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上海航运交易所的评估体系
为配合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维护航运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根据《上海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框架》的总体思路,上海航运交易所在上海资信有限公司的协助下,自2002年开始启动了上海口岸航运及其辅助业资质信誉评估工作,制定了《国际海运及其辅助企业资信评估指标体系》,编制了评估软件,具有较强的专业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三年来,共有49家班轮运输企业和10家船舶代理企业被评为资信良好的航运企业,在航运界引起了较大反响。目前上海航运交易所的信用管理服务与评估工作已涵盖上海国际航运业领域80%的大型国有企业和20%的中小企业,评估工作得到了交通部、市港口局、海关、国检、海事、工商、税务等部门的认可,公证性毋庸置疑。
2. 航运保险都包括哪些种类
传统的航运保险主要包括货运保险、船舶保险和保赔保险“老三样”。
现在延伸出来的业务有海事责任保险,包括物流责任保险、码头操作责任保险等。
3. 宁波航运交易所的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宁波市江东区昌乐路266号(宁波国际航运服务中心)7003室
4. 中国航运交易所有几个,先后顺序说一下,最好有网址
上海、重庆。厦门刚成立一个
5. 如何学习国内自由贸易区行政审批政策
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
国发〔2013〕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批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予印发。
一、建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在新形势下推进改革开放的重大举措,对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积极探索管理模式创新、促进贸易和投资便利化,为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探索新途径、积累新经验,具有重要意义。
二、上海市人民政府要精心组织好《方案》的实施工作。要探索建立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全面提升事中、事后监管水平。要扩大服务业开放、推进金融领域开放创新,建设具有国际水准的投资贸易便利、监管高效便捷、法制环境规范的自由贸易试验区,使之成为推进改革和提高开放型经济水平的“试验田”,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发挥示范带动、服务全国的积极作用,促进各地区共同发展。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做好协调配合、指导评估等工作。
三、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相应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的部分规定。具体由国务院另行印发。
《方案》实施中的重大问题,上海市人民政府要及时向国务院请示报告。
国务院
2013年9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
建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在新形势下推进改革开放的重大举措。为全面有效推进试验区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试验区肩负着我国在新时期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积极探索管理模式创新、促进贸易和投资便利化,为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探索新途径、积累新经验的重要使命,是国家战略需要。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国家战略,进一步解放思想,坚持先行先试,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率先建立符合国际化和法治化要求的跨境投资和贸易规则体系,使试验区成为我国进一步融入经济全球化的重要载体,打造中国经济升级版,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贡献。
(二)总体目标。
经过两至三年的改革试验,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积极推进服务业扩大开放和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大力发展总部经济和新型贸易业态,加快探索资本项目可兑换和金融服务业全面开放,探索建立货物状态分类监管模式,努力形成促进投资和创新的政策支持体系,着力培育国际化和法治化的营商环境,力争建设成为具有国际水准的投资贸易便利、货币兑换自由、监管高效便捷、法制环境规范的自由贸易试验区,为我国扩大开放和深化改革探索新思路和新途径,更好地为全国服务。
(三)实施范围。
试验区的范围涵盖上海外高桥保税区、上海外高桥保税物流园区、洋山保税港区和上海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等4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并根据先行先试推进情况以及产业发展和辐射带动需要,逐步拓展实施范围和试点政策范围,形成与上海国际经济、金融、贸易、航运中心建设的联动机制。
二、主要任务和措施
紧紧围绕面向世界、服务全国的战略要求和上海“四个中心”建设的战略任务,按照先行先试、风险可控、分步推进、逐步完善的方式,把扩大开放与体制改革相结合、把培育功能与政策创新相结合,形成与国际投资、贸易通行规则相衔接的基本制度框架。
(一)加快政府职能转变。
1.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改革创新政府管理方式,按照国际化、法治化的要求,积极探索建立与国际高标准投资和贸易规则体系相适应的行政管理体系,推进政府管理由注重事先审批转为注重事中、事后监管。建立一口受理、综合审批和高效运作的服务模式,完善信息网络平台,实现不同部门的协同管理机制。建立行业信息跟踪、监管和归集的综合性评估机制,加强对试验区内企业在区外经营活动全过程的跟踪、管理和监督。建立集中统一的市场监管综合执法体系,在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管、知识产权、工商、税务等管理领域,实现高效监管,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市场监督。提高行政透明度,完善体现投资者参与、符合国际规则的信息公开机制。完善投资者权益有效保障机制,实现各类投资主体的公平竞争,允许符合条件的外国投资者自由转移其投资收益。建立知识产权纠纷调解、援助等解决机制。
(二)扩大投资领域的开放。
2.扩大服务业开放。选择金融服务、航运服务、商贸服务、专业服务、文化服务以及社会服务领域扩大开放(具体开放清单见附件),暂停或取消投资者资质要求、股比限制、经营范围限制等准入限制措施(银行业机构、信息通信服务除外),营造有利于各类投资者平等准入的市场环境。
3.探索建立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借鉴国际通行规则,对外商投资试行准入前国民待遇,研究制订试验区外商投资与国民待遇等不符的负面清单,改革外商投资管理模式。对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将外商投资项目由核准制改为备案制(国务院规定对国内投资项目保留核准的除外),由上海市负责办理;将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审批改为由上海市负责备案管理,备案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工商登记与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相衔接,逐步优化登记流程;完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在试验区内试点开展涉及外资的国家安全审查,构建安全高效的开放型经济体系。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形成与国际接轨的外商投资管理制度。
4.构筑对外投资服务促进体系。改革境外投资管理方式,对境外投资开办企业实行以备案制为主的管理方式,对境外投资一般项目实行备案制,由上海市负责备案管理,提高境外投资便利化程度。创新投资服务促进机制,加强境外投资事后管理和服务,形成多部门共享的信息监测平台,做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和年检工作。支持试验区内各类投资主体开展多种形式的境外投资。鼓励在试验区设立专业从事境外股权投资的项目公司,支持有条件的投资者设立境外投资股权投资母基金。
(三)推进贸易发展方式转变。
5.推动贸易转型升级。积极培育贸易新型业态和功能,形成以技术、品牌、质量、服务为核心的外贸竞争新优势,加快提升我国在全球贸易价值链中的地位。鼓励跨国公司建立亚太地区总部,建立整合贸易、物流、结算等功能的营运中心。深化国际贸易结算中心试点,拓展专用账户的服务贸易跨境收付和融资功能。支持试验区内企业发展离岸业务。鼓励企业统筹开展国际国内贸易,实现内外贸一体化发展。探索在试验区内设立国际大宗商品交易和资源配置平台,开展能源产品、基本工业原料和大宗农产品的国际贸易。扩大完善期货保税交割试点,拓展仓单质押融资等功能。加快对外文化贸易基地建设。推动生物医药、软件信息、管理咨询、数据服务等外包业务发展。允许和支持各类融资租赁公司在试验区内设立项目子公司并开展境内外租赁服务。鼓励设立第三方检验鉴定机构,按照国际标准采信其检测结果。试点开展境内外高技术、高附加值的维修业务。加快培育跨境电子商务服务功能,试点建立与之相适应的海关监管、检验检疫、退税、跨境支付、物流等支撑系统。
6.提升国际航运服务能级。积极发挥外高桥港、洋山深水港、浦东空港国际枢纽港的联动作用,探索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航运发展制度和运作模式。积极发展航运金融、国际船舶运输、国际船舶管理、国际航运经纪等产业。加快发展航运运价指数衍生品交易业务。推动中转集拼业务发展,允许中资公司拥有或控股拥有的非五星旗船,先行先试外贸进出口集装箱在国内沿海港口和上海港之间的沿海捎带业务。支持浦东机场增加国际中转货运航班。充分发挥上海的区域优势,利用中资“方便旗”船税收优惠政策,促进符合条件的船舶在上海落户登记。在试验区实行已在天津试点的国际船舶登记政策。简化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流程,形成高效率的船籍登记制度。
(四)深化金融领域的开放创新。
7.加快金融制度创新。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可在试验区内对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金融市场利率市场化、人民币跨境使用等方面创造条件进行先行先试。在试验区内实现金融机构资产方价格实行市场化定价。探索面向国际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建立与自由贸易试验区相适应的外汇管理体制,全面实现贸易投资便利化。鼓励企业充分利用境内外两种资源、两个市场,实现跨境融资自由化。深化外债管理方式改革,促进跨境融资便利化。深化跨国公司总部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试点,促进跨国公司设立区域性或全球性资金管理中心。建立试验区金融改革创新与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联动机制。
8.增强金融服务功能。推动金融服务业对符合条件的民营资本和外资金融机构全面开放,支持在试验区内设立外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允许金融市场在试验区内建立面向国际的交易平台。逐步允许境外企业参与商品期货交易。鼓励金融市场产品创新。支持股权托管交易机构在试验区内建立综合金融服务平台。支持开展人民币跨境再保险业务,培育发展再保险市场。
(五)完善法制领域的制度保障。
9.完善法制保障。加快形成符合试验区发展需要的高标准投资和贸易规则体系。针对试点内容,需要停止实施有关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的部分规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其中,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暂时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规定的有关行政审批,自2013年10月1日起在三年内试行。各部门要支持试验区在服务业扩大开放、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等方面深化改革试点,及时解决试点过程中的制度保障问题。上海市要通过地方立法,建立与试点要求相适应的试验区管理制度。
三、营造相应的监管和税收制度环境
适应建立国际高水平投资和贸易服务体系的需要,创新监管模式,促进试验区内货物、服务等各类要素自由流动,推动服务业扩大开放和货物贸易深入发展,形成公开、透明的管理制度。同时,在维护现行税制公平、统一、规范的前提下,以培育功能为导向,完善相关政策。
(一)创新监管服务模式。
1.推进实施“一线放开”。允许企业凭进口舱单将货物直接入区,再凭进境货物备案清单向主管海关办理申报手续,探索简化进出境备案清单,简化国际中转、集拼和分拨等业务进出境手续;实行“进境检疫,适当放宽进出口检验”模式,创新监管技术和方法。探索构建相对独立的以贸易便利化为主的货物贸易区域和以扩大服务领域开放为主的服务贸易区域。在确保有效监管的前提下,探索建立货物状态分类监管模式。深化功能拓展,在严格执行货物进出口税收政策的前提下,允许在特定区域设立保税展示交易平台。
2.坚决实施“二线安全高效管住”。优化卡口管理,加强电子信息联网,通过进出境清单比对、账册管理、卡口实货核注、风险分析等加强监管,促进二线监管模式与一线监管模式相衔接,推行“方便进出,严密防范质量安全风险”的检验检疫监管模式。加强电子账册管理,推动试验区内货物在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之间和跨关区便捷流转。试验区内企业原则上不受地域限制,可到区外再投资或开展业务,如有专项规定要求办理相关手续,仍应按照专项规定办理。推进企业运营信息与监管系统对接。通过风险监控、第三方管理、保证金要求等方式实行有效监管,充分发挥上海市诚信体系建设的作用,加快形成企业商务诚信管理和经营活动专属管辖制度。
3.进一步强化监管协作。以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市场公平竞争为原则,加强各有关部门与上海市政府的协同,提高维护经济社会安全的服务保障能力。试验区配合国务院有关部门严格实施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加强海关、质检、工商、税务、外汇等管理部门的协作。加快完善一体化监管方式,推进组建统一高效的口岸监管机构。探索试验区统一电子围网管理,建立风险可控的海关监管机制。
(二)探索与试验区相配套的税收政策。
4.实施促进投资的税收政策。注册在试验区内的企业或个人股东,因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等资产重组行为而产生的资产评估增值部分,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缴纳所得税。对试验区内企业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企业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奖励,实行已在中关村等地区试点的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分期纳税政策。
5.实施促进贸易的税收政策。将试验区内注册的融资租赁企业或金融租赁公司在试验区内设立的项目子公司纳入融资租赁出口退税试点范围。对试验区内注册的国内租赁公司或租赁公司设立的项目子公司,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从境外购买空载重量在25吨以上并租赁给国内航空公司使用的飞机,享受相关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对设在试验区内的企业生产、加工并经“二线”销往内地的货物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根据企业申请,试行对该内销货物按其对应进口料件或按实际报验状态征收关税的政策。在现行政策框架下,对试验区内生产企业和生产性服务业企业进口所需的机器、设备等货物予以免税,但生活性服务业等企业进口的货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定明确不予免税的货物除外。完善启运港退税试点政策,适时研究扩大启运地、承运企业和运输工具等试点范围。
此外,在符合税制改革方向和国际惯例,以及不导致利润转移和税基侵蚀的前提下,积极研究完善适应境外股权投资和离岸业务发展的税收政策。
四、扎实做好组织实施
国务院统筹领导和协调试验区推进工作。上海市要精心组织实施,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根据《方案》明确的目标定位和先行先试任务,按照“成熟的可先做,再逐步完善”的要求,形成可操作的具体计划,抓紧推进实施,并在推进过程中认真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国务院请示报告。各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积极做好协调配合、指导评估等工作,共同推进相关体制机制和政策创新,把试验区建设好、管理好。
附件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服务业扩大开放措施
一、金融服务领域
1.银行服务(国民经济行业分类:J 金融业——6620 货币银行服务)
开放措施 (1)允许符合条件的外资金融机构设立外资银行,符合条件的民营资本与外资金融机构共同设立中外合资银行。在条件具备时,适时在试验区内试点设立有限牌照银行。
(2)在完善相关管理办法,加强有效监管的前提下,允许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中资银行开办离岸业务。
2.专业健康医疗保险(国民经济行业分类:J 金融业——6812 健康和意外保险)
开放措施 试点设立外资专业健康医疗保险机构。
3.融资租赁(国民经济行业分类:J 金融业——6631 金融租赁服务)
开放措施 (1)融资租赁公司在试验区内设立的单机、单船子公司不设最低注册资本限制。
(2)允许融资租赁公司兼营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
二、航运服务领域
4.远洋货物运输(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5521 远洋货物运输)
开放措施 (1)放宽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国际船舶运输企业的外资股比限制,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相关管理试行办法。
(2)允许中资公司拥有或控股拥有的非五星旗船,先行先试外贸进出口集装箱在国内沿海港口和上海港之间的沿海捎带业务。
5.国际船舶管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5539 其他水上运输辅助服务)
开放措施 允许设立外商独资国际船舶管理企业。
三、商贸服务领域
6.增值电信(国民经济行业分类: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6319 其他电信业务,6420 互联网信息服务,6540 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6592 呼叫中心)
开放措施 在保障网络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允许外资企业经营特定形式的部分增值电信业务,如涉及突破行政法规,须国务院批准同意。
7.游戏机、游艺机销售及服务(国民经济行业分类:F 批发和零售业——5179 其他机械及电子商品批发)
开放措施 允许外资企业从事游戏游艺设备的生产和销售,通过文化主管部门内容审查的游戏游艺设备可面向国内市场销售。
四、专业服务领域
8.律师服务(国民经济行业分类: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7221 律师及相关法律服务)
开放措施 探索密切中国律师事务所与外国(港澳台地区)律师事务所业务合作的方式和机制。
9.资信调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7295 信用服务)
开放措施 允许设立外商投资资信调查公司。
10.旅行社(国民经济行业分类: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7271 旅行社服务)
开放措施 允许在试验区内注册的符合条件的中外合资旅行社,从事除台湾地区以外的出境旅游业务。
11.人才中介服务(国民经济行业分类: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7262 职业中介服务)
开放措施 (1)允许设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外方合资者可以拥有不超过70%的股权;允许港澳服务提供者设立独资人才中介机构。
(2)外资人才中介机构最低注册资本金要求由30万美元降低至12.5万美元。
12.投资管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7211 企业总部管理)
开放措施 允许设立股份制外资投资性公司。
13.工程设计(国民经济行业分类:M 科学研究与技术服务企业——7482 工程勘察设计)
开放措施 对试验区内为上海市提供服务的外资工程设计(不包括工程勘察)企业,取消首次申请资质时对投资者的工程设计业绩要求。
14.建筑服务(国民经济行业分类:E 建筑业——47 房屋建筑业,48 土木工程建筑业,49 建筑安装业,
50 建筑装饰和其他建筑业)
开放措施 对试验区内的外商独资建筑企业承揽上海市的中外联合建设项目时,不受建设项目的中外方投资比例限制。
五、文化服务领域
15.演出经纪(国民经济行业分类: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8941 文化娱乐经纪人)
开放措施 取消外资演出经纪机构的股比限制,允许设立外商独资演出经纪机构,为上海市提供服务。
16.娱乐场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8911 歌舞厅娱乐活动)
开放措施 允许设立外商独资的娱乐场所,在试验区内提供服务。
六、社会服务领域
17.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国民经济行业分类:P 教育——8291 职业技能培训)
开放措施 (1)允许举办中外合作经营性教育培训机构。
(2)允许举办中外合作经营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18.医疗服务(国民经济行业分类:Q 卫生和社会工作——8311 综合医院,8315 专科医院,8330 门诊部
〔所〕)
开放措施 允许设立外商独资医疗机构。
6. 航运指数在哪网址可以找到
http://www.chineseshipping.com.cn/default.asp 此网站为中华航运网,其中“运价指数”专栏有全球主要的运价指数,包括BDI指数
7. 上海“十五”到“十二五”之间的城市功能定位分别是什么
(2011年1月21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上海市人民政府
目录
第一章加快转型的历史选择
第二章未来五年的发展蓝图
第三章迈向“四个中心”
第四章构建服务经济时代的产业体系
第五章建设充满活力的创新型城市
第六章构筑城乡协调的发展格局
第七章创建面向未来的智慧城市
第八章建设管理一流的现代都市
第九章营造生态宜居的绿色家园
第十章创造安居乐业的人民生活
第十一章 促进和谐有序的社会管理
第十二章 塑造时尚魅力的国际文化大都市
第十三章 建设创新开放的新浦东
第十四章 争当改革攻坚的排头兵
第十五章 形成海纳百川的开放格局
第十六章 行动纲领的实施保障
附录 部分指标和名词解释
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2011—2015年)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和《中共上海市委关于制定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编制,是指导上海未来五年发展的宏伟蓝图和行动纲领,是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的重要依据,对于在新的起点上推动科学发展、加快实现“四个率先”、加快建设“四个中心”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一章 加快转型的历史选择
第一节 过去五年的主要成就
“十一五”时期是上海发展极不寻常、极不平凡的五年。面对国内外环境的复杂变化和重大风险挑战,上海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定信心,砥砺奋进,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和自身发展转型的挑战,把举办上海世博会作为实现科学发展的重大契机,把结构调整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作为确保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主攻方向,把保障和改善民生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十一五”规划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胜利完成。
经济保持平稳较快发展。预计全市生产总值年均增长11%左右,2010年达到1.7万亿元左右,人均生产总值达到1.18万美元左右,第三产业增加值占全市生产总值比重达到57%左右,地方财政收入达到2873亿元。高技术产业产值占工业总产值比重达到23.2%,全社会研发经费支出相当于全市生产总值比例达到2.8%以上,单位生产总值综合能耗累计下降20%的目标预计如期实现,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排放削减量均超额完成目标。
图1-1经济发展水平持续提高
“四个中心”框架基本形成。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股指期货、“三港”“三区”联动等取得重要进展,金融市场直接融资额占国内融资总额比重预计达到25%左右,上海港国际标准集装箱吞吐量位居世界前列,港口货物吞吐量保持世界第一,上海关区进出口总额、服务贸易进出口总额占全国比重均超过四分之一,经济中心城市的集聚辐射功能明显提升。
图1-2城市综合服务功能显著增强
社会民生持续改善。城市和农村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年均增长率分别达到11.3%和10.5%,城镇登记失业率始终控制在4.5%以内,市民各类基本社会保障覆盖面扩大到98%左右,保障性住房体系不断完善。轨道交通运营里程超过440公里,绿化覆盖率达到38%以上,环境空气质量不断改善。
改革开放不断深化。浦东综合配套改革试点深入推进,大浦东统筹发展格局初步形成。政府自身建设加快推进,调整和取消行政审批事项952项,取消和停止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312项。国资国企开放性、市场化重组加快推进。服务全国能力不断提高,与长三角及全国其他地区的交流合作不断深化,对口支援工作取得显著成效,支援都江堰市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全面完成。
口岸通关效率不断提高,外商直接投资和吸引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取得明显进展,对外投资总额预计比“十五”增长3.2倍。
举办了一届成功、精彩、难忘的世博会。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在全国各族人民大力支持、共同努力下,办成了一届世界性盛会,生动诠释了“城市,让生活更美好”的主题,参展方和参观人数均创历届世博会之最。通过举办世博会,市容市貌焕然一新,城市管理水平和市民素质明显提高,城市精神内涵更加丰富,城市国际化程度显著提升。世博理念、世博精神和世博经验成为上海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新优势。
专栏1-1中国2010年上海世博会圆满成功
上海世博会向世界展示了中华民族5000年的灿烂文明,展示了新中国60年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年的辉煌成就,展示了我国各族人民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而团结奋斗的精神风貌,促进了我国同各国、各地区经济文化交流,成为推进人类文明进程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参展规模:共有246个国家和国际组织参展,累计入园参观者超过7300万人次,其中境外参观者约480万人次。
园区活动:举办各类文化演艺活动2.29万场,观众超过3400万人次。
志愿服务:8万名园区志愿者、10万名城市服务站点志愿者、197万名城市文明志愿者提供了志愿服务。
经过五年不懈奋斗,上海经济社会实现了又好又快发展,圆满完成了国家交给上海办好世博会的光荣任务,谱写了“四个中心”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建设的新篇章。展望未来,上海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将继续沿着科学发展的轨道,奋勇向前,百折不挠,迈向新的征程。
第二节 未来五年的发展环境
“十二五”是上海加快推进“四个率先”、加快建设“四个中心”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关键时期,仍处于可以大有作为的重要战略机遇期,面临重大机遇和严峻挑战。
国际国内环境发生深刻变化。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科技创新孕育新突破,产业结构面临新变革,我国国际经济地位快速上升,经济社会发展长期向好的基本态势没有改变,仍处于工业化、城市化加快发展时期,国内市场需求潜力巨大,特别是人民币国际化进程加快、长三角世界级城市群正在形成以及国家对上海建设“四个中心”的支持政策,为上海参与全球竞争、抢占经济发展制高点带来了重大机遇。同时,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深远,世界经济增速减缓,需求结构显著变化,气候变化、能源资源安全等全球性问题更加突出,各种形式的保护主义抬头,我国发展中长期积累的矛盾还没有根本解决,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问题依然突出,上海发展环境的不稳定、不确定因素明显增多。
上海进入转型发展新阶段。智力资源较丰富、商务环境较规范、城市开放度较高以及世博后续效应释放,为上海未来发展提供了坚实基础。同时必须清醒地看到,发展中仍存在不少瓶颈制约和突出问题,资源环境约束趋紧,商务成本攀升,高层次人才缺乏,创新创业活力不足;城市管理和城市安全任务艰巨,城乡区域发展协调性有待增强;常住人口总量快速增长,人口老龄化程度加剧,基本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压力加大,收入分配差距较大,群体利益诉求日趋多样、协调难度增加,社会矛盾增多;体制机制瓶颈更加凸显,改革攻坚任务更加艰巨。传统发展模式已不可持续,发展转型迫在眉睫。
面对新机遇、新挑战,我们必须增强机遇意识、忧患意识、使命意识和创新意识,充分用好各种有利条件,着力破解前进中的问题,率先走出一条具有特大城市特点的科学发展之路,努力开创上海建设“四个中心”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新局面。
第二章 未来五年的发展蓝图
第一节 指导思想
“十二五”期间,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适应国内外形势新变化,顺应人民群众过上更好生活新期待,按照中央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的要求,紧紧围绕建设“四个中心”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总体目标,坚持科学发展、推进“四个率先”,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为强大动力,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根本目的,充分发挥浦东新区先行先试的带动作用和上海世博会的后续效应,创新驱动、转型发展,努力争当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排头兵。
坚持科学发展,率先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率先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率先推进改革开放、率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中央对上海的明确要求和殷切期望,也是上海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继续保持上海发展良好势头,解决前进中面临的问题和困难,必须始终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发展这个硬道理,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把“四个率先”作为上海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战略举措,力争在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等各方面走在全国前列。
创新驱动、转型发展,是上海在更高起点上推动科学发展的必由之路。要把创新贯穿于上海经济社会发展各个环节和全过程,着力推进制度创新、科技创新、管理创新和文化创新,坚持人力资源优先开发和教育优先发展,充分发挥科技第一生产力和人才第一资源的作用,切实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使科技进步和创新成为上海转型发展的重要支撑,使城市转型发展真正建立在人力资源优势充分发挥、创新创业活力竞相迸发的基础上。要切实摆脱习惯思维束缚,更新发展理念,实现体制机制、领导方式和工作方法的重大转变,坚定不移调结构、促转型,更加注重发展质量和效益,着力提高发展的全面性、协调性和可持续性。基本要求是:
——必须深入推进改革开放。把改革开放作为转型发展的强大动力,高举浦东开发开放旗帜,以开放促发展、促改革、促创新,深入推进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改革,加快建立有利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体制机制,着力提高开放型经济水平、文化软实力和城市国际化程度,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更好地服务长三角、服务长江流域、服务全国。
——必须加快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把结构调整作为转型发展的主攻方向,积极把握国家实施扩大内需战略的机遇,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全面促进城市信息化,着力提升现代服务业能级和水平,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新型业态,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改造提升基础和传统产业,努力形成服务经济为主的产业结构。
——必须更加注重以人为本的社会建设和管理。把改善民生作为转型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推进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完善制度安排,创新社会管理模式,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和满意度,使发展成果更加广泛、更加均衡地惠及人民群众,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人的全面发展。
——必须着力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把统筹城乡发展作为转型发展的重大任务,优化城市空间布局,充分发挥郊区在新一轮发展中的战略作用,积极推进新城、新市镇和新农村建设,构建覆盖城乡的基础设施体系、公共服务体系和城市管理体制,切实提升城市现代化管理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构筑城乡一体化发展新格局。
——必须加快推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把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作为转型发展的着力点,更加注重源头治理和长效机制建设,着力推进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发展循环经济,推广低碳技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
——必须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把依法治市作为转型发展的重要基础,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维护人民群众利益和维护司法权威有机统一,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深入开展法制教育,加快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形成全社会依法共融、和谐共进的制度环境。
根据上述指导思想和基本要求,要进一步明确发展导向,推动发展理念向以人为本转变,推动发展动力向创新驱动转变,推动产业结构向服务经济转变,推动生产生活向绿色低碳转变,推动发展布局向城乡一体转变,推动开放格局向内外并重转变,努力实现经济发展方式的率先转变。
第二节 主要目标
根据国家对上海的战略定位和要求,到2020年上海要基本建成与我国经济实力和国际地位相适应、具有全球资源配置能力的国际经济、金融、贸易、航运中心,基本建成经济繁荣、社会和谐、环境优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为建设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长三角世界级城市群作出贡献。
综合未来五年发展环境和基础条件, “十二五”时期上海经济社会发展的奋斗目标是: “四个中心”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建设取得决定性进展,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取得率先突破,人民生活水平和质量得到明显提高。具体是:
——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明显改善。经济保持平稳增长,全市生产总值年均增长率预期为8%左右。服务经济为主的产业结构基本形成,第三产业增加值占全市生产总值比重达到65%左右。单位土地产出率和全社会劳动生产率进一步提高。
——城市创新活力大幅提升。科技创新能力显著增强,全社会研发经费支出相当于全市生产总值比例达到3.3%左右,每百万人口发明专利授权数达到600件左右,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比2010年翻一番。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初步形成。创新氛围日益浓厚,创新人才队伍不断壮大,劳动者素质稳步提高,主要劳动年龄人口受过高等教育的比例达到35%。
——城市服务功能全面增强。“四个中心”核心功能初步形成,金融市场直接融资额占国内融资总额比重达到30%,航运服务业收入年均增长率达到15%左右,服务贸易进出口额占全市进出口总额比重达到25%左右。城市信息化整体水平迈入国际先进行列,百兆家庭宽带接入能力覆盖率达到90%以上。文化创意产业增加值占全市生产总值比重达到12%左右,城市文化更加繁荣、更具魅力。城市交通体系更加完善。城乡一体化发展格局基本形成。
——城乡居民生活质量和水平明显提高。居民收入持续稳定增长,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增长率不低于人均生产总值增长率。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服务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不断完善。财政性教育投入占地方财政支出的比重达到15%,人民群众获得更优质、多样、公平的受教育机会。居民主要健康指标达到世界先进水平。各类保障性住房新增供应100万套(间)左右。就业岗位持续增长,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5%以内。
——生态环境不断优化。能源资源利用效率不断提高,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率、二氧化碳排放量降低率和主要污染物排放减少率均完成国家下达目标。供水水质达到国家新的饮用水标准,人均生活垃圾处理量比“十一五”期末减少20%以上,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5%以上,城镇污水处理率达到85%。
——改革开放取得新的突破。浦东综合配套改革试点示范作用充分显现,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不断深化,市场配置资源能力进一步增强,政府职能加快转变,政府公信力和行政效率明显提高。开放型经济和城市国际化程度达到新水平。
——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更加健全。民主协商充分发展,人民权益得到切实保障,社会管理制度更加完善,诚信体系建设取得新突破,努力使上海成为最安全的大都市之一和法治环境最好的地区之一。
表2-1 “十二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指标
第三章 迈向“四个中心”
落实“四个中心”国家战略,以提高全球资源配置能力为着力点,全力推进国际金融、航运和贸易中心建设,不断提高经济综合实力,全方位提高对内对外开放水平,全面提升经济中心城市的国际地位,为2020年基本建成国际经济、金融、贸易、航运中心奠定坚实基础。
专栏3-1 加快建设上海“四个中心”
1991年,邓小平同志到上海视察时提出: “中国在金融方面取得国际地位,首先要靠上海。”1992年,党的十四大报告明确提出: “尽快把上海建成国际经济、金融、贸易中心之一,带动长江三角洲和整个长江流域地区经济的新飞跃”。2001年国务院批复《上海城市总体规划》,明确上海要建设国际经济、金融、贸易、航运中心之一。2009年4月,国务院正式发布了 《国务院关于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的意见》,从国家战略和全局的高度,进一步明确了加快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总体目标、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对上海加快建设“四个中心”具有重大意义。
第一节 金融中心国际化取得重大突破
抓住我国经济实力和人民币国际地位不断上升的战略机遇,以金融市场体系建设为核心,以先行先试和营造环境为重点,不断提高金融中心的国际影响力和资源配置功能。
进一步拓展金融市场广度和深度。着力加强金融市场体系建设,加快提升股票、债券、货币、外汇、商品期货、金融衍生品、黄金、产权等重要市场的功能和国际化程度,积极推进证券交易所国际板市场、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市场、票据市场、保险交易市场、信托受益权转让市场等建设。不断丰富金融市场产品和工具,加快开发固定收益类产品,加快推出新的能源类大宗产品期货,探索推出黄金ETF、股指期权以及汇率、利率、股票、债券、银行贷款等为基础的金融衍生品。
加快建设人民币跨境投融资平台。稳步扩大金融市场对外开放,继续推动经常项目下跨境交易人民币结算,争取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在上海先行先试,鼓励发展相关的融资、担保、对外直接投资等跨境人民币业务。稳妥推进符合条件的境外企业在上海发行人民币债券和股票,稳步扩大境外人民币回流上海的渠道。支持在沪清算机构发展,探索建立人民币全球清算体系,基本确立上海在全球的人民币资产交易、定价和清算中心地位。推动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加快拓展海外业务,提高在沪金融机构服务国际投资者的能力。
大力发展各类金融机构。积极吸引功能性金融机构、大型金融机构总部及其营运机构总部等国内外各类金融机构入驻上海。着力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和行业影响力的金融机构,支持各类新型金融机构和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发展。支持在沪金融机构拓展业务范围,积极推动中外金融机构深化战略合作,推进符合条件的金融企业开展综合经营试点。
着力提升金融服务水平。积极推动金融改革创新和开放的先行先试。加强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中小企业、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社会民生等的金融支持。加快消费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提高消费金融的服务能力、安全性和便利化水平。
营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金融发展环境。完善金融税收制度,提高政府服务水平。推进金融领域与非金融领域的信用信息共享,积极培育民族品牌的信用评级机构。加强金融监管制度建设,配合和支持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提高金融监管水平。建立健全金融风险防范预警体系和处置机制,维护金融稳定和安全。加快陆家嘴—外滩金融集聚区建设。打造金融后台服务基地。
第二节 显著提升航运国际服务功能
以资源配置型国际航运中心为目标,着力提升航运服务功能,完善现代航运集疏运体系,推进国际航运发展综合试验区建设,营造便捷、高效、安全、法治的口岸环境和服务环境,努力提高国际航运资源的配置能力。
加快完善现代航运服务体系。优化航运服务产业链,发展船舶交易、船舶管理、船舶检验、船舶供应、船员服务、航运经纪、航运咨询、海事法律和仲裁等各类航运服务。完善航运金融服务体系,促进船舶融资、船舶保险、航运保险等高端服务发展,积极培育航运再保险市场,加快开发航运运价指数衍生品。提高航运信息化水平,推广应用集装箱电子标签技术,建设国际航运中心综合信息平台。进一步拓展上海航运交易所服务功能。加快发展北外滩、陆家嘴、临港等航运服务集聚区。加强政府服务和管理,完善航运发展相关的法规规章体系,营造有利于航运业发展的法制环境。
优化现代航运集疏运体系。加快建设以上海为中心、以江浙为两翼、以长江流域为腹地的国际航运枢纽港。依托长江黄金水道,推动集装箱江海直达。推进外高桥港区、洋山深水港区建设和功能提升,提高港口综合保障服务能力。大力发展水水中转,推进内河航道建设。完善货运道路网络,积极推进海铁联运。加快建设国际邮轮母港,优化邮轮通关便利措施,促进邮轮产业发展。扩大航空枢纽空域容量,拓展国际国内航线,强化航空枢纽地位。
加快推进国际航运发展综合试验区建设。完善国际航运船舶登记注册制度,优化审批流程,加强政策配套,大幅提升国际航运船舶登记规模和质量。创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理制度,加强口岸管理单位联动,不断提高通关效率。研究制定与国际接轨的航运税费政策,提高航运企业的国际竞争力。推动实施启运港退税政策。加快完善企业开设离岸账户政策。积极借鉴航运发达国家(地区)经验,推动有关航运支持政策的先行先试,加快集聚与航运相关的企业、船舶、货物、人才等各类要素资源。
第三节 基本形成国际贸易中心核心功能
着力提高市场开放度和贸易便利化水平,加快形成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同步发展、国际市场和国内市场相互融通的发展格局,将上海建成具有国际国内资源配置功能、与我国经济贸易地位相匹配的现代国际贸易中心,与国际金融中心、航运中心相互促进、联动发展。
加快构建现代市场体系。健全货物贸易和大宗商品市场体系,重点完善生产要素市场和辐射全国的批发市场体系,支持发展石油交易、钻石交易等重要市场,培育一批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努力成为大宗商品信息中心、定价中心、交易中心和结算中心。完善服务贸易市场体系,加快建设国家级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大力发展服务外包、技术贸易,成为国际服务贸易中心城市。完善电子商务市场体系和支撑环境,推广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等服务新模式,实现实体市场和网络市场共同发展。规划建设大型会展设施,培育、引进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品牌展会。
集聚高能级、有活力的贸易主体。集聚国内外大企业和地区总部,积极引入国内外企业的营运中心、物流中心、分拨中心、销售中心、采购中心、结算中心。着力吸引有影响力的国内外贸易组织、贸易促进机构、行业组织、检验检测和认证机构。鼓励企业采用现代国际贸易运行新模式。支持中小贸易主体发展,形成万商云集的局面。
打造时尚购物之都。积极营造商品更加丰富、服务水平更高、业态更加多元、功能更加齐全、权益保护有力的消费环境,促进消费结构升级,引导消费潮流。发展地标性商业中心,保护和开发特色商业街区,加快社区商业建设。完善扩大消费需求政策,发展综合消费和时尚消费。研究设立免税商品购物区(店),发展一批国际品牌和国货精品店。
营造国际一流的商贸环境。深化口岸通关模式改革,完善电子口岸平台功能。加强进出口服务平台建设,推动内外贸融合,形成全球贸易网络的枢纽节点。加快建设虹桥商务区,推动外高桥国际贸易示范区先行先试,支持新型国际贸易业态发展。建设服务全国的贸易促进和服务平台,打造集多种媒体、多领域、多语种于一体的财经信息综合服务平台。
第四章 构建服务经济时代的产业体系
按照高端化、集约化、服务化,推动三二一产业融合发展,加快形成服务经济为主产业结构的发展方针,大力推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优化产业布局,加快构建以现代服务业为主、战略性新兴产业引领、先进制造业支撑的新型产业体系,不断提高产业核心竞争力,努力打造“上海服务”和“上海智造”。
第一节 大力发展服务业
坚持城市功能提升、市场需求引领和新技术应用带动,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和生活性服务业,不断拓展新领域,发展新业态,培育新热点,推进品牌化、网络化经营,增强辐射力和国际竞争力。
大力发展金融、航运物流、现代商贸、信息服务、文化创意、旅游会展等重点服务业。着力提升金融业、航运物流业、现代商贸业的国际竞争力,增强城市资源配置能力和集聚辐射功能。做大做强信息服务业,提高城市智能化、信息化水平。加快发展文化创意产业,打造时尚创意之都。着力提高旅游会展业国际化水平,建设国际都市旅游目的地和会展中心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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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2014年国家海事部门对相关船舶信息行业有什么扶持和帮助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海运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中远、中海、中外运长航、招商局集团,上海航运交易所,中国船东、港口协会,部属各单位,部内各单位:
现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海运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交通运输部
2014年10月8日抄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国资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部办公厅文秘处。
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海运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方案
国务院《关于促进海运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32号,以下简称《海运意见》)确立了海运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重要的基础产业地位,明确提出到2020年基本建成安全、便捷、高效、绿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现代海运体系的发展目标。为积极推进海运强国建设,按照依法落实、开放性落实、创造性落实的要求,深入贯彻《海运意见》,现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加快海运结构调整
(一)着力建设现代化海运船队。
1.认真落实老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轮提前报废更新实施方案,加快淘汰一批老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轮,鼓励建造符合国际新规范和新标准的船舶。(交通运输部水运局、海事局牵头,财审司、国际司配合,2015年完成)
2.严格执行船舶强制报废制度,完善船舶技术政策和标准规范,大力发展节能环保、经济高效船舶。鼓励符合条件的国内航运企业和船舶从事国际运输,加强国内沿海客船、危险品船运力调控,引导运力有序投放和合理增长。促进干支线运输联动发展,完善集装箱运输服务网络,提高集装箱班轮运输国际竞争力。(交通运输部水运局、海事局牵头,2016年取得阶段性成果。)
3.在天津、上海、福建、海南等地开展邮轮运输创新试点示范工作,拓展邮轮航线,逐步发展中资邮轮运力,培育本土邮轮运输品牌。到2020年,邮轮航线、航班显著增加,形成2-3个有影响力的邮轮母港。(交通运输部水运局牵头,2016年取得阶段性成果)
(二)优化市场主体结构。
4.引导鼓励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从事海运业务,有序发展中小海运企业,支持民营企业、中小海运企业合作发展和联合、联盟经营。完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采取综合调控手段,促进客船、危险品运输企业结构优化。(交通运输部水运局牵头,持续实施)
5.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研究出台相关制度和办法,推动海运企业兼并重组,促进专业化、规模化经营。支持海运企业在做强做优海运主业的同时,适度开展多元化经营,拓展服务产业链,平抑海运市场大幅波动风险,构建有效的风险防范体系。(交通运输部水运局牵头,法制司、海事局等配合,2015年取得阶段性成果)
二、加快航运服务业转型升级
(三)大力发展现代航运服务业。
6.研究制定航运服务业发展意见,推动传统航运服务业转型升级,加快发展现代航运服务业。(交通运输部水运局牵头,政研室、规划司等配合,2014年完成)
7.规范船舶管理、船舶代理等服务业发展,提升传统航运服务业发展质量。优化航运交易服务机构区域布局,推进航运交易信息共享,编制发布运价指数、船舶交易价格指数等指数。推动建立一批有影响力的航运研究咨询机构,支持航运法律服务机构和仲裁机构发展。(交通运输部水运局牵头,规划司、科技司等配合,2016年取得阶段性成果)
8.推动金融保险机构加大对航运业支持力度,积极发展船舶融资租赁,鼓励海运企业参与组建船舶融资租赁公司,支持保险企业开展航运保险业务。(交通运输部水运局牵头,财审司配合,2015年取得阶段性成果)
(四)加快建设国际航运中心。
9.引导港航及相关行业集聚,完善组合港协调机制,推进建立国际航运发展综合试验区,打造国际航运中心。(交通运输部水运局牵头,法制司、国际司、海事局等配合,2016年取得阶段性成果)
10.鼓励开展航运发展政策、航运金融保险创新。支持建立市场化运作的海运发展基金,推动制定有竞争力的航运融资政策措施,完善国际船舶登记、船舶融资租赁、船舶保险与责任担保制度。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探索开展航运衍生品交易,建设海运交易平台和相关信息服务平台,完善信息发布机制,提高海运交易和定价的国际影响力。(交通运输部水运局、海事局牵头,法制司、财审司、国际司等配合,2016年取得阶段性成果)
(五)推进口岸便利化。
11.推动港口管理部门、海事管理机构与其他口岸部门建立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合作机制,健全与海关总署、质检总局的合作机制。推进港航电子数据交换(EDI)中心和交通电子口岸建设,加快建设进出境船舶联合查验单一窗口系统。(交通运输部水运局、海事局牵头,科技司、公安局等配合,2016年取得阶段性成果)
三、积极推进港口升级和现代物流发展
(六)加强港口基础设施建设。
12.完善全国沿海港口布局规划和主要港口总体规划,优化煤炭、石油、矿石、集装箱、粮食等主要货类运输系统,引导液化天然气(LNG)、商品汽车及邮轮等码头合理布局。(交通运输部规划司牵头,水运局配合,2016年取得阶段性成果)
13.有序推进沿海新港区开发和港口重点项目建设,鼓励发展公用码头,加强深水航道、防波堤、锚地等公共设施建设,建立区域港口航道、锚地共享公用机制。(交通运输部规划司、水运局牵头,海事局配合,2016年取得阶段性成果)
14.加强港口集疏运体系建设,加快主要集装箱港区疏港专用公路建设,推进港口铁路集疏运通道及场站建设。(交通运输部规划司、水运局、公路局牵头,持续实施)
(七)完善港口服务功能体系。
15.积极拓展港口服务功能,引导港口企业由主要提供装卸仓储服务向提供装卸仓储服务和现代港口服务并重转变。鼓励有条件的港口依托主业发展物料供应、中转配送、流通加工服务,拓展港口物流地产,培育电子商务服务。2020年基本建成现代港口服务体系。(交通运输部水运局牵头,2017年取得阶段性成果)
16.推进港口收费市场化改革,放开竞争性环节收费,修订港口收费规则。(交通运输部水运局牵头,财审司配合,2015年完成)
(八)促进现代物流发展。
17.鼓励港航企业与公路、铁路、航空运输企业深化合作,培育多式联运经营人,推进“门到门”、“一票到底”的一体化运输模式。(交通运输部水运局、运输司牵头,持续实施)
18.制定完善联运单证、标准和集装箱铁水联运规则,大力发展铁水联运、江海联运、滚装甩挂运输,推广应用江海直达船型和联运设施,提高集装箱、大宗物资、商品汽车等联运能力。(交通运输部水运局、运输司牵头,海事局配合,2015年取得阶段性成果)
19.大力发展以港口为枢纽的物流业务,开展冷链、汽车、化工等专业物流业务,积极推进与港口衔接的物流园区、保税区、内陆“无水港”的建设。(交通运输部水运局、规划司牵头,运输司配合,持续实施)
四、构建改革开放新优势
(九)深化海运改革开放。
20.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推动海运企业健全现代企业制度,深化国有海运企业改革,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海运企业。(交通运输部水运局牵头,政研室配合,持续实施)
21.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稳妥开展外商成立独资船舶管理公司、控股合资海运公司、海员外派机构等对外开放试点,总结评估效果并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建立海运领域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交通运输部水运局、海事局牵头,法制司、国际司配合,2015年完成)
(十)加快构建全球海运网络。
22.支持符合条件的中资海运企业对外投资和跨国经营,与资源能源企业、制造企业合作拓展海外业务。(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国际司牵头,2017年取得阶段性成果)
23.争取利用国家相关专项资金和金融机构的支持,积极参与国际相关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和运营,构建海上支点和服务网络,形成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港口建设和运营商、全球物流经营人。(交通运输部国际司牵头,水运局配合,2017年取得阶段性成果)
24.积极推进海上丝绸之路建设,加大重要国际海运通道和北极事务的研究和参与力度,支持企业参与北极航线的运行,加强国际海运保障能力建设。(交通运输部国际司牵头,规划司、水运局、科技司、搜救中心、海事局、救捞局等配合,2017年取得阶段性成果)
(十一)提升海运国际竞争力。
25.积极参与相关国际组织工作,提高参与制定国际公约、规则、标准和规范的能力和水平,推进国内海运标准规范的国际化工作,树立负责任的海运大国形象。(交通运输部国际司、水运局、海事局牵头,法制司、科技司、搜救中心等配合,2018年取得阶段性成果)
26.深化双边、多边海运海事领域国际合作,积极开展海运会谈,维护我国海运和海员合法权益。(交通运输部国际司、水运局、海事局牵头,搜救中心配合,2017年取得阶段性成果)
五、努力提升运输服务保障能力
(十二)健全运输合作机制。
27.推动海运企业与货主紧密合作,签订长期运输合同,以资本为纽带合资合作经营;推进我国货主、贸易商积极签署海运国际贸易合同,促进海运服务贸易进出口平衡发展。支持船东协会与货主协会、货代协会等相关协会加强协调,促进企业间紧密合作。(交通运输部水运局牵头,2015年取得阶段性成果)
28.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研究出台意见,支持海运企业与货主、贸易商建立长效合作机制和相互约束机制,建立相应的监督考核机制。(交通运输部水运局牵头,政研室、法制司配合,2015年完成)
(十三)强化重点物资运输保障。
29.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完善重点物资运输保障机制,建立必要的运力储备,强化运输组织协调,及时、优先保障重点物资、紧急物资运输,提高原油、铁矿石、液化天然气、煤炭、粮食等重点物资的承运保障能力。(交通运输部水运局牵头,2015年取得阶段性成果)
六、积极推进海运安全绿色发展
(十四)健全海运安全应急保障体系。
30.健全规章制度,推进并规范海运企业安全管理体系建设或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安全质量司牵头,2015年取得阶段性成果)
31.加大安全隐患排查力度,深入开展危险品运输、中韩客货班轮运输等专项整治。(交通运输部水运局牵头,安全质量司、海事局配合,2015年完成)
32.对列入“黑名单”的船舶、老旧运输船舶进出我国港口进一步加强港口国监督检查。进一步完善安全监管体制机制,推进船舶定线制,加强安全监管与救助打捞能力建设。(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牵头,规划司、人教司、水运局、安全质量司、救捞局配合,2016年取得阶段性成果)
33.加强海运应急体系建设,完善应急预案和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强化监测、预测、预警和应急演练等工作,加强专业和社会应急救援力量以及应急装备、应急物资储备建设,着力提升海上搜救、海上溢油和危化品泄露等监测与处置能力。(搜救中心牵头,规划司、水运局、国际司、公安局、海事局、救捞局配合,2016年取得阶段性成果)
(十五)积极建设绿色海运。
34.落实水运节能减排方案,健全船舶能源消耗管理体系,完善海运节能减排监测、考核制度。(交通运输部法制司、水运局、海事局牵头,规划司、国际司配合,2016年取得阶段性成果)
35.优化海运业用能结构,加快清洁能源在海运业的推广应用,开展LNG动力船舶、港口设备等清洁能源试点示范工作,继续推进主要港口码头船舶岸电设施工程的实施。(交通运输部法制司、水运局、海事局牵头,规划司、科技司配合,2015年取得阶段性成果)
36.加强绿色海运标准体系建设,制定完善船舶能效规范、清洁能源动力船舶检验规范等标准规范。(交通运输部科技司、水运局、海事局牵头,国际司配合,2016年取得阶段性成果)
37.健全防治船舶污染管理体系,实施船舶污染排放限值标准,加强船舶防污设施建设。(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牵头,水运局、国际司配合,2015年取得阶段性成果)
七、加强和改进行业管理
(十六)完善政策法规体系。
38.抓紧评估完善老旧运输船舶提前报废更新政策,争取政策延续实施。(交通运输部水运局牵头,财审司配合,2014年完成)
39.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推动促进海运业发展的各类专项资金的整合完善,配合有关部门,研究完善海员个人所得税、海运企业税收制度等国际海运财税政策体系。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同级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的协调,争取出台促进本地区海运业健康发展的财税政策。(交通运输部财审司牵头,水运局、海事局配合,2015年完成或与财税改革同步)
40.研究推动《海上交通安全法》、《港口法》和《国际海运条例》等相关法规的制修订工作。(交通运输部法制司牵头,水运局、海事局配合,2018年完成)
(十七)改进提升行政管理服务水平。
41.强化海运顶层设计,研究制定海运发展战略。(交通运输部水运局牵头、规划司、搜救中心等配合,2016年完成)
42.深化海运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网上审批和备案,建立海运海事管理权力清单制度。(交通运输部法制司、水运局、海事局牵头,2015年完成)
43.加强海运市场监测,定期公布市场分析报告。建立健全服务质量评价体系,完善客货运服务规范。(交通运输部水运局牵头,2016年取得阶段性成果)
44.规范海运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不合理的相关服务收费,公布收费项目清单。(交通运输部财审司、水运局、海事局、国际司牵头,2015年完成)
(十八)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45.加强海运企业经营资质、安全资质的监管,建立健全经营资质监督检查和预警制度。强化海运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交通运输部水运局、海事局牵头,法制司配合,2015年完成)
46.严肃查处垄断经营、不正当竞争、无证无照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创新完善集装箱运价备案等市场监管制度,坚决遏制以低于正常合理水平运价提供服务等妨碍公平竞争的行为。支持协会等中介组织采取维护市场秩序、促进运力有序发展等加强自律的措施。(交通运输部水运局牵头,法制司配合,2016年取得阶段性成果)
47.积极推进海运行政执法、监管职能改革,建立健全港航、海事管理部门协同监管机制。(交通运输部法制司、水运局、海事局、公安局牵头,2016年完成)
八、强化科技信息和人才保障
(十九)加快海运科技进步。
48.强化海运科技创新,鼓励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协同创新,大力开展船舶节能减排、危险品和客滚运输安全营运等专项技术研发,推广应用船舶先进适用技术与产品。(交通运输部水运局、科技司牵头,法制司、规划司、搜救中心、海事局配合,2016年取得阶段性成果)
49.加大对海运应用基础研究、科研基地建设和科技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建设的投入。(交通运输部规划司、科技司牵头,持续实施)
50.加强船舶检验机构质量管理和考核,加快船舶检验技术创新和服务创新,建设国际一流的船舶检验机构。(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牵头,中国船级社配合,2017年取得阶段性成果)
51.加强航海院校和科研院所建设,深化航海及相关领域理论和应用基础研究,打造国际一流的海运教育和科研机构。(交通运输部人教司、科技司牵头,规划司、水运局、海事局配合,2017年取得阶段性成果)
(二十)努力提升信息化水平。
52.加强物联网、云计算、卫星导航、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等技术在海运领域的应用发展,推进集装箱海铁联运、远洋运输管理物联网应用示范工程建设,提升信息化、智能化水平。(交通运输部水运局、海事局、规划司牵头,科技司、公安局、搜救中心配合,2016年取得阶段性成果)
53.加快建设水路运输建设综合管理信息系统、长江危险化学品动态监管信息平台等综合信息服务平台,逐步建成全国港口、航道、船舶、船员和企业数据库。(交通运输部水运局、海事局牵头,规划司、安全质量司、科技司配合,2016年完成)
54.加快建设东北亚物流信息平台,促进国际间海运信息共享。(交通运输部规划司、国际司牵头,水运局、科技司配合,2016年取得阶段性成果)
(二十一)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55.完善海运业职业资格制度,探索建立符合国际化要求的海运人才培养模式。(交通运输部人教司、水运局、海事局牵头,2016年取得阶段性成果)
56.加快发展海员现代职业教育,加强船员适任性技能训练,健全覆盖全国的船员考试评估基地。规范海员劳务市场和派遣机构管理,健全海员权益保障机制,建立海员诚信管理体系。(交通运输部海事局、人教司牵头,2016年取得阶段性成果)
57.加大海运科技人才、专业人才的选拔和培养力度,重点引进和培养航运法律、航运金融、海事仲裁、航运经纪、邮轮服务等复合型人才。(交通运输部人教司、科技司牵头,水运局、海事局配合,2016年取得阶段性成果)
58.加强港航、海事管理队伍建设,推进执法队伍专业化、规范化。(交通运输部水运局、海事局、法制司、人教司牵头,2016年取得阶段性成果)
九、切实强化组织实施
(二十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59.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紧密结合本地实际,会同有关部门加快制定分工方案,细化任务措施,明确重点工作分工和进度安排。落实责任,建立年度监督考核机制,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各有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于每年年底前将落实情况报部。(交通运输部办公厅、水运局牵头,持续实施)
(二十三)营造氛围,形成合力。
60.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制定海运宣传方案,加强对《海运意见》精神和海运业发展的宣传报道。结合“航海日”活动,共同营造航海文化。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协作配合,凝聚各方面促进海运健康发展的共识和力量。(交通运输部水运局、政研室牵头,持续实施)
9. 航运:BDI指数大涨创新高哪些标的有望受益
波罗的海干散货运价指数(BDI)本周累计大涨65个点至865点,涨幅超8%,攀升至年内新高。较年内最低位290点算,目前BDI涨幅已近2倍。此外,原油运输 指数BDTI从8月份开始企稳反弹,9月20日报588点,涨幅已超过18%。神你君建议关注以下标的股:招商轮船)、中远航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