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为什么地产类契约型基金都是固收
不是的。
契约型基金又称为单位信托基金(Unit trust fund),指专门的投资机构(银行和企业)共同出资组建一家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作为受托人通过与委托人签定"信托契约"的形式发行受益凭证——"基金单位持有证"来募集社会上的闲散资金。契约型基金由基金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之间所签署的基金合同而设立,基金投资者的权利主要体现在基金合同的条款上,而基金合同条款的主要方面通常由基金法律所规范。
㈡ 契约型私募基金和非法集资的区别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未经有权机关的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非法集资的对象是社会公众,手段大多为诈欺,以许诺高回报率和高利息率欺骗公众诱使其投资,欺诈性是其被法律禁止最重要的原因。一般而言,私募基金的对象则是少数的特定投资者,且对这些投资者一般门槛较高,参与的资金量要有一定规模,如100万元以上,其目的是共同投资、共享收益,当然也包括风险,但如果私募基金的发起人向投资人许诺高比例的保底收益,那么则可视为非法集资。
近年来,不少私募基金通过证券投资信托产品的渠道成功剥去“灰色的外衣”,管理层也在逐步研究私募基金“阳光化”的策略。包括央行副行长吴晓灵在内的多位政府官员,去年都在不同场合纷纷发表支持私募基金阳光化运作的言论,并呼吁以立法的形式给私募基金以合法地位。
吴晓灵认为,私募基金在中国作为重要的机构投资人,简单地说,是集富人之财。中国目前缺乏组合各种重要因素的金融工具,私募股权基金是其中之一。随着外资私募基金大量进入中国,必然推动中国私募基金的发展。根据中国的《证券法》、《公司法》和最近修订的《合伙企业法》,私募基金已经具备设立的依据。
根据新修订的《证券法》,如果向特定对象发行,而且发行份额不超过200份,即可视为私募发行。而对于这个“特定对象”,吴晓灵特别强调,必须是“合格的投资人”,这既包括机构投资者,也包括能够承担风险的个人投资者。她希望,发改委正在制定的《产业投资基金(试点)管理办法》中,会对“合格的投资人”作出界定,明确到底多大金额的投资人才可以参与私募基金的设立。
对于私募基金组织形式,吴晓灵认为可以采取三种方式:集合信托计划或集合资产管理的契约型;合伙公司;公司型。“要将税收鼓励与企业设立分开。”吴晓灵说。《合伙企业法》已经明确,只征收合伙人所得税,不再征收企业所得税。
吴晓灵认为,对于私募基金的设立,按照一般企业登记,按章程运行即可。“《民法》完全能够约束投资人各方的关系,不需要特别限制。”她说。
她指出,中国不乏有冒险精神的投资人,中国的民间投资是非常活跃的,尽管有些投资方式目前处于非常艰难的境地之中,但是这些在中国大地上从来没有停止过,我们需要把这些冒险精神引导到一个合规正常的渠道上去,堵邪门开正道;中国不乏未有效利用的各项资源,中国的资源是丰富的,但是中国缺乏组合各种要素的金融工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就是有效整合现有市场各种要素的工具之一。
㈢ 请分别解释一下信托型私募基金和结构型私募基金
信托型私募基金:通过信托计划,进行股权投资或者证券投资,也是阳关私募的典型形式
组合(结构)型私募基金:为了发挥公司式,契约式,虚拟式3种组织形式的优越性,可以设立一个基金组合,将几种组织形式结合起来。组合式基金有4种类型:
(1)公司式与虚拟式的组合;
(2)公司式与契约式的组合;
(3)契约式与虚拟式的组合;
(4)公司式、契约式与虚拟式的组合
㈣ 有限合伙基金,贷款给一家房地产企业,基金通过收购股权,与开发商约定期限溢价回购,并签署了债务优先偿
这里存在诸多风险点和疑问点
首先,贷款给企业选择股权+回购的形式最好的是项目公司是一家崭新的公司,在贷款之前签署不新增对外借款协议,保管公司的印鉴,这样他就不能以公司的名义贷款,就不存在负债表外的隐性债务了;如果贷款的企业是一家有着经营历史,且有一定经营年限的公司,这里采用股权收购+回购的形式就存在一定的风险,股权收购贷款的这种方式好处在于,你以股东的身份参与公司管理,及对重大事项有管理能力,但一旦贷款人出现违约,甚至是无法还款,跑路等情况,你所签署的回购条款无法履约的情况下,你在未收购公司之前所产生的隐性债务问题就会暴露(因为你在未收购之前,贷款人可能已经以公司的名义进行贷款,但并没有写入资产负债表当中),你所收购的公司必须承担这些隐性债务。
其次,如果上述内容是后者,那么重点就是在收购之前要做好隐性债务的核查,收购事宜的澄清,以及签署相关具备排他,对赌等等的条款。重点是有目的、有针对性地进行并购前的隐形债务调查核实工作。调查核实可以采取以下三种具体的方法,这种调查核实可以由并购方自己进行,也可以委托他方进行,也可以要求被收购方出具真实有效的证明其隐形债务的证据,当然最好是委托律师进行调查核实。
调查了解近两年来被收购企业与其业务单位之间的业务往来,查明被收购企业有无违约行为,查明被收购企业的担保情况,及有无可能承担担保责任。
对被收购房企的交房情况,预售房的建设情况,是否项目无法按期交房,未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销售房产(卖楼花,团购),是否有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购买者提前预支商品房销售款,这些情况会否导致退房,造成隐性债务的增加。
及时用公告形式对外发布信息,通过社会反馈途径了解被并购企业的隐形债务问题。《公司法》第184条第3款规定:“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三次。”收购方应利用此条规定及时、有效地发布公告,以其向社会公开信息,将被并购企业的债务包括隐形债务问题作全面、详实的了解。
然后,收购时与对方协议预留部分并购费,在一定期限内(可规定为一年),被收购方如未承担被并购企业的隐形债务,则到期支付预留的并购费,如承担了隐形债务,则用预留的并购费承担。
最后,在采取以上措施后仍未及时发现隐形债务,在双方签署相关收购协议后,因被收购企业应承担的隐形债务数额很大,超过预留的并购费,则收购方应及时以重大误解或欺诈为由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宣告并购协议无效或撤销股权收购协议,避免经济损失。
作为有限合伙基金从事债类投资,因其没有金融牌照,载体本身就存在较大风险,关于隐性债务,一定要按照步骤,切切实实的做,排除隐性债务的管理风险,同时重点在实际抵押物上下工夫,比如价值,流动性等等。预留一段变现的空间,保证你能到期如约兑付给投资者。
㈤ 契约型基金什么时候都可以赎回
开放式基金随时可以赎回,除非是新基金的封闭期。
目前我国的公募基金都是契约式。
㈥ 去年买了一份契约型开放式基金,能赎回多少
发起赎回时您手里是基金份额,而交易价格(也就是基金净值)待定,交易日当晚基金公司公布基金净值,不确定这些份额卖出后的金额,所以只能份额赎回。基金发起申购时您手里的是钱,而交易价格(净值)待定(交易日当晚基金公司公布),不确定最终能获得多少份额,故而只能用金额申购;
当然基金的收益是以金额来算的,基金份额乘以交易价格(也就是基金净值,每天随市场涨跌波动),减去赎回费就是实际到手金额
㈦ 什么是契约式基金上海有哪些做房地产私募基金的公司呀
契约式基金是指投资者、管理人、托管人三方当事人,通过签订三方合同的方式发行的一种基金。
上海做房地产基金的公司有很多啊,我听的比较多的有比如昌懋投资,他们是国企控股的专门做房地产基
金的,还有比如五牛基金、金赛银、很多的,你是想要哪方面资料?需要的话可以私信我,本人从事金融行业多年。
㈧ 私募基金可以变相签订回购协议么
这个都是形式上,我们之前客户通知一家股权公司,主体公司后期说可以回购,后期不履行合约,您能把他怎么样!建议可以找
律师咨询
一下
㈨ 私募股权基金的股权回购合同能保证本金和最低预期收益吗
一、风险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产业投资基金区别
国际上根据投资方式或操作风格,一般可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分为三种类型:一是风险投资基金VC(Venture Capital Fund),投资于创立初期的企业或者高科技企业;二是增长型基金(Growth-oriented Fund),即狭义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rivate Equity Fund),投资处于扩充阶段企业的未上市股权,一般不以控股为目标;三是收购基金(Buyout Fund),主要投资于成熟企业上市或未上市的股权,意在获得成熟目标企业的控制权,以整合企业资源,提升价值空间。
中国式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首先是在境内设立、募集的人民币基金。从近年以来的立法立规进程看,中国式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已经明显地呈现出两条道路:一条路径,因2007年8月底新版《合伙企业法》放行有限合伙制而打开,有限合伙企业正是国际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惯用的组织方式,这为期待市场化运作本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带来了曙光。另一条路径,由政府主导的创业投资基金和产业投资基金层层管制框架所界定,明显的特征是政府主导、政策与税收优惠以及政府更密集的行政之手抚摸,正是所谓的“产业投资基金”。
二、组织管理模式
从国际来看,传统理论上私募股权基金主要采取的私募股权基金的组织形式,包括公司型和契约型,新型的组织形式主要为有限合伙制。在美国等私募股权基金发展较长时间的国家中,目前新建立的私募股权基金多按照有限合伙制进行组织模式的建立。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以上几种组织模式并不是界限分明的,也由于各国的众多法律规定并不一致,私募股权基金的设立和组织管理模式界定也不完全一样,在众多已建立的基金中往往同时存在。
1、公司制
公司制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形式,对于股权投资基金组织空间而言主要是有限责任制。投资者作为股东直接参与投资,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基金管理人可以是股东,也可以是外部人,实践中通常是股东大会选出董事、监事,再由董事、监事投票委托专门的投资管理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管理人收取资金管理费与效益激励费。这种基金股份的出售一般都委托专门的销售公司来进行。由于法律创造的限制,一般股东数目不多,但出资额都比较大。
2、契约制
契约制的私募股权基金,也称信托模式,是按照各国有关信托关系的法规设立的。信托制PE是一种基于信托关系而设立的集合投资制度,投资者、受托人和管理人三方基于信托关系而设立的集合投资腾飞基金。一些大型的多元化金融机构下设的直接迅速投资部所拥有并管理的基金,如摩根士丹利亚洲、高盛亚洲、花旗资本等多属于此种类型。
3、有限合伙制
基金的投资者作为有限合伙人参与投资,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PE组织的债务承担责任。普通合伙人通常是基金管理者,有时也雇佣外部人管理基金。在实务中,通常管理人与普通合伙人两者合一。有限合伙通常有固定的存续期间(通常为十年),到期后,除全体投资者一致同意延长期限外,合伙企业必须清算,并将获利分配给投资人。有限合伙人在将资金交给普通合伙人后,除了在合同上所订立的条件外,完全无法干涉普通合伙人的行为,普通合伙人享有充分的管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