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太平保险的发展历程
太平人寿,始创于1929年。一家拥有八十年历史的寿险公司。在其80年的“中国太平”之路中,见证了中国民族保险业发展的历史。公司自2001年国内复业至今的八年来,坚持走内涵式发展道路,显示出了强大的生命力,亮点频现。
亮点1:稳定的股东结构,持续的资本注入,太平人寿发展力量更强大;
亮点2:综合竞争力快速提升,跃居亚洲寿险公司第九位;
亮点3:实现连续四年盈利,太平人寿已建立起可持续发展能力;
亮点4:稳健高效的投资管理优势,为客户带去更多效益;
亮点5:坚持“三高团队”建设,引领国内寿险业专业经营先潮;
亮点6:坚持专业经营,太平人寿个人业务构建起体系运作的“八大体系”;
亮点7:一流的服务支援体系,保障公司高效进行专业经营;
亮点8:勇担企业公民和社会大众保险服务商的责任,参与各项社会公益活动,承揽国际国内各项重要活动。 1929年11月20日,太平保险公司创立于上海。
20世纪二三十年代,中国民族保险业正处在有史以来第一个发展高潮期。
1919年“五四”运动以后,国人的民族意识不断增强。有感于“海通以来,我国的财产保险与生命保险为外商所垄断,金钱外溢与年俱增,不独有损利权,漏卮难塞,其影响我国民族工商业的发展尤为严重”(沈雷春:1937年《中国保险年鉴》),一些有识之士开始集资创办保险公司,力图与洋保险相抗衡。据资料记载,1919年至1935年间,国人共开设保险公司30余家。
在此期间,中国保险业还出现了一个新形势,就是银行业投资办保险蔚然成风。银行与保险具有天然的联系:它所经营的贷款业务,贷款户的货物或不动产抵押都必须投保以资保证。在保险业方兴未艾之时,银行家看到这是一个有利可图的行业,因此纷纷起而经营。从1926年以后的10年间,由私营银行和官办银行投资设立的保险公司共有12家。《中国保险史》对此评论道:“中国从1926年到1936年期间,由于金融业以其雄厚的资金投入保险业,改善了公司的经营管理,注意培养专业人才,拓展险种,发展经纪人,并利用银行贷款关系,争取工商业的保险业务。民族保险业有了迅速发展,与1914年相比,公司家数增加两倍多,资本金增加五倍多,呈现一片新的景象。”
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之下,继1926年东莱银行设立安平水火保险公司之后,私营的金城银行于1929年投资100万元(实收50万元)开设了太平水火保险公司,设址于上海江西路212号金城银行大楼。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由金城银行总经理周作民兼任,丁雪农任第一协理,王伯衡任第二协理。太平保险公司以太极图形为商标,取“生生不息”之意,并打出了“太平保险,保险太平”的口号。
公司于1929年11月20日成立,次年2月19日正式开业。公司以经营水险、火险、船壳保险、汽车保险等为主,并酌量办理“玻璃”、“邮包”、“行动”、“茧纱”等险种。“创办初期,虽值百业不振,然历年决算颇具效益,且业务亦日在进展之中”(金城银行档案)。但毕竟由于资本额不够雄厚,遇有大额业务便无力承做,或只得分与他人,影响收益。1933年,金城银行拟将太平扩大经营,而其他尚未涉足保险业的银行也正跃跃欲试,于是,金城邀集交通、大陆、中南、国华等四家银行加入太平,资本额扩大为500万元(实收300万元)。一时声势浩大,金融界为之瞩目。7月,公司改组完成,黄奕住任董事长,周作民任常务董事兼总经理,聘丁雪农、王伯衡为协理。同时,将公司名称中的“水火”两字删去,改称太平保险公司,并添办人寿、意外等保险。
太平保险从此步入大型华商保险公司的行列 20世纪三四十年代,中国市场上保险公司的生生灭灭、分化重组乃是寻常之事。从1934年起的三年间,太平保险公司陆续收购了几家华商保险公司,开始向集团化的方向迈进。
1934年初,丰盛保险公司因经营不善,拟将大部分股份售与太平,改组公司,与太平合作营业。太平对合办并不感兴趣,但考虑到该公司的牌号已有多年历史,若将其全盘接办,作为子公司继续营业,“则所有业务上衡量操纵、选择迎拒之便利既可继续存在,且可以丰盛公司之名义,多一招揽生意之机会,增厚进展之力量,相辅而行”(太平档案)。经谈判,太平最终以一万元的价格收买了丰盛。
1935年5月,东莱银行加入成为太平保险的第六个股东。同时,东莱银行创办的安平保险公司经营上发生困难,亦由太平接收合并。
1936年,中国垦业银行投资开办的中国天一保险公司因无人管理,也以低微的价格转让给太平接办。
上述三家公司对外仍保留原来的牌号,各地的分支机构及代理处仍继续营业。为了加强领导和管理,1935年设立了太平安平丰盛总经理处,次年改为太平安平丰盛天一总经理处,统辖四公司的一应事宜。总经理处设在太平保险总公司内,太平保险公司总协理兼任“太安丰天总经理处”总协理。这样,太平只须用一套管理人员来处理四个公司的业务,这种欧美托拉斯性质的管理形式,在当时中外保险公司中尚属独树一帜,为业界所瞩目。
成为集团公司后,太平不但资金实力大增,而且业务联系更为广泛,所有六家股东银行及四行储蓄会的各地分支行、会,均由总公司与之订立契约,委托为公司业务代理人,通过这种方式,把所有六行一会的所有放款与押汇全部交由太平保险集团承保,于是业务大振。
太平保险除在上海设总公司外,在京、汉、津、哈、鲁、粤等六大区域的大中城市广设分支公司或代理处,最鼎盛的时候,全国代理网点总数达900余处,还在香港、新加坡、西贡、雅加达、马尼拉等地设立了分支公司。不数年间,太平成为全国最大的华商保险公司之一。
那年月,民族保险公司大多资本数额较小,承保能力和限额也受到相应限制。为了增强对巨额业务的承保力量,一些华商公司开始走向联合的道路。1933年6月,肇泰、华安、永宁、永安、先施、海上、联保、通易、宁绍、华兴等10家公司发起设立了华商联合保险公司,并被国民政府特许为经营分保业务的专业再保险公司,其营业性质以便利各家之分保为重点。1936年,通易公司倒闭,华商联合保险公司资金受严重影响,当年亏损2万元,公司面临解散的危险。经过数度接洽,太平保险集团出面继承了通易名下的全部股份票面51000元,由太平担认26000元,安平担认25000元。并据此修改了华商联合保险公司章程,增加董事名额,由太平出任常务董事兼董事长,主持该公司事务,安平任董事。并与瑞士再保险公司订立了分保契约。同年,太平保险又与伦敦市场的劳合社、世纪、Willis Faber & Dumas等保险集团订立了互惠分保合约。自此,太平又在再保险领域占得举足轻重的地位。 太平在创立之初,定名为“太平水火保险公司”。1933年7月,公司增资扩股,股东由一变五,资本由100万而至500万。不仅如此,还将公司名字中的“水火”二字去掉,准备添办人寿保险业务。
鉴于寿险业务的特殊性,是年9月,董事会决定人寿保险部之会计独立,并从公司资本中特拨国币100万元,备作举办寿险业务之基金。12月,公司指定专人开始筹备事宜。
1934年4月20日,人寿保险部正式成立,并自即日起开始对外营业,到年底,有效保额已达170万元,自后逐年增加,营业范围亦逐渐扩展至全国。1936年8月,太平保险收购中国天一保险,天一寿险部的全部寿险契约也由太平概括承受。到1938年底太平保险寿险部改组为太平人寿保险公司时,太平的寿险有效保额已达国币700万元。
1937年1月11日,国民政府修正公布保险业法及保险业法施行法,规定同一保险业不得兼营损失保险与人身保险,在保险业法施行前兼营者,应于保险业法施行后两年内依法改组。划出寿险部,设立单独的人寿保险公司乃提上议事日程。
太平的寿险部从一开始就自成机构,业务及会计独立,不与其他业务部门相混合,因此改组手续较为简便。经过一年多的布置,由太平的股东——交通、金城、大陆、中南、国华、东莱等六大银行——另行认缴股本100万元国币。然后热热闹闹地召开了创立大会,选定周作民为董事长,丁雪农、王伯衡为常务董事,许汉卿等7人为董事,周继云等5人为监察人,并呈请登记。
1938年8月10日,经国民政府经济部核准,发给营业执照。同年12月30日,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正式公告改组成立,太平保险公司寿险部的全部资产负债以及契约上之权利义务,俱由太平人寿保险公司概括承受,太平保险公司寿险部同日取消。推定周作民为总经理,丁雪农、王伯衡为协理。
从1929年11月太平保险创立到1938年底分设太平人寿,整整9年。这9年中,1933年增资扩股、1935年开始集团化经营、1938年创设太平人寿,基本上是3年跨一台阶,其发展壮大之迅猛,实为当时所罕见。 1937年,日本发动对华侵略战争。日本占领上海后,并未立即与英美等国形成公开对抗,上海英美公共租界和法租界乃成为日军占领区包围中的“孤岛”。1941年底,太平洋战争爆发。日军开进上海租界,昔日操纵上海保险市场的英、美、法等国的保险公司,被勒令停业,其外籍人员被关进集中营。
由于外商保险公司长期垄断中国保险市场,加之华商保险公司资金短少,实力微薄,中国民族保险公司的再保险问题一直都依赖外商保险公司解决,主要是英商、美商及瑞士再保险公司。太平洋战争爆发后,华商保险公司对英美等国的分保渠道被迫中断。上海的华商保险公司乃自谋出路,组建华商分保集团。
1942年2月,太平保险公司联合宝隆、大业等保险公司组成太平分保集团,到7月,成员公司扩大至19家。几年内,上海的华商保险公司相继组建了大上海、久联、五联、十五联、华商联合等分保集团,加上太平分保集团,共计6个,参加公司达80家。在这6家中,太平颇有些与众不同。太平档案对此有如下记载:“讲到太平分保集团的特点,就是一切集团事宜,均由太平一家负责处理,不受其他会员公司的支配与节制,与久联集团由参加公司另组办事处及大上海集团之另组一公司专司其事者有显著区别。还有太平与国内外同业订立溢额合约分保多以互惠为原则,惟因此而获得的分入合约分保,均由太平独家接受,并不能分与集团会员公司。因为一则它们资力薄弱,不愿负额外的责任;二则国外无分支机构,遇有赔款,无法按原币摊付。”
华商保险公司组建分保集团,有效地解决了民族保险业的危险分散问题,并为华商保险业逐步自主经营打下了基础。
在国民党统治的后期,通货恶性膨胀,经济秩序混乱不堪。据统计,1946年9月至1949年5月,物价骤涨1.051亿倍。中国保险业遭到严重摧残,一大批保险机构坐吃山空,负债度日,连一些较有实力的公司也陷于难以支撑的困境。华商联合分保集团发出感叹:“金圆券发行未久,遽尔贬值,嗣后是否有保持稳定之可能,无人敢逆料,倘法币末期之困难情势重演于今日,则恐我保险业将濒于危殆。”保户对金圆券已失去信心,即使有投保意向,也只愿以外币保额投保和计算赔款。于是,国营的和其他一些尚有余力的保险公司,改以银元、美金和港币承保。太平分保集团也曾于1948年7月1日组织了包括22家成员公司的外币业务集团,于艰危时世中勉力支撑,直到1949年解放前解散。 1949年5月27日,上海解放。根据上海市军管会发布的训令,包括太平保险公司在内的64家华商保险公司和42家外商保险公司获准恢复营业。
此后十余年间,人民政府对保险市场进行了大刀阔斧地改革,太平保险公司在其中扮演了重要角色。
解放之初,大部分保险公司资力薄弱,承保能力有限。为缓解华商保险公司的分保问题,在军管会的领导和中国保险公司的支持下,1949年7月20日,47家华商私营保险公司联合组成民联分保交换处,太平保险公司协理丁雪农被公推为主任委员,民联的办事机构也设在太平保险公司内。
民联分保交换处是解放后上海工商业中最早成立的一个联营机构,它的创办,改变了华商保险公司依赖外商的心理,大大增强了华商保险业的信心,同时为私营保险公司的进一步联营奠定了基础。
在人民政府对私营保险公司“限制、利用、改造”的政策主导下,1951年下半年,上海25家私营华商产物保险公司开始酝酿合并问题。同时,天津的3家私营保险公司也派代表赴上海联系,表示愿意合并。经过紧张筹备,这28家私营保险公司分别组成太平和新丰两家保险公司,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入一半以上的资金,走上了国家资本主义的道路。
公私合营的太平保险公司由15家公司组成,其中上海12家,即太平、安平、中国天一、太安丰、华商联合、福安、宝隆、建国、大丰、大信、裕民、扬子;天津3家,即大昌、中安、中国平安。公司资本总额定为人民币100亿元(旧人民币,下同),其中参加合并的公司以其净资产作为投资,总额定为45亿元,其余55亿元悉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资。合并协议于1951年10月22日正式签定,11月1日,公私合营太平保险公司正式开业。
太平保险公司设立19人组成的董事会,并设立监察7人。经董事会推选确认,周作民等7人为常务董事,周作民任董事长,谢寿天任副董事长,林震峰为总经理,李祖模、金瑞麒为副总经理。
公私合营新丰保险公司由上海的13家私营保险公司组成,资本总额60亿元人民币,公司于1952年1月1日宣告开业。
1953年4月,作为国家保险公司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开始考虑太平、新丰两公司进一步合并的计划,打算通过两公司的合并,逐步做到国内保险业务由国家专营,而以合并后的合营公司加强其国外机构,进一步发展国外保险业务。1955年,在社会主义改造运动的洪流中,全保险行业的公私合营终于由设想变为现实。1955年11月11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由其上海分公司提出了《关于公私合营太平、新丰保险公司合并的方案》,建议:两公司合并后的业务重点将放在国外,成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领导下的一个专业性保险公司,加强对国外业务的领导,进一步发挥其助手作用,分担起促进国际贸易、吸收外汇资金的光荣任务。考虑到太平保险公司在香港、新加坡、马来亚、印度尼西亚等海外地区设有分支机构,而新丰保险公司没有海外机构,因此建议合并后的新机构定名为公私合营太平保险公司。
1956年3月21日、22日,两公司董监事会在上海分别举行,会议就两公司合并、总部迁往北京、国内不再设立分支机构等一应事宜作出决议。
1956年8月1日、2日,太平、新丰两公司在上海《解放日报》刊登联合启事,宣告:“自1956年8月1日起,我两公司合并为公私合营太平保险公司,并将合并后机构迁移北京办公,两公司原在上海机构同时撤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亦同时刊登通告,“同意接受该两公司在上海地区签发的保险单尚未满期的保险责任”。新的太平保险总公司设址于北京阜成门外天宁寺路。
太平、新丰两保险公司的合并、迁京、停办国内业务,标志着中国保险业社会主义改造的全面完成,中国保险市场从此进入国家专营的时代。
根据两公司最后一次董监事会议的决议,新的公私合营太平保险公司的任务是:加强国外分支公司的领导,积极开展国外业务,继续为侨胞服务和替国家积累外汇资金。太平保险公司自此移师海外,致力于拓展国际保险市场。
这一去就是45年。 从1956年之后的数十年间,中国保险市场几度风云变幻,太平保险在海外也是筚路蓝缕,几代太平人胼手胝足,在香港、澳门、新加坡等地闯出一片天地,赢得了广泛认同。
1998年,根据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撤销,原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的海外经营性机构划归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8月20日,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更名为中国保险(控股)有限公司),太平保险公司和太平人寿保险公司于是成为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旗下的两支劲旅。
转眼进入21世纪,随着中国一步步逼近世界贸易组织的大门,中国保险市场扩大开放势在必然。正是在这样的大背景下,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国务院和中国保监会提出了回国创业的请求,同时对旗下资源进行战略性重组:在香港,将太平保险与民安保险公司、中国保险香港分公司合并,以香港民安保险公司名义对外营业;在新加坡,将太平保险与中国保险新加坡分公司合并,以中国保险新加坡分公司名义对外营业;将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香港分公司与太平人寿合并,以中国人寿香港分公司的名义对外营业。
2001年5月22日,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保监会批准太平保险公司和太平人寿保险公司全面恢复中国境内的保险业务。经过半年多的筹备,太平保险公司于2001年12月20日宣布开业,总部设在深圳。此时的太平保险公司已经过股权改造,由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持股45.05%,中保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持股30.05%,中国工商银行(亚洲)有限公司持股24.9%。太平人寿保险公司亦于11月30日开业,总部设于太平保险的发源地上海。
海外拓业近半个世纪,一朝荣归故里,太平保险开始在国内市场大展拳脚。复业后第一年,太平保险在深圳、北京、广东、上海等四地开设了分公司;2003年,又一口气在天津、大连、四川、江苏、浙江、湖北、河南、山东等8省市开设了分公司;2004年,开设湖南、青岛、重庆分公司;2005年,设立山西、陕西、安徽、福建分公司。至此,太平保险已设立19家分公司,作为全国性保险公司的机构网络布局基本形成。
⑵ 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的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保险公司进行重大股权投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申请核准,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投资决议;
(二)主营业务规划、投资规模及业务相关度说明;
(三)专业机构提供的财务顾问报告、尽职调查报告和法律意见书;
(四)投资可行性报告、合规报告、关联交易说明、后续管理规划及业务整合方案;
(五)有关监管部门审核或者主管机关认可的股东资格说明;
(六)投资团队及其管理经验说明;
(七)附生效条件的投资协议,特别注明经有关监管机构或者部门核准后生效;
(八)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内容。
中国保监会审核期间,拟投资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保险公司停止该项股权投资:
(一)出现或者面临巨额亏损、巨额民事赔偿、税收政策调整等重大不利财务事项;
(二)出现或者面临核心业务人员大量流失、目标市场或者核心业务竞争力丧失等重大不利变化;
(三)有关部门对其实施重大惩罚性监管措施;
(四)中国保监会认为可能对投资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不利事项。
重大股权投资的股权转让或者退出,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报告,说明转让或者退出的理由和方案,并附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相关决议。
第三十一条保险公司进行非重大股权投资和投资基金投资的,应当在签署投资协议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除提交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六)、(八)项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董事会或者其授权机构的投资决议;
(二)投资可行性报告、合规报告、关联交易说明、后续管理方案、法律意见书及投资协议或者认购协议;
(三)对投资机构及投资基金的评估报告。
中国保监会发现投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办法规定的,有权责令保险公司予以改正。
第三十二条保险公司投资企业股权,应当于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和每年3月31日前,分别向中国保监会提交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并附以下书面材料:
(一)投资情况;
(二)资本金运用;
(三)资产管理及运作;
(四)资产估值;
(五)资产质量及主要风险;
(六)重大突发事件及处置;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内容。
除上述内容外,年度报告还应当说明投资收益及分配、资产认可及偿付能力、投资能力变化等情况,并附经专业机构审计的相关报告。
第三十三条投资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就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投资基金的情况,向中国保监会提交年度报告。
第三十四条托管机构应当于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和每年3月31日前,就保险资金投资企业股权和投资基金情况,分别向中国保监会提交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并附以下材料:
(一) 保险资金投资情况;
(二) 投资合法合规情况;
(三) 异常交易及需提请关注事项;
(四) 资产估值情况;
(五) 主要风险状况;
(六) 涉及的关联交易情况;
(七) 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内容。
第三十五条中国保监会制定股权投资能力标准,保险公司和相关投资机构应当根据规定标准自行评估,并将评估报告提交中国保监会。中国保监会将检验并跟踪监测保险公司和相关投资机构的股权投资能力。
中国保监会可以根据市场需要,适当调整投资比例、相关当事人的资质条件和报送材料等事项。保险资金投资企业股权的相关当事人向中国保监会报送的相关材料,应当符合监管规定,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六条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资金投资企业股权进行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协助检查。
保险公司投资企业股权,出现偿付能力不足、重大经营问题、存在重大投资风险,或者可能对金融体系、金融行业和金融市场产生不利影响的,中国保监会应当采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停止投资业务、限制投资比例、调整投资人员、责令处置股权资产、限制股东分红和高管薪酬等监管措施。保险公司投资企业股权后,不能持续符合第九条规定的,中国保监会应当责令予以改正。
违规投资的企业股权资产,中国保监会按照有关规定不计入认可资产范围。突发事件或者市场变化等非主观因素,造成企业股权投资比例超过本办法规定的,保险公司应当在3个月内,按照规定调整投资比例。保险资金投资企业股权的资产评估标准、方法及风险因子的规则,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第三十七条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主要业务人员在职期间或者离任后,发现其在该公司工作期间,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投资企业股权的,中国保监会将依法追究责任。
投资机构和专业机构参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活动,存在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行为的,中国保监会有权记录其不良行为,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其监管或者主管部门。情节严重的,中国保监会将责令保险公司停止与该机构的业务,并商有关监管或者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保险公司不得与列入不良记录名单的投资机构和专业机构发生业务往来。
⑶ 保险资金投资范围有哪些保险公司怎样投资
保民为获得保障而向保险公司缴纳保费,保险公司则利用这笔保险进行运作,以保在被保险人出险后有足额的保险金可以支付,以及有可观的红利可以分配,一般保险公司的资金用于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或金融债券,回购国债等需要大笔资金方能运转的项目。
⑷ 保险资金在股权投资方面有什么优势和劣势
你看站在谁的立场. 站在保险公司的立场 优势就是 可以获得高额回报。劣势就是时间周期长。其实这个就是本身股权的特点。
⑸ 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发展历程
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3年12月16日,是由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有独资投资控股公司,主要职能是代表国家行使对重点金融企业的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支持其落实各项改革措施,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证国家注资的安全并获得合理的投资回报。就汇金控股的金融机构而言,其面临的是一个多部门监管的格局:央行行使金融稳定监管职能,银监会行使行政和资本监管职能,财政部行使财务监管职能,而汇金行使股东监管职能。
由易纲和谢平等人筹划,中央汇金公司成立伊始便被中央银行赋予了金融稳定政策执行平台的角色。央行每每召开金融稳定工作会议,汇金及其全资子公司建银投资都会有代表参加,更不必说指导汇金工作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改办便设在金融稳定局。与此同时,汇金的全部5000万元注册资金来自财政部,而运营的却是央行资金,成立之时动用450亿美元外汇储备对中行、建行注资,2004年6月动用催收央行再贷款的30亿元人民币注资交行。
2004年9 月,谢平身兼金融稳定局局长和汇金总经理两职,策划者与执行者兼备的4个月为2005年系列动作打下了战略基础。自2005年开始,中投证券也被央行当作了金融企业重组平台,先后对银河证券、申银万国、国泰君安等8家证券公司实施了重组。局面在2005年4月有了些变化,汇金只注资工行150亿美元,与财政部各持50%股份。来自财政部门的看法是,以前是“弱财政”下的安排,可能开始有所改变。
2007年9月,财政部发行特别国债,从中国人民银行购买中央汇金公司的全部股权,并将上述股权作为对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投公司”)出资的一部分,注入中投公司。中央汇金公司的重要股东职责由国务院行使。中央汇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由国务院任命,对国务院负责。
中央汇金公司根据国务院授权,对国有重点金融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出资额为限代表国家依法对国有重点金融企业行使出资人权利和履行出资人义务,实现国有金融资产保值增值。中央汇金公司不开展其他任何商业性经营活动,不干预其控股的国有重点金融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
中央汇金公司控股参股金融机构包括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再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投公司根据国务院要求持有中央汇金公司股权。中投公司开展投资业务和中央汇金公司代表国家行使股东职能的行为之间有严格的隔离。
⑹ 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的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一)、(三)、(七)、(八)项规定,上一会计年度盈利,净资产不低于5亿元的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可以运用资本金直接投资非保险类金融企业股权。
第三十九条保险资金投资境外未上市企业股权,按照《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执行。保险资金投资境内和境外未上市企业股权及未上市企业股权相关金融产品,投资比例合并计算。
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类企业股权,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原有关保险资金投资股权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未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其本级自有资金投资的范围和比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⑺ 我国理财保险的发展历程
随着我国资本市场持续发展和人民群众收入水平不断提高,以投连保险、万能保险为代表的我国理财型保险产品取得较大发展,2007年,全国投连险实现保费393.8亿元,同比增长558.4%;万能险实现保费845.7亿元,同比增长113.4%。2008年2月,上述两类保险产品实现保费收入471亿元,同比增长284.3%,我国理财型保险开始进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
一、我国理财型保险发展面临的机遇和风险
(一)面临的主要机遇。一是资本市场明显好转。近三年来,我国资本市场出现了多年来难得一见的牛市,大量资金流向股票和基金,证券交易指数持续上升,资本市场迅速升温,广大投资者从资本市场上取得较大的收益,理财观念明显提升,出现了居民存款从储蓄到投资的“大搬家”,由于理财型保险产品与股票市场联系紧密,在此期间,理财型保险也获得了较大的发展。二是人民币对外升值对内贬值。由于我国经济增长持续强势,预期在未来的一段时间里,国际市场人民币升值趋势将会持续;同时,国内消费物价水平不断上升,结构性通胀有发展苗头,人民群众对货币贬值的心理预期也越来越大,加大了对资金理财的需求。三是广大人民群众收入水平不断提高。2007年,我国人均GDP不断提高,达到2460美元,随着生活生平的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在保险消费上的观念也出现升级换代,对理财型产品需求也会不断增加。四是保险产品、技术、人才等实力的增强。上世纪末,以投连险为代表的理财型保险产品由平安率先引入国内,由于发展初期的不成熟,在产品设计,信息技术、销售管理人才、业务监管等各方面都不能满足理财型保险产品的要求,导致这类产品出现了销售误导、群体性上诉、大规模退保等风波。经过近几年保险公司逐步加强理财型保险资金、技术和人才的投入,使此类产品的发展基础得到夯实,具备了较好的发展条件。
(二)可能产生的风险。一是业务大幅波动的经营风险。理财型保险产品对证券市场非常敏感。当证券市场繁荣时,投资收益率高, 理财型保险产品的需求就旺盛,保费收入快速增长;反之, 理财型保险产品的需求会减少,保费收入甚至出现负增长,保单退保率和成本均会大幅攀升。从2008年起,我国证券市场出现较大波动,理财型保险会随证券市场波动而大起大落,影响保险公司的业务规模、财务赢利、现金流等各方面,对保险业稳健发展带来了新的挑战。二是宏观经济金融的政策风险。一方面,我国当前经济金融形势存在许多不确定因素,尤其是证券市场,受政策调控影响很大,会对理财型保险发展带来较大的波动。另一方面,根据新个人所得税法,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按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很多理财产品收益开始纳入个税范围,如国家已对个人投资企业债券(包括可转债)开征20%的利息税。保险公司理财型保险产品可能也会逐步纳入,会影响该产品吸引力。三是信息不对称的信用风险。在销售理财型产品的过程中,保险公司与基金公司之间、保险公司与营销员之间、营销员与保险客户之间的信息是不对称的,在此情况下容易产生道德风险,由个例的逆选择发展到普遍的信用危机。在2000年前后平安发展投连险时出现的误导事件和大面积退保风波就是前车之鉴。在当前社会公众维权意识不断上升的情况下,发展理财型保险若在某些环节上处理不当,可能会产生群体性上访或公众维权诉讼案件,影响保险业的诚信形象。
二、我国理财型保险的发展趋势
(一)欧美国家理财型保险发展历程。回顾欧美等国理财型保险的发展,经历了一个曲折的过程。一是探索起步阶段。从上世纪60年代到70年代末,英美纷纷推出理财型保险,但理财型保险业务处于起步阶段,发展较为缓慢。以美国为例,产品诞生初期,由于其投资收益并没有表现出较传统保险更明显的优势,在高利率时期,客户可以通过存款很容易实现高于其他投资的收益,截至70年代末,理财型保险在美国寿险市场的份额也只有3%。二是高速发展阶段。从上世纪80年代到上世纪末。随着利率的降低、股票价格的上升和消费者对股票等高收益理财的熟悉,理财型保险的价值最终体现并受到消费者的认可,业务进入高速发展时期,年均增长超过30%。1999年,该产品在美国寿险市场的份额达到40%,在英国个人寿险市场达40%、养老金市场达53%。由于理财型保险产品的发展,拓宽了保险业务领域和市场空间,提升了保险与其他金融行业相比的竞争力,同时也使客户享受到更丰富、更好的产品与服务。但在此阶段,日本出现了一些大型保险公司破产的事件,其中过度销售理财型保险产品且投资失败是重要的因素之一。三是逐步成熟阶段。从2000 年起,全球证券市场开始下滑, 投资理财需求迅速减少,欧美国家理财型保险增长减缓甚至负增长。从2000 年到2001 年,英国投连险的保费收入跌幅为34% ,法国、芬兰等国的跌幅则超过40%,甚至出现一些专营理财型保险的公司被迫出售自己的业务部门以缓解财务的压力。在此阶段,保险公司积极采取措施,有效化解业务风险,随着全球资本市场逐步好转,理财型保险才开始复苏。
(二)我国理财型保险发展趋势判断。根据欧美国家理财型保险的发展历程,结合当前所面临的内外部环境,对我国理财型保险趋势有三点判断。一是正处在从起步转入高速发展的阶段。欧美发达国家理财型保险从起步到进入快速发展大约需要20多年的时间。由于广泛引进国外理财型保险在产品、管理、技术等方面的经验,有效缩短了前期探索的时间,结合我国宏观经济金融形势,人民群众收入水平和理财型产品的发展速度等因素分析,我国理财型保险产品推出不到10年的时间就开始转入高速发展阶段。二是未来仍有较大的发展空间。当前欧美发达国家的理财型保险业务均占较高的比例,如美国占寿险市场的50%,英国近60%。而我国理财型保险的比例约占30%。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居民收入水平提高,投资理财观念不断增强,理财型保险产品还会有较大的发展空间。三是短期可能会出现较大的波动。理财型保险发展与资本市场发展密切相关,2007年实现跨越式发展。在2008年,国内外宏观经济金融形势错综复杂,美国次级债危机对全球经济金融发展带来较大的影响,国内经济高速增长与结构性通胀并存,宏观调控力度不断加大;资本市场的股权分置改革进入关键时期,资金面供求矛盾加剧,市场会有较大幅度的波动,理财型保险发展可能会受到影响,产生种种不可估计的风险。
⑻ 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的介绍
为规范保险资金投资股权行为,防范投资风险,保障资产安全,维护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合法权益,中国保监会制定了《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