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股权投资(天使、基金)是一个很宽泛的概念, 用来指称任何一种股权资产不能在股票市场自由交易的投资。主动的天使投资人会主动投资私人股权企业。被动的机构投资者可能会投资私人股权投资基金,然后交由私人股权投资公司管理并投向目标公司。
私募股权基金一般是指从事私人股权(非上市公司股权)投资的基金。目前我国的私募股权基金已有很多,包括阳光私募股权基金等等。私募股权基金的数量仍在迅速增加。
⑵ 请问私人股权投资基金
弘毅投资不是中国唯一的私人股权投资基金,这样的基金有很多。联想与弘毅的关系是投资方与管理者的关系,股权投资与借贷是不同的。各方对风险的分担方式不一样,收益取得方式也不一样。
⑶ 私人股权投资的私人股权投资基金
私人股权投资基金是私人股权投资公司用来投资的资产池。私人股权投资基金的主要组织形式是有限合伙制,其中私人股权投资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基金整体作为有限合伙存在,而私人股权投资公司则充当普通合伙人的角色。基金主要从其他投资人那里募集款项,这些投资人包括养老基金,金融机构还有富裕个人。这些投资者成为基金合伙组织里的消极有限合伙人,当普通合伙人发现合适的投资机会的时候,他会通知这些有限合伙人并要求他们承担一定比例的投资额度,但是所有的投资决定均由普通合伙人作出。一般情况下,一个基金的存续周期为十年,在此期间内会作出15项到25项不同的投资,每个投资的金额不会超过基金总金额的10%。
⑷ 什么是私人股权基金
私人股权:“PE”即Private Equity,我们将其译为“私募股权”。在国内,也有不少同仁将其翻译为“私人股权”、“私人权益”、“私人股权投资”、“私人权益资本”等等。
与私募股权(PE)直接关联的重要概念有:
(1)PE Investment,私募股权投资;
(2)PE Fund,私募股权基金;
私募股权是一种金融工具,也是一种投融资后的权益表现形式。 私募股权与公司债券、贷款、股票等具有同质性。但其本质特征(区别)主要在于:
第一,私募股权不是一种负债式的金融工具,这与股票等相似,并与公司债券、贷款等有本质区别;
第二,私募股权在融资模式方面属于私下募集这与贷款等相似,并与公司债券、股票等有本质区别;
第三,私募股权主要是投资于尚未IPO(首次公开募股)的企业而产生的权益;
第四,私募股权不能在股票市场上自由地交易;
第五,其他从略。
从法律的角度讲,私募股权体现的不是债权债务关系。它与债有本质的区别。总之,私募股权是Equity(股权或权益)之一种,既能发挥融资功能,又能代表投资权益
⑸ 私人股权基金是如何发展起来的
□北京大学深圳商学院深港经济金融研究会
早期欧美的私人资本规模不大,却帮助创造出许多成功的现代企业,并为资本市场提供了新鲜的血液。如1924年成立的IBM,就是私人资本协助企业成功发展的典型例子。
现代意义上的私人股权基金的发育和发展始于1940年代中期。当时美国社会盛行的
观点认为美国的新企业形成率不足,新的项目难以得到长期资金,希望政府采取措施改变这种状况的呼声不断。
在这一背景下,有两位重要的人物,积极参与了新的融资渠道的建立,一个是波士顿联邦储备银行的行长拉尔夫·弗兰德斯,另一个就是后来称为“创业投资基金之父”的乔治·多里特将军。他们创办了“美国研究与发展公司”(,以下简称ARD),目标之一是设计一种“私营机构”来解决新兴企业和小企业资金短缺问题,第二是希望这种“私营机构”在为小企业提供长期资本的同时,还能为其提供专家管理服务。
然而,由于缺乏有效的制度安排,ARD在最初的资金募集和运作上并不顺利。因此从其设立到1958年的12年间,并无人效仿设立第二家同类机构。
继ARD之后,为促进经济中的技术创新与技术应用,美国艾森豪威尔总统签署了《1958年中小企业投资法》,从法律上确立了中小企业投资公司制度,即中小企业投资基金。中小企业投资基金初期发展迅速。
但由于私人产权投资市场存在日益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和道德风险的问题,一般的投资主体缺乏对投资对象的全面了解,同时很难找到合适的激励机制来促使投资对象改善经营。于是以有限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私人股权基金,在进入1970年代后得到了迅速发展。合伙式基金包括两类投资者,一是有限合伙人,通常为法人投资者;另一类为一般合伙人,通常是专业的基金管理人——经理人,承担无限责任。
经理人能够挖掘合适的投资标的并进行专业化的资产管理,通过降低成本或任命效率更高的管理层,改善目标公司的财务表现。据统计,从1969年到1975年,大约有29家有限合伙企业形式的私人资本基金设立,共募集了3.76亿美元的创业资本。由此,有组织的有限合伙企业形式的私人资本基金,开始被视为一个金融产业。
1973年美国创业投资公会正式成立。到1980年,养老基金被允许大规模进入产权投资市场,这又大大促进了投资基金的发展。从1980年到1995年,在规范化的产权投资市场中运作的资金从47亿美元上升到1750亿美元。
据统计,从1983年到1994年的12年间,美国共有1106家接受过私人投资的企业上市;仅1991-1993年,美国上市的790家公司中就有346家得到过私人资本的帮助,上市企业中私人资本投资的约占了44%。而在欧洲,私人资本风险投资也约占了全球资金的20%。按投资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计算,到2000年欧洲的私人资本已占0.31%,而北美地区达到1.01%。可见,私人资本在促进欧美现代企业的诞生和资本市场的发展上,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
如今,在国际市场上,全球私人资本运营行业共有约1万亿美元可用资金。私人股权投资机构也从一度满足于涉资数亿美元的交易,现在开始瞄准150亿美元或者更大规模的超级交易。
随着规模的扩大,私人股权资本对市场的影响力也日渐增强,带来的负面效应也逐渐为市场监管者所关注。国际上已经加强了对私人股权投资公司的监管力量。
⑹ 私募基金 和 私人股本公司之间的联系能否举例子说明
实际上国内私募基金和私人股本公司这两个词存在普遍的误用和混用的情况。
私募(private placement)是相对于公募(public offering)而言,是就证券发行方法之差异,以是否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发行或公开发行证券的区别,界定为公募和私募。
private equity是private placement的一种,private placement也可以是债权等其他种类的融资。国内很多地方把PE(private equity)翻译成“私募基金”,这显然是不熟悉金融市场的人“顾名思义”所致。而PE是一个相对于public equity的概念,国内比较被认可的翻法是“私人股权融资”或“私募股权融资”。
而“私人股本公司(private equity firms)”或“私人股本基金(private equity funds)就是为客户从事“私人股权融资”的公司。这两个翻译很容易误导读者,私人股本公司之所以叫这个名字既不是因为它是私人的,也不是因为它是股份制,而是因为它是从事private equity的公司,即为客户从事私募股权融资的公司,也就是进行私募股权投资的公司。而这些公司的资金来源也带有私募的性质。在美国,私人股本公司资本的三分之一由一般合伙人出资,公司的控制权在一般合伙人手里,他负责寻找投资机会并做投资决定,因此购并的成败取决于一般合伙人的能力。资本的另三分之二由由投资人出,这些投资人一般是养老基金、金融投资机构或富有个人的资金组成,他们叫被动有限合伙人,他们和一般合伙人组成一个有限合伙人企业,一般运作10-15年。
广义的私募股权投资为涵盖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前各阶段的权益投资。即对IPO前,从种子期到成熟期的企业进行的投资。狭义的私募股权投资主要指对已经形成一定规模的,并产生稳定现金流的成熟企业的私募股权投资部分,主要是指创业投资后期的私募股权投资部分。在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多指后者,以与VC区别。
美国的KKR公司是私人股本公司的典型代表。KKR全称Kohlberg Kravis Roberts,1976年克拉维斯(Henry Kravis)和表兄罗伯茨(George Roberts)以及他们的导师科尔博格(Jerome Kohlberg)共同创建了KKR公司,公司名称正源于这三人姓氏的首个字母。KKR公司就是为收购而生,他们就像野狼,利用借贷资金收购经营状况良好或者拥有优良资产的公司,曾经夸张的以700亿美元收购了超过40家公司,以杠杆收购闻名世界。从1985年KKR开始专注于大型收购,并带动摩根士丹利、雷曼兄弟等一大批资本玩家投身大型收购,从而推动了美国企业并购的快速发展。在KKR的收购战中,尤以1988年至1989年的恶意收购烟草巨头纳贝斯科(JRJ)最为著名。这笔大型收购动用资金达到310亿美元,轰动全美并为全世界所瞩目,让华尔街其他资本公司难以望其项背。
在我国近日,金融市场中常说的“私募基金”、“地下基金”或“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一词,是国内特殊词汇,在国外并没有相应的词与它直接对应。它往往是指相对于受我国政府主管部门监管的,向不特定投资人公开发行受益凭证的证券投资基金而言,是一种非公开宣传的,私下向特定投资人募集资金进行的一种集合投资。其方式基本有两种,一是基于签订委托投资合同的契约型集合投资基金,二是基于共同出资入股成立
股份公司的公司型集合投资基金。
实际上如果把“私募基金”和国内的情形联系起来看,比较准确的翻译应该是hedge fund.
和私募基金一样,私人股本公司也进入证券市场,但它和私募基金不一样的是,它不是为了博取股票差价,而是要收购一个企业。私人股本公司的主业就是买卖公司(上市或不上市企业皆可),然后或重组或拆分或进行IPO,私人股本基金最终把企业卖掉套现获取巨额差价。私人股本集团收购企业时,通常动用三分之一的自有资金,其余三分之二通过借债。收购之后,它们通常会运营4至5年的时间。
2007年度中国私募基金风云榜(据金融界网站统计)
基金名称 基金经理 资产总值 周收益(%) 四周收益(%) 累积收益(%) 风云排行
硅谷基金 硅谷子 93,802,848 0.00% -3.07% 1383.84% 1
财富基金 周杰 12,000,000 0.00% 0.00% 433.21% 2
微笑如风 胡源 5,796,766 1.28% -3.90% 387.57% 3
博江基金 许升宸 5,466,743 5.22% -13.02% 317.31% 4
炎金私募 好姐夫 14,058,723 0.04% 3.83% 222.94% 5
定赢基金 鼎盈 8,507,100 6.06% 11.64% 216.76% 6
精英基金 精英 4,648,155 3.64% 12.08% 207.13% 7
量子基金 SUNTIME 19,434,831 -13.63% 5.62% 201.20% 8
阳光基金 SUNTIME 146,228,909 -12.49% 6.84% 193.94% 9
生命基金 生命 69,071,803 -13.63% 5.64% 192.99% 10
⑺ 私人股权投资基金的介绍
现在国内很多人把Private Equity(PE)翻译成“私募股权投资”,似乎Private的意义在于资金募集渠道是否公开发行。这实际上存在一种误解,应当更多从投资角度来理解,也就是说,PE主要是投资于非公开发行的公司股权而得名。美国凯雷投资集团(The Carlyle Group,又译为卡莱尔集团,以下简称凯雷集团)成立于1987年,公司总部设在华盛顿,有“总统俱乐部”之称,拥有深厚的政治资源,管理资产超过300亿美元,是全球最大的私人股权投资基金之一。
⑻ 什么是私人股权基金
私人股权投资在中国的投资操作路线及其现状
私人股权投资( Private Equit)包括通常所说的投资早期和成
长期企业的创业投资(或称风险投资,Venture Capital})和非风险
投资(主要是并购投资,buy-out}。私人股权投资基金运用完美
闭环操作,利用股权投资方式进入中国企业,帮助中国企业提升
内在价值并帮助其上市,然后在适当时机以股权转让或出售的方
式退出,从而获得投资回报。在内地或者香港上市,因为受到上
市门槛、审批环节以及股权的流通性问题等政策的制约,私人股
权投资基金的退出问题很难得到解决,因此目前市场上成热的做
法一般是通过一定方式把中国本土企业改制成由海外离岸公司
控制的公司,从而实现“海外曲线IPO "即“红筹上市”。
一、离岸公司的特征
离岸公司(Off一shore Company)是指在原住所以外注册成立
的公司,简单地讲就是注册地和经营地相分离的公司,这此注册
地所在国家和地区多数为英属殖民地,在很人程度上保留了英国
的法律体系和司法制度,有着世界上最完善的公司法,受到国际
商业法的保护。这此国家和地区为了吸引投资,以法律手段制订
和培育出一此法律管制特别宽松的经济区域,允许国外商界投资
者一在其领上上成立国际贸易业务公司,对这些公司只收取少量的
年度管理费。这些公司在当地完成必要的注册登记之后就可以
在其他地区开展商业活动,但不允许在注册地开展实际业务。世界
上著名的离岸公司的注册地有英属维京群岛、开曼群岛、百慕
大群岛以及巴哈马等。
离岸公司作为一种相对独立的公司形式,具有如卜特征:
①业务高度保密。很多离岸公司注册地都有明文规定:公司
的股东资料、股权比例、收益状况等信急享有保密权利。这种保
密政策使得上市公司自身交全得到了充分的保障,极人地减少了
各种风险。
②税务负担轻。开曼、百慕大、维尔京等地的税收相当优惠,
对在此注册的公司不征收任何所得税和资木利得税。这意味着,
境内公司选择在海外设立离岸公司,然后通过资木运作控股境内
公司,尽管在中国内地从事实际经营的公司必须缴纳企业所得
税,但是作为其投资的离岸控股公司,山」几注册地政府不对控股
公司的投资收益征税,整个海外上市公司的公司体系可以避免双
重税收。
③无外汇管制。离岸辖区通常不设外汇限制,墓集资金容
易,资金及监利自山进出不受限制,因此更容易吸引私人股权投
资,也便于私人股权投资资金的交全撤出。国内创业公司可以通
过离岸公司引进发展所需的资金。
二、私人股权投资钟情离岸公司的原因
由于我国资本帐户还没有完全开放,同时为了维护国家经济
安全,我国的外资政策严格控制外国证券投资。这种做法十分不
利于股权的投资、转让和退出。而对于海外私人股权投资机构来
说,股权投资需要顺畅的退出渠道,对投资资木的流动性要求很
高。因此它们倾向于通过离岸公司向中国企业进行投资,利用离
岸公司股权转让的自由性,实现股权的自山转让,便于在适当的
时机退出。对于公司并购来说,一旦海外投资者计划转让其手上
的投资项目,只需向收购方转让其在离岸公司所拥有的股权即
可。
三、离岸重组操作路线
离岸重组过程通常包括如卜3个步骤:
第一步,境内企业在海外设立离岸公司。境内公司的股东
(通常是个人)在海外设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离岸控股公司,
以便将来海外私人股权投资机构在其离岸公司注入资金,投资
自己企业。这些离岸公司通常设立在前文所述的百慕大、开曼这
些便于离岸重组的地方。在这些地方注册离岸公司还有一个好
处就是当地与美国、香港等地的股票交易非常方便。此外,还可
以在多个离岸金融中心注册离岸公司,这样可以形成层层交错
的控股关系,便于资产置换。同时也使得一般人很难摸清各个公
司之间的关联关系。
第二步,将境内公司资产或权益注入离岸公司。当离岸公司
成立之后,境内公司的股东开始下步行动,他们和离岸公司签
订一份股权转让协议,将自己在境内公司的股权转让给离岸公
司。当股权转让完成之后,这家境内公司就变成了一家外商独资
公司。前提当然是外资公司控制或开展原来境内公司的业务不
受国内政策的限制。有必要在着手离岸重组之前确定原来境内
公司的业务是否可以在外商独资的模式下继续开展。
这个转移股权的过程主要是为将来公司运作所需的资金考
虑的。在股权转让协议框架卜,离岸公司支付给境内股权持有者-
的“交易价格”需由一家被认可的评估公司采用“国际接受”的估
价方法进行估值。估价不能明显低于公司真实价值。离岸公司为
了得到境内公司的股权需要支付大量:的现金给境内公司的股权
持有者。通常,中国的股权持有者作为离岸公司的股东,并没有
足够的资金注入离岸公司来完成收购。这个时候,私人股权投资
机构会介入向离岸公司提供桥债(Bridge Loans)或者可转债
(onvertible Loans)来完成交易。在离岸重组过程中为收购境内
公司股权而支付的交易资金有一部分或者全部来自私人股权投
资,它们随后会要求离岸公司中的股份。私人资产投资机构通常
要求境内公司的股权持有人将从离岸公司中销代所得的外们收
益再投资于离岸公司,这样可能会非常困难,因为中国限制个人
以及公司将外们们到国外。如果不能将这些收益再投资于离岸
公司,他们会被要求将收益保留在境内公司,例如通过个人贷款
给境内公司这样一种方式。
第三步,寻找私人股权投资机构投资。在完成离岸重组之
后,私人股权投资者会在离岸公司中得到股份。如果在离岸重组
中私人股权投资机构提供可转债来进行离岸重组,这些可转债
在离岸重组完成后通常会转成其在离岸公司的股份。
除了设立离岸公司,私人股权投资基金一般还要在境内设
立一个由离岸公司控股的境内外商全资子公司,负责国内实际
的商业运作,包括与欲投资的中国境内企业之间签署协议、交易
合作等经营活动。有了这些合法化的经营活动,才能使这个外资
公司产生源源不断的赢利,并通过“母子”纽带,将境内资产的收
入和利润合法地导入到境外控股公司。
如此处理之下,首先,可以绕开国内严格的资本与外汇管
制;其次,通过收购、注资和换股,境内企业股权为海外离岸公司
所控制,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享受相应优惠待
遇:第三,也是对于私人股权投资基金来说最有意义的一点:
通过离岸公司可实现所持股份的全流通,少{可在离岸注册地简
便地办理有关股权转让退出等资木运作。
四、外管局“两个文件”的出台及其对私人股权投资的影响
在2004年初,商务部研究院完成《中国与离岸金融中心跨
境资本流动问题研究》报告,研究报告认为,“离岸金融中心”已
经成为我国“外资”的主要来源。报告在充分肯定离岸金融中心
的积极作用的同时,指出,“离岸金融中心在我国跨境资本流动
中的地位上升也给我国带来了相当大的负面影响”。商务部在该
报告的基础上起草了《离岸金融中心成为中国资木外逃“中转
站”》的报告上报国务院,直接引发相关监管部门收紧境内民企
“外资化”的口子,并出台了《关于完善外资并购外汇管理有关问
题的通知》(“11号文”)和《关于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登记和外
资并购外汇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29号文”)。虽然“两个文件”
并无意限制私人股权投资,却事实上对私人股权投资(特别是海
外私人股权投资)的发展造成了负面影响。在中国风险投资研究
院组织的考察“两个文件”对我国风险投资实务界的调查问卷及
访谈中,有七成机构搁置了海外IPO计划,有四成机构认为新政
策出台对其项目后续再融资以及国际化经营战略带来了负面影
响。
五、私人股权投资者一在中国的形势重新出现利好
钊对中国国家外们管理局出台的这些法规,私人股权投资
者一自对政府部门开展密集游说。这些投资者一希望政府官员向
他们澄清,根据这些新法规,外国私人股权投资者一怎样才能对中
国的企业进行合法投资。密集的游说活动,最终导致了政策的反
转。2005年10月23口,国家外们管理局发布了《国家外们管理
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们管
理有关问题的通知》("75号文”),自11月1口起正式实施。而此
前外管局发响:的“11号文”和“29号文”同时停i1_执行。"75号
文”明确了境内居民可通过在境外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进行
融资,“特殊目的公司”可以少{购境内资产而不再过问少{购双方
是否为同一团队控制、管理,这为私人股权投资利用离岸公司进
行投资扫清了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