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如何设立股权投资基金
现在市面上的基金公司分为公募和私募的。公募就是市面上总能看到的基金公司,股东发起人一般是信托公司、证券公司、银行等金融机构,不适用个人。
而私募多是个人发起的,一般都是在工商局以理财公司名义注册的的,其中的经营项目有投资管理、财务顾问等。
理财公司的工商注册要求
■隶属经济行业:咨询服务业
■经济类型:多为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注册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是自然人控股
■注册资金:最低10万元人民币
■场所要求:要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经营条件
会员制理财公司的特殊要求
根据2005年12月13日证监会颁发的《会员制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对从事会员制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公司做了相应的规定, 主要内容如下:
■必须具备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
■必须具备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资格。
■实收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每设立1家分支机构,应追加不低于250万元的实收资本。
■应在开展业务15个工作日前向注册地证监局、分支机构所在地证监局报备。
■只能在注册地及分支机构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收会员(超出此范围的会员为“异地会员”),不得招收异地会员。
理财公司的四个财源
■专业理财规划及咨询。为客户设计全面理财规划方案,按每套方案收费,或者依咨询时间的长短,按小时收费。
■会员制服务。提供年费制,或者根据个人的资产规模,每年从客户处收取源源不断的固定费用。
■推荐、代销产品。前期的理财规划咨询是免费的,如果客户决定购买产品,可以由客户自行购买,也可以由理财公司帮忙打理,通过理财公司购买所有产品。
■为客户提供委托理财,按净收益的20%收取服务费,或者按事先的约定与客户利润分成。
㈡ 外资如何在中国设立私募股权基金
首先要选一个私募的类型,企业型,有限合伙型或信托型相对来说有限合伙企业运作起来比较灵活但是有限合伙企业必须有一个不同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然后去办执照,找金融局进行融资备案,还要有监管银行。可能以后还要求要有高级经理人证。目前国家对这一块还不是十分明确,你可以到相关部门去咨询。国家私募股权这一块是归发改委和证监会管
㈢ 广州颁布金融支持湾区66条措施 鼓励开展房地产REITs试点等
9月16日,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贯彻落实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意见的行动方案》(下称:《行动方案》)的通知。
观点地产新媒体了解到,《行动方案》包括加快推进重大项目和平台建设,促进粤港澳大湾区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提升本外币兑换和跨境流通使用便利度,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深化内地与港澳金融合作,推进穗港澳资金融通渠道多元化、促进金融市场和金融基础设施互联互通,进一步提升粤港澳大湾区金融服务创新水平,切实防范跨境金融风险6个方面,共计66条措施。
其中,《行动方案》指出,推动广州期货交易所落地,积极推动广州期货交易所在穗落户政策兑现落实,配合国家有关部委做好交易所落地及交易品种研究储备。
加快推动在广东自贸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设立粤港澳大湾区国际商业银行,打造大湾区金融市场互联互通的重要载体和平台,服务大湾区建设发展。
在“持银行开展跨境贷款业务”方面,《行动方案》提及,支持在穗银行在宏观审慎框架下,向港澳地区的机构或项目发放跨境贷款。支持港澳银行在穗分支机构为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提供贷款服务。支持广州开展不动产跨境抵押登记,允许港澳居民将其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购买的自住住宅抵押给港澳银行,便利港澳居民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购房。
在“支持设立人民币海外投贷基金”方面,《行动方案》指出,支持穗港澳三地机构合作设立人民币海外投贷基金,纳入人民币海外基金业务统计,募集内地、港澳地区及海外机构和个人的人民币资金,为我国企业“走出去”开展投资、并购提供投融资服务,助力“一带一路”建设。
在“开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跨境投资试点”方面,《行动方案》明确,继续推进QFLP(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业务,吸引更多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在穗集聚发展。允许港澳机构投资者通过QFLP参与投资在穗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企业(基金)。支持广州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境外投资。
同时,支持研究开展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合格境内投资企业(QDIE)试点工作,争取在广东自贸试验区南沙片区开展QDLP/QDIE试点。对上述QFLP、QDLP/QDIE试点实施宏观审慎管理,根据收支形势适时逆周期调节,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
观点地产新媒体了解到,在“扩大证券业开放”方面,《行动方案》指出,针对大湾区居民和企业需求开展跨境资产管理、财富管理业务和产品创新,鼓励在穗金融机构依托港澳金融市场积极开展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REITs)等试点及基金互认工作。
㈣ 怎样在自贸区成立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设立企业
公司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企业的设立过程中,负责企业设立管理的政府机构是国家工商总局及下属的省/市/区工商管理机构。对于企业的设立管理,登记机构采取“申请资料齐全、形式合法”的形式审查,相关人员按照国家工商局制定的申请书格式提交申请,根据拟设立企业的不同情况,工商登记机构会做出当场准予设立登记/补正资料后受理登记申请/规定期限内准予设立登记等具体许可行为。根据《创投办法》和《PE通知》规定,申请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企业以及股权和创业投资管理顾问企业,依法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一)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按照现行企业设立制度的规定,企业向工商管理机构申请设立之前需预先核准企业拟用的名称,企业名称需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规定。设立有限公司制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须有公司的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构申请名称预先核准;设立有限公司制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应当由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人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构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申请有限公司制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名称预先核准,需要向公司登记机构提交相应的法律文件。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需要指出的是,根据基金的投资方向,公司制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可以在名称内使用“××××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名称,以表明该企业是专门从事创业投资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企业。股权投资企业可以在名称内使用“××××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或者“××××股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和“××××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也可以表述为“股权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名称经核准之后,工商登记机构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出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该预先核准的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
(二)设立登记
有限责任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企业的设立,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构申请设立登记;股份有限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企业的设立,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1.有限责任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登记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按照工商登记部门的规定递交登记申请资料。包括下列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证明;
(3)公司章程;
(4)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6)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7)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公司住所证明;
(10)其他文件。
2.股份有限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企业的设立登记
股份有限公司制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应当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并递交登记申请资料。该步骤所需法律文件包括: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2)董事会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证明;
(3)公司章程;
(4)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发起人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6)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7)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征明;
(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公司住所证明;
(10)其他文件。
(三)领取营业执照
公司制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依法设立后,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企业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的成立日期。公司凭公司登记机关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及申请纳税登记(包括国税、地税)。至此,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企业设立登记完成。
(四)备案登记
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向国务院管理部门申请备案。在省级及省级以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向所在地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备案。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企业除下列情形外,应按要求在完成工商登记后的1个月内到相应管理部门申请备案:
1.已经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备案为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企业;
2.由单个机构或单个自然人全额出资设立或者由同一机构与其全资子机构共同出资设立以及同一机构的若干全资子机构出资没立。其中规模在5亿元以上的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规模在5亿元以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在省级备案管理部门备案。
按照《创投办法》及《PE通知》规定,遵照《创投办法》及《PE通知》规定完成备案程序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企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要接受备案管理部门的监管。其中,创业投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根据自身需要自愿备案,从事股权投资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强制备案。完成备案且投资运作符合有关规定的创业投资企业,可享受政策扶持并遵照本办法众规定完成备案程序的创业投资企业,不受创业投资企业管理部门的监管,不享受政策扶持。
(五)公司内部管理的要求
从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的机构空间,首先,应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业务操作、风险防范等制度;其次,其管理团队应具有股权和创业投资、资本运作、企业重组等行业从业经验,具备受托管理出资人资本的迅速腾飞能力。此类管理机构应当具有合格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而且主要出资人和主要高级管理人员资信良好。并且,此类管理机构至少有3名高级管理人员具备2年以上股权和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其中,至少有1名高级管理人员具备5年以上股权和创业投资或经济管理经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及其受托管理机构的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等法律文件,应当载明业绩激励机制、风险约束机制并约定相关投资运作的决策程序,并且要在募集文件中向投资人充分揭示风险。
㈤ 外资,国资参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有哪些限制
外商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的设立、运营问题:
(1)可否允许在华注册的外商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和内资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依法面向特定的外国企业或者个人(简称“境外LP”)募集设立有限合伙制的外资股权基金。
1、是否将境外LP的出资比例限定在基金认缴资本总额的一定比例(例如50%)以下;
2、境外LP是否需要具备一定的资质条件;
3、募集设立外资股权基金的外商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和内资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是否需要具备特殊的资质条件。
中外合作各方通过合作企业合同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的企业。其主要法律特征是: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中的份额无强制性要求;企业采取灵活的组织管理、利润分配、风险负担方式。故此种合营称为契约式合营。
(5)跨境设立股权投资基金扩展阅读:
主要法律法规:
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立法是伴随着我国的改革和对外开放政策而逐步建立并不断完善的,至今已经形成较为完备的外商投资企业立法体系,其中重要的法律。
法规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等。除此之外,外商投资企业的主管部门(商务部)和相关部门(主要是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还颁布了大量的部门规章。
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及其《补充规定》、《关于举办股份有限公司形式中外合资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的审批原则和审查要点》等。
㈥ 股权投资基金的具体设立程序和条件
北京的?
1、由北京市工商局受理! 2、基金公司注册资本:5亿,(可先入1亿,一次性缴齐)注册时间:2周! 名称可核定为:北京XXXX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合伙企业)/北京XXXX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合伙企业) 经营范围:从事非证劵业务的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不得从事下列业务:1、发放贷款;2、公开交易证券类投资或金融衍生品交易;3、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4、对除被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 3、基金管理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一次缴齐,注册时间:22个工作日! 名称可核定为:北京XXXX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伙企业) 经营范围:从事非证劵业务的投资管理、咨询!二、合伙企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E)的合伙人分为; 有限合伙人(LP)及普通合伙人(GP) 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即真正的投资者,但不负责具体经营;普通合伙人有权管理、决定合伙事务,负责带领团队运营,对合伙债务负无限责任!三、PE基金公司备案: 1、到国家发改委进行备案,并接受备案管理! 2、实入资本5亿元人民币及以上应接受备案! 3、可以获得社保基金的投资资格 4、目前全国社保基金投资于产业基金和在发改委备案的市场化股权基金,总投资比例好不到全国社保基金总资产的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