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资产重组与并购的区别联系
要准确理解资产重组,首先要准确理解企业的资产。从狭义的角度看,资产就是企业资产负债表上的资产,即企业会计帐目意义上的资产,是企业拥有和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的总称,也包括具有获利能力的资产综合体即整体资产;从广义的角度看,则不仅包括企业会计帐目意义上的资产,还包括企业一切可以利用并能带来收益的资源,比如人力资源、组织资源等。资产重组就是通过不同企业之间或同一企业内部的这些经济资源进行符合资产最大增值目的的相互调整与改变,对实业资本、金融资本、产权资本和无形资本的重新组合,是企业包括物质资源、人力资源、组织资源等广义的资产重新配置,是一个全方位、多元化的系统工程。因此,资产重组它既涉及到企业物质资源的重新安排,也涉及到人力资源、组织资源的重新调整;既是生产资源的整合,也是市场资源的整合。
从资产重组的范围看,可以分为宏观重组、中观重组和微观重组。宏观层次上重组是全社会范围内进行的宏观重组,中共中央十五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对国有企业实施战略性改组,就是需要对整个国有存量资产进行重组,使之能够流动起来,从而优化国有资本结构,优化社会经济结构;中观层次上的资产重组,是行业重组或一个地区内部的资产重组,比如中国民航业、电力行业、电信行业、汽车工业等重组就是行业重组,而象深圳、上海等地区开展的资产重组就是地区性重组;微观层次上的重组就是企业内部和企业之间的资产重组,它既是宏观和中观层次重组的基础,但又要服从于宏观和中观层次的重组[4]。
与资产重组不一样,公司并购(Merger & Acquisition,通常缩写为“M&A”)则是泊来品。Merger,是指物体之间或权利之间的融合或相互吸收,通常被融合或吸收的一方在价值或重要性上要弱于另一方。此时,融合或相互吸收之后,较不重要的一方不再独立存在。在公司法上,是指一个公司被另一个公司吸收,后者保留其名称及独立性,并取得前者的财产、责任、特权或其他权利,前者则不再是一个独立的商业团体;Acquisition,是指获得或取得的行为。M&A可以理解为收购和合并的简称,其共同的特征是获得目标公司的控制权。当然,也可以将合并理解为收购的彻底形式,即是对目标公司全部股权或资产的购买、置换;与之相对的收购,则只是对部分股权或资产的购买、置换。在中国法律上和会计上对合并的定义是不一样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合并只有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而会计上则还包括控股合并[5]。
从法律的角度看,在讨论公司并购的时候,有几个概念是要区分的:一是要将公司并购与公司法中的“公司合并”区别开来。一般地说,公司并购显然不包括公司法中的新设合并,但却包括公司法中没有的控股合并。二是要将公司并购与证券法中的“公司收购”区别开来。证券法中的公司收购是公司并购的一种特殊形式,它与其他并购方式的区别在于实施并购行为的场所不同。三是公司并购与反垄断法中的相关概念不同。在反垄断法中,如果一个企业能够通过取得财产、股份、订立合同以及其他方式对另一企业施加支配性影响,这两个企业并实现了合并[6]。总之,公司法意义上的合并强调参加合并的公司的主体资格消灭或变更,对公司合并进行规范的目的是为了促使公司在合并时遵循一定的行为准则和程序,以维护公司债权人和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交易的安全和稳定;证券法意义上的收购,主要是指证券流通市场上发生的公司并购,证券法对其进行规范的目的是为了维护证券市场正常秩序、投资者的利益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反垄断法意义上的企业合并除了包括能产生企业主体资格消灭或变更效果的行为外,还包括多种其他行为,其侧重点不在于被合并企业的法律人格变化,而在于企业合并产生或可能产生的对市场竞争关系的影响上。本文所讨论的并购,就是证券法意义上的公司并购,其最大的特点就是公司或公司大股东的股权发生转移,从而实现或可能实现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转移。
重组和并购是互相交叉的两个概念,它们既可以互不相干,分别发生,也可以互为因果。比如说有些公司,可能实现了控股权的转移,但并没有出现资产重组;而有些上市公司,可能控制权没有转移,但却进行了资产重组。而更多则是先并购后重组,或者先重组,再并购,再重组。此外,还要看从哪个角度看问题。比如甲公司收购了乙公司的股权,取得了对乙公司的控股地位之后,可能拿乙公司的股权进行抵押融资,或利用乙公司进行担保贷款,而乙公司本身并没有重大的资产收购或出售行为,那么,对甲公司而言,其资产进行了重组,而对乙公司而言,则是仅仅换了大股东而已,可以说被收购了,却与重组不沾边。如果是上市公司,即使控股权有变化,只要不发生资产的注入和剥离,对上市公司本身来讲并不会导致资产的重组,而只是公司所有权结构的变化。由此可见,重组侧重于资产关系,并购侧重于股权关系。
从单个企业的视角出发,资本市场上的重组并购则包含了既不相同又互相关联的三大类行为:公司扩张、公司调整和公司所有权、控制权转移。但实践中,一个重组行为甚至可以同时划入这三类概念,比如收购公司,对收购方来说,是一种扩张行为,而对目标公司而言是一种控制权或所有权的转移行为,对目标公司的出让方来讲又是一种收缩或调整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