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私募基金能否投资
私募基金可以投资,私募基金投资方向:私募基金可以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上的股票、债券、封闭式基金、央行票据、短期融资权、资产支持证券、金融衍生品以及中国证券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品种。
私募基金:私人股权投资(又称私募股权投资或私募基金,Private Fund),是一个很宽泛的概念,用来指称对任何一种不能在股票市场自由交易的股权资产的投资。被动的机构投资者可能会投资私人股权投资基金,然后交由私人股权投资公司管理并投向目标公司。私人股权投资可以分为以下种类:杠杆收购、风险投资、成长资本、天使投资和夹层融资以及其他形式。私人股权投资基金一般会控制所投资公司的管理,而且经常会引进新的管理团队以使公司价值提升。
⑵ 外资,国资参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有哪些限制
外商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的设立、运营问题:
(1)可否允许在华注册的外商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和内资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依法面向特定的外国企业或者个人(简称“境外LP”)募集设立有限合伙制的外资股权基金。
1、是否将境外LP的出资比例限定在基金认缴资本总额的一定比例(例如50%)以下;
2、境外LP是否需要具备一定的资质条件;
3、募集设立外资股权基金的外商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和内资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是否需要具备特殊的资质条件。
中外合作各方通过合作企业合同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的企业。其主要法律特征是: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中的份额无强制性要求;企业采取灵活的组织管理、利润分配、风险负担方式。故此种合营称为契约式合营。
(2)私募股权基金能否控股被投资企业扩展阅读:
主要法律法规:
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立法是伴随着我国的改革和对外开放政策而逐步建立并不断完善的,至今已经形成较为完备的外商投资企业立法体系,其中重要的法律。
法规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等。除此之外,外商投资企业的主管部门(商务部)和相关部门(主要是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还颁布了大量的部门规章。
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及其《补充规定》、《关于举办股份有限公司形式中外合资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的审批原则和审查要点》等。
⑶ 私募股权基金可否以债券形式投资
简单的解释一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要是通过专业的方法把客户闲散的资金通过定向私募的方式聚集起来,投资到未上市的具有高成长高回报的企业当中去,通过一系列的增值服务,促使企业快速成长,做大做强,和资本市场对接,主要通过资本市场退出使我们得到较高的收益。
私募股权基金的运作方式是股权投资,即通过增资扩股或股份转让的方式,获得非上市公司股份,并通过股份增值转让获利,一旦被投资公司成功上市,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获利并不是百分之多少来计算,是几倍或几十倍的收益来计算。
⑷ 私募股权基金 的管理公司不确认管理收入对私募股权基金投资的IPO企业有什么影响吗
管理公司一般在基金占比较小的股权,是上市主体的股东的股东,不确认收入可能在税收上有一定问题,申报期内如果不受税务部门的处罚,不会对上市主体产生影响。
⑸ 私募股权基金可否投资二级市场
pe二级市场概念:
PE二级市场在国内尚属陌生概念,主要指从已经存在的LP手中购买相应的私募股权权益,也包括从GP手中购买私募股权基金中部分或所有的投资组合。二级市场出现的意义在于满足现有投资人的获得流动性的需求,是PE基金的一项新的退出渠道。
私募股权二级市场的特性:
其一,对于交易主体而言,PE二级市场交易的卖方是LP或私募股权基金,而买方则是其他投资者。LP出售的是已经实际出资的合伙企业出资份额以及尚未实际出资的出资承诺,而私募股权基金出售的则是它在某一家或数家被投资企业中享有的权益。
其二,对于交易目的而言,对新的投资者来说,这种二级市场交易当然是为投资者提供了一个新的投资机会,一个可能获得较低价格购买较高投资价值的途径与桥梁;对于卖方而言,二级市场使它可以将自己手中的出资份额或者被投资企业的权益进行变现,从而使处于固定状态的资本流动起来,这样不仅可以解决卖方的不时之需,而且也可以在该部分资本变现之后将变现之现金再投资于更加具有增值潜力的投资产品之中;此外,由于私募股权二级市场属于一个多次交易市场,即可以进行Resale,从而二级市场也给买卖双方提供了一个可以低买高抛的获得投机机会的交易场所。
其三,对于交易对象而言,LP出售的是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出资份额或合伙人权益,交易过程主要依据《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范设计交易结构与流程,而基金出售的是被投资企业中的权益,即一般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交易过程主要依据《公司法》和《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设计交易结构与流程。
其四,对于交易私密性而言,更加强调和关注保密性与非公开性。虽然私募股权一级市场也强调“私募”,即非公开性和非公众参与性,但是其他金融产品的一级市场也往往具有非公开和非公众参与的特征,如股票的一级市场。
但是,对于二级市场而言,与股票等二级市场的公开性和公众参与性不同的是,私募股权二级市场一般都是私下进行的,强调交易的保密性与非公开性。这不仅是因为私募股权二级市场交易属于私人主体之间的非直接涉及公共利益的交易行为,所以没有必要向公众公开;而且,还因为二级市场交易行为本身往往说明出售方的LP或Fund可能出现了一定的财务危机或其他突发事件,二级市场交易本身就可能对其声誉或形象造成一定的负面或不利影响。
为此,保密性和非公开性一般是私募股权二级市场的一个显著交易特征。
⑹ 私募股权基金可以从事债权投资吗
一、《私募管理办法》未禁止债权投资
根据证监会颁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管理办法》”)以及基金业协会发布的《基金备案及信息更新填表说明》的规定,依据投资对象的不同,将私募投资基金区分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E基金)、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创业投资基金及其他投资基金四大类别。通常理解,债权投资基金是指以非标债权、委托贷款等方式对被投企业进行投资的私募基金,一般不包括私募投资基金直接向被投资企业发放贷款方式。
《私募管理办法》第二条对于私募投资基金的投资范围,采取的是列举方式而非限定方式,同时原则规定了“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并未排除债权投资的范围;其次,《私募管理办法》秉承“负面清单式”原则,私募基金通过银行发放委托贷款等方式实施债权投资,并未违反中国现有法律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因此,虽然没有明确、具体的法律依据,私募投资基金开展债权投资并无不当。
二、债权投资已有先例与规定
虽然《私募管理办法》没有明确列举债权投资范围,但是也并非没有出处。目前仍在实施的《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第九条规定,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应当用于下列投资:“…(二)未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的股权、债权及其他财产权利;…”
依据该规定,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可以通过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开展债权投资业务。在实践操作中,基金子公司的多数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也都是通过债权方式或者债权加股权等夹层方式进行对外投资。
三、委托贷款方式合法合规
委托贷款业务,属于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经营业务之一。《贷款通则》第十二条规定,委托贷款,系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而代理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其风险由委托人承担,贷款人(即受托人)收取手续费,不得代垫资金。
私募投资基金作为委托人,将其资金委托给商业银行发放委托贷款实施债权投资,在遵守《贷款通则》规定的情况下,属于合法业务模式,并未违反法律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
四、非法金融活动并不包含委托贷款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所规定的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主要是指企业违反《贷款通则》等金融管理规定,直接或变相经营借贷融资业务。
《贷款通则》第六十一条规定:“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私募投资基金所开展的债权投资,一般是通过银行委托贷款方式实施的,并非私募投资基金直接与被投资企业之间开展借贷业务或变相经营借贷融资业务。因此,现有规定所禁止的非法金融活动,并不包括委托贷款等合法债权投资方式。
五、企业之间直接借贷与委托贷款有所区别
根据《人民法院报》2013年9月25日刊载的《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在全国法院商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对于企业间借贷的借款合同的效力,应当区分情况认定不同借贷行为的性质与效力:(1)对不具备从事金融业务资质,但实际经营放贷业务、以放贷收益作为企业主要利润来源的,应当认定借款合同无效。(2)对不具备从事金融业务资质的企业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所进行的临时性资金拆借行为,如提供资金的一方并非以资金融通为常业,不属于违反国家金融管制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不应当认定借款合同无效。
此处讨论的借款合同效力问题,是指企业之间直接借款的合同,并不包含企业通过委托贷款发放的贷款合同。私募投资基金通过委托贷款银行发放委托贷款实施债权投资,并不在此处讨论的企业间借贷的借款合同效力的范围之内。委托贷款合同法律关系有法律依据并且得到司法确认。
六、建议与理解
当前国务院与证监会均强调坚持“负面清单式”监管原则,对于市场主体的经营行为减少事前许可准入,强化事中与事后监管。在目前各方对于私募投资基金能否开展债权投资存有争议或疑问的情况下,建议监管部门进一步明确意见,避免市场主体抱持观望状态,调动私募投资基金的投资积极性。
⑺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对非上市公司股权投资时,对其持股数量是否有限制具体限制百分比是多少
这个没有限制。没有哪个法律规定它的投资上限,但实际投资中,PE基金的股权大部分是小股权,只有很少的案例投资比例会达到40%以上。并购基金除外。
⑻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投资后如何管理被投资企业
不同PE基金对于企业投资后管理一般会有区分,多数PE不希望干预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只是在企业决策时作一些出谋划策。投资后的管理一般会有基金公司指派专门的股权管理负责人入驻企业的董事会,并要求企业董事会不能过于庞大,导致基金公司无法对企业发展决策起作用。企业有定期的财报,基金会跟企业有对赌协议(又称估值调整协议)。除了对赌协议,企业与基金公司还需要签订反稀释条款(后进投资人不能稀释之前投资人的股权,需要在新投资进行时作适当调整)、优先清偿条款(企业管理人不得先于基金公司退出企业,即使有这样的意愿,也是基金公司先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