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央企已划转1.21万亿元国资充实社保基金,这释放了什么信号
北京2月23日消息,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全国新闻联播》报道国务院国资委23日发布数据显示,中央企业已率先完成向社保基金划转国有股权任务,截至2020年底,划转国有资本1.21万亿元
郝鹏说,2021年中央企业的目标是净利润,利润总额增速要高于国民经济的增速。目前正在编制中央企业十四五规划来确定中央企业未来增长的指标, 将重点促进中央企业高质量发展,抓紧抓实国企改革三年行动,确保今年完成国企改革三年行动任务的70%以上 。
⑵ 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划转范围、对象、比例和承接主体是什么
11月9日,《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公布,对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划转范围、对象、比例和承接主体作了明确的规定:
(四)承接主体。划转的国有股权是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重要组成部分。划转的中央企业国有股权,由国务院委托社保基金会负责集中持有,单独核算,接受考核和监督。条件成熟时,经批准,社保基金会可组建养老金管理公司,独立运营划转的中央企业国有股权。
划转的地方企业国有股权,由各省级人民政府设立国有独资公司集中持有、管理和运营。也可将划转的国有股权委托本省(区、市)具有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功能的公司专户管理。
⑶ 股权投资基金公司如何购买壳公司 想收购一个已经在股市上市的壳公司再将新鲜资产装进去进行二次上市
股权投资基金公司 其实就是PE 是以私募基金公司的运作,一般寻找准备上市的企业,进行包装、打包上市,获利了结,循环获取暴利。从07年到12年 中国的PE 获利丰富,规模不断扩大,手中资金也越来越大。但是没有股权投资基金去上市,主要是监管要求,他们四处筹资再投机,没有实质企业或资产,业务不稳定。未来不排除进行借壳上市。但是目前不行。
12年起 中国的股市持续低迷不振,二级市场股价压低很多,但是大家都注意一级市场暴利收益,未来这也监管和改善重点区域,而且各地区政府背景组织的以及券商背景股权投资基金公司数量不断增多。PE或者股权投资基金的收益必然下降!
⑷ 养老保险基金到账金额1.07万亿元,这笔钱涵盖了多少人
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为10.07亿人,失业保险参保人数为2.18亿人,工伤保险参保人数为2.67亿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21年第一季度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三个社会保障基金收支总量1.6万亿元,支出总量1.46万亿元,累计结余6.4万亿元。目前,社会保障基金运行总体稳定,各省启动养老保险基金委托投资,累计投入1.07万亿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新闻发言人卢爱红表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将落实新政策,调整年金基金投资范围,规范基金运行和管理,继续加强基金风险防控。
⑸ 为什么我的可用资金是1万,而可取资金是26元呢
因为股市的现金转银行要隔一个交易日。
当天卖出股票,得到的资金是可以继续买股票的,但不能取出来,即不是可取资金;可取资金是前一个交易日没有使用的资金,就是中国股票市场所谓的T+1。
T+1是一种股票交易制度,即当日买进的股票,要到下一个交易日才能卖出。“T”指交易登记日,“T+1”指登记日的次日。
可用资金是投资者存放在股指期货账户内可用于提取现金和开新仓的资金部分,根据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和盘中试结算风控制度,结算后,投资者会因为持仓浮动盈亏,平仓盈亏、交易手续费及持仓保证金的变化情况,导致账户内可用资金的相应变化,当可用资金出现负值时,投资者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以防范强行平仓风险。
股权登记日后的下一个交易日就是除权日或除息日,这一天购入该公司股票的股东不再享有公司此次分红配股。
所以,如果投资者想得到一家上市公司的分红、配股权,就必须弄清这家公司的股权登记日在哪一天,否则就会失去分红、配股的机会。
如果4月2号是股权登记日,我在4月2号当天才买入的股票是否能分红:
股权登记日之前持有的股票,就能得到赠送的分红。股权登记日收盘后,假如第二天卖掉了,也能得到赠送的分红。总之,只要你在股权登记日收盘的时刻拥有该公司的股票,你就能被券商系统登记,在次日就可以得到分红。
⑹ 国内一家投资有限公司购买私募基金产品获得的分红,是否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如果需要,多少费率
随着私募登记备案、合格投资者等制度的确定,私募运行趋于规范;而随着私募政策统一化,不同类型私募业务的监管套利问题也趋于消散。但与私募类型和通道丰富化形成对比的是,与私募有关的税收制度多以“点状”存在、未形成统一涵盖所有私募类型的税收框架。私募税收制度尚存在许多模糊地带,税收制度建设滞后于管理人等制度的建设。
1.私募所得税制度现状
1.1.私募税收制度建设相对滞后
自2013 年6 月新《基金法》将“非公开募集基金”,即私募,正式纳入监管框架以来,私募政策迎来集中落地期。
2014 年2 月,《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实行,私募基金管理人和产品开始向协会履行登记备案手续。
8 月,首个专门针对私募基金的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发布,从登记备案、合格投资者、资金募集、投资运作、行业自律、监督管理、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法律责任等八个方面规范了私募投资基金。《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从私募基金业务维度出发,提出“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从事私募基金业务适用本办法”。
9 月,证监会就《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从机构维度(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依法设立的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子公司),对开展泛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应遵守的行为规范进行了规定。随着私募登记备案、合格投资者等制度的确定,私募运行趋于规范化;而随着私募政策的统一化,不同类型私募业务的监管套利问题也趋于消散。但对于近期才集中“转正”的私募而言,还有许多问题亟待明确,税收制度就是其中之一。
当前,国内私募基金按投资方向可以分为主要投资于公开交易证券的私募证券基金、主要投资于非公开交易股权的私募股权基金、主要投资于艺术品、红酒等特定商品的其他私募基金,其中创业投资基金被视作私募股权基金的特殊类别。按组织形式分,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内私募基金可以分为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契约制。
其中,在契约制中,国内私募基金传统上常借助通道形式,如信托、券商资管、基金专户、基金子公司、期货资管等,私募登记备案制实行后开始出现以直接私募形式存在的契约型私募。
但与私募类型和通道的丰富化形成对比的是,与私募有关的税收制度多以“点状”存在、未形成一个统一涵盖所有私募类型的税收框架。私募的税收制度尚存在许多模糊地带,例如直接私募的税收尚无明确说法、形式各异的私募基金如何体现税法公平原则等。私募税收制度建设滞后于管理人等制度的建设。
1.2.私募所得税现状梳理
当前与私募基金相关的税收主要是所得税和营业税,营业税税率相对单一,而涉及所得税的政策较复杂,因此本文主要就所得税进行梳理。我们重点关注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和私募股权基金,这两类基金按组织形式均可以分为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和契约制。公司制私募基金指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组建投资基金,基金本身成为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公司。其特点有降低风险、具有独立法人地位、适用部分税收优惠政策等。对于公司制私募基金而言,主要适用的法律有《公司法》、《企业所得税法》。
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指采取有限合伙的形式设立的私募基金。2006 年,新《合伙企业法》引进了有限合伙法律制度,为有限合伙制私募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的特点主要有:设立程序简便、税收可穿透、无代理风险等。对于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而言,主要适用的法律是《合伙企业法》。
契约型私募基金指基金的投资者与管理人签订契约,将基金委托给管理人管理,实质上是一种信托关系。其特点有设立、退出和增募机制灵活、无双重税收、决策效率较高等。对于契约型私募基金而言,传统的通道型私募基金主要依据各类通道的规定,例如银监会发布了《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规范信托制私募股权基金,而直接私募尚无明确依据。私募所得税问题可以分解为两个问题:一是基金层面的税收问题;二是投资者层面的税收问题。
基金层面的税收问题
其中,基金层面的税收问题因私募基金组织形式的不同而不同。公司制私募基金因证券交易或股权交易所得收入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纳税,按照“转让财产收入”、“利息收入”计算所得税,税率为25%。
由于《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故当公司型私募基金获取被投资企业的股息、红利时,可免交所得税。其中,“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此外,对于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有专门的税收优惠政策。2007 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31 号文)、2008 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9 年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 号)均有相关优惠政策,其中87 号文提出: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 年(24 个月)以上,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 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其中相关条件主要指:
经营范围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且工商登记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专业性法人创业投资企业。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完成备案,经备案管理部门年度检查核实,投资运作符合《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除应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和《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的规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以外,还应符合职工人数不超过500 人,年销售(营业)额不超过2 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这就意味着公司制私募基金在基金层面的基础税率为25%,但享有众多税收优惠政策。对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而言,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六条:“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其中,合伙企业包括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这就意味着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在基金层面不收取所得税。
传统通道式的契约型私募基金中,券商资管、信托、基金专户、基金子公司、期货资管等均非法人实体,因此不适用于《企业所得税法》,在基金层面自然也就无须缴纳企业所得税。
投资者层面的税收问题
投资者层面的税收问题,因投资者的属性不同而不同。对自然人投资者,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如果投资于公司型私募基金,则属于一般的自然人投资者,按“财产转让所得”或“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纳税,税率为20%。
如果自然人投资者投资于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根据《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 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征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当时的合伙企业主要指普通合伙企业。2007 年新《合伙企业法》允许合伙企业按有限合伙设立,并提出“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这意味着自然人投资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5%~35%的个人所得税。
自2011 年9 月开始,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42000 元/年。扣除费用后,按照最新的税率表,自然人投资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超过10 万元以上的部分要按35%的税率征税。
但对于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股息、红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该部分收入不并入合伙企业收入,而作为投资者个人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按“利息、股息、红利”缴纳个人所得税,即按20%税率交税。
如果自然人投资者投资于契约型私募基金,当前信托、券商资管等通道类契约型私募基金对投资者所得并不代扣代缴,投资者需自行申报纳税。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20%的税率。
对企业投资者,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故如果投资于公司型私募基金,基金分配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可以免征所得税,但如果企业投资者通过转让公司型私募基金的股份实现退出,则需要按25%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企业投资者投资有限合伙制私募,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 号),按“先分后税”原则,企业投资者在获取基金收益后要按照25%的企业所得税率交税。
如果企业投资者投资契约型私募基金,获取基金收益后应按照25%的企业所得税率交税。
但是,《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条例规定了一些免税和低税率主体,这些主体在获取基金收益时可免税或以优惠税率征收。例如: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 号)规定:自2008 年1 月1 日起,企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即企业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需要补充的是,自然人投资者参与有限合伙制私募时也曾有过一波优惠政策热潮,当时,各地方政府为了鼓励私募股权投资的发展,大多将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有限合伙人税率(LP)由5~35%累进税率统一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税率为20%;而普通合伙人(GP)仍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征税,税率为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还有一些地方政府将以税收返还等形式给予优惠政策。
但从税法角度看,省级及以下政府应没有未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直接减免个税的权利,因此上述地方政府的优惠政策实质是游走在灰色边缘。2009 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关于坚决制止越权减免税加强依法治税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财政、税务部门“不得随意改变税收优惠政策范围”,明确“中央税、共享税以及地方税的立法权都集中在中央,除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下放地方的具体政策管理权限外,税收政策管理权全部集中在中央”。
2.私募所得税的比较分析
2.1.组织形式比较分析
综合而言,公司制私募基金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作相对稳定。尽管在公司层面和投资者层面均需要征税,存在“双重征税”问题,但各类税收优惠政策可部分抵消双重征税的影响。例如:在公司层面征税的时候,来自被投资企业的股息、红利可依法免税;创业投资企业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 年的当年抵扣应
纳税所得额。在投资者层面征税的时候,如果是企业投资者,则基金分配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可以免征所得税。从而,公司制私募基金的累计所得税税负最高为:
自然人投资者:25%+(1-25%)*20%=40%
企业投资者:25%+(1-25%)*25%=43.75%
但实际税负通常没有那么高。例如,一企业投资者投资公司制私募基金,而私募基金投向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则可获得多重税收优惠。再如,假定企业投资者投资公司制私募基金获取的收益全以股息、红利等权益收益实现,则实际上该企业投资者投资公司制私募基金和投资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承担的税率是一样的,均为25%(不考虑其他优惠政策)。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虽无法人资格,但在财产权上仍可明确登记,且普通合伙人执行公司事务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可有效克服公司制下的“委托—代理”问题,这也是有限合伙制形式成为国外私募首选的重要原因之一。有限合伙制“税务透明体”的特性决定了在基金层面无需交税,而由合伙人分别交税。其中自然人投资者一般按5%~35%超额累进税率交税,而企业投资者一般按25%交税(低税率和免税主体除外)。此前部分地方政府为鼓励股权投资,曾将股权投资私募中,自然人有限合伙人的税率统一下调至20%。从而,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的累计所得税税负最高为:
自然人投资者:0+5%~35%=35%
企业投资者:0+25%=25%
但由于有限合伙在收益分配上可协商办理,灵活性较大,加之“税务透明体”的特性,使得有限合伙制私募在税务安排上可操作性较高,理论上可以将收益由“重税主体”向“轻税主体”转移。为了尽量避免有限合伙成为私募避税的工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 号)要求无论合伙企业收益是分配还是留存,均需按“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缴纳所得税。
契约制私募在国内尚无明确说法,但传统借信托、券商资管等通道发行的私募可以看作契约制私募的雏形。契约制私募无需设立公司或有限合伙企业,在成立方式上最便捷。由于无公司或有限合伙企业实体的约束,契约制私募在募资等条款设计上最为灵活,可多次筹集资金。由于无法人实体,现有的信托、券商资管等契约制私募在基金层面无需交税。
在投资者层面,自然人投资者按20%的税率交税,企业投资者税率为25%。从而,契约制私募基金的累计所得税税负最高为:
自然人投资者:0+20%=20%
企业投资者:0+25%=25%
2.2.黑石税案风波
值得注意的是,除了前述地方政府出台的某些优惠政策可针对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在国家和地方优惠政策最密集的创业投资领域,政策大多只针对公司型私募基金。这与有限合伙制容易演变为避税工具有密不可分的关系。在私募发展较成熟的国家如美国,此前有报道称其私募股权投资中有限合伙的组织形式已控制了80%的风险投资额。在美国,有限合伙制私募同样无需在私募基金层面交税,只需在合伙人环节交税。如果合伙人是自然人,直接按个人所得税规定交税;如果合伙人是企业,则将收益分配到最终纳税人账户后进行交税,即所谓的“流经原则”。
美国应税收入分为普通所得、资本利得和消极收入,其中前两种是主要的应税收入。普通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最高为35%,资本利得包含各类投资收益,最高税率仅为15%(政府正推动上调至20%)。
根据“流经原则”,采用有限合伙组织形式的私募基金只需在投资者环节支付税率较低的资本利得税;而采用公司制组织形式的私募基金则在基金环节就要交最高35%的联邦所得税和10%的州税,在投资者环节还要交税。由此,私募基金大多选择采用有限合伙制。美国黑石集团是目前世界上最大的私募股权基金之一,其上市时就因其合伙企业架构有避税嫌疑,引起过不小风波。
2007 年6 月,黑石集团再纽交所上市。上市主体设定为在特拉华州注册的有限合伙企业——黑石集团LP(The Blackstone Group LP),该上市主体的投资者有两类:
黑石集团管理有限责任公司(BlackstoneGroup Management LLC),作为上市主体的普通合伙人,无经济利益。而该公司实际由以创始人施瓦茨曼、彼得森等为代表的黑石高管们控制。
首次公开发行的投资者(Investorsin this offering),获得的是普通基金单位(commonunits),作为上市主体的有限合伙人,享有上市主体100%经济权利,但只有有限投票权,无权选举上市主体的普通合伙人及董事。
上市主体通过4 家100%控股的黑石控股GP(BlackstoneHoldings GP Inc)公司间接控制5 家运营实体各21.7%的份额。4 家黑石控股GP 在5 家运营实体中的角色均为普通合伙人。
另外,黑石高管团队还以有限合伙人的身份持有5 家运营实体78.3%的份额,以及上市主体100%可转换为普通基金单位的份额。
通过复杂的结构设计,黑石高管团队既在不丧失控制权的情况下实现了募资,又以有限合伙的形式获得了15%的较低税率。
但是,在黑石上市以后,其股份获得了较高的流动性,实质上越来越靠近公司实体,此时仍享有穿透税制和15%的低税率,引起了不少争议。
3.直接私募如何纳税?
自2014 年2 月私募登记备案制度实行以来,直接私募产品成为业界关注的热点。相比通道类私募产品,直接私募既可以节省通道费用、提升私募公司知名度,也有利于私募公司建立较完善的前中后台机制,引导私募公司发展规范化。但是,关于直接私募如何纳税的问题目前还处于较模糊的阶段。由于没有统一清晰的说法,部分私募担心未来直接私募产品或将面临“双重征税”的尴尬处境,因此对直接私募发行持观望态度。
与传统通道型私募基金相比,直接私募属于较标准的契约型私募,因此,关于直接私募是否需要交税的讨论实质上就是关于契约型私募是否需要交税。目前关于这方面的主流观点分成两派:
非实体课税模式。认为契约制私募不是独立工商实体,仅仅投资者的集合体、是一种契约关系。因此,非实体课税模式认为契约制私募在基金层面不用纳税,仅需在投资者层面纳税即可。
实体课税模式。认为契约制私募运行中有两个层面的法律关系,一是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进行投资,二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持有人之间的募资和分配。由于是两个法律行为,故需要分别履行纳税义务。在基金层面,要适用投资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税收制度;而在投资者层面,要适用收益取得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税收制度。
但是,如前所述,我们认为,目前通道式的私募产品属于国内契约制私募的雏形,因此,直接私募产品或将参照原通道类的私募产品,在基金产品环节不交税,而由投资者分别纳税。
另外,公募基金作为较成熟的契约型基金制度,目前享有一些优惠政策。2013 年6月新《证券投资基金法》将私募基金纳入监管框架,据此,以往适用于公募基金的相关优惠税收政策也理应适用于直接私募基金。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 号)提出的“关于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
(一)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如果私募可享有公募当前的税收优惠政策,则同样可以实现基金产品环节不交税。
但是,由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在表述中使用了“暂不征收”字眼,意味着我国或认为契约型基金应采纳“实体课税模式”,只是当前为了鼓励契约型基金的发展而暂不征收,这给未来直接私募的税制增添了不确定性。
⑺ 基金专户理财是什么意思,请了解的网友帮忙解释一下谢谢!
基金专户理财是指基金管理公司向特定客户募集资金或者接受特定客户财产委托担任资产管理人,由商业银行担任资产托管人,为资产委托人的利益,运用委托财产进行证券投资的一种活动·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专户理财类的运作方式似于私募基金,乃针对公募基金而言。专户理财与公募基金、企业年金:最大的区别在于产品设计上。与后两者相比,专户理财的产品设计更为灵活,更加细化,一般会根据不同客户的偏好设计出相应的不同风险收益的投资组合,有点类似于现有的社保基金的各种组合。
在《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中规定为单一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的,客户委托的初始资产不得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为多个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向符合条件的特定客户销售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前款所称符合条件的特定客户,是指委托投资单个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且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的自然人、法人、依法成立的组织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定客户。
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开展特定资产管理业务:
(一)经营行为规范且1年内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被监管机构责令整改,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
(二)已经配备了适当的专业人员从事特定资产管理业务;
(三)已经就防范利益输送、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不正当竞争等行为制定了有效的业务规则和措施;
(四)已经建立公平交易管理制度,明确了公平交易的原则、内容以及实现公平交易的具体措施;
(五)已经建立有效的投资监控制度和报告制度,能够及时发现异常交易行为;
(六)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确定的其他条件。
投资范围为现金、银行存款、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金融衍生品、商品期货;未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的股权、债权及其他财产权利;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品种。
⑻ 私募股权基金在募集过程中,还没有将资金托管到托管银行,但这期间,资金谁来保管,怎么保障。如果这期间
你资金划转的银行就是,该基金托管的证券公司专有账户,资金在这里面是绝对安全的,你划转资金的那一刻起,就已经是绝对安全的,账户名称一般是“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运营外包专户”,这里面的资金谁也动不了,是由证券公司做管理和结算的。
⑼ 划转国有资本充实社会保障基金什么意思
2017年11月,国务院印发了《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决定从2017年开始,选择部分中央企业和部分省份试点,统一划转企业国有股权的10%充实社保基金,划转范围包括中央和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金融机构。
据有关专家预测,未来将有5万亿-10万亿元量级规模的国有资本充实到社保基金,这对于缓解养老金支付压力、充分体现代际公平和国有企业发展成果全民共享具有重大意义。
那么,作为备受各方关注的焦点,国资划转社保基金,其看点在哪?
养老金缺口凸显是主因
2000年,我国60岁以上人口占比超过10%,同时65岁以上人口也达到7%,按照联合国的统计标准,我国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与此同时,我国人口老龄化呈现加速趋势。截至2016年年底,60周岁及以上人口超过2.3亿,占比达到16.7%,其中65岁以上人口超过1.5亿,占比10.8%。
另外,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逐步完善过程中,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出现了一定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的问题。其中,计划经济时代的企业职工并没有实质性缴费的积累,采用“视同缴费年限”方式,形成了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中的隐性缺口。同时,基本养老保险的征缴基础不稳固,部分地区存在低水平、不稳定和粗放型的现象。《中国企业社保白皮书2017》中的数据显示,仅24%的企业社保缴费基数合规。
不过,从整体上看,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状况良好。根据人社部的数据,2016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本年收入28519亿元,其中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22407亿元,财政补贴收入4291亿元,支出25782亿元,年收支结余2737亿元,年末滚存结余36577亿元。再算上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年末滚存结余5399亿元,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结余超过了4万亿元。
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在基本养老保险结余的同时,部分地区收支不平衡的问题也比较突出。《中国社会保险发展年度报告2016》显示,2016年我国有7个省份当期收不抵支,分别是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湖北和青海。其中,黑龙江的收支情况最严峻,2016年收入890亿元,支出1210亿元,累计结余为-232亿元。
在此背景下,弥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应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压力不断加大的状况,扩展社保基金的来源渠道,成为解决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可持续性的迫切需求。
这一次,《方案》的出台,通过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除了增进民生福祉、促进改革和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现代际公平外,还可以大大增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可持续性。
充实社保基金,政策几经演变
2000年8月,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建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同时设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负责管理和运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全国社保基金并不直接支付养老金待遇,主要用于人口老龄化高峰时基本养老金体系出现缺口时,对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支出进行补充、调剂,弥补部分差额。
自全国社保基金成立以来,社会各方对划转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弥补养老金制度缺口的呼声一直很高。其实,早在2001年推出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中,就提出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构成中应包括国有股减持划入的资金以及股权资产,当时引起了较大的社会争议和市场波动。
从2001年开始,我国一共出台了三个国有资产充实社保基金的政策,分别是2001年的《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的《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2017年的《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从“减持”、“转持”到“划转”,体现了国家对于推动全国社保基金可持续发展的核心思路。
2015年,山东率先出台了《省属企业国有资本划转充实社会保障基金方案》,把省属471家国有企业30%的国有资本划转充实省社会保障基金。以2014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为基础,山东已有18家企业划转国有资本共计180.65亿元。
本次《方案》则进一步明确了国有资本的划转范围和划转对象,还规定了划转比例、划转程序与划转步骤,同时对承接主体在加强资本管理和收益管理方面也提出了原则要求。同时,《方案》提出,按照试点先行、分级组织、稳步推进的原则完成划转工作,分两步完成划转工作,并明确配套措施、组织实施工作内容。
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利企利民
财政部表示,主要划转对象是中央和地方企业集团的股权,一般不涉及上市企业。在划转对象方面,《方案》进一步明确中央和地方企业集团已完成公司制改革的,直接划转企业集团的股权;中央和地方企业集团未完成公司制改革的,抓紧推进改革,改制后按要求划转企业集团的股权。
因此,划转部分股权充实社保基金,将会有力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优化国企的股权结构和治理机制。社保基金等承接主体,通过国有资本运作,扩大了国有资本的投资方式和渠道,实现国有股权多元化持有,推动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
对于民众而言,《方案》有利于充分体现国有企业全民所有,发展成果全民共享,增进民生福祉,这也是民众长期以来的呼声。
其实,划转部分股权充实社保基金,可以弥补企业职工基本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缺口,拓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渠道,增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自我造血能力,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带来的养老金支付压力。
特别是《方案》提出,基本目标是弥补企业职工基本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缺口。随着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加快,可能也会存在基本养老保险的缺口问题,因为在相关文件中,和企业职工养老金一样,事业单位也有“视同缴费年限”的规定。
“视同缴费年限”是职工在原有单位保障体制下形成的退休金权益,由于原有单位保障体制没有缴费积累,“视同缴费年限”产生的“过渡性养老金”等同于从外部嵌入到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 “养老金债务”,形成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隐性的缺口。
通过划转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可以弥补这一历史原因造成的缺口,而不是通过提高缴费率和转移到下一代人来实现,这不仅有利于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代际公平,还能减轻下一代的养老保险负担。
除了上述看点外,在国有资本承接主体方面,《方案》也给出了明确的“答案”。
在中央层面,划转的中央企业国有股权,由国务院委托社保基金会负责集中持有,单独核算,接受考核和监督。条件成熟时,经批准,社保基金会可组建养老金管理公司,独立运营划转的中央企业国有股权。
在地方层面,由各省级人民政府设立国有独资公司集中持有、管理和运营,也可将划转的国有股权委托本省(区、市)具有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功能的公司专户管理。
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的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年末,我国社保基金资产总额约为20423.28亿元。全国社保基金自成立以来的年均投资收益率8.37%,累计投资收益额8227.31亿元。
可以预期,全国社保基金的资产管理规模将不断增厚,社保基金也可以进一步发挥专业优势,实现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扩大社会保障战略储备。
对地方层面而言,国有资本投资公司同样在提升国有资本运营效率和效益、推动地方国企股权改革、实现基金保值增值等方面大有可为,同时也能为解决养老金支付压力提供可行的路径。
抓住关键问题,落实细节
其实,在划转的过程中,还存在很多关键性问题,这些都需要我们逐步去解决,不断落实细节。
《方案》指出,分两步进行划转工作,2017年选择部分中央企业和部分省份开展试点,2018年分批划转其他符合条件的中央管理企业、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以及中央金融机构的国有股权。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地方国有企业的国有股权划转工作。
国有股权情况错综复杂,至今尚未有公开披露的数据来说明具体的规模,因此估算具体多少规模可以划转也尚难有定论。
不过,在划转过程中,明确具体的划转企业名单、方式、时间则成为较为关键的问题。
本次划转的基本目标是弥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短期缺口,规定社保基金会及各省(区、市)国有独资公司等承接主体的收益主要来源于股权分红。一方面,需建立国有企业股权分红的相关制度,保障承接主体的利益;另一方面,需坚决避免承接主体简单变现国有资本,制定相关的规程。
在资本管理方面,社保基金会及各省(区、市)国有独资公司等承接主体主要是作为财务投资者,享有所划入国有股权的收益权和处置权,不干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管理,一般不向企业派出董事。必要时,经批准可向企业派出董事。
作为财务投资者,10%的股权能否对国企大股东进行制衡,能否改善企业治理水平,从而推动企业健康平稳发展,创造更多收益,值得思考。同时,虽然“必要时”,承接主体经批准才可派出董事,但由于划转企业数目较大,承接主体需要大量的专业人才储备。因此,国家需要统筹安排,制定完善的实施方案,加强后续的支持安排。
在此以前,参与划转的对象是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上较为充分。而此次《方案》规定划转的划转对象是全部的国有资本。在股权划转以后,由于很多公司未上市,经营管理信息的披露与监管存在较大的挑战。如何对承接主体的运营管理过程进行监督,对管理结果进行考核,也成为需要解决的问题。
在国企情况错综复杂、经营情况参差不齐的情况下,成为企业股东后,社保基金等承接主体享受股权分红收益的同时,也需要承担企业经营的各种风险。在尽力确保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同时,需要建立风险防范措施。
⑽ 股权私募基金到期不能兑付,投资者怎样维权
向基金业协会举报 像证监部门投诉。 如果违约还可以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