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为什么基金份额和股权不属于债权性权利
抵押:
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质押:两类
1.动产质押
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券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2.权利质押
票据质押、基金份额、股权质押、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质押、应收帐款质押。
2. "份额转让"可否成为中国私募股权退出的救命稻草
2017年,中国私募股权市场开始频繁出现一个新词叫做“份额转让”。
于是,很多陷于退出困境中的GP犹如看到了救命稻草,拼命的奔了过去。
“份额转让”国际上称Secondary,是指已经成立的私募股权基金,因为各种原因现有LP需要中途退出,由新投资者承接他的份额。中国私募股权“份额转让”市场的诞生,与LP的期待有很大关系。
原来,在各种创富梦想的驱动下,各路人马纷纷加入投资私募股权的大军。然而,三五年后,过了投资初期的那股新鲜劲,有LP开始选择退场,当然退场原因各异:有的是缺乏流动性,家族企业需要变现;有的是战略调整,比如公司要回归到实业当中来,所以就不得不转让份额。
总之,匆匆的来,也匆匆的去,买与卖之间,这样就诞生了中国私募股权基金的“份额转让”市场。几年前,中国的机构LP尚未成熟,人民币基金去募资的时候,大部分找的都是个人LP。为了营销,除了夸大业绩外,在基金年限也被刻意缩短。
中国私募股权“份额转让”市场看起来很美其实,在海外,“份额转让”市场的发展时间也不长——资料显示,在2000年后,美国私募股权投资圈才开始出现了一些Secondary的萌芽。
诞生的原因也跟中国的情况类似,那就是有机构投资的VC基金在科网泡沫破灭后表现一般,或者需要等待的时间太长,LP不得不变现。另一波“份额转让”机会出现在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后,许多美国大学捐赠基金遇到流动性危机,股票债券全面缩水,只能忍痛割爱以较大折扣卖掉相对更值钱的私募股权资产。而随着越来越多买方与卖方的参与,全球私募股权“份额转让”市场得到蓬勃发展,从2013年开始,年交易规模达到400亿美元,募资规模也超过私募股权母基金市场规模。在强大的需求下,许多海外母基金甚至转型成为Secondary
House,全球2016年募集成立的前5大Secondary Fund都得到了LP的超额认购。
其次,能减少基金的“盲池”风险。投资新基金,尽管新基金的GP履历很牛,投资人大多只能依靠GP过往投资业绩、投资团队实力、投资策略及它的储备项目来判断这支基金未来表现好不好。相比而言,“份额转让”交易当中,基金大多已经投出了部分甚至全部项目,这些项目处于什么阶段,发展情况好不好,更利于投资人判断基金退出时的表现。
客观来讲,“份额转让”投资在中国刚刚兴起,实际交易还存在诸多难度:
首先,信息不对称。同海外一般引入投行对“份额转让”交易进行公开竞价相比,目前中国GP对“份额转让”一般都很低调,认为基金中有LP想中途退出会让外人以为是基金表现不好,所以一般都是找相熟LP或朋友悄悄接盘。无论是交易价格还是交易过程,都缺乏透明度,说白了,还是小圈子的游戏。
其次,对“份额转让”交易进行尽调的难度是远远高于投资新基金的,特别是基金包中有几十个甚至几百个的项目时候,可能涉及到不同行业及阶段,买方项目团队是否具有对众多项目进行分析与判断的能力,都是能否成为合格买家的必要条件。当然,不用分析及判断就直接出手的买家除外。
最后,投后管理。中国投资人普遍重投资,轻系统。当买方的后台一下子需要接受几十个甚至上百个项目,同时还要遵循穿透式管理原则的时候,运营团队的难度可想而知。
总而言之,“份额转让”在国内是一个新事物,就像任何新事务一样,都需要懂的人才能去驾驭。虽然有很多难度,但随着越来越多资本涌入私募股权市场,市场项目存量数量的加大,未来股权转让市场的机会将持续升温。
3. 什么是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转让
就是转让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可提供股权证券基金备案。
4. 可以用股权出质吗
现实问题
熊某因急需用钱,找到楼某欲借10万元,楼某表示,必须提供质押,否则不借。熊某想到,其有某有限公司10%股权,该公司注册资金为200万元,于是告知楼某可以将该股权质押给他,楼某表示疑虑,股权也能质押吗?
律师解答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是可以出质的。但是《物权法》同时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二百二十三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1)汇票、支票、本票;
(2)债券、存款单;
(3)仓单、提单;
(4)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5)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6)应收账款;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第二百二十六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5. 私募基金份额转让有什么区别
份额转让一般是未到开放期需要提现的,到私募基金柜台办理,区别主要是手续费不同吧,还有需要自己找下家
6. 股权包括份额
股权是投资人投资公司而享有的权利,来源于投资人对投资财产的所有权。投资人对公司的投资实质上是对投资财产权利的有限授予,授予公司的财产权利成为公司法人对投资财产的财产权,保留下来的权利及由此派生的衍生权利就成为投资人的股权
7. 基金份额转让与基金股权转让的区别
一般说股份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才这么称呼!那么股份可以转让任何份额的(既多少股),而股权转让可以是普普通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转让他们所有的在公司的权益(一般是百分之几的股权)。然而要想弄清二者,首先要分清股权和股份的含义。股份与股权虽然一字之差,但他们的含义却不一样,下面多有米小编给大家分析下两者主要体现在哪几个方面。
股份转让与股权转让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股权是股东的权利即是指股东所具有的与其拥有的股份比例相应的权益。有限公司与股份公司股权的表现或者凭证不同,有限公司表现为出资证明书的持有者,而在股份公司表现为股票持有者。股权的主体是股东。
二、而股份其主要特征是:
1、股份公司一定量的资本额的代表;
2、股东权的体现及其股东的出资份额;
3、计算股份公司资本的最小单位,则不可以再继续分割。
弄清了股权和股份两个概念,股权转让和股份转让也就不难理解了。股权转让即是股东行使股权经常而普通的方式,股东则有权通过法定方式转让其全部出资。股权转让包括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及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而股份转让一般是特指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根本上,股权转让和股份转让是一种法律行为的不同方面,股份转让了,权利自然也就转移了。
8. 合伙企业转让份额和转让股权有什么区别
合伙企业转让份额和转让股权的区别在于:
一、合伙人之间转让规则不同
转让份额: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转让股权:合伙人之间转让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通知其他合伙人”即可发生转让后果,无需其他合伙人同意。由于这种转让属于内部关系,只影响到合伙人之间财产份额的变化,也不增加新的合伙人,因此,只要通知其他合伙人就可以发生转让效力。
二、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规则不同
转让份额:普通合伙人向外转让,需要各合伙人一致同意。但发生法定情形需要退伙的,可以提前30日通知即可。
转让股权:《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二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三、特殊约定不同
转让份额: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转让股权:根据《合伙企业法》第22-24条的规定,合伙人转让自己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人受让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并不当然成为新合伙人,还需要满足“修改合伙协议”的条件。
9. 以基金份额、股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应收账款出质的,出质人不 得转让出质的权利。
举个例子
比如你是我的质权人,我是你的出质人,我为了担保我对你的债务而把我的基金份额出质给你,之后除非我经过你的同意,否则我的出质给你的这一份基金份额不能转让给第三人。因为这类权利没有实体,登记后设立,出质后,我仍然有着对我出质给你的这份基金份额的“占有”(即我有能力对这份基金份额作出处分,我在事实上掌控着这份基金份额),出质要求的是转移出质的标的物的占有,对于有权利凭证的权利,交付后,出质完成,质权人也享有质权,出质人不可能也没办法作出转移出质后有权利凭证的权利。立法者为了保证没有出质人真正享有出质人出质的权利凭证的权利,特意作了这个规定,保证质权人享有对出质人实际控制的权利的质权。