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投资(Equity Investment),是为参与或控制某一公司的经营活动而投资购买其股权的行为。可以发生在公开的交易市场上,也可以发生在公司的发起设立或募集设立场合,还可以发生在股份的非公开转让场合。
2. 基金,股票的第三方确认是指什么
“第三方存管”的全称是“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过去,在证券和基金交易活动中,投资者(即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是由证券或基金公司一家统一存管的。后来,证监会规定,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统一交由第三方存管机构存管。这里的第三方存管机构,目前是指具备第三方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实施保证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后,客户可以在存管银行网点或证券及基金公司的营业网点办理开户业务,在存管银行的系统中生成客户保证金账号,在证券或基金公司的系统中生成客户号。确保了客户资金的安全。
3. 购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第三方承诺收益合法吗
私募,既然称之为私募,就不能公开进行募资活动。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关于加强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严格规范创业投资企业募资行为的通知》,私募股权基金募资时如果承诺最低回报或者发布广告等公开募资是不允许的。
4. 基金第三方平台有哪些
目前经过一轮变化,第三方基金销售平台比较出名的有:东财旗下的天天基金网,阿里巴巴的蚂蚁聚宝,凯石财富旗下的领先基金,雪球旗下的蛋卷基金等。
5. 基金第三方是什么
证监会昨日晚间发布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修订稿)》,从今年10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新办法部分放宽了基金销售机构准入资格。这意味着基金行业第三方销售有望在10月后正式起步。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在基金销售渠道方面,《办法》鼓励第三方支付机构与银行体系逐步形成竞争,更好地提高基金销售服务。
之前有基金销售资格的只有基金公司和银行,即本次放宽准入资格,只要符合条件的机构即可以取得拍照,成为基金销售的第三方机构。
6. 第三方基金平台哪个好
第三方基金平台推荐金斧子,金斧子是专业第三方基金配置服务平台,致力从家庭目标与规划出发,为客户提供一站式的家庭财务分析、投资策略、以及跨周期、全品类、多元化的基金配置方案,服务涵盖移动端、PC端、微信端便捷的产品搜索、基金申赎、净值查询、财富记账、配置规划、投资咨询等,最终帮助家庭实现财富的保值、增值和传承。7. 通过第三方机构投资私募基金有什么需要注意的
我们在工作中常常发现一些不具备私募基金销售资质的机构违规销售私募产品,常见的方式有以第三方机构的名义推介私募基金或者通过让投资者之间签订代持协议的方式来规避合格投资者要求,进行变相私募拆分等行为。这类行为是否具有可行性?是否真的能够规避相关法律法规?是否存在法律风险?
一、哪些是合法的私募基金的推介主体?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出台的《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了私募基金的募集主体只能是私募基金管理人和取得基金销售牌照并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这两个主体,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都不得从事私募基金的募集活动。同时也明确指出募集行为包含推介私募基金,发售基金份额(权益),办理基金份额(权益)认/申购(认缴)、赎回(退出)等活动。因此,若机构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这两方主体,即使借助有私募基金资格的机构,仍不能进行相关的推介行为。
二、不具备私募基金销售资质的机构将私募产品拆分与推介的法律风险
不具备私募基金销售资质的机构将私募产品拆分与推介的法律风险主要在于触犯非法集资类犯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以上为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四个构成要件。首先不具备私募基金销售资质的机构推介私募产品符合第一个要件。其次若有拆分私募产品销售的行为,则是向非合格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符合第四个要件。而且在实际操作中这些违规推介私募产品的机构往往很符合第二个和第三个要件。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达到一定的金额或人数标准时即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具体标准请查看《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二十四条)。
若机构以诈骗的方式来非法吸收投资者的资金,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达到一定数额(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则可能触犯集资诈骗罪。
三、机构通过让投资者之间签订代持协议的方式来规避合格投资者要求是否可行?
不可行。机构通过让投资者之间签订代持协议的方式来购买机构推介的基金属于私募拆分行为,变相突破了合格投资者标准。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九条:“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为规避合格投资者标准,募集以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为投资标的的金融产品,或者将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进行非法拆分转让,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募集机构应当确保投资者已知悉私募基金转让的条件。”
若投资者直接私下达成代持协议,而募集机构也进行了合理的审核义务后(募集机构应当有一套合格投资者的审核程序),但事后证明投资者并非合格投资者,那么募集者需证明自己确不知情或没有过错,才可以免责。
8. 什么是基金第三方销售
第三方是除了券商、 银行、 直销外的进行基金销售的公司。这个机构必须经过证监会批准才可以销售。
第三方基金销售机构,是基民具有了一条更便捷、更优惠和更专业的渠道,能站在更加独立、更公正的立场,帮助投资者真正从自身的实际财务状况和风险承受能力出发,购买基金产品或投资理财服务机构。
第三方销售的意思就是指两个相互联系的主体之外的某个客体,我们把它叫作第三方。第三方可以是和两个主体有联系,也可以是独立于两个主体之外。好比本来要去基金公司去买基金,但是现在可以到除了基金公司意外的销售点购买。
基金销售的资格
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申请注册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二)财务状况良好,运作规范稳定;
(三)有与基金销售业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其他设施;
(四)有安全、高效的办理基金发售、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技术设施,且符合中国证监会对基金销售业务信息管理平台的有关要求,基金销售业务的技术系统已与基金管理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相应的技术系统进行了联网测试,测试结果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五)制定了完善的资金清算流程,资金管理符合中国证监会对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
(六)有评价基金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产品风险等级的方法体系;
(七)制定了完善的业务流程、销售人员执业操守、应急处理措施等基金销售业务管理制度,符合中国证监会对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的有关要求;
(八)有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9. 股权投资基金一定要有委托管理公司运作吗
对于阳光私募来说,既要有基金的发起人和基金的委托投资管理人,同时还要委托第三方托管人。
10. 第三方基金销售机构是什么
第三方指的是既不是基金公司本身(直销),又不是其他金融机构(证券银行都称为代销),进行基金销售的公司。这个机构必须经过证监会批准才可以销售。
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申请基金销售业务资格需具备条件 :
(一)为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或者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形式;
(二)有符合规定的组织名称、组织机构和经营范围;
(三)注册资本或者出资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四)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合伙企业合伙人符合本办法规定;
(五)没有发生已经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机构正常运作的重大变更事项,或者诉讼、仲裁等其他重大事项;
(六)高级管理人员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熟悉基金销售业务,并具备从事基金业务2年以上或者在其他金融相关机构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七)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10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