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私募基金尽职调查报告最后结论怎么写
尽职调查对审慎的投资人来说是不可或缺的,也是做出更好投资决策的基础。PE基金的评估面临几个特别的难题:行业信息的非公开特性,导致相关信息难以获取;而且,投资决策不是直接决定购买特定的资产,而是给基金管理人做出投资承诺。
尽职调查涵盖很广,一般的定义是:由投资人实施的、针对潜在投资目标的调查和评估过程,内容包括运营和团队的审查、材料真实性验证等。尽职调查有很多不同类型,但可以归为3大类:业务尽职调查、财务尽职调查和法律尽职调查。
本文探讨的是,在投资PE基金时,业务尽职调查的部分。
尽职调查对审慎的投资人来说是不可或缺的,也是做出更好投资决策的基础。PE基金的评估面临几个特别的难题:行业信息的非公开特性,导致相关信息难以获取;而且,投资决策不是直接决定购买特定的资产,而是给基金管理人做出投资承诺。所以,用于评估公开权益投资的普通评估技术,不适用于PE资产类型。
在投资一支PE基金时,投资人应该对以下几点完全认可:
策略角度:基金的策略
回报角度:基金管理人与同行团队的对比优势
风险角度:风险降低到投资人要求的水平
PE行业的历史很短、数据缺乏、与同行或与其他投资方式对比困难,以及其他一些因素,导致投资人必须依赖对PE基金的定性分析和尽职调查中的判断。
设立结构性的尽职调查流程
1、整体结构
一个可靠的尽职调查结构中,第一步是对基金策略的严密的审查,审查内容包括多种评估要素,比如投资机会、资金需求和供应、基金管理人质量、进入和退出价格、未来的发展潜力等。而且,很重要的是,基金策略不仅仅单独来看要有吸引力,放到投资人的总体投资里来看也要有吸引力。
第二步要做的是对相关的基金管理人做全面的审查,国内有数千名可供选择的PE基金管理人,全面审查是一项艰巨的任务。
第三步是确保通过深入的尽职调查可以降低潜在的风险。对于所有未核实的事项,必须采取尽职调查的步骤去确认。只有在所有事情上获得了足够的满意度之后,才应该考虑投资。
2、尽职调查流程实例
一个根据基金管理人具体情况量身定做、包含具体的步骤和方法、且清晰完整的尽职调查流程,是对基金管理人进行全面、可靠评估的一个重要先决条件。下面,我们就分解一下已经在国外经过20多年不断完善的尽职调查流程。
初步筛选:
对基金的初步筛选主要依据基金的历史经历、投资策略、团队以及与投资组合公司的关系。这一步可以由初级的专业人员完成,但是需要有一个经验丰富的高级专业人员审核筛选过程,并最后决定是否需要做更深入的尽职调查。
资格预审:
资格初审阶段要从基金管理人过去所有投资组合的详细分析开始,明确基金管理人在过去及未来的投资中,他对投资组合的价值贡献。将其中的观察与风险-回报整体情况对比,并结合与同行的对比参考,可以证明该基金的风险-回报潜力。这个阶段,在投资团队内部对拟投资的基金进行讨论是有很多好处的,讨论可以确定关键要点、被忽视的风险、可能的外部介绍等。
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阶段可以分成3个步骤:
1. 第一步是审核基金管理人的管理结构和程序,目标是确定基金运营和团队组合的风险。
2. 第二步是通过跟第三方验证,来确认评估结果。验证电话要精心准备,打给基金过去和当前投资过的公司的关键人物,这是非常好的资源去检验你当前对基金管理人的印象。验证电话是个很好的机会检验基金
管理人在创造价值和投资机会发掘等方面的能力。如果外部的验证电话证实了当前的评估结果,并且没有引出新的问题。
3. 最后一步是法律和税务尽职调查。
投资决策和认购:
经过正规的投资审批机制,比如通过投资委员会,完成尽职调查流程。这最后一个步骤,包括对基金的认购过程。
监督:
做长期投资时,必须要准备好做全面的监督,以确保在需要时可以采取积极的措施,让投资人自己的利益最大化。
监督也是对基金管理人下一支基金(通常是3、4年以后)投资时,其尽职调查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对上一支基金的深入监督成为尽职调查的重要构成部分。
3、风险—回报表
一个清晰的基金管理人评估结构针对不同基金管理人是一致的,并且可以对特定的基金管理人群体进行对比分析。一个恰当的定性和定量分析的评分系统是有用的。通过长期使用,评分系统非常完善了。而且,评分系统可以对不同地域、不同领域的基金管理人进行对比。
为了能够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排名,一个关注风险和回报的定量对比表将有助于将完整的尽职调查内容汇集成在一起。下面这个表在国外被长期使用。
PE基金的尽职调查是一项繁重的工作,而对于基金管理人的评估,必须建立一个正确的、有清晰里程碑的尽职调查流程,流程必须包含一些措施,可以结构化对拟投资基金进行评估、并与不同基金进行对比。当对多个基金管理人团队进行尽职调查时,要特别注意确保所有专业人员运用相同的评估方法,不同人的评估结果又可对比性。
最后,必须强调,尽管市场上有很多看上去很诱人的投资机会,尽职调查的最重要的要素是识别每个机会背后的风险。
私募基金尽职调查报告篇二:私募基金尽调清单
私募基金-XXXX基本资料
一、公司治理情况(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1、公司全称: 2、营业场所: 3、公司设立时间: 4、注册资本:
5、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或普通合伙人: 6、业务范围:
7、公司股东情况、持股明细及基本简介(请按以下附表提供)
8、公司组织架构及各部门职责分工(提供组织架构图)
9、公司团队情况:公司员工人数、主要人员履历(请按以下附表提供):包括但不限于法定代表人、拟引入产品投资经理、风险专岗人员等。
二、公司经营情况
1、公司最近两年管理资产规模年末时点数(可按产品系列或具体投资策略分类)
2、公司最近两年管理费收入年末时点数
3、提供公司资产、负债、盈利、成本等情况(以附件形式提供最近二年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如不便提供相关财务报表,请按以下内容提供基本财务数据:
截至2013年12月31日,总资产人民币XXXX万元,负债人民币XXXX万元,公司主营业
务收入XXXX万元,净利润XXXX万元。
截至2014年12月31日,总资产人民币XXXX万元,负债人民币XXXX万元,公司主营业务收入XXXX万元,净利润XXXX万元。
4、产品历史业绩:公司最近两年发行的产品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名称、成立期限、投资策略等
5、公司合规情况:请说明公司合规管理情况:
公司自成立以来,公司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投资经理是否受过国家监管机构及自律组织的警告、通报批评或处罚。
(是或否)。
公司是否涉及过任何法律诉讼等。 (是或否)。
三、投资管理
1、投资策略及投资范围:说明公司自成立以来的投资理念、策略及风格;与同业相比的优势及劣势。
2、投资决策机制
(1)说明公司投资决策机制,并提供相应书面制度规定,也可提供实例说明。包括但不限于是否有投资决策委员会等组织,投决会的职责、成员、分工、投资决策流程;召开决策会议的情况及召开频率。投委会与基金经理之间的权限分配制约机制。如有投资决策流程图也请提供。
(2)股票池管理:说明遴选股票的标准(包括定量和定性分析标准),构建及维护股票池的情况。
(3)投资过程(股票池管理、投资决策)是否有相关系统支持。
四、交易管理机制
公司交易管理机制、流程(主要是交易执行);是否有自主开发的交易管理系统。
五、风险管理机制
1、公司风险管理组织架构
2、风险管理流程、主要方法
(1)风险管理流程:提供书面制度规定;
(2)主要风险管理措施:例如是否实施限额管理,按不同投资品种描述;
3、应急预案机制
(1)对相关交易、风险管理系统出现问题的应急预案;
(2)应对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的应急预案;
(3)说明公司是否启动过应急预案机制,如启动过相应机制,提供详细书面说明。
六、系统支持管理
1、关于投资决策、交易管理、风险管理等环节是否有专门系统支持;该系统是否为自主开发;
2、公司与经纪渠道是否有系统对接或交互(例如期货等衍生品交易);
七、拟引入产品情况
1、投资经理情况:详细从业经历介绍;包括但不限于从业年限、从业机构、相关专业学习经历、管理产品收益情况等。
2、管理产品收益情况(按照如下表格填写)
3、投资策略
提供具体投资策略描述,比如市场中性策略、股票多头策略或是混合策略等。如是存续期间产品,请提交最近一年投资报告(季报或月报)。
4、风险管理措施:是否有严格执行相关风险管理措施,如果是存续期间产品,请尽量提供交易记录作为证明。
5、产品渠道:确认产品渠道,并提供相关法律协议文件。
八、其它情况
1、与我公司或其它机构合作情况(如有)
2、市场上对公司、产品、投资经理的评价(包括正面、负面)
私募基金尽职调查报告篇三:尽职调查清单-私募基金投资
XX公司
法律尽职调查清单
尽职调查清单——XX公司
XX公司
法律尽职调查清单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声明: 1、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在承办XX投资管理公司(或其关联主体)投资XX公司项目的过程中,需由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按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提供本清单项下所列的资料,这些资料是本所律师提供相关法律服务的重要依据;
2、文件的真实性须由公司负责,复印件须与原件相符;公司应尽量提供与本资料清单要求相符的资料,如确实无相关的资料,公司应提供书面说明;对于公司不存在的某些情况,公司应当表明“无”或作出书面说明;
3、本尽职调查文件清单是本所拟作为公司改制及代办转让项目之法律顾问工作内容的一部分,随着项目工作的推进,本所将会不时提出补充调查文件清单;
4、本法律文件清单涉及公司及其下属公司(如有)的商业机密以及本所的工作机密,仅供本项目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扩散或用于其他目的。
中国 北京
年 月 日
尽职调查清单——XX公司 目 录
一、公司基本情况和历史沿革.........................................3
二、公司股权法律状况...............................................4
三、公司附属子公司情况………………………………………………………….5
四、公司土地和房产情况……………………………………………………….. 5
五、公司重要固定资产………………………………………………………….. 6
六、公司知识产权……………………………………………………………….. 6
七、公司融资/借贷情况 ………………………………………………………….7
八、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7
九、员工与劳动人事.................................................8
十、财务和税务…………………………………………………………………….9 十一、行政监管……………………………………………………………………9 十二、重大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文件及违约事件(如有) ……………….10 十三、公司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10
尽职调查清单——XX公司 一、公司基本情况和历史沿革
1.1 公司股权结构图并附书面说明。该结构图及说明应标明公司的股东
结构,及公司持有股权的附属子公司的股东结构,标明公司及各子公司的注册资本额、公司及各子公司各股东的出资额以及各股东所拥有的股权比例,各股东取得该等股权的方式,以及历次股东或持股比例的变化,以及公司的控股股东的股权结构及其实际控制人(需披露至自然人)。
1.2 公司历史沿革的简介。并请提供公司设立至今的全部工商登记资料,
包括设立,股权、所有制形式或实际控制人的历次变化,历次改组、改制、兼并、合并或收购、资产出售,历次名称、注册地的变更等。
1.3 公司营业执照。包括自成立日期起至今领取、换领的所有营业执照,
以及历次工商变更登记证明文件。
1.4 公司章程及其历次修改变更文件,公司合资合同(如有)及其历次
修改变更文件。
1.5
1.6 公司设立或变更设立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文。 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的批文,包括但不限于:
(1) 成立的政府机关批文(如有);
(2) 变更注册资本的政府机关批文(如有);
(3) 变更或增加经营范围的政府机关批文(如有);
(4) 股份变动时涉及的批准文件 ;
(5) 其它与历史沿革有关的批文。
1.7
1.8 公司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或股权证书。 公司股东资格证明文件(法人股东请提供经过最新年检的营业执
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自然人股东请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1.9 公司股东之间的协议及股东转让股权等方面的法律文件。包括股东
协议、出资人协议、增资扩股协议、投票委托协议、规定或限制股
尽职调查清单——XX公司 东权利的任何其他协议,以及与股权转让、委托经营、信托、授权代理等有关的一切协议、授权委托书或其他类似文件,及其任何修改、补充文件。相应股权转让的付款凭证也应当一并提供。
1.10 公司从事业务所必须的许可证和登记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业务资
质证明(如有)、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外汇登记证、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出口企业认证、质量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等及其他类似证照的正副本(以上证照如需要年检,请提供最新年度经年检的相应证照)。
1.11 验资报告。包括设立和历次增资的验资报告。
1.12 评估报告。包括公司设立、增资、重大重组、改制等行为涉及的评
估报告。
1.13 公司自设立以来历年董事会成员名单、监事会成员名单。
1.14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图。
1.15 公司主要业务和发展前景简单介绍。
二、公司股权法律状况
2.1 公司股权是否存在质押、设臵其他担保事项或其他权利限制的情
形?如存在,请提供股权质押、担保协议/合同、质押登记证明等相关法律文件。
2.2 公司股权是否存在被人民法院采取司法冻结、查封、扣押等财产保
全或执行措施的情形?如存在,请提供相关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起诉状/仲裁申请书、判决书/仲裁裁决书、民事裁定书、民事调解书等司法文件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
2.3 公司股权是否存在股权权属争议的情形,如存在,请说明有关争议
的详情并提供争议涉及的相关法律文件。
2.4 公司股权是否存在其他可能影响股东处分其股权的限制情形,如存
在,请说明详情并提供有关法律文件。
B. 私募基金研究报告对外销售有法律限制吗
1.私募所得税制度现状
1.1.私募税收制度建设相对滞后
自2013 年6 月新《基金法》将“非公开募集基金”,即私募,正式纳入监管框架以来,私募政策迎来集中落地期。
2014 年2 月,《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实行,私募基金管理人和产品开始向协会履行登记备案手续。
8 月,首个专门针对私募基金的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发布,从登记备案、合格投资者、资金募集、投资运作、行业自律、监督管理、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法律责任等八个方面规范了私募投资基金。《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从私募基金业务维度出发,提出“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
司从事私募基金业务适用本办法”。
9 月,证监会就《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从机构维度(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依法设立的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子公司),对开展泛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应遵守的行为规范进行了规定。随着私募登记备案、合格投资者等制度的确定,私募运行趋于规范化;而随着私募政策的统一化,不同类型私募业务的监管套利问题也趋于消散。但对于近期才集中“转正”的私募而言,还有许多问题亟待明确,税收制度就是其中之一。
当前,国内私募基金按投资方向可以分为主要投资于公开交易证券的私募证券基金、主要投资于非公开交易股权的私募股权基金、主要投资于艺术品、红酒等特定商品的其他私募基金,其中创业投资基金被视作私募股权基金的特殊类别。按组织形式分,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内私募基金可以分为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契约制。
其中,在契约制中,国内私募基金传统上常借助通道形式,如信托、券商资管、基金专户、基金子公司、期货资管等,私募登记备案制实行后开始出现以直接私募形式存在的契约型私募。
但与私募类型和通道的丰富化形成对比的是,与私募有关的税收制度多以“点状”存在、未形成一个统一涵盖所有私募类型的税收框架。私募的税收制度尚存在许多模糊地带,例如直接私募的税收尚无明确说法、形式各异的私募基金如何体现税法公平原则等。私募税收制度建设滞后于管理人等制度的建设。
1.2.私募所得税现状梳理
当前与私募基金相关的税收主要是所得税和营业税,营业税税率相对单一,而涉及所得税的政策较复杂,因此本文主要就所得税进行梳理。我们重点关注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和私募股权基金,这两类基金按组织形式均可以分为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和契约制。公司制私募基金指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组建投资基金,基金本身成为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公司。其特点有降低风险、具有独立法人地位、适用部分税收优惠政策等。对于公司制私募基金而言,主要适用的法律有《公司法》、《企业所得税法》。
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指采取有限合伙的形式设立的私募基金。2006 年,新《合伙企业法》引进了有限合伙法律制度,为有限合伙制私募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的特点主要有:设立程序简便、税收可穿透、无代理风险等。对于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而言,主要适用的法律是《合伙企业法》。
契约型私募基金指基金的投资者与管理人签订契约,将基金委托给管理人管理,实质上是一种信托关系。其特点有设立、退出和增募机制灵活、无双重税收、决策效率较高等。对于契约型私募基金而言,传统的通道型私募基金主要依据各类通道的规定,例如银监会发布了《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规范信托制私募股权基金,而直接私募尚无明确依据。私募所得税问题可以分解为两个问题:一是基金层面的税收问题;二是投资者层面的税收问题。
基金层面的税收问题
其中,基金层面的税收问题因私募基金组织形式的不同而不同。公司制私募基金因证券交易或股权交易所得收入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纳税,按照“转让财产收入”、“利息收入”计算所得税,税率为25%。
由于《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故当公司型私募基金获取被投资企业的股息、红利时,可免交所得税。其中,“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此外,对于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有专门的税收优惠政策。2007 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31 号文)、2008 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9 年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 号)均有相关优惠政策,其中87 号文提出: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 年(24 个月)以上,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 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其中相关条件主要指:
经营范围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且工商登记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专业性法人创业投资企业。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完成备案,经备案管理部门年度检查核实,投资运作符合《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除应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和《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的规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以外,还应符合职工人数不超过500 人,年销售(营业)额不超过2 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这就意味着公司制私募基金在基金层面的基础税率为25%,但享有众多税收优惠政策。对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而言,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六条:“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其中,合伙企业包括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这就意味着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在基金层面不收取所得税。
传统通道式的契约型私募基金中,券商资管、信托、基金专户、基金子公司、期货资管等均非法人实体,因此不适用于《企业所得税法》,在基金层面自然也就无须缴纳企业所得税。
C. 私募基金的发展前景有哪些
可以说,目前私募股权基金行业已成红海,即将进入洗牌阶段。那么未来行业将会怎么走?
私募股权基金行业未来5到10年的发展趋势可以归纳为“四化”。
第一是规模化。目前国内基金管理规模在百亿以上的基金管理人数量只有185家,非常少。将来行业内的资源包括资金,一定会集中在优秀的机构身上,而且会越来越集中,从而带来规模化效应。
第二是专业化。在一个基金里面,其投资组合往往是多个领域的。但是不同领域的人做的事情并不一样,因此逼着行业必须要专业化,基金团队也必须要专业化,才能了解行业、把握行业趋势,精准投资。
第三是长期化。目前行业内从投资到退出整个周期高于4年的占比并不高,根据中基协数据显示,大概在20%到30%之间。在中国已经过了浮躁时代、过了VC/PE普及知识的时代的当下,所有人都明白基金的退出周期会越来越长,所以要有足够的耐心。此外,资金来源也应该趋向长期化。“我们呼吁更多长期资金,包括保险、养老金更多介入到股权投资中来。”
第四是全产业链化。所谓全产业链化就是在做法上,从早期到扩张期、到成熟期、到Pre-IPO甚至延伸到并购和二级市场上。
未来行业的结构创新,有两个系统性的机会。首先是人民币基金年限跟实际的周期不匹配的问题。他指出,国内目前的退出通道相比美国而言是不畅通的。之前国内的基金期限大部分是5+2,而大部分人民币基金在近两年已经到了7年的年限,但是还没能实现完全退出,因此退出的问题受到了广泛的关注。
在这种情况下,国内私募股权基金都有PE二级市场的需求。如果能将PE二级市场做活做好,这不仅是一个很好的投资机会,而且能将退出周期大大缩短。这方面的系统性创新,可能对行业形成健康的闭环以及给出资人更早进行现金分配,是非常有必要的。
其次,可以做一些一级市场跟二级市场混合的基金,这能解决现在行业内普遍存在的一些问题。他指出,目前行业内最大的问题就是缺乏流动性,但是对于保险公司、银行等出资人而言,流动性是非常关键的,甚至直接关系到这些出资人的考核、人事变动等问题。而单靠一级市场来产生现金流,从目前来看是比较难的。“如果能适当兼顾二级市场,通过某些机制解决两个市场之间的平衡问题,将可以解决流动性差的问题。”
在实践中,很多投资人在看投资标的的时候,对行业的研究不应该区分一二级市场,而且当下在局部领域和行业已经出现了一二级市场倒挂的问题。但与一级市场相比,二级市场的流动性显然是好的,如果一个基金管理人固步自封,严格区分开两个市场,可能会影响基金未来的发展。他直言,价值投资就是价值投资,好的标的就是好的标的,如果有创新的结构应该能一举几得,可以解决怎样满足真正的机构投资者对短期流动性包括分配的要求。在当下一级市场阶段性形成泡沫、面粉比面包贵的情况下,要求基金必须买面粉是有问题的。
未来我们可能需要呼吁整个行业做更多的创新,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经济体系下,由于VC/PE生存的环境不同,中国不能完全照搬美国的打法。我甚至在想,未来通过控股上市公司然后结合上市公司去做跟投,这样也许更能突破基金周期、现金分配的障碍。
D. 私募股权基金的市场动态
2011年6月26日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在“2011中国股权投资基金发展论坛”上表示将把大型阳光私募和私募股权基金纳入正在修订的基金法,随后的一周,基金法修订中对于PE的监管成为了关注焦点; 29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副理事长王忠民正式宣布,社保基金将出资100亿元入股中国人保。一直被视为引领市场投资风向标的社保基金,正大踏步地进入了PE市场;
基金法调整范围
2011年6月26日,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在“2011中国股权投资基金发展论坛”上透露,将把大型阳光私募和私募股权基金纳入正在修订的基金法,并表示该修订法案已向地方人大财经委和中央十几个部委征求意见,即将提交人大财经委全体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就会提交国务院正式征求意见。
吴晓灵主要表达了如下三方面的观点:
1、未上市股权也算“证券”
证券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界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
《证券法》第十条规定,公开发行证券要经过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国务院授权部门的核准。这就证明还有未公开发行证券,因而不能认为未公开发行和上市交易的股权凭证不属于证券范畴。
证券投资基金法调整的范围也包括投资于未上市股权的基金,这是本次修法的一个重大调整。
2、对公募和私募应区别监管
金融立法是为了规范某类金融行为,相同法律关系的金融活动应遵循同样的行为准则。但是,对于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的监管,应该实行有区别的监管。按法律关系和行为准则立法、按行为的社会效应进行有区别的监管是本次修法的理念体现。
3、部分基金不是市场纳税主体
吴晓灵特别指出,无论是有着公司制还是有限合伙制的基金,都不从事实体活动,只是资金的集合,都不应成为市场纳税主体。这两类基金既不必进行企业登记,也不能适用公司法与合伙企业法,也不是市场纳税主体。
发展良机
2011年6月27日,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副理事长王忠民在“2011中国股权投资基金发展论坛”上表示,货币紧缩和宽松都能催生私募股权投资。货币紧缩状态,正是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最佳时机。
当货币政策收紧的时候,企业难以获得流动性的支持,表现为货币市场短期利率急剧升高。从这个逻辑角度延伸,紧缩的货币政策推动了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货币宽松时也是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良机,那时私募股权投资将会肩负中国改革责任,提供更多的权益类投资通道和可能性,以保证中国权益类市场蓬勃发展。
他还透露,社保基金对11家股权投资基金承诺出资额170亿元,实际出资额100亿元,投资企业达100家。正在进行的合作包括:进入签约条件的一家,正在调研两家,纳入前期讨论的两家。
2011年6月29日,王忠民正式宣布,社保基金将出资100亿元入股中国人保。“这将成为今后双方全面战略合作的良好开端,双方可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在资产管理、养老产业投资等方面积极开展合作, 为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和提高社会保障能力做出更大贡献。”王忠民如是说。
除了已经投资的上述11家PE之外,社保基金还在和无数家基金进行密切沟通。
PE基金主力军
就在王忠民透露社保基金投资动向的同一天,厚朴投资董事长方风雷也表示,国内的PE规模尽管已经快速增长,但依然处于初级阶段,要想成规模的增长,还需要中央的金融机构起带头作用。实际上,在社保基金以及险企的影响下,包括众多大型国企在内的央企早已成为了国内PE募集资金的主要来源。
来自国家发改委和中国投资协会创业投资专业委员会联合发布的《中国创业投资行业发展报告2010》报告显示,2006年~2009年,共有483家创业投资企业在发改委备案,国有机构所占LP实到资本的比例最大,接近50%。6月29日,清科研究中心的数据表明,国企参与了超出半数的于2010年完成(首轮)募资的新基金,参与金额占比高达69%。
尤其是排除了江浙、深圳的基金外,其他地区的基金LP几乎都是以国企和政府引导基金为主,表明国企已经开始成为PE行业主力军。
国企之所以能够如此积极地参与股权投资,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股权投资符合国家的政策引导方向,二是充沛的资金为国企参与股权投资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随着PE行业的整合和发展,将有更多的国有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出现在PE领域。
在货币紧缩状态的催生下,私募股权基金迎来了发展的良好时机。随着新基金法的修订,PE被纳入调整范围将有法可依。可以预见,国内的PE行业必将迎来高速、有序的进一步发展。
私募6月起将开闸发行公募产品,认购起点直接降到1000元。同时,私募借道券商大集合成功突破了100万元的起点限制,认购起点直接降至10万元。此前只有高端客户独享的私募产品,正在走向普通投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