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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可以收购公司股权

发布时间:2021-07-15 06:25:05

❶ 收购保险公司对收购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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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要确认银行税务的问题,地址异常和税务异常都是问题,地址异常问题还不是很大,税务异常问题可大可小。老公司更说不清楚道不明白,解异常需要很多材料。老公司很难准备齐全。
2、股权变更税务问题,北京各区有细微差别。一般情况下转股税是万分之五。法人股是不需要转股税的。
3、现在北京投资公司无法跨区牵址,什么意思呢,你是海定的,你无法变成朝阳的。但是你可在海定区内任意换符合条件的地址。
4、首选要确认需要的公司跟要收购的公司是否一致。就是他符不符合你公司的业务要求以及长远规划,这个分别需要从行业类别、注册时间、注册地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来确定,现在对投资类公司要求很严格,尤其是做私募行业的人来说要求更高,有些是不能申请私募的。有特别要求的更应该注意,你比如说你要接的项目只能在海定区注册且三年以上。你就需要去准备这样的公司。
5、最重要的一点是债务,查账是很麻烦也很无奈的事情,因为账面上都能做的很干净,普通的查账大家都懂,但是很多隐形债权是无法查到的,你比如说在别地方签了个名字盖了个章。如何规避债务风险是一个大难题,如果没有特别要求尽量收购新公司,新公司没有经营过的就是代表属性很好,另外签署债务分割协议。给自己做好尚方宝剑。
6、整体股权收购需要一个月左右时间。全部完毕需要一个半月。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一个月。但是公司要包装准备材料这个时间就不确定多久了,要根据投资人的情况量力而行。
7、现在投资公司可以改字号。这里我重申一点,中字头、国字头不是很难,他跟正常名称的难度是一样的,只不过中字国字大头的字号能用都用了而已。根据不可重名原则,很难想而已。
8、市场调查该公司的企业信用和口碑形象,在当今业务同质化严重的情况下,你的客户可能会更注重公司的品牌形象这一块儿,虽然企业品牌不是两三天就可以做起来的,但是企业信用却可以很快做起来,不过前身得好。
拓展内容:
收购流程
一、要约收购:
1、定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不是部分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2、公告:收购人在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日起15日后,公告其收购要约。
3、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30≤X≤60)
4、撤销: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
5、变更:收购要约届满15日内,收购人不得更改收购要约条件。(经批准,可变更)
6、适用:
(1)收购要约提出的各项收购条件,适用于被收购上市公司的所有股东。
(2)采取要约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在收购期限内,不得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也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入被收购公司的股票。
二、协议收购:
1、达成协议后,收购人必须在3日内将该收购协议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并予公告。在公告前不得履行收购协议。
2、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收购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收购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❷ 14家保险公司股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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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果是出让方,最主要是注意股权转让款支付的条件及时间点,和股权转让款支付的可靠性;
二、如果是受让方,需要关注的内容比较多,最主要的几点如下:
1、要确保收购的目的可以实现,就是为何要购买这个股权,什么最吸引你,要有合同条款可以保证;
2、公司的或有债务问题,最后由老股东为公司的或有债务承担责任,可以考虑预留一部分股权转让款作为或有债务的保证金;
3、公司的核心资产问题,要核实产权,有无权利负担;
4、公司的人员安排,防止收购之后公司的核心人员离职,导致收购落空;
5、收购的公司股权所有权有无争议,有没有隐名股东等情况。
以上这些情况都是最核心的内容。公司股权转让涉及的法律风险非常多,建议由专业的律师为您办理!

❸ 在哪些情况下,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74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此外,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❹ 新公司法,公司在哪些情况可以收购本公司股权

具体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4)保险公司可以收购公司股权扩展阅读:

股份有限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份并不是绝对的,原则上不可以收购,但在下述情况下公司可以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是公司为减少注册资本而消除股份时可以收购。公司发展到一定时期,由于这样或者那样的原因,比如公司预定资本过多,公司资本与现有财产不平衡,亏损过大等,为了使资本与财产相平衡就需要减少注册资本,确保公司资本的真实性原则。公司就可以把一部分股份回购。

需要说明的是公司进行减少注册资本必须按照减少注册资本的程序进行,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在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

二是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时可以收购。公司收购是资本重组的重要形式,有利于公司的扩大生产及经营活动,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规律,所以法律允许收购。采取这种形式的收购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且在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注销。

三是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可以收购。法律允许这种情况主要是便于调动职工生产积极性的创造力,对公司发展有利,对社会稳定有益,并不违反公司资本充实原则。

采取这种形式的收购也要经股东大会决议。为确保证券市场稳定,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时,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5%;为确保公司资本充实原则,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收利润中支出,且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1年内转让给职工。

四是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可以收购。这是从维护股东权益的角度出发作出的一项规定,但为维护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司的稳定发展,并确保公司资本的充实原则的法律要求。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注销。

参考资料:网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❺ 合资保险公司股权转让

一、如果是出让方,最主要是注意股权转让款支付的条件及时间点,和股权转让款支付的可靠性;
二、如果是受让方,需要关注的内容比较多,最主要的几点如下:
1、要确保收购的目的可以实现,就是为何要购买这个股权,什么最吸引你,要有合同条款可以保证;
2、公司的或有债务问题,最后由老股东为公司的或有债务承担责任,可以考虑预留一部分股权转让款作为或有债务的保证金;
3、公司的核心资产问题,要核实产权,有无权利负担;
4、公司的人员安排,防止收购之后公司的核心人员离职,导致收购落空;
5、收购的公司股权所有权有无争议,有没有隐名股东等情况。
以上这些情况都是最核心的内容。公司股权转让涉及的法律风险非常多,建议由专业的律师为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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❻ 关于公司股权的问题,公司可以回收公司股东的股权吗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公司只能在特定情况下收购股东的股权。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法第75条)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

❼ 保险公司的收购案件

一、产权界定问题。由于我国特殊的经济体制,导致我国公司产权主体的多样化,有国家、集体、个人,还有外资主体。如果产权不明晰,则导致的法律后果是国有资产的流失,或企业和个人的利益得不到保护。在产权问题的处理上,协议双方可规避法律的地方很多,使其他股东的利益受到侵害的选择也很多,这样的暗箱操作极易使某一方的非法所得增加而使其他产权人的利益受损。因产权界定而产生的诉讼,双方的举证往往有一定的难度,这是因为企业成立时间较长,而且在《公司法》出台之前企业的产权结构较为混乱。处理这类案件应从原始的投资状况入手,先分清投资主体的多少,然后是投资份额的认定,还有后续部分的投资,最后是在经营过程中产生资产的认定,在认定中应严格区分债权和股权,如果在投入中约定了固定的收益不承担风险的行为应视作债权而不应作为产权主体。二、资产评估问题。我国的资产评估机构尚不发达,执业不规范,有些评估机构不能认真执行评估法规,评估的范围也很狭窄,所以评估的结果不能完全地反映公司资产的真实情况,而且评估受人为的因素干扰较大,对无形资产的评估则更是一片空白,这样的结果会使收购活动具有更大的操作余地,低值高估或高值低估现象严重普遍,资产处置随意性较大,背离资产的收购也时有发生,扰乱了市场秩序。同时,资产评估中孕育了较多的经济犯罪,损害了多方的利益,使收购变成了一个为个人谋取暴利的帮凶。在资产评估中受到损害的一方可提起诉讼,法院在办理这类案件时不一定以评估机构的结果作为定案依据,而应根据实际情况,重新作出估计。一般有问题的评估报告总是和市场的实际价格有相当大的距离,或是对无形资产的评估考察的因素不全面,使其与价值背离,如有此类情况则法院可予以纠正。更有甚者,如果在办案中发现主要责任人因评估行为使国有资产流失并从中谋取私利的话,则应马上移交侦查机关立案。三、平等自愿问题。从本质上说,收购是一个经济活动,应当遵从市场客观规律,不应受其他非市场因素的左右。严格说来,政府不应对公司的收购作过多指令性的计划,不能“拉郎配”,不能为解决企业的难题而采取强制收购,或搭车收购等现象,一定要按照自愿原则进行。平等自愿原则中也包含了公平的因素,即双方在协商中不能有欺诈行为,不能故意让另一方对已方的基本情况作出错误的认识。如果行政干预过多,明明无收购能力却硬行收购,表面上呈现泡沫效益,但实际上很可能在短时间内就不堪重负,在收购过程中,双方都或多或少有一些误导对方之处,应严格区分这种误导是否是一种恶意行为。如果是在收购中有欺诈行为,则可以认定为无效收购。如果是因奉上级或政府之命收购或被收购,则应视实际情况而定,假如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同时也没有其他导致合同无效的行为发生,则应认定收购有效。四、债务逃避问题。债务的逃避是不少企业现在度过难关的选择,它们或组建新公司将优良资产悉数转移,或将债务转给母公司承担,自己则轻松重组,脱胎换骨。落实问题,就是债权债务的企业收购涉及到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问题,在收购过程中,因资产评估、财产清算、债权债务处理等方面的缺欠债权或被遗漏,或被搁置,或被否认使债权处于漂浮置空状态,债权人的利益得不到保障,利用收购逃废债务违反了民法通则的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是严重违法行为,具有极大的危害性。此时,收购可以说是一种障眼法,目的只是为了披着合法的外衣避债,给债权人造成相当大的经济损失,使债权人讨债无门,法院执行也很困难。我国法律是严禁这种行为出现的,一经查实,就应判定这样的收购无效。五、劳动关系问题。公司重组后的劳动关系问题是最容易被忽视的问题,但也是最易成为不稳定因素的问题。依照法律规定,公司被收购后的劳动关系不应发生变更,已同职工订立的劳动合同依然有效,但实际情况亦不完全都是这样。由于原公司往往对公司职工享有的劳动权利不予重视,诸如拖欠的各类保险费用,或职工内部集资等,这些遗留问题转到了收购者手中,最后又转嫁到了劳动者身上,而且新的管理层一旦确立一般都会伴随大量的裁员,这使劳资双方的关系处于紧张状态,最终是增加了收购成本。而且处理不好将会酿成大的骚动,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增加,这些都将会成为诉讼的隐患。企业职工因公司被兼并、收购而出现的失业或变相失业的情况可提起劳动仲裁,受理此类案件应以保护劳动者为主,能够恢复劳动关系的应尽量予以恢复,不能恢复的则应讲明道理,妥善安置。收购方如果在劳动关系问题上对被收购方有虚假承诺的行为,则可认定收购方的主观恶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从而导致收购无效。六、举牌问题,即发出要约的时机问题。我国《证券法》规定收购方在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百分之三十时必须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之前在持有该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时应当报告证券管理机构,并公告,以后持有股份每上升五个百分点都应进行公告。举牌是收购发生的第一步,收购是否成功需要仔细研究市场情况,以确定在什么时间和以什么样的价格容易达到目的。七、信息披露问题。在上市公司收购的过程中,每一步都伴随着必要的信息披露,因为收购面临的是不特定的大多数,在股权的变迁中不能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而且证券市场自身的性质决定了消息决定了价格的波动,无形中使股东的风险增大,同时也为大资金造市提供了方便,所以信息披露是相当重要的。信息披露中主要遇到的问题是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不应出现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现象,如有,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八、恶意收购问题。恶意收购的目的不在于收购本身,而是通过收购手段牟取暴利,客观上扰乱了证券交易市场。一般恶意收购所采用的方式主要是散布虚假消息,使股票价格异常波动,或使用多个帐户购买某公司股票,等到披露信息时再进行虚假的买卖行为,实际上此时它已经完全控制了该公司股票;或打着收购的幌子,目的是使股价上涨而使自己手中所持有的低价股票在高位抛出,牟取暴利,等等。恶意收购的行为是一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必须严厉禁止,触犯刑法的要依法予以严惩。在上市公司的收购中受侵害的一方可提起诉讼,它们可以是持有该公司股票的股民,也可是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甚至也可以是收购者本身。由于在二级市场收购的影响面较大,所以办理此类案件也应更为慎重。主要须认定的是:是否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披露的信息是否真实、全面。有无隐瞒主要数据的情况,是否恶意收购,是否以造市为目的进行的收购,在购买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过程中是否有违法行为等等。如果有上述情况发生,则此收购为无效收购,违法所得应予以追缴,如果非上述原因,仅仅只是操作不规范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则只需要损失的举证确实便可给予支持。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❽ 保险公司股权转让注意事项有哪些

一、如果是出让方,最主要是注意股权转让款支付的条件及时间点,和股权转让款支付的可靠性;
二、如果是受让方,需要关注的内容比较多,最主要的几点如下:
1、要确保收购的目的可以实现,就是为何要购买这个股权,什么最吸引你,要有合同条款可以保证;
2、公司的或有债务问题,最后由老股东为公司的或有债务承担责任,可以考虑预留一部分股权转让款作为或有债务的保证金;
3、公司的核心资产问题,要核实产权,有无权利负担;
4、公司的人员安排,防止收购之后公司的核心人员离职,导致收购落空;
5、收购的公司股权所有权有无争议,有没有隐名股东等情况。
以上这些情况都是最核心的内容。公司股权转让涉及的法律风险非常多,建议由专业的律师为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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