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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清算剩下的股权怎么办

发布时间:2021-08-08 15:22:54

1. 股权投资基金未清算,还未投出的基金能退还投资人吗

先看协议约定,没有约定我认为应按比例退还

2. 私募基金清算流程

私募基金包括“募投管退”四个阶段,私募基金退出后,产品到期,应当对私募基金进行清算。私募基金清算是私募基金终止必经的一个法律程序,是终结私募基金及其与相关方的法律关系,对私募基金的财产进行清点、核实、处理的过程总体而言,私募基金的清算需要经过以下八大步骤:

(1)决定终止基金;

(2)确定清算组(清算人);

(3)清算组(清算人)核算、清理基金财产;

(4)清算组(清算人)处理基金财产;

(5)清算组(清算人)编制清算报告;

(6)向中基协申请基金清算备案;

(7)保存基金的清算材料。

一、做出基金终止决定

当触发基金终止的情形出现时,根据基金形式的不同,由不同的决定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做出基金终止决定。

公司型基金,由股东会做出基金终止的决议。

有限合伙型基金,由合伙人会议作出。

契约型基金,由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

二、确定清算组及人员

在作出基金终止的决定后,就需要确定负责基金清算的责任主体——清算组。清算组由哪些人员组成呢?依据《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依据《合伙企业法》,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清算组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相关的中介服务机构组成。

三、清算组清理、核算基金财产

在基金进行清算时,基金应当已经从其全部投资项目中退出,基金财产应当已经全部变现,以保障有足够的现金资产偿付基金的费用与债务,也便于向投资人分配。如果在清算时确实有项目无法完成退出,则需要对该部分非现金资产进行评估,以便于之后向投资人进行非现金分配。基于此,这一阶段的基金清算工作包括:

(1)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核实基金有多少现金资产、有多少非现金资产、有多少需要收回的债权与偿还的债务,并编制基金的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对非现金资产进行变现,无法变现的,进行估价;

(3)清偿基金的债务,收回基金的债权。

依据《合伙企业法》与《公司法》,对于合伙型与公司型基金,在清算时还应当履行债权人申报的程序。即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应将基金终止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对基金的债权,基金应对债权进行登记。

四、处理剩余基金财产

在完成基金的财产变现或估价、以及债权债务的处理后,剩余的基金财产应按照如下顺序进行处置:

(1) 支付清算费用;

(2) 支付应缴纳的税费;

(3) 支付基金费用;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向投资人进行分配。

其中第(1)至(3)项费用应以现金支付,如基金尚余非现金资产的,在进行第(4)项分配时可能需要对投资人进行非现金分配。

其中,公司型基金、合伙型基金与契约型基金由于组织形式的不同,在处理基金剩余财产时亦有所不同。按照《公司法》与《合伙企业法》,在向股东与合伙人(即基金投资人)进行分配前,除清算费用外,还需要缴纳所欠税款,但由于契约型基金没有企业的组织形式,则无需缴纳所欠税款(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的增值税除外)。在个人所得税方面,对于个人投资人,公司型或合伙型的基金在向投资人分配前,公司或普通合伙人需履行代扣代缴义务,但契约型基金的管理人无需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投资人自行申报纳税即可。

另外,在基金需要清盘时,特别是股权投资基金,可能存在部分项目无法退出从而使基金面临非现金分配的情况。非现金分配的核心问题在于非现金资产的定价以及分配方式,这都是需要在基金合同中明确约定的。

其一,关于非现金资产的定价。公开交易的证券价格一般以其市场交易价格予以确定,对于公开交易证券以外的其他非现金资产的定价机制,目前常见定价方式主要有:(1)由管理人独立确定其价值,(2)由管理人聘请合格的第三方评估机构确定其价值,(3)由投资人选定的评估机构确定其价值。

其二,非现金资产分配的方式需要视不同非现金资产的形态而定。对于股权投资基金而言,基金清盘时遗留的非现金资产通常为标的公司的股权。但是,如果将基金所持有的标的公司股权转让给各个投资人,在基金投资人人数较多的情况下,不仅可能遭到来自标的公司的反对,也有可能导致标的公司的股东人数超过法定上限,因此在很多情况下不具有可操作性。因此,寻找其他私募基金来承接这些未清盘的项目或直接承接基金份额变得非常重要。

五、编制清算报告

清算报告是清算人编制的对基金清算情况的汇报与总结,内容通常包括基金概况、基金的运作情况、清算组的组成、基金的清算流程、清理后的基金财产、基金财产的处置与分配情况。清算报告有如下几个问题需要关注:

一是关于签字主体。依据《公司法》,清算报告需报股东会确认;依据《合伙企业法》,清算报告需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但相关法律法规及自律性规定并未对契约型基金清算报告的签署与确认主体做明确规定,只在中基协的契约型基金合同必备条款指引中规定,基金合同应明确清算报告的告知与安排。

二是关于托管人的确认。清算报告系基金申请清算备案时需向中基协上传的必备文件。如基金进行托管,清算报告需由托管人出具或由托管人盖章确认。对于托管的基金而言,在基金收回投资时,投资回报需先支付至托管账户,再由托管账户支付至募集账户,再通过募集账户向投资人分配。基金投资变现后的回款如果未能严格按照前述路径支付,可能导致托管行无法出具或者确认清算报告,从而影响基金清算程序的顺利完成。实践中笔者曾遇到过基金收回投资回报时未经托管户从而导致托管行不愿意对清算报告进行确认的情形,此时,基金不得不考虑与托管行先行解除托管协议并变更为无托管的基金,从而可以在没有托管行确认清算报告的情况下完成基金清算备案。

三是关于清算报告是否需要审计报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清算组作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我们理解这仅系对于公募基金的强制性要求,私募基金并无强制要求。但是根据中基协的合同指引和信息披露的要求,公司型基金、私募股权基金已有年度审计的要求,为妥善处理投资人的利益,特别在涉及相对复杂的业绩报酬计算、结构化收益处理时,建议清算报告由会计师事务所予以审计。

六、基金清算备案

在出具清算报告之后,清算人需在中基协的“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完成基金产品的清算备案。

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基金发生清盘或清算的,管理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中基协报告,否则,将被视为未按规定及时填报业务数据而被中基协责令改正,一年累计两次以上未按时填报业务数据、进行信息更新的,中基协可以对主要责任人员采取警告措施,情节严重的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因此,基金终止后,管理人应及时在“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系统”)中办理清算备案,以真正终止其对已终止基金的管理职责。为完成清算备案需要在系统中完成如下所列工作。

(1)上传清算报告;

(2)按照系统中的模板更新投资者信息;

(3)按照系统中的模板填写基金清算情况表,内容包括基金资产清算及分配情况、向投资者分配的现金类资产与非现金类资产具体情况、最后运作日基金的负债情况、基金的费用情况、基金的账户情况、截至清算结束日基金所投资的所有项目的情况等;

(4)按照系统中的模板盖章并上传清算承诺函;

(5)填写系统中的其他清算信息,包括基金基本情况、清算原因、清算的开始日、截止日以及清算次数、清算组的构成等。

七、保存清算材料

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及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妥善保存私募基金投资决策、交易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的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 10 年 。按照《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1号(契约型私募基金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私募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私募基金管理人保存10年以上。因此,基金清算的,管理人应妥善保管相关的清算材料,且保存期限应不低于10年。除基金募集与投资运作的文件外,需要保存的清算材料包括:

(1)关于决定基金终止清算、清算组的构成等事项的决议文件;

(2)基金清算时的资产负债表等财务报表以及财产清单;

(3)清算报告;

(4)其他与基金清算有关的材料。

由于法律法规与自律性规则没有明确限制,我们理解上述清算材料既可以纸质版的形式保存,也可以电子版的形式保存。

3. 股票清算时,如果剩下钱给股东,那么是按股权分配钱吗假设我有100股,也有钱吗

你有100股,你也是股东,就应该按100股的股权分配钱。

祝你开开心心,事事如意! (*^__^*)
不明白的再问哟,请及时采纳,多谢!

4. 基金只赎回盈利部分合适吗剩下的怎么算求助懂行的

基金赎回是不能按照金额赎回的,只能按份数赎回,可以按份数全部赎回或部分赎回。

基金的收益卖出一部分,剩下的还是基金份额,按基金的年化收益率来计算。

基金盈利是每天在变化的,所有基金的净值也是每天在z变化的,而要实现落安为袋,以保证实现的收益,只能全额赎回已经应有的份额。

(4)基金清算剩下的股权怎么办扩展阅读:

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2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公告。基金赎回一般需要两个工作日经过系统确认,之后再经过清算。基金申购赎回需要经过T+2日系统确认之后才能够说是赎回成功。

5. 私募股权基金清算后,有限合伙企业需要注销吗

私募股权基金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三类:公司制、契约制、有限合伙制。其中有限合伙制最为普遍,成为我国资本市场和实业投资中的重要力量。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在我国的发展是相对曲折、复杂的。我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1997年2月23日通过并公布,自1997年8月1日起施行的《合伙企业法》第五条规定:“合伙企业在其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或者“有限责任”字样。”也即当时的法律禁止有限合伙制合伙企业这种企业组织形式,这也限制了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
直到2006年8月27日,我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通过,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合伙企业法》第二条中规定:“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制这一组织形式才明确化、合法化,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得以逐步发展。
2009年8月19日国务院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并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的《外国企业或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更进一步对外国企业或个人开放了我国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市场,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开始高速发展。
但是,客观上在我国私募股权基金存在起步时间短,实践经验少、风险高、信息不对称等诸多问题,相关的法律法规也并不完善,其在发展过程中呈现出来的问题亟需结合市场实践予以解决。处于此种复杂的市场、法律环境之下,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有限合伙合同的有效订立就显得极为重要。
本文将针对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有限合伙合同中的十条核心条款进行简单梳理。

一、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必备条款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二)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
(三)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四)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五)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六)合伙事务的执行;
(七)入伙与退伙;
(八)争议解决办法;
(九)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十)违约责任
又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在载明以上事项的基础上,还应当载明:
(一)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二)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序;
(三)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与违约处理办法;
(四)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
(五)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责任;
(六)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转变程序。
以上十六个事项是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的必要条款,各方当事人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协商确定除上述事项之外的条款,在合伙协议中予以列明。

二、合伙人出资条款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普通合伙人可以用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全体合伙人在合伙协议中约定目标认缴出资金额,以合伙协议约定的期限、方式完成对本合伙企业的出资。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出资完成后,由普通合伙人负责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有限合伙设立,并办理登记手续。普通合伙人可以根据有限合伙运作情况,征得有限合伙人同意后决定增加有限合伙认缴出资额,并以书面方式决定后续出资的时间、数额及条件等。合伙企业应置备合伙人登记册(样式详见下表),登记各合伙人名称、住所、认缴出资额、实际出资额等必要的信息;普通合伙人应根据上述信息的变化情况随时更新合伙人名册。

如果任何有限合伙人未能在约定的出资日届满之前支付全部或部分实缴出资,同时未能在普通合伙人给予的合理期限内进行及时补救,即构成支付违约,普通合伙人可以宣布该有限合伙人为“违约合伙人”。实践中比较常用的追究违约责任的方式为,自普通合伙人给予的合理期限届满次日起,就逾期缴付的金额按照一定的比例向合伙企业支付逾期出资违约金。届时,普通合伙人将向该等违约合伙人发出书面催缴通知,催缴期内该等违约合伙人应履行缴付出资的义务,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若前述违约合伙人在催缴期内未能履行缴付义务,则构成根本违约。违约合伙人应当为其违约行为而给合伙企业和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且被普通合伙人宣布或认定为“违约合伙人”的有限合伙人在合伙人会议中将不享有表决权。

三、普通合伙人职责与权限
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由普通合伙人(General Partner简称GP)和有限合伙人(Limited Partner简称LP)组成,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但是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
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方可担任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其执行合伙企业的合伙事务时,可以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实务中,普通合伙人的职责通常会在合伙协议中做如下概括性表述,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以合伙企业之名义,为合伙企业缔结合同及达成其他约定、承诺、管理及处分有合伙企业之财产,以实现合伙目的。
我国私募股权投资作为新兴的行业,其行业规范尚未健全,再加上社会信用体系也未很好的建立,在合伙协议订立、履行过程中,普通合伙人的权利经常会被放大,普通合伙人滥用权力的现象大量存在,其道德风险的防范任重道远。美国《统一有限合伙法》在赋予有限合伙的普通合伙人具有代理权、管理权的同时,普通合伙人对有限合伙企业和其他合伙人还有“信托”义务。强化信托的保障机制虽然目前在我国尚不能有效的发挥作用,却值得我们借鉴和参考。
普通合伙人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为合伙企业谋求最大利益,应积极履行其对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人的职责并行使其在合同项下的权利,并且应当对合伙企业的业务和经营投入必要时间以确保对合伙企业的妥善管理。普通合伙人对于因其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对合伙企业或任何有限合伙人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普通合伙人在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企业的全部债务时,其将就该等债务对合伙企业和其他合伙人以外的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四、有限合伙人职责与权限
美国《统一有限合伙法》(2001) 一百零二节第一款规定,“有限合伙”(Limited Partnership)系指按照本法设立的由两个人或两人以上成立的,并拥有一个或多个普通合伙人以及一个或多个有限合伙人的合伙实体。我国《合伙企业法》第三章中对“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做了相应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有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由至少一名普通合伙人和一名有限合伙人组成,若有限合伙企业在运营过程中,普通合伙人因故退出后,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合伙企业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在运营过程中,有限合伙人因故退出后,仅剩普通合伙人(两人及以上),合伙企业应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有人资两合的特点,是专业与资本的联合。普通合伙人是具备丰富私募股权投资经验的专业机构或人士,为有限合伙企业提供股权投资专业支撑;有限合伙人则具备丰厚的资金,但苦于没有投资经验或者投资项目匮乏,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把专业与资本进行联合,以期达到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有限合伙企业通常会有私募基金管理人进行管理,不论普通合伙人是否具有丰富的投资经验,投资项目前景如何,私募基金管理人都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有限合伙人的主要义务表现在,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中应当载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认缴的出资数额。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任何有限合伙人均无权为合伙企业签署文件、或代表合伙企业行事。为了保障有限合伙人的权利,防止普通合伙人权力的滥用,有限合伙人享有对有限合伙企业的重大决策有建议和投票表决权;对合伙企业经营状况有知情权、对合伙企业收益有取得权;对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情况有监督权;有限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普通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有权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合伙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有观点认为,有限合伙人一旦参与了有限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投资决策,有限合伙人就涉嫌执行合伙事务,根据民法公平原则,有限合伙人应该承担普通合伙人的义务,对有限合伙企业的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为明确有限合伙人的行为性质,《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人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的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在债务承担方面,与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不同的是,有限合伙人仅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五、投资条款
通常情况下,普通合伙人在基金运作的过程中会占据主导地位,为了健全投资决策程序,保障有限合伙人的权利,完善有限合伙企业治理结构,有限合伙企业可以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决委”),主要负责对基金投资方案的最终决策,成员由普通合伙人委派的代表和有限合伙人委派的代表以及行业专家组成。投决委设主任一名,主任从由委员会成员中产生,并以简单多数原则选举。
有限合伙企业在投决委之外,可以另设投资咨询委员会,投资咨询委员会对项目进行预选并提出投资意见,交由投决委做出投资决策。
私募股权投资具有高风险的特征,为保障各方利益,有限合伙企业应对投资范围、投资方式等进行约束,但实践中,投资范围、投资方式变化多端又无法穷尽,建议在有限合伙协议中订立有关条款,采用“负面清单”的约束方式对投资风险进行把控,比如未经投资咨询委员会审议并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同意,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不得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投资;不得从事担保业务;不得投资非自有用途的房地产;不得投资公开发行的股票等等。

六、有限合伙企业承担的费用
有限合伙企业在设立、运作的过程中,会产生相应的费用,有限合伙企业承担的费用主要包括:普通合伙人为管理有限合伙企业而支出的日常经营费用,这笔费用多数情况下为固定费用,按有限合伙企业实缴出资总额的百分比进行计算;基金托管费、中介服务机构费用、合伙人年度会议费用、税费以及以有限合伙企业为主体的诉讼、仲裁、执行、公告等非常规的费用。

七、利润分配与亏损承担条款
有限合伙企业的利润主要是指有限合伙企业投资项目后获得的可分配现金减去应由有限合伙企业承担的费用之后,可向普通合伙人及有限合伙人分配的财产。有限合伙企业利润分配顺序、分配方式可由双方协议约定。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在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方面的意思自治是受到限制的,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有限合伙企业与普通合伙企业在利润分配上的法律规定又有所不同,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也即,原则上不允许有限合伙企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如果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同意在合伙协议中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的,则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执行。
有限合伙企业经营期间内取得的现金收入通常不会用于再投资,普通合伙人应在取得现金收入之后按照合同约定向合伙人进行分配。普通合伙人应尽可能以现金方式进行分配;但如根据普通合伙人的独立判断认为非现金分配更符合全体合伙人利益的,普通合伙人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后可以以非现金方式进行分配。
有限合伙企业出现亏损时,有限合伙人仅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有限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普通合伙人在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企业的全部债务时,其将就该等债务对合伙企业和其他合伙人以外的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八、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身份的转换
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原则上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有限合伙协议中可以另有的约定,也即,有限合伙协议中可以约定经某一部分合伙人的同意,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的身份可以转换。
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九、入伙、退伙及除名条款
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订立书面协议,新合伙人可以入伙。普通合伙人有义务向新合伙人告知有限合伙企业全部的真实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可以在以下情形发生时退伙:合同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导致守约合伙人无法实现合伙目的;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退伙等情形。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1)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2)个人丧失偿债能力;(3)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4)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5)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1)未履行出资义务;(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3)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4)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解散及清算条款
有限合伙企业解散,主要基于以下几种情形:有限合伙企业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的;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的;全体合伙人一致决定解散的;发生普通合伙人终止事件无新普通合伙人接任的;有限合伙人达不到法定人数满一定期限的;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的;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
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事务主要内容为: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清缴所欠税款;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等。
有限合伙企业的财产清偿分配时,首先要支付清算费用;支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有限合伙企业债务;若有剩余,再根据有限合伙合同的约定在合伙人之间进行分配。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债务的,由普通合伙人向债权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 法人股东未清算被注销后其持有另一公司的股权如何处置

提问问题:甲公司为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其与自然人A、B共同出资设立了乙有限责任公司,甲公司持有乙公司30%的股权,后甲公司由于某种原因被工商部门吊销了营业执照,甲公司在未进行清算的情况下办理了公司注销手续,对其持有的乙公司的30%股权未作处置。请教:甲公司持有的乙公司的30%的股权如何处置?回答:这30%的股权应属于注销前甲公司的剩余财产,在甲公司未经履行法定清算程序对该30%股权进行清算情形下,公司办理了注销登记,对这30%股权的处置如下:
首先,若第三人对甲公司在注销前享有债权,但由于甲公司为履行清算程序即办理了注销导致第三人对甲公司的债权未得到清偿,则第三人有权向乙公司就该30%股权主张抵偿,以实现债权;
其次,若无第三人存在之情形,则甲公司注销前登记在册的股东,在公司注销后亦可向乙公司就该30%股权主张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即按照持股比例或甲公司章程约定的剩余财产分割比例,要求对该30%股权进行分割。
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第三人还是甲公司股东对该30%股权进行主张,都应遵守乙公司有关公司股权对外转让的规定,即应尊重乙公司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若乙公司其他股东行使了优先购买权,则第三人或甲公司股东有权要求对此股权转让价格进行评估,并就转让对价进行抵偿或分割。

7. 基金清盘了,散户该怎么办

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向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这个所谓的“解决方案”,就包含转换运作方式(如股票型转债券型)、与其他基金合并、终止基金合同——即所谓的清盘。另外,目前也有不少基金规定,规模低于2亿元就会触发清盘。而如果是货币型基金这种短期理财型的基金,流动性非常好,可以经常随时申购赎回,而且收益也比较稳定,之类基金的清盘对投资者不会有什么影响。而如果是股票型基金,且是由于业绩的长期亏损而要清盘,那么就相当于,在股票高位进场,低位出场,只能是被迫割肉了。而对封闭式的基金来说,由于折价,基金会以净值清盘,反而是件好事。对于基民而言,被清盘时无非有两种情况:一是基金净值在持有成本之上,比如我在净值1块钱时买的,现在是1块2,对于投我来说账面是盈利的。不过这种情况比较少。二是净值在成本之下,这个时候被强制赎回,基民就只能接受亏损的现状。另外,清算期间,该基金的资产也有可能持续产生收益,这个收益,在扣除一系列清算费之后,还会继续分配给基民。也就是说,清盘后,基民能拿到两方面的钱,一是终止日前一天基金净值所对应的资金,二是清算期产生的收益(有可能是0)。除了具体的清算金额,基民还应关注的是具体清算的时间。一般来说,过了清算期才会给份额持有人发放清算款。但清算期具体多久,基金之间各不相同,基民需要打电话具体咨询。

8. 清盘基金持有限售的股票怎么样处理

如果是基金被清盘了,都会按照最终剩下的基金净值退回属于投资者的那部分。基金清盘对于投资者而言,多多少少都会造成一定的资金损失。

9. 控股子公司清算注销了,剩余资产也分配完了,母公司的账务如何处理

1、已经办理了注销手续并已分配完毕,剩余的2000可不用交税;

2、母公司收到子公司分配的剩余资产(包括2000元)后,应冲减“长期投资-**公司”460万元。冲减后的余额,记入“投资损益-**公司”的借方或者贷方(大于460的部分,记贷方,小于460万的部分,是损失,记借方。

3、母公司收到清算资产款项后,首先应冲减长期股权投资账面成本460万,不足冲减部分,应确认投资收益,未冲减完部分,应确认投资收益借方。

投资收益(发生损失)

贷:所承担的子公司负债

长期股权投资(子公司)

投资损益(收益)

投资收益在借方还是贷方得看发生的是收益还是损失。

(9)基金清算剩下的股权怎么办扩展阅读:

1、合并报表的目的和使用者。母公司理论认为,为了使母公司的所有者受益,合并报表应按母公司股东的观点来编制,合并报表是母公司会计报表的扩展。合并报表的主要使用者是母公司的股东和债权人。

2、合并净收益。合并净收益是母公司所有者的净收益,子公司中少数股权股东所获得的净收益应排除在外。

3、少数股权收益。少数股权的收益,从母公司股东观点看是一项费用,其计量是基于子公司的损益表帐面净收益乘以少数股权的比例而得出。把少数股权的收益看作一项费用不符合费用要素的定义,会计实务中,将少数股权的收益确定为合并净收益的一个扣除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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