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保险法对保险公司的最低偿付能力是如何规定的
�0�2�0�2�0�2�0�2�0�2�0�2�0�2�0�2保险的基本职能是组织经济补偿和保险金给付,为了履行这一职能,保险公司需要吸纳众多的投保人,以收取保险费的办法建立保险基金,以保证被保险人遭遇保险事故或者财产损失时,能够按照事先的约定给予补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这是保险公司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也是保险经营的出发点和归宿,为达到此经营目的,保险公司必须时刻保持必要的偿付能力。
�0�2�0�2�0�2�0�2�0�2�0�2�0�2�0�2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是指保险公司承保后,遇有保险事故时,其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能力。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大小取决于保险公司的实际资产减去实际负债的余额大小,余额大的,偿付能力就大,余额小的,偿付能力就小。此外,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与其业务规模也有直接联系,不适当地盲目扩充业务规模,将降低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保险公司一旦偿付能力不足,或者丧失偿付能力,不能履行保险合同规定的义务,不仅保险公司面临倒闭,还直接损害被保险人利益,甚至会使整个保险业失信于民、失信于社会。
�0�2�0�2�0�2�0�2�0�2�0�2�0�2�0�2为了维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保险法要求所有保险公司都应当具备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也就是说,保险公司的实际资产减去实际负债的差额不得低于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数额;低于规定数额的,应当增加资本金,并补足差额。
⑵ 2019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排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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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因素主要有以下3个:
(1)资本金,准备金和公积金——保险公司的资本金、准备金和公积金的数额多少直接体现了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大小。
(2)业务规模——保险公司的业务规模是指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和业务总量。
(3)保险费率——保险费率是保险的价格,也是保险公司收取保险费的依据。
以上3个因素是影响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主要因素。除此之外,保险资金的运用、再保险业务等情况也对偿付能力有影响。
⑶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是什么
偿付能力是衡量一家保险公司是否具备偿还债务能力的动态指标,它会随着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而波动。
一般在保险公司官网的公开信息披露中可以查询到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
我们买的每一份保险,都是保险公司允诺应该承担的债务。一家保险公司在可预见的情况下能履行所有保险合同的义务,就是具备偿付能力的。这个衡量标准是偿付能力充足率。
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核心资本与最低资本的比值,衡量保险公司高质量资本的充足状况。
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实际资本与最低资本的比值,衡量保险公司的总体充足状况。
当核心偿付率>50%,且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100%,就算是偿付能力达标的公司。众所周知,保险是监管最为严格的行业之一。学霸里:如何开一家保险公司,就分析过保险公司的准入门槛和严苛监管。
当偿付能力不足时,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不是的,高偿付充足率并不代表着这家公司就实力强劲,因为很多保险公司新成立,业务量比较小,要承担的偿付责任也少,所以偿付充足率会显得很高,比如三峡人寿、国富人寿。短期上千的偿付率,并不能代表长期的偿付水平,当业务量提高,偿付充足率会慢慢回归正常范围。
也不是,只要处在监管要求的红线之上,保险公司的偿付就不成问题。有些公司为了抢占市场,获取更多用户,产品的性价比会有一定优势,高性价比背后一定程度上会降低其偿付率。综合来看,保险公司的偿付充足率过高或过低都不是一件合理的事情,保持在一个范围会好一些。
偿付充足率是一个动态变化的过程,大公司与小公司之间也没有明显的区别,学霸君建议大家买保险还是以需求为重,不要太过在意保险公司大小。
⑷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Q1、Q2分别是指什么标准
影响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因素主要有以下3个:
(1)资本金,准备金和公积金——保险公司的资本金、准备金和公积金的数额多少直接体现了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大小。
(2)业务规模——保险公司的业务规模是指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和业务总量。
(3)保险费率——保险费率是保险的价格,也是保险公司收取保险费的依据。
以上3个因素是影响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主要因素。除此之外, 保险资金的运用、再保险业务等情况也对偿付能力有影响
⑸ 保险发展历史上,有几家保险公司出现偿付能力问题,最后新股东介入,客户保单未
国家政策和法律规定,保险公司不会倒闭,也不允许倒闭,如果有保险公司一旦出现问题,银保监会会马上核实情况并做出处理,会有更大的保险公司接管,保证客户的权益不受损失。
所以买保险还是找大公司,找经营了几十年的大公司,比如中国人寿,大地,天安,太平洋等国有企业相对来说是最可靠的。
到目前为止,在国内的保险行业中,并没有发生过保险公司倒闭案例和被接手的情况。
希望帮到你。
⑹ 保险偿二代含义是什么
什么是保险业偿二代?偿二代是什么意思?这是很多保险理财规划师被问到比较多的问题。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监管是现代保险监管的核心,中国保监会2003年实质启动了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建设工作,到2007年底的时候,基本搭建起具有中国特色的第一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在国际金融保险监管改革不断深化和我国保险市场快速发展的背景下,为了进一步加强偿付能力监管,更加有效地提高行业防范风险的能力,中国保监会决定启动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建设工作,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简称“偿二代”。
⑺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的法规简介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03年 第 1 号
现发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吴定富
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督管理,维护被保险人利益,促进保险事业健康、稳定、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资保险公司、外资独资保险公司、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
第三条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障被保险人利益、保证偿付能力的原则,稳健经营,确保实际偿付能力额度随时不低于应具备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 第二章偿付能力额度
第四条财产保险公司应具备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为下述两项中数额较大的一项:
(一)最近会计年度公司自留保费减营业税及附加后1亿元人民币以下部分的18%和1亿元人民币以上部分的16%;
(二)公司最近3年平均综合赔款金额7000万元以下部分的26%和7000万元以上部分的23%。
综合赔款金额为赔款支出、未决赔款准备金提转差、分保赔款支出之和减去摊回分保赔款和追偿款收入。
经营不满三个完整会计年度的保险公司,采用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标准。
第五条人寿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为长期人身险业务最低偿付能力额度和短期人身险业务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之和。
长期人身险业务是指保险期间超过1年的人身保险业务;短期人身险业务是指保险期间为1年或1年以内的人身保险业务。
(一)长期人身险业务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为下述两项之和:
1.投资连结类产品期末寿险责任准备金的1%和其他寿险产品期末寿险责任准备金的4%;
上款所指的寿险责任准备金,是指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法定最低责任准备金。
2.保险期间小于3年的定期死亡保险风险保额的0.1%,保险期间为3年到5年的定期死亡保险风险保额的0.15%,保险期间超过5年的定期死亡保险和其他险种风险保额的0.3%。
在统计中未对定期死亡保险区分保险期间的,统一按风险保额的0.3%计算。
风险保额为有效保额减去期末责任准备金,其中有效保额是指若发生了保险合同中最大给付额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需支付的最高金额;期末责任准备金为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法定最低责任准备金。
(二)短期人身险业务最低偿付能力额度的计算适用第四条的规定。
第六条再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额度等于其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分别按照本规定第四、五条规定计算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之和。
第七条保险公司实际偿付能力额度等于认可资产减去认可负债的差额。
第八条保险公司的认可资产是指保险监管机构对保险公司进行偿付能力考核时,按照一定的标准予以认可,纳入偿付能力额度计算的资产。保险公司应按照中国保监会制定的编报规则填报认可资产表。
第九条保险公司的认可负债是指保险监管机构对保险公司进行偿付能力考核时,按照一定的标准予以认可,纳入偿付能力额度计算的负债。保险公司应按照中国保监会制定的编报规则填报认可负债表。
第十条中国保监会为评估偿付能力制定的编报规则,是保险公司编报认可资产表、认可负债表和计算偿付能力额度的唯一标准,不受会计制度、财务制度等其他部门规定的影响。 第三章财产保险公司监管指标
第十一条财产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监管指标有:
(一)保费增长率=(本年保费收入-上年保费收入)÷上年保费收入×100%
本指标值的正常范围为-10%~60%。若经营期不满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则指标值为999%。
(二)自留保费增长率=(本年自留保费-上年自留保费)÷上年自留保费×100%
其中,自留保费=保费收入+分保费收入-分出保费,各项目的口径与会计报表中对应项目的口径相同。
本指标值的正常范围为-10%~60%。若本年为开业年度,或上年自留保费为零、负数或者上年经营期不满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的,则指标值为999%。
(三)毛保费规模率=(保费收入+分保费收入)÷(认可资产-认可负债)×100%
本指标值的正常范围为不大于900%。若认可资产与认可负债之差为零或负数,则指标值为999%。
(四)实际偿付能力额度变化率=(本年实际偿付能力额度-上年实际偿付能力额度)÷上年实际偿付能力额度×100%
其中实际偿付能力额度=认可资产-认可负债,公式中的认可资产应扣除年度内增资、接受捐赠等非经营性因素的影响金额。
本指标值的正常范围为-10%~30%。若本年或上年的实际偿付能力额度为零或负数,则指标值为999%。
(五)两年综合成本率=两年费用率+两年赔付率
其中,两年费用率=(本年和上年的营业费用(减摊回分保费用)之和+本年和上年的手续费(含佣金)支出之和+本年和上年的分保费用支出之和+本年和上年的营业税金及附加之和+本年和上年的提取保险保障基金之和)÷本年和上年的自留保费之和×100%
两年赔付率=(本年和上年的赔款支出(减摊回赔款支出)之和+本年和上年的分保赔款支出之和+本年和上年的未决赔款准备金提转差之和-本年和上年的追偿款收入之和)÷(本年和上年的自留保费之和-本年和上年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提转差之和-本年和上年的长期财产险责任准备金提转差之和)×100%
经营期不足两年的新公司,以已有的经营期为限计算本指标。
以上公式中,未决赔款准备金提转差、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提转差、长期财产险责任准备金提转差按照认可负债表中对相应准备金提取规定的口径计算,其他项目的口径与会计报表中对应项目的口径相同。
本指标值的正常范围为小于103%。
(六)资金运用收益率=资金运用净收益÷本年现金和投资资产平均余额×100%
资金运用净收益=投资收益+利息收入+买入返售证券收入+冲减短期投资成本的分红收入-利息支出-卖出回购证券支出-投资减值准备。其中,投资收益、利息收入取自利润表;买入返售证券收入是指公司从事买入返售证券业务,融出资金而得到的利息收入;卖出回购证券支出是指公司从事卖出回购证券业务,融入资金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投资减值准备是根据《认可资产表编报说明》的要求提取,同时未在利润表的“投资收益”项目中反映的那部分投资减值准备。
本年现金和投资资产平均余额=(上年末现金和投资资产+本年末现金和投资资产)÷2,相应数据取自认可资产表中的“现金和投资资产小计”项目的“账面价值”。
本指标值的正常范围为不小于3%。
(七)速动比率=速动资产÷认可负债×100%
其中速动资产指认可资产表中的“现金和投资资产小计”项的净认可价值,认可负债指认可负债表中的“认可负债合计”的金额。
本指标值的正常范围为大于95%。若速动资产为零或负数,则指标值为999%。
(八)融资风险率=卖出回购证券÷(实收资本+公积金)×100%
其中卖出回购证券为认可负债表中的“卖出回购证券”,实收资本为公司资产负债表中的“实收资本(营运资金)”,公积金等于资产负债表中的“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两项之和。
本指标值的正常范围为不大于50%。
(九)应收保费率=应收保费÷保费收入×100%
本指标的应收保费指认可资产表中“应收保费”的账面价值中账龄不长于1年的那部分应收保费价值。
本指标值的正常范围为不大于8%。
(十)认可资产负债率=认可负债÷认可资产×100%
本指标值的正常范围为小于90%。
(十一)资产认可率=资产净认可价值÷资产账面价值×100%
其中资产净认可价值和资产账面价值分别等于认可资产表中“资产合计”项的“本年净认可价值”和“本年账面价值”。
本指标值的正常范围为不小于85%。 第四章人寿保险公司监管指标
第十二条人寿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监管指标有:
(一)长期险保费收入增长率=(本年长期险保费收入-上年长期险保费收入)÷上年长期险保费收入×100%
长期险保费收入是指1年期以上的人寿保险、健康险、年金等人身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其中包括进入投资连结产品投资账户的那部分保费收入。
本指标值的正常范围为0%~80%。若本年为开业年度或者上年的经营期不满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则指标值取999%。
(二)短期险自留保费增长率=(本年短期险自留保费-上年短期险自留保费)÷上年短期险自留保费×100%
短期险是指1年期以内(含1年)的寿险、健康险和意外险。
本指标值的正常范围为-10%~60%。若本年为开业年度,或上年自留保费为零、负数或者上年经营期不满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的,则指标值为999%。
(三)实际偿付能力额度变化率=(本年实际偿付能力额度-上年实际偿付能力额度)÷上年实际偿付能力额度×100%
其中实际偿付能力额度=认可资产-认可负债,公式中的认可资产应扣除年度内增资、接受捐赠等非经营性因素的影响金额。
本指标值的正常范围为-10%~30%。若本年或上年的实际偿付能力额度为零或负数,则指标值为999%。
(四)险种组合变化率=各类险种保费收入的占比变动的绝对值之和÷险种类别数×100%
其中,各类险种保费收入的占比变动的绝对值之和=∑(|某类险种的本年保费收入÷所有险种的本年保费收入之和-某类险种的上年保费收入÷所有险种的上年保费收入之和|)。
目前的险种类别数为8: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两全保险、个人年金、团体年金、长期健康险、个人短期意外和健康险、团体短期意外和健康险。若公司实际经营的险种类别数小于8,则以实际数计算。
在本指标中,投资连结保险的保费收入不包括进入投资账户中的那部分保费。
本指标值的正常范围为不大于8%。
(五)认可资产负债率=认可负债÷认可资产×100%
本指标值的正常范围为小于90%。
(六)资产认可率=资产净认可价值÷资产账面价值×100%
其中,资产净认可价值和资产账面价值分别等于认可资产表中的“资产合计”项的“本年净认可价值”和“本年账面价值”。
本指标值的正常范围为不小于85%。
(七)短期险两年赔付率=(本年和上年的赔款支出(减摊回赔款支出)之和+本年和上年的分保赔款支出之和+本年和上年的未决赔款准备金提转差之和-本年和上年的追偿款收入之和)÷(本年和上年的短期险自留保费之和-本年和上年的短期险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提转差之和)×100%
本指标值的正常范围为小于65%。
(八)投资收益充足率=资金运用净收益÷有效寿险和长期健康险业务准备金要求的投资收益×100%
其中,资金运用净收益与财产保险公司的同名监管指标的计算项目相同,但不包括独立账户中各项投资资产所产生的资金运用净收益。
有效寿险和长期健康险业务准备金要求的投资收益=∑(不同评估利率的有效寿险和长期健康险的期末责任准备金×相应的评估利率)。
上述有效寿险和长期健康险的责任准备金按照认可负债表中寿险责任准备金和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的相同口径计算,不包括计为独立账户负债的那部分准备金。
本指标值的正常范围为125%~900%。
(九)盈余缓解率=(摊回分保费用-分保费用支出)÷(认可资产-认可负债)×100%
摊回分保费用和分保费用支出来自公司利润表对应项目,认可资产和认可负债分别来自认可资产表和认可负债表。
本指标值的正常范围为-25%~25%。若认可资产与认可负债之差为零或负数,则指标值取999%。
(十)资产组合变化率=现金和投资资产中各项目净认可价值的占比变动的绝对值之和÷现金和投资资产的项目种类数×100%
其中,现金和投资资产中各项目净认可价值的占比变动的绝对值之和=∑(|某资产项目的本年净认可价值÷现金和投资资产本年价值-某资产项目的上年净认可价值÷现金和投资资产上年价值|)。
按照现行认可资产表,纳入本指标计算的资产项目种类数为10:银行存款、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股权投资、证券投资基金、保单质押贷款、买入返售证券、现金、其他投资资产。没有股权投资的保险公司,以9作为指标计算的分母。
独立账户中的资产不参与本指标计算。
计算公式中的现金和投资资产本年(上年)价值等于认可资产表中现金和投资资产小计项中的本年(上年)“净认可价值”金额加上非认可的融资资产风险扣减额。
本指标值的正常范围为小于5%。
(十一)融资风险率=卖出回购证券÷(实收资本+公积金)×100%
其中卖出回购证券为认可负债表中的“卖出回购证券”,实收资本为公司资产负债表中的“实收资本(营运资金)”,公积金等于资产负债表中的“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两项之和。
本指标值的正常范围为不大于50%。
(十二)退保率=退保金÷(上年末长期险责任准备金+本年长期险保费收入)×100%
其中,退保金的数据取自利润表的对应项目,长期险责任准备金是资产负债表中寿险责任准备金和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之和,长期险保费收入按保费收入的明细项目分析计算。
本指标值的正常范围为小于5%。 第五章偿付能力额度和监管指标的管理
第十三条保险公司应于每年4月30日前将注册会计师审计后的上一会计年度的偿付能力和监管指标报告一式两份送达中国保监会。公司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由法定代表人、精算责任人和财务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中国保监会可根据需要,调整各公司或单个公司的报告报送频率。
第十四条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对偿付能力额度和监管指标信息进行披露。
保险公司在产品介绍和商业性广告中不得使用本公司或其他公司的偿付能力额度和监管指标信息。
第十五条保险公司在任何时点实际偿付能力额度低于最低偿付能力额度,公司法定代表人、精算责任人、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使其实际偿付能力额度达到最低偿付能力额度。
第十六条偿付能力充足率等于实际偿付能力额度除以最低偿付能力额度。对偿付能力充足率小于100%的保险公司,中国保监会可将该公司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对偿付能力充足率在70%以上的公司,中国保监会可要求该公司提出整改方案并限期达到最低偿付能力额度要求,逾期未达到的,可对该公司采取要求增加资本金、责令办理再保险、限制业务范围、限制向股东分红、限制固定资产购置、限制经营费用规模、限制增设分支机构等必要的监管措施,直至其达到最低偿付能力额度要求。
(二)对偿付能力充足率在30%到70%之间的公司,中国保监会除采取前款所列措施外,还可责令该公司拍卖不良资产、责令转让保险业务、限制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和在职消费水平、限制公司的商业性广告、责令停止开展新业务以及采取中国保监会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三)对偿付能力充足率小于30%的公司,中国保监会除采取前两款所列措施外,还可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对保险公司进行接管。
第十七条在本规定施行前按本规定计算的偿付能力充足率已经小于100%的保险公司,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改善自身的偿付能力状况。除适用第十六条的规定外,中国保监会还可根据各公司的特殊情况,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促使公司提高偿付能力。
第十八条本规定的监管指标旨在对可能出现偿付危机的保险公司做出预警。若保险公司有4个或4个以上监管指标值超过正常范围(若指标值为999%,中国保监会将根据具体原因决定是否确认为超过正常范围),中国保监会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保险公司提交报告说明指标超正常范围的原因、对偿付能力的影响和改进方案;
(二)对保险公司进行全面检查以评估其实际偿付能力的状况和趋势;
(三)根据评估结果,按照本规定的相关条款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再保险公司的监管指标暂时参照财产保险公司监管指标执行。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应对部分指标所使用的报表项目和科目做相应调整。
第二十条对不直接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控股公司,其偿付能力额度和监管指标的管理另做规定。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保监发〔2001〕53号)同时废止。
附件一:偿付能力额度状况表(略)
附件二:最低偿付能力额度计算表(略)
附件三:认可资产表(略)
附件四:认可负债表(略)
附件五:认可资产表编报说明(略)
附件六:认可负债表编报说明(略)
⑻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是怎么计算的
偿付能力是保险公司偿还债务的能力。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风险和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资本,确保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
偿付能力充足率=保险公司的实际资本/最低资本 保险公司的实际资本,是指认可资产与认可负债的差额。
保险公司的最低资本,是指根据监管机构的要求,保险公司为吸收资产风险、承保风险等有关风险对偿付能力的不利影响而应当具有的资本数额。简单的讲就是认可资产除以认可负责。
偿付能力充足率=保险公司的实际资本/最低资本
保险公司的实际资本,是指认可资产与认可负债的差额。
保险公司的最低资本,是指根据监管机构的要求,保险公司为吸收资产风险、承保风险等有关风险对偿付能力的不利影响而应当具有的资本数额。
对偿付能力充足率小于100%的保险公司,中国保监会可将该公司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对偿付能力充足率在70%以上的公司,中国保监会可要求该公司提出整改方案并限期达到最低偿付能力额度要求,逾期未达到的,可对该公司采取要求增加资本金、责令办理再保险、限制业务范围、限制向股东分红、限制固定资产购置、限制经营费用规模、限制增设分支机构等必要的监管措施,直至其达到最低偿付能力额度要求。
(二)对偿付能力充足率在30%到70%之间的公司,中国保监会除采取前款所列措施外,还可责令该公司拍卖不良资产、责令转让保险业务、限制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和在职消费水平、限制公司的商业性广告、责令停止开展新业务以及采取中国保监会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三)对偿付能力充足率小于30%的公司,中国保监会除采取前两款所列措施外,还可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对保险公司进行接管。
⑼ 怎么理解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
梳理征求意见稿,不难发现其构建了定量监管和定性监管相结合的机制、保险监管与市场约束相结合的机制、主体管理与外部监督相结合的机制,旨在充分发挥银保监会、保险公司、市场相关方等各方的作用,全面提升偿付能力监管的效率和效果。
从偿一代到偿二代,我国不断完善监管制度设计;从1号令到征求意见稿,我国不断针对行业存在的偿付能力风险、偿付能力数据不实、保险公司主体责任不强等问题提出整改措施。期待随着《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的正式修订,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能够得到更强监管,保险市场风险被更有效防控,保单持有人利益也得以更好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