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提到的非法经营,以及诈骗都属于犯罪行为,应该及时选择报警。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 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动投案人签名、捺指印。必要时,应当录音或者录像。
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对上级公安机关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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❹ 非法经营股指期货 经营额怎么计算
您好,
非法经营额是行政执法特别是商标专用权保护中一个十分重要的概念。首先,它是实施行政处罚的重要基础,行政处罚的罚款额度是在非法经营额的基础上作出的;其次,它是确定罪与非罪即追究侵权人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重要依据,也是判定侵权情节是否严重或特别严重的具体标准;再次,它也是追究侵权人的民事责任特别是确定赔偿额的必要条件。关于非法经营额的概念,法律法规或研究着作中鲜有明确的定义,对其理解和掌握不管是在理论还是实务中出入都比较大,特别是在司法和行政执法实践中,由于此概念的不明确甚至歧义造成了一定程度上的混乱,影响了执法公正,降低了执法效果。笔者认为,非法经营额应指商标侵权人生产、销售或提供侵权便利如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的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真品或正品的价值。
一、非法经营额与销售金额、非法所得等概念的区别。
(1)一般来说,销售金额与销售收入、案值同义,其中案值这一概念既不是专业的法律用语,也不是行政执法的规范用语,只是一种历史形成的习惯用语,行政或司法文书中不应当出现这样的概念。非法经营额与销售金额相比,首先是概念不同,销售金额指侵权人销售侵权商品所获得的经济数额,包括成本和纯利润;而非法经营额的定义如上所述。其次是范围不同,销售金额指侵权人销售侵权商品所获得的全部金额;而非法经营额除销售环节外,商标侵权人生产或提供侵权便利如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的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价值均包含在内。
(2)非法所得也叫违法所得,与非法收入、非法获利同义。非法经营额与违法所得相比,首先是概念不同,非法所得是指侵权人生产或经销侵权商品所获得的纯利润;其次是计算方法不同,生产成本与销售价或销售价与进价之差即为非法所得。另外,关于非法经营额与销售金额、非法所得在侵权构成方面的区别,非法经营额是商标侵权的必要条件,销售金额、非法所得却非商标侵权的必要条件,换言之,只要侵权人构成商标侵权行为就一定有非法经营额,但未必有销售金额或非法所得。
二、计算标准和方法应统一由于对非法经营额的概念理解的不一致导致其出现三种计算标准,即分别有以真品价、侵权物品销售价、假货成本价计算三种标准,比较一下这三种计算标准各自的特点:
首先,立足点不同,以假货成本价计算的标准,仅仅考虑到权利人的已失利益;以侵权物品销售价计算的标准考虑到了权利人的已失利益也考虑到了侵权人的既得利益;而以真品价计算的标准不仅考虑到对权利人造成的有形损失而且考虑到无形损失,其中有形损失既包括权利人的已失利益还包括权利人的应得利益,无形损失则指权利人的注册商标价值贬损和信誉度的降低。其次,从数额高低来看,以真品价计算出的非法经营额肯定高于以侵权物品销售价计算出的非法经营额,同样,以侵权物品销售价计算出的非法经营额肯定高于以假货成本价计算出的非法经营额。则按照三种不同标准计算出的非法经营额所得出的处罚结果或刑事责任后果也会大相径庭。
那么在当前商标权保护中应当采取哪种标准呢?毫无疑问,以假货成本价计算的标准肯定不可取;以侵权物品销售价计算的标准是一种折中的选择,所以它为大多数人所接受(最新的关于知识产权犯罪的司法解释同样采取了这一标准),但它也是一种比较符合实际但是却难以根除侵权痼疾的策略,所以它常常为权利人所力主摈弃。采取这种计算标准的负面影响至少有两点:一是这种计算方法客观上使侵权人降低生产和销售成本,从而既损害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和消费安全也严重损害权利人的商标声誉;二是即使侵权人不降低生产和销售成本,而是从营销策略如超低价销售、销售渠道如占据中低消费群体从而千方百计排挤权利人的市场,同样可以获得丰厚的利润,这同样损害权利人的利益,也蒙蔽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而以真品价计算的标准的优点至少有三个:一是有利于震慑侵权人的违法行为,加大惩治侵权的力度;二是通过打击违法犯罪,有利于保障全社会的消费安全;三是计算方法简单、明确,执法风险小,执法效率高。笔者认为,为了走出知识产权保护的怪圈,在更大程度上净化经济环境,以立法的方式采用此计算标准已经是当务之急。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那么此处的“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应如何理解呢? 在一些商标侵权案件中,一些侵权人通常采取不开据进货、售货单据,不留进货、售货记录,库房存货与销售现场分离,在销售现场仅摆放几份侵权商品样品等手段,隐瞒侵权真实情况,给行政执法设置障碍,试图规避法律、逃避打击。因此,简单来说,“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适用于侵权人不提供或未如实、有效提供可据以查证其非法经营额的信息包括单据、记录、供货人等,商标行政执法机关又无法查明其非法经营额的情况由于“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概念太抽象,在实际执法中较难以掌握,因此,在理解和适用这一概念时应做到以下几点:一是对于涉嫌侵权人不提供或未如实、有效提供可据以查证其非法经营额的信息不能一概而论判定其属于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情形,应结合其他情况予以综合考虑,如涉嫌侵权人是不是有过侵权或屡次侵权的记录,或者从产品的上位供货商、下位销售商或代理商证明其有没有生产、销售侵权商品的事实;二是《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个二条赋予了行政执法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在案件查处过程中,仍然应周密调查、严格取证,尽量查实涉嫌侵权人的非法经营额的信息,不要轻易判定其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三是在案件查处过程中,只要行政处罚决定还没有作出,非法经营额的信息什么时候发现什么时候采用。
屡次侵权是指同一商标侵权人被行政执法机关给予一次处罚后又继续进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关于屡次侵权与刑事责任追究问题,首先,我们看到,有关知识产权的司法解释曾规定,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只有非法经营额达到一定数量才能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但司法解释同时还规定,非法经营额虽未达到该标准,但侵权人受到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理或刑事处罚又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仍然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在此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初步结论,即在考虑侵权人的犯罪情节时,一般来说达到一定数额的非法经营额是侵权人情节严重的标准之一,但如果行为人具有两次以上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行为,而且累计数额较大,仍然视为情节严重,在这里每次侵权的非法经营额的数量和多少对于确定侵权人的刑事责任仍然具有实质意义。其次,关于屡次侵权中的非法经营额能否累计计算问题。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对屡次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人,只要未经处理的,其非法经营额均应累计计算。
五、构成知识产权犯罪的非法经营额的标准不应区分个人和单位关于商标执法的一些法律法规中针对单位和个人的假冒商标犯罪构成曾规定了不同的非法经营额标准,如单位非法经营数额须在50万元以上,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这种规定有明显的不合理之处,在实际执法活动中也难以操作。首先,随着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经济主体日趋多元化和单体化,“单位”的概念已经日益弱化和淡化。其次,区分单位和个人的标准,给侵权行为人以可乘之机,因其可以假单位的之名行个人实施侵权行为主实从而逃避法律制裁。我们欣喜地看到,关于知识产权犯罪的最新司法解释,已经明确取消了单位和个人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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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印花税的流言;
2.高盛对客户的建议:“卖出中国股票”;
3.期货市场大跌;
4.美元指数回升;
5.加息和提高准备金措施的叠加因素;
6.此次上升从9月30日2600点起到11月11日的3186点,上涨586点,没有像样调整过,涨幅过猛;
7.CPI/和PPI 走高,有年内再次加息的猜想;
❼ 股指期货恶意做空案
应扩大证券外延,凡是具有投资回报期待的各类资本证券均应纳入《证券法》调整范围
“股市暴跌的发生和治理并不能逆转改革趋势,而是更加坚定了深化资本市场法治的信心,要把股市打造成国民财富中心,让老百姓富起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在2015年中国资本市场法治论坛期间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日前,在诸多利好政策的带动下,A股终于触底反弹,并创下了连续两日大涨的行情,市场信心出现了好转的迹象。
刘俊海表示,资本市场既是融资市场,也是投资市场。资本市场既是资金密集型和信息密集型市场,也是法治市场和信心市场。没有投资,就没有融资。没有法治,就没有信心,更没有资本市场的长期繁荣与稳定。我国6月底以来的暴跌以及近期推出的稳定市场举措再次印证了法治的重要性。
刘俊海认为,倘若恶意的期指做空行为是6月份以来股价大跌的主要原因,而且构成了操纵市场的行为,必须综合运用民事责任、行政处罚、刑事责任、信用制裁等手段制裁违法行为。对于操纵市场导致股价大跌所产生的严重损失,违法犯罪的主体要对此付出沉重的法律代价,包括民事赔偿、罚款、资本市场禁入等多层面的处罚。
近日,公安部副部长孟庆丰带队到证监会,会同证监会排查近期恶意卖空股票与股指的线索,显示监管部门要出重拳打击违法违规行为。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表示,跨期现市场操纵则属于恶意做空的一种形式。
“多年来,我国资本市场之所以‘熊长牛短’、大起大落,甚至出现了近期的估值断崖式暴跌和流动性危机的暴跌事件,不能简单归咎于资金的匮乏,而是信心、诚信与法治的匮乏,而这些匮乏都可归结为股权文化、法治精神的不彰。”刘俊海认为,要确保我国资本市场的长治久安,增强我国资本市场的风险抵御能力,必须增强投资信心;而增强投资信心的关键是强化资本市场法治,这需要促进资本市场治理现代化,促进资本市场善治。
针对注册制改革,刘俊海认为,为推动资本市场治理现代化,必须打造投资者友好型《证券法》。应扩大证券外延,凡是具有投资回报期待的各类资本证券均应纳入《证券法》调整范围。
此外,针对资本市场监管,刘俊海表示,目前探索混合监管的条件已经成熟,当前股市的紧急状态或将催生中国版本的“多德弗兰克法”,同时,信息披露作为推动资本市场诚信化的抓手,应加大惩罚性赔偿,提升资本市场的透明度。
❽ 2014年我被别人以股指期货骗了钱,我报案了,公安现在还没立案侦破,我该怎么办
2014年发生的事情,到现在公安机关都没有立案,你要做的就是搜集足够的证据,证明对方骗了你,只有证据充分,公安机关才会立案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