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内容包括哪些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披露内容:
根据《披露办法》第九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投资者披露的信息包括: (一) 基金合同; (二) 招募说明书等宣传推介文件; (三) 基金销售协议中的主要权利义务条款(如有); (四) 基金的投资情况; (五) 基金的资产负债情况; (六) 基金的投资收益分配情况; (七) 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安排; (八) 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九) 涉及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 中国证监会以及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报告包括月度报告、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月度报告应当在每月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应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年度报告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完成,每年6月30日前发布上一年度报告。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披露内容:
在信息披露的时间和频度上,《指引》规定,半年度报告应在当年9月底之前完成,年度报告应在次年6月底之前完成。信息披露义务人可自愿选择报送季度报告(含第一季度、第三季度),季度报告应在每季度结束后30个工作日以内完成。
意思就是说,股权和创投私募要披露年报、半年报,但季度报告采取自愿原则。这和证券私募的披露频率要求很不一样。
首先是半年度报告,需要披露基金基本情况、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投资运作情况、基金费用明细等,其中基金投资者情况、基金持有项目特别情况说明、管理人报告等都是选填项目。
其次是年度报告,需要披露:一是基金产品情况,包含基金基本情况、基金产品说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投资者情况(选填)、外包机构情况;二是基金运营情况,包含累计运营情况、持有项目说明表;三是主要财务指标、基金费用及利润分配情况,包含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基金费用明细、过去三年基金的利润分配情况;四是基金投资者变动情况;五是管理人报告;六是托管人报告;七是审计报告。
最后是季度报告,是可以自愿选择披露的。需要披露基金基本情况、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投资运作情况、基金费用明细等,其中基金投资者情况、基金持有项目特别情况说明、管理人报告等都是选填项目。
㈡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制度的区别
就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目前监管区别笔者大致整理了以下:
中国投资协会是民政部登记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全国性团体。主管部门为国家发改委,成立于1995年。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思路之争的背景:
1、发改委时代
2003年3月1日,商务部发布《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
2006年3月1日,发改委《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2008年10月18日,《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知道意见》
2011年8月17日,《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2011年11月,发改委发布《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
2、证监会时代
以2013年6月1日《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为转折点,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纳入证监会监管范围。
2013年6月27日,《中央编办关于私募股权基金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权纳入证监会。
2014年2月7日,基金业协会颁布《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备案管理办法》;
2014年8月21日,证监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2016年2月开始:2月1日《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
2月4日《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2月5日《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
4月15日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及后续配套合同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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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发改委时代,基金倾向于企业性质,主要依托《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设立,虽然要求对私募股权投资进行备案,但实际备案非常少;此外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和另类投资监管缺失。总体而言,即便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改委的约束力非常弱,主要是发改委并不具备真正的处罚权,也无法给与备案基金很多监管牌照红利。
随着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发展,将私募基金统一划入证券监管范畴呼声很高,最终以基金法和中央编办文件为依据,证监会将私募证券和私募股权全面纳入其监管体系。
但这样的制度安排有一个非常大的不确定性在于:中央编办只是从管辖权上做了划分,并没有涉及股权私募基金如何监管,是否应该区别对待,其出路何方并没有涉及。显然也为此次发改委下辖协会和证监会关于股权私募监管思路发生分歧埋下伏笔。旧的股权私募基金基本沿袭企业思路,但在证监会体系下,根据最新的一些协会监管要求,逐步向证券基金监管靠拢。
㈢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第二章 基金信息披露一般规定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 基金合同;
(三) 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五)基金募集情况;
(六)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七)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八)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九)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十)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十一)临时报告;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十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部门的重大人事变动;
(十四)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十五)澄清公告;
(十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公开披露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三)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四)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五)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六)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㈣ 证券投资基金的信息披露
为了加强对基金投资运作的监管,提高基金运作的透明度,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基金必须履行严格的信息披露义务。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⑴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⑵基金募集情况;⑶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⑷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⑸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⑹基金财产的资产组合季度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⑺临时报告;⑻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⑼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重大人事变动;⑽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⑾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应予披露的其他信息。
公开披露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⑴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⑵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⑶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⑷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㈤ 在信息披露层面,私募基金有哪些法律法规
下面是有关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
《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
《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指引(试行)》
《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基金从业人员执业行为自律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