司不允许倒闭、破产,可以兼并重组,但不影响客户的保险利益的。可以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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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保险经纪公司股权转让是否需要报保监会批准
保险经纪公司股权转让一般需要报保监会批准
股权转让,是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有偿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权的民事法律行为。
股权转让:
1、股权转让是股东行使股权经常而普遍的方式,中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通过法定方式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2、股权自由转让制度,是现代公司制度最为成功的表现之一。随着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国有企业改革及公司法的实施,股权转让成为企业募集资本、产权流动重组、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形式,由此引发的纠纷在公司诉讼中最为常见,其中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是该类案件审理的难点所在。
3、股权转让协议是当事人以转让股权为目的而达成的关于出让方交付股权并收取价金,受让方支付价金得到股权的意思表示。股权转让是一种物权变动行为,股权转让后,股东基于股东地位而对公司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全部同时移转于受让人,受让人因此成为公司的股东,取得股东权。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股权转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伍』 国有保险公司会重组整合吗
只能说有可能,保险公司不会破产及解散,到有可能合并
『陆』 公司重组员工保险怎么办
人力资源从一开始就应作为企业并购的考量因素,决策前应将人力资源资产和负债状况充分考虑,不能在依据财务资产等因素做出决策之后,再去应付人力资源资产问题。否则,就可能不得不面对逐渐浮现的人力资源负债冰山。在古典企业理论中人们秉持着“谁投资,谁拥有”理念,企业股东被认为企业的所有者,可以任意处分公司的资产。企业出让方与受让方在企业并购谈判过程中,只会关注企业的显性的物质资本—财务报表,如果只是单纯的从账面计算我用多少钱换了多少钱,而忽略企业中人的因素,那么实际运作的结果可能就会与预期大相径庭。在企业资产重组中,人们应树立“大资产”观,将人力资源视为一种资产来处理,这一资产既有可能是良性的也有可能是最难摆脱的“负债的”。企业无论是重组还是破产最先解决的不是财产分配而是职工安置问题。
(一)如何认定人力资本是企业并购重组中的资产性
企业是一个经济组织体,企业的经营、管理、技术等无不系于人,无形资产和有形资产都需要人的运作。人是企业最重要的资产,尤其是知识密集型企业,优秀的技术骨干、熟练工等是其中的优质资产,他们对企业创造的价值往往大于企业自身对他的投入。企业也不乏一些冗员的存在,他们为企业创造的价值小于企业对其投入时,这样的人力资本就成为了公司的负债,在企业优化重组中就会面临淘汰的命运。
(二)劳动者集体参与企业并购权利的完善
我国现行立法没有明确规定劳动者参与企业并购重组这一情况的具体规则,但是我们可以从《公司法》、《劳动合同法》和《工会法》等相关法律中寻找到一些类推适用的规则。2001年《工会法》修改时,将其第38条第二款调整为“企业、事业单位研究经营管理和发展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同时增加第6条第三款“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企业并购是企业通过股权收购或资产并购来扩大其经营规模,调整其产业链,优化其市场资源的重大决策,《工会法》的这些规则自然成为了劳动者集体参与企业并购的基本法律依据。另外,在中华全国总工会的努力下,2006年的《公司法》也进一步回应了职工参与企业治理的思潮,其第18条第三款规定“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这一规定也暗含了,在企业并购中职工代表有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2008年的《劳动合同法》针对劳资双方的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士、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要内容的制定,修改也做出了规定,其重大事项的变动,应当与职工代表或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除此之外,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虽然《工会法》、《公司法》、《劳动合同法》都直接间接规定了公司并购中员工要参与,但对于如何参与没有细化,以及如果没有员工参与流程,对于公司并购的协议、并购重组行为效力有什么影响,都没有规定。很多时候,劳动者都是最终被告知公司被并购重组,相关知情权和参与权利,根本没有落实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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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 收购保险公司的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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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经营许可证、国有企业产权登记证等;
2.企业简况、企业成立背景、法定代表人简介及经营团队主要成员简介、组织机构图、股权结构图;
3.企业章程、涉及企业产权关系的法律文件;
4.企业资产重组方案、企业购并、合资、合作协议书(意向书)等可能涉及企业产权(股权)关系变动的法律文件;
5.企业提供的经济担保、债务抵押等涉及重大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6.企业年度、半年度工作总结;
7.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政府部门文件;
8.企业近五年(含评估基准日)财务年度报表以及财务年度分析报告,生产经营产品统计资料;
9.企业现有的生产设施及供销网络概况,各分支机构的生产经营情况简介;
10.企业产品质量标准,商标证书、专利证书及技术成果鉴定证书等;
11.企业未来五年发展规划;
12.企业未来五年收益预测(C表)以及预测说明;
13.企业历年无形资产投入统计资料(包括广告、参展等费用);主要客户名单、主要竟争对手名单;
14.企业生产经营模式(包括经营优势及主要风险);
15.新闻媒体,消费者对产品质量、售后服务的相关报道和评价等信息资料;
16.企业荣誉证书、法定代表人荣誉证书;
17.企业形象宣传、策划等相关资料;
18.企业现有技术研发情况简介及技术创新计划;
19所有长期投资的章程,被投资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基准日及前三年的会计报表;
20.其它企业认为应提供的资料;
21.企业承诺书;.
22、企业非经营性资产清查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