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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人民币股权投资基金

发布时间:2021-07-17 13:51:40

1. 人民币基金的发展历史

过去几年中,国内创业投资行业一直是以美元为主导,创投退出也以企业的海外上市为主要通道。而最近,风向似乎正在悄悄地改变。随着中小企业板全流通的实现,包括同洲电子、远光科技在内的人民币投资项目取得了高额回报,人民币基金的投资也开始暗流涌动。
对于人民币基金的投资,实际上早就已经开始。2000年,江苏省对其风险投资基金管理作出重大调整,整合后的江苏省高新技术风险投资公司仅担任出资人角色。该政策出台后,江苏高新与包括鼎晖创业投资中心、IDGVC、龙科创投等在内的专业外资创投管理机构进行了合作。但由于当时政策环境所限,人民币基金并未能达到预期效果。
当时阻碍人民币基金发展的主要障碍有三:一是国内缺乏完善的创投法律架构,无法依照国外的体系建立有限合伙企业;二是资本项下的外汇不能自由兑换,使得外资基金无法全面参与人民币投资;三是国内资本市场政策所限,创投无法在此实现顺利退出和高额回报。此外当时完全由本土团队建立的创投管理公司也还为数甚少。
随着时间的推移,阻碍人民币基金发展的这些问题都在逐渐得到解决。2003年3月,《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正式生效,开始为外资创投进入人民币的投资提供了法律架构。2005年11月,十部委联合发布了《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在不违背现行法律前提下为创业投资企业提供了特别法律保护,为创业投资基金按有限合伙形式设立提供了法律空间。紧接着,2006年开始生效的新版《公司法》、《证券法》,为创投企业的发展提供了更大的余地,特别地,2006年8月全国人大通过了新版的《合伙企业法》,其中规定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分为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两类。该法同时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新法不仅明确了有限合伙形式,并且解决了双重税收问题,这意味着,私募股权投资在国内已经基本没有法律障碍。
在退出方面,2005年11月21日,最后一家参与股改的中小企业板公司黔源电力股东会高票通过了其股改方案,至此,中小企业板全面实现了全流通,为创投退出打开了新的通道。在该新通道上,深圳达晨创投、深圳创新投、深圳高新投及深港产学研创投四家创投机构通过投资同洲电子获得了5年30倍的回报。IDGVC投资的远光软件,在中小企业板上市交易首日即上涨127%,为IDGVC试水国内资本市场退出画上了完美一笔。
相比之下,外资创投的海外退出通道却受到了政策的限制。以2005年1月发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资并购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为序曲,国家对“红筹”上市模式拉开了监管大幕。2006年9月8日起实施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宣告了“红筹”模式将受到全方位的审批限制,海外红筹上市的难度将大大增加。对于外资创投机构熟悉的“两头在外”的模式,海外退出那头受到了很大的限制,而国内资本市场无论从利益还是从政策来看,都成为可以选择的退出途径。相应地,“募资”出现掉头回转的苗头,在境内募集人民币基金虽然还不能说是水到渠成,但已经成为诸多基金自然的选择。 目前,市场上除已公布的赛富成长基金(天津)之外,已经有多家外资管理机构在进行或在筹划人民币基金的募集。即便如此,就短期而言,人民币基金仍处在探索过程中,还很难判定究竟什么时候人民币投资能超过美元投资。但从长远来看,中国创投市场这种以海外投资、海外退出为主流的模式只是一个过渡期,终将被“本地募资——本地投资——本地管理——本地退出”的模式所取代。
近期,包括IDGVC、智基创投、德同资本、红杉资本等很多美元境外风投基金纷纷正在或准备组建人民币基金。据称尽管目前有意建立外资人民币基金的投资机构众多,商务部门前排队的就有近百家,但是目前只有IDGVC一家被明确获批。

2. 股权投资基金的基金领域

产业投资基金领域:目前正在运作的首家中资私募产业基金是渤海产业投资基金。据了解,国家发改委已审批设立4只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广东核电新能源基金、上海金融基金、山西煤炭基金及四川绵阳高技术基金,为能源、创新型制造业和高科技产业提供金融支持,其中每只基金融资将达到200亿元人民币(预计需要国务院的最后审批)。国家发改委正在酝酿修改产业基金管理办法,解决产业基金发展进程中面临的一些问题。
创业投资基金领域:也传出“扶持发展”的重大利好。商务部将会同相关部门对涉及到创业投资的法规文件进行修改,而且,商务部外资司已将这一题目纳入到工作议程。此外,具有商务部背景的中国国际投资促进会现今将正式下设一个专门工作委员会,定向为创业投资基金提供服务。
(一)公司型基金
这是一种法人型基金。基金设立方式是注册成立股份制或有限责任制创业投资公司,公司不设经营团队,而整体委托给管理公司专业运营。公司型基金有着与一般公司相类似的治理结构,基金很大一部分决策权掌握在投资人组成的董事会,投资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较大。
在中国现今的商业环境下,公司型基金更容易被投资人接受。其缺点是双重征税的问题无法规避,并且基金运营的重大事项决策效率不高。中科招商在国内最早开创了“公司型基金”模式,现今管理的公司型基金有5只。
总体而言,公司型基金是一种严谨稳健的基金形态,适合当下的国情和市场的诚信程度。
(二)契约型基金
契约型基金,是一种非法人形式的基金。国外私募股权基金中,承诺型基金最为常见。基金设立时,通常由基金投资人向管理人承诺出资金额,然后先期到账10%的资金,剩余资金根据项目进度逐步到位。承诺型基金的决策权一般在管理人层面,决策效率较高,并且基金本身可作为免税主体。
国内承诺制基金的设立有所不同,如在出资形式上基金投资人签署承诺协议后,一般先期资金不到账,资金完全跟着项目进度到位。
这种基金的设立方式,由于缺少对出资约定兑现安排和违约惩戒机制,对于管理人来说本身需要承受投资人的出资诚信风险和项目合作风险,但这种简单易行的基金模式备受民间资本青睐,许多民营资本都通过承诺制方式与创投机构开展合作。
(三)信托型基金
信托型基金是由创投管理机构与信托公司合作,通过发起设立信托受益份额募集资金,然后进行投资运作的集合投资工具,通称为“股权信托投资计划”。
信托公司和创投管理机构组成决策委员会共同进行决策。在内部分工上,信托公司主要负责信托财产保管清算与风险隔离,创投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变现退出。
信托型基金的设立和运作,除严格按照《信托法》募集设立外,基金规则还必须兼顾《公司法》和《证券法》有关要求,规避信托投资与所涉法规的冲突。
在信托型基金发展初期,由信托公司和创投管理机构合作募集运行能充分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确保股权投资信托的安全性和收益性。湖南信托和深圳达晨,江苏国信和中科招商都合作发行过信托型基金。
(四)合伙制基金
这是国外的一种主流私募基金模式,它以特殊规则(投资协议书)的形式将普通合伙人(管理者)和有限合伙人(投资者)的责任与义务规范起来,达成价值共同化,具有较强生命力。
合伙制的私募基金是一个大胆的创新,合伙制私募基金的核心,是要构建基金管理人“高风险、高收益”的游戏规则,防范道德风险与内部人控制。管理人作为普通合伙人,要对基金承担无限责任,必须勤勉尽责,精心理财才能确保自己的收益并规避“终生负债”的负担。

3. 人民币基金的人民基金相关

中国创投行业经过10年发展,随着创业板的推出,正在发生变革。过去活跃在国内的风投机构,面临的是“两头在外”的发展环境,即海外募资,通过投资中国公司的海外控股公司,并实现海外上市退出,但是随着限制政策的出台及上市成本不断提高,海外上市难度越来越大,而国内资本市场的高市盈率,则成为越来越多风投的退出选择。
IDG全球常务副总裁熊晓鸽认为,像腾讯这样的互联网公司,目前在香港的市盈率只有78倍左右,而如果转战内地A股市场,市盈率会达到现在的两倍以上,因为这些公司的用户和投资者都在境内,很多用户肯定会尝试着去投资腾讯这样的公司。
创业板成立以后,陈友忠认为,风投机构有望实现境内募资,并实现境内退出。“随着人民币投资及本土上市的扩大发展,中国创投产业循环的四项主要活动:融资、投资、投资后管理和退出,终将在国内完成。”陈友忠表示,由于创投已经从高科技转向投资本土的高成长公司,本土退出是创投必须选择的路线之一。
清科公司的报告显示,2007年,中国的风险投资市场中美元境外基金占据着80%以上的市场份额,人民币投资只占据不到20%的额度。
2008年,智基创投计划共有7个项目实现上市,其中就有一家会实现在国内的上市,而目前智基人民币基金已经在洽谈两个项目。
德同中国主管合伙人田立新日前在“2008中国创投新军与项目融资高峰论坛”表示,目前环境下,外资VC设立人民币基金的可能模式主要是两种:一是境外资金过境到中国大陆,获得外管局批准后,建立合资公司,组建人民币基金,这种方式已经有台资中宇创业与无锡市政府合资,以及赛富亚洲基金管理公司与天津市政府合作等案例。而另一种则是海外LP在国内建立办事处,获得商务部批准后,在国内直接募集并管理境外投资人的资金,成立人民币基金,如IDGVC。当然,最终这第二种模式有可能延伸为海外基金在国内直接募集并管理境内人民币投资人的资金,但目前可能性还很小。
智基创投总裁陈友忠表示,智基的人民币基金,也是在海外资金的基础上,与地方政府或合作人少量参股组建,但该基金尚未获得商务部批准。
“现在,外资创投带来的美元投资还占绝大部分,但2008年开始人民币基金投资绝对会往上长,在未来四五年内有机会超过美元投资,成为中国创投界的主流。”。 中国创业投资与私募股权研究与顾问机构 --清科集团最新报告称,在中国大陆,2010年外币基金投入中国的资本总量有望止跌回升,与之相应的,人民币基金募资和投资的占比或将下调.
报告认为,受本轮金融危机冲击,去年全球私募股权市场步入低迷期.特别是海外机构投资者资产贬值,使其不得不重新审视这一投资领域的潜在风险,并调整在私募股权投资方面的资产配置比例.即便对发展较快的新兴市场如中国,也减少、推迟甚至停止了对该地区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
报导指出,机构投资者降低在另类投资的资产配置比例应该只是短期行为,特别是在中国市场拥有的超高投资回报的特别吸引力下,2010年海外机构投资者注入中国私募股权市场的资本总量将会有所回升.
而人民币基金的主导地位尚未巩固,在今後的三到五年中人民币基金与外币基金的规模将会随着行业发展呈现出上下波动的趋势,并不排除外币基金再次超越人民币基金的可能性.
报告显示,在中国私募股权市场,去年共有105支人民币基金成功募集122.95亿美元,新募基金数和募资金额分别占2009年同期募资总量的84.7%和65.4%,人民币基金首次在新募基金资本总量上占据市场主导地位.同时,外资基金募集了65.2亿美元.
从新募基金的平均募资金额来看,人民币基金的平均募资额为外币基金的三分之一.而且,从投资角度来看,去年外币基金总投资金额为84.28亿美元,占比达到74.2%,依然占据市场的主导地位.由于人民币基金募资、投资规模普遍偏小,基金所能涉及的投资阶段以及采取的投资策略必然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
现阶段,中国人民币基金的资金来源主要是政府财政(政府引导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和民营资本(民营企业/富有个人),资金来源单一,结构有待优化.
此外,人民币基金受到其资金来源特点的限制较为明显,例如:由于政府资金往往带有较为浓重的行政色彩,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基金投资决策效率;又如民营资本由于资金规模较小,普遍变动较大,且持续性不够;过于注重短期收益,不利于人民币基金的长期、稳定地发展.
报告还指出,目前,中国地方养老金、企业年金、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等拥有庞大资金存量和投资能力的大型机构投资者,由于国家现行政策的制约,尚未能参与到国内人民币基金的募集工作中.而从美国经验来看,大型机构投资者的积极参与对整个行业蓬勃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推动作用.

4. 上海和钱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怎么样

简介:注册号:****所在地:上海市注册资本:18000万人民币法定代表:苏玉明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登记状态:存续登记机关:上海市工商局注册地址:上海市青浦区青湖路1023号803室-8
法定代表人:张明磊
成立时间:2015-02-12
注册资本:18000万人民币
工商注册号:310000000138352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公司地址:上海市青浦区青湖路1023号803室-8

5. 人民币基金的发展存在哪些机遇

所谓“时势造英雄”,人民币基金的异军突起,是与我国的股权投资市场日益完善分不开的。笔者认为人民币基金的发展存在着如下机遇:
一、股权投资法律政策的完善
经过多年来的不断探索,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人民币基金的法律构架,本土和外资投资机构在设立和募集人民币基金的过程中基本上已有法可依。近年来,《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新版《公司法》、《证券法》、《合伙企业法》陆续出台生效。随着法律制度日渐完善,人民币基金在我国的设立与投资在已经基本没有法律障碍。
对外国投资者来说,目前并没有令其太“为难”的法律、行政或外汇规定,限制境外创投基金成立人民币基金、投资于境内项目以及所投项目在内地上市。而内地资本市场无论从利益还是从政策来看,都成为可以选择的退出途径。对比与外币基金,人民币投资在某些情况下可简化审批流程,有助于避免官僚障碍,加速投资流程,使得国外投资人获得原来只有国内基金才能享有的迅速行动的优势。另一方面,人民币基金将使得投资人可以更快地把海外投资转化成人民币。这也使人民币基金成为众多外国创投的自然选择。
二、人民币基金融资渠道的拓宽
人民币基金的快速发展,与募集对象后备资源充足是分不开的。随着股权投资在我国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单位和个人渴望分享股权基金投资带来的收益,同时愿意为它承担风险。在这个有投资意愿的群体中除了富有的个人、民营企业、社会组织,也不乏国有资产的身影,国有企业、政府引导基金等都有意参与。
2008年多类金融资本获准涉足股权投资领域,使创投和私募股权基金的资金来源大为拓宽。2008年3月,证监会决定适度扩大券商直投试点范围,华泰、国信等八家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相继获准开展直投业务。2008年4月,全国社保基金获准自主投资经发改委批准的产业基金和在发改委备案的市场化股权投资基金。2008年6月,银监会就《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征求意见,准备对已经展开的信托类私人股权投资业务进行规范和指引;2008年10月,《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出台,对地方设立创投引导基金做出明确规范;2008年11月,保险机构获得国务院批准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将稳妥开展保险资金投资金融企业和其他优质企业股权试点;2008年12月,中国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允许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开办并购贷款业务,使商业银行资金进入股权投资领域成为可能。
人民币基金的另一个重要的资金来源是创投引导基金,自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以来,各地政府成立创投引导基金的热情高涨,创投引导基金成为人民币基金快速发展的一支重要推动力量。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有超过30个市级以上地区都设立了创投引导基金,总规模超过100亿元。政府创投引导基金在现在国际金融危机爆发,股权投资市场募资困难的情况下,优势开始变得明显。创投机构在引进资金的同时还可以得到优质的项目以及相关配套的政策支持。在形势不明朗的情况下,这些资源对创投机构显得更加重要,能够相对降低投资的风险,因此创投引导基金对创投机构而言具有绝佳的吸引力。
三、人民币基金投资退出渠道的吸引力
过去活跃在国内的风投机构,面临的是“两头在外”的发展环境,即海外募资,通过投资中国公司的海外控股公司,并实现海外上市退出,但是随着限制政策的出台及上市成本不断提高,海外上市难度越来越大,而通过国内资本市场退出逐渐开始被国内外投资机构看好,境内退出吸引力明显。
经历了本轮金融危机的洗礼之后,中国A股市场已经成为了全球极具吸引力的市场之一,不论是本土还是外资投资机构都纷纷表示看好中国A股市场,特别是创业板的发展前景。随着创业板在深圳交易所的创立,人民币基金投资的退出渠道更加完善,这无疑加速了中资或者外资投资者设立人民币基金的热情。
从被投企业的视角来看,与多年前大部分民营企业选择去海外上市相比,经过多年发展,我国各方面的法律都比较完善了,民营企业家对海外上市已没有特别大的偏好。相比之下,中国资本市场低上市成本、较高市盈率、低风险以及文化和法律本土化等各方面优势,使得越来越多的民营企业将境内上市作为其公司战略发展的重要选择之一。
在中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的诸多要素中,其他类型的资本市场也在有条不紊的推进之中,如场外交易市场(OTC)、被称为“新三板”的代办股权转让系统、以及全国各地产权交易所支持VC/PE投资活动的举措等。相信随着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日趋成熟,退出渠道的日臻完善,将会刺激越来越多的国内资金融入中国VC/PE市场,引发新一轮人民币基金的投资热潮,然而,在人民币基金发展得风声水起的同时,不能否认人民币基金发还存在着自身的问题,人民币基金在未来的前景不光面临着机遇,也面临着挑战。
四、应进一步拓宽人民币基金的融资渠道
从资金种类划分,人民币基金分为两种:纯人民币基金和外资基金。这两种基金都存在募集资金结构有待改善的问题。
纯人民币基金,即投资人全部来自境内机构或个人,这种募资结构在当前境内对于外汇资本管制较严的情况下,是较为可行也是较为普遍的募资结构。人民币资金的来源主要是社保基金、国家开发银行、地方政府成立的产业引导基金及部分企业。但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以及地方社保基金尚未获批投资市场化的人民币基金,因此合格的成熟LP还十分有限。
合资基金,即基金中不仅仅包括人民币资金,还包括部分外币资金,这种募资结构主要是由部分外资创投机构参与所致。外币资金主要来源于境外的基金或外资创投所管理的离岸基金。由于外汇投入资金需按项目进行审批,投资境内上市公司审批获准难度较大,以及行业准入方面的限制等,外汇资金进入境内人民币基金非常有限。有消息称,上海市政府已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提出申请,建议取消对在浦东新区注册成立的境外基金的资金使用限制,为境外私募股权投资公司筹集人民币资金和在华投资提供便利。如果该项申请能够获批,无疑会极大地刺激境外资金涌入境内的人民币基金市场,募资来源必将有所改善。
五、中国缺乏成熟,适合的LP
人民币基金的健康发展,需要市场上优秀的管理人团队(GP)及成熟的投资人团队(LP)相互配合与信任。
目前,境内的GP有些是靠资本雄厚和背景深厚这些粗放的特征和优势来经营人民币基金,有的GP是从券商或投资银行转型而来,大多没有直投的经验,缺乏成功的案例或可跟踪的记录来证明其能力,无法获得LP的充分信任,相关专业人才储备匮乏。
国外的基金中,LP主要由养老基金、大学基金、专门投资基金等组成。而现在境内的LP来源多为民营企业和个人,而境内的LP还不习惯把钱交给专业人士管理,对投资决策和管理多有插手或参与的欲望,这很可能影响GP管理的专业性。有的LP来源于国有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考量显得尤为重要,给GP的投资决策造成压力,势必也会影响其投资的独立性。同时,由于中国宏观经济呈现的高速发展,使得境内LP对于投资周期以及投资回报率的期望值也随之增高,他们希望投资于赚钱快、收益高的项目,从而过多地干预GP的投资决策。
股权投资是专业性活动,特别是风险投资需要专业的眼光和服务,对人民币基金的主要参与者,中国的创业投资机构与中国投资者来说,LP要给GP时间和空间,通过GP的专业产生效益,同时GP和LP双方需要找到效率与监管之间的平衡点,只有这样,境内人民币基金才会成长壮大。

6. 私募基金产品备案里面的那个币种和人民币幸会跟人民币现钞有什么区别

私募基金不得违规承诺保底保收益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解答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
一、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及基金备案的性质?
答: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备案不属于行政许可事项。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央编办关于私募股权基金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国证监会授权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由基金业协会负责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备案,并履行行业自律监管职能。私募基金自律管理以信息披露为核心,以诚实守信为基础。私募基金管理人承诺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基金业协会对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登记备案信息不进行实质性事前审查。投资者进行私募基金投资时须谨慎判断和识别风险。
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及基金备案的范围?
答: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管理人应当向基金业协会履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所管理的私募基金应当履行基金备案手续。
三、 登记备案信息提交后,经多长时间办理通过?
答:协会在收齐机构的申请材料及书面承诺函后,立即开展登记工作。协会可以采取约谈高级管理人员、现场检查、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相关专业协会征询意见等方式对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进行核查。
除暂缓登记情形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完备的,协会自收齐登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通过网站公示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办结登记手续,同时相应办理会员入会手续。
私募基金备案材料完备的,协会自收齐备案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通过网站公示私募基金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办结备案手续。
四、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信息是否对外公示?
答:协会将在官方网站(www.amac.org.cn)公示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及私募基金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并接受社会监督。全部公示信息系由经登记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提供,管理人承诺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1)基金管理人公示。包括基金管理人名称、注册地址、成立时间、登记时间、登记编号、企业性质、注册资本/认缴资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姓名及工作履历、其他高管人员姓名、具有从业资格的员工人数、机构网址等基本信息。
(2)私募基金公示。包括私募基金名称、基金编码、币种、成立时间、备案时间、基金类型、运作状态、基金管理人名称、管理类型、托管人名称、主要投资领域等基本信息。
(3)从业人员公示。包括从业人员姓名、从业资格证书编号、注册变更记录等基本信息。
五、私募基金从业资格的认定标准及从业人员注册程序?
答: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当事先确认本机构报送的从业人员注册信息符合《办法》规定的认定条件,并承担核实责任。协会将予以进一步核对。如发现注册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协会将对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采取相应自律处分措施。涉嫌违法违规的,将移送中国证监会处理。
六、外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是否纳入登记备案范围?
答:境内注册设立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向基金业协会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境外注册设立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暂不纳入登记范围。
七、 自然人是否能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
答: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担任。自然人不能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
八、 实缴资本未到位的机构能否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
答: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具备适当资本,以能够支持其基本运营。
九、 私募基金是否可以承诺保底保收益?
答:私募基金不得违规承诺保底保收益。基金业协会正在制定私募基金相关业务规范。
十、 私募基金管理机构是否必须履行登记手续?如不登记有何后果?
答: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履行登记手续。否则,不得从事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活动。基金业协会与中国证监会已建立私募基金登记备案信息共享和定期报告机制。已设立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4月底以前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到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手续。对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业协会应提供各项服务;对于未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中国证监会将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十一、 合格投资者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答:目前证监会正在制定合格投资者认定标准。在证监会有关规定出台之前,协会建议私募基金管理人向符合以下条件的投资者募集资金:
(1)个人投资者的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机构投资者的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2)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
(3)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十二、 没有管理过基金的机构可否在协会登记?
答:协会优先登记有管理基金经验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机构的申请。对于没有管理过基金的申请机构,协会除核对其是否如实填报申请材料、申请机构及其实际控制人、高管人员的诚信信息外,还将通过约谈高管人员、实地核查等方式进行核查。对于符合以下条件的此类机构,协会予以办理登记:一是高管人员具有相应的投资管理从业经历;二是基金管理人具备适当资本,以能够支持其基本运营;三是机构具备满足业务运营需要的场所、设施和基本管理制度。

7. 外资,国资参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有哪些限制

外商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的设立、运营问题:

(1)可否允许在华注册的外商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和内资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依法面向特定的外国企业或者个人(简称“境外LP”)募集设立有限合伙制的外资股权基金。

1、是否将境外LP的出资比例限定在基金认缴资本总额的一定比例(例如50%)以下;

2、境外LP是否需要具备一定的资质条件;

3、募集设立外资股权基金的外商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和内资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是否需要具备特殊的资质条件。

中外合作各方通过合作企业合同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的企业。其主要法律特征是: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中的份额无强制性要求;企业采取灵活的组织管理、利润分配、风险负担方式。故此种合营称为契约式合营。

(7)有关人民币股权投资基金扩展阅读:

主要法律法规:

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立法是伴随着我国的改革和对外开放政策而逐步建立并不断完善的,至今已经形成较为完备的外商投资企业立法体系,其中重要的法律。

法规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等。除此之外,外商投资企业的主管部门(商务部)和相关部门(主要是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还颁布了大量的部门规章。

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及其《补充规定》、《关于举办股份有限公司形式中外合资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的审批原则和审查要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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