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存续期:
基金存续期从字面上来理解就是基金的存续的一个时期,但是这个真正的理解则是在发行以后的一段时间的封闭期后的基金称作为存续基金,这段时间被叫做存续期。
对于基金的发行,大家都知道有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而相对于这两种基金来说,也就是有存续期的,而公募基金在经过一定的封闭的时间以后就进入了日常的交易期,这个就被叫做是公募基金的存续期。
而对于私募基金来说,它的基金存续期是没有进行公开的,也是有着这么一个期限的,而封闭式基金则会有着比较固定的存续期,一般的来说,这种存续期的时间是很长的,当这个期限满了的时候,这个基金还可以再延长存续期。
开放式基金的存续期则不是那么的固定,这个是按照实际的情况而定的。不论是哪种的基金,都是有着基金存续期的,不过就是这个存续期的时间是不一样的,但是性质都是一样的。
2. 关于私募股权基金的法律法规都有哪些投资公司在私募股权业务中如何操作
经过查找,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要法律法规法律部分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12、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13、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31号)
14、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
15《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补充规定》(商务部文件)
16、《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商务部文件)
17、《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
18、《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中国证监会文件)
19、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20、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2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管理的通知》
22、《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
23、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文件)
24、《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文件)
25、《关于企业申请境外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证监会文件)
26、《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境内企业间接到境外发行股票并上市有关问题的复函》(中国证监会文件)
27、《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股权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局总局文件)
28、《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
29、《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
30、 信托投资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3. 国内关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法律规范依据是什么
我国当前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
一、修订后的《公司法》和《证券法》
《公司法》是公司制私募股权基金建立和运营的主要法律依据,《证券法》则规范着私募股权投资的退出渠道。2005年《公司法》和《证券法》同步修订,修订后的《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以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并大幅度降低了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标准;减低了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出资比例要求;对注册资本分期到位做出新的规定、取消公司对外投资的一般性限制。而修订后的《证券法》降低了上市公司资本规模要求,对盈利性不作硬性要求。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2006年8月27日全国人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进行了修订,并于2007年6月生效,为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提供了法律框架。与私募股权基金有关的修改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增加了有限合伙人和有限责任合伙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一般不得超过50人;二是允许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合伙人;三是明确了合伙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原则,合伙企业的所得税由合伙人分别缴纳。
三、《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
2005年年底,凯雷提出收购徐工机械85%股权,而徐工机械一直被认为是国内机械装备企业的龙头企业。2006年8月8日,商务部联合六部委发布了《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加强了对涉及外资并购行业龙头企业或重点行业的监管和审查力度,并严格限制境内企业以红筹方式赴海外上市。境外上市企业必须在设立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特殊目的公司)审核批准后一年之内完成资金接收和回流的全过程。红筹上市的审批权限由先前的市区级政府集中到了当前的商务部。
四、《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2005年11月,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科技部等十部委联合颁布了《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旨在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规范其投资运作,鼓励其投资中小企业特别是中小高新技术企业。
五、《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2006年,为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促进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规范产业投资基金的设立、运作与监管,保护基金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对产业投资基金的概念、发起与设立、基金公司、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与监督管理、终止与结算、罚则等做出了陈述和规定。《办法》规定:设立产业基金必须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核准,产业基金投资者数目不得多于200人,拟募集规模不低于1亿元,存续期限不得短于10年,不得长于15年。
除以上法律、法规外,《信托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商业银行法》、《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均不同程度的对私募股权基金在中国的运营产生影响。
4.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第八章 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所称创业投资基金,是指主要投资于未上市创业企业普通股或者依法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可转换债券等权益的股权投资基金。第三十五条鼓励和引导创业投资基金投资创业早期的小微企业。享受国家财政税收扶持政策的创业投资基金,其投资范围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第三十六条基金业协会在基金管理人登记、基金备案、投资情况报告要求和会员管理等环节,对创业投资基金采取区别于其他私募基金的差异化行业自律,并提供差异化会员服务。第三十七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创业投资基金在投资方向检查等环节,采取区别于其他私募基金的差异化监督管理;在账户开立、发行交易和投资退出等方面,为创业投资基金提供便利服务。
5. 对于股权投资基金与被投公司签署的投资协议,触发反摊薄条款时,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赞同你的意见,和我选择的一样
6. 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的意见内容
一、适用对象
本意见适用于在本市注册的内资、外资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
“股权投资基金”(以下简称“股权基金”,又称PE)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设立的对非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提供增值服务的非证券类投资基金。股权基金可以依法采取公司制、合伙制等企业组织形式。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以下简称“管理企业”)是指管理运作股权基金的企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法采取公司制、合伙制等企业组织形式。
二、对股权基金或管理企业给予工商注册登记的便利,符合条件的股权基金或管理企业可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基金”或“投资基金”。
三、合伙制股权基金和合伙制管理企业不作为所得税纳税主体,采取“先分后税”方式,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合伙制股权基金和合伙制管理企业的合伙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合伙制股权基金和合伙制管理企业代扣代缴。其中通过法人单位分得的个人所得,由该单位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四、合伙制股权基金中个人合伙人取得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者“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五、合伙制股权基金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性收益,属于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后收益,该收益可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直接分配给法人合伙人,其企业所得税按有关政策执行。
六、合伙制股权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其行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不征收营业税:
(一)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
(二)股权转让。
七、管理企业内部人员共同出资设立的,与所管理股权基金形成共同投资关系的合伙制企业,享受本意见有关税收政策。
八、鼓励和支持从事创业投资业务的股权基金或管理企业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第39号令)进行备案,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七条的规定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支持。
九、经国务院或国家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并在本市注册登记的产业投资基金的管理企业,及符合下列条件的管理企业,参照金融企业,享受《关于促进首都金融产业发展的意见》(京发改[2005]197号)和《关于促进首都金融产业发展的意见实施细则》(京发改[2005]2736号)的政策支持:
(一)在本市注册登记;
(二)其所发起设立的股权基金在本市注册登记,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且累计实收资本在5亿元以上;
(三)投资领域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
十、对符合第九条所列条件的公司制管理企业,自其获利年度起,由所在区县政府前两年按其所缴企业所得税区县实得部分全额奖励,后三年减半奖励。
十一、市政府给予股权基金或管理企业有关人员的奖励,依法免征个人所得税。
十二、进一步改革创新政府资金使用模式,引入市场化的资产管理模式和运作机制,建立市级股权投资基金,扶持和引导社会资本投资股权基金。鼓励有条件的区县建立本区县股权投资基金。支持企业年金、地方社保基金按照有关规定投资在本市注册设立的股权基金。
十三、国有参股的非上市企业,可作为普通合伙人发起设立合伙制股权基金或合伙制管理企业。
十四、鼓励商业银行在本市开设股权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开展并购贷款业务,支持其依法依规以信托方式投资于股权基金。鼓励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在本市依法依规投资或设立股权基金和直接投资公司。本市各有关部门要在注册登记、人才引进、经营场所选定等方面做好政府服务工作,并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
十五、在金融街建设PE中心大厦,鼓励有条件的区县建设PE大厦,吸引和聚集本市股权基金及管理企业入驻发展,在购租房补贴上,参照金融企业给予支持。各区县和有关部门要在办公场所、政府服务等方面为股权基金及管理企业的聚集发展营造良好环境,提供相应支持。
十六、支持在京注册的股权基金免费分享政府上市后备企业数据库信息。本市优秀上市后备企业优先推荐给在京注册的股权基金。对股权基金投资的本市企业,优先列入本市上市后备企业培育计划,支持其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
十七、支持股权基金及其所投资的高新技术企业在中关村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十八、对北京股权投资基金协会在办公场所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做好政府服务,强化其行业自律职能。北京股权投资基金协会下设股权投资基金服务中心为股权基金及管理企业提供高效便捷的“一站式”服务。支持中国股权投资基金协会在北京的设立和发展。
十九、本意见自2009年1月19日起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由市金融办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