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从资金端来看,资管新规向上穿透了合格投资者。
新规中对于“合格投资者”的定义: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者分为不特定社会公众和合格投资者两大类。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资产管理产品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
(二)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
(三)金融管理部门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固定收益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30万元,投资于单只混合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40万元,投资于单只权益类产品、单只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
其次,资管新规对于私募股权基金的产品设计和交易结构也会产生深远影响。
新规中规定,“重点针对资产管理业务的多层嵌套、杠杆不清、套利严重、投机频繁等问题,设定统一的标准规制,同时对金融创新坚持趋利避害、一分为二,留出发展空间”,“金融机构不得为其他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产品提供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等。而这意味着此前市场上常见的“银行理财+私募基金”、“保险资管+私募基金”、“非金融机构+私募基金”等模式都将被禁止。
第三,资管新规向下穿透了底层资产,私募股权基金资金池运作被禁止。
资管新规明确“实行穿透式监管,对于多层嵌套资产管理产品,向上识别产品的最终投资者,向下识别产品的底层资产(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除外)”,“为降低期限错配风险,金融机构应当强化资产管理产品久期管理,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期限不得低于90天。资产管理产品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终止日不得晚于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的到期日或者开放式资产管理产品的最近一次开放日”。
第四,相关产业基金或将迎来发展机会。
资管新规中表示,鼓励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通过发行资产管理产品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战略和产业政策要求、符合国家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政策要求的领域。鼓励金融机构通过发行资产管理产品募集资金支持经济结构转型,支持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降低企业杠杆率。
B. 私募股权基金在中国发展面临着哪些障碍
随着私募股权(PE)基金在世界的蓬勃发展,私募股权基金中基金(PEFOF)已成为世界PE基金产业链条上的重要一环,并取得巨大的成功。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吸引了世界顶尖PE基金的注意,并通过设立PEFOF来规避中国人民币基金的政策限制,推动了中国PE基金的发展。与此同时,中国特色的PEFOF——政府引导基金也开始发展,但中国真正市场化的PEFOF还未起步,而且在发展PEFOF过程中尚存在一些问题,腾讯众创空间为此,中国需采取适当措施以推进在PE基金产业链上具有重要作用的PEFOF发展。
C. 私募股权的发展历程
私募股权基金起源于美国。19世纪末,有不少富有的私人银行家通过律师、会计师的介绍和安排,将资金投资于风险较大的石油、钢铁、铁路等新兴产业,这类投资完全是由投资者个人决策,没有专门的机构进行组织,这就是私募股权基金的雏形。
国际PE产业先后经历了4个重要时期的发展。
1946~1981年的初PE时期,一些小型的私人资产投资以及小型企业对私募的接触使PE得到起步。
1982~1993年的第一次经济萧条和繁荣的循环使PE发展到第二个时期,这一时期的特点是出现了一股大量以垃圾债券为资金杠杆的收购浪潮,并在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在几乎崩溃的杠杆收购产业环境下仍疯狂购买著名的美国食品烟草公司雷诺纳贝斯克(RJR Nabisco)中达到高潮。
PE在第二次经济循环(1992~2002年)中得到洗涤并经历了其第三个时期的进化。这一时期的初期也就是20世纪90年代初期逐渐浮现出一系列金融和经济现象,比如储蓄和贷款危机,内幕交易丑闻以及房地产业危机。这一时期出现了更多制度化的私募股权投资企业,并在1999~2000年的互联网泡沫时期达到了发展的高潮。
2003~2007年成为PE发展的第四个重要时期,全球经济由之前的互联网泡沫逐步走弱,杠杆收购也达到了空前的规模,从而使私募企业的制度化也得到了空前的发展。从2007年美国黑石集团(Blackstone Group)的IPO中我们可以得到充分的印证。
国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经过50多年的发展,成为仅次于银行贷款和IPO的重要融资手段。国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规模庞大,投资领域广阔,资金来源广泛,参与机构多样。西方国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占其GDP份额已达到4%~5%。迄今为止,全球已有数千家私募股权投资公司,黑石、KKR、凯雷、贝恩、阿波罗、德州太平洋、高盛、美林等机构是其中的佼佼者。 我国股权投资基金发展变迁轨迹大体可分为三个阶段,且每个阶段都有其独特的市场背景和特点。
一、行业发展初期阶段,形成全新投资概念
1999年,国际金融公司(IFC)入股上海银行标志着私募股权投资的模式开始进入中国,这对于当时的中国来说是一个非常新的投资概念。首批成立的主要还是外资投资基金,投资风格以风险投资(VC)模式为主,受当时全球IT行业蓬勃发展的影响,外资对中国的IT业的发展较为认可,投资的项目也主要集中在IT行业。但是由于2001年开始的互联网危机,人们开始对IT行业的过热发展开始进行重新审视,国内的IT风险投资受到重创,这批最早进入中国的股权投资基金大多没有存活下来。
与之相应的是当时我国股票市场不完善,发起人股份不能流通,投资退出渠道存在障碍,这些都成为制约这个阶段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因素。2002年尚福林担任中国证监会主席后,在2004年着手开始对我国上市公司进行股权分置改革,这是中国证券市场自成立以来影响最为深远的改革举措之一,为市场的长期健康发展提供了保障,一直到2006年10月9日,“G”股标识正式告别沪深股市,股市也就真正进入了“全流通”时代,股票市场才开始步入正轨。终结该阶段的标志性事件——股权分置改革,进入全流通时代。
二、行业快速发展阶段,内资股权基金迅猛发展
从A股股权分置改革开始,我国股权投资基金进入了快速发展的阶段,在此阶段主要特点体现在:
一是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基本完成。我国股票市场的规范化、二级市场的高估值使得A股成为国内公司青睐的上市平台,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渠道畅通,而内资股权投资基金在A股上市中具有本土优势,使得内资股权投资基金发展迅猛;二是人民币升值预期强烈。
在2006年之后,我国的外汇储备不断攀升,国际市场对人民币升值的预期越来越强烈,国家外管局对外币的兑换作出了限制,海外上市企业在海外融资后存在着货币贬值的风险,外资基金发展受到限制; 三是政策对外资基金的限制。政府和市场都有着顾虑,以防中国改革开放三十年以来辛苦创立的优秀民族品牌被外资收购控制,2006年8月由商务部牵头,六部委联合发布十号文《关于境外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其核心的思想就是限制内资企业在海外上市,这对于外资股权投资基金来说是当头一棒,外资基金自此发展受到严重阻碍。
这短短的三年时间,国内货币政策相对宽松,外资基金发展受到抑制,给内资股权投资基金腾出了快速发展的空间和机会,是内资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春天,大量的人民币股权投资基金出现了,并取得了快速发展,机构数量迅速增加,基金规模逐渐放大。在该阶段,市场整体入股价格在6-10倍市盈率,略微高于国际水平。
三、行业发展过热甚至疯狂
从2009年下半年开始,一级市场持续高温,市场整体的价格在10倍市盈率以上,甚至出现了以20倍市盈率入股的项目,这在国外是非常罕见的,可见市场的疯狂程度,远远偏离了市场理性。该阶段的非理性发展现象主要是由于以下原因造成:
第一,二级市场的关联效应。二级市场作为股权投资基金的下游,其发行状态的好坏直接影响了一级市场的价格,2009年下半年随着金融风暴的渐渐平息,我国的股票市场也开始有所复苏,虽然大盘整体水平不高,但是IPO行情很好,在发行价格和发行速度方面都十分有吸引力,加速了一级市场的非理性发展;
第二,宽松的货币政策。为渡过金融危机,国家推出并逐步实施了4万亿的投资计划,央行多次下调存贷款利率和准备金率,市场上钱太多了,企业贷款环境非常宽松,大量的产业资本不是投向实业,而是投向了股票市场和股权投资市场,既抬高了股票市场的价格,又推高了股权投资市场行情。
第三,证监会两大政策出台。股票发行制度改革和创业板的推出,促进了市场化进程,单独来看都是非常有必要的,但是两者在同一时段推出却给市场带来了太大的波动。在实行上市窗口指导发行价政策阶段,30倍PE是上市公司不能越过的红线,优秀的企业也只能以28、29倍的市盈率进行融资。创业板的概念早在2000年就提出,经历了十年的漫长等待终于成为现实。这两者就像是弹簧,被压制了多年后突然放开,市场会有报复性反弹,而两者一起放开,叠加效应使反弹的幅度更大。
2010年创业板上市的企业中,就有超过十家公司发行市盈率超过100倍,简单点看这相当于投资需要100年时间才能够收回,在发达市场这种现象是很少见的。二级市场的火爆行情点燃了一级市场的赚钱欲望,拉升了股权投资市场的价格。
在这个阶段,几乎每周都有新的人民币股权投资基金成立,内资股权投资基金数量快速增加,基金规模不断放大。市场上的赚钱效应使得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也参与其中,搞了不少产业基金。但由于人民币不断升值,限制企业海外上市的政策没有任何松动,外资基金在中国市场上持续低迷、沉沦。
D. 投资私募股权基金需要考虑哪些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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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考察对方的:
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方向。是TMT,医疗还是行业不限,是 初创期企业还是成熟期企业。
管理人的前期经验,人脉及储备,有无成功案例,以及管理人的投资理念
基金规模大小,太小的投向企业不多,风险偏高,规模过大,投不出去就会降低收益
需要考虑自己的
风险承受能力
股权投资属于长期投资,自己的资金安排
E. 股权投资基金的相关因素
中国高速成长的经济和不断完善的投资环境,无疑是PE投资中国的巨大驱动力,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中国作为“金砖四国”(BRICs,即巴西、俄罗斯、印度和中国英文首写字母连写而成)之一,持续、高速增长的经济蕴藏了巨大的投资机会。
2.基础设施建设逐步完善,全国信息化程度提高,大大改善了投资的硬件环境。
3.法律体制逐步健全:《公司法》和《证券法》的修订,创业投资相关法律也将要制订。
4.加入WTO后更多行业将向外资私人资本部分全面开放,如零售业、金融业和电信业等。
5.资本市场的不断健全:中小企业板的设立(创业板前奏),股改(全流通的实现)。
6.国企改制,国退民进,国家鼓励中小国企实施MBO为PE提供了巨大机会。
不利因素有,一,现今外管局出台的两个文件(11号文和29号文)对离岸资本运作,红筹上市等国外退出方式有负面影响。目前国内PE基金投资套牢的案例不少。第二,国内有些行业对外资及私人资本投资比例亦有限制。第三,在法律环境方面,如今《公司法》有些规定对PE投资不利,比如对外投资比例设限,双重征税,有限合伙制的缺失等。最后,国内诚信体系不健全,诚信意识有待完善。
F. 选择私募股权基金组织形式需要关注哪些因素
看门狗财富为您解答。
选择私募股权基金组织形式,需要投资者在组建私募股权基金时综合考虑各种要素,包括不同组织形式的基金税负不同、治理结构不同等因素。具体而言,需要关注的因素有:
一、募集资金的难易程度
基金资金募集的难易程度会影响基金组织形式的选择。信托制私募股权基金可以通过专业信托公司推介和募集资金,其募集渠道比较成熟,投资者对信托公司也相对信任,因此,信托制比较容易募集资金。但信托制私募股权基金的缺点是其发起人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进入门槛较高,一般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和机构难易介入。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发起设立和募集资金的难易程度则主要依靠普通合伙人过往的业绩和品牌,有时候也借助第三方专业基金的力量进行募集资金,如普通合伙人缺乏业绩和品牌,其首次在市场上募集资金将比较困难。而公司制私募股权基金往往是先有投资人的投资意向,在确定组织形式,故一般不存在募资问题。因此,如果私募股权基金的发起人是缺乏资金但具备相关投资经验的基金管理者或者及机构,一般建议选择信托制私募股权基金,或者作为普通合伙人设立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
二、资金的利用效率
信托制私募股权基金对投资者的资金利用效率最低,因为其资金要求一次性到位,容易形成资金闲置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人在出资时采用的是承诺出资制,不会出现资金闲置的情况。因此,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资金利用效率最高。
三、基金管理人的责、权、利
基金管理人的责、权、利具体来说指的是法律责任、权限范围以及投资收益提成。
首先说法律责任,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普通合伙人需就有限合伙制股权基金的运作承担无限连带的法律责任。因此,在各种基金组织形式中其法律责任最大。而采用信托制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管理人即信托公司所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对较低,其无需对信托运作所产生的债务承担责任,由其委托的投资顾问也无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除非信托公司或投资顾问在投资过程中在信托计划规定的程序上存在明显的错误。公司制私募股权基金投资管理者通常是投资人自身仅需在其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
其次是权限范围。这里所说的权限主要是指投资决策权,就这一权限而言,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普通合伙人权限最大,通常情况下在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中,投资决策权仅属于普通合伙人。信托制私募股权基金通过约定确定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决策委员会行使投资决策权,虽然主要由投资顾问和信托公司参与其中,但也允许部分投资人参与决策。公司制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决策权则属于股东会或董事会,其他高管仅有权提供决策建议。
最后是关于投资收益提成问题。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和信托制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管理人在投资收益提成问题上基本一样,一般都按照投资收益的一定比例进行提取,同时,还可以约定每季度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公司制私募股权基金的管理层存在激励不充分的情况,需要公司股东对管理层进行一定的倾斜安排。
四、IPO退出的难易程度
私募股权基金募资成功投入运作后,需要选择最便利,同时盈利幅度大的方式退出以获取投资收益。就目前而言,选择IPO方式退出是最理想的方式。在我国目前的法律框架下,如果采用IPO方式退出,公司制私募股权基金具备最便利的条件,其法律环境也最稳定;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在《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修改后才哦你个IPO方式退出在法律上已不存在障碍。信托制私募股权基金在采用IPO退出时则会遇到一定的法律障碍,在所投资公司IPO之前,需将其在该公司的股权及权益转让给第三方或由第三方代持,可能导致其投资收益大打折扣或引发双重税收及遭遇其他法律困境。
五、税收成本
单纯从税收种类角度分析,公司制私募股权基金税收成本最高,不仅公司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投资者分配投资收益时还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或者企业所得税,存在双重缴税问题。对于信托制私募股权基金与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来说不存在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也就是该类基金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仅在投资人分配投资收益时对投资者个人征收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有效避免了双重征税。
六、法律监管
在中国目前的法治环境下,采用信托制和公司制的私募股权基金受到的监管相对更为严格。信托制私募股权基金桌啊受到我国信托制度法律规范和银监会的行业监管,例如强制性要求资金托管,故采用信托制私募股权基金的组织形式在基金运作的各个方面相对比较规范。公司制私募股权基金不但受制于《公司法》中关于董事、高管“诚信”、“善管”等义务的法律约束,而且还需要通过制定公司章程等规章作为公司制私募股权基金的运作依据。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可以通过合伙协议对各合伙人权利、义务及责任进行约定。通过对三种基金组织形式的比较,目前还是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受到的监管最为宽松。
G. 在股权投资基金运作中,主要有哪些要素值得关注
在股权投资基金运作中,主要有这些要素值得关注:
1、基金规模及出资方式
2、基金的管理方式
3、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限制
4、基金的收益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