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企业股权投资所得的所得税如何处理
凡投资方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资所得应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后,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 被投资企业分配给投资方企业的全部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包括被投资企业为投资方企业支付的与本身经营无关的任何费用),应全部视为被投资企业对投资方企业的分配支付额。 货币性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现金及将以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货币收取的资产,包括现金、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和债券等。非货币性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等。 被投资企业向投资方分配非货币性资产,在所得税处理上应视为以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分配两项经济业务,并按规定计算财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企业会计账务中对投资采取何种方法核算,被投资企业会计账务上实际做利润分配处理(包括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投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 企业从被投资企业分配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除股票外,均应按有关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投资所得。企业取得的股票,按股票票面价值确定投资所得。 (二)企业发生凡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9号)暂不确认资产转让所得的企业整体资产转让、整体资产置换、合并和分立等改组业务中,取得补价或非股权支付额的企业,应将所转让或处置资产中包括的与补价或非股权支付额相对应的增值,确认为当期应纳税所得。 (三)企业发生凡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第四条第2款规定转让企业暂不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的整体资产改组,接收企业取得的转让企业的资产的成本,可以按评估确认价值确定,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四)企业为合并而回购本公司股,回购价格与发行价格之间的差额,属于企业权益的增减变化,不属于资产转让损益,不得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也不计入应纳税所得。
2. 关于股权转让缴纳所得税的问题
合同里没有写明的,只能按照国家的法律规定来处理了。
股权转让,属于地税的范畴,说的都是税前价格。也就是说,购买人只需要付320 万元就可以把股权转让都自己名下。个人所得税应该有出让人承担,也就是公司的发起人。
个人股权转让是税务机关严格审查的部分,其税金或许不像你想象的那样简单的用296×20%=59.2万元那么简单。
你涉及的金额不小,建议你找税务代理之类的中介帮你参考一下。
3. 关于股权转让的企业所得税问题
C企业是股权受让方,并不是转让方,没有取得转让所得,不是股权转让所得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A企业转让自己投资于B企业的股权,取得股权转让所得,A企业才是股权转让所得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A企业如果企业所得税是查账征收的,那股权转让所得只是并入会计利润,按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A企业的所得税是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那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7号《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第二条规定,其取得的转让股权收入应全额计入应税收入额,按照主营项目(业务)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
C企业只需按股权转让协议及支付的股权转让对价进行投资的会计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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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转让合伙企业的股权的所得税
一、合伙企业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六条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由此可见,由于合伙企业本身不是法人企业,其本身是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的。
二、合伙企业的纳税义务人是谁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
第二条 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三条
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这与合伙企业法的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是一致的,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
三、合伙企业的股权转让所得如何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规定: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股权(票)、期货、基金、债券、外汇、贵重金属、资源开采权及其他投资品交易取得的所得,应全部纳入生产经营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规定: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5. 股权投资所得的所得税如何核算
各地的税收政策是不相同的,需要看您投资的那期基金它的注册地是什么地方。下面,列一下几个地方的供您参考。
北京:合伙制股权基金中个人合伙人取得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者“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上海: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不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依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深圳:
与上海相同:
执行有限合伙企业事务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按20%的比例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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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股权转让时,企业所得税如何缴纳
公司股权转让分为两种情况,个人转让和公司转让。如果公司股权转让方是个人,需要按照百分之二十缴纳个人所得税。当股权转让方是公司,需要涉及的相关税费种类很多,公司将股权转让给其他公司,将会涉及企业所得税,印花税,契税。
根据《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第三条 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6)公司型股权投资基金转让所得税扩展阅读: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的方式:
一、股东将股权转让给其它现有的股东,即公司内部的股权转让;
二、股东将其股权转让给现有股东以外的其它投资者,即公司外部的股权转让。这两种形式在条件和程序上存在一定差异。
(1)内部转股:出资股东之间依法相互转让其出资额,属于股东之间的内部行为,可依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变更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及出资证明书等即可发生法律效力。一旦股东之间发生权益之争,可以以此作为准据。
(2)向第三人转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出资时,属于对公司外部的转让行为,除依上述规定变更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以及相关文件外,还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
7. 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和损失的所得税如何处理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的规定: 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方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确认投资损失。 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放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企业发生凡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9号)暂不确认资产转让所得的企业整体资产转让、整体资产置换、合并和分立等改组业务中,取得补价或非股权支付额的企业,应将所转让或处置资产包含的与补价或非股权支付额相对应的增值,确认为当期应纳税所得。 (三)企业发生凡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第四条第2款规定转让企业暂不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的整体资产改组,接受企业取得的转让企业的资产的成本,可以按评估确认价值确定,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四)企业为合并而回购本公司股,回购价格与发行价格之间的差额,属于企业权益的增减变化,不属于资产转让损益,不得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也不计入应纳税所得。
8. 公司转让股权所得税应该怎样进行税务处理
一、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处理情况如下:
1、企业在一般的股权(包括转让股票或股份)买卖中,应该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废止)有关规定执行。股权转让人应当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金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不得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
2、企业进行清算或者转让全资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业时,应当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8)97号,废止)的有关规定执行。投资方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投资方股息性质的所得。为避免对税后利润重复征税,影响企业改组活动,在计算投资方的股权转让所得时,允许从转让收入中减除上述股息性质的所得;
3、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已提取减值、跌价或者坏帐准备的资产,如果有关准备在申报纳税时已调增应纳税所得,转让处置有关资产而冲销的相关准备应当允许作相反的纳税调整。因此,企业清算或者转让子公司(或独立核算的分公司)的全部股权时,被清算或被转让企业应按过去已冲销并调增应纳税所得的坏帐准备等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数额,相应调减应纳税所得,增加未分配利润,转让人(或投资方)按享有的权益份额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
二、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和损失的所得税处理
1、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者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2、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的,超过的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