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简述企业的破产界限,破产财产及破产债权清偿顺序
归纳起来该类行为有3种:
(1)债务人财产状况恶化的事实,具体表现为债务人自行宣告不能清偿债务。
(2)债务人信誉动摇的事实,表现在债务人对其债务有停止支付的事实。
(3)债务人转移财产的事实,债务人在失去偿还能力的条件下,欺诈性地转移或只对某一债权人作出优惠偿付。另外一种是概括式,大陆法系国家采用此种做法。即把现实生活中具体破产原因抽象为法律的某种概念,当破产的申请人能举出证据加以证明,法院能够确认债务人的经济状况和法律上的概念相吻合时,债务人即具备破产原因。
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是指将破产财产分配给债权人的先后顺序,关系到破产案件的各方当事人特别是债权人的权益,我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公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前一顺序的债权受偿后,没有剩余财产的,后一顺序的债券不能受偿,破产程序也就此宣告终结。债权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通知和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
(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
(三)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注意事项;
(四)管理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及其处理事务的地址;
(五)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要求;
(六)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七)人民法院认为应当通知和公告的其他事项。
㈡ 永续债和优先股、普通股在破产清算的时候,分配顺序是怎样的
1、优先股是相对于普通股而言的。主要指在利润分红及剩余财产分配的权利方面,优先于普通股。它首先体现在公司资产破产清算的受偿顺序方面,它是排在债权之后比普通股优先;其次它在股利分配顺序方面较普通股优先,而且通常按事先约好的股息率发放;再次,优先股通常在股东大会上无表决权。优先股股东没有选举及被选举权,一般来说对公司的经营没有参与权,优先股股东不能退股,只能通过优先股的赎回条款被公司赎回,但是能稳定分红的股份。
2、永续债券并不规定到期期限,持有人也不能要求清偿本金,但可以按期取得利息。永续债券一般仅限于政府债券,而且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才采用。
你好52017-3-13 13:48:35q莽
1、二者清偿顺序不同
债券代表着债务关系,因此在公司解散时受偿程序是:债券先清偿,有剩余则按比例进行股份分红。
2、二者超资产引起的法律后果不同
股票面值超资产不是破产原因,而债券总值超资产是引起破产的法定原因。
3、二者需要承担的风险不同
由公司债券特点所决定,其流通范围和流通频率小于股票,交易价格的变动也较为平稳。因此,债券投资基本是无风险的。而股票是一种有风险的投资。股权是权益类证券,投资者持股便是股东,对公司享有一定的权益,同时也要承担一定的风险和义务,投资者就是公司的管理者,公司破产,损失就该股东分担。
㈣ 公司破产后股权分配次序
公司破产就要将公司资产交给公家处理股权就要被低价收购自己将失去经营权此时不存在股权分配问题谁有实力就交给谁管理但经营者负担会减轻可对公司股价不利最好是寻求注资解决要有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