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有限合伙属于股权融资吗
首先,有限合伙只是是合伙制企业的一种组织形式。合伙企业可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是指由2人以上普通合伙人(没有上限规定)组成。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是指由2人以上50人以下的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其中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都至少有1人。当有限合伙企业只剩下普通合伙人时,应当转为普通合伙企业,如果只剩下有限合伙人时,应当解散。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其次,股权融资是指企业融资的一种方式,企业的股东愿意让出部分企业所有权,通过企业增资的方式引进新的股东的融资方式。股权融资所获得的资金,企业无须还本付息,但新股东将与老股东同样分享企业的赢利与增长。
因此,有限合伙和股权融资是两个范畴的概念,不存在属于不属于的关系。另外,据我猜测,您的问题是否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有限合伙企业之间的关系和区别”呢。“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指采取有限合伙的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可以有效的避免双重征税,并通过合理的激励及约束措施,保证在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情形下,经营者与所有者利益的一致,促进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分工与协作,使各自的所长和优势得以充分发挥;此外,有限合伙制的私募股权基金的具有设立门槛低,设立程序简便,内部治理结构精简灵活,决策程序高效,利益分配机制灵活等特点。
B. 管理人可以把有限合伙人的基金质押出去吗
管理人是可以把合伙人的基金质押出去的,因为他有这个管理权限,所以我们不要去计较管理人给自己的合伙基金给质押出去了。
C. 合伙企业是否可股权质押
可以办理股权质押,股权质押仅对所质押股权有所限制,而不能限制质押股权所在公司的变更行为,当然质权人将代为行使质押股权所产生的权益,双方同意即可办理股权质押。
股权出质流程
1、 可以申请股权出质的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及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2、 填写表格等材料(填写《股权出质设立申请表》等表格:提交执照复印件,质权合同,质权人、出质人身份证明等文件、证件
3、 现场材料提交(携带齐所有提交的材料,预约成功后于电话提示的受理时间到投资服务大厅取号办理
4、 领取股权出质通知书(受理后取得股权出质通知书。您的登记申请材料被受理后,请按工作人员的提示到投资服务大厅一层发照窗口领取股权出质通知书
(3)股权能质押给有限合伙基金吗扩展阅读:
股权出质登记注册应提交文件、证件
一、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2、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需加盖公司印章)
3、质权合同
4、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
5、以外商投资的有限公司的股权出质的,应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6、加盖公章的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7、《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
二、股权出质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变更登记申请书》
2、有关登记事项变更的证明文件
①出质股权数额变更的,提交质权合同修正案或者补充合同
②出质人、质权人姓名(名称)或者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名称更改的,提交姓名或者名称更改的证明文件和更改后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
3、加盖公章的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
三、股权出质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注销登记申请书》
2、加盖公章的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
四、股权出质撤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撤销登记申请书》
2、质权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文书
3、加盖公章的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
D. 技术贴求问:有限合伙企业所持股权,可否做质押融资
可以,有限合伙企业在日常的经营活动中肯定会与外界发生一些债权债务关系。用合伙企业的财产或者资产质押、担保、提供保证。。。很正常的
E. 有限合伙基金,如果项目公司百分百股权质押,而没有采取股权收购加回购的形式,合伙基金的普通合伙人能对
融资人只把股权质押给你,而你没有收购他的股权,你基金是不是能派驻董事,是不是有一票否决的权利。
这里要说明一个问题,股权质押给你,你实际上是只拥有了这些股权的处置权利,在项目约定未兑付之前,你是不具备实际的股权应具备的股东权利,即你实际是债权人,而非股东,债权人只对债务的偿还享有权利。
因此你要额外有约束性的条款,比如跟融资人约定你基金的合伙人中要派驻一个董事,要对重大事项有一票否决权。但是如果上升到《公司法》的层面,你实际也是不拥有这个权利的,只有另行约束,且最好是经过律师鉴定。
最好的方法就是你可以将这笔贷款的资金直接购买项目方51%的股权,约定回购,质押剩余49%。这样你即行使了处分权,也行使了股权。根据股权的相关层面,你可以合理合法的派驻董事,作为大股东在董事会享有一票否决的权利。
F. 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是基金产品吗
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不是基金产品。
一,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指采取有限合伙的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
从有限合伙制度的法律层面看,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还具有以下特点:
1、有限合伙私募股权基金的财产独立于各合伙人的财产。作为一个独立的非法人经营实体,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拥有独立的财产;对于合伙企业债务,首先以合伙企业自身的财产对外清偿,不足部分再按照各合伙人所处的地位的不同予以承担;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内,各合伙人不得要求分割合伙企业财产。由此,保障了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财产独立性和稳定性。
2、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享有不同的权利,承担区别的责任。在有限合伙制企业内,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参与合伙企业的经营;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样的制度安排,可促使普通合伙人认真、谨慎地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有限合伙人而言,则具有风险可控的好处。
二,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的是由普通的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的。普通合伙人也就是以前的合伙人的条件,主要是自然人,因为是涉及到对企业的损失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所以在具体要求上是比较严格的,如果一旦普通合伙人无法承担责任,这样的话债权人的利益有时就得不到保护。
所以在2006年的《合伙企业法》第三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之所以规定这些主体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有下列原因: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基于此,其责任限定在“认缴的出资额”范围内。
G. 有限合伙企业所投资的企业股权能否质押
新出台的《合伙企业法》中第七十二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十三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所以可以可以质押,但是你们在合伙协议中注明了不能质押就不行了。
H. 为什么要用有限合伙制成立股权投资基金
1、采用有限合伙制形式的私募股权基金可以有效的避免双重征税,并通过合理的激励及约束措施,保证在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情形下,经营者与所有者利益的一致,促进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分工与协作,使各自的所长和优势得以充分发挥;
2、此外,有限合伙制的私募股权基金的具有设立门槛低,设立程序简便,内部治理结构精简灵活,决策程序高效,利益分配机制灵活等特点。
从有限合伙制度的法律层面看,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还具有以下特点:
1、有限合伙私募股权基金的财产独立于各合伙人的财产。作为一个独立的非法人经营实体,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拥有独立的财产;对于合伙企业债务,首先以合伙企业自身的财产对外清偿,不足部分再按照各合伙人所处的地位的不同予以承担;
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内,各合伙人不得要求分割合伙企业财产。由此,保障了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财产独立性和稳定性。
2、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享有不同的权利,承担区别的责任。在有限合伙制企业内,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参与合伙企业的经营;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这样的制度安排,可促使普通合伙人认真、谨慎地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有限合伙人而言,则具有风险可控的好处。
(8)股权能质押给有限合伙基金吗扩展阅读
基金型企业设立条件:
1、名称应符合《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允许达到规模的投资企业名称使用“投资基金”字样。
2、名称中的行业用语可以使用“风险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基金”等字样
3、基金型:投资基金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5亿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 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不低于1亿元;5年内注册资本按照公司章程(合伙协议书)承诺全部到位。”
4、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条款内)。
5、至少3名高管具备股权投基金管理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
6、基金型企业的经营范围核定为:非证券业务的投资、投资管理、咨询。(基金型企业可申请从事上述经营范围以外的其他经营项目,但不得从事下列业务:
(1)发放贷款;
(3)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
(4)对除被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
7、管理型基金公司:投资基金管理:“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3000万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
I. 私募基金有限合伙份额是否可以设立质押,如何操作
在司法实践中,有法/院认为在《物权法》《担保法》均未规定其质权设立的登记程序时,有限合伙财产份额出质应适用动产质权的规定,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而“交付”是通过协议等方式,由质权人实际取得对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控制权实现。
除“交付”设立质//押外,实践中也有质权人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中征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平台(以下简称“中登网”)以其他动产融资登记名义对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进行登记,以拟设立此种质//押。
以内部协议控制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并结合中登网登记实现一定程度上的公示效果,是现有操作规定模糊的情况下促成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质//押有效设立并保护质权人的较完备的方式。有限合伙制的4募基金的基金份额质//押也可参照上述思路设立质//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