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是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属企业-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依托信达集团的优势资源,专注于产业基金、国企混改基金及新兴产业基金等领域。截至2017年11月底,信风投资(含信达国鑫、信达粤商)管理的私募基金规模超500亿。
基于去年严格监管的基础,今年以来,私募基金行业仍处于严格监管背景之下,但整个私募行业步入了正轨,并释放出较大活力。可以预见的是未来私募行业的集中度还将进一步提升,优胜劣汰会加剧。因此,加强私募基金内部的合规建设、加强风控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2017年12月11日,信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西安西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签署合同,为其开发私募投资业务管理系统来推进基金投资业务全过程、全要素、全周期、全流程化管理,建立其内控体系、基金及投资项目的管理体系、风控管理体系!该项目于2018年3月下旬上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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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外资,国资参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有哪些限制
外商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的设立、运营问题:
(1)可否允许在华注册的外商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和内资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依法面向特定的外国企业或者个人(简称“境外LP”)募集设立有限合伙制的外资股权基金。
1、是否将境外LP的出资比例限定在基金认缴资本总额的一定比例(例如50%)以下;
2、境外LP是否需要具备一定的资质条件;
3、募集设立外资股权基金的外商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和内资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是否需要具备特殊的资质条件。
中外合作各方通过合作企业合同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的企业。其主要法律特征是: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中的份额无强制性要求;企业采取灵活的组织管理、利润分配、风险负担方式。故此种合营称为契约式合营。
(2)私募股权基金参与混改扩展阅读:
主要法律法规:
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立法是伴随着我国的改革和对外开放政策而逐步建立并不断完善的,至今已经形成较为完备的外商投资企业立法体系,其中重要的法律。
法规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等。除此之外,外商投资企业的主管部门(商务部)和相关部门(主要是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还颁布了大量的部门规章。
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及其《补充规定》、《关于举办股份有限公司形式中外合资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的审批原则和审查要点》等。
C. 私募股权基金中GP和LP的区别是什么
私募股权基金中GP和LP的区别主要是:
1、概念不同。LP是指limited partner(有限合伙人),是为风险投资公司提供资金的,即出资人;GP是指general partner(普通合伙人),是负责运营、管理基金的,包括寻找投资机会、管理投资组合公司、设计和实施退出方案等。
2、出资额度不同。LP是风险资本的主要提供者,在有限合伙制风险投资机构当中,LP的出资比例一般为99%;GP的的出资比例为1%。
3、承担的责任不同。LP以出资额为上限对投资公司和企业承担有限责任;GP则对投资公司的选择和管理负有无限的责任。
私募股权基金中,LP和GP之间的关系是:
首先是合作伙伴关系。大多数正常的情况下,LP和GP是相互绑定在一起的,需要共同面对投资流动性的问题。
其次,LP主要是激励GP积极参与到企业的管理当中;GP是按照尽可能最好的估计对公司进行估值。
网络:私募股权基金
网络:有限合伙人
网络::普通合伙人
D. 关于私募股权基金的法律法规都有哪些投资公司在私募股权业务中如何操作
经过查找,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要法律法规法律部分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12、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13、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31号)
14、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
15《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补充规定》(商务部文件)
16、《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商务部文件)
17、《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
18、《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中国证监会文件)
19、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20、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2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管理的通知》
22、《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
23、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文件)
24、《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文件)
25、《关于企业申请境外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证监会文件)
26、《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境内企业间接到境外发行股票并上市有关问题的复函》(中国证监会文件)
27、《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股权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局总局文件)
28、《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
29、《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
30、 信托投资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E. 2008年后进入中国市场的国际私募基金有哪些
私募股权市场是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伴随着监管转型、行业探讨、登记备案等一系列改革措施的渐次铺开,中国私募市场在募资、投资、管理与退出机制上都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与此同时,相较美国成熟私募市场,我国私募股权市场仍存在显著差距,需在均衡投资者结构、丰富退出渠道、完善监管机制、加强人才培育等方面有所突破。中国私募股权市场风生水起
私募股权(PE) 投资不仅可以拓展市场服务范围,增强对新兴产业、中小微企业的服务能力,而且还有助于拓展居民投资渠道,激发民间投资活力,提高社会资金使用效率。近年来,伴随着监管转型、行业探讨、登记备案、建章立制等一系列针对私募市场的顶层设计的渐次铺开,随着市场建设重心从场内到场外的推进、从公募到私募的转变,中国私募市场正在阳光化道路上迅速壮大。根据证监会私募基金监管部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11月,已完成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4856家,管理私募基金6787只,管理规模19597.9亿元,私募基金行业从业人员85504人。
私募市场的繁荣发展一方面得益于监管层面的重视与培养。十八届三中全会已明确提出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新国九条将“培育私募市场,建立健全私募发行制度以及发展私募投资基金”单独列出;证监会于2014年2月专门成立了私募基金监管部,将私募基金纳入证券监管范围并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另一方面,伴随着宏观经济下行、创业板风险积聚、IPO退出渠道受阻等多方考验,投资银行、信托公司等各类私募中介机构从自身业务出发,在募资、投资、管理与退出机制上进行了诸多探索与实践。自上而下的政策指导与自下而上求新求变共同推动了私募市场的有序发展。
产业基金与并购基金助推募资全面回暖
随着2008年金融危机阴霾的逐渐褪去,中国私募股权市场整体呈现逐步回暖的态势。2010年和2011年私募股市场迎来了强劲反弹,新募基金数与募资规模屡创新高。2012年虽然新募基金数仍保持增长,但受限于国内经济增速放缓、二级市场持续低迷、IPO新股发行减速等不利因素,募资规模出现大幅下滑。据不完全统计,单只基金平均募资额也从2008年的11.99亿美元大幅缩水至0.69亿美元。2013年PE市场募资活跃度有所回升,募资规模比上年增长36.32%,但新募基金小型化趋势依旧明显。在构建多层次资本市场、产业整合及对外投资合作加速的多重背景下,2014年度私募基金募资市场活力十足。根据清科数据中心统计,2014年中国私募股权市场共完成新募基金448支,其中披露金额的423支基金共募集到位631.29亿美元,新募基金数与募资规模均创历史新高。
从新募基金的类型来看,近三年新募基金中成长基金的数量与金额均占一半以上,其中定增类型基金增幅明显。此外,房地产基金占比下降,而并购基金占比有明显的上升趋势。2014年房地产基金共募集到位126支,披露募资金额的121支基金共募集104.39亿美元,募集基金数同比下降4.55%,募集总金额同比下降2.14%。并购基金共完成募集68支,共募集金额66.50亿美元,相比去年同期的19支与25.07亿美元实现大幅增长。从新募基金币种来看,人民币基金募集热潮持续强劲,在数量上占据绝对优势,但在平均单支基金的募资规模上,人民币基金始终与外币基金相距甚远。
近期募资市场的活跃除了受益于经济转型的多项利好政策推动外,大型国资背景产业基金、并购基金的相继设立也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随着新一轮国资改革的推进,以国企资本或国有资产管理中心资本为纽带开展市场化资本运作的探索逐步升级,PE机构联合国企设立并购基金、产业基金的例子不断增多。在国有资本参与型股权投资基金中,通常由职业团队主导设立PE基金,国资不干预基金人事薪酬,不参与具体项目决策,国有投资监管中的投资项目审批制和项目审计制度不再使用,这种模式能够以更加市场化的方式运作,更好的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目标。
在募资方式上,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的推出,开创了私募基金募集资金的新方式。报价系统作为一个私募信息的汇集平台和私募产品的交易平台,搭建了资金需求方和供给方之间的桥梁,能够让资本与创新创业更便捷地结合;另外,报价系统以服务私募市场,服务私募产品的报价、发行、转让为己任,有利于丰富企业的融资品种。同时,报价系统拓宽了私募市场的融资渠道。各类机构通过报价系统可以快速创设私募产品、收集私募产品信息并找到交易对手方,减少专业机构参与不足问题;最终,报价系统作为私募市场一项重要的基础设施,有助于整合私募市场的各个要素资源,促进形成分层互动的市场体系,推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形成,进一步完善私募市场体系。
结构转型与国企混改催生热点投资领域
回溯PE投资市场,金融危机以前在数量上始终没有大的突破,反倒是近年来实现了快速发展。虽然2012年投资案例数与投资金额出现了小幅回落,但整体上呈现震荡上扬的态势。2014年共计完成943起投资案例,披露金额的847起案例共投资金额537.57亿美元,投资案例数与投资金额均创下了历史新高。从投资策略来看,成长资本、PIPE、房地产投资占据全部策略类型的95%以上,与此同时,并购资本的占比近年来有所上升。从投资地域来看,北京、上海、广东、浙江、江苏等地始终是热门投资地域,另外陕西、河北、云南等地的投资案例也呈增多趋势。
从近几年私募投资案例数的分布情况来看,生物技术/医疗健康、机械制造、清洁技术、房地产、互联网等行业颇受追捧。其中互联网行业的关注度与投资积极性不断攀升,2014年以145笔交易问鼎最热门行业榜首。
投资金额方面,清洁技术、生物技术/医疗健康、机械制造、IT等行业虽然获投企业众多,但整体交易规模较小。反观房地产、能源及矿产、连锁及零售等行业,近期大宗投资案例较为频繁,2014年这些行业的总投资金额均超过了60亿美元。
PE作为整个资本市场的上游行业,投资趋势的变化反射出社会需求和经济环境的变化。面对第三产业比重增加、人口老龄化、传统行业产能过剩等宏观经济基本面的改变,不难发现PE投资的热点正从传统产业向互联网、移动通信、医疗、环保等新兴行业转移,消费升级和科技创新将持续成为市场主流热点。
此外,投身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也是近年来PE基金投资领域的一大变化。2013年年底《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发布以来,国有企业改革相继落地。在此背景下,各级政府纷纷响应中央号召提升国有资产资本回报率,PE基金也参与到这一混改浪潮中来。
对比美国成熟市场寻找自身差距
美国是全球私募股权投资发展最早也是最发达的国家。根据PEI的统计,2009-2014年全球规模最大的300家PE投资公司(PEI300)的募资额达7.42万亿美元,其中超过60%为美国公司。同期规模最大的10家私募基金公司中有9家均为美国公司。美国的私募股权资本主要源于养老基金、保险基金、金融机构、捐赠基金等机构投资者;私募股权基金作为专业的投资机构,按照一定的投资流程,通过对项目的筛选、尽职调查、设计投资方案、通过各种审批实施投资、投资后管理以及根据合适时机和路径进行投资退出,形成一个完整的项目投资流程。投资后收益扣除相应的成本后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根据有限合伙协议的规定进行分配;美国的私募市场由美国证监会负责监管,由于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进行监督,对信息披露尤为重视。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之下,美国已将私募股权资本投资到全球各大洲,与此同时,美国私募股权基金的管理模式,包括以有限合伙为代表的基金组织形式、投资的操作流程、市场监管框架等也迅速影响到其他国家。相较美国,我国私募市股权市场仍处于发展初期,在投资者结构、退出渠道、人才培育方面仍存在较大差距,私募监管机制也有待进一步完善。
1社保与养老金参与度低
从资金来源来看,美国私募市场的投资者主要包括养老基金、金融投资机构、捐赠基金以及高净值人士,其中机构投资者是主体,特别是公共养老金,2007年就占到美国私募资金来源的27.3%。近年来美国公共基金对于私募市场的配置比例仍进一步上升 ,例如:俄勒冈国家基金计划将原先16%的私募配置比例提高到20%;加利福尼亚州教师退休基金则打算将这一比例由12%提高到13%;帕诺海滩警察和消防员退休基金对私募的配置比例将提升一倍。而我国私募市场的投资者一直以金融机构和民间资本为主,社保基金与养老基金的参与度十分有限。虽然自2008年6月起,我国社保基金被批准进入私募股权投资领域,但明确限定投资比例不得超过全国社保基金总资产(按成本计算)的10%。
2退出渠道依旧比较狭窄
相对而言,我国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渠道要狭窄得多:尽管沪深交易所现已形成了三个板块的市场体系,但三个板块日益呈现出显著的趋同性,并且进入门槛都非常高,大多数中小企业都较难满足;再看处于场外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虽然在2014年迎来了全面扩容,但挂牌企业数量以及市场活跃度仍有待进一步提升。另外,从场内到场外、从创业板到主板市场的转板机制尚未形成,这也直接导致了新三板市场吸引力的下降;而作为另一重要退出渠道的并购市场,目前在打破地方保护主义、提高并购审核效率、健全资本市场基础制度环境、丰富并购融资及支付工具等方面仍存在较大改善空间。总体而言,与美国等发达市场相比,我国私募股权投资的退出渠道依旧比较狭窄。
3私募监管机制有待完善
金融危机后,美国对私募基金的监管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2009年以来先后出台了《私募基金投资顾问注册法》、《投资者保护法》、《公司和金融机构薪酬公平法》等六部法案,旨在加强对私募基金的监管。我国直至2014年2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出台,才正式将私募基金纳入监管范围。学习美国模式,我国私募市场以“重风险控制、重行业自律、重事后监管、重服务指导”为监管理念,体现了证监会功能监管、适度监管的原则。但就目前的实施情况而言,仍有部分私募基金未参与备案登记,私募基金在运作中仍存在诸多模糊地带,可参照的法律法规也不尽明晰,私募监管之路任重道远。
4投资管理人才存在缺口
具有国际管理经验的投资机构和优秀的基金管理团队是实现私募股权市场优化发展的重要“软件”。从私募机构建设来看,截止2014年11月,我国已完成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有4856家,虽然数量上增长迅速,但在公司治理、管理经验与国际知名度等方面都与国外私募机构存在较大的差距。尤其从私募管理人才建设来看,由于私募股权投资涉及非常专业的融资、投资知识和技能,需要大量受过专业培训、工作经验丰富的管理人才。我国私募股权市场发展时间相对较短,面对私募基金数量爆发式的增长,合格的投资管理人才队伍存在较大缺口。
F. 私募股权基金可以从事债权投资吗募股权基金与私募债权投资区别有哪
广义来看,私募债权投资也可以是私募股权基金的一部分。
狭义来看,二者有一定差别;私募股权基金与私募债权投资的最显著的区别在于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是权益性的,着眼点不仅仅在于投资对象目前的资产状况,而是更在于目标对象的发展前景和资产增值,目的在于获得较高额回报。二者的风险不同,私募股权基金是一种风险共担、利润共享的投资模式,一旦投资对象发展成功,可以获得巨额回报,反之也可能面临亏损;而债权投资一般有相对确定的资产保证,收益相对固定,风险较小。二者针对的市场不同,私募股权基金以未来的有发展潜力的市场为重点,目标企业的市场前景、技术创新是关键因素;债权投资则更偏重于参与成熟的市场,目标企业的现有资产和稳定的收益是关键因素
G. 中国联通混改方案究竟是什么
中国联通混改方案是国家发改委主导的国企混改首批混改试点项目,该方案最大的引入互联网企业,方案还包括员工持股,牵涉到企业的治理机制,这些复杂的问题都为后续混改企业躺了一条路,是一个突破口。
一、企业混改的释义:
企业混改就是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是目的不是为了混合而混合,是为了让国企在改革中能够增加竞争力和活力, 混合的目的是为企业打造一个符合现代企业治理的有竞争力能够培养竞争力和创新力的治理体系。
国企改革被公认为我国经济改革中最难的环节之一,难就难在各界在一些根本问题上缺乏共识。在新一轮以“混合所有制”为重要标志的国资国企改革中,虽然方向已定,但细节至今未明。在此背景下,如何落实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具体路线至关重要。
二、企业混改的应用:
1、内部优化重组、改善组织结构,外部合作合伙、联合兼并,实现股份制改制,通过交叉持股相互参股,构建混合型企业。开发新项目、组建新公司,实行股份制,尽可能形成混合型企业。
2、基础好的股份制企业,通过境内外多层次资本市场,选择A股、H股等境内外类别,选择主板、创业板、中小企业板等不同渠道实现IPO。
3、通过股权的流转、增持减持、增资扩股、发行可转债、私募等方式优化股权结构,促进各类资本的融合。
4、继续坚持和改进国有企业重组改制的成功做法,深化存续部分改制,培育优质资产推向市场,有条件的母公司可改制为控股公司或投资公司,大企业可以整合子公司争取整体上市,放大资本功能。
5、通过合资合作、并购、参股入股等方式,吸纳外资成为境外公司股东。
H. 私募股权基金资金募集是什么啊有什么特点没有啊回答啊,老师出的题目~~~
第一,遵循私募股权基金资金募集不公开原则。无论是《公司法》的发起设立中的特定对象募集,还是《证券法》等相关法规中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合伙企业法》中的有限合伙设立,以及信托集合资金的不得公开营销宣传,都说明私募股权基金需严格按照非公开途径募集资金,否则就与私募股权基金的本质背道而驰。
第二,遵循私募股权基金对象人数限定的原则。《公司法》明确限定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人数不得超过200人,《证券法》等相关法规明确限定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不得超过50人,《信托法》等相关法规明确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由此可见,私募股权基金在资金募金过程中严格限定投资对象人数,超过法律规定人数,将被认定为公开募集,当然在如何认定募集对象人数上存在着一定争议,但是原则上限制于一定范围之内。
第三,遵循尊重私募股权基金自行决定资金募集规模的原则。除了对自然人投资私募股权基金特别是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有投资规模的限制外,《公司法》、《证券法》、《合伙企业法》等并未严格限定私募股权基金资金募集规模,这是符合私募股权基金本身特点的,因为只有私募股权基金了解自身投资资金需求,并根据自身情况作出合理的资金募集安排,法律在此问题上无法进行太多的干预。但实际上,鉴于私募股权基金本身具有风险性,法律明确规定私募股权基金向自然人募集资金时需要限定规模,并且对于自然人的资产状况做出了限定,这是比较合理的。
第四,遵循私募股权基金自行决定资金募集阶段的原则。修改后的《公司法》并未要求资金募金要一步到位,而是允许分步分阶段到位;《合伙企业法》允许资金募集实行承诺制,有限合伙设立时并未要求实际全部出资,而是要求投资者对于实际项目投资承诺出资,在项目实际需要投资时出资到位;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也规定一定的出资时间,并未严格实行一次性到位。私募股权基金的目的在于对外进行股权投资,在正式投资之前其资金需求量并不大,因此为了避免资金闲置,法律允许私募股权基金自行决定资金募集阶段,这是符合私募股权基金运作特点的。
I. 私募基金能否参与并购及新三板业务,投资基金备案有何
私募股权基金可以参与并购新三板的,比如汉富资本的私募基金,入股了贝斯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