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国务院规定的保险投资方向有哪些
由于各国技术创新力度、融资方式不同,政府扶持创业投资的介入程度和具体方式是有所区别的,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直接拨款
即政府为鼓励创业投资的发展,向创业投资者和创业投资企业提供无偿的补助。这种补助实质上是政府部门共同出资筹集创业资本,分担创业投资者的投资风险,鼓励民间创业投资。如(1)加拿大安大略省对向高技术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个人入股者给予其投资总额30%的补助金。(2)美国1982年通过的《小企业发展法》规定,年度R&D经费超过1亿美元的联邦政府部门必须依法实施“小企业创新研究计划”,每年拨出法定比例的R&D经费支持小企业开发技术创新活动。(3)英国贸易和工业部门将政府支付的高技术发展专款的20%作为支持高技术产业的开发费用。1981年英国政府成立了专门投资于高技术企业的英国技术集团。(4)新加坡政府规定,凡投资于高技术的企业如果连续亏损三年,则可获得50%的投资补贴。
从各国情况来看,政府可以提供的创业资本是相当有限的,它的作用主要是带动民间资本进入创业投资领域,起政策示范和引导作用。
(二)政府担保
创业投资企业不具有可担保的资产,很难从常规信贷和传统投资渠道筹集创业资本,因此,许多国家选择了政府担保手段。通过担保,政府可以少量的资金带动大量民间资本向创业投资业发展。根据国外的实践,政府提供1元资金用于创业投资担保,就可带动10——15元的资金流向创业投资业,转化为创业资本。(1)英国从1981年开始实施信贷担保计划,支持银行向小企业提供中长期贷款,最高限额10万英镑,偿还期2——7年。贸工部为借款人担保,若借款人不能如期偿还债务,贸工部负责按2.5%的年息偿还债务款的70%。(2)美国于1955年成立了中小企业管理局,承担对高技术中小企业的银行贷款担保,贷款在15.5万美元以下的提供90%的担保;贷款在15.5——25万美元的提供85%的担保。1993年美国国会又通过了一项法案,规定银行向创业投资企业贷款可占项目总投资的90%,如果创投资企业破产,政府负责偿还债务的90%,并拍卖创业投资企业的资产。(3)日本通产省于1975年设立了“研究开发企业培植中心”,其主要业务是对创业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提供债务担保,担保比例为80%。日本科学技术厅下设新技术开发事业团,对拥有新技术、风险较大、商品化困难的项目提供5年期无息贷款,成功者偿还,失败者可不偿还。
(三)税收优惠
许多国家和地区为了鼓励创业投资的发展,制定了许多税收上的优惠政策。诸如给予R&D费用的税收抵免,准许投资高新技术产业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实行加速折旧,提供技术转让和损失报批方面的税收优惠等等,具体情况各国不一。如(1)美国将创业投资公司的所得税率由1970年的49%降至1980年的20%。具体做法是:创业投资所得额的60%免除征税,其余的40%减半征收所得税。美国政府规定,凡是当年R&D支出超过前三年R&D费用平均值的,其增加部分给予20%的税收抵免。对于投资高新技术产业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实行加速折旧,折旧年限为3年,是所有设备折旧年限中最短的。(2)法国1985年颁布的85——695号法案规定,创业投资公司从持有的非上市股票中获得的收益或资本净收益可以免交所得税,免税额最高可达收益的1/3.公司出让技术取得的收入按19%的税率征税(否则,需交纳33.33%的预提税)。(3)新加坡政府规定,创业投资最初5——10年完全免税。1984年政府宣布,凡是向得到政府批准的新技术工业项目投资的本国公司,如果投资项目赔本,可以从本公司收入中免交相当于投资50%的所得税。1986年,政府又进一步允许创业投资公司可以从所得税中扣除从被批准的创业企业购买股票而造成的任何损失,同时,创业企业可以从以后的所得税中扣除损失金额。(4)英国1983——1993年实施企业扩大计划,通过向英国未上市公司的投资人提供个人收入税减免优惠来刺激投资,每年可减免4万英镑的收入税。投资人可以直接投资或通知投资基金进行投资,但投资必须是新的创业性股本,并至少持股5年。1994年英国政府颁布了《创业投资信托法》,对符合该法要求的所谓“创业投资信托”实行全面税负豁免与优惠,如个人投资者股利收入税的豁免、资本利得豁免、基金公司在资本利得上的豁免,以及其他税负上的特别优惠等。
从各国税收优惠来看,一般都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优惠的税种主要是所得税,很少采用间接税优惠;(2)优惠的多为创业投资企业,而对创业经营企业采取的优惠政策不多;(3)优惠的方式为减免税等实质性优惠方式,这是与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回报形式有关的。创业投资企业不具有固定资产等财产,因而加速折旧、税前列支等优惠方式大多不适用。
(四)建立“股票二板市场”
“股票二板市场”以发行创业企业的股票为主,而且发行的标准低于一般证券市场,只要创业企业的规模和资金达到一定标准就可以在这种市场上发行股票。“二板市场”的建立,使高新技术创业企业直接融资成为可能,也为创业投资的增值、退出提供了方便。(1)美国“股票二板市场(NASDAQ)”已成为仅次于纽约证券交易市场的第二大证券市场。据统计, 1970年在美国3000万持股人当中有1/4是持有“二板市场”股票或期权的。这种情况对处于创业初期的高技术企业筹集资金是非常有利的。(2)英国于1980年底建立“未上市公司股票市场”后至20世纪末约有350个高技术企业在“二板市场”发行了约10亿英镑的股票。(3)日本政府于1983年分别在大阪、东京和名古屋建立了“二板市场”,只要资产达85万美元以上、税前利润率达到8%的公司都可以上市。(4)建立于1996年的韩国“二板市场(KOSDAQ)”至2001年上半年便已累计募集了近40亿美元的资金。
(五)政府干预和法律保护
为了加速创业投资的发展,各国政府和地区相继制订了一系列新技术开发方面的法律法规,并成立独立的主管部门促进创业投资的发展,这在发展中国家和地区表现的尤为明显。如韩国政府1986年颁布了《中小企业创立支持法》、《新技术财政资助条例》促进创业投资的发展。截至2001年,韩国已有145家创业投资公司,掌握资本近60亿美元。
二、缺乏政府扶持的创业投资产业状况(以台湾地区为例)
自1983年台湾引进创业投资以来,台湾的创业投资公司已核准设立近200家,累计投入的实收资本额达新台币1300亿元。由于台湾特有的以中小企业为主的产业型态,加上当局积极发展高科技的产业政策,以及逐步健全与活跃的资本市场,使得台湾创业投资的活跃程度仅次于美国排名全球第二,逐渐成为包括日本、韩国、马来西亚、泰国、新加坡、澳大利亚、新西兰、加拿大、以色列、德国、瑞典、法国及中国大陆在内的许多国家和地区学习的典范。但出于对创业投资业与其他投资行业之间租税公平的考虑,台湾于2000年取消了创业投资业的投资抵减税收优惠政策,对创业投资业的持续扩张和科技产业的发展产生了非常直接的影响(其中亦有全球经济景气因素的影响)。
(一)取消投资抵减政策前后台湾创业投资产业状况的简单比较
截至2000年底,台湾创业投资公司累计达184家(2001年10月已有193家),实收资本额为新台币1280.76亿元,累计投资案件数为6343件,累计投资高科技资金更高达新台币1255.09亿元。台湾的创业投资事业在1998及1999年迅速增长,在这两年之中,其资本额从1997年的新台币426.31亿元增至1998年的新台币729.32亿元,1999年更是一举冲破千亿台币大关。取消投资抵减政策后,2000年实收资本额(指全部创业投资公司)的增加从1999年的304.93亿元减至246.51亿元,增长率降低了近20个百分点。1998年和1999年的新设公司资本额为225.1亿元和231.3亿元,但2000年新设的31家创投公司(基金)的资本额仅为135.9亿元,增幅明显变小。
在1995年前台湾创业投资公司都是以个位数成长,自1984年台湾第一家创业投资公司设立到1995年止,在长达12年的时间之中,累计设立34家;但自1996年开始,台湾创业投资可业可谓进入高成长期,从1996年的14家、1997年的28家、1998年的38家,一直到1999年的46家,在这四年之间,累计新设创业投资公司119家。在2000年,新设创业投资公司31家,较1999年少了15家,与1999年底取消台湾创业投资业的投资抵减优惠有着极大的关系。
(二)取消投资抵减政策对台湾创投产业的影响
由于投资抵减优惠的取消,过去积极参与创业投资事业的个人与产业将大幅减少其对创业投资事业的投资。同时,由于直接投资新兴的战略性产业依然可以适用投资抵减,因此产生资金的排挤效应,直接影响个人及法人股东投资创业投资公司的意愿。台湾创业投资公司的资金来源主要来自产业界的法人机构及个人(两者合计超过80%),此一资金来源将告萎缩。而一般金融、保险、证券等金融相关产业及退休基金,迄今投资创业投资均仍有限制或不被许可,而无法弥补产业界及个人投资资金的流失。因此,台湾的创业投资事业将因资金来源的逐渐匾乏面临愈来愈严重的经营困境。
投资抵减政策取消后,政府对创业投资事业设立所施行的特许制亦将同时终止,这意味着将彻底消除创业投资公司与一般性投资公司的区别,创业投资公司的融资优势和便利将荡然无存,银行和保险公司投资创业投资将更加困难。创业投资公司因资金来源匾乏而导致萎缩,则台湾早期科技产业的资金募集将陷入窘境,进而危及台湾的科技产业发展及整体经济成长。
三、我国现行的相关产业优惠政策
1987年前后,我国的一些知识、技术密集的大中城市和沿海地区相继建立了高新技术产业园区。1991年,国务院首批批准了26个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到目前为止,国务院已批准了53个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建立,促进了科技成果的转化,同时也使高新技术的相关领域、产业得到了迅猛的发展。许多地区内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已成为该地区最具活力的经济增长点。由于高新技术产业的高成长性,创业投资一般将其作为主要的资金投向,在目前我国还尚未将创业投资作为一个独立行业对待(表现在工商注册及税收规定等方面)的情况下,一般将鼓励和支持高新技术发展的科技产业政策视同创业投资的产业政策。我国政府为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发展及科技进步陆续出台了一些财税优惠政策,虽然实际效果并不尽人意。
(一)税收优惠政策
1.增值税、关税。现行政策规定,对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实验的进口仪器、设备免征增值税、关税。为推动我国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自2000年6月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用于企业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自2000年6月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集成电路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用于企业研究开发集成电路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2.营业税。对科研单位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
3.企业所得税。(1)在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2)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3)企业事业单位进行的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4)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
(二)财务优惠政策
1.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开发费用的投入。企业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验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试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研究设备的折旧、与新产品的试制、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以及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实验的费用,不受比例限制,计入管理费用。
2.企业研究开发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应逐年增长,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企业,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税所得额。
3.企业为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所购置的试制用关键设备、测试仪器,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用,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
4.企业为验证、补充相关数据,确定完善技术规范或解决产业化、商品化规模生产关键技术而进行中间试验,报经主管财税机关批准后,中试设备的折旧年限可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加速30%——50%。
5.企业可根据技术改造规划和承受能力,在国家规定的折旧年限区间内,选择较短的折旧年限。对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地位、技术进步快的电子生产企业、船舶工业企业、飞机制造企业等,其机器设备可以采用加速折旧。
四、我国现行政策扶持和优惠的作用明显有限
(一)关于R&D费用的扣除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中允许企业R&D费用按150%在税前扣除,但该措施的优惠范围明显偏窄。其适用范围仅限于国有、集体工业企业,因而对其他企业来说是一种政策不公平。而且,对国有、集体工业企业来说,优惠也只限于R&D费用比上年实际增长10%以上的赢利企业,且其50%的超额扣除部分不应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为鼓励企业加大科技投入,规定R&D费用的增长幅度是必要的,但在当前亏损企业、微利企业比较普遍的情况下,这项鼓励企业科技投入的优惠措施的作用缩水不少。而且以赢利水平作为优惠条件,也不太合理,因为当前企业的盈亏情况,不仅取决于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而且在很大程度上还受一些外部因素的影响;当前赢利水平是以前经营成果的反映,而科技投入是影响今后赢利水平的重要因素。因此,对非赢利企业的税收歧视政策可能会人为造成或加剧“亏损——不能享受优惠——缺乏科技投入——进一步亏损”的恶性循环。
(二)关于加速折旧我国现行政策规定:(1)企业为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所购置的试制用关键设备、测试设备,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用,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2)进行中间实验,报经主管财税机关批准后,中试设备的折旧年限可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加速折旧30%——50%;(3)企业可以根据技术改造规划和承受能力,在国家规定的折旧年限区间内,选择较短的折旧年限。对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地位,技术进步快的电子生产企业、船舶工业企业、生产“母机”的机械企业、飞机制造企业、汽车制造企业、化工生产企业、医药生产企业和经财政部批准的其他企业,其机器设备可以采用双倍余额定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计算折旧。这些措施,从优惠力度和优惠范围看都相当有限,且主要的并不是直接针对技术进步方面的设备。
(三)关于科技成果转让我国对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和企事业单位的技术转让收入和技术服务收入给予不同程度的税收优惠,而且从1999年7月1日起,规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转化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的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就此而言,现行的优惠措施是不够的,不仅涉及范围窄(仅限于职务成果),而且优惠也仅限于延迟纳税,其股权实际转化为现金收入时仍需照常纳税。正因为如此,它将阻碍这种“科技股”资本的正常流通,因为如果不转让,则仍不纳税,从而产生“资本锁住”效应。
(四)关于个人所得税现行个人所得税政策也不利于调动科技工作者的创新积极性。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对高新技术人员的优惠范围较窄,如对企业颁发的重大成就奖、科技进步奖等就不在优惠之列,仍征收个人所得税。此外,现行规定中房补也不能作为个人所得税扣除项目,如深圳高新技术企业技术人才来自全国各地,从业人员众多,住房问题十分突出,大型高新技术企业在住房上无力统一租赁,而是发放房屋补贴由个人自行解决。税法没有明确规定个人住房补贴能否作为个人所得税的扣除项目,或按多少标准扣除,在实际执行时一般要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极大地增加了高新技术企业人员的税收负担。
(五)关于双重征税按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1993年)规定,合伙企业也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适用税率为33%。而按照《个人所得税法》(1993年修订)规定,对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分得的利润还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两项合计,合伙企业投资者实际缴纳税率高达 46.4%。不但如此,合伙企业投资者还要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法》(1997)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五、确立政府在创业投资发展进程中的重要作用及取向
政府在创业投资体系建设中的基本作用有三:制定政策、创造环境和控制风险。在培育和建立创业投资体系的初始阶段,政府能否采取积极的倾斜性政策予以支持、选取恰当的方式予以管理,将直接影响这一重大改革举措的发展进程。2000年台湾地区取消投资抵减政策后产业迅速滑坡的景况便是一非常确凿的佐证。对于中国大陆而言,具体做法应为:
(一)加速建设“创业板市场”并尽快推出,开辟创业资本的撤出渠道近几年来,国际市场上的创业资本已看好中国市场,不少创业投资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已经登陆中国或准备参与中国创业企业的投资活动,它们对资本撤出的市场条件和政策的稳定性有着强烈的心理期望。而且,由于经济全球化步伐的加快和信息技术的突飞猛进发展,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已明显加速了参与科技竞争的步伐,连印度这样的经济总体发展水平较低的发展中国家,也已在计算机软件产业水平上大大领先于我国。按照一般规律,一个国家的科技竞争力不仅取决于其教育、科技的基础投入强度,还取决于其科技成果转化的比重和效率,而无论前者还是后者,都需要一个强大的金融支持体系,因为任何创新性科技成果的推广和产业化都需要突破一定的资本或资金界限才能实现。我们近年来推动创业投资体系和创业板市场建设,其目的就是弥补中国科技创新及成果转化的金融支持体系的结构性缺陷。自1985年中央文件中首次引入“创业投资”概念以来,由于种种原因,我们已经浪费了许多宝贵的发展时间,现在在创业板市场推出问题上,我们如果再踌躇不决,贻误时机,又会在将来留下某种遗憾。
(二)尽快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出台《北京市创业投资条例》应加紧制定出有关的法律、法规及管理条例等,使创业投资在具体操作时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减少盲目性,降低风险,增强可信度与透明度,逐步走上法制化的轨道。北京地区作为国内最早的创业投资发祥地,应尽快制定和出台《北京市创业投资条例》以规范和促进创业投资活动。其内容包括:创业投资公司的审批程序、经营范围、运作规范、法律责任、监管措施;科技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方式、发起人资格、基金规模、对基金管理公司的要求;比照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企业税收政策,对创业投资公司的所得税、奖金税等实行优惠,使创业投资者可以享受到较高的收益;在3——5年内,市政府可以划出专项资金,对经认定、投资于成长型高新技术企业的创业投资公司给予财政补贴;对创业投资公司依股权转让(或交易)收入应缴纳的地方税实行减免等。
(三)出台并明确创业投资的行业优惠政策,实现真正的倾斜和扶持
1.税收优惠政策。培育创业投资主体,事关高新技术开发及其产业化的健康发展。为促进创业投资的快速发展,应给予必要的扶持政策。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各类创业投资公司与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同等税收优惠;参与创业投资的个人、企业或其他机构,该项资本利得免征所得税;对创业投资公司投入高新技术企业的股权转让(或交易)收入,只征收印花税,免征其他税;非高新技术企业投资购买高新技术企业的股权、证券或技术成果,该项交易额可从其税基中扣除,只缴纳印花税,等等。
2.投融资政策。创业投资是一项具有较高风险的投资活动,政府应提供一定的投融资政策支持,主要包括(但不限于):我国经济相对发达地区的政府,可以出资参股创业投资公司或作为创业投资基金的发起人;对各地政府部门掌握的处于周转使用状态的科技经费进行存量调整,使之成为规范的创业资本的构成部分;财政收入状况良好的地方政府,可采取一定的方式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融资担保;中央政府可通过政策性银行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长期低息贷款;对成长性好且能迅速打入国际市场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外债指标特批待遇;对各类国有非银行金融机构放松限制,同样允许其拿出少量资金参与创业投资活动,等等。
(四)加强国际合作,实行开放政策,促进国际化发展欧美及其他国家的创业投资在几十年的历史中积累了丰厚的经验,有许多做法可供借鉴。巨大的国际游资和广阔的企业交易渠道,也可能为我所用。应当加强创业投资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利用外部资源,提高北京创业投资业的管理水平,推动创业投资业的发展。同时,吸引国外创业投资资金,可能成为新的历史时期引进外资的重要方式。可以通过行业协会开展经常的国际交流活动;鼓励组建中外合资创业投资中介机构;鼓励建立中外合资创业投资公司;允许建立外资创业投资公司、中外合资创业投资公司和中介机构,在现行的《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的暂行规定》(2001年9月)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监管、税收及退出等方面的内容。中国加入WTO在给我们提出很多挑战的同时,未尝不是一种历史机遇和发展契机。
(五)允许多种组织形式的创业投资活动,提供尝试和探索的宽松环境各国创业投资的组织形式归结起来大体上可分作三类,即有限合伙制、公司制和信托基金制。而我国现有的200多家创业投资机构的组织形式还比较单一,基本上以公司制为主。在公司制构架下,无论设计多么周密的治理结构,最终都难以解决高运营成本、高代理成本和弱激励机制等三个基本问题。所以,美国目前80%以上的创业投资机构均采取了将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完美结合的有限合伙制的组织形式。日本通过10年的探索,也开始推广有限合伙制,即所谓“投资组合”。德国也在1997年前后出台了有关有限合伙制的法律。台湾地区则干脆将此类活动统称为“创业投资事业”,无论是公司制、合伙制,还是基金制,均同样享有创业投资优惠政策,其目前称为公司的近200家创业投资企业,主要的运作实则采用了基金模式。基于目前的创业投资发展态势,断言中国未来创业投资组织的主流模式似乎为时尚早,但作为政府却应该尽早创造环境,允许并提供尝试的可能空间。如现行《合伙企业法》仍停留在作坊式生产的初级阶段,只允许自然人之间的组合,而且不具有投资职能,已经远远不能满足实际需要。
(六)创业投资需要政府的参与和支持,关键在于尺度的把握目前我国的创业投资正处于起步阶段,人们对创业投资还缺乏足够的认识,一方面民间资本参与创业投资的动力和热情不足,另一方面个人投资者中经济实力类似美国富裕家庭和个人的仍然是极少数,机构投资者受各种各样的限制,参与创业投资的力度还很不够。这种现状决定了政府有必要直接参与创业投资领域,提供创业资本。但是,从成熟国家和地区的经验可以得出,目前这种政府主办创业投资、将政府资金作为创业资本主要来源的做法却是不可取的。最终应该确立“政府资金有限度地参与创业投资,而又不干涉创业投资企业的自主运营”的合理模式,政府在其中充当类似有限合伙人(但不是唯一合伙人)的角色,体现出资次要,以扶持、引导和示范为主的宗旨,由官办官营向民办民营过渡,最大限度地启动民间资本。
(七)尽快解决我国合伙企业投资者的双重纳税问题当今世界各国征税严格遵循法律主体资格的原则,即只有在法律上具有独立主体资格的营业组织,才作为纳税主体,缴纳所得税;而在法律上不具有独立主体资格的营业组织由其业主缴纳个人所得税即可。在法律上承认合伙制(包括有限合伙制)的国家和地区,合伙人只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不承担企业所得税。而长期以来,我国征税坚持市场主体资格的原则,即税收体制实行企业所得税而不是法人所得税。由于受到“市场主体”思维定式的束缚,我国现行的合伙企业立法及相关配套的税收法律,为合伙企业投资者在法律上设计了一套既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又要承担双重纳税义务的“中国特色”形式。这使得很多投资者对合伙企业这种新型组织形式望而生畏。
B. 证券市场如何推动经济发展
从证券市场与地区经济发展的关系看,证券市场不仅是推动地区经济发展的重要“资源”,还是优化资源配置,进而调整产业结构的重要手段。
因此,研究证券市场与四川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找出四川在证券市场利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薄弱环节,并有针对性的提出对策,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2)有序促进社会储蓄转化为股权投资扩展阅读:
证券交易市场是已发行的证券通过买卖交易实现流通转让的场所。相对于发行市场而言,证券交易市场又称为“二级市场”或“次级市场”。
证券经过发行市场的承销后,即进入流通市场,它体现了新老投资者之间投资退出和投资进入的市场关系。因此,证券流通市场具有两个方面的职能:
其一是为证券持有者提供需要现金时按市场价格将证券出卖变现的场所;其二是为新的投资者提供投资机会。证券交易市场又可以分为有形的交易所市场和无形的场外市场。
C. 我国机构投资者存在的问题.。
论中国机构投资者制度构建与证券市场国际化
关键词: 证券投资/机构投资者/证券市场国际化/QFII制度/QDII制度
内容提要: 机构投资者是近几年来中国证券投资领域逐渐引起重视的投资主体。本文以机构投资者为中心, 通过对规制机构投资者的证券市场资本流入和流出法律制度的对比, 揭示了我国证券投资领域的国际化发展趋势。笔者认为:中国证券市场的国际化趋势不可避免; 但是整个法律制度体系的配套建设, 尤其是在针对不同投资主体、不同投资领域、不同位阶的法律制度整合方面, 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一、机构投资者在中国证券市场法治构建中的角色定位
(一) 机构投资者在我国证券市场中的作用机构投资者是指从事证券意义上的非个人化投资行为的、职业化、社会化的团体或机构, 它包括用自有资金直接或借助各种金融工具间接在证券市场进行投资的非个人化机构。[1]
机构投资者对于证券市场的发展具有特殊意义。
一方面, 机构投资者资金雄厚, 在证券承购和证券经纪中都占有较大份额, 为证券市场的扩容提供了充足的资金; 另一方面, 机构投资者实行投资组合管理, 并且以长线投资为主, 有助于抑制投机行为的过多发生, 保持证券市场的稳定。此外, 机构投资者对于促进金融创新、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监管等方面都具有积极意义。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 机构投资者的培育与完善就显得日益重要, 这不仅有利于资本市场的改革和进步, 而且有助于深化企业制度改革, 有助于政府进行宏观调控, 促进整个国民经济的稳定与发展。[2]发展机构投资者在当代资本市场发展中的作用具体来说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⒈发展机构投资者能够聚集社会闲散资金, 扩大社会对证券的需求, 促进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壮大。目前, 我国证券交易市场交易主体主要以个人投资者为主, 个人投资者受其精力、时间、知识的限制, 其直接出入交易市场所付出的成本很大; 个人投资者的数量和投入的资金满足不了我国资本市场迅速扩容的需要,大力发展机构投资者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途径, 机构投资者通过其专业化的服务, 将社会闲散资金集中起来使用, 在带来可观收益的同时为广大个人投资者节省了时间和精力, 促进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壮大。
⒉发展机构投资者对于稳定股价, 促进资本市场平稳发展意义重大。个人投资者在投资行为上以获得短期交易收入为主, 不注重长期效益, 并且现阶段的中国股民总体来说还缺乏投资操作知识, 其投资的投机成份很大。机构投资者恰好能克服这种弊端, 机构投资者注重长期投资收益, 拥有众多的专业人士, 以及广泛的业务联系和全面的市场信息, 并注重对公司股票内在价值和财务状况的分析研究, 因此能够合理地利用信托资金进行投资。
⒊发展机构投资者还有利于推动资本市场的创新活动。机构投资者提供各方面的服务, 并对其拥有的资产实行风险分散的投资组合管理, 这必将会推动金融服务创新, 金融品种创新和市场交易方式的创新。同时, 发展机构投资者还有利于形成资本市场的完善监督体系。
(二) 机构投资者角色定位与中国证券市场法律制度完善
机构投资者的兴起, 打破了传统上个人股东高度分散的状况, 开始逐渐淡化股东群体的传统形象, 不乏有机构投资者积极参与公司治理, 影响公司决策, 使股东有了从“消极股东”向“积极股东”转化的动态, 从而引发了对机构投资者与公司治理结构的相关理论思考与实践。[3]目前, 建立机构投资者配套法律制度的潜在条件已经成熟。首先, 随着我国失业、养老等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深入发展, 失业保险金和养老金的资产额增加很快, 由此会形成对证券的极大需求; 其次, 各种投资基金发展已初俱规模, 随着经济发展带来人均收人的增加, 私人储蓄额会持续增加, 会有更多的资金通过这些基金进入资本市场; 再次, 各类企业法人为了巩固竞争地位和开展业务往来, 也会投资于股权证券; 最后, 随着经济改革实践的发展, 中国的证券投资业管理人才正在迅速成长, 这一大批高层次的专业人士为机构投资者的发展奠定了重要基础。
有学者认为, 目前我国应着重发展以下三种类型的机构投资者: 一是大力培育投资基金等新型的机构投资者; 二是允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银行、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在一定监管条件下投资于资本市场; 三是发展企业间相互持股, 即法人持股。[4]对于前两者, 我国相关管理机构在政策上持积极态度, 制定了大量配套规定。与国内机构投资者相对, 合理规制, 允许国外投资者进入我国资本市场, 以引入国际资本并带动我们整体机构投资水平的提高, 在我国证券投资领域已经进入实际操作阶段。
二、境外机构投资者与中国证券市场资本流入制度现状
(一)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制度概述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ualified Foreign InstitutionalInvestor) 制度是指允许经核准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在一定规定和限制下汇入一定额度的外汇资金, 并转换为当地货币, 通过严格监管的专门账户投资当地证券市场, 其资本利息、股息等经审核后可转为外汇汇出的一种市场开放模式。这是一种有限度地引进外资、开放资本市场的过渡性制度。在一些国家和地区, 特别是新兴市场经济的国家和地区, 由于货币没有完全可自由兑换, 资本项目尚未开放, 外资直接流入有可能对其证券市场带来较大的负面冲击, 而通过QFII制度, 管理层可以对外资进入进行必要的限制和引导,使之与本国的经济发展和证券市场发展相适应, 控制外来资本对本国经济独立性的影响, 抑制境外投机性游资对本国经济的冲击, 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QFII制度1990年发源于台湾, [5]其实质是一种有创意的资本管制。在这一机制下, 任何打算投资境内资本市场的人士必须分别通过合格机构进行证券买卖, 以便政府进行外汇监管和宏观调控。我国证券市场经过十几年的发展, 整体规模、功能和效率大大提升, 已经成为亚太地区最大同时也是最有活力的证券市场之一。应该说, 现在引入QFII制度的时机已经成熟。另一方面, 目前我国证券市场中的机构投资者比重远远低于境外成熟市场, 这严重制约了我国证券市场功能的发挥。从这个角度来看, 引入QFII相当迫切。引进QFII制度是我国对外开放战略在资本市场的重大举措, 是证券市场国际化的又一表现。2002年11月, 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标志着中国资本市场正式引入了QFII制度。
(二) 合格境外投资者制度在我国的施行特点
建立QFII制度, 最大的风险莫过于外资进入后对本国( 地区) 证券市场和外汇市场产生的冲击。因此, 对于这项制度创新, 在制定相关的政策时, 出于收益和风险的考虑, 往往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 吸引长期投资的外资机构, 特别是在初期; 第二, 对外资总规模、外资个股持仓比例有限制; 第三, 对资金进出境、兑换、货币市场投资比例有严格的规定; 第四, 把外资行业投资限制扩展到股市、债券市场, 对金融衍生品的投资限制较严格。[6]
笔者认为, 在建立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法律制度体系的过程中, 应该关注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要本着互惠的原则选择有一定信誉和实力的境外机构投资者进入中国市场。在资本项目下设立专门的QFII帐户,并为每一个通过QFII资格认定的境外机构投资人建立分帐户, 该帐户资金流程处在外汇管理局的监控之下。二要加强进出入资金的管理。鉴于证券资本的流动性特征, 要求QFII在通过审批一定时间以内, 将资金汇入中国, 并对资金的运用及汇出进行严格的监管。三要对QFII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额度进行限制。汇入资金在转化为人民币以后, 可以投资于证券市场上市公司的一级和二级市场。要适当保护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如金融业、电信业等, 定期检讨开放效果, 密切注意对外汇市场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在投资额度方面, 根据证券市场流通市值规模而确定外资进入规模。这一阶段结束后, 才可以逐步放松QFII的准入限制, 在条件成熟时实现资本流动的自由化。
对比现实法律规定, QFII制度初期在中国证券市场上主要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⒈以列举的方式对QFII的资格进行严格界定, 维护市场稳定。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产规模等条件要求严格。结合中国证券市场尚处于发展时期, 《办法》中对于境外机构投资者提出了十分严格的要求, 这有利于国内市场投资者素质的提高以及市场的稳定。《办法》要求所有类型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管理证券资产的规模均不小于100亿美元, 经营时间除基金管理机构是5年以外, 保险公司和证券公司均要求30年以上。由此看来, 要满足中国QFII资格审查条件的, 一般而言都是经营时间很长、运作规范、管理资产经验丰富的境外机构。
⒉鼓励稳健型的资产管理机构, 吸引长期投资。将吸引外资的中长期投资放在突出位置。《办法》第十一条中特别指出: 符合规定的“封闭式中国基金或在其它市场有良好投资记录的养老基金、保险基金、共同基金的管理机构, 予以优先考虑”。这充分表明了管理层希望能够吸引境外机构进行中长期投资, 维护市场中长期稳定的导向。
⒊投资范围和投资额度有严格限制, 体现渐进式原则。投资对象和持股比例与国内的基金近乎同享国民待遇, 但范围有区别。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投资对象是除B股以外的境内市场上挂牌交易的A股和债券,这与国内基金的投资范围是相同的。就单个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而言, 单个境外机构的投资限额与国内基金一样不得超过该公司总股份的10%.全部境外机构对单个上市公司的持股上限为20%, 而国内基金在这一点上没有限制。当然, 《办法》也为动态管理留有余地, 特别补充说“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市场发展情况,可以调整上述比例。”至于行业限制, 《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合格投资者的境内证券投资, 应当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要求。这就表明包括石化、电子、汽车、交通运输等主导产业, 以及原先禁止外商投资但入世后大幅开放的行业包括医药、零售业、公用事业、金融服务等, 将成为QFII关注的热点。
⒋对合格机构汇出汇入资金进行监控, 稳定外汇市场。对于资金的流向控制, 一般有两种不同的手段:一种是采取强制方法, 规定资金汇出汇入的时间与额度; 另一种是用税收手段, 对不同的资金汇入汇出时间与额度征收不同的税, 从而限制外资、外汇的流动。[7]目前我国对资本出入采取的是强制方法。《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合格投资者应当自中国证监会颁发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三个月内汇入本金, 全额结汇后直接转入人民币特殊账户。第二十六条又规定, 合格投资者为封闭式中国基金管理机构的, 每次汇出本金的金额不得超过本金总额的20%, 相邻两次汇出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一个月, 而其他投资者不得少于三个月。
三、境内机构投资者与中国证券市场资本流出制度
(一)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制度的推出背景
合格的境内机构投资者(Qualified Domestic InstitutionalInvestor) , 是在一国境内设立, 经该国有关部门批准从事境外证券市场的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业务的证券投资基金。和QFII一样, 它也是在货币没有实现完全可自由兑换、资本项目尚未开放的情况下, 有限度地允许境内投资者投资境外证券市场的一项过渡性的制度安排。2006年4月: 被市场称作“QDII开闸”的人民银行行“五号公告”发布, 开放资本账户的三点重大新政策出台: 第一, 允许符合条件的银行集合境内机构和个人的人民币资金, 在一定额度内购汇投资于境外固定收益类产品; 第二, 允许符合条件的基金管理公司等证券经营机构, 在一定额度内集合境内机构和个人自有外汇, 用于在境外进行的包含股票在内的组合证券投资; 第三, 允许符合条件的保险机构购汇投资于境外固定收益类产品及货币市场工具, 购汇额按保险机构总资产的一定比例控制。
我国现阶段实行的是利率、汇率、资本帐户三位一体的管理制度, 且这种制度还将在较长的一段时间内存在下去, 在这种管制框架下, 短期内难以实现人民币资本帐户下的自由兑换, 居民自然被禁止买卖境外股票,但随着国内居民调整个人金融资产结构和对外投资的欲望不断增强, 迫切需要建立一种既符合货币管制原则, 又能疏通国内居民投资海外资本市场渠道的机制,QDII机制便可达至这一要求。QDII目前情况下推出, 主要的背景就是目前我国高速增长的外汇储备, 这几项措施都使得更多的外汇资金流向个人或者投资机构手中,也暗合了吴晓灵行长“藏汇于民”的政策意图。在推出QDII以后, 有望一定程度上改善我国国际收支平衡状况, 而金融机构和个人也获得了更广阔的投资空间。央行称, 上述政策措施将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分项组织实施, 目前政策下, 基金QDII需通过证监会和外管局审批,而保险公司、银行业QDII也需由各自监管机构审批。业内人士预计此次开放首先将允许投资于固定收益品种,之后是证券组合, 最后才是金融衍生产品。[8]
(二) 在中国施行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制度的立法步骤分析
中国过去曾经长期外汇短缺, 所以向来是先鼓励流入, 然后才是有序流出。现在中国已经告别了外汇短缺的时代, 所以我们根据形势发展变化, 对资本的流入和流出实行均衡管理。这次在有序引导流出方面的政策调整力度比较大, 但不能说是一个根本性的转折, 这仍然是一个有序的、渐进的过程。[9]从此次我国人民银行“五号公告”对于境内机构投资者的海外投资活动规制也体现了极为谨慎的特点:
⒈银行投资“固定收益产品”风险的转移。根据五号公告内容, 符合条件的银行可以集合境内机构和个人的人民币资金, 在一定额度内购汇投资于境外固定收益产品。投资者可以将人民币交给境内银行, 由境内银行统一购汇投资于海外, 本金和收益返回境内时, 再度结汇成人民币。国内投资者可以将外汇资产交给境内商业银行, 通过委托理财方式直接投资境外。对于银行而言, 新的外汇代客理财业务, 事实上是将其外汇结构性存款业务转化为中间业务。在原来的理财方式下,客户的自有外汇资金在会计核算上体现为银行的存款, 形成银行的有效负债, 银行可以用其发放贷款或进行海外投资, 而在代客理财业务中, 客户的资金直接投到境外, 并由第三方托管。银行和客户之间将从原来的销售关系转化为资产管理关系, 银行只是中介人, 收取中介费用, 不再提供保底承诺。[10]
⒉社保基金配套规定的积极跟进。海外投资是社保基金酝酿已久的战略目标。人民银行的“五号公告”出台不久, 社保基金理事会就公布了《社保基金海外投资管理暂行规定》。这一规定, 勾勒出了社保基金海外投资模式的总体框架, 社保基金海外投资据此正式启动。根据《暂行规定》, 社保基金投资境外的资金来源主要为以外汇形式上缴的境外国有股减持所得, 即为其本身自有外汇。从目前理事会的现状看, 在人员、经验和技术系统等方面的准备还不具备海外投资的直接操作能力, 因此采取委托投资的模式比较适合, 这也符合国际上养老金机构的操作惯例, 核心是风险监控和专业化的管理。在社保基金的海外投资规划中, 固定收益类产品比重要小于股票类产品。此番招募境外投资管理人, 根据社保基金理事会公告, 申请者主要为受托投资管理五大类投资产品, 分别是全球股票积极型基金、美国股票指数增强型基金、香港股票积极型基金、全球债券积极型基金和外汇现金管理。这一系列投资基准的选择体现了社保基金审慎的心态, 同时也为后续法律的规定预留了很大空间。
⒊保险公司受到的影响相对最小。在“五号公告”之前, 保险公司的自有外汇投资渠道已经部分打开。[11]目前保险公司境外投资的具体操作细则仍未出台, 而人民银行的“五号公告”中所提到的“符合条件的保险机构”、“境外的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换汇额度都未揭晓。在此之前, 保险公司能够做的就是一些研究的准备工作。所以“五号公告”对保险公司短期影响是境内潜在的合格机构投资者中最小的。
(三)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制度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制度的关系
资本项目的开放应该是双向的, 有流入就有流出。中国曾经长期外汇短缺, 所以向来是先鼓励流入, 然后才是有序流出。先放开QFII有其必然性。现在中国已经告别了外汇短缺的时代, 所以管理层根据形势发展变化, 对资本的流入和流出实行均衡管理。资金双向有序流动有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 而资金单方向流动会导致资金高度集中, 可能产生风险聚集, 不利于金融系统的稳定。因此, 在国际收支证券项下有必要建立资金双向有序流动的机制。在继续推进QFII制度、鼓励更多境外资金投资国内证券市场的同时, 拓宽境内资金投资渠道, 并允许部分国内资金投资国际证券市场, 引导部分资金有序、合法流出, 以分散投资风险, 提高投资收益。近些年来, 我国国际收支连续出现大幅顺差, 影响到货币政策的独立操作, 加大了维护人民币币值稳定的压力。在这种情况下, 管理机构调整外汇管理政策,改变了以往“宽进严出”的局面, 并积极采取措施化解国际收支压力, 在证券项下允许保险公司运用自有外汇资金投资海外债券市场, 批准保险公司和社保基金投资海外市场, 将在一定程度上扭转我国目前证券项下资金单向流入的局面。[12]
QFII机制的运作要涉及三个核心问题: 其一是合格机构的资格认定问题。包括注册资本数量、财务状况、经营期限、是否有违规违纪记录等考核标准。其二是对合格机构汇出入资金的监控问题。[13]其三是合格机构的投资范围和额度限制问题。[14]对比QDII制度, 我们发现上面三个问题同样也是其关注的重点。QFII这项制度的安排实际上只是将我国允许合格的境外投资者进入我国资本市场的初步做法。在我国这样一个即有流通股, 又有非流通股; 即有国有股和法人股, 又有A股、B股和H股等多股权结构的资本市场中, 外资如何应对, 就不是一项QFII的制度所能决定的了。一旦推出QDII后, 即意味着国内投资者可参与境外有价证券的投资, 尤其是香港股票的买卖。由于香港股票市场的股票价格相对于国内股票市场的股票价格要廉价的多,因此, QFII与QDII这两项制度安排哪一个对投资者更具吸引力也是不言而喻的, 其实质更是决定了资金最终的流动方向。QDII的推出, 使中国证券市场与国际融合的大趋势更进了一步, 这将对中国证券市场的投资理念、估值标准产生重大影响。与国际市场的比较将成为投资者重要决策依据。如果说此前是QFII将国际投资理念带入了中国的话, 那么QDII将促使这种理念进一步深化。
四、中国证券市场的国际化与机构投资者法律制度体系的完善
(一) 中国证券市场国际化的法律障碍
我国证券市场作为一个新兴的证券市场, 起步于80年代初, 在至今不到20年时间里, 相继发行了国际债券、B股、H股、红筹股, 并对买壳上市、借壳上市及设立国家基金等多种筹资方式进行了尝试, 随着时间的推移和证券市场的进一步发展, 一些问题逐渐暴露出来,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规范化发展, 并成为我国证券市场国际化的现实障碍:
⒈证券市场相关法规不健全、没有形成完善的法律体系。健全的法律体系是规范证券市场运作的基础。世界上证券市场发达的国家都有一套包括针对证券交易、证券投资者保护、投资公司等法律和各阶段配套法律条款组成的健全的法律体系。我国证券法是长期的立法工作在1999年才颁布的, 已有的《公司法》以及与证券相关的管理条例, 有些内容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飞速发展已不符合国际惯例和中国现实。这种法律制定、实施的低效性势必影响证券市场国际化的进程。[15]
⒉金融管制较严, 人民币尚未实现自由兑换。我国目前仍实行比较严格的金融管制, 这种资金不自由、货币不自由的壁垒在很大程度上排斥了国际证券资本。虽然外国投资者可以通过外汇调剂中心把所得部分利润汇回本国, 但这对于机构投资者来说没什么吸引力。
⒊证券监督法律制度、监管方式和监管水平均存在不足。证券市场国际化的程度越深, 所面临的风险越大, 客观上要求更加有效的监管机制与之相匹配。在WTO的相关条款中强调的原则之一就是透明度原则,即要求信息披露, 这是金融监管的基础。而我国监管法律体系并不健全。另外, 对证券市场的管理主要依靠行政手段。公司股票的发行与上市, 迄今实行的是额度分配和审批制度。这种以行政手段分配资本市场资源的制度, 排斥了企业以业绩和成长预期竞争进入资本市场的平等机会, 导致上市公司整体质量的下降, 增加了国内证券市场的风险。
(二) 中国证券市场国际化的立法的步骤
关于证券投资的法规一般分三个层次: 一是立法机构制定的证券法律; 二是证券主管机构制定的监管规定; 三是证券交易所制定的有关规则。这三个层次的法规形成一个健全的证券法规体系, 全国规范证券市场的主体及其行为。证券市场国际化的前提是规范化,否则, 证券市场的国际化就无从谈起。[16]其中, 前两者拥有立法权的机构制定的各种层次的证券投资法律制度比证券交易所等中介机构制定的规则具有更高的权威性与持久性。我国利用国际证券投资按照先境外后境内、先债券后股票的顺序发展, 立法步骤大致可以总结如下:
第一步, 证券市场开放初期, 利用国际证券投资应该仍然以境外发行股票和债券为主, 允许外资间接进入A股证券市场, 同时逐步将B股市场国际化, 并为与A股合并做准备。由于受国内资本市场发育不完善和监管能力等诸多因素的制约, 短期内开放A股市场的风险较大, 而境外发行股票不仅有利于国内企业扩展融资空间, 而且有利于企业熟悉国际资本市场规则, 并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进行规范化企业管理和经营。另外,由于目前在国外投资的中国企业所需的资金, 基本上都是依靠国内总公司的汇款或从设在当地的中国金融机构贷款。如果能够确立发行当地货币债券的方式筹集资金, 就可以减少对总公司和中国金融机构的依赖,取得比较稳定的资金来源。通过发行当地货币债券筹集资金还可以避免产生货币错配和汇率风险。在人民币不可自由兑换的条件下, 国外资本主要以合格机构投资者的方式投资国内证券市场。随着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完善, 要逐步放宽QFII机构的限制条件, 但根据证券市场的总体规模, 核定每个机构允许进入中国证券市场的流通市值不超过总市值的一定比例, 同时规定每个机构对单个上市公司的投资比例, 并严格限制其对敏感部门的投资。
第二步, 证券市场开放逐渐成熟后, 通过证券投资机构进行二级市场的间接投资应成为主要的投资模式, 并允许境外共同基金直接进入股市。允许外资以投资于基金、组建合资合作基金、组建证券公司和投资公司、购买资产管理公司所持有股权等形式间接投资于A股市场, 将获得的股息和红利汇出。允许境外共同基金直接进入股市, 并由外汇管理局监督资金的流入和流出, 通过专门账户管理。在国内金融体系比较完善、宏观经济比较稳定和监管能力有所增强的条件下, 逐步开始尝试允许境外机构投资者通过存托凭证直接投资于国内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 可以选择香港证券交易所作为试点。随着国内A股市场结构性矛盾逐步得到解决, A股市场逐步开始国际化运作, 规范上市主体信息披露、规范投资者行为、规范券商操作, 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 与B股合并。
第三步, 在证券市场运作及监管制度比较成熟、资本项目可自由兑换、利率和汇率市场化形成机制基本建成以后, 境外投资者可以通过异地挂牌或存托凭证直接投资国内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 完成证券市场的全面开放。在证券市场全面开放以后, 中国利用国际证券投资的规模主要由市场决定, 政府的作用主要是加强对短期资本流动的监管。(来源:中国民商法律网)
D. 公共生活有序化对社会经济社会发展有何重要意义
《大学》说了,“物有本末,事有终始,知所先后,则近道矣。”....
E. 如何提高我国资本市场效率提出的几点建议
资本市场的功能在于最大限度的将储蓄转化为投资并以此为基础进行最优化的资本配置。可见,资本市场是一个特殊形态的市场,是微观和宏观的结合体。从资本市场效率的形成过程来看,其具有明显的层次性,其间顺次经过从储蓄到投资、顺畅的资本流动及合理的资本配置这三次惊险的跳跃。同时,上述三大跳跃也不是相互割裂的,它们之间在时间上继起,在空间上共存。因此,笔者认为,资本市场效率是储蓄与投资间的转化效率、资本市场交易效率及资本资产定价效率的有机结合。其中,转化效率是资本市场效率的源头和基本前提;交易效率是资本流动性和最优配置的必然要求;定价效率则居于整个资本市场效率的核心地位,是资本流通及配置效果的集中体现。显然,转化效率和交易效率都是定价效率的必要条件和基本保证,而交易效率和定价效率的提高也必然促使转化效率的同向变化。也就是说,资本市场效率的三个组成部分是继起共存、相互制约和相互促进的。因此,要提高我国资本市场效率,就必须同时提高上述三大效率。
一、提高储蓄与投资间转化效率的对策
提高储蓄与投资间的转化效率,其关键在于提高整个 社会 扩大再生产的积极性,以期在不削减正常消费的情况下提高储蓄转化为投资的比例。从储蓄的构成来看,储蓄的投机性动机是储蓄与投资之间相互转化的原动力,在 经济 人假设下其转化为投资的必要条件是:预期资本收益率>平均储蓄利率。因此,提高资本市场转化效率的根本路径在于:通过提高预期资本收益率与市场利率之间的落差以刺激投机性储蓄向投资的转化。其中,利率政策是一国宏观货币政策的核心,利率的下调可以有效促进投机性储蓄向投资的转化业经 实践证明,但一国利率不可能无限下调。因此,提高我国资本市场转化效率的关键在于提高预期资本收益率。降低资本市场的预期风险可以有效提高投资者的预期资本收益率。对此,笔者认为可从以下两方面入手: 1、建立我国资本市场的诚信机制。健全的资本市场诚信机制有助于提高投资者对于 上市公司 收益质量的信任程度,从而降低其对于投资的预期风险水平。建立我国资本市场的诚信机制的核心在于加强独立 审计 监督。目前 我国独立审计的监督质量令人担忧,主要表现在 会计 师事务所限于执业水平或迫于压力而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虚假问题 未能给予充分揭示。鉴于此,笔者认为应从以下三个方面进一步加强我国独立审计的监督质量:(1)提高 注册会计师 的独立性。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粉饰问题之所以未能揭示,往往是源于会计师事务所虚弱的独立性。受制于市场竞争及地方政府管制等诸多因素的会计师事务所难以真正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经济鉴证业务。通过建立审计市场的有序竞争机制可以有效缓解会计师事务所面临的恶意竞争的压力,通过减少地方政府对当地上市公司的扶持可以有效缓解会计师事务所面临的 政治 压力,从而提高其独立性。(2)大力提高注册会计师执业水平。上市公司审计业务日渐复杂,要求注册会计师拥有更丰富的知识、 经验和技能。一方面,注册会计师应加强自身的后续学习 ,不断补充新鲜知识,提高业务素质和执业水平;另一方面,会计师事务所应提高自身的经营 管理 水平,树立科学 的人才观,防止人才的过度流失。(3)充分发挥法制的作用。应将审计执业行为真正置于经济利益的约束之下,使注册会计师既便是作为一个纯粹的经济人也“不得不 道德 ”。更重要的是,要为因证券虚假陈述而合法权益遭致损失的广大投资者提供强有力的 法律 武器。因此,应当引入注册会计师的辩解性举证而改变由弱势群体申诉性举证的做法,应当引入集体民事赔偿制度以真正体现法律的震慑作用。 2、推动金融品种创新。投资者规避风险的需求总是与其获利要求相伴相生的,在一个成熟的资本市场,套期保值和投机是两项必不可少、相辅相成的投资行为。推动金融品种创新,大力 发展 金融衍生品种能帮助投资者有效规避资本市场风险,从而降低其对于投资的风险预期。长期以来,我国资本市场的金融品种单一,无法帮助投资者为其市场交易对冲风险。鉴于此,笔者认为主要应从以下两个方面推动我国资本市场的金融品种创新:(1)股指 期货 。投机者作为交易对家,从其对市场走向的判断出发,承担了套期保值者需要规避的风险,从而使投资者能有效对冲风险,达到套期保值的目的。(2)组合品种。组合品种是以基础品种、衍生品种以及其他组合品种为组成部分的投资组合,其主要是利用分散化的投资原则,通过将资金按不同比例分散投资于各个市场和产品以达到风险和收益之间的平衡。因此,组合品种能使投资者通过“专家理财”选择绩优投资工具而有效分散风险。
二、提高资本市场交易效率的对策
交易效率是指市场本身交易营运的效率,即资本市场能否为特定质量的交易服务产生最低的交易费用。因此,提高交易效率就是要在不减弱资本市场功能的状态下最大限度的降低交易费用。于我国而言,交易费用主要由一级市场的 融资 成本 及二级市场的交易成本两部分组成。其中,融资成本是融资者从准备发行到资本入账过程中所付出的融资费用总和,主要包括投资 银行 的承销费用及支付给 律师 、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的中介费用。交易成本是投资者从交易准备到交易完成过程中所付出的交易费用总和,主要包括交易佣金和印花税。可见,交易费用的降低可分别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两方面入手:
(一)降低一级市场融资成本
1、发行制度向注册制过渡。从制度经济 学的角度来看,交易费用是一种制度安排。也就是说,交易费用除其显性表现外,还包括在不同制度下的寻租费用。不可否认,由审批制向核准制的转变曾经是我国证券发行制度的突破性进步,而2004年正式实施的股票上市保荐制度又将政府推荐改为 证券公司 举荐,从而初步建立了中介机构的责任机制,有利于透明市场 环境 和规范市场秩序的形成。但是,更应该看到的是,现行发行制度仍过多强调人为因素而非市场标准,从而使得一级市场发行的寻租费用依然存在。同时,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必须满足一定的高于一般公司的发行条件,这就诱使公司对其公开披露信息进行窗饰,由此产生高昂的包装费用。根据资本市场的发展 规律 ,发行制度创新的方向必然是向注册制演进。注册制的突出特点是强化了中介机构的责任机制,强化了信息披露的公开性和真实性,从而也就可望极大的降低一级市场发行的寻租费用。同时,注册制强调事后监督而非事前核准,因而也可以一定程度上遏止IPO公司的窗饰行为从而降低融资过程中的包装费用。
2、引入竞争以降低中介费用。与上市公司的发展速度相比,我国整个中介服务行业的发展速度明显滞后。当前的证券行业特许制度存在诸多不足,使得我国的证券服务机构长期处于一种亚竞争状态,政府不当管制的结果是中介机构管理运营的非科学 化和中介服务收费畸高。因此,笔者认为,应当废止当前特许资格审批中以注册会计 师或特许律师人数为单一核定标准的做法,改而建立一整套以当年经济鉴证职能履行情况为核定标准的评估体系。此外,改事前核准为事后监管,全面放开证券行业服务资格,有能力完成经济鉴证职能的服务机构均可成为市场准入主体,以从监管政策及市场竞争两方面促进中介机构降低成本并提高服务质量,从而降低一级市场发行的中介费用。
(二)降低二级市场交易成本
如前所述,交易成本主要包括交易佣金和印花税。于佣金制度而言,自由化、灵活化是未来发展的必然趋势。我国目前 的交易佣金已由原来的“单一固定佣金制度”调整为“最高上限向下浮动制度”,进一步的改革方向是渐进的推行自由议定制度。因此,就现阶段而言,降低二级市场交易成本的焦点在于对我国资本市场证券交易税制的调整。从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来看,对税制于市场主体行为扭曲效应的普遍认同,使印花税呈下降趋势,大部分国家已逐步取消了印花税而代之以证券投资所得税为主的 税收 体系来调控市场。如果对印花税做出适当调整,可以有效降低二级市场交易成本,促进资金的有效流动,具体调整对策应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减免税率。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可供选择:降低税率、采用单笔定额税、分别不同交易方式或对象征税。(2)单向征税。出于刺激买方的目的,可以仅向卖方单向征收从而鼓励投资者购买证券。(3)时机成熟时以资本利得税全面取代印花税。资本利得税是仅对证券交易获益征收的一种税,其对于投资者市场交易的影响 范围及影响程度均小于印花税,可以在保证一定程度的 财政 收入的基础上提高资本市场的交易效率。 三、提高资本市场定价效率的对策
定价效率是资本市场的核心效率,资本的优化配置是有效资本市场运营的最高目标。资本配置的简单流程可以描述如下:(1)信息提供者为筹集资金或 报告受托责任履行状况而向资本市场公开披露以 财务 信息为核心的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未来发展趋势的信息;(2)信息需求者为选择投资方向接受并分析 他们认为与自身决策相关的市场公开信息;(3)对于信息的不同理解导致信息需求者对资本资产未来预期产生不同的变化,并进一步引起资本市场上各种资产供求关系的变化,从而引起资本资产价格变化;(4)以价格为坐标和导向,资本流向不同的证券资产,资本配置发生变化;(5)资本配置的变化又会与信息提供者产生互动的关系,信息提供者为使资本流向符合自身利益会改变提供信息的内容 或形式,以期影响资本配置。 可见,在以价格机制为核心的市场配置机制中,资本能否实现最优化的配置,其关键在于以下两个方面:(1)投资者是否能够获得足够多的信息;(2)投资者是否能够准确分析所获得的信息并由此产生足够理性的 投资决策 。因此,提高资本市场的定价效率,可从以下两方面入手: 1、完善现行信息披露制度,提高资本市场透明度。(1)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应提高会计信息的决策相关性并力图反映经济结果的真实性;(2)积极引入信息竞争机制,建立信息中介之间、机构投资者之间公正合理的竞争机制,通过竞争促使所有与价值相关的信息无偏的反映在证券价格之中;(3)引入即时报告系统,及时将可靠、相关的信息充分的披露出去,至于以何种形式并不十分重要;(4)增加企业 预测信息的发布数量,提高企业预测信息的可靠性。应要求上市公司披露管理当局讨论书,并要求上市公司管理层对其发布的预测信息进行自我担保。 2、提高投资者理解和使用信息的能力,引导其理性决策。(1)通过培植和扶持独立的投资咨询公司和专业的证券分析师等途径加强对普通投资者的信息服务,使其从会计信息功能锁定而导致的羊群行为中解脱出来;(2)创造条件吸引和扩大机构投资者进入资本市场。机构投资者队伍的多元化将加剧其市场竞争,从而使投资理念和行为更加合理化。其一要放宽准入限制,对各种所有制一视同仁;其二要建立关于私募基金的法律 规范,使得投资基金得以多种形式存在;其三要健全反欺诈的法律,加强对机构投资者的监管。
F. 找个关于建国60周年的文章 金融类 悬赏100分
还是自己写吧
G. 资本市场如何加快社会财富的增长
资本市场对中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六方面的重要功能。
第一,极大地推动了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到2017年,中国资本市场总市值接近50万亿元,上市公司总营业额超过百万亿元,利润三万多亿元,包括上市公司债务在内的总资产约100万亿元,在中国经济总量中占有半壁江上的分量。资本市场的发展不仅推动了经济持续发展,并且大大提升了经济总量和企业规模。可以毫不夸张地说,资本市场既是中国经济的前进动力,也是企业腾飞的翅膀。
第二,实现资源优化配置,推动经济结构、产业结构高质量、有效益的发展,资本市场的独角兽制度,风险资本投资机制能极大地促进企业科技创新。以资本市场的逐利特性、用脚投票的资源配置机制,极大地促进了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第三,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推动企业实施现代企业制度。现有的国企民企,一旦成了上市公司,既受到证券公司、会计事务所、律所训导,又受到交易所、证监部门监管,理念上、行为上会发生根本性变化,成为有激励有约束的理性的行为法人,不仅会增强股东意识、公司治理概念,而且通过强制性信息透明度原则倒逼上市公司管理层形成讲真话、不讲假话的行为人。
第四,健全现代金融体系。传统金融体系是指以商业银行为基础的金融体系,现代金融体系是指以资本市场为基础的金融体系,不仅仅具有媒介资金供求关系的机制,而且还具有能够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分散风险和分享财富成长三大功能的机制。资本市场发展好了,能改善国民经济的宏观杠杆率过高的问题,降低全社会融资中过高的债务比重,把储蓄转化为投资、债权转化为股权,还能有效的消除中小企业融资难、民间融资不规范、非法集资、金融欺诈等问题。
第五,让老百姓增加致富途径,将改革开放、经济发展的成果惠及老百姓。资本市场加快了社会财富特别是金融资产的增长,以前中国人主要靠增量来增加家庭财富,现在可以用存量来增加财富。国际资本市场的经验表明,如果从50年到100年的时间跨度来看,股票、房地产、国债、黄金四方面的投资收益最高的首先是股票,第二是房产,第三是债券,最后是黄金。总之,资本市场提供了与经济增长相匹配的财富成长机制,建立了一种人人可以参与财富的分享机制。
第六,为社会主义公有制探索了高质量有效益的实现形式。马克思恩格斯在100多年前就深刻地指出,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是一种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国企改革方向是混合所有制,也是要求国企转制为股份制、股份有限公司。而上市公司恰恰是最规范最典型的股份公司。作为公众公司,上市公司理所当然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一种最佳的实现形式。
H.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换出资产为长期股权投资时以成本法核算和以公允价值核算有什么区别
二者在定义、核算方法、适用的区别:
1、定义不同:
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核算法,指投资按成本计价的方法 ,在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以初始投资成本计价,一般不调整其账面价值。只有在收到清算性股利和追加或收回投资时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公允价值计量是指资产和负债按照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发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资产所能收到或者转移负债所需支付的价格计量。
2、核算方法不同:
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核算法以投资收益的确认为核心进行的,即被投资企业各年度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中到底有多少是企业真实获得的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会计计量恰恰就是既要计量资产和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公允价值,也要计量公允价值变动所造成的利益和损失。
3、适用不同:
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投资企业应将该类投资划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计量时采用成本法。
在有确凿证据表明其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企业可以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的折旧、减值或土地使用权摊销价值直接反映在公允价值变动中,并通过"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对企业利润产生影响,而不再单独计提。
I. 面对金融危机,我国资本市场面临的机遇和挑战
您好,
全球经济失衡是在经济全球化的特定背景中形成的,各种因素的变化将推动这—格局在未来较长时期内持续动态调整,国际经济、金融格局将因此而发生深刻变化,必须高度重视全球经济失衡对本国经济金融发展所带来的影响。就我国而言,国际收支双顺差矛盾持续,已经成为影响经济持续健康增长的突出问题,也是当前金融宏观调控面临的重要挑战。在经济失衡调整过程中,金融市场扮演着作十分重要的角色,特别是我国资本市场,面临着重大的发展战略机遇,需要通过加快发展从而在其中发挥重要作用。
全球经济失衡的表现
对于全球经济失衡,有着广义和狭义的理解。广义的全球经济失衡,既包括国家或地区之间发展水下、增长速度的差异,也包括国际贸易、国际金融投资等同际收支的失衡。狭义的全球经济失衡,主要是指一国拥有巨额贸易赤字,而与该国贸易赤字相对应的贸易盈余则集中在少数国家。全球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存在已久,并不是现阶段所独有的现象,当前同际社会所密切关注的全球经济失衡显然不是指广义意义上的失衡,而是指最近儿年不断加剧的贸易尖衡。基于概念可比性及现实意义的考虑,本文将所讨论的全球经济失衡限定在狭义的概念上。
从这—概念理解,全球经济失衡的基本表现是,美国贸易赤字庞大,债务增长迅速,而日本、中国、亚洲其他新兴市场国家和地区等对美国持有大量贸易盈余。一方面,美国2006年贸易逆差达到7640亿美元,占GDP的比率由10年前的1.2%上升至5.8%。另一方面, 日本等亚洲国家、主要石油输出国及部分欧洲国家存在较高贸易顺差,我国尤其受到关注,2006年我国贸易顺差达到1774.7亿美元,其中对美国的顺差达到1442.6亿美元。
全球经济失衡格局的形成是经济全球化、国际金融体系演变、全球增长动力不平衡等一系列全球性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不能将其简单地归咎于个别国家经济政策的失误或操纵,否则,容易陷入经济民族主义的泥淖。
全球经济失衡是一种不可能无限持续的状态,经济体系的自我纠正机制要求对这—状态作出调整,而国际社会对此的自觉努力更是会加快这一调整进程。但考虑到全球经济失衡的形成有更复杂的产业和金融背景,可以预期它的调整将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将对全球产业和金融格局产业布局产生明显的反馈作用。这样一种趋势必然会对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产生深远影响。
全球经济失衡调整给我国资本市场带来的机遇
全球经济失衡凋整的过程,也是资源在全球范围内重新配置的过程,而资本市场作为资源配置的重要平台,必然会因此获得相应机遇,我国资本市场尤其如此。
世界金融格局多极化演变给中国资本市场提升国际地位提供了机会。2005年末,美国对外债务余额约占共GDP的20%,而且美国经常项目赤字状况很难得到有效改善,美国对外负债还会继续攀升,枞据美国近几年的经济增长速度来判断,美国保持债务稳定唯一的手段就是美元持续贬值。初步测算,截至美国贸易赤字得到有效控制之时,如果资产配置不在国别间作出重大调整,外国投资者向美国缴纳的“铸币税”将超过其资产总价值的20%,这显然是全球投资者难以承受的。另外,随着美国在全球经济总量中所占份额的进一步下降,以及世界贸易和投资数额的持续扩张,美元国际结算货币的霸主地位、美国金融市场作为全球资源配置中心的地位将受到严重挑战。受这些因素的影响,美国金融体系在全球的地位将会逐渐下降,欧盟、中国、印度等地区或国家的金融市场有望在新的竞争中成长为更强的力量。同时全球金融资本将在不同国别或地区的金融市场间重新作出配置,这将推动其中部分资本进入中国市场。一方面是因为在全球经济失衡调整中,中国是主要债权方之一,中国的主权风险溢价较以前有所降低;另一方面是因为中国的产业与美国、欧盟等成熟经济体有着较大的差异,投资中国有助于国际金融资本分散投资风险。
人民币持续升值导致中国资产重估,将推动A股市场稳步上涨。国际经济失衡调整的一个重要结果就是人民币的持续升值。根据其他国家和地区经验,在本币持续升值过程当中,其资本市场也往往会经历很好的发展势头。以日本为例,日元在上世纪80年代升值期间,日经225指数从1984年末的 11542点上涨至1989年最高点38915点,涨幅达到237%;韩国、我国台湾地区股市在本币升值期间,也与日本股市类似,股指都有较大幅度的上涨。因此,在接下来人民币升值背景下,国际投资者将对我国境内资产作出重估,而A股将成为他们青睐的对象,从而推动A股价格上升。
全球经济失衡调整给我国资本市场带来的挑战
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全球经济失衡的调整为我国资本市场发展带来机遇的同时,也提高了相应的挑战,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
第一,加快开放的需要对资本市场的监管工作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全球经济失衡调整导致的国际金融资本在全球范围内重新配置,是我国资本市场发展中必须抓住的重要战略机遇,但是这—机遇并不是为我国所独有,在把握这一机遇的过程中,我国面临着激烈的竞争。最近几年,我国周边的印度、韩国等国家的资本市场发展很快,由于这些国家推行自由市场经济,符合国际金融资本的价值取向,国际资本流入这些新兴市场国家的可能性较大。此外,由于这些国家与我国在地缘上、资本市场性质上都有着较大的同质性,一旦周边资本市场对我国形成明显的比较优势,那么在承接国际金融资本方面就会对我国产生较强的挤压作用(参见表 1)。为了在国际金融资本的转移中掌握主动,我国资本市场必须加快对外开放步伐,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促进中国资本市场向国际性市场转变,允许资金在国内外之间自由双向流动。这将给我国资本市场的监管工作带来极大的挑战:一是境外机构和资金将大量进入我国,一些经验丰富的国际投资者可能会利用我国制度的不完善进行制度套利,在没有违反我国法律和规定的情况下“合法地”损害国内其他投资者利益,或者直接利用其丰富的反监管经验进行违规操作。二是我国资本市场将真正融入全球金融市场当中,届时,境外因素对我国资本市场的影响力将大为增强,甚至不排除有时候成为决定性的影响因素,这将给我国监管部门干预和调节市场增加难度。
第二,产业基础薄弱和大量承接国际金融资本之间存在一定矛盾。从英国、美国等成熟资本市场的发展经验来看,一个强大的资本市场背后一定有一个强大的本国产业基础。要使我国资本市场在全球经济失衡调整中成为一个重要的资金集结地,那么我国资本市场必须具备良好的产业基础。这可以从两方面来理解:一是我国必须具备一批世界级的优质企业,只有这样资本市场才有足够的深度吸引国际上大的金融资本。虽然我国 A股市场已经有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石化等大型上市公司,但同波音公司、通用公司等企业相比还存在很大差距。二是我国必须具备若干引领世界经济发展的核心产业。在美国资本市场腾飞的过程当中,其早期的汽车、钢铁产业,当前的信息产业都发挥过世界经济发展领头羊的角色,它们奠定了美国经济的竞争力和美国资本市场的产业基础。而从我国实际情况来看,尽管我国也自主研发了不少高新技术,但真正成功实现产业化的并不多,而且很大程度上是依靠政府力量去推动,内部自我发展能力还较差。如果缺少上述产业基础,一方面我们难以源源不断地吸引国际资本进入我国资本市场;另一方面,即使国际资本大量流入我国资本市场,也可能会导致我国资产价格极度膨胀,尤其是可能造成与土地资产有关的企业价值过度高估,不但会导致资本市场资源配置功能扭曲,而且会造成虚假繁荣,积累很大的金融风险。
中国资本市场在全球经济失衡中的战略选择
从上面的分析中可以看出,全球经济失衡的调整将给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带来一系列的机遇与挑战。而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壮大可以从多方面提高我国经济在国际经济失衡调整过程抗冲击的能力。发展资本市场,可以为我国消费率的提高创造条件,从而减少我国经济对出口的依赖;可以提高国内储蓄转化为国内投资的效率,减少资金在境内外的迂回流动;可以提高产业重组的效率,促进贸易部门和非贸易部门之间的结构调整;有利于完善宏观调控机制,从而更好地发挥宏观调控在纠正经济失衡中的作用。因此,我们应该自觉地利用我国资本市场来促进本国内外部经济趋向协调,缓解国际收支的失衡,同时也应在全球经济失衡调整中,抓住有利机遇,大力发展我国资本市场。
为了利用好全球经济失衡调整给我国资本市场发展带来的机遇,并尽可能减少它对我国资本市场的冲击作用,应该因势利导地采取多方面的措施,促进我国资本市场的长期稳定发展。
第一,积极稳妥地推进资本项目开放,形成资本有序进出的双向流动机制。要打造一个国际性的资本市场,一个重要前提是资本项目的自由兑换。尽管我国资本项目目前还不具备完全开放的条件,但不能因疑虑和保守而耽误正常的开放进程。当前可以考虑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一是进一步扩大QFII投资额度,吸引更多的外国机构投资我国股市。二是实施“走出去”战略,建立更加市场化、多层次、多元化的对外投资渠道,便利企业和居民资产多元化,推动从“藏汇于国”和国家对外投资向“藏汇于民”和民间对外投资的转变。三是积极稳妥推进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制度,发展专业化投资公司,特别是注意发展与资源、环境、产能转移等有关的对外投资。
第二,加快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增强市场力量在国际资本流动中的调节作用。东南亚等国家的教训表明,灵活的汇率制度是应对国际资本冲击所必须的制度安排。全球经济失衡调整将导致国际金融资本更加频繁地出入我国资本市场,为减少由此而带来的冲击,我国内外资产价格关系必须较为协调,为达到这种协调,我国的汇率形成机制还需要进一步优化,均衡合理的汇率水平应由市场自发调节形成。当前,一是要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强化市场供求在汇率形成过程中的基础作用。为防止汇率问题对我国经济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进一步积累,应加快汇率形成机制的改革,不断拓展外汇市场的广度和深度,夯实汇率形成的市场基础,提高汇率在调节我国国际收支调节中的作用。二是要加快推进外汇管理体制改革,逐步减少外汇干预,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经常项目可兑换,促进贸易活动便利化,有选择、分步骤地放宽对跨境资本交易活动的限制,基本实现资本项目可兑换。总之,汇率形成机制及外汇管理体制的改革,应以经常项目平衡状况和外汇储备为依据,既要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又要改变国际收支顺差和外汇储备过快增长的局面。
第三,夯实我国资本市场基础,提高对接国际金融资本的能力。近几年来,资本市场通过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股权分置改革、提高上市公司质量、证券公司综合治理、加强证券市场法制建设以及发展壮大机构投资者等市场基础性制度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市场仍然还存在较大的结构性问题,市场运行机制也有待完善。所谓结构性问题,是指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的比例失调,股权融资与债权融资的比例结构不合理,股票市场内部的层次结构简单,投资者结构需要进一步优化,产品供给结构存在问题等。所谓机制性问题,是指市场主体的自我约束机制需进一步加强,市场运行的自我调节和内在稳定机制还没有完全建立等。解决这些问题,一是要大力发展直接融资,提高直接融资水平。通过建立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加快发展债券市场,改变企业融资主要依赖银行借贷的模式,提高企业竞争力和投资效率。二是进一步推进证券监管制度改革,强化市场主体的自我约束机制以及市场主体之间的监督和制约机制,强化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市场化监督和制约机制,逐步以过程控制和持续监管取代行政审批。三是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通过兼并收购等方式促进现有上市公司做大做强、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培育创新企业、吸引中国大型企业在境内上市等手段,夯实我国资本市场的产业基础。同时,要完善市场交易制度,建立市场自我创新机制,丰富交易品种,吸引更多的市场主体进入资本市场,推动市场结构性问题和机制性问题的解决。四是要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增强国内资本市场的国际影响力。我国资本市场在提高外资参与比率方面还有较大的空间,可以考虑扩大QFII规模,有控制地对外国投资银行开放更多的业务领域,同时鼓励境内证券机构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学习成熟市场的管理经验和技术,加快境内外市场的融合。
希望对您有帮助。
J. 公共生活有序化对经济社会发展有何重要意义
公共生活是指人们在公共的领域、公有的环境、公用的场所中,彼此开放透明且相互关联的共同活动。在公共生活中,人们的行为总是直接或间接地相互影响和相互联系着。而公共生活的领域正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在逐渐扩大。
当代社会公共生活有着“活动范围的广泛性,交往对象的复杂性,活动方式的多样性,活动结果的相关性”的主要特点。
经济社会的发展,使公共生活的场所和领域不断扩大,从传统到现代,特别是网络的进一步扩展。而公共生活是社会生活中最普遍、最基本的公共性生活,由于在很长的一段历史时期内,生产力不发达,人们的交往圈子小。但在当今社会,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和社会分工的日益明显,使得公共生活和经济社会是联系越来越紧密。当今社会经济的发展使人们的生活方式发生了新的变化,也极大地丰富了人们公共生活的内容和方式……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为公共生活内容和方式的丰富提供了良好的条件。
所以公共生活有序化是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必要前提 。
随着公共生活领域的扩大,个人活动对他人和社会造成的影响也越来越大。社会成员无论职业、地位、身份如何,只要进入公共生活场所,都应当自觉遵守公共生活规则,这也是维护公共生活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必要前提。
在社会公共生活领域日益扩大的今天,生产活动与日常生活出现了越来越多的交叉重合现象。例如,商场对于生产者、经营者来说,是销售商品、实现利润的场所;对于消费者来说,则是购买商品、满足生活需要的地方。电子商务改变了传统的“面对面”的交易方式,使网络不仅成为人们娱乐休闲的工具,而且也成为现代生产经营活动的重要场所。生产场所与生活领域交叉重合的情况,使公共秩序的状况对社会生产活动产生了直接的影响。有序的公共生活不仅有利于日常生活的和谐,也会促进经济社会的顺利发展。
公共生活需要有公共秩序是因为在公共生活中,人们为了维护共同利益,提高生活质量,需要按照一定的规范有序地生活。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秩序之于社会,如规矩之方圆。任何一个社会的公共生活都需要有公共秩序,即使在阶级对抗的社会里,也需要起码的公共生活规则。
再者,公共秩序通常是指为维护社会公共生活所必需的秩序,主要包括工作秩序、教学秩序、营业秩序、交通秩序、娱乐秩序、网络秩序等。这些,都包括了经济社会的各个方面。所以,在当代社会,公共生活有序化对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是愈加突出。
在当今世界中,经济全球化极大地促进了人们之间的交往,公共生活的领域更为广阔,公共生活的重要性是更加的突出。我们作为一名大学生,更应该充分的认识到公共生活和公共秩序的基本特点和要求,自觉地加强道德修养,遵守社会公德,养成良好的文明行为习惯;自觉加强法律意识,遵守法律法规,做一名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的模范。
在实际生活中,公共生活有序化是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必要前提。我们生活的大学校园,于我们息息相关的多彩社会,有序化的公共生活不但有利于我们的生活,更有利于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