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市公司的招股说明书里面有披露的,那些十大股东名单,你一看就知道那些是PE了
Ⅱ 如何看出私募股权基金的骗局
要想看出私募股权基金的骗局就要先了解私募股权基金的风险。
首先是分为两类:商业风险和违规风险
商业风险是指在私募股权基金进入公司后公司运营产生亏损或因其他原因产生的到期无法兑付的情况,这种风险是可控的且合理存在的,与收益相伴而生,商业风险转变为损失时,由投资人自行承担。要想规避商业风险就要选择信誉较好的基金公司的产品,详细了解基金投向和风控措施,慎重选择,该种风险谈不上骗局,属于正常市场风险。
违规风险又分为事前的违规风险和事后的违规风险,其中事后的违规风险主要表现为企业在获得资金后挪用或转移,这时主要考验基金公司的监管运营能力,要想规避最好的方式是选择信誉较好的基金公司。
事前的违规风险可以说是基金公司参与的违规骗局,主要体现为超额募集或者改变投向等。这种骗局主要靠高回报和客户服务作为诱饵,要想甄别需谨记羊毛出在羊身上,目前实体经济能承受的财务成本大都不超过12%年化,扣除基金公司的运营成本、客户服务成本和较高的销售提成、项目提成,能留给投资者的利润空间不会太大,万万不可贪图利息丢了本。所以说到底,抵制高利润诱惑和选择有信誉的基金公司是规避私募股权基金骗局的最重要因素。
Ⅲ 怎么样判断一个私募股权基金的合法性
判断一个私募股权基金的合法性:
第一, 参与私募的必须是合格投资人。合格投资人由证监会界定:最低认购100万,而且不允许带拖斗(不能拿亲戚朋友的钱)。这样界定,就是告诉你你得拿你全部钱的一部分来投资,鸡蛋不能放在一个篮子里,更不能拿别人的鸡蛋放在篮子里。(在美国,对投资人的要求是必须有500万美元以上的证券资产、或者年收入20万美元、或者夫妻俩加起来30万美元。而中国因为没有很好的财产登记制度,很难界定家庭的财产,所以金融界对合格投资者的界定是最低认购100万。) 所以但凡不考虑你是不是合格投资人就鼓动你投资的、低于100万以下的私募,基本上都是骗人的。
第二, 私募绝对不可以公开宣传。新基金法明文规定:不可以通过报刊,电台,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
第三, 投资人与管理人之间必须定合同,各方面的义务和责任必须规定清楚。 细则请查询最新的基金法。要留心看合同要件和法律规定的是不是一样,很多假冒的私募合同做的很漂亮,但是一比对明显就是假的。第四, 新基金法规定私募人数不能超过200人。
Ⅳ 怎么看私募的股权基金发展前景
中国私募股权自2014年之后逐渐进入到一个蓬勃发展的阶段,当年地方股权交易中心和新三板开始逐渐火起来。然而,私募股权投资的风险性还是比较大的,投资周期较长,充满了许多不确定性,建议投资私募股权可以跟投一些知名的投行机构或者投资机构会稳健些。
未来私募股权市场的发展必然是知名的投行机构霸占市场的格局,有了品牌优势才可以带动广大的投资人跟投。另外私募股权都是以分散投资的形式开展,如果把鸡蛋都放在一个篮子里面,风险将会是巨大的,无论是大投行还是小投资人都应该养成这样良好的投资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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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如何做长期股权投资分析
关于长期股权投资中逆流、顺流交易的理解解析:投资企业与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归属于投资企业的部分,应当予以抵销,在此基础上确认投资损益。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内部交易损失,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等规定属于资产减值损失的,应当全额确认。 投资企业与其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之间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抵销与投资企业与子公司之间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抵销有所不同,母子公司之间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在合并财务报表中是全额抵销的,而投资企业与其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之间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抵销仅仅是投资企业或是纳入投资企业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享有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权益份额。 应当注意的是,该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的抵销既包括顺流交易也包括逆流交易,其中,顺流交易是指投资企业向其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出售资产,逆流交易是指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向投资企业出售资产。当该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体现在投资企业或其联营企业、合营企业持有的资产账面价值中时,相关的损益在计算确认投资损益时应予抵销。 (1)对于投资企业向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出售资产的顺流交易,在该交易存在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的情况下(即有关资产未对外部独立第三方出售),投资企业在采用权益法计算确认应享有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投资损益时,应抵销该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的影响,同时调整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当投资方向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出资或是将资产出售给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同时有关资产由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持有时,投资方对于投出或出售资产产生的损益确认仅限于归属于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其他投资者的部分。即在顺流交易中,投资方投出资产或出售资产给其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产生的损益中,按照持股比例计算确定归属于本企业的部分不予确认。合并报表中的调整分录如下:借:营业收入(售价×持股比例) 贷:营业成本(成本×持股比例) 投资收益(差额)甲公司持有乙公司20%有表决权股份,能够对乙公司生产经营决策施加重大影响。20×7年,甲公司将其账面价值为600万元的商品以10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乙公司。至20×7年资产负债日,该批商品尚未对外部第三方出售。假定甲公司取得该项投资时,乙公司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相同,两者在以前期间未发生过内部交易。乙公司20×7年净利润为2000万元。假定不考虑所得税因素。甲公司在该项交易中实现利润400万元,其中的80(400×20%)万元是针对本企业持有的对联营企业的权益份额,在采用权益法计算确认投资损益时应予抵销,即甲公司应进行的账务处理为: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320[(2000-400)×20%]贷:投资收益320甲公司如需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对该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应在个别报表已确认投资损益的基础上进行以下调整:借:营业收入200(1000×20%)贷:营业成本120(600×20%)投资收益 80 我们把上述两笔分录合并起来变成下面的分录: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320主营业务收入 200贷:主营业务成本 120 投资收益 400(2000×20%)这里投资收益按2000万元来计算而没有扣除400万元出是有原因的,因为在逆流交易中乙公司销售给甲公司,所以乙公司利用关联交易增加了利润400万元,因此是要减掉,但在顺流交易中是甲公司销售给乙公司,此时乙公司的利润没有增加,所以现在计算投资收益就直接用2000万元来计算。上面分录中借记“主营业务收入200”和贷记“主营业务成本120”也是有原因的,假设我们不作这样的调整,那由于乙公司不纳入合并范围,那么甲公司就可以大量往乙公司销售存货这样就会增加收入和成本,进而增加甲公司个别会计报表中的净利润,从而达到增加利润的目的。为了防止上市公司利用这一手段造假,就需要把甲公司销售给乙公司的收入和成本抵销,这样甲公司个别会计报表中就不存在内部销售利润了。由于上面的这笔分录是由正常的会计分录和调整分录组成的,所以我们在日常的会计核算时要把上面的分录分开。则变成下面的分录: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320贷:投资收益 320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作下面的调整分录:借:营业收入 200贷:营业成本120投资收益80(2)对于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向投资企业出售资产的逆流交易,在该交易存在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的情况下(即有关资产未对外部独立第三方出售),投资企业在采用权益法计算确认应享有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投资损益时,应抵销该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的影响。当投资企业自其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购买资产时,在将该资产出售给外部独立第三方之前,不应确认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因该交易产生的损益中本企业应享有的部分。因逆流交易产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在未对外部独立第三方出售之前,体现在投资企业持有资产的账面价值当中。投资企业对外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应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对长期股权投资及包含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的资产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抵销有关资产账面价值中包含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并相应调整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在合并报表中作如下调整分录: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贷:存货等甲公司于20×7年1月取得乙公司20%有表决权股份,能够对乙公司施加重大影响。假定甲公司取得该项投资时,乙公司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相同。20×7年8月,乙公司将其成本为600万元的某商品以10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甲公司,甲公司将取得的商品作为存货。至20×7年资产负债日,甲公司仍未对外出售该存货。乙公司20×7年实现净利润为3200万元。假定不考虑所得税因素。甲公司在按照权益法确认应享有乙公司20×7年净损益时,应进行以下账务处理: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560(2800×20%)贷:投资收益560 进行上述处理后,投资企业有子公司,需要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因该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体现在投资企业持有存货的账面价值当中,应在合并财务报表中进行以下调整: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80贷:存货80假定在20×8年,甲公司将该商品以1 000万元的价格对外部独立第三方出售,因该部分内部交易损益已经实现,甲公司在确认应享有乙公司20×8年净损益时,应考虑将原未确认的该部分内部交易损益计入投资损益,即应在考虑其他因素计算确定的投资损益基础上调整增加80万元。首先,我们把上述两笔分录进行合并变成下面分录: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640(3200×20%) 贷:投资收益 560[(3200-400)×20%] 存货 80[(1000-600) ×20%]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投资方应按享有的被投资方的净利润调整“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科目,所以“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科目=3200×20%=640(万元),又因为本题中是乙公司把存货销售给甲公司,内部销售收入为1000万元,成本为600万元,内部销售增加乙公司的利润=1000-600=400(万元),甲公司需要确认投资收益金额为(3200-400)×20%,这里在计算投资收益时减掉400万元是有原因的,假设现在不减400万元,那么投资方确认的投资收益=3200×20%=640(万元),同时投资企业的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不纳入合并范围,那么内部交易可以增加投资收益80万元,这样上市公司就可以利用这个手段,大量与其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之间进行交易,从而把会计利润作大,增加公司资产和净利润来粉饰会计报表,为了防止上市公司利用这一手段进行造假,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在第七条中要求对内部交易损益进行抵销,这样上市公司利用关联交易调整母公司个别会计报表这个漏洞被堵住了。所以通过上面的分录就可以解决母公司资产负债表中多确认损益调整80万元以及多确认的存货80万元的问题(因这样调整后资产总额并没有增加,又不违备权益法的原理)。但是上面的分录是由正常的会计分录和调整分录组成的,所以在日常的会计核算时要把上面的分录分开。则变成下面的分录: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560[(3200-400)×20%] 贷:投资收益 560甲公司也就是母公司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调整分录为:借:长期股权投资 80 贷:存货 80通过上面的这笔分录加上甲公司也就是母公司原来个别会计报表中的分录,就可以有效防止上市公司利用交联交易把母公司的个别会计报表资产和利润作大。应当说明的是,投资企业与其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无论是顺流交易还是逆流交易产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失,属于所转让资产发生减值损失的,有关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失不应予以抵销。甲公司持有乙公司20%有表决权股份,能够对乙公司生产经营决策施加重大影响。20×7年,甲公司将其账面价值为400万元的商品以32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乙公司。20×7年资产负债表日,该批商品尚未对外部第三方出售。假定甲公司取得该项投资时,乙公司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相同,两者在以前期间未发生过内部交易。乙公司20×7年净利润为1000万元。上述甲公司在确认应享有乙公司20×7年净损益时,如果有证据表明交易价格320万元与甲公司该商品账面价值400万元之间的差额是该资产发生了减值损失,在确认投资损益时不应予以抵销。甲公司应当进行的会计处理为: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200(1000×20%) 贷:投资收益200该种情况下,甲公司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因向联营企业出售资产表明发生了减值损失,有关的损失应予确认,在合并财务报表中不予调整。逆流交易是站在投资收益角度来处理,如果不调整投资收益,母公司可以增加其个别会计报表中的净利润,上市公司可以通过增加投资收益作假来调整增加净利润;顺流交易是占在母公司的收入与成本的角度来处理的,如果不调整收入和成本那么就会使母公司个别会计报表中的收入和成本增加,从而增加净利润,上市公司就可以通过增加收入和成本来调整增加净利润达到造假的目的
Ⅵ 如何对企业长期股权投资进行质量分析
投资为主的公司,长投占比大,增速快也是一件很合理的事情,这个资产配置的结构与企业的盈利模式是能对应上的,没什么大问题。企业不断投资,货币减少也是正常的。
重点是要考量这个资本质量怎么样,长期股权投资对于母公司单体报表分析而已,是一个信息黑匣子,光看母公司报表,是没办法知道被投资企业的经营情况,所以要对被投资企业的业绩要具体分析,判断长期股权投资的质量到底如何。至少要知道投资所占股份比率,被投资企业的资产规模,总资产回报率。要防止子公司变相通过长期股权投资占用母公司(上市公司)资金,防止关联交易掩盖母公司真实的盈利能力。
至于应收账款的变动需要特别注意一下,企业以投资为主业,要分析应收账款的增加是不是企业加快存活流转,扩大收入所产生的。如果收入没增加,存货也没什么变化,那么应收增加太多是有问题的,要防止“其他应收款”的项目混进来,占用公司资金。
总结一句话,无论是长期股权投资还是应收账款,都是企业资金的占用,如果质量不好,在以后年度会产生大量的坏账与资产减值损失,影响企业的业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